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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親率六師親征,大赦。
二月乙卯,系囚現徒,一律皆原赦。
四年正月乙亥朔,曲赦都邑百裡内。
六年三月,立皇子邵為皇太子。
戊午,大赦。
八年六月乙醜,大赦。
十二年正月辛酉,車駕親祀南郊,大赦。
十三年三月庚申,大赦。
十四年正月辛卯,車駕親祀南郊,大赦。
十六年十二月乙未,皇太子冠,大赦。
十七年十月戊午,前丹陽尹劉湛,以附彭城王義康得罪,诏曰:“往佐曆陽,奸诐夙著。
謝晦之難,潛使密告。
棄罪略瑕,庶收後效。
寵秩優泰,逾越倫匹。
而兇惡忌克,剛愎靡厭,無君之心,觸遇斯發。
遂乃合黨連群,構煽同異,附下蔽上,專弄威權。
薦子樹親,附為表裡,邪附者榮曜,秉理者推陷。
旋觀奸慝,為日已久,猶欲弘納遵養,冀或悛革。
自迩以來,侵縱滋甚,險謀潛計,睥睨兩宮。
豈惟彰暴國都,固亦達于四海。
便收付廷尉,肅明刑典。
”其日,敕義康入宿,留止中書省。
其夕,分收湛等。
青州剌史杜冀,勒兵殿内,備非常。
湛子大将軍從事中郎黯,弟司徒左長史斌、大将軍錄事參軍劉敬文、賊曹參軍孔劭秀、中兵參軍邢懷明、主簿孔胤秀、烏程令盛昙泰等,皆坐誅。
是日大赦。
十九年四月甲戌,以久疾初愈,始奉初祠,大赦。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州、揚州之浙江西,并禁酒,大赦。
二十三年四月丁未,大赦。
二十四年正月甲戌,大赦。
二十六年丁巳,宴於丹徒宮。
诏曰:“朕違北京,二十餘載,雖雲密迩,瞻塗無從。
時和歲稔,複獲拜奉舊茔,展罔極之思,飨宴故老,申追遠之懷,固已義兼桑梓,情加過沛。
宜聿宣仁惠,覃被率土,其大赦。
”二十八年,十一月壬寅,曲赦二兖、徐豫、青冀六州。
三十年三月己巳,武陵王即皇帝位。
五月甲午,曲赦京邑二百裡内。
孝建元年正月己亥朔,車駕親祀南郊,改元,大赦。
七月丙辰,大赦。
二年六月甲子,以國哀除釋,大赦。
九月庚戌,诏:“惟新之祉,實深百王,而惠宥之令,未殊常渥,永言勤慮,寤寐載懷。
在朕未受命以前,凡以罪徙放,悉聽還。
”三年正月戊戌,車駕親祀南郊,甲寅,大赦。
大明元年,正月辛亥朔,改元,大赦。
二年六月丙申,诏:“往師旅多有逋亡,或連山染逆,懼緻軍憲;或辭役憚勞,偶免刑罰;雖約法從簡,務思私宥,恩令雖下,而逃伏猶多。
豈習愚為性,忸惡難反,将所在官吏,宣導乖方,并加寬申減,與民更始。
”三年七月辛未,大赦,尚方長徒奚官奴婢老疾者,悉原放。
八月甲子,诏:“今民澆俗薄,趣辟實繁。
向因巡覽見二尚方囚徒,嬰金履校,既有矜複,加國慶民和,獨隔凱澤,可詳所原宥。
”四年正月乙亥,車駕躬藉田,大赦;尚方囚系及逋租宿債,大明元年以前,一切皆原。
十二月辛巳,車駕幸廷尉寺,凡囚系鹹悉原遣。
丁未,車駕幸建康縣,原放獄囚。
五年五月癸巳,車駕閱武。
诏曰:“朕以聽覽餘閑,因時講事,坐作有儀,進退無爽,軍幢以下,普量班錫,頃化弗能孚,而民未知禁,逭役違調,起觸刑網。
凡諸逃亡,在今昧爽以前,悉皆原赦;已滞囹圄者,釋還本役。
”九月丁卯,行幸琅琊郡,囚系悉原遣。
七年二月甲寅,車駕幸南徐南兖二州,己未,車駕登烏江縣六合山,壬寅,大赦。
八月丁巳,诏:“歲雲不稔,咎實朕由。
大官供膳,宜從貶撤,近道刑獄,當親料省。
其王畿内及神州所統,可遣尚書與所在共訊,其考谪貿襲,在大明七年以前,一概勿治。
”乙醜,車駕幸建康、秣陵兩縣,訊獄囚。
乙未,車駕幸廷尉,訊獄囚。
癸醜,行幸江甯縣,訊獄囚。
乙酉,上于行所訊溧陽、永世、丹陽縣囚。
十一月甲寅,大赦。
己未,原放行獄徒系東諸郡大獄。
八年閏五月庚申,帝崩玉燭殿,是日皇太子業即皇帝位,大赦。
前廢帝永光元年,正月乙未朔,改元,大赦。
八月癸酉,帝自率衛兵,誅太宰江夏王義恭等,改元景和。
十月癸亥,曲赦徐州。
十月丁未,大赦,贓污淫盜,悉皆原除。
泰始二年(魏天安元年),二月乙醜,曲赦吳、吳興、義興、晉陵四郡。
三月癸醜,原赦揚、南徐二州囚系,凡逋亡一無所問。
九月癸巳,六軍解嚴,大赦。
十月戊寅,立子昱為皇太子,曲赦揚、南徐二州。
四年(魏皇興二年),己未,車駕親祀南郊,大赦。
五年(魏皇興三年),正月癸亥,車駕親耕籍田,大赦。
六年(魏皇興四年),二月甲寅,大赦,巧注從軍,不在赦例。
十月辛酉,車駕幸東堂聽訟。
七年(魏延興元年),四月辛醜,減天下死罪一等,凡敕系,悉原之。
八月戊子,以疾愈,大赦。
元徽元年(魏延興三年)正月戊寅朔,改元,大赦。
诏自元年以前,罪流放者,悉聽還本土。
二年(魏延興四年),十一月丙戍,禦加元服,大赦。
三年(魏延興五年)三月丙戍,車駕幸中堂聽訟。
四年(魏承明元年)正月己亥,車駕親耕藉田,大赦。
六月丙申,大赦。
五年(魏太和元年)六月丙戊,帝自率衛士,殺司徒左長史沈勃等。
是日大赦。
升明元年七月壬辰,改元,大赦。
十二月甲戌,大赦。
齊 高帝改宋升明三年為建元元年(魏太和三年),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于南郊設壇柴燎告天,大赦。
诏劫賊餘口沒在台府者,悉原宥;諸負亹流徙,聽還本土。
六月甲申,立齊太子赜為皇太子,降死罪刑,并申前赦恩百日。
二年(魏太和四年),正月戊戌朔,大赦。
十二月,車駕幸中堂聽訟。
四年(魏太和六年)二月庚辰
二月乙卯,系囚現徒,一律皆原赦。
四年正月乙亥朔,曲赦都邑百裡内。
六年三月,立皇子邵為皇太子。
戊午,大赦。
八年六月乙醜,大赦。
十二年正月辛酉,車駕親祀南郊,大赦。
十三年三月庚申,大赦。
十四年正月辛卯,車駕親祀南郊,大赦。
十六年十二月乙未,皇太子冠,大赦。
十七年十月戊午,前丹陽尹劉湛,以附彭城王義康得罪,诏曰:“往佐曆陽,奸诐夙著。
謝晦之難,潛使密告。
棄罪略瑕,庶收後效。
寵秩優泰,逾越倫匹。
而兇惡忌克,剛愎靡厭,無君之心,觸遇斯發。
遂乃合黨連群,構煽同異,附下蔽上,專弄威權。
薦子樹親,附為表裡,邪附者榮曜,秉理者推陷。
旋觀奸慝,為日已久,猶欲弘納遵養,冀或悛革。
自迩以來,侵縱滋甚,險謀潛計,睥睨兩宮。
豈惟彰暴國都,固亦達于四海。
便收付廷尉,肅明刑典。
”其日,敕義康入宿,留止中書省。
其夕,分收湛等。
青州剌史杜冀,勒兵殿内,備非常。
湛子大将軍從事中郎黯,弟司徒左長史斌、大将軍錄事參軍劉敬文、賊曹參軍孔劭秀、中兵參軍邢懷明、主簿孔胤秀、烏程令盛昙泰等,皆坐誅。
是日大赦。
十九年四月甲戌,以久疾初愈,始奉初祠,大赦。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州、揚州之浙江西,并禁酒,大赦。
二十三年四月丁未,大赦。
二十四年正月甲戌,大赦。
二十六年丁巳,宴於丹徒宮。
诏曰:“朕違北京,二十餘載,雖雲密迩,瞻塗無從。
時和歲稔,複獲拜奉舊茔,展罔極之思,飨宴故老,申追遠之懷,固已義兼桑梓,情加過沛。
宜聿宣仁惠,覃被率土,其大赦。
”二十八年,十一月壬寅,曲赦二兖、徐豫、青冀六州。
三十年三月己巳,武陵王即皇帝位。
五月甲午,曲赦京邑二百裡内。
孝建元年正月己亥朔,車駕親祀南郊,改元,大赦。
七月丙辰,大赦。
二年六月甲子,以國哀除釋,大赦。
九月庚戌,诏:“惟新之祉,實深百王,而惠宥之令,未殊常渥,永言勤慮,寤寐載懷。
在朕未受命以前,凡以罪徙放,悉聽還。
”三年正月戊戌,車駕親祀南郊,甲寅,大赦。
大明元年,正月辛亥朔,改元,大赦。
二年六月丙申,诏:“往師旅多有逋亡,或連山染逆,懼緻軍憲;或辭役憚勞,偶免刑罰;雖約法從簡,務思私宥,恩令雖下,而逃伏猶多。
豈習愚為性,忸惡難反,将所在官吏,宣導乖方,并加寬申減,與民更始。
”三年七月辛未,大赦,尚方長徒奚官奴婢老疾者,悉原放。
八月甲子,诏:“今民澆俗薄,趣辟實繁。
向因巡覽見二尚方囚徒,嬰金履校,既有矜複,加國慶民和,獨隔凱澤,可詳所原宥。
”四年正月乙亥,車駕躬藉田,大赦;尚方囚系及逋租宿債,大明元年以前,一切皆原。
十二月辛巳,車駕幸廷尉寺,凡囚系鹹悉原遣。
丁未,車駕幸建康縣,原放獄囚。
五年五月癸巳,車駕閱武。
诏曰:“朕以聽覽餘閑,因時講事,坐作有儀,進退無爽,軍幢以下,普量班錫,頃化弗能孚,而民未知禁,逭役違調,起觸刑網。
凡諸逃亡,在今昧爽以前,悉皆原赦;已滞囹圄者,釋還本役。
”九月丁卯,行幸琅琊郡,囚系悉原遣。
七年二月甲寅,車駕幸南徐南兖二州,己未,車駕登烏江縣六合山,壬寅,大赦。
八月丁巳,诏:“歲雲不稔,咎實朕由。
大官供膳,宜從貶撤,近道刑獄,當親料省。
其王畿内及神州所統,可遣尚書與所在共訊,其考谪貿襲,在大明七年以前,一概勿治。
”乙醜,車駕幸建康、秣陵兩縣,訊獄囚。
乙未,車駕幸廷尉,訊獄囚。
癸醜,行幸江甯縣,訊獄囚。
乙酉,上于行所訊溧陽、永世、丹陽縣囚。
十一月甲寅,大赦。
己未,原放行獄徒系東諸郡大獄。
八年閏五月庚申,帝崩玉燭殿,是日皇太子業即皇帝位,大赦。
前廢帝永光元年,正月乙未朔,改元,大赦。
八月癸酉,帝自率衛兵,誅太宰江夏王義恭等,改元景和。
十月癸亥,曲赦徐州。
十月丁未,大赦,贓污淫盜,悉皆原除。
泰始二年(魏天安元年),二月乙醜,曲赦吳、吳興、義興、晉陵四郡。
三月癸醜,原赦揚、南徐二州囚系,凡逋亡一無所問。
九月癸巳,六軍解嚴,大赦。
十月戊寅,立子昱為皇太子,曲赦揚、南徐二州。
四年(魏皇興二年),己未,車駕親祀南郊,大赦。
五年(魏皇興三年),正月癸亥,車駕親耕籍田,大赦。
六年(魏皇興四年),二月甲寅,大赦,巧注從軍,不在赦例。
十月辛酉,車駕幸東堂聽訟。
七年(魏延興元年),四月辛醜,減天下死罪一等,凡敕系,悉原之。
八月戊子,以疾愈,大赦。
元徽元年(魏延興三年)正月戊寅朔,改元,大赦。
诏自元年以前,罪流放者,悉聽還本土。
二年(魏延興四年),十一月丙戍,禦加元服,大赦。
三年(魏延興五年)三月丙戍,車駕幸中堂聽訟。
四年(魏承明元年)正月己亥,車駕親耕藉田,大赦。
六月丙申,大赦。
五年(魏太和元年)六月丙戊,帝自率衛士,殺司徒左長史沈勃等。
是日大赦。
升明元年七月壬辰,改元,大赦。
十二月甲戌,大赦。
齊 高帝改宋升明三年為建元元年(魏太和三年),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于南郊設壇柴燎告天,大赦。
诏劫賊餘口沒在台府者,悉原宥;諸負亹流徙,聽還本土。
六月甲申,立齊太子赜為皇太子,降死罪刑,并申前赦恩百日。
二年(魏太和四年),正月戊戌朔,大赦。
十二月,車駕幸中堂聽訟。
四年(魏太和六年)二月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