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幹原則的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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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這種意志便不可能是一個。

    這三個會議至多能在同一願望下聚集在一起,猶如結成同盟的三種國民可以形成同一願望。

    但永遠不可能把它們變成一種國民、一種代表和一個共同意志。

    我感到,這些真理盡管都是千真萬确的,但在一個不以理性與政治公正為指導的國家裡,卻變得令人困惑不解了。

    有什麼辦法呢?你們的房屋全靠人工支撐,奇形怪狀的支柱多得不可勝數,七颠八倒,既無風格,又無設計,有的隻是在即将坍塌的地方胡亂撐上幾根柱子;要麼應該重建這所房屋,要麼就需下定決心在困境中得過且過,終日擔心着有一天死在瓦礫堆下。

    社會秩序中一切都相互關聯。

    若忽略其中一個部分,其他部分也難免同受其害。

    如果開始就毫無秩序,他們必将看到其後果。

    倘若從不公正與荒謬中取得的果實竟與從公正與理性中取得的果實一樣,那麼公正與理性的好處又何在? 你們大叫大嚷說,如第三等級單獨集會是為了組成國民議會,而不是所謂三級會議,他們便不能為僧侶和貴族投票,這兩個等級也不能為人民議事。

    首先,我請你們注意,正如我們剛才所說,第三等級代表無可非議地擁有構成國民的二千五百萬或二千六百萬人的委托書,僅二十萬左右的貴族或教士不在其中。

    他們給自己加上國民議會的頭銜,這個數目已足夠。

    因此,他們代表全體國民商議政事将毫無困難,排除在外的僅二十萬人。

    依此設想,僧侶可繼續開他們的會,讨論向國王無償奉獻;貴族可讨論采取某種方法向國王繳納禦用金;為使對這兩個等級的特殊安排永遠不會成為第三等級的沉重負擔,第三等級一開始就應正式宣布,他們不打算繳納任何其他兩個等級不承擔的課稅。

    隻有依此條件他們才對禦用金投贊成票;如發現僧侶和貴族以某種借口免繳課稅,那麼即使稅額已經分配停當,也決不能向人民征收。

     這種安排也許和另一種安排一樣,有利于将全民逐漸引向社會統一,雖然表面上看去并非如此。

    但是至少從現在起,它對解除正威脅着這個國家的危險有所裨益。

    事實上,當人民看到兩個特權集團,也許還有第三個集團的一半,準備在三級會議的名義下,擺布人民的命運,把萬古不變的悲慘命運強加在他們身上,他們怎能不感到恐懼?驅散二千五百萬人心中的惶恐,并通過我們的原則與行為證明,當我們談到憲法時,我們是了解并尊重憲法的首要成分的,這種做法完全正确。

     毫無疑問,僧侶和貴族的代表決不是國民的代表;因此他們沒有資格代表國民投票。

     假如讓他們來審議有關普遍利益的事項,後果又将如何?第一,如果表決依等級進行,其結果必然是二千五百萬公民不能就普遍利益作出任何決定,因為十萬或二十萬特權者不喜歡普遍利益。

    這也就等于說,一百多人的意志将被一個人的意志所取締,所消滅。

     第二,假如表決依人頭進行,那麼即使特權階級與非特權階級之間影響平等,其結果也必然是二十萬人的意志可與二千五百萬人的意志平分秋色,因為這兩部分人的代表數額相等。

    然而,組成一個議會,使之能夠投票贊成少數人的利益,豈不活見鬼?豈不是與議會南轅北轍? 在前一章裡,我們已經論證了這一必要性,即隻承認大多數人的意見為共同意志。

    這個準則是不容争議的。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在法國,第三等級的代表是國民意志的真正受托人。

    故此他們可以準确無誤地代表全體國民講話。

    因為,即使特權階級聯合在一起,始終一緻地反對第三等級,他們也依然不能在第三等級的審議中與大多數人勢均力敵。

    根據既定數字,每個第三等級代表均代表近五萬人表決;故而隻須規定,在下院中超過半數五票為多數,即可将二十萬貴族或僧侶一緻所投的票視為無足輕重了;請注意,在這一假設中,我姑且不考慮前兩個等級的代表絕非國民代表,我還同意聽任他們坐在真正的國民議會中,運用他們單獨擁有的影響,不停地發表反對多數人願望的意見。

    縱然如此,他們的意見也顯然必将居于少數。

     以上這些比述,既足以證明第三等級必須自己單獨組成國民議會,又足以在理性與公正面前,批準第三等級無一例外地代表全體國民議事和表決的要求。

     我知道,對第三等級中最善于捍衛該等級利益的那些成員,這樣的原則并不完全會他們的口味。

    好吧,但願人們不否認我是從真正的原則出發的,我的推理所依據的是正确的邏輯。

    我還要說一點,不能把第三等級與前兩個等級分離斥為制造分裂;必須将這個詞語及其含義留給首先使用這個詞語的人。

    事實上,多數根本不會與整體分離;否則多數和整體這兩個詞就有矛盾,因為多數要脫離整體,那多數就非與自身分離不可。

    唯有少數人才會根本不願服從多數的願望,因而唯有少數才會制造分裂。

     不過,我們向第三等級指出他們共有哪些手段,确切地說,共有哪些權利時,我們的意圖絕對不是慫恿他們全部加以運用。

     我已申明,第三等級有兩種手段可使自己在政治領域中擁有他們應占有的位置。

    假如我剛才提出的第一種手段顯得有些過于突然;假如有人認為必須讓公衆有時間來習慣于自由;假如有人認為,對于一些國民權利,無論其如何昭的,一旦有人争奪,即使是最少數人來争奪,亦需要某種法律裁決&mdash&mdash姑且借用此詞&mdash&mdash來加以确定,并通過最終批準加以認可,我并不反對;那就讓我們訴諸國民這個法庭,這個唯一有權裁決所有涉及憲法争端的仲裁者吧!此即第三等級可采用的第二種手殷。

     在這裡,我們需要全部重溫一下前一章中關于必須組成普通代表團的論述,以及就隻能将這項重大工作委托給擁有特殊的專門權力的特别代表的論述。

     大家不會否認,下屆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