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談貝克萊是馬赫和愛因斯坦的先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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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看到這一區别,則一切力學哲學的著名定理都可以保留&hellip&hellip這些定理使人們有可能計算這個宇宙系統[即太陽系];同時,對運動的研究也将擺脫大量空洞繁瑣的細節,和[毫無意義的]抽象觀念&rdquo(《運動》,66)。
(6)物理學(力學哲學)中沒有因果解釋(參閱《西》,231),即沒有根據對事物隐藏的性質或本質的發現所作的解釋(《原理》,25)。
&ldquo&hellip&hellip物體&hellip&hellip運動的真正有效的原因根本不屬于力學或實驗科學領域。
它們也不可能對這些領域有所闡明&hellip&hellip&rdquo(《運動》,41)。
(7)理由其實就是:物理的東西沒有秘密的或隐藏的&ldquo真正的或實在的本性&rdquo,沒有&ldquo實在的本質&rdquo,沒有&ldquo内在的性質&rdquo(《原理》,101)。
(8)在物體的後面沒有任何物理的東西,沒有隐秘的物理實在。
可以說,一切都是表面;物體隻不過就是它們的性質。
它們的外觀就是它們的實在(《原理》,87,88)。
(9)科學家(&ldquo力學哲學家&rdquo)的本分,就是&ldquo通過實驗和推理&rdquo(《西》,234)而發現自然定律,也就是說,發現自然現象的規則性和均勻性。
(10)自然定律實際上也就是物體被感知的運動(《西》,234)中的規則性或相似性或類比(《物理》,105)。
&ldquo&hellip&hellip我們從經驗中學到這些&rdquo(《原理》,30);它們都是觀察來的,或是從觀察中推論出來的(《原理》,30,62;《西》,228,264)。
(11)&ldquo自然定律一旦形成,哲學家的任務就是:表明每一現象都符合于這些定律,也就是說,每一現象都一定可以從這些原則中得出來。
&rdquo(《運動》,37;參閱《原理》,107和《西》,231:&ldquo他們[即&lsquo力學哲學家&rsquo]的職權是&hellip&hellip把特殊現象歸于這種一般規則,并表明它們符合于這種規則,以便說明這些現象。
&rdquo) (12)這一過程,你如果願意也可以稱之為&ldquo解釋&rdquo(甚至&ldquo因果解釋&rdquo),隻要把它明确區别于建立在事物真正本性或本質上的真正因果(即形而上學的)解釋就行。
《西》,231;《運動》,37:&ldquo如把事物歸之為那種最簡單、最普遍的原則,則可以說它已得到了力學上的解釋&rdquo(這種原則即&ldquo已由實驗證明了的基本運動定律&hellip&hellip&rdquo《運動》,36),&ldquo并通過嚴格的推理而證明與這些原則相互一緻并相互聯系&hellip&hellip這就意味着解釋并解決現象的問題,指明現象的原因&hellip&hellip&rdquo可以接受這樣一些說法(參見《運動》,71),但是我們決不要被它引向歧途。
我們永遠都要明确地區分(參見《運動》,72)&ldquo本質主義的&rdquo(6)解釋同&ldquo描述性&rdquo解釋,前者訴諸事物本性,後者訴諸自然定律,即訴諸對觀察到的規則性的描述。
在這兩種解釋之中,隻有後一種解釋才是物理學可以接受的。
(13)從這兩種解釋中,我們還必須區分出第三種&ldquo解釋&rdquo&mdash&mdash一種訴諸數學假說的解釋。
一種數學假說可描述為計算某種結果的步驟。
這隻是一種形式系統,一種數學工具,可以比之于計算機。
對它的評價僅根據其效能。
它不僅可以采納,還可能有用,可能值得贊美,但它不是科學:即使它可以得出正确結果,也隻是一種技巧,一種&ldquo訣竅&rdquo(《分》,50,問題35)。
而且,與本質的解釋(在力學中這是完全虛假的)和自然定律的解釋(如定律&ldquo已為實驗所證明&rdquo,則是完全真實的)相反,一個數學假說不會發生真實性問題,隻會發生作為一種計算工具的有用性的問題。
(14)那麼,牛頓理論中&ldquo已為實驗所證明&rdquo的那些原則,也即單純描述物體運動可觀察規則性的運動定律,都是真的。
但是凡涉及上面已批判過的概念的那些部分,即絕對空間、絕對運動、力、吸引、重力,則不是真的,因為這一些都是&ldquo數學假說&rdquo。
但是作為數學假說,它們隻要起好作用(就力、吸引、重力而言),就不應加以擯棄。
絕對空間和絕對運動則必須擯棄,因為它們并無作用(可用恒星系和相對于恒星系的運動取而代之)。
&ldquo&lsquo力&rsquo、&lsquo重力&rsquo、&lsquo吸引&rsquo(7)以及諸如此類的詞,對于推理,對于計算運動和運動物體,都是有用的;但它們卻無助于我們理解運動自身的簡單本性,也未能指明如此衆多的各自不同的性質&hellip&hellip就吸引來說,牛頓顯然不是作為一種真實的物理性質,而隻是作為一個數學假說引進的。
&rdquo(《運動》,17)(8) (15)按照正确的理解,數學假說并不要求任何存在于自然界的事物與之對應&mdash&mdash既不對應于它用
(6)物理學(力學哲學)中沒有因果解釋(參閱《西》,231),即沒有根據對事物隐藏的性質或本質的發現所作的解釋(《原理》,25)。
&ldquo&hellip&hellip物體&hellip&hellip運動的真正有效的原因根本不屬于力學或實驗科學領域。
它們也不可能對這些領域有所闡明&hellip&hellip&rdquo(《運動》,41)。
(7)理由其實就是:物理的東西沒有秘密的或隐藏的&ldquo真正的或實在的本性&rdquo,沒有&ldquo實在的本質&rdquo,沒有&ldquo内在的性質&rdquo(《原理》,101)。
(8)在物體的後面沒有任何物理的東西,沒有隐秘的物理實在。
可以說,一切都是表面;物體隻不過就是它們的性質。
它們的外觀就是它們的實在(《原理》,87,88)。
(9)科學家(&ldquo力學哲學家&rdquo)的本分,就是&ldquo通過實驗和推理&rdquo(《西》,234)而發現自然定律,也就是說,發現自然現象的規則性和均勻性。
(10)自然定律實際上也就是物體被感知的運動(《西》,234)中的規則性或相似性或類比(《物理》,105)。
&ldquo&hellip&hellip我們從經驗中學到這些&rdquo(《原理》,30);它們都是觀察來的,或是從觀察中推論出來的(《原理》,30,62;《西》,228,264)。
(11)&ldquo自然定律一旦形成,哲學家的任務就是:表明每一現象都符合于這些定律,也就是說,每一現象都一定可以從這些原則中得出來。
&rdquo(《運動》,37;參閱《原理》,107和《西》,231:&ldquo他們[即&lsquo力學哲學家&rsquo]的職權是&hellip&hellip把特殊現象歸于這種一般規則,并表明它們符合于這種規則,以便說明這些現象。
&rdquo) (12)這一過程,你如果願意也可以稱之為&ldquo解釋&rdquo(甚至&ldquo因果解釋&rdquo),隻要把它明确區别于建立在事物真正本性或本質上的真正因果(即形而上學的)解釋就行。
《西》,231;《運動》,37:&ldquo如把事物歸之為那種最簡單、最普遍的原則,則可以說它已得到了力學上的解釋&rdquo(這種原則即&ldquo已由實驗證明了的基本運動定律&hellip&hellip&rdquo《運動》,36),&ldquo并通過嚴格的推理而證明與這些原則相互一緻并相互聯系&hellip&hellip這就意味着解釋并解決現象的問題,指明現象的原因&hellip&hellip&rdquo可以接受這樣一些說法(參見《運動》,71),但是我們決不要被它引向歧途。
我們永遠都要明确地區分(參見《運動》,72)&ldquo本質主義的&rdquo(6)解釋同&ldquo描述性&rdquo解釋,前者訴諸事物本性,後者訴諸自然定律,即訴諸對觀察到的規則性的描述。
在這兩種解釋之中,隻有後一種解釋才是物理學可以接受的。
(13)從這兩種解釋中,我們還必須區分出第三種&ldquo解釋&rdquo&mdash&mdash一種訴諸數學假說的解釋。
一種數學假說可描述為計算某種結果的步驟。
這隻是一種形式系統,一種數學工具,可以比之于計算機。
對它的評價僅根據其效能。
它不僅可以采納,還可能有用,可能值得贊美,但它不是科學:即使它可以得出正确結果,也隻是一種技巧,一種&ldquo訣竅&rdquo(《分》,50,問題35)。
而且,與本質的解釋(在力學中這是完全虛假的)和自然定律的解釋(如定律&ldquo已為實驗所證明&rdquo,則是完全真實的)相反,一個數學假說不會發生真實性問題,隻會發生作為一種計算工具的有用性的問題。
(14)那麼,牛頓理論中&ldquo已為實驗所證明&rdquo的那些原則,也即單純描述物體運動可觀察規則性的運動定律,都是真的。
但是凡涉及上面已批判過的概念的那些部分,即絕對空間、絕對運動、力、吸引、重力,則不是真的,因為這一些都是&ldquo數學假說&rdquo。
但是作為數學假說,它們隻要起好作用(就力、吸引、重力而言),就不應加以擯棄。
絕對空間和絕對運動則必須擯棄,因為它們并無作用(可用恒星系和相對于恒星系的運動取而代之)。
&ldquo&lsquo力&rsquo、&lsquo重力&rsquo、&lsquo吸引&rsquo(7)以及諸如此類的詞,對于推理,對于計算運動和運動物體,都是有用的;但它們卻無助于我們理解運動自身的簡單本性,也未能指明如此衆多的各自不同的性質&hellip&hellip就吸引來說,牛頓顯然不是作為一種真實的物理性質,而隻是作為一個數學假說引進的。
&rdquo(《運動》,17)(8) (15)按照正确的理解,數學假說并不要求任何存在于自然界的事物與之對應&mdash&mdash既不對應于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