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幹原則的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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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第三等級會議肯定極有資格召開全王國的特别代表會議。

    因而也正應該由他們來告訴全體法國公民,法國的政體是虛僞的。

    他們将高聲指斥,三級會議是一個組織不善的團體,不能履行其全國性職能;他們同時還将闡明,必須賦予特别代表以專門權力,以便通過可靠的法律,确定立法機構的組成形式。

    至此,第三等級雖不中止其準備工作,卻暫停行使其權力;他們将不作任何最後決定;他們将等待國民對劃分三個等級這個大訟案作出裁決。

    我認為,這是最光明磊落、最寬宏大度,因而最符合第三等級尊嚴的做法。

     故而,第三等級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待自己:從第一個角度,他們隻把自己看作是一個等級;于是,他們同意不完全蕩滌從前不開化時代的偏見;他們在身分上将另外兩個等級區分開來,但除了合乎事物常理的權勢外,再不賦予另外兩個等級以其它的權勢,他們對那兩個等級盡量尊重,同意對自己的權利采取存疑态度,直至最高仲裁者作出決定。

    從第二個角度,第三等級就是國民。

    以此資格,他們的代表組成整個國民議會;他們擁有國民議會的一切權力。

    既然他們是普遍意志的唯一受托人,他們便無需就實際上不存在的争執與他們的委托人磋商。

    無疑,他們時刻準備服從國民樂于為他們制定的法律;但是如果他們自己要向國民提出法律,那就不能涉及從國民議會中多數等級中産生的任何問題。

     派遣一個特别代表團,或至少如上所述設置新的專門權力,以便首先處理憲法這一重大事務,看來是結束國民現時的糾紛和可能産生混亂的好辦法。

    即使無需擔心這些混亂,這仍然是一項必須采取的措施,因為無論我們是否高枕無憂,我們都不能不了解,不能不設法獲得代們的政治權利。

    假如我們考慮到政治權利乃是公民權和個人自由的唯一保證,這種必要性對我們來說就顯得更加迫切。

     如果我隻準備提供一些行動方法,到這裡我這篇對第三等級的論述就該結束了&hellip&hellip但是我的目的是還要對一些原則加以闡發。

    因而請允許我在即将發生的關于如何切實組成國民議會的公開辯論中,繼續捍衛第三等級的利益。

    我要講的決非一般事務,亦非權力,而是關于決定應由哪些人來組成代表團的規則。

     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國民的代議機構的宗旨或目的是什麼;它不能有别于國民本身抱定的目的,如果全體國民能夠聚集在同一地點進行商議的話。

    什麼是國民的意志?它是全部個别意志的産物,一如國民是所有個人之聚合。

    不可能設想一個合法的團體不以公共安全、公共自由,總之,公共事務為目的。

    無疑,每一個人又都抱有個人目的。

    他對自己說:在公共安全的保護下,我可以安心地從事于我的個人計劃,我将追求我所理解的幸福,确信我将遇到的法律界限,無非是社會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而為我規定的那些界限,而公共利益中有我的一份,況且我的個人利益已與公共利益極為有益地結合在一起。

     但是,能否設想,在全體會議中會有這樣一些成員,他們狂妄到竟敢說:&ldquo你們聚集在這裡,并不是為了商議我們的共同事務,而是為了來管我的事務以及我和你們當中某些人組成的小集團的事務。

    &rdquo當我們說一些加入聯合的人之所以集會,是為了處理與他們共同相關的事情,這就解釋了促進各成員加入聯合的唯一動機,說出了一個如此簡單的根本道理,以緻越想證明這些道理,結果反而削弱了這些道理。

     現在,讓我們來說明一下國民議會全體成員如何以各自的個别意志,同心協力去形成這一不應違背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這是很有意義的。

     首先,讓我們以最為有利的假設來闡述這一政治規則,或者說這個政治機制:這個假設就是,公益精神的力量十分強大,隻允許在議會中反映共同利益的活動。

    這類奇迹曆來罕見,而且并不持久。

    如果把團體的命運與努力從善挂上鈎,那是太不了解人類了。

    當利己主義似乎支配了所有靈魂因而民風日下時,我認為,即使在那種漫長的間歇時期中,一個國民的議會也必須組織得十分良好,使這個議會中的個人利益始終處于孤立,而多數人的意願永遠與普遍利益一緻。

     我們應注意到,人心中有三種利益:第一種利益使人們彼此相似;它給公共利益規定适當範圍;第二種利益使個人僅與若幹他人聯合;此即集團利益;最後,第三種利益使每個人自我孤立,隻考慮自己;此即個人利益。

    使一個人與同一團體中所有的人相一緻的利益,顯然是衆人意志的宗旨,也是共同集合在一起的宗旨。

    在這裡面,個人利益應該毫無影響。

    事實也正是如此,因為個人利益各不相同,結果都不能發生影響。

    最大的困難來自那種使一個公民僅與若幹他人相一緻的利益。

    這種利益促進人們共同商議,結成聯盟;由此策劃出危害共同體的計謀;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衆的敵人。

    這類事實在曆史上屢見不鮮。

     因此,社會秩序嚴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組成行會,甚至要求那些勢必組成真正集團的受命掌握行政權力的人,在他們任職期間,不謀求被選為立法代表,對這些要求,請不必大驚小怪。

     沒有其他辦法,隻有這樣才能确保公共利益支配個人利益。

    隻有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才能懂得為什麼基于加入者的普遍利益,有可能建立起人類的聯合體,并從而說明政治團體的合法性。

     上述原則亦同樣有力地使人感到,必須按照一個不允許議會養成集團意識并蛻化為貴族的計劃,建立代議制議會本身。

    我在其他章節中已充分闡明的下述各基本準則亦生于此種考慮:代表團應每年更換其三分之一;卸任的代表隻應在相當長的間隔後才有再次當選的權利,以便讓盡可能多的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因為公共事務如可被目為若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