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刑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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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
魯共王餘,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淮陽王。
二年,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
好治宮室苑囿狗馬,季年好音,不喜辭辯,為人吃,二十六年卒。
子光代為王,初好音輿馬,晚節啬,惟恐不足於财。
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
吳楚反時,非年十五,有材氣,上書願擊吳。
景帝賜非将軍印,擊吳。
吳已破二歲,徙為江都王,治吳故國,以軍功賜天子旌旗。
元光五年,匈奴大入漢為賊,非上書願擊匈奴,上不許。
非好氣力,治宮觀,招四方豪傑,驕奢甚。
二十六年卒,子建立為王,七年自殺。
淮南衡山謀反時,建頗聞其謀,自以為國近淮南,恐一日發,為所并,即陰作兵器。
而時佩其父所賜将軍印,載天子旗以出。
易王死,未葬,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夜使人迎與奸服舍中。
及淮南事發,治黨與,頗及江都王建,建恐,因使人多持金錢,事絕其獄。
而又信巫祝,使人禱祠、妄言。
建又盡與其姊弟奸。
事即聞,漢公卿請捕治建,天子不忍,使大臣即訊王,王服所犯,遂自殺。
國除,地入于漢,為廣陵郡。
江都易王非,以孝景二十七年薨,子建嗣。
建為太子時,邯鄲人梁蚡持女欲獻之易王,建聞其美,私呼之,因留不出。
蚡宣言曰:“子乃與其公争妻”,建使人殺蚡。
蚡家上書,下廷尉考,會赦,不治。
易王薨未葬,建居服舍,召易王所愛美人淖姬等凡十人與奸。
(鄭氏曰:“淖音卓,王孫之卓。
”蘇林曰:“淖音泥蛋反。
”師古曰:“蘇說是,音女教反。
”)建女弟征臣為蓋侯子婦,(師古曰:“女弟即妹也。
”)以易王喪來歸,建複與奸。
建異母弟定國為淮陽侯,易王最小子也,其母幸立之,(師古曰:“冀得立其子為易王嗣。
”)具知建事,行錢使男子荼恬上書,(蘇林曰:“荼音食邪反。
"宋祁曰:“浙本注文無反字,雲荼音琅邪,淳化本郎邪反,皆未妥。
”)告建淫亂,不當為後。
事下廷尉,廷尉治恬受人錢财為上書,論棄市。
建罪不治,後數使使至長安迎征臣,魯恭王太後聞之,(師古曰:“易王即魯恭王同母之弟,征臣則太後之孫也,故與書戒之。
”宋祁曰:“恭當作共。
")遺征臣書曰:“國中口語籍籍,慎無複至江都。
(師古曰:“籍籍,喧聒之意。
”)後建使谒者吉請問共太後,(師古曰:“謂請問起居也。
”)太後泣謂吉,歸以吾言謂而王,(師古曰:“謂,告也。
而,汝也。
”)王前事漫漫,今當自謹,獨不聞燕齊事乎?(張晏曰:“燕王定國、齊王次昌皆與子昆弟奸,發覺自殺也。
”)言吾為而王泣也。
?吉歸緻共太後語,建大怒,擊吉,斥之。
(師古曰:“斥,謂退棄之。
”)建遊章台宮,令四女子乘小船,建以足蹈覆其船,(師古曰:“覆音芳目反。
其下亦同。
”)四人皆溺,二人死。
後遊雷波,(師古曰:“波讀為陂,雷陂,陂名。
其下雲“入波中亦同。
”)天大風,建使郎二人乘小鈆入波中。
鈆覆兩郎溺,攀鈆,乍見乍沒。
建臨觀大笑,令皆死。
(師古曰:“不救止之,并死陂中也。
”)宮人姬八子有過者,辄令裸立擊鼓,(師古曰:“八子,姬妾官名也。
裸者,露其形也,音來果反。
)或置樹上,久者三十日乃得衣或髠鉗以鈆杵舂,(師古曰:“鈆者,錫之類也,音弋全反。
”)不中程,辄掠;(師古曰:“程者,作之課也。
掠,笞擊也。
”)或縱狼令齧殺之,(師古曰:“縱,放也。
”)建觀而大笑;或閉不食,令餓死;凡殺不幸三十五人。
建欲令人與禽獸交而生子,強令官人裸而四據與羝羊及狗交。
(師古曰:“羝羊,牡羊。
音丁奚反。
”)專為淫虐,自知罪多,國中多欲告言者,建恐誅,心内不安,與其後成光共使越婢下神,祝詛上。
與郎中令等語怨望:“漢廷使者即複來覆我,我決不獨死!”(師古曰:“覆,治也。
不獨死,言欲反也。
覆音芳目反。
”)建亦頗聞淮南衡山陰謀,恐一日發,為所并,遂作兵器。
号王後父胡應為将軍,中大夫疾有材力,善騎射,(師古曰:“疾者,中大夫之名。
”)号曰靈武君。
作治黃屋蓋;刻皇帝玺,鑄将軍、都尉金銀印;作漢使節二十,绶千餘;具置軍官品員,及并爵封侯之賞;具天下之輿地及軍陣圖。
遣人通越繇王閩侯,遺以錦奇珍。
繇王閩侯亦遺建荃、葛、(蘇林曰:“荃音诠,細布屬也。
”服虔曰:“荃音荪,細葛也。
”臣瓒曰:“荃香草也。
”師古曰:“服瓒二說皆非也。
許慎雲:“荃,細布也。
”字本作經,音千全反,又音千劣反,蓋今南方筒布之屬皆為荃也。
葛,即今之葛布也。
以荃及葛遺建也。
”)珠玑、(師古曰:“玑謂珠之不圜者也。
音機,又音幾。
”)犀甲、翠羽、蝯熊奇獸,數通使往來,約有急相助。
(師古曰:“約謂言契也。
”)及淮南事發,治當與,頗連及建,建使人多推金錢絕其獄。
(師古曰:“行賄賂以滅其蹤也。
”)後複謂近臣曰:“我為王,诏獄歲至,生又無歡怡日,壯士不坐死,欲為人所不能為耳。
”(師古曰:“亦言欲反也。
”)建時佩其父所賜将軍印,載天子旗出。
積數歲,事發覺。
漢遣丞相長史與江都相雜案,索得兵器玺绶節反具,(師古曰:“索,搜也。
”)有司請捕誅建。
制曰:“與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
”議皆曰:“建失臣子道,積久,辍蒙不忍,遂謀反逆。
所行無道,雖桀纣惡不至於此。
天誅所不赦,當以謀反法誅。
”有诏宗正、廷尉即問建。
(師古曰:“即,就也,就其國問之。
”)建自殺,後成光等皆棄市。
吳王濞兵既破,敗走。
于是天子制诏将軍曰:蓋聞為善者,天報之以福;為非者,天報之以殃。
高皇帝親表功德,建立諸侯。
幽王、悼惠王絕無後,孝文皇帝哀憐加惠,王幽王子遂、悼惠王子卬等,令奉其先王宗廟,為漢藩國,德配天地,明并日月。
吳王濞背德反義,誘受天下亡命罪人,亂天下币,稱病不朝二十餘年。
有司數請濞罪,孝文皇帝寬之,欲其改行為善。
今乃與楚王戊、趙王遂、膠西王卬、濟南王辟光、菑災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約從反,為逆無道,起兵以危宗廟,賊殺大臣及漢使者,迫劫萬民,夭殺無罪,燒殘民家,掘其丘冢,甚為暴虐。
今卬等又重逆無道,燒宗廟,鹵禦物,朕甚痛之。
朕素服避正殿,将軍其勸士大夫擊反虜。
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者皆殺之,無有所置。
敢有議诏及不如诏者,皆腰斬。
東漢 明帝永乎十四年夏四月丁巳,楚王英至丹陽自殺。
诏以諸侯禮葬於泾;封燕廣為折奸侯。
是時,窮治楚獄,遂至累年。
(治,直之翻。
下同。
)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傑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數,而系獄尚數千人。
初樊倏弟鲔(倏,除留翻,鲔,于軌翻)為其子賞求楚王英女。
(為,于僞翻)倏聞而止之曰:“建武中,吾家并受榮寵,一宗五侯。
(謂宏封長羅侯,弟丹射陽侯,兄子尋玄卿侯,族兄忠更父侯,宏又封壽張侯也。
)時特進一言,女可以配王,男可以尚主,(賢曰:“宏為特進。
”)但以貴寵過盛,即為禍患,故不為也;且爾一子,奈何棄之於楚乎?”鲔不從。
及楚事覺,倏已卒。
上追念倏謹恪,故其諸子皆得不坐。
英陰疏天下名士,上得其錄,有吳郡太守尹興名,(吳郡,在雒陽東三千二百裡。
)乃征興及椽史五百餘人詣廷尉就考。
(掾,俞絹翻。
)諸吏不勝掠治,(勝音升,掠音亮,治直之翻。
)死者大半;惟門下掾陸續、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勳備受五毒,(門下掾在郡門下總錄衆事,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五毒,四肢及身備受楚毒也;或雲,鞭菙及灼及徽纏為“五毒。
”)肌肉消煙爛,終無異辭。
續母自吳來雒陽,作食以饋續。
續雖見考,辭色未嘗變,而對食悲泣,不自勝。
治獄使者問其故。
續曰:“母來不得見,故悲耳!”問何以知之。
續曰:“母截肉未嘗不方,斷蔥以寸為度;(斷,丁管翻。
)故知之。
”使者狀聞,上乃赦興等,禁锢終身。
顔忠、王平辭引隧鄉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濩澤鄧曲侯鯉、劉建(耿純弟宿封隧鄉侯,建蓋紹封者也。
郎陵侯臧信,官之子也。
鄧鯉、劉建皆無可考。
濩澤侯國屬河東郡,曲侯國屬萊郡。
賢曰:“故城在今萊州掖縣西北。
”師古曰:“濩音烏号翻。
”)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
是時上怒甚,吏皆惶恐。
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侍禦史寒朗心傷其冤。
(《考異》曰:“範書作‘寒’。
陸龜蒙離合詩雲,初寒朗詠徘徊立,袁紀作寋。
按今有寒姓,音件,與袁紀合,今從之。
餘按姓譜有寒姓,以為夏諸侯後寒之後;又周武王子寒侯之後。
”)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賢曰:“物色謂形狀也。
”)而二人錯愕不能對。
(賢曰:“錯愕,猶倉卒也。
錯音七故翻。
愕音五故翻。
”)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
”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漢法有大逆不道。
)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
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對曰:“臣恐海内别有發其奸者。
”帝怒曰“吏持兩端,促提下捶之!”(捶止蕊翻。
)左右方引去。
朗曰:“願一言而死!”帝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獨作之。
”上曰:“何以不與三府議?”(三府太尉、司徒、司空府也。
)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
”(污,烏故翻。
)上曰:“何故族滅?”對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窮盡奸狀,反為罪人訟冤,(為,于僞翻,下同。
)故知當族滅,然臣所以言者,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己。
臣見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故,事也,囚也。
妖於驕翻。
)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言出其罪不如入其罪也)可無後責。
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
又公卿翰會,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
(裁與緒同。
)及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升下言者。
(牾五故翻。
逆也。
)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诏遣朗出。
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
(師古曰:“省錄之,知其情狀為冤滞為不也。
今之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音力具翻,而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
遂為思慮之慮,失其源矣。
”)理出千餘人。
時天旱,即大雨。
馬後亦以楚獄多濫,乘向為帝言之。
(向,古苋翻。
)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彷徨釋徘徊也。
莊子诠,猶翺翔也。
餘謂彷徨,不自安之貌。
)由是多所降宥。
任城令汝南袁安遷楚郡太守,(任城縣屬東平國,任音壬。
)到郡不入府,先往按楚王英獄事,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
(上,時掌翻。
)府丞掾史皆叩頭争,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
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
”遂分别具奏。
(别,彼列翻。
)帝感悟,即報許。
得出者四百餘家。
夏五月,封故廣陵王荊子元壽為廣陵侯,食六縣。
(笃兄弟之恩也。
)又封寶融孫嘉為安豐侯。
(念功臣之世也。
)初作壽陵,制令流水而己,無得起墳;萬年之後,掃地而祭,杅水脯糒而己;(說文曰:“杅,飲器,音于。
方言日,碗謂之盂。
”)過百日,唯四時設奠,置吏卒數人,供給灑掃。
(灑,所買翻。
掃,悉報翻。
又并如字。
)敢有所興作者,以擅議宗廟法從事。
(前書曰:“擅議宗廟者棄市。
”) 南朝(宋) 永初時,桓玄議複肉刑,孔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緻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适。
書曰:‘刑罰世輕世重。
’言随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末季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於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複者也。
漢文發仁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号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曆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後,罹法更多。
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怅恨,議之而未辯。
鐘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衆矣。
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佩。
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於前,則驚心駭矚。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生育,仁既濟物,功亦益衆。
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至于餘條,宜依舊制。
” 大明四年時,沛郡相縣唐賜,往比屯朱起母省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益蟲十餘枚。
臨死語妻張,死後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視,五藏悉糜碎。
郡縣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決。
律,傷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
并非科例。
三公郎劉勰議:“賜妻痛遵往言,兒識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
謂宜哀矜。
”顧恺之議曰:“法,移路屍,猶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
不宜曲通小情,當以大理為斷。
”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
诏如恺之議。
大明元年,謝莊起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刑獄,曰:臣聞明慎用刑,厥存姬典;哀矜折獄,實晖呂命。
罪疑從輕,既前王之格範,甯失弗經,亦列聖之恒訓,用能化緻升平,道臻恭已。
逮漢文傷不辜之罰,除相坐之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訊之法,當是時也,号令刑清。
陛下踐位,親臨聽訟,億兆相賀,以為無冤民矣;而比囹圄未虛,頌聲尚缺。
臣竊謂五聽之慈,弗宣于宰物,三宥之澤,未洽于民謠。
頃年軍旅餘弊,劫掠尤繁,監司計獲,多非其實,或規免身咎,不慮國患。
楚對之下,鮮不誣濫。
身遭鐵擿之誅,家嬰孥戮之痛,比伍同闬,莫不及罪。
是則一人罰謬,坐者數十。
昔齊女告天,臨淄台殒,孝婦冤戮,東海愆陽,此皆符變靈祗,初感景緯。
臣近兼訊,見重囚八人,旋觀其初,死有餘罪,詳察其理,實并無辜。
恐此等不少,誠可怵惕也。
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督郵賤吏,非能異於官長,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
愚謂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核辨,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庶鬻棺之諺,辍歎于終古;兩造之察,流詠于方今。
臣學申韓,才寡治術,輕陳庸管,懼乖國憲。
孫棘,彭城人也。
世祖大明五年,發三五丁,弟薩應充行,坐違期不至。
依制,軍法,人身付獄,未及結竟,棘詣郡辭:“不忍令當一門之苦,乞以身代薩”。
薩又辭列:“門戶不建,罪應至此,狂愚犯法,實是薩身,自應依法受戮。
兄弟少孤,薩三歲失父,一生恃賴,惟在長兄,兄雖可垂愍,有何心處世。
”太守張岱疑其不實,以棘、薩各置一處,語棘雲,已為谘詳,聽其相代。
棘顔色甚悅,答雲:“得爾,旦則為不死。
”又語薩,亦欣然,曰:“死自分甘,但令兄免,薩有何恨。
”棘妻許又寄語屬棘:“君當門戶,豈可委罪小郎!且大家臨亡,以小郎屬君,竟未妻娶,家道不立;君已有二兒,死複何恨。
岱依事表上,世祖诏曰:“棘、薩甿隸,節行可甄,特原罪,州加辟命,并賜許帛二十匹。
” 先是新蔡徐元妻許,年二十一喪夫,子甄年三歲。
父攬愍其年少,以更适同縣張買。
許自誓不行。
父逼載送買,許自經氣絕。
家人奔赴,良久乃蘇,買知不可奪,夜送還攬。
許歸徐氏,養元父季,元嘉中,年八十餘卒。
太宗泰始二年,長城奚慶思殺同縣錢仲期。
仲期子延慶屬役在都,聞父死馳還,于庚浦埭逢慶思,手刃殺之,自系烏程縣獄。
吳興太守郗颙表不加罪。
許之。
南朝(齊) 崔祖思啟陳太祖:“憲律之重,由來尚矣。
故曹參去齊,唯以獄市為寄,餘無所言。
路溫舒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在,治獄之吏是也。
’實宜清置廷尉,茂簡三官,寺丞獄主,彌重其選,研習律令,删除繁苛。
诏獄及兩縣,一月三訊,觀貌察情,欺枉必達。
使明慎用刑,無忝《大易》,甯失不經,靡愧《周書》。
漢來治律有家,子孫并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
故張、于二氏,挈譽文、宣之世;陳、郭兩族,流稱武、明之朝:決獄無冤,慶昌枝裔,槐袞相襲,蟬紫傳輝。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鹹、弘,庭缺于訓,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如詳擇笃厚之士,使習律令,試簡有徵,擢為廷尉僚屬。
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績,鮮矣;發其職而欲善其事,未之有也。
若劉累傳守其業,庖人不乏龍肝
二年,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
好治宮室苑囿狗馬,季年好音,不喜辭辯,為人吃,二十六年卒。
子光代為王,初好音輿馬,晚節啬,惟恐不足於财。
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
吳楚反時,非年十五,有材氣,上書願擊吳。
景帝賜非将軍印,擊吳。
吳已破二歲,徙為江都王,治吳故國,以軍功賜天子旌旗。
元光五年,匈奴大入漢為賊,非上書願擊匈奴,上不許。
非好氣力,治宮觀,招四方豪傑,驕奢甚。
二十六年卒,子建立為王,七年自殺。
淮南衡山謀反時,建頗聞其謀,自以為國近淮南,恐一日發,為所并,即陰作兵器。
而時佩其父所賜将軍印,載天子旗以出。
易王死,未葬,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夜使人迎與奸服舍中。
及淮南事發,治黨與,頗及江都王建,建恐,因使人多持金錢,事絕其獄。
而又信巫祝,使人禱祠、妄言。
建又盡與其姊弟奸。
事即聞,漢公卿請捕治建,天子不忍,使大臣即訊王,王服所犯,遂自殺。
國除,地入于漢,為廣陵郡。
江都易王非,以孝景二十七年薨,子建嗣。
建為太子時,邯鄲人梁蚡持女欲獻之易王,建聞其美,私呼之,因留不出。
蚡宣言曰:“子乃與其公争妻”,建使人殺蚡。
蚡家上書,下廷尉考,會赦,不治。
易王薨未葬,建居服舍,召易王所愛美人淖姬等凡十人與奸。
(鄭氏曰:“淖音卓,王孫之卓。
”蘇林曰:“淖音泥蛋反。
”師古曰:“蘇說是,音女教反。
”)建女弟征臣為蓋侯子婦,(師古曰:“女弟即妹也。
”)以易王喪來歸,建複與奸。
建異母弟定國為淮陽侯,易王最小子也,其母幸立之,(師古曰:“冀得立其子為易王嗣。
”)具知建事,行錢使男子荼恬上書,(蘇林曰:“荼音食邪反。
"宋祁曰:“浙本注文無反字,雲荼音琅邪,淳化本郎邪反,皆未妥。
”)告建淫亂,不當為後。
事下廷尉,廷尉治恬受人錢财為上書,論棄市。
建罪不治,後數使使至長安迎征臣,魯恭王太後聞之,(師古曰:“易王即魯恭王同母之弟,征臣則太後之孫也,故與書戒之。
”宋祁曰:“恭當作共。
")遺征臣書曰:“國中口語籍籍,慎無複至江都。
(師古曰:“籍籍,喧聒之意。
”)後建使谒者吉請問共太後,(師古曰:“謂請問起居也。
”)太後泣謂吉,歸以吾言謂而王,(師古曰:“謂,告也。
而,汝也。
”)王前事漫漫,今當自謹,獨不聞燕齊事乎?(張晏曰:“燕王定國、齊王次昌皆與子昆弟奸,發覺自殺也。
”)言吾為而王泣也。
?吉歸緻共太後語,建大怒,擊吉,斥之。
(師古曰:“斥,謂退棄之。
”)建遊章台宮,令四女子乘小船,建以足蹈覆其船,(師古曰:“覆音芳目反。
其下亦同。
”)四人皆溺,二人死。
後遊雷波,(師古曰:“波讀為陂,雷陂,陂名。
其下雲“入波中亦同。
”)天大風,建使郎二人乘小鈆入波中。
鈆覆兩郎溺,攀鈆,乍見乍沒。
建臨觀大笑,令皆死。
(師古曰:“不救止之,并死陂中也。
”)宮人姬八子有過者,辄令裸立擊鼓,(師古曰:“八子,姬妾官名也。
裸者,露其形也,音來果反。
)或置樹上,久者三十日乃得衣或髠鉗以鈆杵舂,(師古曰:“鈆者,錫之類也,音弋全反。
”)不中程,辄掠;(師古曰:“程者,作之課也。
掠,笞擊也。
”)或縱狼令齧殺之,(師古曰:“縱,放也。
”)建觀而大笑;或閉不食,令餓死;凡殺不幸三十五人。
建欲令人與禽獸交而生子,強令官人裸而四據與羝羊及狗交。
(師古曰:“羝羊,牡羊。
音丁奚反。
”)專為淫虐,自知罪多,國中多欲告言者,建恐誅,心内不安,與其後成光共使越婢下神,祝詛上。
與郎中令等語怨望:“漢廷使者即複來覆我,我決不獨死!”(師古曰:“覆,治也。
不獨死,言欲反也。
覆音芳目反。
”)建亦頗聞淮南衡山陰謀,恐一日發,為所并,遂作兵器。
号王後父胡應為将軍,中大夫疾有材力,善騎射,(師古曰:“疾者,中大夫之名。
”)号曰靈武君。
作治黃屋蓋;刻皇帝玺,鑄将軍、都尉金銀印;作漢使節二十,绶千餘;具置軍官品員,及并爵封侯之賞;具天下之輿地及軍陣圖。
遣人通越繇王閩侯,遺以錦奇珍。
繇王閩侯亦遺建荃、葛、(蘇林曰:“荃音诠,細布屬也。
”服虔曰:“荃音荪,細葛也。
”臣瓒曰:“荃香草也。
”師古曰:“服瓒二說皆非也。
許慎雲:“荃,細布也。
”字本作經,音千全反,又音千劣反,蓋今南方筒布之屬皆為荃也。
葛,即今之葛布也。
以荃及葛遺建也。
”)珠玑、(師古曰:“玑謂珠之不圜者也。
音機,又音幾。
”)犀甲、翠羽、蝯熊奇獸,數通使往來,約有急相助。
(師古曰:“約謂言契也。
”)及淮南事發,治當與,頗連及建,建使人多推金錢絕其獄。
(師古曰:“行賄賂以滅其蹤也。
”)後複謂近臣曰:“我為王,诏獄歲至,生又無歡怡日,壯士不坐死,欲為人所不能為耳。
”(師古曰:“亦言欲反也。
”)建時佩其父所賜将軍印,載天子旗出。
積數歲,事發覺。
漢遣丞相長史與江都相雜案,索得兵器玺绶節反具,(師古曰:“索,搜也。
”)有司請捕誅建。
制曰:“與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
”議皆曰:“建失臣子道,積久,辍蒙不忍,遂謀反逆。
所行無道,雖桀纣惡不至於此。
天誅所不赦,當以謀反法誅。
”有诏宗正、廷尉即問建。
(師古曰:“即,就也,就其國問之。
”)建自殺,後成光等皆棄市。
吳王濞兵既破,敗走。
于是天子制诏将軍曰:蓋聞為善者,天報之以福;為非者,天報之以殃。
高皇帝親表功德,建立諸侯。
幽王、悼惠王絕無後,孝文皇帝哀憐加惠,王幽王子遂、悼惠王子卬等,令奉其先王宗廟,為漢藩國,德配天地,明并日月。
吳王濞背德反義,誘受天下亡命罪人,亂天下币,稱病不朝二十餘年。
有司數請濞罪,孝文皇帝寬之,欲其改行為善。
今乃與楚王戊、趙王遂、膠西王卬、濟南王辟光、菑災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約從反,為逆無道,起兵以危宗廟,賊殺大臣及漢使者,迫劫萬民,夭殺無罪,燒殘民家,掘其丘冢,甚為暴虐。
今卬等又重逆無道,燒宗廟,鹵禦物,朕甚痛之。
朕素服避正殿,将軍其勸士大夫擊反虜。
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者皆殺之,無有所置。
敢有議诏及不如诏者,皆腰斬。
東漢 明帝永乎十四年夏四月丁巳,楚王英至丹陽自殺。
诏以諸侯禮葬於泾;封燕廣為折奸侯。
是時,窮治楚獄,遂至累年。
(治,直之翻。
下同。
)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傑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數,而系獄尚數千人。
初樊倏弟鲔(倏,除留翻,鲔,于軌翻)為其子賞求楚王英女。
(為,于僞翻)倏聞而止之曰:“建武中,吾家并受榮寵,一宗五侯。
(謂宏封長羅侯,弟丹射陽侯,兄子尋玄卿侯,族兄忠更父侯,宏又封壽張侯也。
)時特進一言,女可以配王,男可以尚主,(賢曰:“宏為特進。
”)但以貴寵過盛,即為禍患,故不為也;且爾一子,奈何棄之於楚乎?”鲔不從。
及楚事覺,倏已卒。
上追念倏謹恪,故其諸子皆得不坐。
英陰疏天下名士,上得其錄,有吳郡太守尹興名,(吳郡,在雒陽東三千二百裡。
)乃征興及椽史五百餘人詣廷尉就考。
(掾,俞絹翻。
)諸吏不勝掠治,(勝音升,掠音亮,治直之翻。
)死者大半;惟門下掾陸續、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勳備受五毒,(門下掾在郡門下總錄衆事,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五毒,四肢及身備受楚毒也;或雲,鞭菙及灼及徽纏為“五毒。
”)肌肉消煙爛,終無異辭。
續母自吳來雒陽,作食以饋續。
續雖見考,辭色未嘗變,而對食悲泣,不自勝。
治獄使者問其故。
續曰:“母來不得見,故悲耳!”問何以知之。
續曰:“母截肉未嘗不方,斷蔥以寸為度;(斷,丁管翻。
)故知之。
”使者狀聞,上乃赦興等,禁锢終身。
顔忠、王平辭引隧鄉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濩澤鄧曲侯鯉、劉建(耿純弟宿封隧鄉侯,建蓋紹封者也。
郎陵侯臧信,官之子也。
鄧鯉、劉建皆無可考。
濩澤侯國屬河東郡,曲侯國屬萊郡。
賢曰:“故城在今萊州掖縣西北。
”師古曰:“濩音烏号翻。
”)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
是時上怒甚,吏皆惶恐。
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侍禦史寒朗心傷其冤。
(《考異》曰:“範書作‘寒’。
陸龜蒙離合詩雲,初寒朗詠徘徊立,袁紀作寋。
按今有寒姓,音件,與袁紀合,今從之。
餘按姓譜有寒姓,以為夏諸侯後寒之後;又周武王子寒侯之後。
”)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賢曰:“物色謂形狀也。
”)而二人錯愕不能對。
(賢曰:“錯愕,猶倉卒也。
錯音七故翻。
愕音五故翻。
”)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
”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漢法有大逆不道。
)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
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對曰:“臣恐海内别有發其奸者。
”帝怒曰“吏持兩端,促提下捶之!”(捶止蕊翻。
)左右方引去。
朗曰:“願一言而死!”帝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獨作之。
”上曰:“何以不與三府議?”(三府太尉、司徒、司空府也。
)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
”(污,烏故翻。
)上曰:“何故族滅?”對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窮盡奸狀,反為罪人訟冤,(為,于僞翻,下同。
)故知當族滅,然臣所以言者,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己。
臣見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故,事也,囚也。
妖於驕翻。
)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言出其罪不如入其罪也)可無後責。
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
又公卿翰會,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
(裁與緒同。
)及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升下言者。
(牾五故翻。
逆也。
)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诏遣朗出。
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
(師古曰:“省錄之,知其情狀為冤滞為不也。
今之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音力具翻,而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
遂為思慮之慮,失其源矣。
”)理出千餘人。
時天旱,即大雨。
馬後亦以楚獄多濫,乘向為帝言之。
(向,古苋翻。
)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彷徨釋徘徊也。
莊子诠,猶翺翔也。
餘謂彷徨,不自安之貌。
)由是多所降宥。
任城令汝南袁安遷楚郡太守,(任城縣屬東平國,任音壬。
)到郡不入府,先往按楚王英獄事,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
(上,時掌翻。
)府丞掾史皆叩頭争,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
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
”遂分别具奏。
(别,彼列翻。
)帝感悟,即報許。
得出者四百餘家。
夏五月,封故廣陵王荊子元壽為廣陵侯,食六縣。
(笃兄弟之恩也。
)又封寶融孫嘉為安豐侯。
(念功臣之世也。
)初作壽陵,制令流水而己,無得起墳;萬年之後,掃地而祭,杅水脯糒而己;(說文曰:“杅,飲器,音于。
方言日,碗謂之盂。
”)過百日,唯四時設奠,置吏卒數人,供給灑掃。
(灑,所買翻。
掃,悉報翻。
又并如字。
)敢有所興作者,以擅議宗廟法從事。
(前書曰:“擅議宗廟者棄市。
”) 南朝(宋) 永初時,桓玄議複肉刑,孔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緻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适。
書曰:‘刑罰世輕世重。
’言随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末季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於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複者也。
漢文發仁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号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曆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後,罹法更多。
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怅恨,議之而未辯。
鐘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衆矣。
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佩。
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於前,則驚心駭矚。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生育,仁既濟物,功亦益衆。
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至于餘條,宜依舊制。
” 大明四年時,沛郡相縣唐賜,往比屯朱起母省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益蟲十餘枚。
臨死語妻張,死後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視,五藏悉糜碎。
郡縣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決。
律,傷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
并非科例。
三公郎劉勰議:“賜妻痛遵往言,兒識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
謂宜哀矜。
”顧恺之議曰:“法,移路屍,猶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
不宜曲通小情,當以大理為斷。
”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
诏如恺之議。
大明元年,謝莊起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刑獄,曰:臣聞明慎用刑,厥存姬典;哀矜折獄,實晖呂命。
罪疑從輕,既前王之格範,甯失弗經,亦列聖之恒訓,用能化緻升平,道臻恭已。
逮漢文傷不辜之罰,除相坐之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訊之法,當是時也,号令刑清。
陛下踐位,親臨聽訟,億兆相賀,以為無冤民矣;而比囹圄未虛,頌聲尚缺。
臣竊謂五聽之慈,弗宣于宰物,三宥之澤,未洽于民謠。
頃年軍旅餘弊,劫掠尤繁,監司計獲,多非其實,或規免身咎,不慮國患。
楚對之下,鮮不誣濫。
身遭鐵擿之誅,家嬰孥戮之痛,比伍同闬,莫不及罪。
是則一人罰謬,坐者數十。
昔齊女告天,臨淄台殒,孝婦冤戮,東海愆陽,此皆符變靈祗,初感景緯。
臣近兼訊,見重囚八人,旋觀其初,死有餘罪,詳察其理,實并無辜。
恐此等不少,誠可怵惕也。
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督郵賤吏,非能異於官長,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
愚謂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核辨,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庶鬻棺之諺,辍歎于終古;兩造之察,流詠于方今。
臣學申韓,才寡治術,輕陳庸管,懼乖國憲。
孫棘,彭城人也。
世祖大明五年,發三五丁,弟薩應充行,坐違期不至。
依制,軍法,人身付獄,未及結竟,棘詣郡辭:“不忍令當一門之苦,乞以身代薩”。
薩又辭列:“門戶不建,罪應至此,狂愚犯法,實是薩身,自應依法受戮。
兄弟少孤,薩三歲失父,一生恃賴,惟在長兄,兄雖可垂愍,有何心處世。
”太守張岱疑其不實,以棘、薩各置一處,語棘雲,已為谘詳,聽其相代。
棘顔色甚悅,答雲:“得爾,旦則為不死。
”又語薩,亦欣然,曰:“死自分甘,但令兄免,薩有何恨。
”棘妻許又寄語屬棘:“君當門戶,豈可委罪小郎!且大家臨亡,以小郎屬君,竟未妻娶,家道不立;君已有二兒,死複何恨。
岱依事表上,世祖诏曰:“棘、薩甿隸,節行可甄,特原罪,州加辟命,并賜許帛二十匹。
” 先是新蔡徐元妻許,年二十一喪夫,子甄年三歲。
父攬愍其年少,以更适同縣張買。
許自誓不行。
父逼載送買,許自經氣絕。
家人奔赴,良久乃蘇,買知不可奪,夜送還攬。
許歸徐氏,養元父季,元嘉中,年八十餘卒。
太宗泰始二年,長城奚慶思殺同縣錢仲期。
仲期子延慶屬役在都,聞父死馳還,于庚浦埭逢慶思,手刃殺之,自系烏程縣獄。
吳興太守郗颙表不加罪。
許之。
南朝(齊) 崔祖思啟陳太祖:“憲律之重,由來尚矣。
故曹參去齊,唯以獄市為寄,餘無所言。
路溫舒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在,治獄之吏是也。
’實宜清置廷尉,茂簡三官,寺丞獄主,彌重其選,研習律令,删除繁苛。
诏獄及兩縣,一月三訊,觀貌察情,欺枉必達。
使明慎用刑,無忝《大易》,甯失不經,靡愧《周書》。
漢來治律有家,子孫并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
故張、于二氏,挈譽文、宣之世;陳、郭兩族,流稱武、明之朝:決獄無冤,慶昌枝裔,槐袞相襲,蟬紫傳輝。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鹹、弘,庭缺于訓,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如詳擇笃厚之士,使習律令,試簡有徵,擢為廷尉僚屬。
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績,鮮矣;發其職而欲善其事,未之有也。
若劉累傳守其業,庖人不乏龍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