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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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恭遇萬壽令節。

    滇南省城五色慶雲捧日,經辰巳午三時,至十一月朔,絢爛倍常,呈現兩日,實從古未有之祥。

    總督鄂爾泰奏報,奉旨:“朕每遇此嘉祥,不敢絲毫慶幸。

    惟倍加敬畏,況此實卿忠義所感,而獻于朕壽日者。

    正表卿愛戴之忱也。

    ”命宣付史館。

     海甯陳文勤公世倌官山東巡撫時,雍正二年六月,阙裡孔廟災。

    上命世倌修廟,遵旨:正殿用黃琉璃瓦,兩庑用綠琉璃瓦,以黃瓦鑲砌屋脊。

    聖像選内務府匠人到東,用脫胎之法,敬謹裝塑。

    欽定大門曰聖時,二門曰宏道。

    八月,聖像成。

    九年,命監修孔林,去墓四十餘步,陷出一穴,廣尺餘。

    内有石榻,上朱棺已朽,有白骨一具,甚偉,旁置銅劍長丈餘,瑩綠色,有竹簡數十頁,皆蝌蚪文,取視成灰。

    意此尚在孔子之先,因加石封之,為設少牢之禮焉。

     世宗嘗谕朱綱曰:“昔聖祖賜朕眼鏡,朕眼目原不似今精明,因聖祖升遐之時,痛哭出涕,較少時反覺倍好。

    似此,人言哭多傷目之論未确。

    彼時朕在養心殿辦理政事,坐卧不離此處者三年。

    面三年内,每遇暑天,未有如此殿之涼者。

    朕曾蒙聖祖慈訓:戒急用忍。

    故殿中匾額即用此四字,仍敬書上谕二字于上。

    東暖閣匾額取惟仁二字,對聯雲:諸惡不忍作,衆善必樂為。

    西暖閣匾額取為君難三字,對聯雲:原以一人治天下,熙朝新語。

    不以天下奉一人。

    ”可見我朝聖聖相承,心傳有自。

     魯亮侪之裕,雍正間作令河南,與田總督文鏡不洽。

    每被劾一次,世宗召見必升一官,真奇遇也。

    乾隆初,官至直隸清河道。

     奉新甘莊恪公汝來既貴,其父萬達、弟汝蓬、子禾始,以雍正丙午科同領鄉薦。

    三世同榜,古今罕覯錢塘王介眉延年,雍正丙午舉人。

    著有《通鑒編年紀事本末》。

    少時嘗夢至一室,榻上坐一叟,短身白發,見客不起,亦不言。

    又有一人颀而黑,揖介眉而言曰:“餘漢之陳壽也。

     作《三國志》,黜劉帝魏,實出無心,不料後人以為口實。

    “ 指榻上人曰:“賴彥威先生以《漢晉春秋》正之,汝乃先生之後身,聞方撰《曆代編年紀事》,夙根在此,須勉而成之。

    ” 言訖,手授一卷書,俾題六絕句而寤。

    寤後僅記二句,曰:“慚無漢晉春秋筆,敢道前身是彥威。

    ”至高宗朝,年八十餘,成書進呈,賜翰林院侍講。

     襄城劉芳草青芝,雍正丁未翰林。

    與兄青藜甚友愛,築江村七一軒同居。

    所謂七一者,仿歐陽公六一居士之義,而多一弟,故名七一先生。

     孫文定公嘉淦,康熙癸巳翰林,以直言敢谏受知。

    世宗洊升都察院左副都禦史,乾隆間,曆官至大學士。

    立朝剛直,多面折廷诤,不避權貴,天下想望豐采。

    乙醜秋審冊内有福建蔣邦齡緻死族匪一案,公上疏曰:“查舊例,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偷竊奸宄之人,倘事起一時,合族公憤,不及鳴官,以家法緻死,報官審明,死者所犯應死與不應死者,将為首者分别拟杖,減等免抵。

    嗣于乾隆二年五月,據廣督鄂奏稱,舊例雖屬體順人情,但恐朋比串害,地方官豈能洞燭無遺?倘民間恃有減等免抵條例,相習成風,其中難免冤抑。

    奏請酌删。

    經熙朝新語。

    刑部律例館議稱:族大人衆,賢愚莫分。

    或以富貴而招衆怨,或以剛直而緻同仇。

    一人煽誘,群相附和,共挾微嫌,辄圖報複。

    因而駕捏串害,難免冤抑之處。

    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

    奏請删除在案。

    臣等伏思舊例乃一時懲創兇悍權宜之法,行之久遠,必滋流弊。

    夫族衆之中,愛憎多端,或以侮慢招釁,或以戆直生嫌,或假義忿以樹己威,或借公義以報私怨。

    一豪強倡論于先,衆朋黨附和于後,倉猝緻死,情罪難明。

    如一家之中,莫尊于祖父母、父母,其子孫若違犯教令,歐之殺之,宜無不可。

    然毆殺則律應滿杖,故殺則律應杖六十,徒一年。

    是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孫,尚且不得擅殺,何況其他?再捉奸例内,卑幼不得犯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

    尊長殺卑幼,亦按服律拟。

    誠以倫紀攸關,防微杜漸也。

    夫以朝廷之尊,明罰敕法,于凡應死罪人,猶令法司詳加核議。

    至于法無可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