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幹原則的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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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的事務,它也就不成其為公共事務了,等等,等等。

     但是,如果立法者不尊重這些基本概念,不尊重這些十分清楚、十分确切的原則,卻相反地擅自在國家機構中創設行會,承認一切正在形成的行會,并以立法者的權勢對它們加以認可;如果立法者竟敢号召規模最大的因而也就是危害最大的那些行會,在等級的名義下成為國民代表團的一部分,這表明邪惡的原則在人們中間千方百計地損害一切,毀滅一切,攪亂一切。

    隻要讓這些可怕的行會擁有淩駕于國民這個大團體之上的實際優勢,那麼,社會混亂就會達到頂點并得以持續下去。

    如果不應将此歸咎于事物本身的盲目發展,或歸咎于我們的先人的無知和兇暴的活,那麼人們就指控立法者應對法國大部分弊病負責,這些弊病使這個美好的王國陷于水深火熱之中。

     我們了解國民議會的真正宗旨;建立國民議會絕非為着照管公民的個人事務,它隻從共同利益的觀點對它們作總體考慮。

    我們從這裡可得出一個自然的結論,那就是指定代表的權利之所以屬于人民,隻因為他們之間有着共同的品質,而不是因為他們之間有着不同的品質。

     使公民彼此區别的各種優勢是超乎公民性以外的東西。

    财産與技巧的不等猶如年齡、性别、身材等等的不等一樣,絕不改變公民責任感的平等。

    無疑,這些屬于個人的優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立法者卻不應制造這類性質的優勢,将特權賦予一些人,而拒絕賦予另一些人。

    法律不賦予任何東西,它保護業已存在的東西,直至業已存在的東西開始損害公共利益時方停止保護。

    隻有在這裡才對個人的自由設置界限。

    我将法律比作一個龐大球體之中心;所有公民無一例外,在圓周上均與中心保持同等距離,所占位置相等;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存于法律,所有的人都将其自由與财産交由法律保護;這就是我所稱的公民的普通權利,在這點上他們彼此全部類同。

    所有這些個人互通往來,作出承諾,磋商協議,這一切始終在法律的共同保障下進行。

    在這一普遍運動中,倘若某一個人想要統洽他的鄰人,或篡奪其财産,普通法便制止這種侵害,并将所有的人重新置于與法律同等的距離上。

    但是法律絲毫不妨礙每個人根據其先天與後天的才幹,随機遇好壞,憑财運或卓有成效的勞動來增加财産,并可在其合法的地位上,提高最符合他的欲望而且最值得羨慕的幸福。

    法律保護所有公民的共同權利,也就保護了一切他能做的事的權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開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則這種保護絕不會停止。

     也許我對同樣的思想反複陳述過多,但是我沒有時間将它們壓縮到最簡潔的程度,況且,在陳述一些人們特别生疏的概念時,并不宜過于簡練。

     所以唯有使公民們彼此類同的利益才是他們能夠共同相處的利益,隻有憑借這種利益井以這種利益的名義,他們才能要求政治權利,即要求積極參與制定社會怯律,因此,也隻有這種利益才給公民打上可代表品格的烙印。

    因此某人之所以有權選舉代表和被選為代表,并非由于他是特權者,而是由于他是公民。

    我再重複一遍,一切屬于公民的東西,諸如公共利益、私人利益,隻要它們不損傷法律,均有受保護的權利。

    但由于社會聯合隻能由一些共同點結合而成,因此隻有共同品格才有權立法。

    故此,集團利益不但不能影響立法機構,隻能使立法機構信譽掃地;集團利益與代表團的宗旨背道而馳,又與其使命格格不入。

     當涉及特權集團與特權等級時,這些原則就變得更加嚴格。

    我說的特權者,是指所有背離共同權利的人,或因他聲言不完全服從普通法,或因他聲言有享有特殊權利。

    特權階級是有害的,不僅因其集團精神,而且因其存在本身。

    它所獲得的那些必然違反公共自由的優惠愈多,就更須将其排除在國民議會之外。

    特權者隻能因其公民資格而可以被人代表;但是在他們身上這一資格已被破壞,他們喪失了公民責任感,他們敵視共同權利。

    如果給予他們代表權,這在法律上将是一個明顯的矛盾;如不采取強制行動,國民是不會屈從此種法律的;但是不能這樣設想。

     當我們論證現行權力機關中的受命人不能擁有立法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我們并未因此而不再把他們視為真正的公民。

    象所有其他人一樣,他們在個人權利上仍是公民。

    職位使他們與衆不同,但這決不能破壞他們身上的公民責任感,相反,職務是為了完成公民責任感的權利而設立的。

    假如仍需讓他們停止行使政治權利,那麼對于蔑視共同權利、杜撰與國民毫不相幹的共同權利的那些人應當作何處理?這些人的存在本身經常與人民這個大團體為敵。

    顯然,這些人已經屏棄了公民性,當然不應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對一個其公開聲明的利益至少并不與你們的利益相敵對的外邦人,你們尚且不給予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這些人當然更應如此。

     概括起來說:凡背離公民共同品格者,均無權參與政治,這是一條原則。

    人民的立法機構隻能負責保證普遍利益。

    但是,如果存在着因其地位而與公共秩序為敵的特權者,而不是對法律來說幾乎是無關緊要的簡單差别,這些特權者就應該斷然被排除在外。

    他們可憎的特權存在一日,他們便一日不得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知道,在大多數讀者看來,這樣的一些原則會顯得荒唐。

    這是因為對于真理來說,偏見可能顯得很荒唐,所以對偏見來說,真理大概也顯得荒唐。

    一切都是相對的。

    我的原則是确切的,我的結論是正确的,對我來說這就夠了。

    但是,至少,有人會說,這些東西眼下是絕對行不通的。

    我也根本不以将其付諸實施為己任。

    對我來說,我的角色亦即所有愛國作家的角色;這就是闡述真理。

    另一些人視其力量和境遇,将或多或少地接近真理,或出于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