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鹾紀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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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未見賜收,冒死再叩,乞速降明旨,以定人心,以便遵守事。
臣頃者奉旨會議兩浙鹽課,與撫按内臣同日具疏上奏,并先将廢引變價銀二萬五幹二百五十兩,付内臣随疏解進。
迄今待旨三月有餘,而會疏未蒙批發,銀兩未見杳收,臣等不勝惶惑。
臣每見皇上于各處解進銀兩,不論多寡,俱有收進之旨。
今此銀也,以為未收,則進解巳久,似萭無未收之理;以為既收,則查照往例,萬無不頒旨之理。
臣夙夜疑慮,不知前銀竟置何地。
縱内臣以為已解進内府,而無明旨可憑,臣等孰從而信之。
又杳兩淮、河東等處,凡系鹽課,皆荷聖慈轸念邊計,并從寬恤,有奏必允必速。
獨兩浙會疏未蒙批發,或者以原奏一十五萬,而臣等所議太少,故聖意難之耶。
原臣等之議,非漫無憑據,乃查照兩淮、河東事例,而稍增損之者也。
兩淮解部者,舊額六十萬,近議解内府者,一十二萬;河東解部濟邊者,舊額十九萬有奇,近議解内府者,不及三萬。
屈指兩處之數,大約舊課十分,新課僅二分,且有不及二分者。
浙課解部舊額止一十四苖,不惟不及兩淮,亦不及河東。
内臣所議之數,正與兩處事例相合。
臣等以浙鹽煎熬甚難,尚欲求聖慈寬減,若必照原奏之額,取盈一十五萬,是新課比舊額反多二倍有餘,較之兩淮等處,輕重苦樂,天淵懸隔,即粉商竈之骨,萬萬無完理矣。
夫天下之商竈,皆皇上之赤子;天下之鹽課,皆皇士之庫儲。
各處皆蒙寬恤,豈其于兩浙而獨欲加倍追征?在聖明必不其然。
而今遲遲未發者,或者萬幾煩冗,一時省覽未及耳。
然聖斷一日未發,則臣等三日無所遵守,地方商竈則一日不得甯息,勢必廢業逃竄,轉而之四方。
此其關于國計邊儲,非細故也。
伏望皇上查照兩淮等處事例,及将臣等會疏參酌多寡,批允額數,下部行臣,以便遵守。
至于内臣巳解銀兩,有無收進内府,明降聖旨,俾臣等曉然共知,庶渙汗頒而群疑釋,宸斷定而人心安,國計邊儲并有賴矣。
緣系會疏未蒙裁定,解銀未見賜收,冒死再叩,乞速降明旨,以定人心,以便遵守事理,未敢擅便。
為此具本,專差承差王承慶赍奉,謹題請旨。
奉聖旨:這進到廢引并見存煎鹽變價銀兩,俱交内庫查收。
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前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
有旨:浙江銀十五萬兩,著 欽差内官劉成會同撫按等官查理解進。
今覽奏内會同撫按等官查勘各處鹽場,弁無鹽斤存積,虛謬如此。
其公同酌量濱海地畝,新增鹽課牙稅,并裁省公費,及各竈計戶加煎,各商計引加稅,歲辦共銀二萬六幹兩。
既經爾等内外官員合議無異,準著各該經管有司官員照數征收,每年解進内官劉成處,類總夏秋二季解進應用。
原奏官高時夏誤聽妄奏,姑著回衛。
鹽法關系國課邊饷,再不許紛紛更議。
該部院知道。
今之崇文書院,昔之紫陽崇文會也。
明萬麻閑,監察禦史兩浙鹽台泾上葉公永盛所創,以課鹽商子弟之由徽來杭者,并為奏立商籍,以為進身之階。
院中奉朱子,故名紫陽,而崇文者,會文之意也。
葉公去浙,商人思之,以院後寝祀葉公,作生祠,春秋祀焉。
并立德政碑者二,三置孤山,一置院中。
孤山碑為具區馮夢祯撰,九邊商人公立。
院中碑為石篑陶望齡撰,杭、嘉、紹三所商人公立。
碑言葉公鹽政事極詳,并述公具疏浙鹾紀享,附錄大始末,興利除害之大旨,而疏辭未能盡詳也。
丁君松生得其稿,且付梓以傳,使五疏之文,曆三百年而昭然大顯,何其偉欤!予因歎自明以來,秉鹽政于吾涉者,曆任曾不乏人,今且莫舉其名,而獨知有葉公,始知為政者貴廉明,而才識為尤重。
當浙鹽将廢之日,橫珰持權于朝廷,奸弁交讧于内外,下而群棍佐之,上而撫按瑟縮,不置一辨。
惟葉公一人,先機畫策,臨事裕如,使橫珰奸弁無所施狡,而天聽以回,浙商以安。
其成敗之機,不可以豪發閑,謂非才識兼備者而能之哉?又豈獨鹽政然哉?宜兩浙商人感恩入髓,至今不忘。
蓋今之業鹽于兩浙者,仍昔日之始來于新安,在昔日為子弟,而今日為祢祖也。
餘因葉公恤商之政,仍即其有裨于書院者言之。
蓋書院至今亦已三百年,而課于院者且日盛也。
且不獨商家子弟也,木本水源,能無景仰?而葉公之大造于吾浙者,又豈獨書院已哉?光緒癸已,仁和後學王同書後。
浙鹾紀事附錄終 涉鹾紀事附錄九西胡切光緒十有七争三月番禺梁鼎芬題
臣頃者奉旨會議兩浙鹽課,與撫按内臣同日具疏上奏,并先将廢引變價銀二萬五幹二百五十兩,付内臣随疏解進。
迄今待旨三月有餘,而會疏未蒙批發,銀兩未見杳收,臣等不勝惶惑。
臣每見皇上于各處解進銀兩,不論多寡,俱有收進之旨。
今此銀也,以為未收,則進解巳久,似萭無未收之理;以為既收,則查照往例,萬無不頒旨之理。
臣夙夜疑慮,不知前銀竟置何地。
縱内臣以為已解進内府,而無明旨可憑,臣等孰從而信之。
又杳兩淮、河東等處,凡系鹽課,皆荷聖慈轸念邊計,并從寬恤,有奏必允必速。
獨兩浙會疏未蒙批發,或者以原奏一十五萬,而臣等所議太少,故聖意難之耶。
原臣等之議,非漫無憑據,乃查照兩淮、河東事例,而稍增損之者也。
兩淮解部者,舊額六十萬,近議解内府者,一十二萬;河東解部濟邊者,舊額十九萬有奇,近議解内府者,不及三萬。
屈指兩處之數,大約舊課十分,新課僅二分,且有不及二分者。
浙課解部舊額止一十四苖,不惟不及兩淮,亦不及河東。
内臣所議之數,正與兩處事例相合。
臣等以浙鹽煎熬甚難,尚欲求聖慈寬減,若必照原奏之額,取盈一十五萬,是新課比舊額反多二倍有餘,較之兩淮等處,輕重苦樂,天淵懸隔,即粉商竈之骨,萬萬無完理矣。
夫天下之商竈,皆皇上之赤子;天下之鹽課,皆皇士之庫儲。
各處皆蒙寬恤,豈其于兩浙而獨欲加倍追征?在聖明必不其然。
而今遲遲未發者,或者萬幾煩冗,一時省覽未及耳。
然聖斷一日未發,則臣等三日無所遵守,地方商竈則一日不得甯息,勢必廢業逃竄,轉而之四方。
此其關于國計邊儲,非細故也。
伏望皇上查照兩淮等處事例,及将臣等會疏參酌多寡,批允額數,下部行臣,以便遵守。
至于内臣巳解銀兩,有無收進内府,明降聖旨,俾臣等曉然共知,庶渙汗頒而群疑釋,宸斷定而人心安,國計邊儲并有賴矣。
緣系會疏未蒙裁定,解銀未見賜收,冒死再叩,乞速降明旨,以定人心,以便遵守事理,未敢擅便。
為此具本,專差承差王承慶赍奉,謹題請旨。
奉聖旨:這進到廢引并見存煎鹽變價銀兩,俱交内庫查收。
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前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
有旨:浙江銀十五萬兩,著 欽差内官劉成會同撫按等官查理解進。
今覽奏内會同撫按等官查勘各處鹽場,弁無鹽斤存積,虛謬如此。
其公同酌量濱海地畝,新增鹽課牙稅,并裁省公費,及各竈計戶加煎,各商計引加稅,歲辦共銀二萬六幹兩。
既經爾等内外官員合議無異,準著各該經管有司官員照數征收,每年解進内官劉成處,類總夏秋二季解進應用。
原奏官高時夏誤聽妄奏,姑著回衛。
鹽法關系國課邊饷,再不許紛紛更議。
該部院知道。
今之崇文書院,昔之紫陽崇文會也。
明萬麻閑,監察禦史兩浙鹽台泾上葉公永盛所創,以課鹽商子弟之由徽來杭者,并為奏立商籍,以為進身之階。
院中奉朱子,故名紫陽,而崇文者,會文之意也。
葉公去浙,商人思之,以院後寝祀葉公,作生祠,春秋祀焉。
并立德政碑者二,三置孤山,一置院中。
孤山碑為具區馮夢祯撰,九邊商人公立。
院中碑為石篑陶望齡撰,杭、嘉、紹三所商人公立。
碑言葉公鹽政事極詳,并述公具疏浙鹾紀享,附錄大始末,興利除害之大旨,而疏辭未能盡詳也。
丁君松生得其稿,且付梓以傳,使五疏之文,曆三百年而昭然大顯,何其偉欤!予因歎自明以來,秉鹽政于吾涉者,曆任曾不乏人,今且莫舉其名,而獨知有葉公,始知為政者貴廉明,而才識為尤重。
當浙鹽将廢之日,橫珰持權于朝廷,奸弁交讧于内外,下而群棍佐之,上而撫按瑟縮,不置一辨。
惟葉公一人,先機畫策,臨事裕如,使橫珰奸弁無所施狡,而天聽以回,浙商以安。
其成敗之機,不可以豪發閑,謂非才識兼備者而能之哉?又豈獨鹽政然哉?宜兩浙商人感恩入髓,至今不忘。
蓋今之業鹽于兩浙者,仍昔日之始來于新安,在昔日為子弟,而今日為祢祖也。
餘因葉公恤商之政,仍即其有裨于書院者言之。
蓋書院至今亦已三百年,而課于院者且日盛也。
且不獨商家子弟也,木本水源,能無景仰?而葉公之大造于吾浙者,又豈獨書院已哉?光緒癸已,仁和後學王同書後。
浙鹾紀事附錄終 涉鹾紀事附錄九西胡切光緒十有七争三月番禺梁鼎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