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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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閱蘇淩阿所奏請形。
此案誣良為盜。
已屬顯然。
是該提督從前之不訊供詞。
竟屬有心取巧。
而蘇松鎮亓九叙、專轄水師。
楊天相等、系先報該鎮。
陳大用又據該鎮轉禀之詞入告。
亓九叙何以亦不加确查。
率行禀報。
均難辭咎。
張茅等一經總督訊問。
辄極口呼冤。
則其見提鎮時。
亦斷不肯自甘被誣。
況陳大用亓九叙。
均在海口督緝洋匪。
楊天相等既報獲盜。
豈有不解送提鎮。
而該提鎮于解到時。
亦豈有不提犯訊問。
遽交監禁之理。
并着蘇淩阿、即傳詢陳大用、亓九叙、将指出各情節。
逐加诘詢。
看其如何登答。
并提訊張茅等。
問其曾否見過該提鎮訴冤之處。
便可得其梗概。
如該提鎮竟有知情捏飾情弊。
則其罪不止于革職。
即一面将伊等革職。
一面嚴參具奏。
勿稍瞻徇。
至盜犯如果情真罪當。
即為數較多。
予以骈誅。
亦屬法所應得。
若無辜之人。
雖一夫尚不可稍有冤抑。
況張茅等、共有十二人。
豈可不詳加确訊。
濫寘重典。
此事若督撫等不肯虛心。
又複意存回護安保其不遷就羅織。
率行正法。
茲蘇淩阿能細心研鞫。
據實平反。
尚屬可嘉。
但閱伊摺内稱、連日熬審。
加以刑夾等語。
又實系沾染外省習氣。
張茅等既屬無辜。
即不應加以刑夾。
若并未動刑。
而辄于摺内填入此等套詞。
以見其取供結實。
尤屬無謂。
朕亦不易欺。
蘇淩阿不應如此。
着傳旨申饬。
此案朕一經披閱。
種種情節。
洞燭靡遺不特蘇淩阿應深欽服。
即陳大用、亓九叙等、諒亦無能再置一詞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将質訊情節。
亦加緊迅速具奏。
○又谕、本日因蘇淩阿奏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誣良為盜一案。
已降旨将楊天相等革職拏問矣。
此事據蘇淩阿參奏情形。
看來該将弁誣良為盜。
已有十分之八九。
吳淞相去不遠。
蘇淩阿何以不即提楊天相、沈春發到案審明。
一并具奏。
且取閱陳大用前奏之摺。
内稱該将弁等。
将盜犯獲解前來。
發交寶山縣、監禁等語。
是張茅等十二名。
陳大用已與之見面。
而此事先由亓九叙轉報。
該鎮更無未見張茅等遽行具報之理各處拏獲尋常竊犯。
尚應先訊供詞。
再行收禁。
況洋盜重案。
斷無不略一審問。
辄将十數人發縣收監。
是陳大用前此之率行具奏。
竟系明知楊天相所報情形未确。
不過欲借此入告。
以為見長地步。
蘇淩阿務當遵照谕旨。
秉公嚴鞫。
不可參奏于前。
又複遷就于後。
魁倫長麟之覆轍具在。
不可舍己為人。
方今綱紀肅清。
朕辦理庶獄。
悉皆準情酌理。
雖一夫不使稍有冤抑。
況洋盜重案。
關系十二人生命。
豈可意存周内。
屈抑無辜。
即如福建年來辦理洋盜。
聞多有妄拏充數之事。
伍拉納等、并不虛衷研鞫。
現在伊等身獲重戾。
未必不由于此。
此即天理昭然甚屬可畏。
當引以為戒。
蘇淩阿能據實平反。
尚得大臣之體。
但不可如長麟魁倫之欲化大為小。
颟顸了事也。
蘇淩阿現已起程前赴海口督緝。
所有楊天相、沈春發二人。
自己就近提到。
或業經審出裝點各實情。
發摺在途。
亦未可定。
蘇淩阿向來辦事。
尚屬認真。
諒不至模棱完案。
有負委任也。
将此再谕令知之。
○己亥。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谕、前因陳大用于拏獲海洋盜船一案。
并不訊問供詞。
辄将盜犯饬縣監禁具奏。
朕以陳大用祇系糊塗不曉事體。
僅交部嚴加議處。
本欲俟部議上時。
量予加恩。
昨據蘇淩阿奏。
訊明被拏張茅等十二人。
均系福建诏安縣人向來雇船在上海等處販運貨物。
領有诏安縣船照腰牌可憑。
随查驗吳淞進口出口号簿。
與張茅等供詞、月日相符。
并訊據各行戶佥稱該船實系裝運貨物。
并非匪船。
該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既不查驗船照。
又未訊供。
辄飾詞裝點具報。
現提同各犯秉公研訊等語。
是前此陳大用之率行具奏。
竟系明知此案拏獲盜船情形未确。
不過借此入告。
以為見長地步。
幾至冤及無辜。
實屬可惡。
陳大用着即照部議革任。
其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已降旨革職拏問。
交蘇淩阿嚴審定拟。
陳大用亦俟蘇淩阿歸案審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蘇淩阿奏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妄拏張茅等誣指為盜。
裝點情節禀報一案。
已降旨将該将弁革職拏問。
交該署督秉公嚴審矣。
細思該督所奏情節。
張茅等在上海等處貿易。
領有诏安縣執照腰牌。
其在吳淞收口出口挂号驗放時。
照上又有印戳可據。
經蘇淩阿驗明屬實。
其非盜船可知。
而船内所帶米麥糖貨。
詢之各行戶。
又複吻合。
并查傳幼孩之父及中保人等、佥供實系得錢價賣。
委無擄掠誘拐别情。
則張茅等之并非盜匪。
已屬确鑿。
該将弁何得任意妄拏。
遽指為盜。
況據張茅等供、六月二十九日由吳淞出口時。
正見兵船起身駛出洋面。
是張茅等與楊天相系同日起碇。
顯系該将弁因緝犯無獲。
遇見商船。
擅拏充數。
又裝點情節禀報。
希冀地方官亦不加确訊。
即作為盜匪正法。
可以邀功。
似此誣陷良善。
幾至十餘命枉抑含冤。
若不徹底根究。
其何以懲狡詐而整戎行。
本日兵部議處陳大用本上。
朕以其前此不訊供具奏。
竟非僅止糊塗。
實是有心取巧。
已照議将該提督革任。
陳大用業經褫革。
更無所用其回護。
着再傳谕蘇淩阿、務遵昨旨、即提集案證詳細研鞫。
如陳大用果有扶同捏飾情弊。
即将伊拏問。
一并審明定拟具奏。
勿稍瞻徇。
至張茅等十二名。
陳大用既發交寶山縣監禁。
該縣知縣于發到人犯。
斷無不向訊供遽行收禁之理。
所有張茅等被誣各
此案誣良為盜。
已屬顯然。
是該提督從前之不訊供詞。
竟屬有心取巧。
而蘇松鎮亓九叙、專轄水師。
楊天相等、系先報該鎮。
陳大用又據該鎮轉禀之詞入告。
亓九叙何以亦不加确查。
率行禀報。
均難辭咎。
張茅等一經總督訊問。
辄極口呼冤。
則其見提鎮時。
亦斷不肯自甘被誣。
況陳大用亓九叙。
均在海口督緝洋匪。
楊天相等既報獲盜。
豈有不解送提鎮。
而該提鎮于解到時。
亦豈有不提犯訊問。
遽交監禁之理。
并着蘇淩阿、即傳詢陳大用、亓九叙、将指出各情節。
逐加诘詢。
看其如何登答。
并提訊張茅等。
問其曾否見過該提鎮訴冤之處。
便可得其梗概。
如該提鎮竟有知情捏飾情弊。
則其罪不止于革職。
即一面将伊等革職。
一面嚴參具奏。
勿稍瞻徇。
至盜犯如果情真罪當。
即為數較多。
予以骈誅。
亦屬法所應得。
若無辜之人。
雖一夫尚不可稍有冤抑。
況張茅等、共有十二人。
豈可不詳加确訊。
濫寘重典。
此事若督撫等不肯虛心。
又複意存回護安保其不遷就羅織。
率行正法。
茲蘇淩阿能細心研鞫。
據實平反。
尚屬可嘉。
但閱伊摺内稱、連日熬審。
加以刑夾等語。
又實系沾染外省習氣。
張茅等既屬無辜。
即不應加以刑夾。
若并未動刑。
而辄于摺内填入此等套詞。
以見其取供結實。
尤屬無謂。
朕亦不易欺。
蘇淩阿不應如此。
着傳旨申饬。
此案朕一經披閱。
種種情節。
洞燭靡遺不特蘇淩阿應深欽服。
即陳大用、亓九叙等、諒亦無能再置一詞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将質訊情節。
亦加緊迅速具奏。
○又谕、本日因蘇淩阿奏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誣良為盜一案。
已降旨将楊天相等革職拏問矣。
此事據蘇淩阿參奏情形。
看來該将弁誣良為盜。
已有十分之八九。
吳淞相去不遠。
蘇淩阿何以不即提楊天相、沈春發到案審明。
一并具奏。
且取閱陳大用前奏之摺。
内稱該将弁等。
将盜犯獲解前來。
發交寶山縣、監禁等語。
是張茅等十二名。
陳大用已與之見面。
而此事先由亓九叙轉報。
該鎮更無未見張茅等遽行具報之理各處拏獲尋常竊犯。
尚應先訊供詞。
再行收禁。
況洋盜重案。
斷無不略一審問。
辄将十數人發縣收監。
是陳大用前此之率行具奏。
竟系明知楊天相所報情形未确。
不過欲借此入告。
以為見長地步。
蘇淩阿務當遵照谕旨。
秉公嚴鞫。
不可參奏于前。
又複遷就于後。
魁倫長麟之覆轍具在。
不可舍己為人。
方今綱紀肅清。
朕辦理庶獄。
悉皆準情酌理。
雖一夫不使稍有冤抑。
況洋盜重案。
關系十二人生命。
豈可意存周内。
屈抑無辜。
即如福建年來辦理洋盜。
聞多有妄拏充數之事。
伍拉納等、并不虛衷研鞫。
現在伊等身獲重戾。
未必不由于此。
此即天理昭然甚屬可畏。
當引以為戒。
蘇淩阿能據實平反。
尚得大臣之體。
但不可如長麟魁倫之欲化大為小。
颟顸了事也。
蘇淩阿現已起程前赴海口督緝。
所有楊天相、沈春發二人。
自己就近提到。
或業經審出裝點各實情。
發摺在途。
亦未可定。
蘇淩阿向來辦事。
尚屬認真。
諒不至模棱完案。
有負委任也。
将此再谕令知之。
○己亥。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谕、前因陳大用于拏獲海洋盜船一案。
并不訊問供詞。
辄将盜犯饬縣監禁具奏。
朕以陳大用祇系糊塗不曉事體。
僅交部嚴加議處。
本欲俟部議上時。
量予加恩。
昨據蘇淩阿奏。
訊明被拏張茅等十二人。
均系福建诏安縣人向來雇船在上海等處販運貨物。
領有诏安縣船照腰牌可憑。
随查驗吳淞進口出口号簿。
與張茅等供詞、月日相符。
并訊據各行戶佥稱該船實系裝運貨物。
并非匪船。
該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既不查驗船照。
又未訊供。
辄飾詞裝點具報。
現提同各犯秉公研訊等語。
是前此陳大用之率行具奏。
竟系明知此案拏獲盜船情形未确。
不過借此入告。
以為見長地步。
幾至冤及無辜。
實屬可惡。
陳大用着即照部議革任。
其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已降旨革職拏問。
交蘇淩阿嚴審定拟。
陳大用亦俟蘇淩阿歸案審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蘇淩阿奏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妄拏張茅等誣指為盜。
裝點情節禀報一案。
已降旨将該将弁革職拏問。
交該署督秉公嚴審矣。
細思該督所奏情節。
張茅等在上海等處貿易。
領有诏安縣執照腰牌。
其在吳淞收口出口挂号驗放時。
照上又有印戳可據。
經蘇淩阿驗明屬實。
其非盜船可知。
而船内所帶米麥糖貨。
詢之各行戶。
又複吻合。
并查傳幼孩之父及中保人等、佥供實系得錢價賣。
委無擄掠誘拐别情。
則張茅等之并非盜匪。
已屬确鑿。
該将弁何得任意妄拏。
遽指為盜。
況據張茅等供、六月二十九日由吳淞出口時。
正見兵船起身駛出洋面。
是張茅等與楊天相系同日起碇。
顯系該将弁因緝犯無獲。
遇見商船。
擅拏充數。
又裝點情節禀報。
希冀地方官亦不加确訊。
即作為盜匪正法。
可以邀功。
似此誣陷良善。
幾至十餘命枉抑含冤。
若不徹底根究。
其何以懲狡詐而整戎行。
本日兵部議處陳大用本上。
朕以其前此不訊供具奏。
竟非僅止糊塗。
實是有心取巧。
已照議将該提督革任。
陳大用業經褫革。
更無所用其回護。
着再傳谕蘇淩阿、務遵昨旨、即提集案證詳細研鞫。
如陳大用果有扶同捏飾情弊。
即将伊拏問。
一并審明定拟具奏。
勿稍瞻徇。
至張茅等十二名。
陳大用既發交寶山縣監禁。
該縣知縣于發到人犯。
斷無不向訊供遽行收禁之理。
所有張茅等被誣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