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刑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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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總督黃毓骐案順治五年四月,鳳陽巡撫陳之龍奏:“自金逆之叛,沿海一帶與舟山之寇止隔一水,故密差中軍各将稽察奸網,擒到僞總督黃毓麒并家人袁五,搜獲銅鑄僞關防一顆,反詩一本,供出江北窩黨薛繼周等,江南王覺生、錢謙益、許念元等。
見在密咨拿緝。
”得旨:黃毓麒着正法。
其江北窩賊薛繼周,江南逆賊王覺生、錢謙益、許念元等,著馬國柱嚴饬該管官訪拿。
袁五著一并究拟。
陳之龍旋以禦寇疏防,縱兵搶掠,被劾降調。
黃毓麒系江陰人。
所有僞印及悖逆詩詞,皆于通州法寶寺緝獲。
逮問後,病斃於獄中。
巡撫陳之龍以錢謙益會留黃毓麒宿其家,且許助資招兵;又有盛名儒者,首告謙益從逆。
總督馬國柱奉诏逮謙益質訊。
謙益至江甯訴辯。
時謙益年已七十,哀乞問官開脫。
會毓麒死,盛名儒逃匿不赴質,乃以謙益與毓麒素不相識定谳。
國柱因疏言:“謙益以内院大臣歸老,子侄三人新列科目,必不喪心負恩。
”謙益于是得釋歸。
先是,順治二年五月,豫親王多铎定江南,謙益迎降,尋至京候用,以禮部侍郎管秘書院事。
任職甫數月,以疾乞假回籍。
有诏許馳驿,密令巡撫、巡按視其疾痊具奏。
蓋清世祖甚疑其有異志也。
謙益于獄解後,刊行所著《初學集》、《有學集》。
乾隆三十四年奉谕銷毀書闆。
丁酉科場案順治十四年,丁酉科鄉試。
上遣翰林院侍講方猶為正考官,編修錢開宗副之。
榜發後,與論大嘩。
好事者編為詩文及《萬金記》傳奇雜劇,備極醜诋。
所謂《萬金記》者,以方字去一點為萬,錢字去右旁為金,指二考官之姓以調侃也。
十一月壬戌,給事中陰應節參奏:“江南主考方猶等弊窦多端,物議沸騰,其彰著者,如取中之方章钺,系少詹事方拱乾第五子;鹹亨、鹹膏,茂之弟,與猶聯宗有素,乘機滋弊,冒濫賢書。
請立賜提究嚴訊。
”得旨:“據奏南闱情弊多端,物議沸騰。
方猶等經朕面谕,尚敢如此,殊屬可惡!方猶、錢開宗并同考試官,俱着革職,并中式舉人方章钺,刑部差員役速拿來京,嚴行詳審。
本内所參情事及闱中一切弊窦,着郎廷佐速行嚴查明白,将人犯拿解刑部;方拱乾着明白回奏。
”方拱乾時官少詹事。
十二月乙亥,方拱乾回奏:“臣籍江南,與主考方猶從未同宗,故臣子章钺,不在回避之例。
有丁亥、己酉、甲午三科齒錄可據。
"下所司查議。
明年二月庚午,禦史上官铉劾奏:“江南省同考官舒城縣知縣龔勳,出闱後被諸生所辱,事涉可疑;又中式舉人程度淵,啧有煩言,情弊昭著,應詳細磨勘,以厘夙奸。
”得旨:“着嚴察逮訊。
”丙申,禮部議複:“禦史上官铉奏,江南新榜舉人啧有煩言,應照京闱事例請欽定試期,親加複試,以核真僞。
至直省士子雲集,闱務不便久稽,其江南新科舉人,應停止會試。
”從之。
三月庚戌,上親複試江南舉人。
戊午,谕禮部:前因丁酉科江南中式舉人情弊多端,物議沸騰,屢見參奏,朕是以親加複試。
今取得吳珂鳴,三次試卷,文理獨優,特準同今科會試中式一體殿試;其汪溥勳等七十四名,仍準作舉人;史繼夫、詹有望、潘之彪、洪濟、黃樞、秦廣之、陳溯潢、許允芳、張允昌、何亮功、何炳、曹漢、馬振飛、朱扶上、萬世俊、黃中、董粵固、韓揆束、謝金章、許鳳、楊大鲲、周篆、沈鵬舉、史奭等,亦準作舉人,罰停會試二科;方域、林大節、楊廷章、張文運、汪席、陳珍、華廷樾、顧元齡、劉師漢、夏允光、程牧、孫有安、葉甲、孫長發等十四名,文理不通,俱着革去舉人。
案是科解元原系丹徒蔣欽宸。
至複試第一之吳珂鳴,則武進人,以改定鄉試一名,賜翰林院侍讀。
據《武進縣志》所載如此。
十一月辛酉,刑部審實:江南鄉試作弊一案,正主考方猶拟斬;副主考錢開宗拟絞;同考官葉楚槐等拟責遣尚陽堡;舉人方章钺等,俱革去舉人。
得旨:方猶、錢開宗差出典試,經朕面谕,務令簡拔真才,嚴絕弊窦,辄敢違朕面谕,納賄作弊,大為可惡!如此背旨之人,若不重加懲治,何以儆戒将來?方猶、錢開宗俱着即正法,妻子家産籍沒入官。
葉楚槐、周霖、張晉、劉廷桂、日後民、郝惟訓、商顯仁、李祥光、銀文燦、雷震聲、李上林、朱寅、王熙如、李大升、朱範、王國桢、龔勳、俱着即處絞,妻子家産籍沒入官。
已死盧鑄鼎,妻子家産亦籍沒入官。
方章钺、張明薦、伍成禮、姚其章、吳蘭友、莊允堡、吳兆骞、錢威,俱着責四十闆,家産籍沒入官,父母兄弟妻子,并流徙甯古塔。
程度淵在逃,責令總督郎廷佐、亢得時等速行嚴緝獲解;如不緝獲伊等受賄作弊是實,爾部承問此案,徇庇遲至經年,且将此重情問拟甚輕,是何意見?作速回奏。
餘如議。
”十二月丁亥,吏部議:“刑部尚書圖海、白允謙、侍郎吳喇禅、杜立德、郎中安珠、胡悉甯、員外郎為海、主事周明新等谳獄疏忽,分别革職、革前程并所加之級,仍罰俸。
”得旨:“圖海等本當依議,姑從寬免革職,着革去少保、太子太保并所加之級;其無加級者,着降一級,留任。
”十六年閏三月戊子,再複試丁酉科江南舉人。
此次複試後如何處分,官書紀載無考。
本案兩主考皆斬決。
十八房考,除已故之盧鑄鼎外,皆絞決。
所有妻子家産籍沒入官,則主考房考均同,雖盧鑄鼎其身已故,亦未邀免。
其新科舉人,計罰停會試二科者,史繼夫等二十四人;革去舉人者,方域等十四人;刑責籍沒,與家屬流徙甯古塔者,方章钺等八人;至複試後仍準作舉人之汪溥勳等七十四人,皆以聽侯複試,不及于十五年戊戌科會試。
惟吳珂鳴以欽定複試第一,特準同會試中式者一體殿試焉。
是科江南鄉試得人最盛。
如張玉書、馬世俊、陸燦、趙炳等,皆一時知名之士。
其與方章钺等遣戍甯古塔之吳兆骞,為總督郎廷佐讦奏顯有情弊者八人之一,才名尤震一世。
後至康熙二十年,始獲納贖赦還。
而丁酉中式之華亦祥,旋于順治十六年己亥科殿試一甲第二名。
葉方藹亦于同年殿試一甲第三名。
馬世俊續于十八年辛醜科殿試一甲第一名。
一榜得三鼎甲,洵為制科希有之盛。
即以十五年戊戌科會試而言,其殿試一甲第一名孫承恩,第二名孫一緻,第三名吳國對三人,雖皆中式甲午科順天鄉試,并非丁酉南闱舉人,然以一榜鼎甲,當大獄未定之時,猜防正急,乃悉為江南士子所獲。
可見南省人文,實有以涵蓋天下。
而丁酉之獄,言官及下第士子,喧嘩為弊窦多端者,恐亦未必盡信也。
馬逢知附逆案江南提督馬逢知,于順治十七年正月,因論江南浙江失陷城池各官罪案内被部議罰俸,未幾而有附逆之獄。
八月甲申朔,議政王貝勒大臣兵部刑部議奏:“馬逢知縱放奸細,陰附逆賊,贻誤封疆,負國重恩,情罪重大。
馬逢知并其子俱應斬立決,妻妾家産俱籍沒入官。
江南巡按馬騰升,與逢知結為弟兄,同謀徇隐,亦應斬立決。
”得旨:“據審為逢知交通海逆,情罪重大。
但逢知彼時或賊至獻城,或率兵從賊,叛迹顯著,自應并伊子即行正法。
今聞招内将海逆差來僞副将劉澄不即誅戮,仍行放回,陰附賊是真。
至顯為叛逆之處,尚未得實情,事關重辟,宜加詳審。
馬逢知并其親子及馬騰升,俱應斬,着牢固監候。
家産依議籍沒。
該部選才能侍郎一員,前往會同劉之源、郎廷佐、梁化鳳,确察馬逢知當日叛逆事迹。
果有确據,再行加等治罪。
”十二月戊子,刑部侍郎尼滿會同駐防京口大将軍劉之源等議奏:“臣等查馬逢知交通海逆一案。
緣有海賊柳卯,于沙浦港被我軍擒獲,逢知聲言系投誠之人,停留住宿,給食、賞銀,托言令往招撫海船,縱之使還。
又海逆鄭成功曾遣僞副将劉澄,說令逢知改服衣冠,領兵往降。
逢知聲言欲殺劉澄,而實未殺,反餽劉澄銀兩;又差人以扇遺成功;又将申報成功投誠之本先示成功;又蔡正系逢旨發回之人,不即斥逐,私留數月,将蔡正之發雉短,以便潛往,又遣人護送出境,給以銀兩及狐腋褂、毯子等物,并寄成功書劄。
至勸劉澄招撫之事,訊之副将趙光祖、岑應允供稱,并無見據。
又趙光祖等供,劉澄帶來信系逢知弟馬三接自逢知之手,即經裂碎焚毀。
是逢知當日叛逆從賊,雖未顯著,然當海賊率衆直犯江南之時,讬言招撫,而陰相比附,不誅賊黨而交通書信,且潛遣奸細往來,此則臣等審查所得之情節也。
”得旨:“此所供詞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核議具奏。
”尋論罪如律,逢知伏誅。
逢知原名追寶,順治十四年诏改名逢知。
由明安慶副将都督同知于順治二年投誠,旋隸鑲白旗漢軍,改正藍旗。
十三年遷蘇松常鎮提督。
嗣以提督郎廷佐奏,專管陸兵。
十六年鄭成功犯江甯,連陷州縣。
部臣劾逢知失陷城池,當鎮江失守,擁兵不救,賊遁又不追剿。
而戶部給事中孫光祀、禮科給事中成肇毅先後疏劾逢知隐通海逆情形。
上命逢知革職解任,遣刑部侍郎尼滿往江南會同将軍總督等鞫實伏法。
其時江南歸附未久,義民時有反側。
成肇毅劾逢知疏,請令撫按嚴究黨羽。
由是南人因通海之嫌被誅累者,不知凡幾矣。
倪用賓等哭廟案 順治十八年正月,世祖上賓。
二月,哀诏至蘇,設位府署大堂。
巡撫朱國治、巡按張鳳起、巡道王紀及府縣官紳等哭臨三日。
諸生倪用賓等百餘人,因吳縣知縣任維初催征欠糧,杖斃一人,并盜粜倉米,閤邑洶洶不能,相率哭于文廟。
鳴鐘擊鼓,既乃擁至府署,進揭帖。
人民從者且千餘,号呼欲逐任令。
國治及諸哭臨者大駭,立命捕治。
衆嘩散。
獲倪用賓等十一人,發道署審訊。
時為二月初四日也。
王紀訊金人瑞等,則極陳知縣貪酷狀。
總書吳行之供稱:“經糧米四百石,得銀三百二十兩,交與本官是實。
”維初供稱:“到任止二月,無從得銀。
撫台索餽急,不得已而粜是實。
”國治诇知維初供及己,大驚。
潛遣人赴道署取口供,易之;複發一憲檄與維初,略言兵饷孔亟,須多征糧米以備,将年月提前填寫,為維初開脫地步。
國治旋即具疏上聞,略言:“兵饷難完,皆由蘇屬抗納,而吳縣尤甚。
新令任維初目擊舊官皆以未完降革,遂行嚴比,以副考成,頓起物情之怨謗。
劣生倪用賓、沈琅、顧偉業、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玠、徐玠、葉琪等,當哀诏哭臨之日,乃千百成群,肆行無忌,震先帝之靈,罪大惡極,其不可逭者一也;縣令雖微,乃系命官,敢于聲言扛打,目中尚知有朝廷乎?其不可逭者二也;匿名揭帖,律令甚嚴,身系青衿,敢於自蹈,其不可逭者三也;尤可異者,道府自有公審,乃串兇黨數千人,群集府學,鳴鐘擊鼓,意欲何為!至于贓款,止有賣漕一款,出自本役吳行之口供,并無見證。
總之,吳縣錢糧,逋欠成例,稍加嚴比,便肆毒螫。
若不顯示大法,竊恐諸邑效尤,有司喪氣,不敢再行追比。
攫此惡鋒,伏祈乾斷,嚴加法處施行。
”二月十一日具題至京。
奉旨:“着侍郎葉尼、理事官英拏春、沙海勒布等,公同确議,拟罪具奏。
”四月欽差葉尼等在江甯會審。
初四日,倪用賓等起解。
任乘馬,從披甲數騎。
諸生十一人各械系,每人押公差二、披甲數十騎擁之行,稍緩則鞭策亂撾。
初八日會審,不召任令,止嚴拷諸生。
諸生以糧為言。
葉尼等怒曰:“我方問謀反爾乃以粜糧對耶?!”命役将前五人二夾杖三十,後六人一夾杖三十。
諸生哀号,痛楚欲絕。
越數日,嚴檄喚在籍吏部員外郎顧予鹹及哭廟之生員薛爾張、姚剛、王仲儒、唐堯治、馮郅、楊世俊,又富室朱嘉遇,并其子府庠生朱真等赴甯。
予鹹因王紀過訪,談次謂任令似不可使任牧民,嘉遇父子則因倪用賓等羁管府治時,會饷以酒食,俱為國治所聞,故及於禍。
予鹹等至甯,提審之日,國治囑葉尼等夾訊爾張,問予鹹知情否?夾至四五次,爾張終不供招。
葉尼等改訊予鹹,予鹹抗辯無罪。
乃罷審,一并拘系。
故光祿寺二十七日捕拘丁瀾、金人瑞到案,各予兩人夾杖三十。
人瑞口呼先帝。
葉尼等怒,掌二十,下之獄。
人瑞于獄中上書數千言,多所指斥。
後又作家書曰:“殺頭至痛也,籍沒至慘也,而聖歎以無意得之,不亦異乎!若朝廷有赦令,或可相見,不然死矣。
”葉尼等旋商諸國治,具疏會奏。
略言:“臣等會審,看得秀才倪用賓等,平時不告知縣任維初;當遺诏方到,辄糾聚群黨,于舉哀公所要打知縣,跪進匿名揭帖,鳴鐘擊鼓,招呼數千人,搖動人心倡亂,殊于國法。
查律無正條,所犯事關系重大,應将倪用賓、沈琅、顧偉業、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江、徐玠、葉琪、薛爾張、姚剛、丁瀾、金人瑞、王仲儒、唐堯冶、馮郅,不分首從,立決處斬,妻子奴仆家資财物當地入官。
員外郎顧予鹹,主使寫揭帖,使倪用賓等讦告倡亂,應立決,妻子奴仆家資财物入官。
楊世俊杖四十,流三千裡。
朱貞杖三十,黜庠。
書辯吳行之,是倪用賓等逼勒謊供,所有揭内婪贓一款,審系子虛,應杖三十,革役。
任維初既無過犯,應免議。
”此案由國治主稿,故口供皆非實據,而文緻其詞。
維初旋于五月朔複任。
二十日奉密旨:“倪用賓、沈琅、顧偉業、王仲儒、薛爾張、姚剛、丁瀾、金人瑞俱著處斬,妻子家産籍沒入官。
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江、徐玠、葉琪、唐堯治、馮郅,俱着處斬,免籍沒。
顧予鹹免絞,免籍沒,并免革職,餘依議。
”此案本奉有至秋用刑之谕,是年七月十三日未時立秋。
而國治殺人念熾,此日辰時即于獄提出罪犯,口塞栗木,立秋前一時,遂将倪用賓等十八人斬決于江甯之三山街。
是月任維初奉旨革職。
明年國治罷去。
韓世琦繼任,以别案亦斬維初于三山街雲。
錢糧奏銷案順治十八年辛醜正月,世祖崩。
聖祖即位。
二十九日,谕吏部、戶部:“錢糧系軍國急需,經管大小各官,須加意督催,按期完解,乃為稱職。
近覽奉奏,見直隸各省錢糧,拖欠甚多,完解甚少,或系前官積逋,贻累後官,或系官役侵挪,借口民欠。
向來拖欠錢糧,有司則參罰停升,知府以上雖有拖欠錢糧未完,仍得升轉。
以緻上官不肯盡力督催,有司怠于征比,枝梧推诿,完解愆期。
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
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複升轉。
爾等即會同各部寺酌立年限,勒令完解;如限内拖欠錢糧不完,或應革職,或應降級處分,确議具奏;如将未完錢糧之官升轉者,拖欠官并該部俱治以作弊之罪。
”同日又谕吏部、兵部:“嗣後官員因事降級仍留任者,三年無過,準予題請開複;至于拖欠錢糧能作速完解者,即準題請開複。
”三月,定各省巡撫以下、州縣以上征催錢糧未完分數處分例。
以上各谕旨及處分例,原非專為江南而發。
但江南田賦,百倍他省,而蘇、松、常、鎮為尤甚。
故自新令頒行後,江南被禍最酷:蘇、松、常、鎮四郡官紳士子因奏銷案而黜革者,多至一萬三千五百餘人。
久之而案始結。
先是,順治十五年二月,谕戶部:“江南無錫等縣,曆來錢糧欠至數十萬,未有大破積弊征比完結者,皆由官吏作弊,上官不行嚴察;且鄉紳舉貢之豪強者,包攬錢糧,隐混抗官,多占地畝,不納租稅,反行挾制有司,有司懼其權勢,不敢征催。
該部務期察明懲治!”此為朝廷蓄疑紳士抗糧之始。
十四年三月,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疏言:“江南逋賦多至四百餘萬兩。
宜分别官侵、吏蝕、民欠,各為一冊,專責右布政使按籍督催;其新征歲賦,以左布政使稽其收納;從前積欠,議定一年隻征若幹。
至征收各官,以數年積逋,追征于一時,未完者辄予降調;官屢更易,吏民益輕玩催科,反無實效;令戴罪留任催完。
”上嘉其言深切時弊。
下所司議行。
此為催征錢糧造具欠冊達部之始。
但廷佐所拟辦法,民欠既分新舊,舊欠隻分年帶征,猶寓恤民之意也。
江甯巡撫朱國治于征催錢糧新令頒行後,即疏言蘇、松、常、鎮四府錢糧,抗欠者多。
因分别造冊,紳士一萬三千五百餘,衙役二百四十人,敕部察議:見任官降二級調用,衿士褫革,衙役照贓治罪有差。
當時積欠錢糧,其中有實欠而未免者,有已完而經承未為注銷者,有實未欠糧而為他人影冒立戶者,有本邑無欠而他邑為人冒欠者,有十分全完而經承挾怨誣為全欠者;加以十年積欠,一旦并征辯理,尤為操切。
國治造具欠冊達部,不為别白原委,一律目為抗欠。
于是追呼刑責,紛擾無已。
昆山探花葉方藹欠折銀一厘,市價準制錢一文而已,然竟坐是谪官。
民間至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
此外則有鄉試中式而生員已革,會試中式而舉人已革者,衣冠塗炭,于斯而極。
康熙二年八月,左都禦龔鼎孳奏:“錢糧新舊并征,參罰疊出,挪見征以補帶征,因舊欠而滋新欠。
請将康熙元年以前催征不得錢糧,概行蠲免。
有司既并心已事,得以畢力見征;小民亦不苦紛纭,得以專完正課。
下所司知之。
”蓋以康熙元年以前,催征嚴切,民欠無幾。
若仍有逋賦,亦再無嚴法催征。
爰無妨為此寬大之恩言也。
又當國治疏奏抗欠錢糧時,吳縣有潘應祥等,溧陽縣有端應周等,先後按妖言惑衆律被國治捕而戮之。
嘉定浮賦三案順治十四年、十五年,诏蠲八年至十一年錢糧。
戶部以嘉定紳衿自八年迄十四年積欠銀八九十萬兩,題請嚴追,并請察官儒積逋,造冊解京。
時沿前明例,進士戶田二千四百畝,舉人戶田一千三百畝,編立賓号;生員戶田一百七十畝,編立歸号;尚有客戶及義圖等項在内,有司向不征比,故因循不盡完納。
部議紳欠五百兩以上,衿欠二百兩以上,解部處分。
蘇撫朱國治嚴厲從事,号曰:“抗糧。
”委兵備道王紀至縣,收押紳衿欠百兩以上者百七十餘人于等經閣,谕令十日完清免解。
人皆破産,甚有鬻子女者。
限完仍未清完,遂解省分三等羁管。
全欠者則監禁,迨完清後,仍同系西察院候旨,閱多月始奉旨釋放。
庚子年終奏銷,國治将蘇、松等各府欠糧紳衿題參斥革,嘉定一學僅存二人。
未完者解道羁管,候撫咨解。
康熙元年,奉旨特赦。
此一案也。
江甯衛運軍議加行月糧,始于順治十一年,計銀十一萬六千兩。
除分派泗州、安東與行溧水外嘉定獨加五萬三千八百兩有奇。
丙申、丁酉兩年各先征一半。
時歲洧饑,衛弁持檄至,曰:“奉旨加漕。
”邑民倪拱宸、陸秀德等斥之曰:“此非漕也,行月糧耳。
所派地與數,非旨也。
乃傅糧道作霖混申之牒,蔡總漕世英駁而未定之額。
以派支言,嘉定所派衛為蘇州、太倉、鎮海。
若江甯諸衛有原派之縣在,不應越而問于嘉。
以嘉定言,歲以七萬三千九百漕折銀,折銀解京矣,又責又五萬四千解江甯,是兩漕也,且他邑折漕,石止五錢,嘉則石七錢矣。
又輸官布九萬五千餘疋,亦不應複派。
以衛額言,漕船一千二百七十四行糧給本邑,每船米三十六石,積之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四石,月糧亦如之,而本折各半,其支給則南米十八萬九千八百九十餘石,南屯十六萬二千八百十四石。
是額也,先以十一萬七千三百八石五鬥給運軍,後以二十四萬石分給駐兵士,是行月糧未嘗缺也,又不應複加。
今之議加者,在月糧之半折,在半折之石加五錢,無論嘉定之不堪加,折色之不應加,加之不應五錢,即應五錢,亦僅一萬一千四百有六兩耳。
随漕而攤之通省,畝不過毫,獨責之改折五州縣,畝不過分,即使橫坐于嘉,亦畝不過九厘,何故而有此五萬三千八百兩之額,畝有九分四厘之增?民實不服!”衛弁語塞以去。
未幾複至。
知縣潘師質被劾,逮系江甯,乘間赴秦淮死。
拱辰等控之部科。
禦史馮班特疏請蠲。
部議複定加編月糧折色銀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兩,均派五州縣。
嘉定以漕額獨多,加編二萬六千七百六十九兩有奇。
諸運軍銜拱宸等不置,嗾布政使逮鞫,坐以阻撓軍需,予杖荷校,暴日中死。
此又一案也。
康熙二十八年,嘉定知縣聞在上、諸生張凝祉等,因順治丙申及康熙甲子、丁卯诏蠲蘇、松等府地丁漕糧,嘉定率以折漕不得,共訴於巡撫洪之傑。
之傑允入告,謂須預籌部費。
在上因與地方紳士谕公費,函屬嘉紳庶吉士孫緻彌,在京挪墊,始得複蠲準免。
旋遣副貢汪禭實等彙銀入京歸款。
明年,奸民曹明等以科斂控之巡撫陶章,又控之漕督,詞連本邑進士趙俞等三十五人;又以危言撼章。
章不敢諱,遂會漕督上聞,逮在上、及禭實、張暄、汪文懿等三十六人,下獄會鞫。
在上疊受嚴刑。
經承朱其祥供收銀三萬七千兩,并供寄頓監收主名。
遂逮系諸有名者。
而在上彙京之銀,供系華亭戶部尚書王日藻弟霖悅收受若幹兩。
複審時,複于原供外勒供徐樹、徐師魯收受若幹兩。
于是江督傅臘塔奏劾刑部尚書徐乾學子侄,交結巡撫,招搖兢利。
獄成,霖悅、樹、敏、在上、凝祉拟大辟。
緻彌、師魯拟絞。
之傑已故,免議。
餘徒四人,杖六人。
黜革禭實、及武舉蕭璞、諸生陸培遠、馬翼、監生戴鑒、沈日宣等三百人。
其後緻彌、霖悅、師魯次第捐贖,裢實瘐死。
三十一年結案。
諸生免議者十三人。
此又一案也。
沈天甫等僞撰逆詩案康熙六年四月,江南民人沈天甫、呂中、夏麟奇等,撰逆詩二卷,詭稱黃莼素等百七十人作,陳濟生編集,故明大學士吳甡等六人為之序。
沈天甫使夏麟奇詣吳甡之子中書吳元萊所,詐索财物。
吳元萊察其書非父手迹,控於巡城禦史以聞。
上以奸民詐稱謀叛,誣陷平人,大幹法紀,下所司嚴鞫。
沈天甫等皆棄市。
其被誣者悉置不問。
越數日,刑部議複禦史田六善奏:“近見奸民捏稱莫大之詞,在南方者,不曰“通海”,則曰“逆書",謂非此不足以上聳天聽,下怖小民。
請敕下督撫,以後如有首告實系謀反等事,即與審理,情實者奏聞,虛者依律反坐。
毋得借端生事,株累無辜!如奸民不候督撫審結,徑來叩阍者,依先棍律治罪。
”從之。
田六善之奏,即為沈天甫等案而發。
可見當時不肖之民,造作詩篇,陷人以不軌。
雖有誣
見在密咨拿緝。
”得旨:黃毓麒着正法。
其江北窩賊薛繼周,江南逆賊王覺生、錢謙益、許念元等,著馬國柱嚴饬該管官訪拿。
袁五著一并究拟。
陳之龍旋以禦寇疏防,縱兵搶掠,被劾降調。
黃毓麒系江陰人。
所有僞印及悖逆詩詞,皆于通州法寶寺緝獲。
逮問後,病斃於獄中。
巡撫陳之龍以錢謙益會留黃毓麒宿其家,且許助資招兵;又有盛名儒者,首告謙益從逆。
總督馬國柱奉诏逮謙益質訊。
謙益至江甯訴辯。
時謙益年已七十,哀乞問官開脫。
會毓麒死,盛名儒逃匿不赴質,乃以謙益與毓麒素不相識定谳。
國柱因疏言:“謙益以内院大臣歸老,子侄三人新列科目,必不喪心負恩。
”謙益于是得釋歸。
先是,順治二年五月,豫親王多铎定江南,謙益迎降,尋至京候用,以禮部侍郎管秘書院事。
任職甫數月,以疾乞假回籍。
有诏許馳驿,密令巡撫、巡按視其疾痊具奏。
蓋清世祖甚疑其有異志也。
謙益于獄解後,刊行所著《初學集》、《有學集》。
乾隆三十四年奉谕銷毀書闆。
丁酉科場案順治十四年,丁酉科鄉試。
上遣翰林院侍講方猶為正考官,編修錢開宗副之。
榜發後,與論大嘩。
好事者編為詩文及《萬金記》傳奇雜劇,備極醜诋。
所謂《萬金記》者,以方字去一點為萬,錢字去右旁為金,指二考官之姓以調侃也。
十一月壬戌,給事中陰應節參奏:“江南主考方猶等弊窦多端,物議沸騰,其彰著者,如取中之方章钺,系少詹事方拱乾第五子;鹹亨、鹹膏,茂之弟,與猶聯宗有素,乘機滋弊,冒濫賢書。
請立賜提究嚴訊。
”得旨:“據奏南闱情弊多端,物議沸騰。
方猶等經朕面谕,尚敢如此,殊屬可惡!方猶、錢開宗并同考試官,俱着革職,并中式舉人方章钺,刑部差員役速拿來京,嚴行詳審。
本内所參情事及闱中一切弊窦,着郎廷佐速行嚴查明白,将人犯拿解刑部;方拱乾着明白回奏。
”方拱乾時官少詹事。
十二月乙亥,方拱乾回奏:“臣籍江南,與主考方猶從未同宗,故臣子章钺,不在回避之例。
有丁亥、己酉、甲午三科齒錄可據。
"下所司查議。
明年二月庚午,禦史上官铉劾奏:“江南省同考官舒城縣知縣龔勳,出闱後被諸生所辱,事涉可疑;又中式舉人程度淵,啧有煩言,情弊昭著,應詳細磨勘,以厘夙奸。
”得旨:“着嚴察逮訊。
”丙申,禮部議複:“禦史上官铉奏,江南新榜舉人啧有煩言,應照京闱事例請欽定試期,親加複試,以核真僞。
至直省士子雲集,闱務不便久稽,其江南新科舉人,應停止會試。
”從之。
三月庚戌,上親複試江南舉人。
戊午,谕禮部:前因丁酉科江南中式舉人情弊多端,物議沸騰,屢見參奏,朕是以親加複試。
今取得吳珂鳴,三次試卷,文理獨優,特準同今科會試中式一體殿試;其汪溥勳等七十四名,仍準作舉人;史繼夫、詹有望、潘之彪、洪濟、黃樞、秦廣之、陳溯潢、許允芳、張允昌、何亮功、何炳、曹漢、馬振飛、朱扶上、萬世俊、黃中、董粵固、韓揆束、謝金章、許鳳、楊大鲲、周篆、沈鵬舉、史奭等,亦準作舉人,罰停會試二科;方域、林大節、楊廷章、張文運、汪席、陳珍、華廷樾、顧元齡、劉師漢、夏允光、程牧、孫有安、葉甲、孫長發等十四名,文理不通,俱着革去舉人。
案是科解元原系丹徒蔣欽宸。
至複試第一之吳珂鳴,則武進人,以改定鄉試一名,賜翰林院侍讀。
據《武進縣志》所載如此。
十一月辛酉,刑部審實:江南鄉試作弊一案,正主考方猶拟斬;副主考錢開宗拟絞;同考官葉楚槐等拟責遣尚陽堡;舉人方章钺等,俱革去舉人。
得旨:方猶、錢開宗差出典試,經朕面谕,務令簡拔真才,嚴絕弊窦,辄敢違朕面谕,納賄作弊,大為可惡!如此背旨之人,若不重加懲治,何以儆戒将來?方猶、錢開宗俱着即正法,妻子家産籍沒入官。
葉楚槐、周霖、張晉、劉廷桂、日後民、郝惟訓、商顯仁、李祥光、銀文燦、雷震聲、李上林、朱寅、王熙如、李大升、朱範、王國桢、龔勳、俱着即處絞,妻子家産籍沒入官。
已死盧鑄鼎,妻子家産亦籍沒入官。
方章钺、張明薦、伍成禮、姚其章、吳蘭友、莊允堡、吳兆骞、錢威,俱着責四十闆,家産籍沒入官,父母兄弟妻子,并流徙甯古塔。
程度淵在逃,責令總督郎廷佐、亢得時等速行嚴緝獲解;如不緝獲伊等受賄作弊是實,爾部承問此案,徇庇遲至經年,且将此重情問拟甚輕,是何意見?作速回奏。
餘如議。
”十二月丁亥,吏部議:“刑部尚書圖海、白允謙、侍郎吳喇禅、杜立德、郎中安珠、胡悉甯、員外郎為海、主事周明新等谳獄疏忽,分别革職、革前程并所加之級,仍罰俸。
”得旨:“圖海等本當依議,姑從寬免革職,着革去少保、太子太保并所加之級;其無加級者,着降一級,留任。
”十六年閏三月戊子,再複試丁酉科江南舉人。
此次複試後如何處分,官書紀載無考。
本案兩主考皆斬決。
十八房考,除已故之盧鑄鼎外,皆絞決。
所有妻子家産籍沒入官,則主考房考均同,雖盧鑄鼎其身已故,亦未邀免。
其新科舉人,計罰停會試二科者,史繼夫等二十四人;革去舉人者,方域等十四人;刑責籍沒,與家屬流徙甯古塔者,方章钺等八人;至複試後仍準作舉人之汪溥勳等七十四人,皆以聽侯複試,不及于十五年戊戌科會試。
惟吳珂鳴以欽定複試第一,特準同會試中式者一體殿試焉。
是科江南鄉試得人最盛。
如張玉書、馬世俊、陸燦、趙炳等,皆一時知名之士。
其與方章钺等遣戍甯古塔之吳兆骞,為總督郎廷佐讦奏顯有情弊者八人之一,才名尤震一世。
後至康熙二十年,始獲納贖赦還。
而丁酉中式之華亦祥,旋于順治十六年己亥科殿試一甲第二名。
葉方藹亦于同年殿試一甲第三名。
馬世俊續于十八年辛醜科殿試一甲第一名。
一榜得三鼎甲,洵為制科希有之盛。
即以十五年戊戌科會試而言,其殿試一甲第一名孫承恩,第二名孫一緻,第三名吳國對三人,雖皆中式甲午科順天鄉試,并非丁酉南闱舉人,然以一榜鼎甲,當大獄未定之時,猜防正急,乃悉為江南士子所獲。
可見南省人文,實有以涵蓋天下。
而丁酉之獄,言官及下第士子,喧嘩為弊窦多端者,恐亦未必盡信也。
馬逢知附逆案江南提督馬逢知,于順治十七年正月,因論江南浙江失陷城池各官罪案内被部議罰俸,未幾而有附逆之獄。
八月甲申朔,議政王貝勒大臣兵部刑部議奏:“馬逢知縱放奸細,陰附逆賊,贻誤封疆,負國重恩,情罪重大。
馬逢知并其子俱應斬立決,妻妾家産俱籍沒入官。
江南巡按馬騰升,與逢知結為弟兄,同謀徇隐,亦應斬立決。
”得旨:“據審為逢知交通海逆,情罪重大。
但逢知彼時或賊至獻城,或率兵從賊,叛迹顯著,自應并伊子即行正法。
今聞招内将海逆差來僞副将劉澄不即誅戮,仍行放回,陰附賊是真。
至顯為叛逆之處,尚未得實情,事關重辟,宜加詳審。
馬逢知并其親子及馬騰升,俱應斬,着牢固監候。
家産依議籍沒。
該部選才能侍郎一員,前往會同劉之源、郎廷佐、梁化鳳,确察馬逢知當日叛逆事迹。
果有确據,再行加等治罪。
”十二月戊子,刑部侍郎尼滿會同駐防京口大将軍劉之源等議奏:“臣等查馬逢知交通海逆一案。
緣有海賊柳卯,于沙浦港被我軍擒獲,逢知聲言系投誠之人,停留住宿,給食、賞銀,托言令往招撫海船,縱之使還。
又海逆鄭成功曾遣僞副将劉澄,說令逢知改服衣冠,領兵往降。
逢知聲言欲殺劉澄,而實未殺,反餽劉澄銀兩;又差人以扇遺成功;又将申報成功投誠之本先示成功;又蔡正系逢旨發回之人,不即斥逐,私留數月,将蔡正之發雉短,以便潛往,又遣人護送出境,給以銀兩及狐腋褂、毯子等物,并寄成功書劄。
至勸劉澄招撫之事,訊之副将趙光祖、岑應允供稱,并無見據。
又趙光祖等供,劉澄帶來信系逢知弟馬三接自逢知之手,即經裂碎焚毀。
是逢知當日叛逆從賊,雖未顯著,然當海賊率衆直犯江南之時,讬言招撫,而陰相比附,不誅賊黨而交通書信,且潛遣奸細往來,此則臣等審查所得之情節也。
”得旨:“此所供詞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核議具奏。
”尋論罪如律,逢知伏誅。
逢知原名追寶,順治十四年诏改名逢知。
由明安慶副将都督同知于順治二年投誠,旋隸鑲白旗漢軍,改正藍旗。
十三年遷蘇松常鎮提督。
嗣以提督郎廷佐奏,專管陸兵。
十六年鄭成功犯江甯,連陷州縣。
部臣劾逢知失陷城池,當鎮江失守,擁兵不救,賊遁又不追剿。
而戶部給事中孫光祀、禮科給事中成肇毅先後疏劾逢知隐通海逆情形。
上命逢知革職解任,遣刑部侍郎尼滿往江南會同将軍總督等鞫實伏法。
其時江南歸附未久,義民時有反側。
成肇毅劾逢知疏,請令撫按嚴究黨羽。
由是南人因通海之嫌被誅累者,不知凡幾矣。
倪用賓等哭廟案 順治十八年正月,世祖上賓。
二月,哀诏至蘇,設位府署大堂。
巡撫朱國治、巡按張鳳起、巡道王紀及府縣官紳等哭臨三日。
諸生倪用賓等百餘人,因吳縣知縣任維初催征欠糧,杖斃一人,并盜粜倉米,閤邑洶洶不能,相率哭于文廟。
鳴鐘擊鼓,既乃擁至府署,進揭帖。
人民從者且千餘,号呼欲逐任令。
國治及諸哭臨者大駭,立命捕治。
衆嘩散。
獲倪用賓等十一人,發道署審訊。
時為二月初四日也。
王紀訊金人瑞等,則極陳知縣貪酷狀。
總書吳行之供稱:“經糧米四百石,得銀三百二十兩,交與本官是實。
”維初供稱:“到任止二月,無從得銀。
撫台索餽急,不得已而粜是實。
”國治诇知維初供及己,大驚。
潛遣人赴道署取口供,易之;複發一憲檄與維初,略言兵饷孔亟,須多征糧米以備,将年月提前填寫,為維初開脫地步。
國治旋即具疏上聞,略言:“兵饷難完,皆由蘇屬抗納,而吳縣尤甚。
新令任維初目擊舊官皆以未完降革,遂行嚴比,以副考成,頓起物情之怨謗。
劣生倪用賓、沈琅、顧偉業、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玠、徐玠、葉琪等,當哀诏哭臨之日,乃千百成群,肆行無忌,震先帝之靈,罪大惡極,其不可逭者一也;縣令雖微,乃系命官,敢于聲言扛打,目中尚知有朝廷乎?其不可逭者二也;匿名揭帖,律令甚嚴,身系青衿,敢於自蹈,其不可逭者三也;尤可異者,道府自有公審,乃串兇黨數千人,群集府學,鳴鐘擊鼓,意欲何為!至于贓款,止有賣漕一款,出自本役吳行之口供,并無見證。
總之,吳縣錢糧,逋欠成例,稍加嚴比,便肆毒螫。
若不顯示大法,竊恐諸邑效尤,有司喪氣,不敢再行追比。
攫此惡鋒,伏祈乾斷,嚴加法處施行。
”二月十一日具題至京。
奉旨:“着侍郎葉尼、理事官英拏春、沙海勒布等,公同确議,拟罪具奏。
”四月欽差葉尼等在江甯會審。
初四日,倪用賓等起解。
任乘馬,從披甲數騎。
諸生十一人各械系,每人押公差二、披甲數十騎擁之行,稍緩則鞭策亂撾。
初八日會審,不召任令,止嚴拷諸生。
諸生以糧為言。
葉尼等怒曰:“我方問謀反爾乃以粜糧對耶?!”命役将前五人二夾杖三十,後六人一夾杖三十。
諸生哀号,痛楚欲絕。
越數日,嚴檄喚在籍吏部員外郎顧予鹹及哭廟之生員薛爾張、姚剛、王仲儒、唐堯治、馮郅、楊世俊,又富室朱嘉遇,并其子府庠生朱真等赴甯。
予鹹因王紀過訪,談次謂任令似不可使任牧民,嘉遇父子則因倪用賓等羁管府治時,會饷以酒食,俱為國治所聞,故及於禍。
予鹹等至甯,提審之日,國治囑葉尼等夾訊爾張,問予鹹知情否?夾至四五次,爾張終不供招。
葉尼等改訊予鹹,予鹹抗辯無罪。
乃罷審,一并拘系。
故光祿寺二十七日捕拘丁瀾、金人瑞到案,各予兩人夾杖三十。
人瑞口呼先帝。
葉尼等怒,掌二十,下之獄。
人瑞于獄中上書數千言,多所指斥。
後又作家書曰:“殺頭至痛也,籍沒至慘也,而聖歎以無意得之,不亦異乎!若朝廷有赦令,或可相見,不然死矣。
”葉尼等旋商諸國治,具疏會奏。
略言:“臣等會審,看得秀才倪用賓等,平時不告知縣任維初;當遺诏方到,辄糾聚群黨,于舉哀公所要打知縣,跪進匿名揭帖,鳴鐘擊鼓,招呼數千人,搖動人心倡亂,殊于國法。
查律無正條,所犯事關系重大,應将倪用賓、沈琅、顧偉業、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江、徐玠、葉琪、薛爾張、姚剛、丁瀾、金人瑞、王仲儒、唐堯冶、馮郅,不分首從,立決處斬,妻子奴仆家資财物當地入官。
員外郎顧予鹹,主使寫揭帖,使倪用賓等讦告倡亂,應立決,妻子奴仆家資财物入官。
楊世俊杖四十,流三千裡。
朱貞杖三十,黜庠。
書辯吳行之,是倪用賓等逼勒謊供,所有揭内婪贓一款,審系子虛,應杖三十,革役。
任維初既無過犯,應免議。
”此案由國治主稿,故口供皆非實據,而文緻其詞。
維初旋于五月朔複任。
二十日奉密旨:“倪用賓、沈琅、顧偉業、王仲儒、薛爾張、姚剛、丁瀾、金人瑞俱著處斬,妻子家産籍沒入官。
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江、徐玠、葉琪、唐堯治、馮郅,俱着處斬,免籍沒。
顧予鹹免絞,免籍沒,并免革職,餘依議。
”此案本奉有至秋用刑之谕,是年七月十三日未時立秋。
而國治殺人念熾,此日辰時即于獄提出罪犯,口塞栗木,立秋前一時,遂将倪用賓等十八人斬決于江甯之三山街。
是月任維初奉旨革職。
明年國治罷去。
韓世琦繼任,以别案亦斬維初于三山街雲。
錢糧奏銷案順治十八年辛醜正月,世祖崩。
聖祖即位。
二十九日,谕吏部、戶部:“錢糧系軍國急需,經管大小各官,須加意督催,按期完解,乃為稱職。
近覽奉奏,見直隸各省錢糧,拖欠甚多,完解甚少,或系前官積逋,贻累後官,或系官役侵挪,借口民欠。
向來拖欠錢糧,有司則參罰停升,知府以上雖有拖欠錢糧未完,仍得升轉。
以緻上官不肯盡力督催,有司怠于征比,枝梧推诿,完解愆期。
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
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複升轉。
爾等即會同各部寺酌立年限,勒令完解;如限内拖欠錢糧不完,或應革職,或應降級處分,确議具奏;如将未完錢糧之官升轉者,拖欠官并該部俱治以作弊之罪。
”同日又谕吏部、兵部:“嗣後官員因事降級仍留任者,三年無過,準予題請開複;至于拖欠錢糧能作速完解者,即準題請開複。
”三月,定各省巡撫以下、州縣以上征催錢糧未完分數處分例。
以上各谕旨及處分例,原非專為江南而發。
但江南田賦,百倍他省,而蘇、松、常、鎮為尤甚。
故自新令頒行後,江南被禍最酷:蘇、松、常、鎮四郡官紳士子因奏銷案而黜革者,多至一萬三千五百餘人。
久之而案始結。
先是,順治十五年二月,谕戶部:“江南無錫等縣,曆來錢糧欠至數十萬,未有大破積弊征比完結者,皆由官吏作弊,上官不行嚴察;且鄉紳舉貢之豪強者,包攬錢糧,隐混抗官,多占地畝,不納租稅,反行挾制有司,有司懼其權勢,不敢征催。
該部務期察明懲治!”此為朝廷蓄疑紳士抗糧之始。
十四年三月,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疏言:“江南逋賦多至四百餘萬兩。
宜分别官侵、吏蝕、民欠,各為一冊,專責右布政使按籍督催;其新征歲賦,以左布政使稽其收納;從前積欠,議定一年隻征若幹。
至征收各官,以數年積逋,追征于一時,未完者辄予降調;官屢更易,吏民益輕玩催科,反無實效;令戴罪留任催完。
”上嘉其言深切時弊。
下所司議行。
此為催征錢糧造具欠冊達部之始。
但廷佐所拟辦法,民欠既分新舊,舊欠隻分年帶征,猶寓恤民之意也。
江甯巡撫朱國治于征催錢糧新令頒行後,即疏言蘇、松、常、鎮四府錢糧,抗欠者多。
因分别造冊,紳士一萬三千五百餘,衙役二百四十人,敕部察議:見任官降二級調用,衿士褫革,衙役照贓治罪有差。
當時積欠錢糧,其中有實欠而未免者,有已完而經承未為注銷者,有實未欠糧而為他人影冒立戶者,有本邑無欠而他邑為人冒欠者,有十分全完而經承挾怨誣為全欠者;加以十年積欠,一旦并征辯理,尤為操切。
國治造具欠冊達部,不為别白原委,一律目為抗欠。
于是追呼刑責,紛擾無已。
昆山探花葉方藹欠折銀一厘,市價準制錢一文而已,然竟坐是谪官。
民間至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
此外則有鄉試中式而生員已革,會試中式而舉人已革者,衣冠塗炭,于斯而極。
康熙二年八月,左都禦龔鼎孳奏:“錢糧新舊并征,參罰疊出,挪見征以補帶征,因舊欠而滋新欠。
請将康熙元年以前催征不得錢糧,概行蠲免。
有司既并心已事,得以畢力見征;小民亦不苦紛纭,得以專完正課。
下所司知之。
”蓋以康熙元年以前,催征嚴切,民欠無幾。
若仍有逋賦,亦再無嚴法催征。
爰無妨為此寬大之恩言也。
又當國治疏奏抗欠錢糧時,吳縣有潘應祥等,溧陽縣有端應周等,先後按妖言惑衆律被國治捕而戮之。
嘉定浮賦三案順治十四年、十五年,诏蠲八年至十一年錢糧。
戶部以嘉定紳衿自八年迄十四年積欠銀八九十萬兩,題請嚴追,并請察官儒積逋,造冊解京。
時沿前明例,進士戶田二千四百畝,舉人戶田一千三百畝,編立賓号;生員戶田一百七十畝,編立歸号;尚有客戶及義圖等項在内,有司向不征比,故因循不盡完納。
部議紳欠五百兩以上,衿欠二百兩以上,解部處分。
蘇撫朱國治嚴厲從事,号曰:“抗糧。
”委兵備道王紀至縣,收押紳衿欠百兩以上者百七十餘人于等經閣,谕令十日完清免解。
人皆破産,甚有鬻子女者。
限完仍未清完,遂解省分三等羁管。
全欠者則監禁,迨完清後,仍同系西察院候旨,閱多月始奉旨釋放。
庚子年終奏銷,國治将蘇、松等各府欠糧紳衿題參斥革,嘉定一學僅存二人。
未完者解道羁管,候撫咨解。
康熙元年,奉旨特赦。
此一案也。
江甯衛運軍議加行月糧,始于順治十一年,計銀十一萬六千兩。
除分派泗州、安東與行溧水外嘉定獨加五萬三千八百兩有奇。
丙申、丁酉兩年各先征一半。
時歲洧饑,衛弁持檄至,曰:“奉旨加漕。
”邑民倪拱宸、陸秀德等斥之曰:“此非漕也,行月糧耳。
所派地與數,非旨也。
乃傅糧道作霖混申之牒,蔡總漕世英駁而未定之額。
以派支言,嘉定所派衛為蘇州、太倉、鎮海。
若江甯諸衛有原派之縣在,不應越而問于嘉。
以嘉定言,歲以七萬三千九百漕折銀,折銀解京矣,又責又五萬四千解江甯,是兩漕也,且他邑折漕,石止五錢,嘉則石七錢矣。
又輸官布九萬五千餘疋,亦不應複派。
以衛額言,漕船一千二百七十四行糧給本邑,每船米三十六石,積之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四石,月糧亦如之,而本折各半,其支給則南米十八萬九千八百九十餘石,南屯十六萬二千八百十四石。
是額也,先以十一萬七千三百八石五鬥給運軍,後以二十四萬石分給駐兵士,是行月糧未嘗缺也,又不應複加。
今之議加者,在月糧之半折,在半折之石加五錢,無論嘉定之不堪加,折色之不應加,加之不應五錢,即應五錢,亦僅一萬一千四百有六兩耳。
随漕而攤之通省,畝不過毫,獨責之改折五州縣,畝不過分,即使橫坐于嘉,亦畝不過九厘,何故而有此五萬三千八百兩之額,畝有九分四厘之增?民實不服!”衛弁語塞以去。
未幾複至。
知縣潘師質被劾,逮系江甯,乘間赴秦淮死。
拱辰等控之部科。
禦史馮班特疏請蠲。
部議複定加編月糧折色銀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兩,均派五州縣。
嘉定以漕額獨多,加編二萬六千七百六十九兩有奇。
諸運軍銜拱宸等不置,嗾布政使逮鞫,坐以阻撓軍需,予杖荷校,暴日中死。
此又一案也。
康熙二十八年,嘉定知縣聞在上、諸生張凝祉等,因順治丙申及康熙甲子、丁卯诏蠲蘇、松等府地丁漕糧,嘉定率以折漕不得,共訴於巡撫洪之傑。
之傑允入告,謂須預籌部費。
在上因與地方紳士谕公費,函屬嘉紳庶吉士孫緻彌,在京挪墊,始得複蠲準免。
旋遣副貢汪禭實等彙銀入京歸款。
明年,奸民曹明等以科斂控之巡撫陶章,又控之漕督,詞連本邑進士趙俞等三十五人;又以危言撼章。
章不敢諱,遂會漕督上聞,逮在上、及禭實、張暄、汪文懿等三十六人,下獄會鞫。
在上疊受嚴刑。
經承朱其祥供收銀三萬七千兩,并供寄頓監收主名。
遂逮系諸有名者。
而在上彙京之銀,供系華亭戶部尚書王日藻弟霖悅收受若幹兩。
複審時,複于原供外勒供徐樹、徐師魯收受若幹兩。
于是江督傅臘塔奏劾刑部尚書徐乾學子侄,交結巡撫,招搖兢利。
獄成,霖悅、樹、敏、在上、凝祉拟大辟。
緻彌、師魯拟絞。
之傑已故,免議。
餘徒四人,杖六人。
黜革禭實、及武舉蕭璞、諸生陸培遠、馬翼、監生戴鑒、沈日宣等三百人。
其後緻彌、霖悅、師魯次第捐贖,裢實瘐死。
三十一年結案。
諸生免議者十三人。
此又一案也。
沈天甫等僞撰逆詩案康熙六年四月,江南民人沈天甫、呂中、夏麟奇等,撰逆詩二卷,詭稱黃莼素等百七十人作,陳濟生編集,故明大學士吳甡等六人為之序。
沈天甫使夏麟奇詣吳甡之子中書吳元萊所,詐索财物。
吳元萊察其書非父手迹,控於巡城禦史以聞。
上以奸民詐稱謀叛,誣陷平人,大幹法紀,下所司嚴鞫。
沈天甫等皆棄市。
其被誣者悉置不問。
越數日,刑部議複禦史田六善奏:“近見奸民捏稱莫大之詞,在南方者,不曰“通海”,則曰“逆書",謂非此不足以上聳天聽,下怖小民。
請敕下督撫,以後如有首告實系謀反等事,即與審理,情實者奏聞,虛者依律反坐。
毋得借端生事,株累無辜!如奸民不候督撫審結,徑來叩阍者,依先棍律治罪。
”從之。
田六善之奏,即為沈天甫等案而發。
可見當時不肖之民,造作詩篇,陷人以不軌。
雖有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