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79 列傳第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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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爲持節、督百濟諸軍事、綏東将軍、百濟王。

     号所都城曰固麻,謂邑曰檐魯,如中國之言郡縣也。

    其國土有二十二檐魯,皆以子弟宗族分據之。

    其人形長,衣服潔淨。

    其國近倭,頗有文身者。

    言語服章略與高麗同,呼帽曰冠,襦曰複衫,褲曰褌。

    其言參諸夏,亦秦、韓之遺俗雲。

     中大通六年、大同七年,累遣使獻方物,并請涅盤等經義、一毛一詩博士并工匠畫師等,并給之。

    太清三年,遣使貢獻。

    及至,見城阙荒毀,并号恸涕泣。

    侯景怒,囚執之,景平乃得還國。

     新羅,其先事詳北史,在百濟東南五千馀裡。

    其地東濱大海,南北與句麗、百濟接。

    魏時曰新盧;宋時曰新羅,或曰斯羅。

    其國小,不能自通使聘。

    梁普通二年,王姓募名泰,始使使随百濟奉獻方物。

     其俗呼城曰健牟羅,其邑在内曰啄評,在外曰邑勒,亦中國之言郡縣也。

    國有六啄評、五十二邑勒。

    土地肥一美,宜植五谷,多桑麻,作缣布,服牛乘馬,男一女有别。

    其官名有子贲旱支、壹旱支、齊旱支、谒旱支、壹吉支、奇貝旱支。

    其冠曰遺子禮,襦曰尉解,褲曰柯半,靴曰洗。

    其拜及行與高麗相類。

    無文字,刻木爲信。

    語言待百濟而後通焉。

     倭國,其先所出及所在,事詳北史。

    其官有伊支馬,次曰彌馬獲支,次曰奴往鞮。

    人種禾、稻、紵、麻,蠶桑織績,有姜、桂、橘、椒、蘇。

    出黑雉、真珠、青玉。

    有獸如牛名山鼠,又有大蛇吞此獸。

    蛇皮堅不可斫,其上有孔,乍開乍閉,時或有光,射中而蛇則死矣。

    物産略與儋耳、朱崖同。

    地氣溫暖,風俗不一婬一。

    男一女皆露髫,富貴者以錦繡雜采爲帽,似中國胡公頭。

    食飲用笾豆。

    其死有棺無椁,封土作冢。

    人一性一皆嗜酒。

    俗不知正歲,多壽考,或至八九十,或至百歲。

    其俗女多男少,貴者至四五妻,賤者猶至兩三妻。

    婦人不媱妒,無盜竊,少诤訟。

    若犯法,輕者沒其妻子,重則滅其宗族。

     晉安帝時,有倭王贊遣使朝貢。

    及宋武帝永初二年,诏曰:“倭贊遠誠宜甄,可賜除授。

    ”文帝元嘉二年,贊又遣司馬曹達奉表獻方物。

    贊死,弟珍立,遣使貢獻,自稱使持節、都督倭百濟新羅任那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大将軍、倭國王,表求除正。

    诏除安東将軍、倭國王。

    珍又求除正倭洧等十三人平西、征虜、冠軍、輔國将軍等号,诏并聽之。

    二十年,倭國王濟遣使奉獻,複以爲安東将軍、倭國王。

    二十八年,加使持節、都督倭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将軍如故;并除所上二十三人職。

    濟死,世子興遣使貢獻。

    孝武大明六年,诏授興安東将軍、倭國王。

    興死,弟武立,自稱使持節、都督倭百濟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七國諸軍事、安東大将軍、倭國王。

    順帝升明二年,遣使上表,言“自昔祖禰,躬擐甲胄,跋涉山川,不遑甯處。

    東征一毛一人五十五國,西服衆夷六十六國,陵平海北九十五國。

    王道融泰,廓土遐畿,累葉朝宗,不愆于歲。

    道徑百濟,裝飾船舫,而句麗無道,圖欲見吞。

    臣亡考濟方欲大舉,奄喪父兄,使垂成之功,不獲一篑。

    今欲練兵申父兄之志,竊自假開府儀同三司,其馀鹹各假授,以勸忠節”。

    诏除武使持節、都督倭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大将軍、倭王。

    齊建元中,除武持節、都督倭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鎮東大将軍。

    梁武帝即位,進武号征東大将軍。

     其南有侏儒國,人長四尺。

    又南有黑齒國、一裸一國,去倭四千馀裡,船行可一年至。

    又西南萬裡有海人,身黑眼白,一裸一而醜,其肉美,行者或射而食之。

     文身國在倭東北七千馀裡,人一體有文如獸,其額上有三文,文直者貴,文小者賤。

    土俗歡樂,物豐而賤,行客不齎糧。

    有屋宇,無城郭。

    國王所居,飾以金銀珍麗,繞屋爲塹,廣一丈,實以水銀,雨則流于水銀之上。

    市用珍寶。

    犯輕罪者則鞭杖,犯死罪則置猛獸食之,有枉則獸避而不食,經宿則赦之。

     大漢國在文身國東五千馀裡,無兵戈,不攻戰,風俗并與文身國同而言語異。

     扶桑國者,齊永元元年,其國有沙門慧深來至荊州,說雲:“扶桑在大漢國東二萬馀裡,地在中國之東。

    其土多扶桑木,故以爲名。

    扶桑葉似桐,初生如筍,國人食之。

    實如梨而赤,績其皮爲布,以爲衣,亦以爲錦。

    作闆屋,無城郭。

    有文字,以扶桑皮爲紙。

    無兵甲,不攻戰。

    其國法有南北獄,若有犯,輕罪者入南獄,重罪者入北獄。

    有赦則放南獄,不赦北獄。

    在北獄者男一女相配,生男八歲爲奴,生女九歲爲婢。

    犯罪之身,至死不出。

    貴人有罪,國人一大會,坐罪人于坑,對之宴飲分訣若死别焉。

    以灰繞之,其一重則一身屏退,二重則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