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環境場—問題;對錯誤的解決辦法的拒斥;對正确的解決辦法的一般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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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于視覺天地的話,我們便可以将我們的問題作如下的闡述: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
本問題的兩個方面
本問題有兩個方面。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它關注我們行為環境中的事物,而不考慮它們的&ldquo真實性&rdquo,也就是說,引導我們走向合理活動的真實性,走向适應行為的真實性。
在這第一種意義上說,該問題既适用于現實世界,也适用于純粹的錯覺(il-lusion)世界。
如果我們的世界是這樣的,即所有的現象(appear-ances)都是欺騙性的,那末,本問題的解決就不得不與現在的一樣。
如果我們用來記筆記的一支鉛筆行動起來像蛇一樣,我們抓住的一根鐵棒變成了一隻蠟制的球,我們剛剛踏上的那塊石頭像一隻狼那般撲向我們,如此等等,那麼,我們仍然要問下列問題:為什麼鉛筆看上去像鉛筆,鐵棒看上去像鐵棒,石塊看上去像石塊呢?幸運的是,實際上我們的世界不是這樣一場滑稽的惡夢;一般說來,事物總是像它們看上去的那樣,或者,換一種說法,事物的外表告訴我們怎樣去應付它們,盡管這像前面關于視錯覺的讨論已經表明的那樣,知覺有時可能具有欺騙性。
這樣,便産生了問題的第二個方面:行為環境中的物體所引導的行為,通常也适合于地理環境中的物體,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這是一個新問題,可以歸入我們綱領的第五點裡面(見邊碼P.67-68)。
重要的是,不要把我們問題的這兩個方面加以混淆,不要把原本屬于第二方面的事實引入到第一個問題的解決辦法中去。
我隻要舉一個例子便可明白我這個告誡意味着什麼。
我們将在後面提出以下問題:為什麼對觀衆來說,舞台上的演員顯得憤怒或狼狽不堪或愁容滿面呢?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不必引進我們對他情感的了解,也即他是否實際地體驗到他那個角色的情緒,或者他是否保持不偏不倚或充滿快樂。
隻有當我們回答了我們的問題以後,我們才能轉向這第二個事實,并試圖解釋為什麼在這種情形裡我們的知覺有可能是錯覺。
這就意味着,第二點(也就是知覺的認知方面)隻能在我們耗盡了第一點(也就是質量方面)以後,才可以加以處理。
第一個答案 那末,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我們将系統地考慮幾個答案,即可以提供給這個問題的答案,盡管這些答案在我們先前的讨論中已被明确地拒斥過了。
第一個回答便是: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樣,原因在于它們就是它們。
雖然這個答案似乎屬于陳詞濫調,但是它不僅是完全不恰當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是絕對錯誤的。
讓我們挑出行為事物的一些方面,并把它們與實際事物作比較。
我正在寫字的那支鋼筆在我的行為環境裡是一個單位(unit),而在地理環境中它是一支真正的鋼筆。
到目前為止,尚無疑問可以提出。
但是,如果我們的主張是正确的話,那麼對于一個事物來說,若想成為行為單位的話,它首先成為實際單位便是一個必要的和充分的條件。
但是,要想表明它既不必要,又不充分,也是很容易的,如果真是必要條件的話,這就意味着:對于我的行為場中的每個單位來說,在地理環境中也會有一個相應的單位;這是因為,如果行為單位沒有相應的地理單位而能存在的話,那末,後者的存在對于前者的存在來說就不再是必要的了。
然而,比起沒有一種地理單位與之相應的行為單位來,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更容易地被指出。
請看圖3,在你的行為場中,這是一個單位,一個十字架;但是,實際上,在地理環境中,則沒有什麼十字架,隻不過有11個點以某種幾何形狀排列着,在這些點之間,沒有任何聯結能使之構成一個單位。
當然,這對于所有圖片來說都是正确的,像北鬥七星(Charles&rsquosWain)那樣的星座裝飾也同樣正确,這個例子是苛勒用來作為這一論點的圖示說明的。
如果實際單位的視覺存在對于一個行為單位的現象來說是充分條件的話,那麼,它将意味着,不論何時,當我們的雙眼被引向一個物理單位時,我們應當同時看到一個行為單位。
但是,這也是不正确的。
當然,在大多數情形裡,存在這種相應的情況,可是也有例外。
事實上,有可能用下列方式對實際單位進行幹預,緻使它們不再看上去像一些單位。
當我們想隐藏某些熟悉的物體時,我們便設法産生這種作用。
如果在一支槍上塗上油漆,使它的一個部分與樹幹&ldquo融合&rdquo起來,另一部分與樹葉&ldquo融合&rdquo起來,第三部分又與土地&ldquo融合&rdquo起來,這樣,觀察者便不再看見一個單位&mdash&mdash也就是那支槍,而是看到了若幹不重要的物體的複合。
僞裝是在戰争中得到充分發展的一項藝術,甚至巨大的艦隊也可以像巡邏中的敵人的行為世界的真實單位那樣遭到摧毀。
于是,我們可以這樣說,一個實際統一體的存在既不是行為統一體的必要原因,也不是其充分原因。
如果我們把物體的大小作為我們從中找到相應關系的一個方面的話,那末,我們便可以立即看到,在實際大小和現象大小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的關系,因為月亮在地平線上顯得較大,而在天頂時顯得較小,這是人人皆知的事。
甚至就運動方面而言,也容易證明這一點,即在視野範圍以内,實際運動的存在對于運動知覺來說既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
先說它不是必要條件,因為我們在沒有實際運動發生時也能看到運動,像在電影屏幕上一樣;再說它不是充分條件,因為除了實際上太慢的運動和太快的運動無法産生運動知覺以外,有許多例子可以證明,表面看來是運動的物體實際上卻是靜止的,正像月亮在浮雲上面的表現那樣。
我們避免讨論其他一些方面,因為我們的材料足以證明我們的第一個答案是錯的。
事物實際上是這樣一些東西,它們不可用為什麼它們像看上去那樣來解釋。
第一個答案所意味的結果 在開始讨論我們問題的另一個答案之前,我們可以暫時考慮一下,如果第一個答案是正确的話,它将意味着什麼。
如果事物因為它們是事物而使它們看上去像那個樣子,那末,行為環境和地理環境之間的關系将是十分簡單的。
于是,為了一切實踐的目的,我們可以用後者去取代前者。
相反,由于我們知道答案是錯誤的,我們必須謹防這種混淆,可是,這并非像人們所想象的那樣容易防止。
為了說明對我們的告誡熟視無睹而造成的對心理學理論的影響,我們将以另一種方式系統闡述我們的結論。
如果事物因為它們是事物而使它們看上去像那個樣子的話,那末,知覺便不會在其構成中包含一個認知問題了。
知覺将會對地理環境進行認知(除了某些不尋常的情況)。
一個認知問題便可以在概括化的思維場中産生,但是,隻要我們繼續留在直接的知覺場内的話,我們便應該面對客觀現實。
感覺不具欺騙性的觀點(也包括在許多哲學體系之中)是這種更為一般的觀點的一種特殊形式。
可以肯定的是,知覺具有欺騙性,這一特殊情況的存在,已經得到普遍承認。
但是,這種特殊情況被當作一般規律的例外來對待,而且,由于這一原因,所謂的幾何視錯覺在心理學的發展過程中引起了人們如此密切的注意。
當人們閱讀有關這一論題的早期文獻時,或者閱讀一些新近論述這一題目的文獻時,都會找到這種解釋:如在兩根長度相等的線段中,一根線看上去比另一根線長些,那麼,我們便必須尋找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誤導了對這兩根線段相對長度的判斷。
排除這些分心的情境,判斷就會正确起來,與此同時,一種正常狀态(也就是行為世界與地理世界相一緻的狀态)将會重建起來。
那就是說,錯覺不會獲得與非錯覺同樣的地位;它們表現出一個特殊的問題,而正常現象則不表現出任何問題。
關于正常知覺和錯覺這兩種知覺之間的區分,一俟人們充分意識到這種區分包含的謬誤時,即它堅持作為一種認識論(epistemalogical)的區分,則作為一種心理學的區分便會消失。
因此,對每一事物我們都必須問同樣的問題,&ldquo為什麼它看起來是那個樣子?&rdquo它看上去是&ldquo對&rdquo還是&ldquo錯。
&ldquo刺激&rdquo這個術語的兩個含義 上述考慮已經表明,我們對第一種答案的拒斥并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平庸。
一開始就可能引發異議,也就是說,當地理環境的事物并不直接與有機體接觸時,第一種答案怎麼可以說是正确的呢?當我見到桌子時,桌子本身實際上并沒有影響我的感覺;我的感覺受到過程的影響,這些過程的源頭在太陽之中,或在一種人工的光源之中,而且,這些過程在激起視網膜中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的興奮之前,隻有通過桌子來改變。
因此,這些過程,也就是光波而非地理環境中的物體,才是引起我們知覺的直接原因。
由此可見,我們無法期望在行為事物和地理事物之間會有一種十分密切的關系。
這是因為,光波并不單純依靠事物本身,它們還依靠光源的性質(隻有在自我發光的物體中,這種光源才作為它們自身的特性而屬于它們),依靠物體與我們人體之間的位置。
最後一種關系是由透視定律(lawsofperspec-tive)來調節的,首先是由光的吸收和反射定律調節的。
但是,透視也好,光的吸收也好,反射也好,都是位于我們機體以外的東西。
視網膜接收一組興奮,至于這些興奮如何産生,對視網膜來說是一樣的。
如果桌子不存在,甚至光也不存在,隻要對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進行電刺激,即使這個時候不存在光刺激,我們仍然可以産生同樣類型的興奮,眼球晶狀體會産生同樣的曲率。
當我們注視一張桌子時,這種情況通常在視網膜上産生,随着視網膜發生變化,那個人便會看到桌子。
這便導緻我們引進一個新的術語區分。
引起我們感官興奮的原因稱作&ldquo刺激&rdquo(stim-uli)。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詞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這兩種含義彼此之間可以清楚地加以區别:一方面,地理環境中的桌子,對于我們知覺一張桌子來說,可以稱作&ldquo刺激”另一方面,來自桌子的光線所引起的興奮可以稱作對于我們知覺的刺激。
讓我們把第一種刺激稱作距離刺激(distantstimuli),把第二種刺激稱作接近刺激(proxmalstimuli)。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我們關于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個樣子的問題,不是根據距離刺激來找到其答案,而是根據接近刺激來找到其答案的。
由于忽視了這種差異,一些實際問題也被忽略,而且所提供的解釋實際上并不是什麼解釋。
現在,我們詳細地看到了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在這裡指出,這種距離刺激和接近刺激的混淆怎樣對心理學理論産生緻命的影響。
這種混淆的危險性在于下述事實,即對于每種距離刺激來說,存在着數目不定的接近刺激;因此,距離刺激意義上的&ldquo同樣的刺激&rdquo可能不是接近刺激意義上的同樣的刺激;事實上,極少會有這樣的情況。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講,前者的相同性隐含着後者的差異,以相同的刺激為基礎的一切論點,如果僅僅涉及距離刺激的同一性(identity),那麼,這種論點便是錯誤的。
第二個答案 然而,引進接近刺激這個術語也為我們提供了第二種答案的線索:事物之所以看來就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
現在,就其廣義的解釋而言,這種觀點當然是正确的,但是,為它所提供的解釋顯然是有局限的,從而也是錯誤的。
在廣義的解釋中,我們的觀點意味着:接近刺激中的任何一種變化,如果這種刺激不是太小的話,便會在事物的外表上産生某種變化,但是,行為世界中的哪種變化會緊随着接近刺激的變化而發生,則無法從我們的觀點中推斷出來;而在狹義的解釋中,這種觀點也含蓄地包含了關于這種變化的一種陳述。
例如,有兩個物體向我們的視網膜投射大小不同的視網膜意像,而且是在同一距離投射的。
于是,與較大的視網膜意像相一緻的那個物體将會顯得大一點。
又如,我們在同樣距離内看到置于我們面前的兩個相鄰的面,其中一個看上去談一點,呈淡灰色,另一個則呈深灰色;于是,與前者相一緻的視網膜意像比起後者産生的視網膜意像将包含更多的光。
從這些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視網膜意像越大,感知的物體也越大,意像的強度越大,物體看上去就顯得越白;結果,當我通過把刺激變小的辦法來改變與一個物體相一緻的刺激時,該物體也應當顯得小一些,如果我降低刺激的強度,那麼物體也應當顯得暗一些。
實際上被人們作為感覺心理學原理來接受的這些結論貌似有理。
但是,它們既不是來自我們的例子,而且也不正确。
我們說它們不是來自我們的例子,因為它們僅僅吸收了這些例子中的部分條件,而且它們繼續與事實發生抵觸。
我們注視一個白色的面,然後減弱這個面的照明;這個面在較長時間内仍然保持白色,隻有當你把照明降低到很低點時,這個面才會變成灰色。
實際上,在弱光照明下仍然呈現白色的一個面,比起在良好照明條件下一個黑色的面,可能将更少的光送進我們的眼裡。
我們暫且不去考慮這些貌似有理的解釋,即當光線減弱時,瞳孔會放大,以便使更多的光落在我們的視網膜上,與此同時,我們視網膜的敏感性卻增強了,以便使光的效果更大。
正如我們将在後面看到的那樣,被公認為真實的這兩種因素,已被排除作為對我們結果的充分解釋,因此,為了簡便的緣故,我們在目前的讨論中忽略它們。
我們不是表明過,刺激中的變化(在我們的例子中是光線的減弱)對事物的外表并不産生影響嗎?如果我們真是這樣表明了,我們将肯定與這種觀點的一般解釋相悖:事物之所以看來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這是一個我們已經接受的解釋。
但是,我們已經表明,沒有這種東西;我們已經指出,從我們觀點的狹義解釋中産生的那種特定效果未能實現,但仍然是有效果的。
因為,當照明減弱時,我們意識到房間正在變暗。
把這種情況與我們先前的例子作比較,我們看到,視網膜意像的強度變化至少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它可以使特定物體看上去白一點或黑一點,或者它可以使整個房間顯得亮一點或暗一點。
這種情況對于我們的另一個例子來說也同樣是正确的。
例如,注視月亮,尤其是當月亮在地平線上時,我們把它的大小與一臂之遙握着的一個先令(英國貨币)相比較。
你将會發現,月亮看上去大得多,然而從視網膜意像上看,先令的視網膜意像要比月亮的視網膜意像大得多。
與此同時,你是在很大的距離上看到月亮的。
因此,視網膜意像大小的減弱可能會在行為環境中産生與之相應的物體的縮小。
有兩個早期的實驗證實了這一結論。
在這兩個實驗中,觀察者用單眼注視着屏幕,屏幕上面有一圓孔。
在屏幕後面的某個距離之内,有一堵充分照明的白色牆壁,牆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屏幕上的圓孔而被觀察者見到。
在第一個實驗中[馮特(Wundt),Ⅱ],屏幕和牆壁之間有一根繃緊的黑線穿過圓孔的圓圈中央。
這根黑線附着在一個架子上,該架子在觀察者控制的箭狀線上作前後移動,移動的方式是這樣的,不管它離開圓孔的距離有多少,黑線始終把圓圈一分為二,而架子本身在屏幕後面是無法看到的。
黑線的運動比之它的視網膜意像的寬度的增加或減少來,除了由于調節不充分而造成可能的模糊以外,實際上不産生其他任何影響。
在這些條件下,觀察者通常會看到粗細程度恒定的黑線的箭狀運動,而不是一根不動黑線的粗細的增加或減少。
在第二個實驗中,幹脆沒有任何線,房間是全暗的,有光線的圓孔是房間裡唯一可見的物體。
這次的變量(variable)是圓孔本身的開口,它由可變光圈構成,該光圈可開可閉。
視網膜情況要比第一種情形簡單得多,光線所投的視網膜區域既可增大也可減少。
伴随着這些視網膜變化的是,觀察者看到了光圈或前或後的運動,或者它的擴大或縮小,或者最終是一種聯合效應,在這種聯合效應中,擴大或趨近,收縮或後退,都被結合起來了。
現在,我們可以将我們的論點用更為概括的形式呈現出來。
如果答案是這樣的,即事物之所以看來就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倘若該答案從狹義上講是正确的,那麼兩種觀點應當是站得住腳的:(1)近刺激中的變化,如果未伴随着遠刺激一物體的變化,那末,就會在行為物體的外表上産生相應變化;(2)遠物體中的任何一種變化,如果在近刺激中不産生任何一種影響的話,那麼,就應該使行為物體的外表保持不變。
這裡,從我們讨論過的例子中引伸出來的(1)是不正确的。
白色表面繼續呈白色,黑色表面繼續呈黑色,甚至當它們産生的近刺激在很大的範圍内發生變化時也是這樣;當我手中握着鉛筆時,它看上去并不比放在書桌另一端時更大一些,而書桌上的鉛筆所産生的視網膜意像,要比手中握筆時産生的視網膜意像甚至小了一半以上;一把椅子的座位呈矩形,盡管它的視網膜意像隻在少數場合顯現出來。
換言之,行為的事物是守恒的(con-servative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它關注我們行為環境中的事物,而不考慮它們的&ldquo真實性&rdquo,也就是說,引導我們走向合理活動的真實性,走向适應行為的真實性。
在這第一種意義上說,該問題既适用于現實世界,也适用于純粹的錯覺(il-lusion)世界。
如果我們的世界是這樣的,即所有的現象(appear-ances)都是欺騙性的,那末,本問題的解決就不得不與現在的一樣。
如果我們用來記筆記的一支鉛筆行動起來像蛇一樣,我們抓住的一根鐵棒變成了一隻蠟制的球,我們剛剛踏上的那塊石頭像一隻狼那般撲向我們,如此等等,那麼,我們仍然要問下列問題:為什麼鉛筆看上去像鉛筆,鐵棒看上去像鐵棒,石塊看上去像石塊呢?幸運的是,實際上我們的世界不是這樣一場滑稽的惡夢;一般說來,事物總是像它們看上去的那樣,或者,換一種說法,事物的外表告訴我們怎樣去應付它們,盡管這像前面關于視錯覺的讨論已經表明的那樣,知覺有時可能具有欺騙性。
這樣,便産生了問題的第二個方面:行為環境中的物體所引導的行為,通常也适合于地理環境中的物體,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這是一個新問題,可以歸入我們綱領的第五點裡面(見邊碼P.67-68)。
重要的是,不要把我們問題的這兩個方面加以混淆,不要把原本屬于第二方面的事實引入到第一個問題的解決辦法中去。
我隻要舉一個例子便可明白我這個告誡意味着什麼。
我們将在後面提出以下問題:為什麼對觀衆來說,舞台上的演員顯得憤怒或狼狽不堪或愁容滿面呢?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不必引進我們對他情感的了解,也即他是否實際地體驗到他那個角色的情緒,或者他是否保持不偏不倚或充滿快樂。
隻有當我們回答了我們的問題以後,我們才能轉向這第二個事實,并試圖解釋為什麼在這種情形裡我們的知覺有可能是錯覺。
這就意味着,第二點(也就是知覺的認知方面)隻能在我們耗盡了第一點(也就是質量方面)以後,才可以加以處理。
第一個答案 那末,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我們将系統地考慮幾個答案,即可以提供給這個問題的答案,盡管這些答案在我們先前的讨論中已被明确地拒斥過了。
第一個回答便是: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樣,原因在于它們就是它們。
雖然這個答案似乎屬于陳詞濫調,但是它不僅是完全不恰當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是絕對錯誤的。
讓我們挑出行為事物的一些方面,并把它們與實際事物作比較。
我正在寫字的那支鋼筆在我的行為環境裡是一個單位(unit),而在地理環境中它是一支真正的鋼筆。
到目前為止,尚無疑問可以提出。
但是,如果我們的主張是正确的話,那麼對于一個事物來說,若想成為行為單位的話,它首先成為實際單位便是一個必要的和充分的條件。
但是,要想表明它既不必要,又不充分,也是很容易的,如果真是必要條件的話,這就意味着:對于我的行為場中的每個單位來說,在地理環境中也會有一個相應的單位;這是因為,如果行為單位沒有相應的地理單位而能存在的話,那末,後者的存在對于前者的存在來說就不再是必要的了。
然而,比起沒有一種地理單位與之相應的行為單位來,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更容易地被指出。
請看圖3,在你的行為場中,這是一個單位,一個十字架;但是,實際上,在地理環境中,則沒有什麼十字架,隻不過有11個點以某種幾何形狀排列着,在這些點之間,沒有任何聯結能使之構成一個單位。
當然,這對于所有圖片來說都是正确的,像北鬥七星(Charles&rsquosWain)那樣的星座裝飾也同樣正确,這個例子是苛勒用來作為這一論點的圖示說明的。
如果實際單位的視覺存在對于一個行為單位的現象來說是充分條件的話,那麼,它将意味着,不論何時,當我們的雙眼被引向一個物理單位時,我們應當同時看到一個行為單位。
但是,這也是不正确的。
當然,在大多數情形裡,存在這種相應的情況,可是也有例外。
事實上,有可能用下列方式對實際單位進行幹預,緻使它們不再看上去像一些單位。
當我們想隐藏某些熟悉的物體時,我們便設法産生這種作用。
如果在一支槍上塗上油漆,使它的一個部分與樹幹&ldquo融合&rdquo起來,另一部分與樹葉&ldquo融合&rdquo起來,第三部分又與土地&ldquo融合&rdquo起來,這樣,觀察者便不再看見一個單位&mdash&mdash也就是那支槍,而是看到了若幹不重要的物體的複合。
僞裝是在戰争中得到充分發展的一項藝術,甚至巨大的艦隊也可以像巡邏中的敵人的行為世界的真實單位那樣遭到摧毀。
于是,我們可以這樣說,一個實際統一體的存在既不是行為統一體的必要原因,也不是其充分原因。
如果我們把物體的大小作為我們從中找到相應關系的一個方面的話,那末,我們便可以立即看到,在實際大小和現象大小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的關系,因為月亮在地平線上顯得較大,而在天頂時顯得較小,這是人人皆知的事。
甚至就運動方面而言,也容易證明這一點,即在視野範圍以内,實際運動的存在對于運動知覺來說既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
先說它不是必要條件,因為我們在沒有實際運動發生時也能看到運動,像在電影屏幕上一樣;再說它不是充分條件,因為除了實際上太慢的運動和太快的運動無法産生運動知覺以外,有許多例子可以證明,表面看來是運動的物體實際上卻是靜止的,正像月亮在浮雲上面的表現那樣。
我們避免讨論其他一些方面,因為我們的材料足以證明我們的第一個答案是錯的。
事物實際上是這樣一些東西,它們不可用為什麼它們像看上去那樣來解釋。
第一個答案所意味的結果 在開始讨論我們問題的另一個答案之前,我們可以暫時考慮一下,如果第一個答案是正确的話,它将意味着什麼。
如果事物因為它們是事物而使它們看上去像那個樣子,那末,行為環境和地理環境之間的關系将是十分簡單的。
于是,為了一切實踐的目的,我們可以用後者去取代前者。
相反,由于我們知道答案是錯誤的,我們必須謹防這種混淆,可是,這并非像人們所想象的那樣容易防止。
為了說明對我們的告誡熟視無睹而造成的對心理學理論的影響,我們将以另一種方式系統闡述我們的結論。
如果事物因為它們是事物而使它們看上去像那個樣子的話,那末,知覺便不會在其構成中包含一個認知問題了。
知覺将會對地理環境進行認知(除了某些不尋常的情況)。
一個認知問題便可以在概括化的思維場中産生,但是,隻要我們繼續留在直接的知覺場内的話,我們便應該面對客觀現實。
感覺不具欺騙性的觀點(也包括在許多哲學體系之中)是這種更為一般的觀點的一種特殊形式。
可以肯定的是,知覺具有欺騙性,這一特殊情況的存在,已經得到普遍承認。
但是,這種特殊情況被當作一般規律的例外來對待,而且,由于這一原因,所謂的幾何視錯覺在心理學的發展過程中引起了人們如此密切的注意。
當人們閱讀有關這一論題的早期文獻時,或者閱讀一些新近論述這一題目的文獻時,都會找到這種解釋:如在兩根長度相等的線段中,一根線看上去比另一根線長些,那麼,我們便必須尋找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誤導了對這兩根線段相對長度的判斷。
排除這些分心的情境,判斷就會正确起來,與此同時,一種正常狀态(也就是行為世界與地理世界相一緻的狀态)将會重建起來。
那就是說,錯覺不會獲得與非錯覺同樣的地位;它們表現出一個特殊的問題,而正常現象則不表現出任何問題。
關于正常知覺和錯覺這兩種知覺之間的區分,一俟人們充分意識到這種區分包含的謬誤時,即它堅持作為一種認識論(epistemalogical)的區分,則作為一種心理學的區分便會消失。
因此,對每一事物我們都必須問同樣的問題,&ldquo為什麼它看起來是那個樣子?&rdquo它看上去是&ldquo對&rdquo還是&ldquo錯。
&ldquo刺激&rdquo這個術語的兩個含義 上述考慮已經表明,我們對第一種答案的拒斥并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平庸。
一開始就可能引發異議,也就是說,當地理環境的事物并不直接與有機體接觸時,第一種答案怎麼可以說是正确的呢?當我見到桌子時,桌子本身實際上并沒有影響我的感覺;我的感覺受到過程的影響,這些過程的源頭在太陽之中,或在一種人工的光源之中,而且,這些過程在激起視網膜中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的興奮之前,隻有通過桌子來改變。
因此,這些過程,也就是光波而非地理環境中的物體,才是引起我們知覺的直接原因。
由此可見,我們無法期望在行為事物和地理事物之間會有一種十分密切的關系。
這是因為,光波并不單純依靠事物本身,它們還依靠光源的性質(隻有在自我發光的物體中,這種光源才作為它們自身的特性而屬于它們),依靠物體與我們人體之間的位置。
最後一種關系是由透視定律(lawsofperspec-tive)來調節的,首先是由光的吸收和反射定律調節的。
但是,透視也好,光的吸收也好,反射也好,都是位于我們機體以外的東西。
視網膜接收一組興奮,至于這些興奮如何産生,對視網膜來說是一樣的。
如果桌子不存在,甚至光也不存在,隻要對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進行電刺激,即使這個時候不存在光刺激,我們仍然可以産生同樣類型的興奮,眼球晶狀體會産生同樣的曲率。
當我們注視一張桌子時,這種情況通常在視網膜上産生,随着視網膜發生變化,那個人便會看到桌子。
這便導緻我們引進一個新的術語區分。
引起我們感官興奮的原因稱作&ldquo刺激&rdquo(stim-uli)。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詞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這兩種含義彼此之間可以清楚地加以區别:一方面,地理環境中的桌子,對于我們知覺一張桌子來說,可以稱作&ldquo刺激”另一方面,來自桌子的光線所引起的興奮可以稱作對于我們知覺的刺激。
讓我們把第一種刺激稱作距離刺激(distantstimuli),把第二種刺激稱作接近刺激(proxmalstimuli)。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我們關于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個樣子的問題,不是根據距離刺激來找到其答案,而是根據接近刺激來找到其答案的。
由于忽視了這種差異,一些實際問題也被忽略,而且所提供的解釋實際上并不是什麼解釋。
現在,我們詳細地看到了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在這裡指出,這種距離刺激和接近刺激的混淆怎樣對心理學理論産生緻命的影響。
這種混淆的危險性在于下述事實,即對于每種距離刺激來說,存在着數目不定的接近刺激;因此,距離刺激意義上的&ldquo同樣的刺激&rdquo可能不是接近刺激意義上的同樣的刺激;事實上,極少會有這樣的情況。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講,前者的相同性隐含着後者的差異,以相同的刺激為基礎的一切論點,如果僅僅涉及距離刺激的同一性(identity),那麼,這種論點便是錯誤的。
第二個答案 然而,引進接近刺激這個術語也為我們提供了第二種答案的線索:事物之所以看來就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
現在,就其廣義的解釋而言,這種觀點當然是正确的,但是,為它所提供的解釋顯然是有局限的,從而也是錯誤的。
在廣義的解釋中,我們的觀點意味着:接近刺激中的任何一種變化,如果這種刺激不是太小的話,便會在事物的外表上産生某種變化,但是,行為世界中的哪種變化會緊随着接近刺激的變化而發生,則無法從我們的觀點中推斷出來;而在狹義的解釋中,這種觀點也含蓄地包含了關于這種變化的一種陳述。
例如,有兩個物體向我們的視網膜投射大小不同的視網膜意像,而且是在同一距離投射的。
于是,與較大的視網膜意像相一緻的那個物體将會顯得大一點。
又如,我們在同樣距離内看到置于我們面前的兩個相鄰的面,其中一個看上去談一點,呈淡灰色,另一個則呈深灰色;于是,與前者相一緻的視網膜意像比起後者産生的視網膜意像将包含更多的光。
從這些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視網膜意像越大,感知的物體也越大,意像的強度越大,物體看上去就顯得越白;結果,當我通過把刺激變小的辦法來改變與一個物體相一緻的刺激時,該物體也應當顯得小一些,如果我降低刺激的強度,那麼物體也應當顯得暗一些。
實際上被人們作為感覺心理學原理來接受的這些結論貌似有理。
但是,它們既不是來自我們的例子,而且也不正确。
我們說它們不是來自我們的例子,因為它們僅僅吸收了這些例子中的部分條件,而且它們繼續與事實發生抵觸。
我們注視一個白色的面,然後減弱這個面的照明;這個面在較長時間内仍然保持白色,隻有當你把照明降低到很低點時,這個面才會變成灰色。
實際上,在弱光照明下仍然呈現白色的一個面,比起在良好照明條件下一個黑色的面,可能将更少的光送進我們的眼裡。
我們暫且不去考慮這些貌似有理的解釋,即當光線減弱時,瞳孔會放大,以便使更多的光落在我們的視網膜上,與此同時,我們視網膜的敏感性卻增強了,以便使光的效果更大。
正如我們将在後面看到的那樣,被公認為真實的這兩種因素,已被排除作為對我們結果的充分解釋,因此,為了簡便的緣故,我們在目前的讨論中忽略它們。
我們不是表明過,刺激中的變化(在我們的例子中是光線的減弱)對事物的外表并不産生影響嗎?如果我們真是這樣表明了,我們将肯定與這種觀點的一般解釋相悖:事物之所以看來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這是一個我們已經接受的解釋。
但是,我們已經表明,沒有這種東西;我們已經指出,從我們觀點的狹義解釋中産生的那種特定效果未能實現,但仍然是有效果的。
因為,當照明減弱時,我們意識到房間正在變暗。
把這種情況與我們先前的例子作比較,我們看到,視網膜意像的強度變化至少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它可以使特定物體看上去白一點或黑一點,或者它可以使整個房間顯得亮一點或暗一點。
這種情況對于我們的另一個例子來說也同樣是正确的。
例如,注視月亮,尤其是當月亮在地平線上時,我們把它的大小與一臂之遙握着的一個先令(英國貨币)相比較。
你将會發現,月亮看上去大得多,然而從視網膜意像上看,先令的視網膜意像要比月亮的視網膜意像大得多。
與此同時,你是在很大的距離上看到月亮的。
因此,視網膜意像大小的減弱可能會在行為環境中産生與之相應的物體的縮小。
有兩個早期的實驗證實了這一結論。
在這兩個實驗中,觀察者用單眼注視着屏幕,屏幕上面有一圓孔。
在屏幕後面的某個距離之内,有一堵充分照明的白色牆壁,牆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屏幕上的圓孔而被觀察者見到。
在第一個實驗中[馮特(Wundt),Ⅱ],屏幕和牆壁之間有一根繃緊的黑線穿過圓孔的圓圈中央。
這根黑線附着在一個架子上,該架子在觀察者控制的箭狀線上作前後移動,移動的方式是這樣的,不管它離開圓孔的距離有多少,黑線始終把圓圈一分為二,而架子本身在屏幕後面是無法看到的。
黑線的運動比之它的視網膜意像的寬度的增加或減少來,除了由于調節不充分而造成可能的模糊以外,實際上不産生其他任何影響。
在這些條件下,觀察者通常會看到粗細程度恒定的黑線的箭狀運動,而不是一根不動黑線的粗細的增加或減少。
在第二個實驗中,幹脆沒有任何線,房間是全暗的,有光線的圓孔是房間裡唯一可見的物體。
這次的變量(variable)是圓孔本身的開口,它由可變光圈構成,該光圈可開可閉。
視網膜情況要比第一種情形簡單得多,光線所投的視網膜區域既可增大也可減少。
伴随着這些視網膜變化的是,觀察者看到了光圈或前或後的運動,或者它的擴大或縮小,或者最終是一種聯合效應,在這種聯合效應中,擴大或趨近,收縮或後退,都被結合起來了。
現在,我們可以将我們的論點用更為概括的形式呈現出來。
如果答案是這樣的,即事物之所以看來就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倘若該答案從狹義上講是正确的,那麼兩種觀點應當是站得住腳的:(1)近刺激中的變化,如果未伴随着遠刺激一物體的變化,那末,就會在行為物體的外表上産生相應變化;(2)遠物體中的任何一種變化,如果在近刺激中不産生任何一種影響的話,那麼,就應該使行為物體的外表保持不變。
這裡,從我們讨論過的例子中引伸出來的(1)是不正确的。
白色表面繼續呈白色,黑色表面繼續呈黑色,甚至當它們産生的近刺激在很大的範圍内發生變化時也是這樣;當我手中握着鉛筆時,它看上去并不比放在書桌另一端時更大一些,而書桌上的鉛筆所産生的視網膜意像,要比手中握筆時産生的視網膜意像甚至小了一半以上;一把椅子的座位呈矩形,盡管它的視網膜意像隻在少數場合顯現出來。
換言之,行為的事物是守恒的(con-serv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