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等級要求什麼?要求取得某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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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們的子弟放在下院中,權衡利弊,這個主意比我們自己擔當第三等級代表更好。
一旦主意已定,理由總是可以找到的,這是不言而喻的。
于是有人說,必須保存陳規&hellip&hellip,絕妙的陳規,因為根據這個陳規,說是為了代表第三等級,實際上到這時為止,第三等級竟被完全排除于代表之外!第三等級擁有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他們應自己行使這兩種權利。
那個時候,區别三個等級是為了讓前兩等級得益,第三等級招損;這個時候,混淆三個等級是為了讓前兩等級獲利,國家受害,這主意何其高明!教士和貴族憑借陳規實際上便可占據第三等級的席位,要維持的這種陳規是什麼陳規!說真的,倘若第三等級能侵占教士和貴族等級的代表權,那麼他們是否認為第三等級就代表了他們呢? 為了說明一種原則的弊端,應允許将其後果推論到所能達到的極限。
應用這種方法,我就可以說:如果三個等級的人自行不加區别地委任他們中意的人為代表,那麼,在議會裡便可能隻有一個等級的成員。
比方說,人們是否會同意唯有教士能夠代表整個國家?我還可以進一步推論下去。
在将三個等級的信任都賦予一個等級之後,讓我們再把所有公民的委托都集于一個人身上:人們是否會支持這種觀點,即一個人就能取代三級會議?一個原則如果導緻荒謬的結果,這說明這個原則是錯誤的。
有人還說,将委托人的選擇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内,這有損于他們的自由;對這個所謂的難題,我有兩點答複。
第一,這是用心不良,有事實為證。
領主對農民和其他農村居民的控制,這是衆所周知的;為數衆多的領主代理人其中包括他們的法宮,他們慣用的或可能使用的伎倆,這也是衆所周知的。
故此,凡欲對初級選舉施加影響的領主,一般都确有把握在大法官轄區被選為代表。
而到了那裡,就隻是在領主們當中或最受他們信任的人當中挑選的問題了。
你們千方百計把竊取人民信任的權力弄到手,難道是為了人民的自由?為遮掩與自由截然相反的意圖而亵讀自由的聖名,使人聽了毛骨悚然。
無疑,必須給委托人以完全自由。
正因為如此,才必須從他們的代表中排除所有慣于橫暴地統治人民的特權階級。
我的第二點答複直截了當。
無論何事都不可能有無限制的自由或權利。
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一些明确的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的人既不能當選舉人,亦不能當被選舉人。
譬如,法律應規定年齡限制,不足此年齡者無權當公民的代表。
又譬如,婦女到處都不論是非被排斥在這類代表權之外。
人民的政治信任不能交付給遊民或乞丐,一向如此。
仆役和所有依附于主人的人,未入籍的外國人,能接受他們加入國民代表之列嗎?因此,政治自由同公民自由一樣有其限制。
問題僅在于第三等級所要求的作為無被選舉權的條件,是否并不如我剛才列舉的各條那樣重要。
然而,對比之下,道理完全在第三等級一邊;因為乞丐、外國人可能并無同第三等級的利害相對立的利害。
相反,貴族和教士以其地位而論,則是他們所享有的特權的朋友。
因此在法律依照公平原則和事物本性應交給代表進行選擇的所有條件中,對于第三等級來說,他們所要求的條件乃是最重要的條件。
為了進一步突出這一論點,我提出一個假設。
假定法國正與英國交戰,國内一切與戰争有關的事務均由國民代表組成的一個督政府領導。
在這種情況下,請問,能以不侵犯自由為借口而允許各省挑選英國的内閣成員來充任他們在督政府中的代表嗎? 特權階級對普通等級表現的敵對性,肯定不亞于英國人對法國人在戰時表現的敵對性。
根據這一系列原則,絕不應容許第三等級中那些純屬前兩個等級的成員,被委以市鎮的信任。
有人覺得,依這些人的地位,他們不可能得到市鎮的信任;然而,如果不明确規定将他們排除在外,那麼領主的影響盡管對他們自己于事無補,卻免不了還要對他們掌握的人發生作用。
我特别要求大家對封建制度衆多的代理人加以注意。
法蘭西至今仍不幸分裂為彼此敵對的三個等級,罪魁禍首就是這個野蠻的封建制度的可憎的殘餘。
如果封建制度的代理人竊取了普通等級的代表席,一切便都完了。
誰不知道,為了保護主子的利益,奴仆比主子本人還表現得更貪婪放肆? 我知道,這一禁條既然特别涉及到所有領主的司法官等人,就必定會波及許多人&hellip…但是事物的本性要
一旦主意已定,理由總是可以找到的,這是不言而喻的。
于是有人說,必須保存陳規&hellip&hellip,絕妙的陳規,因為根據這個陳規,說是為了代表第三等級,實際上到這時為止,第三等級竟被完全排除于代表之外!第三等級擁有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他們應自己行使這兩種權利。
那個時候,區别三個等級是為了讓前兩等級得益,第三等級招損;這個時候,混淆三個等級是為了讓前兩等級獲利,國家受害,這主意何其高明!教士和貴族憑借陳規實際上便可占據第三等級的席位,要維持的這種陳規是什麼陳規!說真的,倘若第三等級能侵占教士和貴族等級的代表權,那麼他們是否認為第三等級就代表了他們呢? 為了說明一種原則的弊端,應允許将其後果推論到所能達到的極限。
應用這種方法,我就可以說:如果三個等級的人自行不加區别地委任他們中意的人為代表,那麼,在議會裡便可能隻有一個等級的成員。
比方說,人們是否會同意唯有教士能夠代表整個國家?我還可以進一步推論下去。
在将三個等級的信任都賦予一個等級之後,讓我們再把所有公民的委托都集于一個人身上:人們是否會支持這種觀點,即一個人就能取代三級會議?一個原則如果導緻荒謬的結果,這說明這個原則是錯誤的。
有人還說,将委托人的選擇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内,這有損于他們的自由;對這個所謂的難題,我有兩點答複。
第一,這是用心不良,有事實為證。
領主對農民和其他農村居民的控制,這是衆所周知的;為數衆多的領主代理人其中包括他們的法宮,他們慣用的或可能使用的伎倆,這也是衆所周知的。
故此,凡欲對初級選舉施加影響的領主,一般都确有把握在大法官轄區被選為代表。
而到了那裡,就隻是在領主們當中或最受他們信任的人當中挑選的問題了。
你們千方百計把竊取人民信任的權力弄到手,難道是為了人民的自由?為遮掩與自由截然相反的意圖而亵讀自由的聖名,使人聽了毛骨悚然。
無疑,必須給委托人以完全自由。
正因為如此,才必須從他們的代表中排除所有慣于橫暴地統治人民的特權階級。
我的第二點答複直截了當。
無論何事都不可能有無限制的自由或權利。
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一些明确的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的人既不能當選舉人,亦不能當被選舉人。
譬如,法律應規定年齡限制,不足此年齡者無權當公民的代表。
又譬如,婦女到處都不論是非被排斥在這類代表權之外。
人民的政治信任不能交付給遊民或乞丐,一向如此。
仆役和所有依附于主人的人,未入籍的外國人,能接受他們加入國民代表之列嗎?因此,政治自由同公民自由一樣有其限制。
問題僅在于第三等級所要求的作為無被選舉權的條件,是否并不如我剛才列舉的各條那樣重要。
然而,對比之下,道理完全在第三等級一邊;因為乞丐、外國人可能并無同第三等級的利害相對立的利害。
相反,貴族和教士以其地位而論,則是他們所享有的特權的朋友。
因此在法律依照公平原則和事物本性應交給代表進行選擇的所有條件中,對于第三等級來說,他們所要求的條件乃是最重要的條件。
為了進一步突出這一論點,我提出一個假設。
假定法國正與英國交戰,國内一切與戰争有關的事務均由國民代表組成的一個督政府領導。
在這種情況下,請問,能以不侵犯自由為借口而允許各省挑選英國的内閣成員來充任他們在督政府中的代表嗎? 特權階級對普通等級表現的敵對性,肯定不亞于英國人對法國人在戰時表現的敵對性。
根據這一系列原則,絕不應容許第三等級中那些純屬前兩個等級的成員,被委以市鎮的信任。
有人覺得,依這些人的地位,他們不可能得到市鎮的信任;然而,如果不明确規定将他們排除在外,那麼領主的影響盡管對他們自己于事無補,卻免不了還要對他們掌握的人發生作用。
我特别要求大家對封建制度衆多的代理人加以注意。
法蘭西至今仍不幸分裂為彼此敵對的三個等級,罪魁禍首就是這個野蠻的封建制度的可憎的殘餘。
如果封建制度的代理人竊取了普通等級的代表席,一切便都完了。
誰不知道,為了保護主子的利益,奴仆比主子本人還表現得更貪婪放肆? 我知道,這一禁條既然特别涉及到所有領主的司法官等人,就必定會波及許多人&hellip…但是事物的本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