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刑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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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馔。

    斷可知矣。

    ” 江左相承用晉世張杜律二十卷,世祖留心法令,數訊囚徒,诏獄官詳正舊注。

    先是,七年,尚書删定郎王植撰定律章。

    表奏之曰:“臣尋晉律,文簡辭約,旨通大綱,事之所質,取斷難釋。

    張斐、杜預同注一章,而生殺永殊。

    自晉泰始以來,唯斟酌參用。

    是則吏挾威福之勢,民懷不對之怨,所以溫舒獻辭於失政,绛侯慷慨而興歎。

    皇運革祚,道冠前王,陛下紹興,光開帝業。

    下車之痛,每側上仁,滿堂之悲,有矜聖思。

    爰發德音,删正刑律,敕臣集定張、杜二注。

    謹砺愚蒙,盡思詳撰,削其煩害,錄其允衷。

    取張注七百三十一條,杜注七百九十一條;或二家兩釋,于義乃備者,又取一百七條;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條;集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條,為二十卷。

    請付外詳校,擿其違謬。

    ”從之。

    于是公卿八座參議考正舊注,有輕重處,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從輕。

    其中朝議不能斷者,制旨平決。

    至九年孔稚圭上表曰:“臣聞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

    是以古之聖王,臨朝思理,遠防邪萌,深杜奸漸,莫不資法理以成化,明刑賞以樹功者也。

    伏惟陛下蹑曆登皇,乘圖踐帝,天地更築,日月再張,五禮裂而複縫,六樂頹而爰緝。

    乃發德音,下明诏,降恤刑之文,申慎罰之典,敕臣與公卿八座共删注律。

    謹奉聖旨。

    谘審司徒臣子良,禀受成規,創立條緒。

    使兼監臣宋躬、兼平臣王植等抄撰同異,定其去取,詳議八座,裁正大司馬臣嶷。

    其中洪疑大議,衆論相背者,聖照玄覽,斷自天筆。

    始就成立律文二十卷,錄叙一卷,凡二十一卷。

    今以奏聞,請付外施用,宣下四海。

    臣又聞老子、仲尼曰:‘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今之職獄者,求所以殺之。

    ’‘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

    ’是則斷獄之職自古所難矣。

    今律文雖定,必須用之,用失其平,不異無律。

    律書精細,文約例廣,疑似相傾,故誤相亂,一乖其綱,枉濫橫起,法吏無解,既多謬僻,監司不習,無以相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裡,冤魂猶結於獄中。

    今府州郡縣千有餘獄,如令一獄歲枉一人,則一年之中,枉死千餘矣。

    冤毒之死,上幹和氣,聖明所急,不可不防。

    緻此之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邑之宰,以亂其經。

    或以軍勳餘力,或以勞吏暮齒,犷情濁氣,忍并生靈。

    昏心狠熊,吞剝氓物,虐理殘其命,曲文被其罪,冤積之興,複緣斯發。

    獄吏雖良,不能為用。

    使于公哭于邊城,孝婦冤于遐外。

    陛下雖欲宥之,其已血濺九泉矣。

    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

    故釋之定國,聲光漢台;元常、文惠,績映魏閣。

    今之士子,莫肯為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

    良由空勤永歲,不逢一朝之賞,積學當年,終為闾伍所蟄。

    将恐此書永墜下走之手矣。

    今若弘其爵賞,開其勸慕,課業宦流,班習胄子,拔其精究,使處内局,簡其才良,以居外仕。

    方嶽鹹選其能,邑長并擢其術,則臯繇之谟,指掌可緻,杜鄭之業,郁焉何遠。

    然後奸邪無所逃其刑,惡吏不能藏其詐,如身手之相驅,若弦括之相接矣。

    臣以疏短,謬司大理。

    陛下發自聖衷,憂矜刑網,禦廷奉訓,遠照民瘼。

    臣謹仰述天官,伏奏雲陛,所奏缪允者,宜寫律上,國學置律學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以勸士流。

    ”诏報從納,事竟不施行。

     朱謙之,字處光,吳郡錢塘人也。

    父昭之,以學解稱于鄉裡。

    謙之年數歲,所生母亡,昭之假葬田側,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

    同産姊密語之,謙之雖小,便哀戚如持喪。

    年長,不婚娶。

    永明中,手刃殺幼方,詣獄自系。

    縣令申靈勖表上,别駕孔稚圭、兼記室劉進、司徒左西掾張融箋與刺史豫章王曰:“禮開報仇之典,以申孝義之情;法斷相殺之條,以表權時之制。

    謙之揮刃酬冤既申私禮;擊頸就死,又明公法。

    今仍殺之,則成當世罪人;宥而活之,即為盛朝孝子。

    殺一罪人,未足弘憲;活一孝子,實廣風德。

    張緒、陸澄,是其鄉舊,應具來由。

    融等與謙之并不相識,區區短見,深有恨然。

    ”豫章王言之世祖,時吳郡太守王慈、太常張緒、尚書陸澄并表論其事,世祖嘉其義,慮相複報,乃遣謙之随曹虎西行。

    将發,幼方子恽于津陽門伺殺謙之,謙之之兄選之,又伺殺恽,有司以聞。

    世祖曰:“此皆是義事,不可問。

    ”悉赦之。

    吳興沈顗聞而歎曰:“弟死于孝,兄殉于義,孝友之節,萃此一門。

    ”選之字處林,有志節,著《辯相論》,幼時,顧懷見而異之,以女妻焉。

    官至江夏王參軍。

     建元二年十一月戊寅,丹陽尹王僧虔上言:“郡縣獄相承,有上湯殺囚,名為救疾,實行冤暴。

    豈有死生大命,而潛制下邑!愚謂治下囚病必先刺郡,求職司與醫對共診驗;遠縣,家人省視,然後處治。

    ”上從之。

     南朝(梁) 天監元年,诏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缣以免,始於中代,民悅法行,莫善乎此。

    永言叔世,偷薄成風,嬰愆入罪,厥塗匪一。

    斷弊之書,日纏于覽聽;鉗釱之刑,歲積于牢犴。

    死者不可複生,生者無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實,庸可緻乎?朕夕惕思治,念崇政術,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有可以憲章邦國,罔不由之。

    釋愧心于四海,昭情素于萬物。

    俗僞日久,禁網彌繁。

    漢文四百,邈焉巳遠。

    雖省事清心,無忘日用,而委銜廢策,事未獲從。

    可依周、漢舊典,有罪人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

    ” 二年春正月甲寅朔,诏曰:“三訊五聽,著自聖典,哀矜折獄,義重前诰,蓋所以明慎用刑,深戒疑枉,成功緻治,罔不由茲。

    朕自藩部,常躬詢錄,求理得情,洪細必盡。

    末運弛網,斯政又阙,牢犴沉壅,申訴靡從。

    朕屬當期運,君臨兆億,雖複齋居宣室,留心聽斷,而九牧遐荒,無因臨覽。

    深懼懷冤就鞫,匪惟一方。

    可申敕諸州,月一臨訊,博詢擇善,務在确實。

    ” 三年六月丙子,诏曰:“昔哲王之宰世也,每歲蔔征,躬事巡省。

    民俗政刑,罔不必逮。

    末代風凋,久曠茲典,雖欲肆遠忘勞,究臨幽仄,而居今行古,事未易從,所以日晏踟蹰,情同再撫。

    總總九州,遠近民庶,或川路幽遐,或貧赢老疾,懷冤抱理,莫由自申,所以東海匹婦,緻災邦國,西土孤魂,登樓請訴。

    念此于懷,中夜太息。

    可分将命巡行州部,其有深冤钜害,抑郁無歸,聽詣使者,依源自列。

    庶以矜隐之念,昭被四方,逖聽遠聞,事均親覽。

    ” 五年四月甲寅,诏曰:“朕昧旦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聽,寝興載懷。

    故陳肺石於都街,增官司於诏獄,殷勤親覽,小大以情。

    而明慎未洽,囹圄尚擁,永言納隍,在予興愧。

    凡犴獄之所,可遣法官近侍,遞錄囚徒,如有枉滞,以時奏聞。

    ” 十一年春正月壬辰,诏曰:“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禮著明文,史彰前事,蓋所以申其哀矜,故罰有弗及。

    近代相因,厥網彌峻,髫年華發,同坐入愆。

    雖徵惡勸善,宜窮其制,而老幼流離,良亦可愍。

    自今逋谪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

    ” 十七年春正月丁巳朔,诏曰:“夫樂所自生,含識之常性;厚下安宅,馭世之通規。

    朕矜此庶氓,無忘待旦,亟弘生聚之略,每布寬恤之恩,而編戶未滋,遷徙尚有,輕去故鄉,豈其本志?資業殆阙,自返莫由,巢南之心,亦何能弭。

    今開元發歲,品物惟新,思俾黔黎,各安舊所。

    将使郡無曠土,邑靡遊民,雞犬相聞,桑柘交畛。

    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監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開恩半歲,悉聽還本,蠲課三年。

    其流寓過遠者,量加程日。

    若有不樂還者,即使著土籍為民,準舊課輸。

    若流移之後,本鄉無複居宅者,村司三老及餘親屬,即為詣縣占請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托。

    凡坐為市埭諸職割盜衰減應被封籍者,其田宅車牛,是民生之具,不得悉以沒入,皆優量分留,使得自止。

    其商賈富室,亦不得頓相兼并。

    遁叛之身,罪無輕重,并許首出,還複民伍。

    若有拘限,自還本役。

    并為條格,鹹使知聞。

    ” 大通元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郊。

    诏曰:“奉時昭事。

    虔蔫蒼璧,思承天德,惠此下民。

    凡因事去土,流移他境者,并聽複宅業,蠲役五年。

    尤貧之家,勿收三調。

    ” 大同七年十一月丁醜。

    诏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恩澤屢加,彌長奸盜,朕亦知此之為病矣。

    如不優赦,非仁人之心。

    凡厥愆耗逋負,起今年十一月九日昧爽以前,在民間無問多少,言上尚書督所未人者,皆赦除之。

    ” 十年秋九月己醜,诏曰:“今茲遠近,雨澤調适,其獲巳及,冀必萬箱,宜使百姓因斯安樂。

    凡天下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讨捕未擒者,皆赦宥之。

    侵割耗散官物,無問多少,亦悉原除。

    田者荒廢,水旱不作,無當時文列應追稅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

    各備台州以文最逋殿,罪悉從原;其有因饑逐食,離鄉去土,悉聽複業,蠲課五年。

    ” 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诏曰:“堯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赀,吏下因此,不無奸猾,所以一日複敕禁斷,川流難壅,人心惟危,既乖内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

    《書》雲:‘與殺不辜甯失不經。

    ’可複開罪身,皆聽入贖。

    ” 中大同元年春三月乙巳,大赦天下。

    凡主守割盜、散放官物,及以軍糧器甲,凡是赦所不原者,起十一年正月以前皆悉從恩。

    十一年正月以後,悉原加責,其或為事逃叛流移,因饑以後,亡鄉失土,可聽複業,蠲課五年,停其徭役;其被拘之身,各還本郡,舊業若在,皆悉還之。

     七月甲子,诏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無賴子弟過於禽獸,至于父母并皆不知,多觸王憲,緻及老人,耆年禁執,大可傷愍。

    自今有犯罪者,父母、祖父母勿坐,唯大逆不預今恩。

    ” 太清元年正月辛酉,輿駕親祀南郊。

    诏曰:天行彌綸,覆帱之功博,乾道變化,資始之德成。

    朕沐浴齋宮,虔恭上帝,祗事槱燎,高熛太一,大禮克遂,感慶兼懷,思與億兆,同其福惠。

    可大赦天下:尤窮者無出即年租調;清議禁锢,并皆宥釋;所讨逋叛、巧籍隐年、闇丁匿口,開恩百日,各令自首,不問往罪;流移他鄉聽複宅業,蠲課五年。

    ” 太清三年五月壬午,簡文帝诏曰:“育物惟寬,馭民惟惠,道著興王,本非隸役。

    或開奉國,便緻擒虜;或在邊缰,濫被抄劫。

    二邦是兢,黎元何罪!朕以寡昧,創承鴻業,既臨率土,化行宇宙,豈欲使彼獨為匪民?諸州見在北人為奴婢者,并及妻兒,悉可原放。

    ” 南朝(陳) 天嘉元年十二月乙未,诏曰:“古者春夏二氣,不決重罪。

    蓋以陽和布澤,天秩是弘,寬網慎刑,義符含育,前王所以則天象地,立法垂訓者也。

    朕屬當澆季,思求民瘼,哀矜恻隐,念甚納隍,常欲式遵舊軌,用長風化。

    自今孟春訖於夏首,罪人大辟事已疑者,宜且申停。

    ” 唐 會昌五年正月,淮南節度使李紳按江都令吳湘盜用程糧錢,強娶所部百姓顔悅女,估其資裝為贓,罪當死。

    湘,武陵兄子,李德裕素惡武陵,議者多言其冤,谏官請覆按遣。

    監察禦史崔元藻、李稠覆之。

    還言湘盜程糧錢有實;顔悅本衢州人,常為青州衙推,亦士族,與前獄異。

    德裕以為無與奪,不複更推,亦不付法司詳斷,即如紳奏,處湘死。

    谏議大夫柳仲、郢敬晦皆上疏争,不納。

     《新唐書·韓滉傳》:為鎮海節度使時,裡胥有罪,辄殺無貸,人怪之。

    滉曰:“袁晁本一鞭背吏,禽賊有負,聚其類以反,此輩皆鄉縣豪黠,不如殺之,用年少者,惜身保家不為惡。

    ”又以賊非牛酒不嘯結,乃禁屠牛,以絕其謀。

    屬縣有犯令者,誅及鄰伍,坐死數十百人。

    又遣官分察境内,罪涉疑似必誅,一判辄數十百人!下皆愁怖。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五年正月巳己,浙西觀察使韓臯以杖決安吉令孫澥緻死,有乖典法,罰一月俸料。

     舊元稹傳:元和四年,分務東台。

    浙西觀察使韓臯封杖決安吉令孫澥,四日死。

    稹劾奏以法。

     宋 禁約 淳化二年七月,诏江南兩浙諸州民先娶旁妻,在太平興國元年已前者,為人所訟,不得受。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曰:“兩浙諸州先有衣绯裙中單執刀吹角,稱治病巫者,并嚴加楚斷,吏謹捕之。

    犯者以造妖惑衆論,置於法。

    ”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四日,诏兩浙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議烹宰,其因緣買者,悉不問罪。

    初司勳員外郎孔宗闵上言:浙民以牛肉為上味,不逞之輩,兢於屠殺,事發即逮捕滋廣,請釋不問罪。

    狀下兩浙轉運使陳堯佐,悉同其議,故有是诏。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江南民賣黐膠。

    違者一斤已上,以不應為重論。

     政和二年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呂堂上書:“東南數州之地,尚有安于遺風,狃于故習,忮害不悛,公然殺人,賊父子之仁,傷天性之愛,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

    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為甚,江甯次之。

    願委守令以禁戒之,聯保伍以督察之,立重賞以收捕之;有不變者,置以亟刑,殺一警百,使人有畏懼之心,則所活人命不可勝計矣。

    ”诏依。

    福建已得指揮,仍委監司按察,如有違犯,重置於法。

     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江南逐年秋夏之交,深僻溪澗,往往有人卒暴死亡者,皆因取魚之患。

    愚民采毒藥置之水中,魚食之而死,因得捕之,蓋止知取魚之利,而不知害人之命也。

    欲望嚴立罪賞禁止。

    ”诏:“以毒魚者杖一百;因食魚飲水而殺人者,滅門殺罪一等。

    ”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江南盜賊間作,蓋起于鄉闾愚民無知,習學槍梃弓刀,藝之精者,從而教之,一旦糾率,惟聽指呼,習以成風。

    乞诏有司責鄰保禁止,示之厚賞;敢為首者,加以重刑,庶免搔擾。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提點江南東路刑獄周邦式奏:“江南風俗,循楚人好巫之習,闾巷之民,一有疾病,屏去醫官,惟巫觋之信,親戚鄰裡,畏而不相往來,甚者至於家人猶遠之而弗顧,食飲不時,坐以緻斃。

    乞立法責鄰保糾告,隐蔽而不言者,坐之。

    ”诏令監司守令禁止。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淮南真、楊、楚、泗等州系九路沿流之沖,舳舻相銜,不下數十,州郡終日将迎,職事盡廢。

    況即今隻備車駕巡幸及防奸禦寇,事務非一。

    乞一切迎送并行住罷,雖非泛使命及本路監司太中大夫以上等官,亦不許接送。

    所貴郡縣官吏,各得一意修舉職事。

    ”從之。

    淮南江浙并依此施行。

     淳熙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會經編配吏人及見役吏人,并不許充官民戶幹人,如違,許人陳告,依冒役法斷罪追賞。

    ”先是,前知常州晉陵縣葉元凱言:“州縣形勢官戶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罷公吏,以為幹人,恃其奸惡,持吏短長,官物抵頑不輸,詞訟則變白為黑,小民被害。

    乞立條制行下禁止。

    ”故有是命。

     十年正月四日,诏禁淮西州郡采捕。

    臣僚言:“淮南州郡有裡正保長,又有總首緝捕等人,緣地饒獐鹿鹑兔之屬,當官者欲得以為包苴,歲科此輩采捕,例成白取。

    每至冬間,盡将漁者拘集,名曰網船,督以使臣軍兵,課日采捕,複立賞禁其私市。

    戕物性,奪人力,莫此為甚,嚴行禁止。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二日,诏淮南東路帥憲司差使臣二員,專一機察楚州北神鎮私渡,仍令系銜。

    如失覺察,仰逐司按治。

     十六年七月三日,诏鎮江建康都統制司,嚴行約束今後修城軍人并搬運磚灰等人将帶銅錢至沿邊諸州,或因事敗露,其統兵官或管押将副使臣等并仰逐州取會名銜,具申朝廷,取旨施行。

    如州郡或行容庇,一例行遣。

    以臣僚言楚州修築城壁,鎮江萬兵往來更替,并随行親屬裝載船隻,因而藏匿銅錢過江。

    又本軍與建康軍中津發磚灰官船,動以百計,經從揚州、高郵管下,乃至楚州。

    逐處雖行禁戢,勢力不加,誰敢向迩!兼聞近來軍人結黨,遞相提防,負錢于前,持挺于後,間有掩捕,公然搶奪,雖死不顧。

    乞行禁止。

    故有是诏。

     開禧元年十一月九日,淮東提舉陳績言:“主将克剝至重,莫甚于今日:私役之弊,買工之弊,差使營運之弊,未嘗少革,是猶曰公家之事然也;至於屯駐之所,私買田宅,役官兵以為之管幹,役軍匠以為之營造,竹木磚瓦之屬,悉取之官。

    國家竭民力以養兵,而主将乃竭兵力以奉己。

    乞今後應管兵官辄敢于屯駐之所,私置田宅,許民間告首,以違制論。

    ”從之。

     三年正月十六日,行在榷貨務狀:“行在務場,每歲收趁課額八百萬貫,應副左藏西庫就支大軍給遣及朝廷封樁财,計建康一千二百萬貫,鎮江四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