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62 列傳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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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瑒司馬褧朱異顧協徐摛鮑泉
瑒少聰敏,齊時沛國劉瓛爲會稽府丞,見瑒深器異之。
嘗與俱造吳郡張融,指瑒謂曰:“此生将來爲儒者宗矣。
”薦之爲國子生,舉明經。
後爲太學博士。
梁天監初,爲太常丞,有司舉修賓禮,召見說禮義。
武帝異之,诏朝朔望,預華林講。
四年,初開五館,以瑒兼五經博士。
别诏爲皇太子定禮,撰五經義。
時武帝方創定禮樂,瑒所建議多見施行。
七年,拜步兵校尉,領五經博士。
卒于館。
所着禮、易、老、莊講疏,朝廷博士議數百篇,賓禮儀注一百四十五卷。
瑒于禮尤一精一,館中生徒常數百,弟子明經對策至數十人。
二子革、季,弟子琛,并傳瑒業。
革字文明,少以家貧,躬耕供養,年二十,始辍耒就父受業,一精一力不怠。
有六尺方一床一,思義未達,則橫卧其上,不盡其義,終不肯食。
通三禮。
及長,遍治孝經、論語、一毛一詩、左傳,爲兼太學博士。
長七尺八寸,雍容都雅,吐納蘊藉。
敕于永福省爲邵陵、湘東、武陵三王講禮。
後爲國子博士,于學講授,生徒常數百人。
出爲西中郎湘東王谘議參軍,帶江陵令。
王于州置學,以革領儒林祭酒,講三禮,荊楚衣冠聽者甚衆。
前後再監南平郡,爲人吏所懷。
尋兼平西長史、南郡太守。
革至孝,常恨食祿代耕,不及爲養。
在荊州曆爲郡縣,所得俸秩,不及妻孥,專拟還鄉造寺,以申感思。
子徽,美風儀,能談吐,深爲革一愛一,先革卒。
革哭之,因遘疾而卒。
季亦明三禮,位中書黃門郎,兼着作。
琛字國寶,幼孤,伯父瑒授其經業,一聞便通義理。
瑒異之,常曰:“此兒當以明經緻貴。
”瑒卒後,琛家貧,常往還諸暨販粟以養母。
雖自執舟烜,閑則習業,尤一精一三禮。
年二十餘,瑒之門徒稍從問道。
初,瑒于鄉裡聚徒教授,四方受業者三千馀人。
瑒天監中亡,至是複集,琛乃築室郊郭之際,茅茨數間,年将三十,便事講授。
既世習禮學,究其一精一微,占述先儒,吐言辯絜,坐之聽受,終日不疲。
湘東王幼年臨郡,彭城到溉爲行一事,聞琛美名,命駕相造。
會琛正講,學侶滿筵,既聞上佐忽來,莫不傾動。
琛說經無辍,曾不降意。
溉下車,欣然就席,便申問難,往複從容,義理該贍。
溉歎曰:“通儒碩學,複見賀生。
今且還城,尋當相屈。
”琛了不酬答,神用頹然。
溉言之王,請補郡功曹史。
琛辭以母老,終于固執。
俄遭母憂,廬于墓所。
服阕,猶未還舍,生徒複從之。
琛哀毀積年,骨立而已,未堪講授。
諸生營救,稍稍習業。
普通中,太尉臨川王宏臨州,召補祭酒從事,琛年已四十餘,始應辟命。
武帝聞其有學術,召見文德殿,與語悅之,謂仆射徐勉曰:“琛殊有門業。
”仍補王國侍郎,稍遷兼中書通事舍人,參禮儀事。
累遷尚書左丞,诏琛撰新諡法,便即施用。
時皇太子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
琛駁議曰: 令旨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
推以記文,竊猶緻惑。
案嫁冠之禮,本是父之所成。
無父之人,乃可自冠,故記稱大功小寶,并以“冠子嫁子”爲文,非關唯得爲子,己身不得也。
小寶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雲“冠子娶婦”,其義益明。
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結于後句,方顯自娶之義。
既明小寶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
蓋是約言而見旨。
若謂緣父服大功,子服小寶,小寶服輕,故得爲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則小寶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應複雲“冠子嫁子”也。
若謂小寶之文,言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己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禮,但得爲子冠嫁。
竊謂有服不行嘉禮,本爲吉兇不可相幹。
子雖小寶之末,可得行冠嫁,猶應須父得爲其冠嫁。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兇禮無礙;吉兇禮無礙,豈不得自冠自嫁?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礙,則冠子嫁子甯獨可通?今許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
又令旨推“下殇小寶不可娶婦,則降服大功亦不得爲子冠嫁”。
伏尋此旨,若爲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則降服小寶亦不可自冠自嫁,是爲凡厥降服大功小寶皆不得冠娶矣。
記文應雲降服則不可,甯得唯稱下殇?今不言降服,的舉下殇,實有其義。
夫出嫁出後,或有再降,出後之身,于本姊妹降爲大功,若是大夫服士父,又以尊降,則成小寶,其于冠嫁義無以異。
所以然者,出嫁則有受我,出後則有傳重,并欲使薄于此而厚于彼。
此服雖降,彼服則隆。
昔實期親,雖複再降,猶依小寶之禮,可冠可娶。
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爲小寶,止是一等,降殺有倫,服末嫁冠,故無有異。
唯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義者,蓋緣以幼弱之故。
夭喪情深,既無受厚他姓,又異傳重彼宗,嫌其年幼服輕,頓成殺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
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唯在下殇,乃明不娶。
其義若此,則不得言大功之降服皆不冠嫁也。
且記雲“下殇小寶”,言下殇則不得通于中上,語小寶又不兼于大功。
若實大功小寶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冠嫁者,記不得直雲“下殇小寶則不可”。
恐非文意,此又琛之所疑也。
遂從琛議。
加員外散騎常侍。
舊尚書南坐無貂,貂自琛始也。
遷禦史中丞,參禮儀如先。
琛一性一貪啬,多受赇賂,家産既豐,買主第爲宅,爲有司奏,坐免官。
後爲通直散騎常侍,領尚書左丞,參禮儀事。
琛前後居職,凡郊廟諸儀多所創定,每進見武帝,與語常移晷刻,故省中語曰:“上殿不下有賀雅。
”琛容止閑雅,故時人呼之。
遷散騎常侍,參禮儀如故。
時武帝年高,任職者緣飾一奸一谄,深害時政。
琛啓陳事條封奏,大略:其一事曰,“今北邊稽服,政是生聚教訓之時,而天下戶口減落,誠當今之急務。
國家之于關外,賦稅蓋微,乃至年常租調,動緻逋積,而人失安居,甯非牧守之過”。
其二事曰,“今天下宰守所以皆尚貪殘,罕有廉白者,良由風俗侈一靡一使之然也。
欲使人守廉隅,吏尚清白,安可得邪?今誠宜嚴爲禁制,導之以節儉,貶黜雕飾,糾奏浮華,使衆皆知變其耳目,改其好惡,則易于反掌”。
其三事曰,“鬥筲之人,詭競求進,運挈瓶之智,徼分外之求,以深刻爲能,以繩逐爲務,長弊增一奸一,實由于此。
今誠願責其公平之效,黜其殘愚之心,則下安上谧,無徼幸之患矣”。
其四事曰,“自征伐北境,帑藏空虛,今天下無事,而猶日不暇給
嘗與俱造吳郡張融,指瑒謂曰:“此生将來爲儒者宗矣。
”薦之爲國子生,舉明經。
後爲太學博士。
梁天監初,爲太常丞,有司舉修賓禮,召見說禮義。
武帝異之,诏朝朔望,預華林講。
四年,初開五館,以瑒兼五經博士。
别诏爲皇太子定禮,撰五經義。
時武帝方創定禮樂,瑒所建議多見施行。
七年,拜步兵校尉,領五經博士。
卒于館。
所着禮、易、老、莊講疏,朝廷博士議數百篇,賓禮儀注一百四十五卷。
瑒于禮尤一精一,館中生徒常數百,弟子明經對策至數十人。
二子革、季,弟子琛,并傳瑒業。
革字文明,少以家貧,躬耕供養,年二十,始辍耒就父受業,一精一力不怠。
有六尺方一床一,思義未達,則橫卧其上,不盡其義,終不肯食。
通三禮。
及長,遍治孝經、
長七尺八寸,雍容都雅,吐納蘊藉。
敕于永福省爲邵陵、湘東、武陵三王講禮。
後爲國子博士,于學講授,生徒常數百人。
出爲西中郎湘東王谘議參軍,帶江陵令。
王于州置學,以革領儒林祭酒,講三禮,荊楚衣冠聽者甚衆。
前後再監南平郡,爲人吏所懷。
尋兼平西長史、南郡太守。
革至孝,常恨食祿代耕,不及爲養。
在荊州曆爲郡縣,所得俸秩,不及妻孥,專拟還鄉造寺,以申感思。
子徽,美風儀,能談吐,深爲革一愛一,先革卒。
革哭之,因遘疾而卒。
季亦明三禮,位中書黃門郎,兼着作。
琛字國寶,幼孤,伯父瑒授其經業,一聞便通義理。
瑒異之,常曰:“此兒當以明經緻貴。
”瑒卒後,琛家貧,常往還諸暨販粟以養母。
雖自執舟烜,閑則習業,尤一精一三禮。
年二十餘,瑒之門徒稍從問道。
初,瑒于鄉裡聚徒教授,四方受業者三千馀人。
瑒天監中亡,至是複集,琛乃築室郊郭之際,茅茨數間,年将三十,便事講授。
既世習禮學,究其一精一微,占述先儒,吐言辯絜,坐之聽受,終日不疲。
湘東王幼年臨郡,彭城到溉爲行一事,聞琛美名,命駕相造。
會琛正講,學侶滿筵,既聞上佐忽來,莫不傾動。
琛說經無辍,曾不降意。
溉下車,欣然就席,便申問難,往複從容,義理該贍。
溉歎曰:“通儒碩學,複見賀生。
今且還城,尋當相屈。
”琛了不酬答,神用頹然。
溉言之王,請補郡功曹史。
琛辭以母老,終于固執。
俄遭母憂,廬于墓所。
服阕,猶未還舍,生徒複從之。
琛哀毀積年,骨立而已,未堪講授。
諸生營救,稍稍習業。
普通中,太尉臨川王宏臨州,召補祭酒從事,琛年已四十餘,始應辟命。
武帝聞其有學術,召見文德殿,與語悅之,謂仆射徐勉曰:“琛殊有門業。
”仍補王國侍郎,稍遷兼中書通事舍人,參禮儀事。
累遷
時皇太子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女。
琛駁議曰: 令旨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冠自嫁”。
推以記文,竊猶緻惑。
案嫁冠之禮,本是父之所成。
無父之人,乃可自冠,故記稱大功小寶,并以“冠子嫁子”爲文,非關唯得爲子,己身不得也。
小寶之末既得自嫁娶,而亦雲“冠子娶婦”,其義益明。
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嫁子,結于後句,方顯自娶之義。
既明小寶自娶,即知大功自冠矣。
蓋是約言而見旨。
若謂緣父服大功,子服小寶,小寶服輕,故得爲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冠者,則小寶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應複雲“冠子嫁子”也。
若謂小寶之文,言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己冠,故知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禮,但得爲子冠嫁。
竊謂有服不行嘉禮,本爲吉兇不可相幹。
子雖小寶之末,可得行冠嫁,猶應須父得爲其冠嫁。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是于吉兇禮無礙;吉兇禮無礙,豈不得自冠自嫁?若自冠自嫁于事有礙,則冠子嫁子甯獨可通?今許其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
又令旨推“下殇小寶不可娶婦,則降服大功亦不得爲子冠嫁”。
伏尋此旨,若爲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則降服小寶亦不可自冠自嫁,是爲凡厥降服大功小寶皆不得冠娶矣。
記文應雲降服則不可,甯得唯稱下殇?今不言降服,的舉下殇,實有其義。
夫出嫁出後,或有再降,出後之身,于本姊妹降爲大功,若是大夫服士父,又以尊降,則成小寶,其于冠嫁義無以異。
所以然者,出嫁則有受我,出後則有傳重,并欲使薄于此而厚于彼。
此服雖降,彼服則隆。
昔實期親,雖複再降,猶依小寶之禮,可冠可娶。
若夫期降大功,大功降爲小寶,止是一等,降殺有倫,服末嫁冠,故無有異。
唯下殇之服特明不娶之義者,蓋緣以幼弱之故。
夭喪情深,既無受厚他姓,又異傳重彼宗,嫌其年幼服輕,頓成殺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
是以凡厥降服,冠嫁不殊,唯在下殇,乃明不娶。
其義若此,則不得言大功之降服皆不冠嫁也。
且記雲“下殇小寶”,言下殇則不得通于中上,語小寶又不兼于大功。
若實大功小寶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亦不冠嫁者,記不得直雲“下殇小寶則不可”。
恐非文意,此又琛之所疑也。
遂從琛議。
加員外散騎常侍。
舊尚書南坐無貂,貂自琛始也。
遷禦史中丞,參禮儀如先。
琛一性一貪啬,多受赇賂,家産既豐,買主第爲宅,爲有司奏,坐免官。
後爲通直散騎常侍,領尚書左丞,參禮儀事。
琛前後居職,凡郊廟諸儀多所創定,每進見武帝,與語常移晷刻,故省中語曰:“上殿不下有賀雅。
”琛容止閑雅,故時人呼之。
遷散騎常侍,參禮儀如故。
時武帝年高,任職者緣飾一奸一谄,深害時政。
琛啓陳事條封奏,大略:其一事曰,“今北邊稽服,政是生聚教訓之時,而天下戶口減落,誠當今之急務。
國家之于關外,賦稅蓋微,乃至年常租調,動緻逋積,而人失安居,甯非牧守之過”。
其二事曰,“今天下宰守所以皆尚貪殘,罕有廉白者,良由風俗侈一靡一使之然也。
欲使人守廉隅,吏尚清白,安可得邪?今誠宜嚴爲禁制,導之以節儉,貶黜雕飾,糾奏浮華,使衆皆知變其耳目,改其好惡,則易于反掌”。
其三事曰,“鬥筲之人,詭競求進,運挈瓶之智,徼分外之求,以深刻爲能,以繩逐爲務,長弊增一奸一,實由于此。
今誠願責其公平之效,黜其殘愚之心,則下安上谧,無徼幸之患矣”。
其四事曰,“自征伐北境,帑藏空虛,今天下無事,而猶日不暇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