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刑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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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反坐之律,亦無以防止其奸惡也。

     沈天甫等僞撰之逆詩,原名為《忠義錄》。

    結案之明年,有姜元衡者,即墨黃指揮培之家奴也,略識文字,而私有憾於主人。

    乃删易天甫等所撰,增入黃氏唱和詩,呈控其主,與兄弟子侄作詩诽謗本朝;又與顧炎武搜輯諸人詩,皆有讪語;并以《忠義錄》指為炎武所作,株連者二十餘人。

    後因援天甫故牍,證明元衡所呈控之書即天甫陷人之書。

    被誣者均得釋。

    炎武有叛仆陸恩,見炎家中落,受葉方恒千金,欲告炎武“通海”,冀其懼罪出亡,不再向方恒贖取田質之良田也。

    炎武怒,數而沈之江。

    仆婿投身裡豪訟之,擊奴家危甚。

    會曲周路澤農救之,得免。

    此田六善疏稱在南方者不曰“通海”,則曰“逆書”者也。

    二案俱系奴讦主人。

    因連數附記于此。

     允祀允禟案案清雍正即位之四年,允祀、允禟等因結黨獲罪,上谕八旗。

    四年五月上谕中曆述允祀等罪中,引穆景遠、秦道然、何圖、張瞎子等口供。

    秦道然字雒生,江蘇康熙四十八年進士,禮科給事中,據秦瀛撰《秦道然傳》載,其在獄凡十四年,至乾隆初,始得釋。

    茲錄秦道然初在江南被拘,由刑部左侍郎黃炳等在江南審訊,第一次供單并邵元龍奏參允禟、秦道然折。

    餘見《清故文獻叢編》。

     刑部左侍郎臣黃炳、兩江總督臣查弼納謹奏:為複奏事。

    雍正四年二月初六日,皇上禦門理事,臣黃炳面奉上谕,查審秦道然一案。

    二月初七日,恭請聖訓,欽奉面谕:此事你會同查弼納在江甯省城審理。

    将邵元龍原案與姚子孝原案俱帶去,逐款詳細問他。

    他系漢人,非别人可比。

    為何幫助允禟作惡,吓詐人?所作所為之事,惡亂已極,且口出狂言,說允禟有帝王體。

    此等謀為不軌,他罪該誅戮。

    朕寬恩铙他,發回原籍,着他完銀助饷。

    他又将所有家産俱行藏匿。

    他所行之事,已據姚子孝盡行供出。

    叫他将允禵、允祀、允禟所作所為之事,一一詳細供出,朕還寬他。

    他說了後你奏。

    你仍在彼候旨。

    等因。

    欽此。

    臣随于二月初八日起程至二月二十九日到江甯省城,即會同督臣查弼納逐一研訊。

     問秦道然:奉旨叫問你,你系漢人,非别人可比,幫助允禟作惡,吓詐人。

    所作所為之事,惡亂已極,且口出狂言,說允禟有帝王體。

    此等謀為不軌,你該誅戮。

    皇上寬恩饒你,發回原籍,着你完銀助饷。

    你又将所有家産俱行藏匿。

    你所作之事,已據姚子孝盡行供出。

    你可将允禵、允祀、允禟所作所為之事,一一詳細供來。

    你若實說了,皇上還寬你。

     供:我蒙聖祖皇帝發在允禟處教書,不合管理他家務事,又稱大人罪該死。

    但我管事半年後,就改了給事中,曾求允禟說,如今做了言官,恐不便行走。

    允禟不肯。

    允禟作惡詐人,我不但不能谏阻,反倚允禵之勢,曾向總督滿丕詐得銀八百兩。

    又因允禟問及佟國勷,我便說他惡處,允禟叫首他,詐了他萬金,我也得銀三百兩,又詐得原任吏部郎中陳汝弼銀六百兩,原任内閣學士宋大銀五百兩,原任河南知府李廷臣銀一百二十兩;又班柱兒、何玉柱合謀詐永福銀兩,允禟得了三十萬,何玉柱、班柱兒也得了二萬兩,我也得了一千兩。

    再允禟叫永壽之妻拜了乾女兒了,永壽八萬兩銀子,是班柱兒經手的。

    允禟從前家私,不滿二十萬。

    自與明家結親之後,現銀約有四十餘萬兩,田産房屋生意等項,約還有三十餘萬兩。

    這都是實話。

    我在允禟家中二十年,如此惡亂之事甚多,年遠不能全記,罪又該死。

    我又向人說,允禟為人寬洪大量,茲祥恺悌,要人知道他好處。

    這是我不軌的心,罪該萬死!我如此罪惡多端,蒙皇上不即誅戮,發回辦饷。

    聖恩高厚,天地難量。

    我的家私,何敢藏匿;隻因六個月限内,變産不及,緻拟立決。

    皇上又緩我之死。

    此實夢想不到之恩,生生世世,不能盡犬馬之報。

    我已完銀一萬兩餘,現在陸績措繳,務期清完。

    至於允禟、允祀、允禵所作之事,何敢不詳細供出。

    當初聖祖皇帝因允禟為人不好,又糊塗,又與允祀、允禵私相結好,是以聖祖甚不喜歡允禟。

    允禟因聖祖不喜歡他,又因皇上及三爺、五爺、七爺、十爺都封了王,允禟、允禵隻封了貝子,允禟心中不快。

    曾将手在頭上拿了翎子,向門上衆人說:“你們看我頭上的翎子有甚麼好看!”這明是怨望聖祖的意思。

    後來懶待行走,便稱有瘋痰之症。

    這又是欺诳聖祖處。

    那年允祀病後,允禟向允祀說:“阿哥,你病雖好了,這拐棍子卻不可棄吊。

    你仍舊裝病。

    ”因此允祀也拿了拐棍子裝病。

    允禟自己裝病,已大不是了;又叫别人裝病,欺诳聖祖,更加不是了。

    那年大阿哥圈起之後,允禟曾對我說:“這叫做甚麼圈法?比我們隻隔得一層門罷了。

    ”嫌圈得大阿哥松,又是抱怨聖祖的意思。

    這都是允禟不忠不孝處。

    皇上登極後十餘日,打發一人到禮科來向我說:“皇上問起你來了,說你是漢人,如何管家務事?為何待你這樣好?恐怕要叫你問你。

    須打點說話答應。

    ”這是允禟欺君處。

    再允禟在各衙門弄錢之事甚多。

    這是人人知道的。

    即如戶部貴州司書辦缺,向來是允禟的。

    至允祀為人最會沽名,待人好,說話謙和。

    這都是他裝出來的這假樣子,要得美名。

    允禟也曾對我說過:八爺會沽名。

    如當初托何焯之弟,在南方各處買書甚多。

    這些南方的文土,都說允祀極是好學,極是個好王子。

    這都是要人揚他美名,收拾人心的意思。

    不過要得東宮,這明是他謀為不軌處。

    他與允禟、允禵相好的意思,不過要此二人做他的羽翼。

    允禵是傾心悅服允祀的。

    我還聞得允祀不遵聖祖戒酒之訓,在家常吃酒,醉後要亂打人。

    這是允祀不孝處。

    再何焯有一小女兒,允祀養在府中。

    這是允祀大不是處。

    何焯是允祀侍書之官,将他女兒養在府中,如何使得?聞說這是福金的主意。

    後來女子長成,曾否放出,問允祀便知。

    還聞得人都說,八府中的事,都是福金做主。

    允祀頗為所制。

    平常人家婦女為主,尚且使不得,何況親王府中如何使得?再那一年聖祖命允禵随往熱河。

    允禵托病不肯去。

    聖祖大不悅。

    後允禟啟奏,願帶着允禵同走。

    聖祖不準,都不叫去。

    叫允禟、允禵跟前親信之人滿丕等随去當苦差。

    衆人出京之日,允禵親在城外送他們說:“這都是我累及你們受辛苦了。

    ”各給他們“平安”兩字。

    衆人無不感激。

    這明是抱怨聖祖的意思。

    況衆人感激允禵,置聖祖于何地?這是允禵不忠不孝處。

    再二阿哥在東宮時,允祀、允糖、允禵時有抱怨之言。

    阿哥未廢,是三位的主子。

    若抱怨如何使得?即如二阿哥昔日與皇上亦甚平常。

    允禟告訴我說:“二阿哥得罪時,聖祖将廢東宮的告天文命,大阿哥同衆阿哥拿與二阿哥看。

    二阿哥說:“我的皇太子是皇父給的。

    皇父要廢就廢,免了告天罷。

    大阿哥将此語啟奏時,聖祖說:“他的話都不成話。

    做皇帝的受天之命,豈有這樣大事可以不告天的麼?以後他的話你們不必來奏。

    ”大阿哥将此旨意傳與二阿哥。

    二阿哥又說:“皇父若說我别樣的不是,事事都有。

    隻是弑逆事,我實無此心。

    須代我奏明。

    ”大阿哥說:“旨意不叫奏,誰敢再奏!”大阿哥辭色甚不好。

    允禟向皇上說:“此事關系得大,似乎該奏。

    ”皇上毅然說:“九阿哥說的是,便擔了不是,也該替他奏一奏。

    ”大阿哥不肯。

    皇上雲:“你不奏我就奏。

    ”大阿哥不得已,同皇上将此言奏上。

    聖祖雲:“你們奏得是,可将他項上鎖開了,别的留着。

    對他說:為你得了瘋病,所以鎖你。

    後來複立之意,從此而起。

    二阿哥初廢時,允禟說,皇上十分着急,狠要救他,甚為難得等語。

    這都是我聽見的說話。

    隻看皇上如此,三位阿哥抱怨二阿哥,如何使得?又皇上不但待二阿哥如此好,即待衆阿哥沒有個不好的。

    即如允禵、允禟封貝子時,皇上特啟奏雲:“我們一樣的人,尊卑太覺不齊,于心不安;原将我們降一等,他們升一等,庶幾相安。

    “聖祖不準雲:“他們不得不是,也與你們一樣;他們自己得了不是,與你們何幹?”可見皇上原待衆阿哥好的。

    三位阿哥自做許多不是。

    如何使得? 邵元龍奏參折:臣邵元龍謹奏。

    竊臣奉聖祖仁皇帝派臣在允禟前行走,不能順承允禟,日見疏遠,雖允禟蹤迹詭秘,不能盡知,然其悖亂惡迹,亦有知之最真者,敬為皇上列款陳之。

     一、允禟原系庸惡陋劣之人。

    起初猶肯讀書寫字,後與秦道然日近日親,不複與臣見面。

    每日令秦道然由角門私進,三鼓方出。

    不知密商何事。

     一、允禵出兵之時,允禟日至其家,四五鼓方回。

    不知所商何事;亦令秦道然往見。

     一、秦道然與太監何玉柱、管事人班住兒,結為弟兄,狐群狗黨,行事兇惡。

    臣時勸阻,反緻懷恨,幾欲陷臣于死地。

     一、允禟令太監何玉柱往關東私刨人參,又令人在天津霸占木行,惟知射利,不畏國法。

     一、允禟使太監何玉柱在天津、蘇、揚等處貨買良家子女。

    其不原賣身者,何玉柱扮作新郎,假稱安三之子,明媒娶來,暗入貝子之室。

     一、允禟使太監張瞎子控聽各宮消息,姚子孝往來允禵用兵之處。

    今二人尚在允禟處,恐不安靜。

    以上數款,臣謹實奏。

    允禟之居心奸險,行事悖亂,亦可見大概。

    臣前屢次告假回籍,允禟雲:“誰耐煩替你奏啟?”臣實無可如何。

    隻得閉門讀書,絲毫不管。

    門上人見臣不肯順承,皆笑臣駿愚。

    秦道然中進士、做翰林、選科道,皆允禟代為囑托營謀。

    臣功名并無寸進,一貧如洗,無妻無子,隻有一妾一女相依,守困度日,盡在聖明洞鑒之中。

    至于允禟行止不端,不忠不孝,專以貨财收買人心,臣目擊最真,若将浼焉。

    每讀皇上谕旨,言言切當,字字公平。

    臣以為皆皇上寬宥之處,并無不公不當之處。

    即如皇上所降秦道然旨意,洞見小人之肺腑,雖其親戚,亦皆稱快,仰誦皇上聖明;何況臣素與秦道然如冰炭也。

    臣系皇上之士民,斷不敢自外于聖明,反為悖亂之人隐瞞也。

    謹将見聞最确之事,繕折上渎天聽。

    伏祈聖慈垂鑒。

    臣不勝戰嘹悚惕之至,謹奏。

     高斌、張師載河工舞弊案乾隆十八年九月癸酉谕:“銅山縣堤工潰決,已降旨将贻誤工程之同知李焯、守備張賓于該工次即行正法。

    高斌、張師載特加曲宥。

    此旨尚未明發,可傳谕策楞等将高斌、張師載與李焯、張賓一同綁縛,詢問高斌等二人,有何回奏之語。

    并詢以河工弊窦叢生,以緻在在沖決,此皆由伊二人平時負恩徇縱之故,久宜自知罪戾;及聞銅山堤工漫決,亦當恐懼惶悚,何以并無一言,競若全視為策楞、富勒赫之事者?然在朕雖已委曲加恩,伊等未必不反謂處之過當也。

    二人有何回奏,着即記明。

    俟押赴行刑處所,令其目睹李焯、張賓行刑訖,再宣旨仍将伊二人釋放;并問伊二人有何回奏言語,一一據實奏聞。

    其明發谕旨,俟一二日後再發;若稍露,惟策楞是問。

    此旨已到,即先處分。

    ”尋奏:“臣等于二十九日傳齊高斌等,一面綁縛,一面傳旨詢問。

    高斌、張師載俱稱分應處死,無辭回奏。

    臣等一同押赴堤旁,将李焯、張賓斬決後,傳旨将高斌、張師載釋放;即問伊有何回奏。

    二人昏迷在地,醒後奏稱:“我二人悔已無及。

    此時除感恩圖報,心中并無别念。

    ”報聞。

     十二月丙午,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稱,河工虧空各案,該參員等因虧空數多,思圖狡展,應追應抵款項,多有牽混。

    見在按款研鞫等語。

    看來此又系尹繼善舊習未除,不覺自然流露矣。

    河員虧空,總以一年為限,如限内不完,即行正法。

    從前所降谕旨甚明,其款項細瑣,舉所不論。

    尹繼善折内故用‘狡展’、‘牽混’等字樣,以見其查辦甚嚴而實則為虧空各員預存地步,不過欲一年限滿時,仍以牽混未清,未便即行正法搪塞耳。

    此等伎倆,伊自問豈能于朕前嘗試耶?伊如欲為該參員等狡展,惟肯以一己之首領代之,則亦聽其自為計耳。

    前者高斌、張師載陪綁河幹,未即正法。

    看此光景,将來必以見任總河置之重典而後已耶?南河惡習至此,不加顯戮,何能痛革!朕辦理庶政,言出法随,務在必行。

    着傳谕尹繼善,令其知所自處。

    再所有各該參員内,如防範不能嚴密,或有畏罪自戕,冀逃憲典者,尹繼善即欲腼顔見朕,其可得乎!此處向已嚴谕策楞,令其轉告新任。

    今策楞之責已卸,不知曾告尹繼善否耶?亦令據實具奏。

    ”尋奏:“虧空各案,自當依限嚴追;各參員不使畏罪自戕之旨,前策楞于臣到江時已詳悉告知,俱派妥役看守,仍不時密察報聞。

    ” 十九年秋七月丁亥,谕軍機大臣等:“尹繼善等奏稱南河虧空人員,限期将滿,兩月以來,竭力追比,多有力不能完者。

    陳克浚等八人犯,應于七月二十八日正法。

    羅綸等二犯,應于九月初五日正法。

    其未完銀兩,着落各家屬追繳,并查家産變抵;倘不足數,仍著落高斌、張師載賠補等語,已于折内批示矣。

    可着尹繼善嚴行傳谕高斌、張師載,南河虧空之案,實由伊二人所緻。

    陳克浚等雖經正法,而未完帑項,尚有十數萬之多,不于高斌、張師載是問而誰問?使各犯家資尚可措繳,自必依限完納,以冀保全首領。

    今該犯等既伏厥辜,即嚴比家屬,查變家産,亦屬有名無實。

    是此未完之項,豈可終歸無着耶?伊二人上年曾有以二萬金贖罪之請。

    此何等罪,可以言贖?且亦思各犯虧空至十數萬金,是即伊二人之虧空,而乃欲以二萬金贖罪,是何言耶?伊二人系上年即應正法之人,朕格外加恩特予寬宥,苟有人心,自當感愧奮勉,力為籌度,俾各犯虧空早完,且各犯之力能全完與否,及完至若幹分數,伊二人自所知悉。

    乃一年以來,安坐南河,毫無措置,競若與己無涉者。

    不知伊二人尚何所待,必待至與各犯相繼正法耶?如謂陳克浚等已罹大戮,伊二人即更拖延,尚複希冀幸免,豈國家憲典,獨為陳克浚等數微員而設乎?勿緻後悔無及也!尹繼善傳谕後,看其言語情形,據實具折奏聞。

    ”尋奏:“據高斌等稱,陳克浚等未完帑項,見在趕緊清完,羅綸等帑項如限内不完,亦即照數完繳。

    報聞。

    ” 二十年冬十月壬申,據富勒赫奏:高斌、張師載多用公項銀六萬餘兩,應着落前任河庫道何煟、李宏名下追賠等語。

    何煟、李宏職任河庫道,專司錢糧,豈容蒙混開銷,擅動公帑,借以彌補虧空?是高斌、張師載為南河之罪人;而此二人者,又高斌、張師載之罪人也。

    所有高斌、張師載多用公項銀六萬餘兩,即着落何煟、李宏名下追賠。

    着交尹繼善将何煟、李宏拿交工次監追,予限二年;如逾限不能完繳,即照陳克浚等之例正法。

     王錫侯《字貫》案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于字寄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各省督撫,奉上谕:“朕前此谕令各督撫查辦應行銷毀書籍,原因書内或有悖理狂誕者,不可存留于世,以除邪說,而正人心。

    乃逆犯王錫侯所作《字貫》一書,大逆不法,各省俱未經辦及,已疊降谕旨饬谕矣。

    本日高晉奏應毀各書單内,亦并無此種。

    可見外省查辦書籍,不過以空言塞責,并不切實檢查。

    昨據海成奏續查《字貫》版片,及新刷《字貫》二部,其凡例内廟諱禦名一南,另行換刻,與初次奏到之本不同。

    可見該犯自知悖逆,潛行更改。

    而海成已見其初刻,尚稱其書無悖逆之詞,實屬天良澌滅,全不知有尊君親上之義。

    是以降旨将海成革職,交刑部治罪。

    至江甯省城與江西省相隔不遠,該逆初刊《字貫》之本,斷無不傳行至江甯之理。

    高晉等此次查辦應毀書籍,何以尚未将此大逆之書列入?豈止查舊人著作而于現在刊者轉置不問耶?着傳谕高晉,即饬屬通行訪查,如有與《字貫》相類悖逆之書,無論舊刻新編,俱查出奏明,解京銷毀。

    如有收藏之家,此時即行繳出者,仍免治罪;若藏匿不交,後經發覺,斷難輕宥;即該督撫亦難辭重譴矣。

    并着傳谕各督撫,一體遵照安辦,毋稍疏漏幹咎!将此通行谕令知之。

    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

     附節錄《史學雜志》記王錫侯《宇貫》案缽山圖書館藏有日本翻印《字貫》一書計四十卷,分訂十冊,惟标題曰《字貫提要》,未知是足本抑節本。

    據海成奏折,當時江西所印之《字貫》有兩種:一系原刻,一系案發時删改抽印者。

    今觀是書序文、凡例,均與海成原奏所指摘者相符,當系從王氏原刻翻印。

    惟海成奏折及違礙書目、禁書種目,均無“提要”二字;書之首尾,亦無他人序跋聲述。

    “提要”二字之意,其為日人因其卷冊繁重,删節刊印欤,抑中國原有此項提要之本,流入日本欤?均不可考。

    茲節錄其序文於左。

     字貫序。

    (上略)顧隸楷出自小篆,許氏《說文》所登共計九千餘字。

    漢代欲試為吏者,亦必熟悉其字,方登仕版;不中程者擯之,著有尉律,以為甲令,抑何嚴也。

    後人踵事增華,沿流失源,因方言之淆亂,長士林之荊榛,殊形詭制,雅俗雜揉,字則數倍增廣于前,而學者所識,寥寥欲求默寫九千文者,豈不難哉!是昔患無字以宣天地之赜妙,今竟患字多以窒天下之聰明也。

    夫識字為學者第一關頭,先儒已言之詳矣。

    考之書,于曩昔或以形相比,如《說文·玉篇》之類是也;或以韻相附,如《唐韻》、《廣韻》、《集韻》、《韻會》、《正韻》等書之類是也。

    惟《字彙》以形相偶,而又以畫數多寡分為前後,便于學者檢閱。

    其功頗钜,但訓诂略有乖遺,分部不免出入。

    《正字通》駁正闡發甚多,而又失於剪裁,正葉不分,亦有過為抉摘者,欽惟聖祖仁皇帝(原書聖祖二字擡兩格)性由天亶,學紹熙(缺一字),命臣工纂定《字典》一書,搜千年之秘奧,垂三重之典章,煌煌乎如日月之經天,有目者共睹而快之矣。

    然而穿貫之難也,詩韻不下萬字,學者尚多未識而不知用;今字典所收數增四萬六千有奇,學者查此遺彼,舉一漏十,每每苦于終篇,掩卷而仍茫然。

    竊嘗思《爾雅》以義相比,便于學者會通,然為字太少,不足括後世之繁變,亦且義有今古不相宜者。

    茲謹遵《字典》之音訓,擴充《爾雅》之義例,于是部署大者有四:天文也,地理也,人事也,物類也。

    于四者之中,析為四十部,于每部之中又各分條件,于條件之内,又詳加鱗次;其切用者居于前,其備用者尾于後;恭奉《淵鑒類函》、《佩文韻府》,下至《本草綱目》、《群經集纂》,及諸經史有可證者,援引以助高深;其有重複可省者,稍節以便記閱。

    字猶放錢,義以貫之,貫非有加于錢,錢實不妨用貫,因名之曰《字貫》。

    生右文之代,食太平之福,沐雨露之恩,遊翰墨之場,爝火之光,雖無補于重離之照,兔園之冊,雖未窺乎天祿之藏,然序變寒暑,精勞日夜,已數年于茲矣。

    又喜同志者殷勤資助,得以盡寸心而付剞劂,斯亦草莽藉文事以報國之一端,尤望博士雅教督其不逮,更為幸矣。

    時乾隆三十九年長至月,瑞州新昌王錫侯、韓伯氏謹識。

     殷寶山記夢案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江蘇學政劉墉折奏:“為奏聞事。

    臣在金壇辦理試務,有丹徒縣生員殷寶山,當堂投遞一紙,題曰《刍荛之獻》,極言江南省風俗人心官常學校之壞,甚屬狂悖。

    當即拿交府縣收禁,即其家中搜出詩文二本,除鄙俚不通外,内有《記夢》一篇,語句荒唐,心事暧昧,應行究訊。

    現在移知督撫辦理,并将作序加批之人究出,一并訊辦。

    理合恭折奏聞。

    所有原呈并詩文二本,加簽恭呈禦覽,伏祈皇上睿鑒。

    臣謹奏”。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奉殊:“已有旨了。

    欽此。

    ”大學士于寄大學士暫管兩江總督河道總督薩、江蘇巡撫楊: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奉上谕:“據劉墉另折奏稱,有丹徒生員殷寶山當堂投遞狂悖呈詞,并于其家中搜出詩文二本,語多荒謬等語。

    殷寶山所呈《刍荛之獻》,深诋士習、民風、吏弊,競以為耳聞目見,無一而可,其人必非安分守法之徒。

    但所言猥瑣,轉可置之不問;至閱其《岫亭草》内《記夢》一篇,有言“若姓氏物之紅色者,是夫色之紅,非即姓之紅也”等語,顯系指稱勝國之姓,故為翁子徽國之語以混之,尤屬狡詭。

    該犯自高曾以來,即為本朝臣民,食毛踐土,乃敢系懷故國,其心實屬叛逆,罪不容誅。

    着将書本發交薩載,即提該犯到案,就此條嚴加刑訊,诘其是何肺腸,取具切實供詞,勿任展飾,按律從重問拟具奏。

    ”(案殷寶山案,據《清故宮掌故叢編》所輯原案,均附徐述夔案。

    旋奉廷寄押解來京審訊,惟訊供及定拟各奏未據刊錄。

    ) 王仲儒《西齋集》案乾隆四十六年三月,江蘇巡撫臣闵鹗元謹奏:“為遵旨查辦事,竊臣于上年十二月赴淮徐查赈,途次接準大學士公阿桂抄寄摺片,内開臣阿桂等謹奏,發下王仲儒所著《西齋集》四本。

    臣等詳加閱看,其中狂悖指斥之處甚多,殊堪發指。

    查此書系兩江總督薩載解到所有闆片,尚未查解。

    至王仲儒及作序之汪之珩等,臣等已交吏、禮二部詳查,尚未送到。

    但王仲儒是否系明末國初人,現在有無子孫;其作序之汪之珩等,是否尚存,應請敕交江蘇巡撫就近一并詳查核辦,并令将此書版片立即查明解京銷毀。

    此外各省恐亦有刊刻流傳之本,臣等行文各督撫,饬令嚴查解京銷毀,并将原書先行繳進銷毀。

    謹奏”。

    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奉旨:“知道了。

    欽此。

    ”又單開:《西齋集》,興化王仲儒景州著,新安程道光載錫選,作序遂安毛際可、江左洪嘉橢、表姪植驎、表侄李國宋、弟王熹儒、如臯汪之珩等。

    因行知到臣,臣當饬司确查并提犯屬赴蘇審辦緣由,恭折奏蒙聖鑒。

    嗣于回省後,臣檢查督臣薩載奏繳《西齋集》原案細加查核。

    緣王仲儒系興化縣貢生,刻有《西齋集》詩稿。

    該犯于康熙三十七年身故,所有書闆,前因查繳違礙書籍,經王仲儒曾孫王度于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将此書闆片二百二十塊赴縣首繳,經縣印出書本,連版解司。

    經督臣薩載發往江甯書局委員校核,語多狂悖指斥。

    因在奉旨予限二年準其呈繳免罪限内,遵奉于四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第八次奏繳違礙各書案内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