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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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令三次覆奏。

    聖天子用刑慎重如此,奈何任匹夫之好惡,操生殺之大權,橫行于一族乎?是舊有之例必不可存,族匪之條不須另設,于比拟定罪,則當臨時參酌,虛衷援引,務使輕重得宜,方為允協”等語。

    奉旨:饬部議行。

    其他嘉谟谠論甚多,不及備載,錄此以見一班。

     雍正十年七月,山東巨野縣民李恩家牛産瑞麟。

    麕身牛首,遍身皆甲,甲縫有紫毫,玉定文頂,光彩爛生。

    撫臣嶽濬奏請诏付史館,宣示中外。

    奉旨:“山東前歲被水,今聞産瑞麟,實深愧悚。

    該撫所請皆屬虛文。

    将朕朝乾夕惕,對越上天之悃忱,曉谕天下知之。

    欽此。

    ”仰見聖天子持盈保泰,敬天勤民之至意。

     仁和吳太常隆元奏天壇摺,内有蜈蚣八字牆字樣。

    世宗命交部嚴議,以其不敬也。

    十三年,谕廷臣曰:“凡奏章遇有壇熙朝新語。

    廟等字,懷中囊中俱可攜行,不可夾帶鞋襪之間。

    ”世宗之誠敬如此。

     博野尹會一元孚,雍正甲辰進士,累官工部侍郎。

    文章經濟兼而有之,嘗有《敬陳末議疏》,條奏豫省農桑事宜,言之親切有味。

    其詞曰:“臣竊惟衣食為生民之至計,農桑實務本之良圖。

    我皇上轸念民依,重農貴粟,特頒谕旨,明示勸課之方。

    複命廷臣詳籌教稼之法。

    臣伏讀綸音,遵照部議,業已饬令各屬,随地制宜,因民利導,設立老農,興修水利,實力奉行。

    惟是臣生長田間,頗知農務。

    謹就豫省情形,悉心籌畫,謬抒管見,敬為我皇上陳之。

    一,天時之宜乘也。

    凡物之生長,必有其候。

    故農時以不違為先,而力田以早種為主。

    蓋早種則先得土氣,根株深固,發生必盛,收成必倍。

    今豫省百姓罔知節候,往往有時宜播種而水舉耜者,有時宜耘耔而始播種者。

     既失天時,遂違物性。

    臣查播麥之期,務在白露。

    如天氣尚暖,當于白露十日後種之。

    種高粱當臨清明節,種早谷當臨谷雨節,種棉花當在春末夏初,豆子、晚谷則于五月刈麥之後在麥地播種,荞麥于中伏以内,芝麻多種于棉花地旁。

    即有氣候不同,寒暄各異之處,要必按時下種,不可遲緩。

    應令地方官刊刻告示,遍戶曉谕,并責令老農督率勸勉。

    仍欽遵聖谕。

    州縣官不拘時日,輕騎減從,親往各鄉查勘。

    如逾時而未種者,即詢明緣由,面加訓饬。

    倘有工本不足者,許老農開具名結,借以倉谷,秋後照例還倉。

    則天時無失,而耕種得宜,庶百谷繁昌,收獲自豐矣。

    一,人力之宜盡也。

    南方種田,一畝所獲以石計。

     北方種地,一畝所獲以鬥計。

    非盡南智而北拙,南勤而北惰,南沃而北瘠也。

    蓋南方地窄人稠,一夫所耕不過十畝,多則二十畝,力聚而功專,故所獲甚厚。

    北方地土遼闊,農民惟圖廣種,一夫所耕自七八十畝以至百畝不等,意以多種則多收,不熙朝新語。

    知地多則糞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

    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

    是以小戶自耕己地,種少而常得豐收,佃戶受地承耕,種多而收成較薄。

    應令地方官勸谕田主,多招佃戶,量力授田,每佃所種不得過三十畝。

    至耘耔之法,又須去草務盡,培壅甚厚,犁則以三覆為率,糞則以加倍為準,鋤則以四次為常,棉花又不厭多鋤,則地少力專。

    佃戶既獲豐收,田主自享其利。

     且分多種之田,以給無田之人,則遊民亦少。

    仍饬地方官善于奉行,不得強抑勒派,以滋擾累。

    一,樹藝之宜廣也。

    夫木之佳者以桑為尚,其餘如棗、梨、桃、杏、榆、柳、椿、杜等均堪利用。

    臣查豫省地方每多堿飛沙之地,小民因難以墾種,大半荒棄。

    不知堿之地挖去三尺,必無鹹味,飛沙之地挖去三尺,必有濕氣。

    而村尾、溝頭、籬邊、屋角,隙地頗多,雖不可播種五谷,未始不可栽植樹木。

    似應令地方官責成鄉耆保長,廣為勸谕,就所宜之木,随處種植,加意培養。

    如鄉耆保長有能于一年之内,勸民種桑五百株,梨、棗等樹一千株者,據實冊報,印官給以花紅。

    三年内能每年添種如前數者,給匾獎勵。

     則地無曠土,而利賴更溥矣。

    一,女工之宜勤也。

    竊以蠶桑之利固屬無窮,而布疋之需為用尤廣。

    查江南蘇松兩郡最為繁庶,而貧乏之民得以俯仰有資者,不在絲而在布。

    女子七八歲以上即能紡絮,十二三歲即能織布。

    一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