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社會科學中的預測和預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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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認為,哲學家應根據過去五十年的經驗繼續讨論社會政策的正确目标。

    他們不應把自己局限于讨論道德或最高的善的&ldquo本性&rdquo等等,而應當思考為沒有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則就不可能有政治自由這一事實所提出的一些根本性的困難的道德問題和政治問題;因為絕對自由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必須追随康德,改而要求在對自由的限制上人人平等,這種限制是社會生活不可避免的結果;另一方面,追求平等,特别是經濟平等,雖然其本身是很得人心的,卻可能成為對自由的威脅。

     同樣,他們還應該考慮到這樣的事實:功利主義者的最大幸福原則能夠很容易地當做一種仁慈的專政的借口;還要考慮這樣的建議:(6)我們應當用一種比較溫和、比較現實的原則來代替功利主義,這個原則就是:反對可避免的苦難的鬥争應該成為公共政策的一個公認的目标,而增加幸福應主要留待個人發揮首創精神去解決。

     我認為,在社會改革問題上,這種修正的功利主義更容易導緻一緻意見。

    因為,幸福的種種新方式都是理論的、不實在的東西,要對它們形成一種見解可能很難。

    而苦難卻一直伴随着我們,此時此地如此,将來長時間也如此。

    我們大家都親身體驗到這一點。

    我們的任務是使輿論接受下述簡單思想:此時此地就同一個個最急迫的、實在的社會罪惡作鬥争,而不是為一個遙遠的、也許永遠不能實現的最高的善去作一代代的犧牲,是明智的。

     Ⅻ 像大多數思想革命一樣,曆史主義的革命對于根本上屬于有神論和權威主義的歐洲思想結構的影響似乎也很小。

    (7) 早先自然主義的反對神的革命用&ldquo自然&rdquo這個名字取代了&ldquo神&rdquo這個名字,而其餘一切差不多都一仍其舊。

    科學即神的科學由自然科學取而代之;神的法律由自然規律取而代之;神的意志和權力由自然的意志和權力(自然力量)取而代之;後來,神的安排和判決又由自然選擇取而代之。

    自然主義的決定論代替了神學決定論;就是說,自然(8)的全能和科學的全知取代了神的全能和全知。

     黑格爾和馬克思用曆史女神取代了自然女神。

    這樣,我們就獲得了曆史的規律;曆史的權力、力量、傾向、安排和計劃;以及曆史決定論的全能和全知。

    &ldquo徒勞地抗拒曆史發展的罪犯&rdquo取代了反對神的(宗教)罪人;我們還獲知:不是神而是曆史(&ldquo國家&rdquo或&ldquo階級&rdquo的曆史)将成為我們的裁判者。

     我所反對的正是這種對曆史的神化。

     但是,神&mdash&mdash自然&mdash&mdash曆史的序列,以及相應的世俗化的宗教的序列,并未到此結束。

    曆史主義的發現即一切标準終究隻是曆史的事實(在神那裡,标準和事實是同一件東西),導緻了對事實的神化&mdash&mdash對人類生活和行為的現存的或實際的事實(恐怕隻包括據說的事實)的神化&mdash&mdash并從而導緻世俗化的國家和階級的宗教以及存在主義、實證主義和行為主義的宗教。

    既然人類行為包括言語行為,所以我們還被引導到對語言事實的神化。

    (9)訴諸這些事實(或據說的事實)的邏輯的和道德的權威,似乎是當代哲學的最高智慧。

     *** (1) 1948年在阿姆斯特丹舉行的第十屆國際哲學大會上作的一篇演講,刊載于《第十屆國際哲學大會文集》,第1卷,阿姆斯特丹,1948年;以及P·伽迪納編:《曆史的理論》(TheoriesofHistory),1959年。

     (2) 對這個問題及一些有關問題的較充分的讨論,可見于我的著作《曆史決定論的貧困》1957年,1959年,1961年。

     (3) H·摩根索:《科學的人和權力政治》(ScientificManandPowerPolitics),倫敦,1947年,第122頁,着重點是我加的。

    如我在下一段所指出的,摩根索的反理性主義可以認為産生于一個曆史主義者的幻滅,這種人除了曆史主義這種形式的理性主義而外,不能設想任何别的形式的理性主義。

     (4) 這句話是朱利葉斯·克拉夫特說的。

     (5) 在他的《自傳》(Autobiography)1873年,第105頁上。

    F·A·海耶克引起我注意這段話。

    (關于對公衆輿論的進一步評論,亦可參閱以下第17章。

    ) (6) 這裡我是在L·J·羅素提出的那種專門意義上使用&ldquo建議&rdquo這個術語的。

    (試比較他的論文《命題和建議》(PropositionsandProposals),載《第十屆國際哲學大會文集》,阿姆斯特丹,1948年。

    ) (7) 參閱第19&mdash25頁和第35&mdash38頁。

    (本章第Ⅻ節以前沒有發表過。

    ) (8) 參見斯賓諾莎的《倫理學》,Ⅰ,命題29,和本書第9、21頁。

     (9) 例如參見本書第90頁至92頁,第13條;以及第24頁至25頁。

    關于正統的實證主義,參見我的《開放社會及其敵人》,特别是第1卷,第71&mdash73頁,和第2卷,第392&mdash395頁;以及F·A·海耶克的《自由憲法》(TheConstitutionofLiberty),1960年,第236頁及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