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刑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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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請旨銷毀,并咨會各省,通饬各屬,一體查繳在案。
又王度首繳書闆之後,其父王喈鳳因窮苦無聊,憶及《西齋集》内曾有汪之珩跋語,起意圖詐,即假刻縣印,僞造移查豐利場取結之文,向汪之珩之子汪為霖詐錢未成,即被官拿獲。
經前撫臣楊魁審明,因該犯假印圖詐,雖未得财,其情較重,照僞造印信圖騙财物銀不及十兩,杖一百、流三千裡例拟流。
于乾隆四十四年九月初七日咨準部複。
所有《西齋集》闆片存于江甯書局,于上年十二月經署督臣陳輝祖彙同第九次違礙各書一并委員解京銷毀各在案。
此王仲儒所著《西齋集》奏繳之原委也。
茲據該府縣提齊應審人卷解省,臣督同藩司常齡、臬司塔琦、蘇州府知府胡觀瀾、揚州府知府恒豫、通州知州那澄,嚴加鞫訊。
據首繳書闆之王度供稱:王仲儒系其曾祖,生于明末,于康熙三十七年物故,葬于興化縣南十裡亭。
所著《西齋集》片二百二十塊,原存于伊叔王周鹭家中。
周鹭因貧苦難堪,将門堵閉出外傭工覓食。
因屋垣坍損,王度見竹簏内盛有書闆。
伊見官府出示查繳應銷書籍,恐有違礙,随邀同鄉保,于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将書闆二百二十塊全行赴縣首繳,并不敢稍有隐匿等語。
并提王仲儒各房的屬孫裔并饬訊鄰佑地保人供各相符;其喈鳳等藉書圖詐,假印訛索情事,亦訊與原案無異。
臣查王仲儒《西齋》一書,語多狂悖,雖經伊曾孫王度自行首繳,但該犯以明末時既已身入本朝,食毛履土,且曾為貢生,乃敢肆其狂吠,鸱張指斥,實屬罪大惡極!未便因伊裔孫首繳,遽寬其惡逆之罪。
應請該犯王仲儒斫棺锉屍,昭示顯戮,以申國憲,而快人心。
臣已飛饬該府縣将該犯墳墓封固,撥役看守,候奉到谕旨遵行。
該犯王仲儒生子七人:王宗植、王宗枚、王漢柏、王秦松、王江楫、王國桢、王國棟,俱已物故;現存孫三人:王維、王周鹭、王喈鳳,均經該府縣親赴各家搜查,并無收藏《西齋集》詩本。
此案逆書闆片系王喈鳳之子王度到官首繳,系在乾隆四十三年欽奉上谕予限二年呈繳。
(朱批:“旨豈可不信!”)免罪期内,可否免其治罪之處,出自聖恩。
(朱批“自應免罪。
”)至《西齋集》選詩作序之人,除程道光系安徽之新安人,毛際可系浙江之遂安人,已飛咨安徽、浙江二省,嚴查其人何年身故,有無伊等子孫收存《西齋集》詩本,分别辦理外;其籍錄江蘇之作序人李驎,已于另案所作《虬峰集》案内,經督臣薩載等查踢奏請戮屍完結;李國宋、洪嘉植、王熹儒俱久已物故。
經各該縣親詣各該後裔家内搜查。
并無《西齋詩集》,訊據各供年代久遠,委不知伊祖如何代王仲儒作序情事,應免究拟外;至作跋之汪之珩,查系如臯縣人,捐納道銜。
其跋作于乾隆二十年,緣彼時王仲儒之子王國棟在汪之珩家處館。
《西齋》向有刻本,汪之珩為之作跋,并為出資刷印。
查此等狂悖之書,早應銷毀。
乃汪之珩既為作跋,又為出資刷印,流傳煽惑,情殊可惡!(朱批:“自是一狂悖之流。
”)雖據查明,業於三十一年物故,并經該縣親往其家逐細搜查,并無存留《西齋詩集》,亦無别項違礙書本。
并提訊伊家屬人等,堅稱不知汪之珩作跋刷印情事。
但汪之珩止有一子汪為霖,現任刑部郎中,挈眷在京,伊處有無存留此書,汪為霖曾否與知伊父為《西齋集》作跋刷印之事,應請旨饬下部(朱批:“已有旨了。
若無收藏之事,亦不罪之,想其已毀之矣。
”)臣,就近查明辦理。
臣仍通饬各屬,再行出示曉谕:“如有存留《西齊集》詩本者,即行查繳,毋得隐匿;緻别經發覺自罹重罪。
”再查王仲儒之子王國棟,著有《秋吟閣詩本》,于四十五年經江西省查起闆片。
饬據該府縣訊據王國棟之子王喈鳳據稱:因四十三年聞知徐述夔逆書犯案,恐有幹礙,業将闆片銷毀;并經臣訊究王喈鳳供稱,此書亦系汪之珩幫資刊刻。
今闆片雖已毀棄,恐尚有流傳之本。
現饬一律嚴查,收繳淨盡,以仰副我皇上正入心而勵風俗之至意。
所有臣遵旨查辦緣由,理合恭摺複奏,并繕供單,恭呈禦覽。
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奉朱批:“鑒。
欽此。
” 溧水縣知縣陳璜判案失當案乾隆五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奉上谕:書麟等奏審拟溧水縣知縣陳璜,于縣民陶仁廣在無服族叔祖陶宇春典鋪内為夥,竊物潛逃,該縣将陶仁廣之兄陶仁慶及同典之周記爽辄用刑求一案,将陶仁廣依竊盜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無服之親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裡,陳璜訊無吓詐故勘情事,已經參革,應毋庸議。
所拟均未允當。
夫律設大法,理順人情,親屬相盜,較之尋常竊盜,得邀末減者,原因孝友睦姻任恤之道,本應赒急,如果嫡親卑幼,貧乏不能自存,而尊長置之膜外,其卑幼因而竊取财物者,律以親屬相盜免議之例,情屬可原,自應末減其罪。
今陶仁廣系陶宇春無服族侄孫,支屬甚遠。
陶宇春令其在典管理首飾,并非素無照應者可比。
乃陶仁廣辄敢竊取金珠銀兩,潛逃楚省,以緻同典商夥周記爽及伊胞兄陶仁慶均被嚴刑。
況村鎮典鋪,資本不過千餘兩,而陶仁廣所竊估贓,競至三百餘兩,緻累陶宇春照數賠補,又遭訟累,中人之産,不因此而蕩盡耶。
此而尚得照律減流,其何以懲竊盜而安善良?嗣後親屬相竊,五服以内者,自應照律末減,其五服以外而贓數逾貫者,仍應按律問拟絞候。
但念其究屬本支,秋審時入于免勾,情理實當。
所有陶仁廣一犯即應照此辦理。
蓋明刑所以弼教,聯之所以從嚴辦理者,正恐愚民無知,恃有親屬議減之條,肆意攘竊。
如陶仁廣之贓數逾貫,累及尊長受刑,并至破家,不得不加重懲治,正以維持孝友睦姻任恤之道;而定拟絞罪後,秋審時複予免勾,是于懲創奸宄之中,仍不失孝友睦姻任恤之義,庶情法兩得其平。
着刑部即将期功缌麻以及無服相盜之案,仍行分别等差,并按照贓數,妥議具奏,不得仍照舊例,概予減等免議。
至該縣陳璜于陶宇春被竊一案,事主并未控告到案,而該縣以無據風聞,辄将無辜之陶仁慶及周記爽疊事刑求,自因陶宇春系開設典鋪之人,意圖訛索,情節顯然。
該督撫折内所稱以事幹人命,迹涉可疑,是以該縣用刑訊問,實無吓詐故勘等語,不過曲為開脫,殊不可信。
此等貪酷劣員,僅予革職,不足蔽辜。
陳璜著發往軍台,效力贖罪,餘着照所拟完結。
折并發。
欽此。
康熙三十八年寬釋罪犯案清康熙三十八年三月,谕刑部:“朕愛養民生,慎重刑獄,凡有奏谳,時示矜全。
茲銮輿南巡,見沿途老幼男婦,環跪歡迎,朕甚嘉悅。
念此編氓,皆吾赤子,原期生聚教訓,共底善良。
其或陷于刑章,緻困囹圄,改過無路,恻然傷之。
所經山東、江南兩省,見在監禁人犯,除十惡死罪及诏款不赦等罪并官吏犯贓不宥外,其餘自康熙三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以前死罪以下已結末結,俱着寬釋。
此朕巡幸所至,欲使并生之至意。
可通行曉谕,令鹹悉朕懷。
” 辛卯科場案康熙五十年,辛卯科江南鄉試正主考左必番、副主考趙晉,九月初九日榜發第一名為桐城劉捷,而場商子弟,多中式者。
喧傳趙晉與總督噶禮通同賄賣關節,蘇郡諸生千餘人,集玄妙觀,推廪生丁爾戬為首,使人舁五路财神像入府學,教官勸谕不從,銷之于明倫堂。
有:“左邱明有眼無珠,趙子龍混身是膽”之聯語。
或以紙糊“貢院”扁額,改其字為“賣完”。
噶禮不得已上聞,将爾戬等羁禁,拟以誣控反坐。
十月,蘇撫張伯行奏:“今歲江南文闱榜發後,議論紛紛。
于九月二十四日,有數百人擡擁财神,直入學宮,口稱“科場不公。
”臣不敢隐匿,相應奏明。
得旨:“該部嚴察議奏。
”十一月朔,禮部議複江南科場一案,應行文該督撫,将舉人吳泌等解京,請與複試。
如果文義不通,即将情弊嚴審拟罪,得旨:著張鵬翮會同江南江西總督、江蘇安徽巡撫,在揚州地方徹底詳察,嚴加審明具奏。
左必番、趙晉俱著解任發往質審。
越年二月,張伯行奏參噶禮得銀五十萬兩,賄賣舉人程光奎、吳泌等,不肯審明,請将噶禮解任嚴審。
得旨:“噶禮著解任。
此事著張鵬翮會同總漕赫壽确審具奏”。
噶禮旋奏辯被誣,乞賜對質。
得旨:“張伯行著解任。
”六月,張鵬翮等又奏查察正考官左必番奏參吳泌等賄賣舉人一案。
将吳泌等拟絞監候,秋後處決;副考官趙晉、同考官王曰俞、方名俱著革職,佥發煙瘴地方充軍;正考官左必番所參雖實,而取中舉人,革退四名,應将左必番革職。
上谕大學士等:“考試關系重大。
從前科場有此弊法,俱議軍法從事。
今趙晉于考試時私受賄賂,暗通關節,張鵬翮等并未将伊拿問嚴審;且趙晉行止不端,舉國無不知者,左必番昏愚已甚,被趙晉欺弄。
今但照革去舉人三四名之例,僅以革職軍流草率完結,可乎?此案着發回,着大學士九卿等詳看,會議具奏。
” 五十二年正月,九卿議複:“江南科場賄通關節之副考官編修趙晉,原拟斬監候,但擅通關節,大幹法紀,應照順治丁酉科場例改斬立決。
呈薦吳泌等試卷之同考官句容縣知縣王曰俞,通同作弊,應改斬立決。
夤緣中式之吳泌及說事通賄之俞繼祖等,照原拟絞監候。
呈薦程光奎試卷之同考官山陽縣知縣方名,平素與程光奎往來,見過程光奎之文。
程光奎在場内鈔錄省文,方名明知其文,即行呈薦;榜後又向索賄,應改斬立決。
其場前在貢院内埋藏文字入場鈔寫中式之程光奎,照原拟絞監候。
請人代筆中式之徐宗轼及夾帶文字中式之席玕,并照原拟枷責。
正考官副都禦史左必番系專任科場之官,失于覺察,應革職。
”從之,趙晉于定谳後斃于揚州獄中。
張伯行第一次疏劾科場不公時,左必番亦具奏吳泌、程光奎二名,平日不通文理。
得旨會審,而伯行于揚州會審時,訊得趙晉家人軒三供詞,涉及噶禮,又得趙晉與程光奎交通關節實情,繼複得安徽布政使馬逸姿書役家人為吳泌行賄供證。
噶禮震怒,辄令夾胫箝口。
欽差張鵬翮因其子懋誠方任懷甯知縣,恐遭陷害,意頗袒噶禮。
其餘會審各大吏,俱懾噶禮權勢,亦瞻顧不敢窮究。
惟伯行必欲究出情弊,因而疏參噶禮,一面移牒暫停會審。
噶禮亦疏劾伯行七罪。
上命俱解任,交鵬翮、赫壽察審。
尋奏:“伯行劾噶禮攬賣舉人索銀五十萬兩事全虛,應革職贖徒。
”上切責鵬翮等掩飾和解。
命穆和倫、張廷樞再往嚴審。
複奏噶禮無罪;伯行誣奏督臣,應革職。
九卿等議如所拟。
上以“伯行居官清正,為天下清官第一。
噶禮操守,朕不能信。
”特命革噶禮職;伯行複任。
于是噶黨馬逸姿、李玉堂等鹹被翦除。
吳人快之。
蔡顯詩句案華亭舉人蔡顯著有《閑漁閑閑錄》,以論祀鄉賢祠節孝一條為郡紳所嫉,知府锺某亦惡之。
乾隆三十二年,有仇家讦告顯所作詩有“風雨從所好,南北杳分”;又題友人袈裟小照,有“莫教行化鳥腸國,風雨龍王行怒嗔"等句,隐約怨诽,情罪甚大。
顯被逮後,官吏鍛煉成獄,上聞,刑部拟以淩遲,得旨改斬決。
顯妾朱氏、長子必昭、門下士聞之悴、劉朝棟輩二十四人,書賈吳秋漁均譴戍。
其時華亭知縣褚啟宗,良吏也,知此獄之冤,多所全活。
青浦胡鳴玉嘗為《閑漁閑閑錄》作序。
事發被逮,年逾八十矣。
啟宗見鳴玉,力慰之。
躬赴省獄見顯,曰:“尊集序交刊名為胡某,察筆意似出先生手。
”顯悟其旨,曰:“然”,啟宗曰:“然如此,當不必累胡某。
”顯颔之。
啟宗即囑鳴玉堅辭不承。
及案獄時,顯矢口自認,如啟宗旨。
鳴玉因得釋。
又有陸珩者,年僅十五,亦被連及。
啟宗訊其年未及冠,詳請于上憲而釋之。
兩淮鹽引案乾隆三十三年,兩淮鹽政尤拔世,風聞鹽商積弊居奇,向索賄賂不遂。
乃奏稱:“上年普福奏請預提戊子綱引,仍令各商每引繳銀三兩,以備公用,共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有奇。
普福任内所辦玉器古玩等項,共動支銀八萬五千餘兩,其餘見存十九萬餘兩,請交内府查收。
”朝廷以此項銀兩,曆任鹽政并未奏聞,私行支用;檢查戶部檔案,亦無造報派用文冊,且自乾隆十年提引後,二十年來,銀數已過千餘萬,顯有蒙混欺蝕情弊。
密派江蘇巡撫彰寶會同尤拔世詳悉清查。
旋據彰寶等查複,曆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餘息銀兩,共有一千零九十餘萬兩,均未歸公。
前任鹽政高恒任内,查出收受商人所繳銀至十三萬之多。
普福任内,收受丁亥綱銀,私行開銷者,又八萬餘兩。
其曆次代購物件,借端開用者,尚未逐一查出。
奉旨褫淮商黃源德、徐尚志、黃履泰奉宸院卿銜,江廣運布政使銜,程廉德、汪啟源按察使銜。
解現任運使趙之璧、運使盧見曾、高恒、普福,并褫職;且下見曾于揚州獄以訊之。
大學士傅恒等複奏雲:“兩淮商人,疊荷恩賞卿銜,乃于曆年提引一案,将官帑視為己資。
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餘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冒侵銀至數百萬兩。
于法于情,均屬難宥。
所有查出各款銀數,自應盡數追繳。
查曆年提引,應行歸公銀,共一千零九十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六錢。
内除奉旨撥解江甯協濟差案,及解交内府抵換金銀牌锞,與一切奏明支用,并因公支取,例得開銷銀四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五厘。
又現貯在庫歸款銀二十六萬二百六十五兩六錢六分六厘。
共銀七十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兩五錢六分一厘,應如該撫等所請,免其追激外,所有各商節年領引未完納銀六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兩一錢六分六厘。
又總商借稱辛工膏火銀七十萬三千六百零二兩;又楚商濫支膏火銀二千兩;又總商代鹽政購辦器物浮開銀十六萬六百八十七兩;又各商借差支用銀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兩八錢,及辦差浮開銀六十六萬七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以上商人名下共應完納銀九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厘。
其各商代吉慶、高恒、普福購備器物銀五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兩八錢二分一厘;又交付高恒仆人張文學額、顧蓼懷經收各項銀二十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八錢五分二厘;代高恒辦檀梨器物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厘;均該商等有心結納,于中取利,亦應照該撫等所請。
高恒、普福名下,無可追抵之款,著落該商名下賠完。
通共計應追繳銀一千零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
至普福自向運庫支用并無檔冊可查之丁亥綱銀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一兩四錢三分九厘,如普福不能追抵,應于通綱總商名下均攤賠補,亦如所請辦理。
其盧見曾婪得商人代辦古玩銀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兩,例應于見曾名下勒追,但此項銀兩亦系各商有心結納運使,如見曾家屬不能全完,仍應在各商名下分賠。
曆任運使如朱續焯、舒隆安、□一裕、何煟、吳嗣爵、盧見曾、趙之璧,除盧見曾已議定治罪外,其餘各員既經該撫等訊無情弊。
已故朱續焯、舒隆安、口一裕,無庸置議;何煟、吳嗣爵不能詳請早定章程,革除積弊,均屬不合,應照私罪降三級調用。
解任運使趙之璧在任五年,于庫貯銀兩,任聽普福提用,及護鹽政時,又不據實具奏,殊屬有心徇隐,應照溺職例革職。
總督高晉前署鹽政四十餘日,前任總督尹繼善在任最久,且有統理鹽務之責,乃竟全無覺察,均難辭咎,應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盧見曾于案結前革職下獄瘐斃。
原任鹽政局高恒、普福侵蝕鹽引餘息,高恒收受銀三萬二千兩,普福私銷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均斬監候;顧蓼懷包攬漁利,絞監候。
于九月十一日由軍機大臣刑部具拟奏複依議。
其因私通信息于盧見曾而獲咎者,又有候補中書徐步雲、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軍機處行走中書趙文哲、郎中王昶,均拟徒,刑部郎中黃駿昌革職。
”得旨:“徐步雲着發往伊犁,紀昀着發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
餘依議。
” 高宗屢次南巡,疆吏竭力媚茲,一切供張承應,耗費無算。
而揚州尤鋪張揚厲,疊邀銮輿臨幸。
其費由疆吏責之鹽商,美其名為報效;及商力不支,則取償于應繳之鹽稅;不肖官吏,複從而染指焉。
三十三年六月。
上谕:“該商等借稱辦公名色,以提引應交官帑,冒稱樂輸報效濫邀褒獎;又将支用所餘,應輸運庫之項,亦乾沒不交。
其情甚屬可惡!”七月,上谕:“各商等前于屢次南巡承辦陳設諸事,彼時因念伊等出力急公,故稠疊厚加恩赉。
孰知即以官窩正款,冒認己資,既邀頂帶優榮,又複坐獲厚利,且任意浮開妄費。
如此存心,天良何在?實屬天理難容!今從寬不加罪譴,止令歸還款項”雲雲。
由此可見高宗所悔恨者,誤被鹽商誘取頂戴職銜,名為出資報效,實則于中取利。
此輩未免狡狯太甚,故有“情殊可惡”之言。
繼念我所簡用鹽政及運使各大員,身被渥恩,尚複乘機侵蝕,不止一人,彼鹽商更何足責。
爰于各大員嚴懲不赦,而鹽商惟勒令攤賠官款,褫奪章服之榮,不再加罪。
承谳者探悉上意,遂将鹽商代各大員購辦器物以承應皇差之用者,俱于商人名下追繳。
而又于借差支用與辦差浮開其數目,故加挑剔。
甚至訊系盧見曾婪索商人古玩銀兩,亦責令各商分賠,蓋自是而鹽商宿儲之銀,殆幾于傾囊而一空矣。
徐述夔《一柱樓詩》案(附韋玉振刊刻《行述》案)東台縣舉人徐述夔,著有《一柱樓詩》。
述夔故後,其子懷祖刊刻,其孫食田、書田及徐首發、沈成濯俱以校對列名。
述夔詩内多詠明季時事。
其《題正德杯》雲:“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
”(《清朝野史大觀》:“壺兒”即“胡兒”也)又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等句。
乾隆四十三年,奸民蔡嘉樹因挾食田不允贖田之嫌涉訟,遂讦告食田藏匿其祖逆詩,并摘詩内語句,指為悖逆,粘單呈控。
而藩司及府縣不欲興大獄,拟适延以消弭之。
既而其事上聞,得旨查辦。
尋将食田等解京審訊。
河道總督薩載等,旋有參劾藩司等之奏。
九月谕:“薩載等參奏查辦徐述夔悖逆詩詞一案。
徐述夔身系舉人,乃敢編造詩詞,肆其狂悖,實為罪大惡極!雖已伏冥誅,亦當按律嚴懲,以彰國法。
其孫徐食田久匿逆詞,且有賄屬縣書,捏控自首,其罪不止大逆。
緣坐東台縣知縣塗躍龍接據呈控,不即通詳嚴緝,又不查明自首抑系被控,分别究辦;藩司陶易接據縣禀,不立時嚴究,禀知督臣奏辦,顯有袒護消弭;揚州府知府謝啟昆接奉司批,不即通詳審究,罪亦無可逭。
陶易、謝啟昆、塗躍龍俱着革職。
該督等派員押解來京,交大學士、九卿、刑部嚴審。
”十月谕:“逆犯徐述夔、徐懷祖定案時,必當剖棺戮屍,以申國法;至其詩集各種,刊刻已久,流傳各省者不少。
着傳谕各省督撫,查有印本及翻刻闆片,均着解京銷毀。
” 先是,陶易接收蔡嘉樹控呈,批雲:“與爾何幹。
”又于行揚州府文内,有歌吟篇什,如“止有字句失檢,并無悖逆實迹者,首舉之人,即以所誣罪反坐;倘系蔡嘉樹挾嫌傾陷,即嚴訊拟議”雲雲。
嗣經薩載劾奏解京。
高宗親加鞫訊。
陶易供稱稿系幕友陸炎所改,并未寓目。
刑部議以陶易意存徇縱,拟斬決。
得旨改斬監候,秋後處決。
徐述夔等于十一月間經大學士九卿等議奏。
分别戮屍斬決。
得旨:徐述夔、徐懷祖俱戮屍;徐食田、徐食書、徐首發、沈成濯、陸炎俱改斬監候,秋後處決。
沈德潛時已身故。
因嘗為述夔作傳,中有“其人品行文章皆可法”之語,高宗查悉震怒。
謂傳中稱述《一柱樓詩》業已付梓。
是于其詩悖逆字句,均經德潛閱看,恬不為怪,乃轉為贊揚。
谕旨疊斥其昧恩負良。
且曰:“使其身尚在,必當重治其罪。
"嗣于述夔詩案奏結時,既将德潛官爵銜谥典革去;并将木主撤出賢良祠;又将禦賜祭葬碑文撲毀。
其不與述夔父子同膺戮屍之誅者,幸也。
同時又有韋玉振為伊父刊刻《行述》案。
玉振系贛榆縣生員。
嘗于父喪刊刻《行述》。
内有“于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并赦屢年積欠”等語。
由玉振之叔韋昭出首讦控。
蘇撫楊魁因辦理徐述夔詩案,藩司陶易以徇庇被誅,已失覺察,遂惶懼不已。
及玉振案發,于是紛紛提訊,株累多人。
見《行述》内叙述其祖著有《松西堂稿》,立派委員至玉振家查搜;又見其《家譜》内載有“日照縣丁椒圃有傳”,飛咨山東巡撫國泰密饬查複;一面帶犯至蘇确審,當将各案情節詳悉上奏。
于十月間奉谕:“查繳違礙書籍,伊等率以具文塞責。
即如徐述夔逆詞刊闆已久,該撫并未預行查出;非劉墉據實具奏,幾至漏網。
然因其詩借“朝夕”之“朝”作“朝代”之“朝”,不言“到清都”而雲“去清都”,顯有欲興明朝去本朝之意;其餘悖逆詞句之不可枚舉,實有逆詞足據,不可不辦。
今韋玉振於《行述》内擅用“赦”字,此外并無悖逆之迹。
讵可因一“赦”字遂坐以大逆重罪?楊魁因前案之失,意存惶惑,自為辦理認真,而不知其過當,着交部議處。
尋議玉振杖一百,褫革衣頂。
得旨:“韋玉振于《行述》《家譜》内妄用“赦”字及“世表”二字,此外尚無悖逆之迹,究屬僭妄。
且該犯身列宮牆自應稍知文義,乃于“赦”字“世表”僭用不忌,自當治以僭妄之罪。
該撫僅照違制律拟杖,未為允協,仍應照僭用例,杖一百、徒三年。
” 李毓昌查赈被鸩案嘉慶十三年淮陽水災,即用知縣李毓昌,由總督鐵保委查山陽縣赈事。
查得山陽縣知縣王伸漢捏報冒赈,具冊将禀揭藩司。
毓昌赴山陽時,李祥、顧祥、馬連升三仆從行。
而李祥與伸漢之仆包祥素識,因以具冊消息密告包祥。
包祥轉告伸漢。
伸漢懼,賂以重金,毓昌不為動。
使包祥囑李祥等謀竊其冊,複不可得。
伸漢益懼,謀斃毓昌以纾禍。
召李祥至縣署,授計使鸩之。
六月七日,毓昌自縣署夜飲歸寓,被酒口渴索茗。
李祥以信末湯進。
時毓昌已就寝,飲湯後苦腹痛而起。
包祥從後持其頸,馬連升解己所系帶缢之。
既死,李祥等舉屍懸于梁,以“自缢”赴縣請驗。
伸漢即趨見王谷,告知實情,口稱求其保全,不敢忘恩。
谷與伸漢同往
又王度首繳書闆之後,其父王喈鳳因窮苦無聊,憶及《西齋集》内曾有汪之珩跋語,起意圖詐,即假刻縣印,僞造移查豐利場取結之文,向汪之珩之子汪為霖詐錢未成,即被官拿獲。
經前撫臣楊魁審明,因該犯假印圖詐,雖未得财,其情較重,照僞造印信圖騙财物銀不及十兩,杖一百、流三千裡例拟流。
于乾隆四十四年九月初七日咨準部複。
所有《西齋集》闆片存于江甯書局,于上年十二月經署督臣陳輝祖彙同第九次違礙各書一并委員解京銷毀各在案。
此王仲儒所著《西齋集》奏繳之原委也。
茲據該府縣提齊應審人卷解省,臣督同藩司常齡、臬司塔琦、蘇州府知府胡觀瀾、揚州府知府恒豫、通州知州那澄,嚴加鞫訊。
據首繳書闆之王度供稱:王仲儒系其曾祖,生于明末,于康熙三十七年物故,葬于興化縣南十裡亭。
所著《西齋集》片二百二十塊,原存于伊叔王周鹭家中。
周鹭因貧苦難堪,将門堵閉出外傭工覓食。
因屋垣坍損,王度見竹簏内盛有書闆。
伊見官府出示查繳應銷書籍,恐有違礙,随邀同鄉保,于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将書闆二百二十塊全行赴縣首繳,并不敢稍有隐匿等語。
并提王仲儒各房的屬孫裔并饬訊鄰佑地保人供各相符;其喈鳳等藉書圖詐,假印訛索情事,亦訊與原案無異。
臣查王仲儒《西齋》一書,語多狂悖,雖經伊曾孫王度自行首繳,但該犯以明末時既已身入本朝,食毛履土,且曾為貢生,乃敢肆其狂吠,鸱張指斥,實屬罪大惡極!未便因伊裔孫首繳,遽寬其惡逆之罪。
應請該犯王仲儒斫棺锉屍,昭示顯戮,以申國憲,而快人心。
臣已飛饬該府縣将該犯墳墓封固,撥役看守,候奉到谕旨遵行。
該犯王仲儒生子七人:王宗植、王宗枚、王漢柏、王秦松、王江楫、王國桢、王國棟,俱已物故;現存孫三人:王維、王周鹭、王喈鳳,均經該府縣親赴各家搜查,并無收藏《西齋集》詩本。
此案逆書闆片系王喈鳳之子王度到官首繳,系在乾隆四十三年欽奉上谕予限二年呈繳。
(朱批:“旨豈可不信!”)免罪期内,可否免其治罪之處,出自聖恩。
(朱批“自應免罪。
”)至《西齋集》選詩作序之人,除程道光系安徽之新安人,毛際可系浙江之遂安人,已飛咨安徽、浙江二省,嚴查其人何年身故,有無伊等子孫收存《西齋集》詩本,分别辦理外;其籍錄江蘇之作序人李驎,已于另案所作《虬峰集》案内,經督臣薩載等查踢奏請戮屍完結;李國宋、洪嘉植、王熹儒俱久已物故。
經各該縣親詣各該後裔家内搜查。
并無《西齋詩集》,訊據各供年代久遠,委不知伊祖如何代王仲儒作序情事,應免究拟外;至作跋之汪之珩,查系如臯縣人,捐納道銜。
其跋作于乾隆二十年,緣彼時王仲儒之子王國棟在汪之珩家處館。
《西齋》向有刻本,汪之珩為之作跋,并為出資刷印。
查此等狂悖之書,早應銷毀。
乃汪之珩既為作跋,又為出資刷印,流傳煽惑,情殊可惡!(朱批:“自是一狂悖之流。
”)雖據查明,業於三十一年物故,并經該縣親往其家逐細搜查,并無存留《西齋詩集》,亦無别項違礙書本。
并提訊伊家屬人等,堅稱不知汪之珩作跋刷印情事。
但汪之珩止有一子汪為霖,現任刑部郎中,挈眷在京,伊處有無存留此書,汪為霖曾否與知伊父為《西齋集》作跋刷印之事,應請旨饬下部(朱批:“已有旨了。
若無收藏之事,亦不罪之,想其已毀之矣。
”)臣,就近查明辦理。
臣仍通饬各屬,再行出示曉谕:“如有存留《西齊集》詩本者,即行查繳,毋得隐匿;緻别經發覺自罹重罪。
”再查王仲儒之子王國棟,著有《秋吟閣詩本》,于四十五年經江西省查起闆片。
饬據該府縣訊據王國棟之子王喈鳳據稱:因四十三年聞知徐述夔逆書犯案,恐有幹礙,業将闆片銷毀;并經臣訊究王喈鳳供稱,此書亦系汪之珩幫資刊刻。
今闆片雖已毀棄,恐尚有流傳之本。
現饬一律嚴查,收繳淨盡,以仰副我皇上正入心而勵風俗之至意。
所有臣遵旨查辦緣由,理合恭摺複奏,并繕供單,恭呈禦覽。
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奉朱批:“鑒。
欽此。
” 溧水縣知縣陳璜判案失當案乾隆五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奉上谕:書麟等奏審拟溧水縣知縣陳璜,于縣民陶仁廣在無服族叔祖陶宇春典鋪内為夥,竊物潛逃,該縣将陶仁廣之兄陶仁慶及同典之周記爽辄用刑求一案,将陶仁廣依竊盜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無服之親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裡,陳璜訊無吓詐故勘情事,已經參革,應毋庸議。
所拟均未允當。
夫律設大法,理順人情,親屬相盜,較之尋常竊盜,得邀末減者,原因孝友睦姻任恤之道,本應赒急,如果嫡親卑幼,貧乏不能自存,而尊長置之膜外,其卑幼因而竊取财物者,律以親屬相盜免議之例,情屬可原,自應末減其罪。
今陶仁廣系陶宇春無服族侄孫,支屬甚遠。
陶宇春令其在典管理首飾,并非素無照應者可比。
乃陶仁廣辄敢竊取金珠銀兩,潛逃楚省,以緻同典商夥周記爽及伊胞兄陶仁慶均被嚴刑。
況村鎮典鋪,資本不過千餘兩,而陶仁廣所竊估贓,競至三百餘兩,緻累陶宇春照數賠補,又遭訟累,中人之産,不因此而蕩盡耶。
此而尚得照律減流,其何以懲竊盜而安善良?嗣後親屬相竊,五服以内者,自應照律末減,其五服以外而贓數逾貫者,仍應按律問拟絞候。
但念其究屬本支,秋審時入于免勾,情理實當。
所有陶仁廣一犯即應照此辦理。
蓋明刑所以弼教,聯之所以從嚴辦理者,正恐愚民無知,恃有親屬議減之條,肆意攘竊。
如陶仁廣之贓數逾貫,累及尊長受刑,并至破家,不得不加重懲治,正以維持孝友睦姻任恤之道;而定拟絞罪後,秋審時複予免勾,是于懲創奸宄之中,仍不失孝友睦姻任恤之義,庶情法兩得其平。
着刑部即将期功缌麻以及無服相盜之案,仍行分别等差,并按照贓數,妥議具奏,不得仍照舊例,概予減等免議。
至該縣陳璜于陶宇春被竊一案,事主并未控告到案,而該縣以無據風聞,辄将無辜之陶仁慶及周記爽疊事刑求,自因陶宇春系開設典鋪之人,意圖訛索,情節顯然。
該督撫折内所稱以事幹人命,迹涉可疑,是以該縣用刑訊問,實無吓詐故勘等語,不過曲為開脫,殊不可信。
此等貪酷劣員,僅予革職,不足蔽辜。
陳璜著發往軍台,效力贖罪,餘着照所拟完結。
折并發。
欽此。
康熙三十八年寬釋罪犯案清康熙三十八年三月,谕刑部:“朕愛養民生,慎重刑獄,凡有奏谳,時示矜全。
茲銮輿南巡,見沿途老幼男婦,環跪歡迎,朕甚嘉悅。
念此編氓,皆吾赤子,原期生聚教訓,共底善良。
其或陷于刑章,緻困囹圄,改過無路,恻然傷之。
所經山東、江南兩省,見在監禁人犯,除十惡死罪及诏款不赦等罪并官吏犯贓不宥外,其餘自康熙三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以前死罪以下已結末結,俱着寬釋。
此朕巡幸所至,欲使并生之至意。
可通行曉谕,令鹹悉朕懷。
” 辛卯科場案康熙五十年,辛卯科江南鄉試正主考左必番、副主考趙晉,九月初九日榜發第一名為桐城劉捷,而場商子弟,多中式者。
喧傳趙晉與總督噶禮通同賄賣關節,蘇郡諸生千餘人,集玄妙觀,推廪生丁爾戬為首,使人舁五路财神像入府學,教官勸谕不從,銷之于明倫堂。
有:“左邱明有眼無珠,趙子龍混身是膽”之聯語。
或以紙糊“貢院”扁額,改其字為“賣完”。
噶禮不得已上聞,将爾戬等羁禁,拟以誣控反坐。
十月,蘇撫張伯行奏:“今歲江南文闱榜發後,議論紛紛。
于九月二十四日,有數百人擡擁财神,直入學宮,口稱“科場不公。
”臣不敢隐匿,相應奏明。
得旨:“該部嚴察議奏。
”十一月朔,禮部議複江南科場一案,應行文該督撫,将舉人吳泌等解京,請與複試。
如果文義不通,即将情弊嚴審拟罪,得旨:著張鵬翮會同江南江西總督、江蘇安徽巡撫,在揚州地方徹底詳察,嚴加審明具奏。
左必番、趙晉俱著解任發往質審。
越年二月,張伯行奏參噶禮得銀五十萬兩,賄賣舉人程光奎、吳泌等,不肯審明,請将噶禮解任嚴審。
得旨:“噶禮著解任。
此事著張鵬翮會同總漕赫壽确審具奏”。
噶禮旋奏辯被誣,乞賜對質。
得旨:“張伯行著解任。
”六月,張鵬翮等又奏查察正考官左必番奏參吳泌等賄賣舉人一案。
将吳泌等拟絞監候,秋後處決;副考官趙晉、同考官王曰俞、方名俱著革職,佥發煙瘴地方充軍;正考官左必番所參雖實,而取中舉人,革退四名,應将左必番革職。
上谕大學士等:“考試關系重大。
從前科場有此弊法,俱議軍法從事。
今趙晉于考試時私受賄賂,暗通關節,張鵬翮等并未将伊拿問嚴審;且趙晉行止不端,舉國無不知者,左必番昏愚已甚,被趙晉欺弄。
今但照革去舉人三四名之例,僅以革職軍流草率完結,可乎?此案着發回,着大學士九卿等詳看,會議具奏。
” 五十二年正月,九卿議複:“江南科場賄通關節之副考官編修趙晉,原拟斬監候,但擅通關節,大幹法紀,應照順治丁酉科場例改斬立決。
呈薦吳泌等試卷之同考官句容縣知縣王曰俞,通同作弊,應改斬立決。
夤緣中式之吳泌及說事通賄之俞繼祖等,照原拟絞監候。
呈薦程光奎試卷之同考官山陽縣知縣方名,平素與程光奎往來,見過程光奎之文。
程光奎在場内鈔錄省文,方名明知其文,即行呈薦;榜後又向索賄,應改斬立決。
其場前在貢院内埋藏文字入場鈔寫中式之程光奎,照原拟絞監候。
請人代筆中式之徐宗轼及夾帶文字中式之席玕,并照原拟枷責。
正考官副都禦史左必番系專任科場之官,失于覺察,應革職。
”從之,趙晉于定谳後斃于揚州獄中。
張伯行第一次疏劾科場不公時,左必番亦具奏吳泌、程光奎二名,平日不通文理。
得旨會審,而伯行于揚州會審時,訊得趙晉家人軒三供詞,涉及噶禮,又得趙晉與程光奎交通關節實情,繼複得安徽布政使馬逸姿書役家人為吳泌行賄供證。
噶禮震怒,辄令夾胫箝口。
欽差張鵬翮因其子懋誠方任懷甯知縣,恐遭陷害,意頗袒噶禮。
其餘會審各大吏,俱懾噶禮權勢,亦瞻顧不敢窮究。
惟伯行必欲究出情弊,因而疏參噶禮,一面移牒暫停會審。
噶禮亦疏劾伯行七罪。
上命俱解任,交鵬翮、赫壽察審。
尋奏:“伯行劾噶禮攬賣舉人索銀五十萬兩事全虛,應革職贖徒。
”上切責鵬翮等掩飾和解。
命穆和倫、張廷樞再往嚴審。
複奏噶禮無罪;伯行誣奏督臣,應革職。
九卿等議如所拟。
上以“伯行居官清正,為天下清官第一。
噶禮操守,朕不能信。
”特命革噶禮職;伯行複任。
于是噶黨馬逸姿、李玉堂等鹹被翦除。
吳人快之。
蔡顯詩句案華亭舉人蔡顯著有《閑漁閑閑錄》,以論祀鄉賢祠節孝一條為郡紳所嫉,知府锺某亦惡之。
乾隆三十二年,有仇家讦告顯所作詩有“風雨從所好,南北杳分”;又題友人袈裟小照,有“莫教行化鳥腸國,風雨龍王行怒嗔"等句,隐約怨诽,情罪甚大。
顯被逮後,官吏鍛煉成獄,上聞,刑部拟以淩遲,得旨改斬決。
顯妾朱氏、長子必昭、門下士聞之悴、劉朝棟輩二十四人,書賈吳秋漁均譴戍。
其時華亭知縣褚啟宗,良吏也,知此獄之冤,多所全活。
青浦胡鳴玉嘗為《閑漁閑閑錄》作序。
事發被逮,年逾八十矣。
啟宗見鳴玉,力慰之。
躬赴省獄見顯,曰:“尊集序交刊名為胡某,察筆意似出先生手。
”顯悟其旨,曰:“然”,啟宗曰:“然如此,當不必累胡某。
”顯颔之。
啟宗即囑鳴玉堅辭不承。
及案獄時,顯矢口自認,如啟宗旨。
鳴玉因得釋。
又有陸珩者,年僅十五,亦被連及。
啟宗訊其年未及冠,詳請于上憲而釋之。
兩淮鹽引案乾隆三十三年,兩淮鹽政尤拔世,風聞鹽商積弊居奇,向索賄賂不遂。
乃奏稱:“上年普福奏請預提戊子綱引,仍令各商每引繳銀三兩,以備公用,共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有奇。
普福任内所辦玉器古玩等項,共動支銀八萬五千餘兩,其餘見存十九萬餘兩,請交内府查收。
”朝廷以此項銀兩,曆任鹽政并未奏聞,私行支用;檢查戶部檔案,亦無造報派用文冊,且自乾隆十年提引後,二十年來,銀數已過千餘萬,顯有蒙混欺蝕情弊。
密派江蘇巡撫彰寶會同尤拔世詳悉清查。
旋據彰寶等查複,曆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餘息銀兩,共有一千零九十餘萬兩,均未歸公。
前任鹽政高恒任内,查出收受商人所繳銀至十三萬之多。
普福任内,收受丁亥綱銀,私行開銷者,又八萬餘兩。
其曆次代購物件,借端開用者,尚未逐一查出。
奉旨褫淮商黃源德、徐尚志、黃履泰奉宸院卿銜,江廣運布政使銜,程廉德、汪啟源按察使銜。
解現任運使趙之璧、運使盧見曾、高恒、普福,并褫職;且下見曾于揚州獄以訊之。
大學士傅恒等複奏雲:“兩淮商人,疊荷恩賞卿銜,乃于曆年提引一案,将官帑視為己資。
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餘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冒侵銀至數百萬兩。
于法于情,均屬難宥。
所有查出各款銀數,自應盡數追繳。
查曆年提引,應行歸公銀,共一千零九十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六錢。
内除奉旨撥解江甯協濟差案,及解交内府抵換金銀牌锞,與一切奏明支用,并因公支取,例得開銷銀四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五厘。
又現貯在庫歸款銀二十六萬二百六十五兩六錢六分六厘。
共銀七十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兩五錢六分一厘,應如該撫等所請,免其追激外,所有各商節年領引未完納銀六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兩一錢六分六厘。
又總商借稱辛工膏火銀七十萬三千六百零二兩;又楚商濫支膏火銀二千兩;又總商代鹽政購辦器物浮開銀十六萬六百八十七兩;又各商借差支用銀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兩八錢,及辦差浮開銀六十六萬七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以上商人名下共應完納銀九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厘。
其各商代吉慶、高恒、普福購備器物銀五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兩八錢二分一厘;又交付高恒仆人張文學額、顧蓼懷經收各項銀二十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八錢五分二厘;代高恒辦檀梨器物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厘;均該商等有心結納,于中取利,亦應照該撫等所請。
高恒、普福名下,無可追抵之款,著落該商名下賠完。
通共計應追繳銀一千零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
至普福自向運庫支用并無檔冊可查之丁亥綱銀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一兩四錢三分九厘,如普福不能追抵,應于通綱總商名下均攤賠補,亦如所請辦理。
其盧見曾婪得商人代辦古玩銀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兩,例應于見曾名下勒追,但此項銀兩亦系各商有心結納運使,如見曾家屬不能全完,仍應在各商名下分賠。
曆任運使如朱續焯、舒隆安、□一裕、何煟、吳嗣爵、盧見曾、趙之璧,除盧見曾已議定治罪外,其餘各員既經該撫等訊無情弊。
已故朱續焯、舒隆安、口一裕,無庸置議;何煟、吳嗣爵不能詳請早定章程,革除積弊,均屬不合,應照私罪降三級調用。
解任運使趙之璧在任五年,于庫貯銀兩,任聽普福提用,及護鹽政時,又不據實具奏,殊屬有心徇隐,應照溺職例革職。
總督高晉前署鹽政四十餘日,前任總督尹繼善在任最久,且有統理鹽務之責,乃竟全無覺察,均難辭咎,應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盧見曾于案結前革職下獄瘐斃。
原任鹽政局高恒、普福侵蝕鹽引餘息,高恒收受銀三萬二千兩,普福私銷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均斬監候;顧蓼懷包攬漁利,絞監候。
于九月十一日由軍機大臣刑部具拟奏複依議。
其因私通信息于盧見曾而獲咎者,又有候補中書徐步雲、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軍機處行走中書趙文哲、郎中王昶,均拟徒,刑部郎中黃駿昌革職。
”得旨:“徐步雲着發往伊犁,紀昀着發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
餘依議。
” 高宗屢次南巡,疆吏竭力媚茲,一切供張承應,耗費無算。
而揚州尤鋪張揚厲,疊邀銮輿臨幸。
其費由疆吏責之鹽商,美其名為報效;及商力不支,則取償于應繳之鹽稅;不肖官吏,複從而染指焉。
三十三年六月。
上谕:“該商等借稱辦公名色,以提引應交官帑,冒稱樂輸報效濫邀褒獎;又将支用所餘,應輸運庫之項,亦乾沒不交。
其情甚屬可惡!”七月,上谕:“各商等前于屢次南巡承辦陳設諸事,彼時因念伊等出力急公,故稠疊厚加恩赉。
孰知即以官窩正款,冒認己資,既邀頂帶優榮,又複坐獲厚利,且任意浮開妄費。
如此存心,天良何在?實屬天理難容!今從寬不加罪譴,止令歸還款項”雲雲。
由此可見高宗所悔恨者,誤被鹽商誘取頂戴職銜,名為出資報效,實則于中取利。
此輩未免狡狯太甚,故有“情殊可惡”之言。
繼念我所簡用鹽政及運使各大員,身被渥恩,尚複乘機侵蝕,不止一人,彼鹽商更何足責。
爰于各大員嚴懲不赦,而鹽商惟勒令攤賠官款,褫奪章服之榮,不再加罪。
承谳者探悉上意,遂将鹽商代各大員購辦器物以承應皇差之用者,俱于商人名下追繳。
而又于借差支用與辦差浮開其數目,故加挑剔。
甚至訊系盧見曾婪索商人古玩銀兩,亦責令各商分賠,蓋自是而鹽商宿儲之銀,殆幾于傾囊而一空矣。
徐述夔《一柱樓詩》案(附韋玉振刊刻《行述》案)東台縣舉人徐述夔,著有《一柱樓詩》。
述夔故後,其子懷祖刊刻,其孫食田、書田及徐首發、沈成濯俱以校對列名。
述夔詩内多詠明季時事。
其《題正德杯》雲:“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
”(《清朝野史大觀》:“壺兒”即“胡兒”也)又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等句。
乾隆四十三年,奸民蔡嘉樹因挾食田不允贖田之嫌涉訟,遂讦告食田藏匿其祖逆詩,并摘詩内語句,指為悖逆,粘單呈控。
而藩司及府縣不欲興大獄,拟适延以消弭之。
既而其事上聞,得旨查辦。
尋将食田等解京審訊。
河道總督薩載等,旋有參劾藩司等之奏。
九月谕:“薩載等參奏查辦徐述夔悖逆詩詞一案。
徐述夔身系舉人,乃敢編造詩詞,肆其狂悖,實為罪大惡極!雖已伏冥誅,亦當按律嚴懲,以彰國法。
其孫徐食田久匿逆詞,且有賄屬縣書,捏控自首,其罪不止大逆。
緣坐東台縣知縣塗躍龍接據呈控,不即通詳嚴緝,又不查明自首抑系被控,分别究辦;藩司陶易接據縣禀,不立時嚴究,禀知督臣奏辦,顯有袒護消弭;揚州府知府謝啟昆接奉司批,不即通詳審究,罪亦無可逭。
陶易、謝啟昆、塗躍龍俱着革職。
該督等派員押解來京,交大學士、九卿、刑部嚴審。
”十月谕:“逆犯徐述夔、徐懷祖定案時,必當剖棺戮屍,以申國法;至其詩集各種,刊刻已久,流傳各省者不少。
着傳谕各省督撫,查有印本及翻刻闆片,均着解京銷毀。
” 先是,陶易接收蔡嘉樹控呈,批雲:“與爾何幹。
”又于行揚州府文内,有歌吟篇什,如“止有字句失檢,并無悖逆實迹者,首舉之人,即以所誣罪反坐;倘系蔡嘉樹挾嫌傾陷,即嚴訊拟議”雲雲。
嗣經薩載劾奏解京。
高宗親加鞫訊。
陶易供稱稿系幕友陸炎所改,并未寓目。
刑部議以陶易意存徇縱,拟斬決。
得旨改斬監候,秋後處決。
徐述夔等于十一月間經大學士九卿等議奏。
分别戮屍斬決。
得旨:徐述夔、徐懷祖俱戮屍;徐食田、徐食書、徐首發、沈成濯、陸炎俱改斬監候,秋後處決。
沈德潛時已身故。
因嘗為述夔作傳,中有“其人品行文章皆可法”之語,高宗查悉震怒。
謂傳中稱述《一柱樓詩》業已付梓。
是于其詩悖逆字句,均經德潛閱看,恬不為怪,乃轉為贊揚。
谕旨疊斥其昧恩負良。
且曰:“使其身尚在,必當重治其罪。
"嗣于述夔詩案奏結時,既将德潛官爵銜谥典革去;并将木主撤出賢良祠;又将禦賜祭葬碑文撲毀。
其不與述夔父子同膺戮屍之誅者,幸也。
同時又有韋玉振為伊父刊刻《行述》案。
玉振系贛榆縣生員。
嘗于父喪刊刻《行述》。
内有“于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并赦屢年積欠”等語。
由玉振之叔韋昭出首讦控。
蘇撫楊魁因辦理徐述夔詩案,藩司陶易以徇庇被誅,已失覺察,遂惶懼不已。
及玉振案發,于是紛紛提訊,株累多人。
見《行述》内叙述其祖著有《松西堂稿》,立派委員至玉振家查搜;又見其《家譜》内載有“日照縣丁椒圃有傳”,飛咨山東巡撫國泰密饬查複;一面帶犯至蘇确審,當将各案情節詳悉上奏。
于十月間奉谕:“查繳違礙書籍,伊等率以具文塞責。
即如徐述夔逆詞刊闆已久,該撫并未預行查出;非劉墉據實具奏,幾至漏網。
然因其詩借“朝夕”之“朝”作“朝代”之“朝”,不言“到清都”而雲“去清都”,顯有欲興明朝去本朝之意;其餘悖逆詞句之不可枚舉,實有逆詞足據,不可不辦。
今韋玉振於《行述》内擅用“赦”字,此外并無悖逆之迹。
讵可因一“赦”字遂坐以大逆重罪?楊魁因前案之失,意存惶惑,自為辦理認真,而不知其過當,着交部議處。
尋議玉振杖一百,褫革衣頂。
得旨:“韋玉振于《行述》《家譜》内妄用“赦”字及“世表”二字,此外尚無悖逆之迹,究屬僭妄。
且該犯身列宮牆自應稍知文義,乃于“赦”字“世表”僭用不忌,自當治以僭妄之罪。
該撫僅照違制律拟杖,未為允協,仍應照僭用例,杖一百、徒三年。
” 李毓昌查赈被鸩案嘉慶十三年淮陽水災,即用知縣李毓昌,由總督鐵保委查山陽縣赈事。
查得山陽縣知縣王伸漢捏報冒赈,具冊将禀揭藩司。
毓昌赴山陽時,李祥、顧祥、馬連升三仆從行。
而李祥與伸漢之仆包祥素識,因以具冊消息密告包祥。
包祥轉告伸漢。
伸漢懼,賂以重金,毓昌不為動。
使包祥囑李祥等謀竊其冊,複不可得。
伸漢益懼,謀斃毓昌以纾禍。
召李祥至縣署,授計使鸩之。
六月七日,毓昌自縣署夜飲歸寓,被酒口渴索茗。
李祥以信末湯進。
時毓昌已就寝,飲湯後苦腹痛而起。
包祥從後持其頸,馬連升解己所系帶缢之。
既死,李祥等舉屍懸于梁,以“自缢”赴縣請驗。
伸漢即趨見王谷,告知實情,口稱求其保全,不敢忘恩。
谷與伸漢同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