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應做的事。——有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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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絲毫不受憲法組織形式的約束,這些形式需由他們來決定。

    第一,否則這就自相矛盾了;因為這些條文尚未拟就,正有待他們來拟定。

    第二,對于已經确定了的人為組織形式那類事物,他們沒有任何發言權。

    第三,他們被置于應該親自制定憲法的國民的位置上。

    同國民一樣,他們獨立于憲法之外。

    同處于自然狀态下的個人一樣,他們隻需表示意願就足夠了。

    無論他們以什麼方式被委派,怎樣集會,怎樣讨論,隻要人們能夠知道(國民既然委托他們,又怎能不知道?)他們是依照人民的特别委托辦事的,他們的共同意志就與國民本身的共同意志具有同樣的效力。

     我的意思并不是說,國民不能把這裡提到的這種新任務委托給他們的普通代表。

    同一批人無疑可以協力組成不同的團體。

    但有一點永遠是确實的,這就是特别代表團體與普通立法機構毫無相似之處。

    這是兩種不同的權力。

    後者隻能在為它制定的組織形式和條件中行動。

    前者則不受任何特殊形式的約束:雖然它僅由少數人組成,但是如果它要給其政府一部憲法,它便集會、審議,一如國民自己集會、審議一般。

    這些區别決不是毫無用處的。

    我們剛才列舉的各項原則對社會秩序都是根本性的;如果遇到某種情況,社會秩序不能指出對此應按哪些足以應付一切的行動準則辦事,這種情況即使僅僅發生一次,也說明社會秩序是不完善的。

     現在該回到本章的标題上來了。

    處在進退兩難和對下屆三級會議争議不休的情況下,人們當初應做些什麼?召集貴族嗎?不行。

    聽任國民和國事不死不活嗎?不行。

    在有關各方中間進行活動,促使它們各自作出讓步嗎?不行。

    應該憑借特别代表這一重要手段。

    應該聽取國民的意見。

     讓我們回答兩個已經出現的問題:到何處去我國民?由誰來征詢國民意見? 第一,到何處去找國民?自然到其所在之處;即四萬個教區,它們包括所有國土、所有居民,以及全部向國家納稅者;這無疑是國民之所在。

    應該劃分國土,以便組成包括二十至三十個教區的大區,從中産生初級代表。

    根據類似方法,各大區可組成為省,由各省向首都派出擁有決定三級會議憲法特别權力的真正特别代表。

     你們是否會說這一方法太費時間?事實上,與原來那套隻會把事情搞亂的辦法相比,這個方法并不更費時間。

    況且,關鍵是采取确實的方法去達到目的,而不是斤斤計較時間。

    假使當初人們願意或懂得尊重正确的原則,我們在四個月裡為國民所做的事,本來會超過才智和公衆輿論的進展在半個世紀中的成就,盡管我認為這兩方面的進展極大。

     但是,你們會說,如果由公民的大多數任命特别代表,那麼三個等級的區别會怎麼樣了呢?特權怎麼樣了呢?應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我在上面闡述的原則是不容置疑的。

    必須抛棄所有社會等級,或者說承認這些原則。

    國民永遠是改革憲法的主人。

    尤其當憲法遭到非議時,國民不能推卸制定一部固定的憲法的責任。

    時到如今,大家都已同意這點;難道你們沒有看到,如果國民本身隻是争論的一方,它便不可能觸動憲法?一個服從憲法條丈的團體,隻能依據組成法決斷任何事情。

    它不能為自己制定另一部組成法。

    一旦它不依照為它規定的條文行事、說話和活動,它便立即不複存在。

    因此三級會議即使已經召開,亦無權就憲法作出任何決定。

    此權利隻屬于國民,我不厭其煩地重申,國民是不受任何條文與條件限制的。

     人們都看到,特權階級有充足的理由混淆這方面的概念與原則。

    今天他們竟會大膽地提出與六個月前他們提出的主張截然相反的東西。

    那時,在法國隻有一種呼聲:我們根本沒有憲法,我們要求制定一部憲法。

     到了今天,照他們的說法,我們不僅有一部憲法,而且若相信特權階級的話,這部憲法還包含兩條妙不可言而又無懈可擊的措施。

     第一個措施是依等級區分公民;第二個措施是在形成國民意志時,各等級的影響一律平等。

    我們已經十分充分地證明,縱然那時所有這些東西已構成我們的憲法,國民仍然一直有權更改這些東西。

    更有侍進一步加以特别考察的,是所謂每個等級對國民意志影響一律平等,這種平等的本質如何。

    我們會看到,這種思想已荒謬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沒有哪個國家會把這樣的東西寫進其憲法。

     一個政治團體隻能是加入此團體的整體。

    國民決不會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