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鹾紀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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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谕以安靜行事,又戒以濫用匪人。

    臣等莊誦至此,相與感歎,以為聖明長慮卻顧,真所謂超出尋常萬萬。

    臣等奉旨會議,敢不兢兢。

    祇臣已與内臣公同面論,前項歲解額課,容臣委運司官管理征完,按季如數交内臣解進。

    至于随從員役,遵照明旨,止留原奏二三名應用,其餘盡行逐回。

    如此則事權歸二,而彼此無紛擾之慮;委用不濫,而地方獲甯靜之休。

    此又臣等仰體聖意,而内臣亦同心而樂從者也。

    并乞賜俞旨,敕下戶部行臣等,以便遵守。

    臣及商竈無任颛鳴祈懇之至。

    緣系浙鹽餘積,毫無妄奏,大違祖制人,乞敕會勘,以明虛實,以杜奸謀。

    如欺微臣甘罪事理,未敢擅便。

    為此具本,專差承差朱雲赍奉,謹題請旨。

     第四疏 巡按浙江監察禦史臣葉謹題,為會議明旨未頒,商竈離散可慮,乞杳近奏,速賜允行,以安人心,以充國課邊儲事。

    近因忠義右衛百戶高時夏奏稱,浙、福餘鹽山積,歲可變價得三十萬,臣具疏再繡。

    奉旨: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已有 敕旨:著内官劉成、高采會同各該撫按等官酌議解進。

    這本說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還著内外官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立限與他。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

    會同撫臣劉、按臣李、内臣劉,公同将曆年掣鹽引目查算,及親詣各場踏勘餘鹽,委系絕無。

    但明旨嚴森,不敢以空文覆奏。

    臣曲從内臣之議,将運司銳廢引目變價二萬五千餘兩先行解進外,複因歲課無辦,議加派裁省諸項,以湊額供之數。

    在臣則議歲額一萬六幹兩,内臣則議歲額三萬六幹兩,撫按二臣則酌乎二者之閑,議額二萬兩。

    已于四月十五日公同會稿具題,迄今未蒙裁定。

    續接邸報,見内臣于本年二月閑有條陳三疏至五折,差已孝付。

    衆月十三日奉聖旨:是。

    奏内應行事宜,遵照前旨會議而行,母虧原奏銀兩額數,亦不可困累地方。

    原奏官高時夏領敕已經四月,如何尚未赍到?爾便嚴查,上緊奏來定奪,不許容縱。

    該部院知道。

    欽此。

    夫皇上于臣等會疏,則遲遲未允,而于内臣條陳之疏,則有母虧原奏額課之旨。

    意者以原奏兩浙該課十五萬,而臣等所議乃若是之少,或以臣等之勘議未必實,而餘鹽絕無之說未必真耳。

    夫兩浙餘鹽之有無,皇上誠不得而親見。

    若夫浙課解部濟邊,歲止一十四萬,載在大明會典,其書見在前,可取而覽也。

    夫舊課止一十四萬兩,而今新奏餘鹽之數乃至十五萬兩,是餘鹽比正課反加多壹倍有餘矣。

    即使将解部正課盡解進内府,尚缺二萬之數,無從措處。

    況部課系九邊年例,急如星火,皇上以為可缺乎,不可缺乎?可盡解内府否乎?部課十四萬既不可缺,而奏額十五萬又欲足數,即粉商竈之骨,皇上以為能足乎,不能足乎?且兩淮、河東與兩浙同一鹽課也,兩淮解部六十萬,解内府者近議三十二萬;河東解部解邊共一十九萬八幹,解内府者近議不及三萬。

    是在兩淮則舊課十分,新進者止十之二耳;河東舊課十分,新進者尚不及二分。

    然彼二處鹽,臣業已措處無策,哀鳴屢屢矣。

    今兩浙若欲母虧原奏額數,是舊課十分,而新課尚溢十分之外,較之兩淮、河東加重大倍矣。

    臣非能神運鬼輸,如之何能充額也?臣屢誦聖旨,皆雲母虧國課,亦不可妨損邊饷。

    今若求足原奏十五萬,則邊饷必至全無,不特妨損而已。

    皇上但見原奏額數,而未及細查兩浙舊課之數,故有此耳。

    倘一查閱會典,則原奏之欺立見,當必以臣等之會議者為确矣。

     今兩浙商竈,自去年十月聞報以來,皆紛紛傳言,以為朝廷将加倍派征,不勝驚懼,議欲棄業逃散,商不買鹽,竈不煎鹽者,已半載矣。

    近因會議三疏,人心稍安,倘皇上複欲母虧原額,則商竈驚惶如故,将來商必挾赀遠去,竈必流離思亂,不獨内供無措,部課無出,而海濱岌岌之勢,且在目前矣。

    此等景象,皆内臣所親見,臣非敢有一豪虛妄以欺天聽也。

    伏乞皇上俯念浙課止二十四萬,必難加倍,查照兩淮、河東事例,并細查臣等近日會議之疏,參酌聖心,速賜批發,庶明旨早降一日,則地方商竈早安二日,臣等亦便于遵行,而國課、邊儲兩無誤矣。

    緣系會議明旨未頒,商竈離散可慮,乞查近奏,速賜允行,以安人心,以充浙鹾紀事。

    附錄國課、邊儲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承差聞人峤赍奉,謹題請旨。

     第五疏 巡按浙江監察禦史臣葉謹題,為會疏未蒙裁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