●卷三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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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而下,祭法弗備。

    郊祀之禮,惟我朝為有常,而郊禮之制,亦惟我朝為有體。

    朱子說宋郊天帝,其數有十。

    漢時,祀太乙即是帝。

    而今又别祀太乙,郊台階級兩邊足踏過處,中間自上排下,都是神位,更不通者。

    夫宋一朝,不能三四郊。

    太宗在位,得五郊,宋人頌德焉。

    其祀典無稽,壇所創置,又草草乃爾。

    金帛骈肩,将以誰為。

    此則我祖宗禮制,真萬世之所當遵也。

     郊壇天地之祀,國初定制一如周禮。

    冬至祀天于圓丘,夏至祀地于方丘,以仁祖配。

    行之既久,風雨不時,天多變異,洪武十年,聖祖因覽群議,獨斷于衷,始定合祀之典。

    即圜丘之舊壇,覆以屋,名大祀殿,每歲正月擇日而行禮焉。

    十二年,始合祀大祀殿,仁祖配如前。

    命官分獻日、月、星、辰、嶽、鎮、海、渎、山、川諸神,凡十四壇。

    二十一年,又增脩壇壝于大祀殿丹墀内,疊石為台,東西相向,為日、月、星、辰四壇壝。

    又于内壝之外,以次為壇二十,亦東西相向,為五嶽、五鎮、四海、四渎、風、雲、雷、雨、山、川、太歲、天下神祇、曆代帝王諸壇。

    每歲正之吉,天子躬祀殿内,群臣以命各獻二十四壇。

    三十二年以後,大祀殿更奉太祖高皇帝配享。

    永樂十八年,北京天、地壇成,太祖配如前。

    洪熙元年,奉太祖及太宗文皇并配。

     大學士丘濬雲:“《虞書》肆類于上帝。

    所謂‘類’者,紀舜受命初,其祭告于神,皆類合于上帝。

    不言後土者,言天則地在其中。

    猶《中庸》所謂,郊社之禮不及後土,注謂其省文耳。

    分祀天地之說,始見《周禮·大司樂》,雖曰必順陰陽,因高下而各從其類以求之,庶得其神來享,然皇天與後土對。

    六經言天,必及地。

    孔子言郊必及社。

    天地并祭,蓋即父母同牢之義。

    而昔之議者,乃以為渎。

    一年之間,夏在冬前,若地先天祭,豈非越次先食。

    虞、夏祀帝之禮與時,今不經見,惟周祭天用冬之日至,蓋成周以建子月為正歲,歲之首祀天,而午以祀地,是蓋一代之制,後世因之可也,義起亦可也。

    類于上帝,經有明言。

    祀典之載于《纐》莫先于《舜典》,舍周從虞,抑何不可?《虞書》之謂‘類’者,安知非當時所稱之祭名哉?分祭之說,他經典不載,惟《大司樂》篇有之。

    《周禮》文有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蒼璧禮天,黃琮禮地,及典瑞,四圭有邸以禮天旅上帝,兩圭有邸以社地旅四望。

    兩處分言天地,然不言其地。

    其時其言,冬至、夏至,圜丘、方丘,亦惟于《大司樂》見之。

    夫大宗伯職掌邦禮,禮莫重于祭祀,莫大于天地。

    宗伯吉禮止言昊天上帝,而不及後土地祇,乃至作器始言之,豈非所行之禮則一,而用以禮神之器則兩乎?司服掌王服,止有祀昊天服裘冕之文,無有所謂祀後土服,豈非合祭天地,其神則兩,而主祭則一人乎?《周禮》,先儒嘗謂其書非盡出周公,《司樂》之言于樂律,自相背戾,不足信。

    彼于論樂既如此,禮又可深信耶?《詩序》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蘇轼《非郊議》援此為證,朱子不然之。

    朱謂此詩隻說昊天不說地,設使合祭,亦須說及後土。

    考之經典,祭天曰‘郊’,而祭地無其名。

    《虞書》之‘類’,《周禮》之‘社祀’,皆未嘗及後土,豈獨此詩哉?” 春按祭法,古人有舉其一而該二者,舉重以見輕。

    言郊祀天,則地在其中。

    言社則稷在其中。

    《周書·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

    馬融注謂,言社則稷在其中是也。

    《周禮》封人掌诏王之社壝;州長祭祀州社;《禮記》擇元日,命民社;《白虎通》社者,土地之神,是皆言社則稷在其中也。

    社、稷而并言者,不可勝數,是郊祀天地類也。

    天地不可合祀,然則社稷而不同壇壝也,可乎?蘇轼氏曰:“舜之受禅,自上帝、六宗、山川、群神莫不畢告,而獨不告地祇。

    武王克商,柴上帝望山川,而獨略地祇。

    昊天有成命之詩,郊祀天地,終篇言天,而不及地祇,以是知祀上帝,則地祇在焉。

    ”其言亦明辯矣。

    《孝經》子曰:“孝莫大于嚴父,嚴父莫大于配天,則周公其人也。

    昔者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以配上帝。

    ”朱子雲,上帝即天也,聚天之神而言之,則謂之帝。

    又雲,為壇而祭謂之天,祭于屋下謂之帝。

    郊者古禮,而明堂者周制,周公以義起之也。

    東漢正月上丁祠南郊。

    郊祀,兩漢、魏晉以來,皆配以一祖,至唐高宗始以高祖、太宗并配。

    垂拱初,又加高宗,遂有三祖同配之禮。

    至宋亦常以二帝配。

    後禮院上議,以為對越天地,神無二主,由是止以太祖配。

    金世宗始為郊,議配享之禮,石琚奏宜從古禮。

    世宗曰:“唐、宋以私親,不合古,不足為法,今止當以太祖配。

    ”我聖祖合祀天地于南郊之一壇,而加屋焉,則是泰壇、明堂為一制也。

    列聖相承,皆以太祖、太宗并配,是郊祀、宗祀為一體也。

    其亦以義起之者欤。

     洪武八年十一日,诏翰林院議郊祀祭壇脫舄之禮。

    學士樂韶鳳奏曰:“禮侍坐于長者,屦不上于堂,解屦不敢當階,就屦而舉之屏于側。

    注雲,屦賤空則不敢陳于尊者之側。

    長者在堂,則脫于階下。

    長者在室,則屦上堂而不著入室。

    漢魏以後,朝祭則跣襪,惟蕭何劍屦上殿。

    宋南郊,皇帝至南階,脫舄升壇,入廟脫舄升殿。

    太廟中,凡有屦行者,應皆跣襪。

    唐禮至正旦、冬至,群臣朝賀,上公一人詣西階,脫舄解劍,升禦坐前跪賀,降至西階,佩劍納舄。

    其燕會,群臣應升殿者,禮同宋。

    《開寶通禮》:太廟晨探饋食,并祫,皇帝至東階下,解劍脫舄。

    仁宗時,正旦朝賀,中書令、門下侍郎脫劍舄,以次升殿。

    又按神宗時,宋敏求議朝儀,太尉、中書令、門下侍郎解劍脫舄,以次升賀訖,降階佩劍納舄。

    今議,于郊祀廟享前期一日,有司以席藉地,設禦幕于壇東南門外,及設執事官脫舄之次于壇門外西側。

    祭日,大駕臨壇,入幕次脫舄升壇。

    其升壇執事、導駕、贊禮、讀祝,并分獻陪祭官,皆脫舄于外,以次升壇供事。

    協律郎、樂舞生,依前跣襪就位。

    祭畢,降壇納舄。

    從之。

     洪武初,太歲、風、雲、雷、雨及嶽、鎮、海、渎、山、川、城隍諸神,俱合祀于城南。

    諸神享祀之所,未有壇專祀。

    太祖謂非敬神之道,命禮官考古制以聞。

    禮官奏:太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