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刑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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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驗,役言屍口有血。

    谷杖役,叱之。

    遂以毓昌自缢狀禀報鐵保等,草率了結。

    嗣毓昌族叔李泰清迎柩回籍,伸漢于臨行時,借此見好,贈給路費銀一百五十兩。

    旋将李祥薦與淮安通判,馬連升薦與寶應縣,力為安置,以結其心。

    泰清持喪歸,毓昌婦感異夢,查見行箧内皮裘血迹,疑之。

    開驗屍棺,屍身青黑,始知被毒身死。

    泰清上控都察院,于十四年五月奏聞。

    上谕軍機大臣等:“着山東巡撫吉綸提毓昌屍棺至省詳驗具奏,并着鐵保将王谷及李祥等解赴山東,歸案辦理。

    ”及複驗,遍體青黑,毒傷緻命有據。

    綸尋奏複。

    奉谕提各犯入京,交刑部訊。

    伸漢供認向毓昌商量虛增戶口不允,欲行禀揭,因而謀斃是實。

    李祥等亦供認同謀下手不諱。

    旋将李祥、顧祥、馬連升均淩遲處死,并派刑部司官一員,解赴山東交地方官押至毓昌墳前,先行刑夾一次,再行處死,仍摘心緻祭;包祥于行刑前亦刑夾一次,顧祥、馬連升于行刑前各重責四十闆;王伸漢斬立決,王谷絞立決;伸漢之長子恩寬收禁,俟及歲發往烏魯木齊當差;總督以下皆貶谪有差。

    特旨贈毓昌知府銜;賜其嗣子希佐舉人,一體會試;泰清本武庠生,亦賜武舉人。

    仁宗禦制《憫忠詩三十韻》勒石表墓以旌之。

     伸漢侵冒赈銀經部提訊供認三萬三千餘兩。

    知府王谷收受銀二千兩。

    總查員同知林永升得銀一千兩。

    從九溫、南峰等得銀數百兩。

    惟教谕章家麟亦系查赈委員,亦未得銀;所開戶口亦無浮冒:奉谕送部引見,以知縣即用。

    伸漢、谷皆捐納出身。

    案發後,禦史陳中孚有請嚴定大吏濫行薦舉之處分折奏,欲将從前保舉伸漢等之員查明加倍嚴議。

    上以其過甚,不許。

    而江南大吏疊奉谕旨嚴斥,謂其直同木偶、無用廢物,緻有如此奇案。

    至毓昌則屢被褒谕,賜恤緻祭,準令家屬自行建祠,冤獄竟獲昭雪。

     張汶祥行剌案同治九年,兩江總督馬新贻赴署右箭道校閱,事竣回署,突被兇犯張汶祥用刀刺傷脅肋,越日身死。

    汶祥于當場拿獲。

    訊以行剌緣由,則供詞閃爍。

    行剌時為七月二十六日也。

    八月,江甯将軍魁玉奏聞,奉谕着魁玉督同司道,趕緊嚴訊。

    旋據給事中王書瑞奏言:“事關行剌,或其中有牽制窒礙之處,難以縷析推詳。

    請添派大臣,澈底根究。

    ”疏入。

    複命漕督張之萬會同魁玉嚴訊。

    之萬等尋奏言:“審明汶祥曾從發逆,複通海盜。

    因新贻前在浙撫任内剿辦南田海盜,戮伊夥盜甚多;其妻羅氏,為吳炳燮誘逃,曾于新贻閱邊至甯波時,攔輿呈控,未準審理,汶祥心懷忿恨。

    适在逃海盜龍啟雲等,指使汶祥為同夥報仇,即為自己洩恨,汶祥被激允許。

    旋至新市鎮私開小押,适當新贻示禁之時,遂本利俱虧,于是殺機愈決。

    同治七、八等年,屢至杭州、江甯,欲乘隙行刺,未能下手。

    于七月新贻閱兵之日,混進督署,突出行兇,并無另有主使。

    請比照大逆問拟。

    ”上以犯供尚有不實不盡,谕派刑部尚書鄭敦謹前往江甯會同新督曾國藩複審。

    十年二月,鄭敦謹等複奏。

    奉谕:張汶祥以漏網發逆,複通海盜,竟敢刺害總督大員,罪大惡極,既據審訊明确,着即将張汶祥淩遲處死,并于馬新贻柩前摘心緻祭。

    逆子張長幅,閹割後發黑龍江為奴。

    汶祥旋于二月十五日伏誅。

    新贻予谥“端愍”,并賜恤建祠焉。

    此案行刺緣由,或謂事涉暧昧,恐不足信。

     江甯枉殺二命案光緒七年,沈葆桢方督兩江時,江甯儀鳳門内三牌樓地方,有竊犯周步畛,與朱彪挾有仇隙,起意殺彪。

    遂商同鮑洪,潛攜篾刀,偕往尋彪。

    以糾邀行竊為名,誘至三牌樓竹園旁,将彪用刀砍斃而逃。

    地保查見屍骸,報縣驗詳,達于總督。

    葆桢饬會辦營務處洪汝奎懸賞購線,并派參将胡金傳密訪。

    先後拿獲曲學如、僧紹宗及張克友三人,賄教方小庚作證。

    金傳與承審候補知縣嚴壟同訊,喝令皂役用刑威逼曲學如等成招,初供殺死謝某,旋供為薛泳淦,繼複稱為薛春芳。

    而金傳則輾轉誘令改供。

    旋經汝奎複審,以案情重大,禀請派員再訊。

    葆桢謂此乃會匪自相殘殺,批饬将學如、紹宗正法。

    其後拿獲竊犯李大■〈氵鳳〉,供出步畛及洪殺彪情事,核與地方時日相符。

    而葆桢于前案辦結後未幾身故,繼任總督劉坤一,已将步畛及洪獲案及大■〈氵鳳〉供出前情,當将步畛等質訊,亦皆供認行兇,并訊得金傳吓賄眼線及教串各節,爰具疏上奏,奉旨嚴訊。

    侍講學士陳寶琛奏劾金傳妄拿教供刑逼定案,上派大學士麟書、刑部尚書薛允升來甯會審。

    既至,反複訊鞫步畛及洪,均如供認商同殺彪不諱。

    金傳與小庚、克友各供俱吻合。

    于是步畛、金傳皆論斬;洪論絞;汝奎及堃均革職遣戍。

    葆桢以業已身故免議。

    此案因葆桢輕率定谳,緻枉殺曲如、紹宗二命,世多冤之。

     上海《蘇報》案光緒戊戌政變後,朝廷監謗益嚴,國中急進志士,以非從根本改革,不能救國,于是競言革命。

    而上海租界之《蘇報》,實為之先聲。

    時則山陰蔡元培、武進吳敬恒、陽湖汪文溥、衡山陳彜範等主持文字之役,淩厲鋒發,橫絕一世。

    而華陽鄒容、餘杭章炳麟方著《革命軍》及《訄書》,載之《蘇報》,以助鼓吹。

    一日報之論說内謗斥德宗禦名,有“載湉小醜”四字,大吏見而惡之,商諸上海領事,按名逮捕。

    仁和葉瀚偵悉,急告于元培等。

    于是元培、敬恒、文溥、彜範均亡命,炳麟以未亡被捕。

    嗣又以計誘容至,與炳麟同受訊鞫。

    二人到案,皆侃侃自陳不諱。

    地方官力請引渡,而外人謂系國事犯,拒不與,以妨礙租界治安律判禁西獄三年。

    容瘐死于獄。

    炳麟在禁,仍談笑如平時,期滿省釋。

    文溥後任湖南醴陵縣知事,縣會有黨人獄,多所保全,後被人告密,去職。

     處決李秀成、洪仁達案同治三年七月谕内閣,前谕曾國藩将江甯首逆洪秀全锉屍枭示,并将生擒之逆酋李秀成、洪仁達二犯檻送京師。

    茲覽曾國藩奏,各将士于六月二十七日在僞宮内掘出洪秀全逆屍,經該大臣等驗畢,戮屍焚毀。

    該逆雖逃顯戮于生前,難免極刑于身後,亦足以大快人心。

    其李秀成被擒時,各營降卒及附城居民人人皆識,并據曆供發逆始末甚為詳悉等語。

    李秀成、洪仁達二犯,本拟解京訊明處以極刑;惟此等跳梁小醜,本無所用其獻俘,且恐沿途派兵遞送,騷擾驿傳,重累吾民。

    既據供認明确,着曾國藩無庸派員解京,即于江甯省城将該二犯淩遲處死,并傳首發逆所到各省,以申天讨,而儆兇頑。

     懲治邪匪案光緒二年八月谕,給事中胡毓筠奏,邪教贻害地方,請饬各省拿辦,并京師地面應一體稽查,奸民牽涉教堂,應由地方官查明辦理各折。

    前據沈葆桢等奏稱,江蘇等省現有邪教紙人剪辮情事。

    疊經谕令各該省督撫饬令地方官查拿懲辦,綏靖闾閻,着各該督撫饬屬出示曉谕,務令居民各安本業,毋信訛言。

    遇有邪匪,即行縛送到官,訊明盡法懲治。

    匪徒行蹤詭秘,往往假托教堂,地方官仍應照例辦理,勿為所愚。

    京師五方雜處,倘稽查不力,亦恐匪黨潛蹤。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妥定章程,督饬地方官協力梭巡,一體拿辦,以杜奸宄而靖地方。

     詹啟綸主使毆傷胡士禮案光緒三年,詹啟綸威力主使毆傷胡士禮身死一案,将詹啟綸依律拟絞等因具奏,奉旨:“刑部議奏。

    欽此。

    ”該臣等議得,詹啟綸籍隸湖北,寄住江蘇,與胡士禮同鄉,無嫌。

    詹啟綸系前任徐州鎮總兵,曾與胡士禮族兄胡士容夥開棧房,未立合同,言明獲利均分。

    胡士禮在棧幫夥,旋因折本歇業。

    嗣胡士禮并胡士容向詹啟綸借銀二千一百五十兩,二分起息,立有字據。

    胡士禮又向詹啟綸取用銀二百五十兩,詹啟綸仍指為借項,胡士禮則以為還棧房虧款,未經算清。

    光緒元年四月間,胡士禮聲言詹啟綸尚虧欠銀七千餘兩。

    詹啟綸答稱棧房系與胡士容合夥,并無胡士禮股分,何從欠銀,未肯認還,經人調處令再借給胡士禮銀二三百兩。

    詹啟綸推緩,各散。

    嗣詹啟綸回籍,胡士禮至詹啟綸家索銀。

    詹啟綸家管事人捐納監生羅衡慶,代給洋銀四十圓。

    胡士禮之妻王氏,又至詹啟綸家吵鬧,經人勸回。

    詹啟綸回歸聞知生氣。

    五月二十八日,詹啟綸令羅衡慶同伊族人詹汶炳并代伊收租之保舉守備劉占魁,邀胡士禮至家算帳。

    彼此争吵,詹啟綸喝令毆打,聲稱将來有事,有伊承當。

    經在彼作工之高沅将胡士禮抱住,劉占魁揪住發辮,羅衡慶抓住胳膊,詹汶炳拿馬鞭毆傷其胸膛、左後肋、臍肚、左右乳、連左右肋,踢傷左臁肌。

    松手倒地,移時殒命。

    詹汶炳用洋煙填入屍口,裝成服毒情形。

    各逃。

    報縣詣驗,仵作李洪至詹啟綸家,受不識姓名人洋銀三十圓,驗作服毒身死。

    屍親人等不服,将李洪拉走,會同複驗明确,并将羅衡慶、劉占魁、高沅等緝獲審明。

    詹啟綸堅不承認。

    奏請刑訊,供認不諱。

    查胡士禮系詹汶炳下手傷重,惟詹汶炳系聽從詹啟綸主使,應以詹啟綸為首,拟抵;除李洪以故出人絞罪律,拟流,系知法犯法加等拟軍;羅衡慶等拟杖;詹汶炳緝獲另結外,詹啟綸合依威力主使毆打人緻死以主使之人為首絞律,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等因具奏。

    詹啟綸希圖卸罪,砌詞遣抱來京控。

    經都察院奏,奉旨饬交兩江總督沈葆桢複審。

    究出詹啟綸與胡士禮等夥開棧房,詹啟綸并非出有實在本錢,系胡士禮等借伊營頭聲勢;迨歇業結帳,謂詹啟綸應還七千餘金,亦屬空言,并未堅索。

    嗣胡士禮等向借二千餘金,詹啟綸所給系屬廢票。

    胡士禮等因生意冷淡,始向追索舊帳。

    有已革都司陳國瑞,系胡士禮堂妹之夫,胡士禮身死後,屍親求陳國瑞作主。

    陳國瑞令地方報官。

    初驗時屍親因仵作李洪得賄涅報,将李洪拉至陳國瑞家,關閉空房,并總兵劉輻懙借端訛詐,副将蕭誠借名賄托,诓騙銀兩各情。

    将陳國瑞拟發軍效力贖罪;劉輻懙、蕭誠均拟發黑龍江當差;詹啟綸仍照原拟等因。

    具奏。

    奉上谕:“詹啟綸着仍照原拟絞監候,秋後處決,陳國瑞着改為發往黑龍江嚴加管束。

    該部知道。

    欽此。

    ” 光緒三年秋審,情非昧賴,傷系他物。

    惟詹啟綸系曾經食俸大員,喝毆斃命,該官犯之子春發、春和,在江蘇丹陽、砀山、河南上蔡等縣地方先後陣亡傷故,是否屬實,行據縣司查無案,據應如何辦理?聽候法司核議。

     例載:“官犯死罪。

    查有父祖子孫陣亡者,定罪後移咨兵部查取事迹,聲叙恭候欽定。

    ”此起威力主使毆打斃命,定案後,據該革員之妻赴部呈稱,夫兄弟子侄内陣亡多名。

    應咨查明确,再行辦理。

    候查複。

     營勇刀傷考生案光緒二十年八月谕:“劉坤一奏營勇捉船供差,刀傷考生,請将營哨各官分别懲處等語,據稱八月初七日,華亭縣附生錢錦嵩等,雇坐民船,來省鄉試。

    行至下關北河口地方,遇營勇等人,聲稱捉船供差。

    該營勇等竟敢上船逞兇,刀傷附生張邦燮,廪生潘炳辰,增生陸元達二人,查無下落。

    請饬嚴究等情。

    營哨各官,有管束兵丁之責,乃競任令橫行,緻有持刀傷人之案,成何事體!所有壽左營營官、記名總兵李運春、哨官候補守備朱克齊,均着即行革職;候補道陳乃瀚亦難辭辦理不善之咎,着交部議處;其滋事勇丁,即着嚴行訊明,按照軍法懲辦;餘依議。

    嗣後新募營勇較多,該管官弁尤須嚴加約束,毋得恃衆事,緻幹軍律。

    ” 懲治偷運米糧出口案光緒二十八年七月,谕軍機大臣等:“劉坤一奏稱,浙江桐鄉縣教谕張傳芳盤踞揚州府屬仙女鎮,偷運米糧出口,請革職遞籍嚴加管束。

    署揚州府知府石作桢受賄放縱,于張傳芳聞風潛逃後,始劄縣拿辦,希圖掩飾,請即行革職等語,已着照所請。

    張傳芳于年荒糧貴之時,隻知貪利殃民,居心實不可問;石作桢身膺表率,竟敢受賄,縱令奸商盜運米谷出口,尤屬罔利營私,均應嚴行澈底查辦。

    着劉坤一、恩壽即咨行浙江巡撫,一體查拿,确訊受賄賣放情形,從嚴查追,毋稍輕縱,以儆貪婪。

    ” 附: 劉坤一奏請強盜殺人放火等變更處決方法折(光緒十八年七月) 再為政首在安民,而安民必先除暴。

    江蘇自兵燹以後,伏莽未靖,遊勇會匪,到處勾結為患,以緻盜風日熾,剽劫頻仍。

    臣到任後,江南北各屬禀報搶劫之案,日必數起,多有執持火器,拒傷事主,與昔年臣在兩江時情形迥異。

    目下丹陽、江陰、無錫、金匮、陽湖、如臯等處,焚毀教堂之案,層見疊出,皆由匪徒從中煽惑,藉端思逞。

    業已欽奉谕旨,饬令查拿匪犯,嚴行懲辦。

    此等搶劫盜匪,雖與滋鬧教堂有問,而其為地方之害,正複相同。

    一經獲案審實之後,若不立予懲創,無以戢其不軌之志,而銷其作亂之萌。

    光緒十三年,經江蘇撫臣奏準,将淮安、徐州、海州三屬,凡有強盜殺人放火等項例應斬枭之犯,均即先行正法在案。

    查徐州等屬,原以民俗犷悍,盜匪出沒靡常,為此權宜之計。

    現在江甯江蘇各府州屬,盜賊滋事,人心不靖,亦與徐州等處情形相埒。

    各州縣獲犯破案,遇有殺人放火等項重情,若必逐一解省審勘,則情罪重大之匪,與尋常盜犯同科,已獲者顯戮猶稽,未獲者益無忌憚,實不足以昭炯戒。

    拟請嗣後江蘇江甯各府州屬,凡遇強盜殺人放火,有幹六項,并竊盜火器、拒殺事主及執持火器傷人,例應斬枭之犯,一經各該州縣訊明,由道親提複審明确,禀由臣核明後,即行批饬在犯事地方先行處決,一面具奏,并将供招咨部查核,俾得速正典刑,以寒匪膽,而靖地方;其餘尋常盜犯,仍照定例辦理。

    竊維人命至重,但可不用重典,亦何敢稍涉嚴苛,第因時制宜,不敢不暫行變通,以期民畏鮮犯;仍俟萑苻稍靖,再行照例解勘,以重刑憲。

    嗣後即以捕務之勤惰,定各該營縣之優劣,如競仍前因循,不知振作,即當嚴行參辦;倘能認真緝捕,拿護著名會匪及首要盜犯,亦當将出力員弁擇優彙案奏請優獎,以昭激勸。

    謹會同江蘇巡撫臣剛毅附片陳請,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奉朱批:“着照所請,刑部知道,欽此。

    ” 張之洞奏處理匪徒變通辦法折(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 竊臣等前欽奉寄谕,因蘇浙交界,盜風日熾,饬令臣等會籌協緝嚴懲之法,當經欽遵咨電熟商籌辦,嚴饬各州縣防營嚴行查拿,并因統帶太湖水師等營提督李新燕坐擁多營,于緝枭捕盜毫無整頓,經臣之洞禀參革職,饬令各營官認真巡緝在案。

    查江蘇盜劫之案,向以徐州等屬為最多,大江以南各府,劇盜重案尚少。

    近年以來,蘇浙接壤之區,鹽枭盜匪散勇客民,亦複勾結橫行,糾集大夥,執持洋槍,殺傷事主,拒殺營兵,出沒無忌,為害地方。

    距省數十裡之外,即時有搶劫之案。

    今欲戢遏兇焰,肅清盜薮,固非實力緝捕不為功,而尤以嚴懲速辦,始足令其警畏而不敢逞。

    溯查光緒十三年前撫臣崧駿會奏,準将淮徐海三屬,凡強盜殺人放火有幹例載各項,并竊盜火器拒殺事主及執持火器傷人,例應斬枭之犯,均先行處決。

    十七年,本任督臣劉坤一複經禀準江甯江蘇各府州縣盜案,均照淮徐海章程一律辦理。

    惟原禀僅指斬枭盜犯而言,其餘例幹斬決,情節較重之犯,仍系照例勘題。

    竊思此等盜犯,罪雖未至斬枭,特既屬兇暴衆著,贓證足憑,本為法無可貸。

    若曠日稽誅,事過境遷,殊無以聳當時之觀聽,靖地方之人心。

    且此輩夥黨衆多,解省審轉,長途既有疏脫之虞,而匪徒日久思逞,監内擁擠,反獄劫囚,在在可慮。

    如近日安東等縣盜犯反獄脫逃,足為顯證。

    查各省懲辦盜犯,大率皆照近年禀定新章,獨江蘇一省,尚多拘于舊例,周折迂緩,拖累繁多,以緻州縣諱飾因循,匪徒不知儆畏,商民受害日深。

    查前湖廣督臣塗宗瀛,于光緒九年禀定湖北辦理盜案章程,于部章指明土匪、馬賊、會匪、遊勇情罪重大等項之外,如有執持刀械火槍強劫者,聚衆至五人以上者,夥衆搶劫至二三次者,糾劫拒捕傷人或緻傷事主者,人城行劫及連劫數家者,刀痞強劫财物者,以上數案内首從各犯,及強盜窩戶造意分贓者,并平空搶奪良家婦女已成者,均行就地正法,曾經咨明江蘇在案。

    江蘇近日盜風甚於湖北,而平空搶奪良家婦女之案,亦複不少,應即援引照辦。

    拟請嗣後江蘇省盜案除例應斬枭之犯前督已有禀定章程仍應查照辦理外,其斬決情重盜犯,并平空搶奪良家婦女已成之犯,均照湖北禀定章程辦理,饬令各該州縣于獲犯訊明後據實錄供禀報臣等批饬解歸該管道府督同複訊,或派員前往會審,果系兇暴衆著,贓證确鑿,罪無可疑,即行錄供禀候督撫批饬就地正法,三個月彙案禀報一次。

    庶匪徒鹹知儆戒,地方可冀敉平,以期仰副朝廷除暴安良之至意。

     朱批:“刑部議禀,欽此。

    ” 又張之洞片(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 奏為江蘇省盜風日熾,請将盜劫等犯,援照湖北定章就地正法,以戢盜風,而安民生,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寄谕,因蘇浙交界,盜風日熾,饬令臣等會籌協緝嚴懲之法。

    當經欽遵咨電熟商籌辦,嚴饬各州縣防營嚴行查拿。

    并因統帶太湖水師等營提督李新燕坐擁多營,于緝枭捕盜毫無整頓,經臣張之洞奉參革職,饬令各營官認真巡緝在案。

    查江蘇盜劫之案,向以徐州等屬為最多,大江以南各府,巨盜重案尚少。

    近年以來,蘇浙接壤之區,鹽枭盜匪散勇客民亦複勾結橫行,糾集大夥,執持洋槍,殺傷事主,拒殺營兵,出沒無忌,為害地方。

    距省數十裡之外,即時有搶劫之案。

    今欲戢遏兇焰,肅清盜薮,固非實力緝捕不為功,而尤以嚴懲速辦,始足令其警畏而不敢逞。

    溯查光緒十三年前撫臣崧駿會奏準将淮徐海三屬凡強盜殺人放火有幹例載各項,并竊盜火器,拒殺事主,及執持火器傷人,例應斬枭之犯,均即先行處決。

    十七年本任督臣劉坤一複經奏準,江甯、江蘇各府州縣盜案,均照淮徐海章程一律辦理。

    惟原奏僅指斬枭盜犯而言,其餘例幹斬決、情節較重之犯,仍系照例勘題。

    竊思此等盜犯,罪雖未至斬枭,特既屬兇暴衆著,贓證足憑,本為法無可貸。

    若曠日稽誅,事過境遷,殊無以聳當時之觀聽,靖地方之人心。

    且此輩夥黨衆多,解省審轉,長途既有疏脫之虞;而匪黨日久思逞,監内擁擠,反獄劫囚,在在可慮。

    如安東等縣盜犯反獄脫逃,足為顯證。

    查各省懲辦盜犯,大率皆照近年奏定新章。

    獨江蘇一省,尚多拘于舊例,周折迂緩,拖累繁多,以緻州縣諱飾因循,匪徒不知儆畏,商民受害日深。

    查前湖廣督臣塗宗瀛,于光緒九年奏定湖北辦理盜案章程,于部章指明,土匪馬賊會匪遊勇、情罪重大等項之外,如有執持刀械火槍強劫者,聚衆至五人以上者,夥衆搶劫至二三次者,糾劫拒捕傷人或緻傷事主者,入城行劫及連劫數家者,刀痞強劫财物者,以上數項案内首從各犯,及強盜窩戶造意分贓者,并平空搶奪良家婦女已成者,均行就地正法,會經咨明江蘇有案。

    近日盜風甚於湖北,而平空搶奪良家婦女之案,亦複不少,應即援引照辦。

    拟請嗣後江蘇省盜案除例應斬枭之犯,前督臣已有規定章程,仍應查照辦理外,其斬決情重盜犯,并平空搶奪良家婦女已成之犯,均照湖北奏定章程辦理。

    饬令各該州縣於獲犯訊明後,據實錄供禀報臣等批饬歸該管道府督同複訊,或派員前往會審。

    果系兇暴衆著,贓證确鑿,罪無可疑,即行錄供禀候督撫批饬就地正法,三個月彙案奏報一次。

    庶匪徒鹹知儆戒,地方可冀敉平,以期仰副朝廷除暴安良之至意。

    所有江蘇省盜劫等犯請援照湖北定章就地正法,以期迅速而昭炯戒緣由,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奉朱批:“刑部議奏。

    欽此。

    ” 松椿奏懲治流氓辦法片(光緒二十四年) 再江北雖向多盜匪,無遇事生風聚衆滋鬧惡習,近因教堂收入漸多,又有小輪船來往運河,設局多處,誠恐向在通商馬頭之匪類,有所觊觎,乘機而來。

    此等大率拜會聯盟,成群結黨,素無生業之人,各馬頭皆呼為流氓。

    平時搶奪訛詐,擾害闾閻,且慣于造作謠言,煽惑愚民,鬧卡抗捐,迫脅鋪戶罷市,甚至藉端滋鬧,挾制官長。

    及派兵拿查,其罹于法者不過數人,而首要率皆遠飏。

    東南各省,相習成風。

    核其情節,較土匪之害民為尤甚。

    現在淮揚小輪,風氣初開,不可不預防其漸。

    奴才謹當督饬防軍,會同地方員弁,認真彈壓查拿,毋使滋蔓。

    惟欲遏亂萌,須嚴法制,使有所畏而不敢犯。

    拟請嗣後拿獲前項匪徒,訊取确供,詳加察核。

    其有聚衆搶掠,滋事抗官重情,即照懲辦土匪章程就地正法,以昭炯戒;其情節較輕,亦應分别懲辦,或援例充發,或遞籍監禁,不得僅予枷杖,仍令逗留滋事。

    奴才為保護地方,預為防維起見,是否有當,理合附片具陳。

    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奉朱批:“着照所請,刑部知道。

    欽此。

    ” 劉坤一複奏河垛場大使劉昌和槍斃竈丁片(光緒二十五年正月) 再臣前準軍機大臣字寄,奉上谕:“有人奏河垛場大使劉昌和槍斃竈丁,傷死多人一案,幾釀巨變,難保無克扣情事。

    鹽商交通場員,克扣竈丁,各場恐皆不免,請饬查等語。

    着劉坤一轉饬兩淮運司遍查各場,各有克扣竈丁情事,即着從嚴懲辦,毋稍徇縱。

    原片着鈔給閱看,将此谕令知之。

    欽此。

    ”又于十一月二十七日準軍機大臣字寄,奉上谕:“前因有人奏河垛場大使劉昌和槍斃竈丁一案,恐有鹽商交通場員,克扣竈丁情事,适經谕令劉坤一,饬兩淮運司遍查各場,如有前項情弊,即行嚴辦,現尚未據複奏。

    着劉坤一即将查辦情形限一個月内據實具奏,毋再延宕。

    将此谕令知之。

    欽此。

    ”遵經先後劄行兩淮運司欽遵辦理,嚴密确實禀辦。

    茲據該運司江人鏡詳稱,節經派員分投前往通州泰州分司所屬各場,改裝易服,周曆訪查。

    據通屬委員候補監掣同知夏锺浚複稱,遵即馳往通屬境内,扮作客商,先由李堡場順道角斜、并茶、豐利直抵呂四場折回,從餘東、餘西、金沙、石港至掘港場,周曆一巡,密查各場現在桶價均系照定案數目給發,詳谘博訪,商人并無克扣情事,亦無交通場員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