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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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恭遇萬壽令節。
滇南省城五色慶雲捧日,經辰巳午三時,至十一月朔,絢爛倍常,呈現兩日,實從古未有之祥。
總督鄂爾泰奏報,奉旨:“朕每遇此嘉祥,不敢絲毫慶幸。
惟倍加敬畏,況此實卿忠義所感,而獻于朕壽日者。
正表卿愛戴之忱也。
”命宣付史館。
海甯陳文勤公世倌官山東巡撫時,雍正二年六月,阙裡孔廟災。
上命世倌修廟,遵旨:正殿用黃琉璃瓦,兩庑用綠琉璃瓦,以黃瓦鑲砌屋脊。
聖像選内務府匠人到東,用脫胎之法,敬謹裝塑。
欽定大門曰聖時,二門曰宏道。
八月,聖像成。
九年,命監修孔林,去墓四十餘步,陷出一穴,廣尺餘。
内有石榻,上朱棺已朽,有白骨一具,甚偉,旁置銅劍長丈餘,瑩綠色,有竹簡數十頁,皆蝌蚪文,取視成灰。
意此尚在孔子之先,因加石封之,為設少牢之禮焉。
世宗嘗谕朱綱曰:“昔聖祖賜朕眼鏡,朕眼目原不似今精明,因聖祖升遐之時,痛哭出涕,較少時反覺倍好。
似此,人言哭多傷目之論未确。
彼時朕在養心殿辦理政事,坐卧不離此處者三年。
面三年内,每遇暑天,未有如此殿之涼者。
朕曾蒙聖祖慈訓:戒急用忍。
故殿中匾額即用此四字,仍敬書上谕二字于上。
東暖閣匾額取惟仁二字,對聯雲:諸惡不忍作,衆善必樂為。
西暖閣匾額取為君難三字,對聯雲:原以一人治天下,熙朝新語。
不以天下奉一人。
”可見我朝聖聖相承,心傳有自。
魯亮侪之裕,雍正間作令河南,與田總督文鏡不洽。
每被劾一次,世宗召見必升一官,真奇遇也。
乾隆初,官至直隸清河道。
奉新甘莊恪公汝來既貴,其父萬達、弟汝蓬、子禾始,以雍正丙午科同領鄉薦。
三世同榜,古今罕覯錢塘王介眉延年,雍正丙午舉人。
著有《通鑒編年紀事本末》。
少時嘗夢至一室,榻上坐一叟,短身白發,見客不起,亦不言。
又有一人颀而黑,揖介眉而言曰:“餘漢之陳壽也。
作《三國志》,黜劉帝魏,實出無心,不料後人以為口實。
“ 指榻上人曰:“賴彥威先生以《漢晉春秋》正之,汝乃先生之後身,聞方撰《曆代編年紀事》,夙根在此,須勉而成之。
” 言訖,手授一卷書,俾題六絕句而寤。
寤後僅記二句,曰:“慚無漢晉春秋筆,敢道前身是彥威。
”至高宗朝,年八十餘,成書進呈,賜翰林院侍講。
襄城劉芳草青芝,雍正丁未翰林。
與兄青藜甚友愛,築江村七一軒同居。
所謂七一者,仿歐陽公六一居士之義,而多一弟,故名七一先生。
孫文定公嘉淦,康熙癸巳翰林,以直言敢谏受知。
世宗洊升都察院左副都禦史,乾隆間,曆官至大學士。
立朝剛直,多面折廷诤,不避權貴,天下想望豐采。
乙醜秋審冊内有福建蔣邦齡緻死族匪一案,公上疏曰:“查舊例,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偷竊奸宄之人,倘事起一時,合族公憤,不及鳴官,以家法緻死,報官審明,死者所犯應死與不應死者,将為首者分别拟杖,減等免抵。
嗣于乾隆二年五月,據廣督鄂奏稱,舊例雖屬體順人情,但恐朋比串害,地方官豈能洞燭無遺?倘民間恃有減等免抵條例,相習成風,其中難免冤抑。
奏請酌删。
經熙朝新語。
刑部律例館議稱:族大人衆,賢愚莫分。
或以富貴而招衆怨,或以剛直而緻同仇。
一人煽誘,群相附和,共挾微嫌,辄圖報複。
因而駕捏串害,難免冤抑之處。
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
奏請删除在案。
臣等伏思舊例乃一時懲創兇悍權宜之法,行之久遠,必滋流弊。
夫族衆之中,愛憎多端,或以侮慢招釁,或以戆直生嫌,或假義忿以樹己威,或借公義以報私怨。
一豪強倡論于先,衆朋黨附和于後,倉猝緻死,情罪難明。
如一家之中,莫尊于祖父母、父母,其子孫若違犯教令,歐之殺之,宜無不可。
然毆殺則律應滿杖,故殺則律應杖六十,徒一年。
是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孫,尚且不得擅殺,何況其他?再捉奸例内,卑幼不得犯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
尊長殺卑幼,亦按服律拟。
誠以倫紀攸關,防微杜漸也。
夫以朝廷之尊,明罰敕法,于凡應死罪人,猶令法司詳加核議。
至于法無可逭,
滇南省城五色慶雲捧日,經辰巳午三時,至十一月朔,絢爛倍常,呈現兩日,實從古未有之祥。
總督鄂爾泰奏報,奉旨:“朕每遇此嘉祥,不敢絲毫慶幸。
惟倍加敬畏,況此實卿忠義所感,而獻于朕壽日者。
正表卿愛戴之忱也。
”命宣付史館。
海甯陳文勤公世倌官山東巡撫時,雍正二年六月,阙裡孔廟災。
上命世倌修廟,遵旨:正殿用黃琉璃瓦,兩庑用綠琉璃瓦,以黃瓦鑲砌屋脊。
聖像選内務府匠人到東,用脫胎之法,敬謹裝塑。
欽定大門曰聖時,二門曰宏道。
八月,聖像成。
九年,命監修孔林,去墓四十餘步,陷出一穴,廣尺餘。
内有石榻,上朱棺已朽,有白骨一具,甚偉,旁置銅劍長丈餘,瑩綠色,有竹簡數十頁,皆蝌蚪文,取視成灰。
意此尚在孔子之先,因加石封之,為設少牢之禮焉。
世宗嘗谕朱綱曰:“昔聖祖賜朕眼鏡,朕眼目原不似今精明,因聖祖升遐之時,痛哭出涕,較少時反覺倍好。
似此,人言哭多傷目之論未确。
彼時朕在養心殿辦理政事,坐卧不離此處者三年。
面三年内,每遇暑天,未有如此殿之涼者。
朕曾蒙聖祖慈訓:戒急用忍。
故殿中匾額即用此四字,仍敬書上谕二字于上。
東暖閣匾額取惟仁二字,對聯雲:諸惡不忍作,衆善必樂為。
西暖閣匾額取為君難三字,對聯雲:原以一人治天下,熙朝新語。
不以天下奉一人。
”可見我朝聖聖相承,心傳有自。
魯亮侪之裕,雍正間作令河南,與田總督文鏡不洽。
每被劾一次,世宗召見必升一官,真奇遇也。
乾隆初,官至直隸清河道。
奉新甘莊恪公汝來既貴,其父萬達、弟汝蓬、子禾始,以雍正丙午科同領鄉薦。
三世同榜,古今罕覯錢塘王介眉延年,雍正丙午舉人。
著有《通鑒編年紀事本末》。
少時嘗夢至一室,榻上坐一叟,短身白發,見客不起,亦不言。
又有一人颀而黑,揖介眉而言曰:“餘漢之陳壽也。
作《三國志》,黜劉帝魏,實出無心,不料後人以為口實。
“ 指榻上人曰:“賴彥威先生以《漢晉春秋》正之,汝乃先生之後身,聞方撰《曆代編年紀事》,夙根在此,須勉而成之。
” 言訖,手授一卷書,俾題六絕句而寤。
寤後僅記二句,曰:“慚無漢晉春秋筆,敢道前身是彥威。
”至高宗朝,年八十餘,成書進呈,賜翰林院侍講。
襄城劉芳草青芝,雍正丁未翰林。
與兄青藜甚友愛,築江村七一軒同居。
所謂七一者,仿歐陽公六一居士之義,而多一弟,故名七一先生。
孫文定公嘉淦,康熙癸巳翰林,以直言敢谏受知。
世宗洊升都察院左副都禦史,乾隆間,曆官至大學士。
立朝剛直,多面折廷诤,不避權貴,天下想望豐采。
乙醜秋審冊内有福建蔣邦齡緻死族匪一案,公上疏曰:“查舊例,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偷竊奸宄之人,倘事起一時,合族公憤,不及鳴官,以家法緻死,報官審明,死者所犯應死與不應死者,将為首者分别拟杖,減等免抵。
嗣于乾隆二年五月,據廣督鄂奏稱,舊例雖屬體順人情,但恐朋比串害,地方官豈能洞燭無遺?倘民間恃有減等免抵條例,相習成風,其中難免冤抑。
奏請酌删。
經熙朝新語。
刑部律例館議稱:族大人衆,賢愚莫分。
或以富貴而招衆怨,或以剛直而緻同仇。
一人煽誘,群相附和,共挾微嫌,辄圖報複。
因而駕捏串害,難免冤抑之處。
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
奏請删除在案。
臣等伏思舊例乃一時懲創兇悍權宜之法,行之久遠,必滋流弊。
夫族衆之中,愛憎多端,或以侮慢招釁,或以戆直生嫌,或假義忿以樹己威,或借公義以報私怨。
一豪強倡論于先,衆朋黨附和于後,倉猝緻死,情罪難明。
如一家之中,莫尊于祖父母、父母,其子孫若違犯教令,歐之殺之,宜無不可。
然毆殺則律應滿杖,故殺則律應杖六十,徒一年。
是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孫,尚且不得擅殺,何況其他?再捉奸例内,卑幼不得犯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
尊長殺卑幼,亦按服律拟。
誠以倫紀攸關,防微杜漸也。
夫以朝廷之尊,明罰敕法,于凡應死罪人,猶令法司詳加核議。
至于法無可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