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刑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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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目下商竈均稱安谧。

    又據泰屬委員候補運判孔廣傑複稱,馳往劉莊遞至伍祐、新興、朝灣,複繞回劉莊,至草堰、丁溪、梁垛、安豐、富安,由東台而回。

    所曆場竈,均系親身便服,嚴密訪查,商竈發領桶價數目,均與定案相符,并未聞有商人交通場員克扣桶價情事,各等情。

    複查淮南、通泰兩屬各場鹽色,有真梁、頂梁之分,頂梁之中,又有尖鹽、堿鹽各鹽之别。

    鹽色之高下不同,即桶價之多寡不一,然各場桶價,各有定數,遇有增減,向章須有各場大使詳報該管分司轉詳核定,并随時轉報立案。

    現在泰、通兩屬桶價,均照定案數目給發。

    商竈本屬唇齒相依,各場大使為專治商竈之官,有時草绌價昂,竈丁困苦,則應将桶價加增,以纾竈力;有時銷疲産旺,商力艱難,則應将桶價略減,以協商情;而或減或增,皆系照章禀詳定案,委無商人交通場員克扣竈丁情事。

    詳請複奏等情前來。

    臣察核所詳,未将各場桶價實發數目詳細聲叙。

    業經嚴饬該運司另派幹員确切複查,詳複核奏,期照核實。

    謹先将饬查情形附片複陳。

    伏乞聖鑒訓示。

    再劉昌和槍斃竈丁一案,業經審明拟辦,于十二月初三日具奏。

    合并聲明。

    謹奏。

     奉朱批:“知道了。

    欽此。

    ” 德壽奏蘇省積案清理遲延免予查參承審各員折(光緒二十五年三月) 奏為查明蘇省積案遲延有因,拟懇天恩準将承審各員免其查參恭奏仰祈聖鑒事。

    竊奴才承準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初三日奉上谕:“德壽奏整頓清訟事宜一折,清訟為吏治最要之端,疊經谕令各督撫認真整頓。

    茲據該撫奏稱,蘇省各屬未結命盜案件,多至一千數百起。

    該地方官等玩視民事,任意積壓,殊堪痛恨。

    着德壽查明何處積壓何案若幹件,造具清冊送部,并将承審接審之員,據實奏參。

    臬司及該管道府有稽察之責,亦難辭咎,并将曆任職名,一并查明具奏。

    仍着督饬所屬,将未結各案速行訊結,遵照頒行清訟章程,随時稽核功過,認真辦理,以清積牍,而恤民隐。

    将此谕令知之。

    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準此,當經恭錄行司,欽遵辦理去後。

    竊維吏治之本,首清獄訟。

    獄為民命所關,視審斷之遲速,判牧令之勤惰。

    惰而不罰,何以勸勤?惟詳加考核,尚非無故遲延。

    請為我皇太後皇上縷晰陳之。

    奴才督同臬司逐細确查通省未結新舊命盜雜案一千一百餘起,系連自盡命案及外結徒杖以下之竊案在内,徐、淮、海三屬居多。

    署臬司朱之榛于七月到任,即以清理盜案為首務。

    詳明通饬勒限審辦,繼又遵旨頒發清訟章程,嚴核功過。

    各州縣聞風興起,數月之内,勘定命盜正案詳請題咨者一百四十餘起;審結自盡之案及外結徒罪以下之盜竊雜案百餘起;拿獲形迹可疑之人審非正兇真盜,及因案牽連酌量責釋遞籍者九十餘起。

    現存未結各案,不滿八百起,内有犯已病故,應照例歸議結者,且有一犯而牽連三四案者,綜核實數,僅存六百數十餘起。

    現在分别勒限催審,當可次第清理。

    推其積壓之由,或犯供狡展,贓證全無,或避重就輕,無人質證,各州縣詳請咨部展限,疊經臬司駁饬;此外或解審翻供,或情罪未協,節經駁回核審者,亦複不少。

    當地方無事之秋,各牧令猶能專心審理。

    近年徐淮海三屬,水旱頻仍,重則截漕放赈,輕則籌款平粜,其問籌辦海防,兵差絡繹,齊豫會匪,協同堵截,皆系刻不容緩之事。

    本年赈撫未竣,複遭水災。

    地方官辦赈辦防,歲無間斷,未免顧此失彼。

    臬司道府,各權輕重暫寬督責。

    迨事過境遷,證佐散亡,人犯恃無質證,供情變幻百出。

    官非一任,審斷愈難,此積壓之所基也。

    蘇省遵旨清理積案,屏除掩飾,先陳梗概寬已往之處分,策目前之效應,感有過而戴皇仁,雖中材亦圖奮勉,自茲以往,相與更始。

    各牧令具有天良,不事瞻顧,期以期年,自可歸宿;有一不踐,再示懲罰。

    從此實事求是,吏治修明,庶幾仰副朝廷整饬官方澄清庶獄之至意。

    奴才疆寄忝膺,首重察吏,不敢見好屬員,稍存姑息。

    督同臬司悉心察核,所有承審接審各員,尚非無故遲延。

    可否仰懇天恩,俯準免其查參曆任臬司道府,并免查取職名。

    并請準照奴才前奏,将光緒二十三年底以前作為舊案,免其扣限,倘再稽延,定即據實指參,不再寬貸;其光緒二十四年正月以後之新案,仍應核扣審限,以符定例。

    據署臬司朱之榛會同署江甯藩司胡家桢、蘇州藩司聶緝椝請奏前來,除責成臬司督饬所屬将未結各案迅速清理外,是否有當,謹會同兩江總督臣劉坤一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奉朱批:“該省積案既稱遲延有因,承審各員姑免查參。

    向來督撫到任往往偶撫一二事名為整頓,以見己長。

    及至去任,後來者又以“前任積壓”等詞另有一番整頓。

    故套相沿,究竟毫無實際。

    該撫嗣後務當實事求是,毋蹈故習,一奏塞責,勿為後來者留整頓地步也!欽此。

    ” 劉坤一複奏查明松江緝私統帶吳家正槍殺人命折(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奏為遵旨确查據實複陳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準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初五日奉上谕:“有人奏松江緝私統帶吳家正,本年六月間闌入浦東内地緝私,以緻槍斃二命等語。

    着該督等确查參辦,原片着鈔給閱看,将此谕知劉坤一,并傳谕聶緝椝知之。

    等因。

    欽此。

    ”當經檄饬江蘇臬司遴員密查禀辦去後。

    茲據署理臬司朱之榛派委候補通判任汝霖前往上海浦東一帶,按照原參情形,逐層訪查明确。

    如原奏松江府屬濱海居民,煮鹽為業,定例鹽場三十裡内,不準緝私,鄉民肩挑步擔,在所不禁,場地皆在黃浦江之東,緝私巡船隻準在浦中巡緝,不得闌入浦東内地,藉端滋擾一節。

    查松江府屬上海奉賢交界地方,濱海産鹽場地,在黃浦江之東,是為内河鹽場,内地鄉民肩挑步擔,向所不禁。

    光緒二十五年春間,經商陳寶珩,引商顧元興等,于原認課額外,加增正帑課五千四百餘引,舉辦食銷。

    因上海租界私鹽,販自浦東,拟在浦東一帶設巡,以清其源。

    禀由浙江運司詳經前浙江撫臣廖壽豐咨準前江蘇撫臣德壽,饬令管帶鹽捕營緝私左營吳家正兼巡有案。

    吳家正巡緝内河,系屬遵劄辦理,尚非越境闌入。

    又原奏本年六月間,巡船在浦東内地緝私,見鄉民步擔食鹽,上岸兜拿,旁觀不服,群起嘩阻,營勇始揚帆退去,行經陳寶珩見衆不散,槍轟斃二命,受傷驚捕者甚衆一節。

    查本年六月間,吳家正饬派巡船四艘,巡至浦東裕伯題橋,見肩擔私鹽,絡繹而來。

    巡勇上岸兜拿,私販分路逃逸,撩私鹽九擔,即雇就地民人挑送下船。

    因争挑錢多寡,互相口角,哄動兩岸居民。

    其中好事之人,幫同争索。

    巡勇恐生事端,将船開行。

    岸上衆人跟随,嘩噪擲石。

    艙長吳憲鴻情急,向空連放洋槍,意圖吓退。

    适民人汪五觀、淩元觀,被槍子誤傷殒命。

    并張堂二等三人一并受傷。

    嗣經屍親以天氣炎熱,屍難久停,不願報官相驗,求給撫恤,自行棺殓。

    尚非吳家正吓阻不報。

    張堂二等三人亦因受傷輕微,各自謀生他往。

    旋經松江府訪聞,劄饬上海縣查傳。

    即據吳家正将吳憲鴻送縣審訊,并非徇庇不辦。

    又原奏吳家正系私枭投效營伍,所帶巡勇,皆其舊黨,素以巡緝為名,到處聚賭,劫掠勒贖之案層見疊出一節。

    查吳家正投效軍營,曆保遊擊。

    其管帶鹽捕水師,已十餘年,頗稱得力。

    所帶弁勇,時有更換,并非舊黨,亦無聚賭滋擾情事,更無劫掠擄贖案據。

    原奏所雲,似系傳聞之訛等情。

    禀由該署臬司詳情複奏前來。

    臣複加察核,吳家正被參各節,雖據查無實據,或事出有因。

    惟營勇放槍誤斃平民,遽聽屍親不願報官,遂不移縣驗訊究辦,究屬非是。

    相應請旨将管帶浙西鹽捕水師左營候補遊擊吳家正摘去頂戴,以示懲儆。

    至該商等既增引課,浦東一帶緝私,自不可少。

    然隻可往來梭巡,不得駐紮,俾順輿情。

    除劄饬遵照,一面饬令臬司将命案兇犯速審确情,另拟詳辦外,所有查明吳家正被參各緣由,理合會同江蘇巡撫臣鹿傳霖恭折複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奉朱批:“該部知道。

    欽此。

    ” 德壽等請革舉人歸宗郁包抗錢漕捏詞誣控折(光緒二十五年六月) 奏為審明舉人包抗錢漕揑詞誣控,請旨斥革,以儆效尤,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據蘇州府知府彥秀詳稱,常熟縣舉人歸宗郙應完己業戶名歸仲玑及族中祭田堂田并本家歸凝道等六戶昭文縣光緒二十四年份漕米上下忙條銀及随漕公費等款,除已完外當欠錢一千一十九千五百五十三文,包抗不完,希圖減折。

    該舉人因漕書湯敬恩催繳,挾恨打毀漕書器具什物,以圖吓制;複闖入昭文縣署二堂喊嚷,捏稱被漕書湯敬恒毆辱,令官懲治。

    經該縣細訊情由,向其理斥。

    該舉人即肆咆哮,目無官長。

    迨該縣自居回避移請鄰封驗訊,該舉人知錯回歸,繳納漕米,揑以湯敬恩索取規費,毆辱斯文等情控。

    經學臣批屬提訊明确,其居心叵測,實不堪問。

    副貢生厖鴻儒知其誣妄情由,聽從代作禀詞,狼狽為奸,亦非安分之士。

    當此整頓錢漕之際,不能稍事寬容。

    查歸宗郙所欠銀米,雖已認限清繳,其打毀器物及誣告湯敬恩索費毆辱各情,按例反坐罪,在滿杖以下;惟其闖入縣署二堂咆哮,揑詞抗辯,實屬狂妄。

    龐鴻儒知情代作詞狀,照律與犯人同罪,均應比律問拟。

    歸宗郙、龐鴻儒均應比照違制律各拟杖一百,照例詳革,免其發落。

    漕書湯敬恩訊無索費情事,當堂省釋等情。

    當經奴才批饬蘇藩司臬司會議詳辦去後。

    茲據該司等會詳,舉人歸宗郙包漕圖利,希冀減折完納,因不遂所欲,與漕書為難,打毀器物,揑詞上控,甚至闖入縣署,肆行咆哮,實屬不安本分。

    副貢生龐鴻儒知其誣妄情由,聽從代作禀詞,亦非安分之士。

    既據蘇州府訊明詳情,一并斥革,應如所請辦理,詳情據奏前來。

    奴才正在核辦間,複據蘇藩司呈報,轉據蘇州府申稱,該副貢龐鴻儒因病保釋,于光緒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在籍病故等情。

    現當清查荒熟田畝,嚴杜包抗之際,歸宗琢郙包漕謀利,捏詞誣告,未便稍事姑容,相應請旨将常熟縣舉人歸宗部斥革,免其發落,以儆效尤。

    副貢生龐鴻儒業已病故,應請免予置議。

    除抄奏分咨戶、禮二部查照外,謹會同兩江總督劉坤一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奉朱批:“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欽此。

    ” 又陸元鼎奏革舉人闵瑞慶折(光緒二十六年) 奏為審明舉人欠糧不遂,闖入縣署,咆哮公堂,請旨斥革,以儆效尤,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案據前任蘇州府知府彥秀詳稱,常熟縣舉人闵瑞慶應完己業闵芝軒戶名光緒二十五年份銀米,屢催延宕,即經提案追繳,仍複恃符刁抗,迨二十六年正月十二日,由縣備文解省,始知畏懼,将銀米照數完納,随即按戶制發牌串給執。

    讵該舉人積慣包抗,挾追繳之嫌,借稱年外漕糧,不應每石加收錢五百文,系屬浮收,要于印串之外再将加數另給憑據,連日至縣署大堂糧櫃,百般喧擾。

    經常熟縣知縣楊家騵會同因差委赴常熟之新選昭文縣知縣張瀛,當堂詳加查訊開導,年外加價,系曆經奏明辦理。

    該舉人竟不服訓斥,出言放肆,咆哮公堂。

    随将該舉人申解到府,督同局員提案研訊。

    據供闖入縣署,咆哮公堂,均屬實有其事。

    惟既認咆哮公堂,應即照違制律杖一百,照例詳革,免其發落,詳情奏革等情。

    當經臣批饬蘇藩司會同臬司詳議去後。

    茲據署蘇州布政使吳重熹、署江蘇按察使朱之榛會詳;該舉人闵瑞慶,即闵芝軒,因欠糧不遂,闖入縣署,咆哮公堂,實屬膽大妄為。

    當此整頓清賦,嚴杜包抗之際,未便稍予姑容。

    既據蘇州府訊明詳情斥革,應如所請辦理。

    詳情具奏前來,相應請旨,将常熟縣舉人闵瑞慶即行斥革,免其發落,以儆效尤。

    除抄奏分咨戶、禮二部查照外,謹會同署理兩江總督臣鹿傳霖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再查得該舉人闵瑞慶,系由附生應光緒二十年甲午科江南鄉試中式第八十一名舉人。

    合并陳明。

    謹奏。

     奉朱批:“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欽此。

    ” 鹿傳霖奏訊明淮北食岸官商營私壞法請嚴辦折(光緒二十六年五月) 奏為淮北食岸官商營私壞法,訊有端倪,拟請分别嚴辦,以肅鹾綱,恭折複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光緒二十六年四月初八日,準軍機大臣字寄,三月二十七日奉上谕:“鹿傳霖奏淮北食岸,積弊太深,官商通同朦混,請派大員查辦各折片。

    據稱淮北食鹽口岸額引正引,前據商人鄭應舉認辦,該商應繳之厘金,全行減免,且侵灌及于他岸,滿無限制,又私出圖記小票,并由運判擅給護照,以緻無從稽考。

    海州運判徐紹垣,朋比為奸,串通分肥。

    種種弊端,亟須整頓等語。

    仍着鹿傳霖按照所陳各節,澈底根究。

    商人捐納道員鄭應舉(本名賢輔)、海州分司運判徐紹垣,均革職歸案審辦。

    該撫務當不避嫌怨,認真嚴查,以挽積年蠹弊,而肅鹾綱。

    餘着照所議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等因。

    欽此。

    ”欽遵分别行提該革員等嚴訊,一面派委江蘇補用道程儀洛督同蘇州府知府濮子潼秉公審訊,附片奏明在案。

    茲據程儀洛等疊次研訊,革商鄭應舉私出圖記小票運鹽,或由運判擅給護照,赴卡呈驗,數目參差。

    雖據鄭應舉供系沿用從前官辦商辦時記數條,或惟該革商自光緒九年九月認辦睢、邳、桃、宿四岸以來,即經前督臣左宗棠頒發專岸大票,聲明票鹽相離,即以私論,該革商乃以小票護運,滿無限制,影射售私,從何稽查?揚莊卡員開報,共驗過照票護照,計引鹽一百二十九萬七千餘包。

    鄭應舉摺呈共買運一百三十六萬一千餘包,計多運六萬四千餘包;其侵灌他岸,即此可證。

    又查卡員驗過護照,二十五年份有一張計鹽四萬包者,以定章每張運鹽四十包計算,竟以應領一千張之票合并一張,實屬駭人聞聽!護照之包數愈多,則小票之錯雜尤甚。

    且徐紹垣呈堂清摺,二十四年四月徐來全項下護照一張,計四萬包,注明補清二十三年份六千包之鹽;而前項護照,遲至二十五年到卡,時閱兩年,其中套搭影射,益難究诘。

    此小票護照官商通用朦混之明證也。

    鄭應舉認辦食岸,光緒十四年以前,銷數未暢,厘金全免;十五年以後遞年暢銷,該革商并不禀請加票,以裕課饷,隻為請解江運。

    按鄭應舉結稱借捆江運,連以銀押借及江運局棧撥給各鹽,共二十九萬七千餘包,徐紹垣呈堂清摺,共鹽二十一萬六千包,計不敷八萬一千餘包。

    二十五年臘杪,徐紹垣禀準暫撥功鹽三萬一千餘包,鄭應舉則稱仍系借捆江運棧鹽,并非功鹽,情節又不相符。

    鄭應舉摺開二十三四等年以銀借販鹽五萬餘包,價繳分司,共銀四萬一千九百餘兩,徐紹垣清摺競未登列。

    訊其因何匿不開報,則以販借飾詞搪抵。

    鹽課有關奏銷,豈得任聽商販私相授受!此借捆江運官商通同朦混之明證也。

    至鄭應舉自行赴場捆運一節,二十三年票販控經運司出示嚴禁,徐紹垣曾以該商赴場催運,并未私買行引,飾詞禀複。

    查二十二三等年,岸銷暢旺,至十三四萬包之多。

    其時鄭應舉與徐紹恒适又先後下場。

    謂無私買行引,殊難憑信。

    且現核運司查禀,戊戌、己亥兩綱,尚有在場未運之鹽一百四十餘萬包。

    委查道員程和祥禀準,如殘綱自丁酉至己亥,滞銷已正十萬引。

    積壓票鹽,亦屬實有明證。

    該四岸額引五萬一千七百餘引,系正綱有票之鹽。

    除九年認辦之初接收存倉鹽包不計外,自光緒十年起,至二十五年止,計共運銷正綱有票之鹽八十二萬餘包,尚有四十九萬六千餘包,均系無票之鹽。

    今此十二萬四千二百餘引,以每票十引征銀九兩六錢五分零計,共課銀十一萬九千餘兩。

    并據鄭應舉供稱,每包均照八錢三分繳價。

    究竟有無漏課,拟饬運司查明核辦。

    又四岸鹽務加價,鄭應舉每年派繳錢三千串,自光緒二十二年為始,除已繳六千串,尚有二十四五兩年錢六千串延宕未繳。

    拟請将該各商,解交淮運分司征查追繳以重公款。

    徐紹垣任内交代有無虧短及續奉訪查私鋪鹽池任用私人自捆私鹽各一節,及舞弊之家丁李培之即直隸候補縣丞王恩溥,應俟分别查複拿獲,聽候核辦等情,禀複前來。

    臣伏查徐紹垣職任分司,已閱十年,整饬北鹽,是其專責,乃于池垣湖票各販之困累漠不關懷,而籌濟該四岸之鹽不遺餘力,其朋比為奸,即此可見。

    既據該道府訊明大概情形,未便因其狡執不肯吐實,辦理稍涉寬縱。

    況經訪有私添鹽池,派私人赴場捆鹽情事。

    查鹽池例有定數,不準私添。

    岸商赴場捆運,尚幹禁例;而運判派人自捆,尤從來未有之事。

    既據候補道程和祥劄經現署分司及闆浦、中正各場申摺具複,徐紹垣新鋪鹽池,系借清江懸引,撥歸樹藝公司承辦,先經禀奉督臣劉坤一批驗,嗣據續禀,蒙準花名慶有餘承辦,人言啧啧,系徐紹垣之子侄幕丁合辦,恐非無因。

    又稱江運解來全鹽引,向皆場官承辦數十年,徐紹垣會派令委員承運。

    去年秋間,始有采買名目。

    商人揑稱額外餘鹽,紛紛求售,為數甚巨。

    有額鹽僅三四百引而賣鹽至四五千引之多,大都饬商自運,或由公司書差捆掣等語。

    是所聞皆實有其事。

    且任内經手錢糧,正限已逾,迄未交清。

    據運司詳述,該前後任清摺,該革員經手正雜課銀四百七十餘萬,除解支并稱交現銀九萬外,而以欠款列抵至六十餘萬兩之多。

    現署海州運判杜際辰複查抵款非無可扣還,即難予追繳,頭緒紛繁,中多轇轕,顯有虧短掩飾情弊。

    該革員種種營私壞法,多曆年所,至于此極,較之監守自盜情罪尤重。

    況公項迄未交清,率以不實之款混抵,将來核有虧挪确數,亦應照列監追。

    鄭應舉有無漏課,尚待确查;欠繳二十四五兩年鹽斤加價錢六千串,應即嚴追。

    正在親提嚴訊間,适奉電旨迅速來京,交卸在即,應即拟結。

    此案官商營私壞法,既已訊有端倪,自應據實陳明,從嚴懲辦。

    拟請将已革海州運判徐紹垣發往軍台效力贖罪,先行饬發蘇州府監禁,仍俟交代結報,虧短若幹,嚴追清繳,再行核辦。

    鄭應舉既有應查應追之款,劄饬蘇州府委員解赴兩淮運司收押,分别查明追繳。

    在逃之舞弊家丁李培之即直隸候補縣丞王恩溥,并即革職,饬緝獲日另行訊辦。

    所有臣原參淮北食岸官商鹽務積年蠹弊,遵旨查明拟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恭折複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奉朱批:“另有旨。

    欽此。

    ” 刑部奏改良上海會審公堂内部折(光緒三十二年六月) 刑部奏:上海會審公堂,為萬國觀瞻所系,既須謀對外之策,亦宜先求治内之方。

    如修監獄以資保衛,開工廠以恤囚徒,均為該埠當務之急。

    應請饬下兩江總督,轉饬上海道查照認真舉辦,庶可免借禁之累,兼可獲遷善之資,似于财政、刑章兩有裨益。

    得旨:“如所議行。

    ” 端方奏撥款建江甯省城模範監獄并拟定章程折(光緒元年六月) 奏為撥款建江甯省城模範監獄,拟定開辦章程,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維周官以圜土聚教罷民,而施職事,其他言欽恤、言哀矜以及明恥弼教之訓,悉數難終,莫不側怛懇肫,雖下至于罪人,猶複冀其變化。

    蓋即诏獄以寓教養,不忍棄民以入獄禁,後世教養不施,而恤囚之文日詳。

    宋诏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給飲食,病給醫藥,法循至今。

    然明代章疏言宜禁獄卒需索吓詐,穢污叢積,瘟氣傳染之弊,正與今等。

    數百年痼習相尋,由來已久。

    此非徒有司奉行不力,抑亦監獄之法未能盡善,有以緻之。

    奴才奉命考查政治,遊曆歐美,見其監獄規模之宏敞,房宇之堅潔,罪犯之整肅,教術之完備,直不啻以獄舍為學堂。

    近年欽奉谕旨,令各省設罪犯習藝所,仰見聖朝矜恤庶獄,化莠為良之至意,欽服莫名。

    查江南拟建此項習藝所,經前署督臣周馥系在江甯省城大石橋地方購買民地五十八畝有奇,因費钜難籌,未能修建。

    奴才到任以來,疊與司道等籌商,以事關要政,未可視為緩圖。

    拟參仿天津及日本成規,核實建造。

    曾于上年二月間奏明,饬令各司道于庫存項下,無論如何為難,設法籌撥,陸續支放應用。

    欽奉朱批:“法部知道。

    欽此。

    ”旋在江安糧道庫籌撥銀十萬兩,派員勘估,繪圖鸠工,興造監獄一所。

    其中建置:曰雜居監,曰要犯分居監,曰官犯分房監、曰女監、曰病監、曰教誨堂、曰課室、曰工場、曰提調室、曰辦公廳、曰典獄室、曰待問室、曰搜檢室、曰罪人接見室、曰訊問室、曰教務所、曰材料庫、曰制品庫、曰器具庫、曰糧食庫、曰囚人攜帶物品庫、曰醫室、曰藥局、曰暗室、曰屍室、曰看守所、曰了望台、曰物品陳列所、曰保安水龍室,此外庖湢盥浴之處,員役居住之房,都二百二十餘間,約可收留五百餘人,牆壁堅高,規模完備。

    查省城習藝所,實為郡縣之領袖,允宜首定程式,以為規範,宜名為“江南省城模範監獄”。

    拟定監獄管理章程:凡監獄之區書,工業之種類,習藝之課程、工資,罪犯之勤惰勸懲、衛生、醫藥、教育之方法,與夫一切規則,共四十七條;又職員辦事章程十三條。

    派委現任江甯知府楊锺羲、前淮安府知府許星璧,充當提調,督饬管監各員,按照章程,即于本年五月開辦。

    其開辦經費,除購地建屋外,現尚須購辦員司兵役器物監房器物、工廠器物、消防器物;至常年經費,如員役薪水、衛兵衣糧、犯人衣服、薦蓆、飲食、藥物、作工原料成本、以及監獄歲修,用項甚夥;應仍照案由江安糧道籌撥銀十萬兩。

    約以萬金内外為置器之需,其餘截數儲存官銀錢局行息,即以息銀充足經常費,如有不敷,再由司庫及财政局庫分認籌撥足數,總期力求撙節實銷。

    此項監獄,幾經籌劃經營,始得創辦成立。

    所有管理各員,尤須淬勵精神,以善其繼,而策其效。

    務使各犯謀生有術,薰德有資,争自濯磨,進于悔過遷善之域,以仰副朝廷曲成在宥之仁。

    除咨部查照外,理合會同江蘇巡撫臣瑞澄恭折具陳。

    伏乞皇上聖鑒。

    謹奏。

     奉朱批:“該部知道。

    欽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