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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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防塔竜等汛。
均照地界。
按期巡肖。
一、元江新平各村寨、均屬内地。
一切稽查約束事務。
俱令地方官管理。
其土備弁目、聽地方官差遣調用。
如果安分效力。
具報分别獎賞。
原設漢捕六名。
應令裁革。
一、調用土練以地方文武會銜印牌為憑。
不許土目擅自私調如有不遵。
照擅調官軍律治罪。
一、石屏州之寶秀地方。
應建土城一座。
于扼要之區。
設立炮台。
酌撥炮位。
仍令臨元鎮撥兵、同原防兵丁、以千總等官帶領駐防。
原防之把總。
應行徹回。
以上添設文武官員。
并應鑄給印信。
修建衙署。
酌定縣名。
從之。
○調工部尚書徐本、為刑部尚書。
以原任尚書塗天相、為工部尚書。
○乙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予丁憂官員封典。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登極恩诏内。
凡内外滿漢官員、自一品以至九品、均予封贈。
所以錫類敷恩。
遂臣子顯揚之願。
勵移孝作忠之風也。
查舊例、丁憂人員。
不得均邀封典。
朕思丁憂之員乃恪遵朝廷定制自盡其為子之情。
與廢斥在家。
告假回籍者不同。
況在任守制者。
俱得一體沾恩。
而丁憂之員。
反不得邀恩。
以榮顯其親。
情既可憫。
而理亦未協。
着該部查明伊等原官品級。
一并給與封典、以成孝思。
○饬督撫不得濫請題調州縣。
谕曰、直省州縣、有沿河沿海、沖繁疲難要缺。
舊例準該督撫題請調補。
其餘悉歸吏部铨選。
乃近日各直省督撫題請調補者甚多。
有并非應行題請之缺。
亦一概題請。
朕思調補一事。
該督撫豈能盡出于至公。
即令至公。
而取舍豈能悉衷于至當。
且督撫一人之耳目安能周知通省之屬員。
勢不能不寄耳目于他人既寄耳目于他人則營求請托之斃。
均不能免。
即督撫不以他人之耳目為憑。
而一巳之好尚。
亦易以啟屬員之迎合。
喜謟媚者、以阿谀見容。
喜才能者。
以紛更幹進。
在督撫以為得人。
不知巳默受屬員之欺。
而于地方全無裨益也。
況政治必曆久而後谙铨選必按例而無斃。
若外省州縣員缺不論其有無緊要。
及題請合例與否。
而概從外省調補。
則地方官員。
既遷徙靡定。
而吏治民情。
未能熟悉。
其在部候選之官。
終年不得員缺。
而至于壅滞。
皆流弊所必至者。
嗣後各直省督撫務遵定例。
除沿河沿海沖繁疲難要缺。
仍準題請調補外。
其餘俱歸部選。
不得濫行題請。
倘要缺之外。
實有人地相宜。
必須題請調補者。
務将必須調補之處聲明本内。
以憑核奪 ○禁虛報開墾。
谕曰、各直省勸令開辟荒地以廣種作。
以資食用俾無曠土遊民。
原系良法美意。
然必該督撫董率所屬官吏。
實力奉行。
毫無粉飾。
俾地方實有墾辟之田。
民間實受耕獲之利。
以此造報升科方于國計民生有所裨益乃朕見各直省督撫題報開墾者、紛紛不一。
至于河南一省、所報畝數尤多。
而閩省繼之。
經朕訪察其中多有未實。
或由督撫欲以廣墾見長。
或由地方有司官欲以升科之多。
迎合上司之意。
而其實并未開墾。
不過将升科錢糧。
飛灑于現在地畝之中。
名為開荒。
而實則加賦非徒無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
嗣後各該督撫宜仰體皇考愛民至意。
誠心辦理凡造報開墾畝數。
務必詳加查核。
實系墾荒。
然後具奏。
不得絲毫假飾。
以滋闾閻之擾累。
若不痛洗積弊。
仍蹈前轍。
經朕訪聞。
必從重處分。
不稍姑貸。
○命查罪黜之宗室覺羅附載玉牒。
谕曰、向來宗室覺羅中有因罪革退名号。
并其子孫。
除去玉牒。
不準載入者。
皇祖聖祖仁皇帝恐伊等子孫年遠湮沒。
與庶民無别。
于康熙五十二年特谕宗人府查明。
分賜紅帶紫帶。
附載玉牒之末。
仍注明其祖父獲罪情由。
此誠皇祖加恩宗潢仁至義盡之盛軌也。
朕思今宗室覺羅中。
尚有因罪革退之人。
着宗人府遵照前例。
逐一查明。
将分賜紅帶紫帶。
附載玉牒之處。
酌議具奏。
○命豫籌邊備。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曰、乃者因準噶爾遣使乞和。
故令北路大兵徹回、駐鄂爾昆。
其許準噶爾乞和之事。
雖尚未定朕意以為和與不和。
總無關系。
惟在我籌辦協宜計及久遠耳。
蓋大兵之興。
原欲保護喀爾喀等。
若曠日持久。
我兵屯駐之地。
悉喀爾喀之地。
一切需用牲畜。
及遊牧行走。
不免有害于喀爾喀之生計。
既于喀爾喀等無益。
而糜費國帑。
勞瘁兵力常在極邊屯駐。
亦非國家之長計遠慮。
且戍守之處太遠。
仍屬無濟。
當量其近邊要害之地以鎮守之。
縱使準噶爾賊寇、複萌侵擾喀爾喀之意。
但越阿爾台嶺遠行數千裡。
兵寡力微。
豈能獲利。
如欲大集其衆而來。
近者自額爾得尼招大創之後銳氣已折。
又曆年經我兩路大兵拒截。
人馬傷殘。
亦安能一時遽為整理。
其外況有哈薩克、布魯特、與之構難。
設不自顧、悉其遊牧、以全力深入我境。
斷不能獲利。
何以旋歸耶。
然在我惟當嚴為之備。
雖賊寇潛窺不使得逞。
必令負創而還。
則自知震詟。
邊境可以永固。
于蒙古生計。
與我之兵力國帑。
俱受其益。
至于辦理之道。
戍兵宜于何處駐劄。
喀爾喀内劄薩克遊牧之地、宜如何守護。
卡倫如何安設。
糧饷如何辦運。
均俟平郡王到日。
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及傅鼐等。
詳悉确議具奏事雖未定。
而先事裁審。
則條理精詳。
其于久遠之計。
庶幾有裨。
○谕兵部、順天武鄉試正副考官。
向例止開列編檢職銜。
嗣後着将開坊翰林官。
一并開列。
○以賞給侍郎銜管戶部三庫事李绂、為戶部左侍郎。
仍管庫務。
○召翰林院庶吉士雷鋐、來京引見。
○調天津鹽道蔣國祥、天津府知府李梅賓、赴部引見。
○丙子。
命辦理旗務、宜遵舊制。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我朝滿洲風俗。
樸實忠誠、其尊君親上、守法奉公。
皆出乎天性。
無一毫勉強。
至于一切号令。
馬上指麾。
頃刻而定。
該管官長之言。
屬下無敢違越。
不待三令五申之繁也。
近今八旗大臣官員、辦理旗務。
往往仿效部院外省、之例。
每奏一事。
必将上司交查。
及各員遞行禀報之處。
逐一繕寫陳奏。
且事事立案。
自都統、副都統、及參佐領官以下。
人各畫押。
以緻一事辄有數稿。
且一旗細微之事。
轉傳八旗。
徒博八旗畫一之名。
而不知繁擾巳甚。
夫八旗大臣官員、俱系武職。
查考條例。
裁定章程。
原非伊等素所練習。
而繕寫掌稿等事。
俱系領催披甲之人。
伊等不知規條。
仍多舛謬。
若旗務照此辦理。
将來必漸染漢習。
而滿洲舊時淳樸之風。
漸緻湮沒。
徒增事款。
頭緒紛繁。
自大臣官員。
以及領催人等。
匆忙竭蹷日不暇給。
虛耗心力。
毫無裨益。
此非我皇考整饬旗務。
董正臣工之本意。
皆大臣等奉行失宜之所緻也夫為國家者。
譬之造器。
樸素渾堅。
外雖無文。
而用之經久。
若雕飾精巧。
雖玩之華美。
而易于隳壞滿洲舊時風俗甚善。
今但當儀式先民。
敦崇樸實。
一切事件。
總理大綱。
教兵丁以忠信。
恤旗衆之艱難。
若徒事敷衍。
留意虛文。
而無濟于實用。
則非辦理旗務之道也。
着傳谕八旗大臣。
嗣後當恪遵舊例。
從簡從易。
以期實效。
不可妄事更張。
徒滋紛擾。
○又谕、殷劄納、伊禮布、互參一案。
俱系微小之事。
且大半虛誣不實。
不過彼此不睦。
妄行捏陷。
甚為惡習。
本朝滿洲、風俗淳厚。
實有善則相勸。
過則相規之意。
無此等互相排擠之風數年以來。
軍前大臣中。
如馬蘭泰等、俱懷挾私心。
彼此誣陷。
捏造毫無影響之事。
具摺參奏。
此風斷不可長。
着遍谕内外大臣官員。
務須痛改此習。
不得仍蹈前轍。
若再不改除。
不但有玷滿洲顔面。
且敗壞滿洲美習。
其罪不可言矣。
凡為臣下者。
固不可邀結黨援。
營私作弊。
亦不可同辦一事。
各懷異心。
但能屏除私意。
共矢公忠。
知尊君親上之大義。
甯有彼此不相和睦者乎。
倘同事而異心。
于公事必緻贻誤國家何所倚賴。
今殷劄納、伊禮布、互參之案。
既經總理事務王大臣援赦議免。
着依議免其處分。
将來仍有似此者。
定行審明、按律處治。
不稍寬貸。
○谕、内務府總管太監等。
尊卑有一定之體統。
上下有不易之禮儀。
自宜循分遵行。
豈容稍有僭越。
太監等乃鄉野愚民。
至微極賤。
得入宮闱。
叨賜品秩。
已屬非分隆恩。
況朕八旗滿漢、舊人甚多。
豈盡得如太監等、日觐天顔出入内廷乎。
爾等當自揣分量敬謹小心。
常懷畏懼。
庶幾永受皇恩。
得免罪戾。
凡諸王大臣。
皆國家屏藩輔翊之人。
爾等尋常接見。
自應恭謹盡禮。
豈得與奉旨宣谕時。
一一樣舉止乎。
至内廷阿哥等。
我朝舊制。
無論王公大臣。
俱行跪見請安之禮。
惟有親伯叔行。
乃免跪見、至尊重也。
何況爾等微末太監。
諺雲、一歲主。
百歲奴。
上下之分秩然。
豈得以阿哥等年尚沖幼。
遂爾怠忽耶。
即如蘇培盛、乃一愚昧無知人耳。
得蒙皇考加恩。
授為宮殿監督領侍。
賞賜四品官職。
非分巳極。
乃伊不知惶愧感恩。
竟敢肆行狂妄。
向日于朕弟兄前。
或半跪請安。
或執手問詢。
甚至莊親王并坐接談。
毫無禮節。
莊親王總管内務府事務。
凡内廷大小太監。
均屬統轄。
而蘇培盛即目無内務府。
獨不思莊親王、乃聖祖仁皇帝之子。
大行皇帝之弟乎。
昔者塞思黑之子弘晸呼魏珠為伯父。
皇考曾嚴切教訓。
此風、不可長也。
前朕與和親王等、在九州清晏瞻禮時。
值蘇培盛等在彼飲馔。
伊等不但不行回避。
且複延坐共食。
而阿哥等亦有貪其口腹。
與之同餐者。
朕躬後至。
稍坐而出。
嗣是朕即不複在九州清晏用飯。
夫阿哥等一時失于檢點。
而蘇培盛狂妄驕恣。
公然與皇子等、并坐而食。
似此種種悖亂。
不可枚舉。
此皆朕躬所親見者也。
再張爾泰從前亦甚驕縱。
及獲罪革退之後。
見朕兄弟。
猶敢竟行執手。
問詢不法如前。
此二人之行止。
如皇考察知。
自必早行懲治。
決不姑容也。
至張起麟、乃效力最久之人。
年紀老邁。
見朕兄弟、猶必長跪請安。
不敢怠忽。
或我輩賜坐伊必叩頭。
席地而坐。
此宮中太監所共見者。
至今思之殊可憫念。
陳福、李英、暨王常貴
均照地界。
按期巡肖。
一、元江新平各村寨、均屬内地。
一切稽查約束事務。
俱令地方官管理。
其土備弁目、聽地方官差遣調用。
如果安分效力。
具報分别獎賞。
原設漢捕六名。
應令裁革。
一、調用土練以地方文武會銜印牌為憑。
不許土目擅自私調如有不遵。
照擅調官軍律治罪。
一、石屏州之寶秀地方。
應建土城一座。
于扼要之區。
設立炮台。
酌撥炮位。
仍令臨元鎮撥兵、同原防兵丁、以千總等官帶領駐防。
原防之把總。
應行徹回。
以上添設文武官員。
并應鑄給印信。
修建衙署。
酌定縣名。
從之。
○調工部尚書徐本、為刑部尚書。
以原任尚書塗天相、為工部尚書。
○乙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予丁憂官員封典。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登極恩诏内。
凡内外滿漢官員、自一品以至九品、均予封贈。
所以錫類敷恩。
遂臣子顯揚之願。
勵移孝作忠之風也。
查舊例、丁憂人員。
不得均邀封典。
朕思丁憂之員乃恪遵朝廷定制自盡其為子之情。
與廢斥在家。
告假回籍者不同。
況在任守制者。
俱得一體沾恩。
而丁憂之員。
反不得邀恩。
以榮顯其親。
情既可憫。
而理亦未協。
着該部查明伊等原官品級。
一并給與封典、以成孝思。
○饬督撫不得濫請題調州縣。
谕曰、直省州縣、有沿河沿海、沖繁疲難要缺。
舊例準該督撫題請調補。
其餘悉歸吏部铨選。
乃近日各直省督撫題請調補者甚多。
有并非應行題請之缺。
亦一概題請。
朕思調補一事。
該督撫豈能盡出于至公。
即令至公。
而取舍豈能悉衷于至當。
且督撫一人之耳目安能周知通省之屬員。
勢不能不寄耳目于他人既寄耳目于他人則營求請托之斃。
均不能免。
即督撫不以他人之耳目為憑。
而一巳之好尚。
亦易以啟屬員之迎合。
喜謟媚者、以阿谀見容。
喜才能者。
以紛更幹進。
在督撫以為得人。
不知巳默受屬員之欺。
而于地方全無裨益也。
況政治必曆久而後谙铨選必按例而無斃。
若外省州縣員缺不論其有無緊要。
及題請合例與否。
而概從外省調補。
則地方官員。
既遷徙靡定。
而吏治民情。
未能熟悉。
其在部候選之官。
終年不得員缺。
而至于壅滞。
皆流弊所必至者。
嗣後各直省督撫務遵定例。
除沿河沿海沖繁疲難要缺。
仍準題請調補外。
其餘俱歸部選。
不得濫行題請。
倘要缺之外。
實有人地相宜。
必須題請調補者。
務将必須調補之處聲明本内。
以憑核奪 ○禁虛報開墾。
谕曰、各直省勸令開辟荒地以廣種作。
以資食用俾無曠土遊民。
原系良法美意。
然必該督撫董率所屬官吏。
實力奉行。
毫無粉飾。
俾地方實有墾辟之田。
民間實受耕獲之利。
以此造報升科方于國計民生有所裨益乃朕見各直省督撫題報開墾者、紛紛不一。
至于河南一省、所報畝數尤多。
而閩省繼之。
經朕訪察其中多有未實。
或由督撫欲以廣墾見長。
或由地方有司官欲以升科之多。
迎合上司之意。
而其實并未開墾。
不過将升科錢糧。
飛灑于現在地畝之中。
名為開荒。
而實則加賦非徒無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
嗣後各該督撫宜仰體皇考愛民至意。
誠心辦理凡造報開墾畝數。
務必詳加查核。
實系墾荒。
然後具奏。
不得絲毫假飾。
以滋闾閻之擾累。
若不痛洗積弊。
仍蹈前轍。
經朕訪聞。
必從重處分。
不稍姑貸。
○命查罪黜之宗室覺羅附載玉牒。
谕曰、向來宗室覺羅中有因罪革退名号。
并其子孫。
除去玉牒。
不準載入者。
皇祖聖祖仁皇帝恐伊等子孫年遠湮沒。
與庶民無别。
于康熙五十二年特谕宗人府查明。
分賜紅帶紫帶。
附載玉牒之末。
仍注明其祖父獲罪情由。
此誠皇祖加恩宗潢仁至義盡之盛軌也。
朕思今宗室覺羅中。
尚有因罪革退之人。
着宗人府遵照前例。
逐一查明。
将分賜紅帶紫帶。
附載玉牒之處。
酌議具奏。
○命豫籌邊備。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曰、乃者因準噶爾遣使乞和。
故令北路大兵徹回、駐鄂爾昆。
其許準噶爾乞和之事。
雖尚未定朕意以為和與不和。
總無關系。
惟在我籌辦協宜計及久遠耳。
蓋大兵之興。
原欲保護喀爾喀等。
若曠日持久。
我兵屯駐之地。
悉喀爾喀之地。
一切需用牲畜。
及遊牧行走。
不免有害于喀爾喀之生計。
既于喀爾喀等無益。
而糜費國帑。
勞瘁兵力常在極邊屯駐。
亦非國家之長計遠慮。
且戍守之處太遠。
仍屬無濟。
當量其近邊要害之地以鎮守之。
縱使準噶爾賊寇、複萌侵擾喀爾喀之意。
但越阿爾台嶺遠行數千裡。
兵寡力微。
豈能獲利。
如欲大集其衆而來。
近者自額爾得尼招大創之後銳氣已折。
又曆年經我兩路大兵拒截。
人馬傷殘。
亦安能一時遽為整理。
其外況有哈薩克、布魯特、與之構難。
設不自顧、悉其遊牧、以全力深入我境。
斷不能獲利。
何以旋歸耶。
然在我惟當嚴為之備。
雖賊寇潛窺不使得逞。
必令負創而還。
則自知震詟。
邊境可以永固。
于蒙古生計。
與我之兵力國帑。
俱受其益。
至于辦理之道。
戍兵宜于何處駐劄。
喀爾喀内劄薩克遊牧之地、宜如何守護。
卡倫如何安設。
糧饷如何辦運。
均俟平郡王到日。
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及傅鼐等。
詳悉确議具奏事雖未定。
而先事裁審。
則條理精詳。
其于久遠之計。
庶幾有裨。
○谕兵部、順天武鄉試正副考官。
向例止開列編檢職銜。
嗣後着将開坊翰林官。
一并開列。
○以賞給侍郎銜管戶部三庫事李绂、為戶部左侍郎。
仍管庫務。
○召翰林院庶吉士雷鋐、來京引見。
○調天津鹽道蔣國祥、天津府知府李梅賓、赴部引見。
○丙子。
命辦理旗務、宜遵舊制。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我朝滿洲風俗。
樸實忠誠、其尊君親上、守法奉公。
皆出乎天性。
無一毫勉強。
至于一切号令。
馬上指麾。
頃刻而定。
該管官長之言。
屬下無敢違越。
不待三令五申之繁也。
近今八旗大臣官員、辦理旗務。
往往仿效部院外省、之例。
每奏一事。
必将上司交查。
及各員遞行禀報之處。
逐一繕寫陳奏。
且事事立案。
自都統、副都統、及參佐領官以下。
人各畫押。
以緻一事辄有數稿。
且一旗細微之事。
轉傳八旗。
徒博八旗畫一之名。
而不知繁擾巳甚。
夫八旗大臣官員、俱系武職。
查考條例。
裁定章程。
原非伊等素所練習。
而繕寫掌稿等事。
俱系領催披甲之人。
伊等不知規條。
仍多舛謬。
若旗務照此辦理。
将來必漸染漢習。
而滿洲舊時淳樸之風。
漸緻湮沒。
徒增事款。
頭緒紛繁。
自大臣官員。
以及領催人等。
匆忙竭蹷日不暇給。
虛耗心力。
毫無裨益。
此非我皇考整饬旗務。
董正臣工之本意。
皆大臣等奉行失宜之所緻也夫為國家者。
譬之造器。
樸素渾堅。
外雖無文。
而用之經久。
若雕飾精巧。
雖玩之華美。
而易于隳壞滿洲舊時風俗甚善。
今但當儀式先民。
敦崇樸實。
一切事件。
總理大綱。
教兵丁以忠信。
恤旗衆之艱難。
若徒事敷衍。
留意虛文。
而無濟于實用。
則非辦理旗務之道也。
着傳谕八旗大臣。
嗣後當恪遵舊例。
從簡從易。
以期實效。
不可妄事更張。
徒滋紛擾。
○又谕、殷劄納、伊禮布、互參一案。
俱系微小之事。
且大半虛誣不實。
不過彼此不睦。
妄行捏陷。
甚為惡習。
本朝滿洲、風俗淳厚。
實有善則相勸。
過則相規之意。
無此等互相排擠之風數年以來。
軍前大臣中。
如馬蘭泰等、俱懷挾私心。
彼此誣陷。
捏造毫無影響之事。
具摺參奏。
此風斷不可長。
着遍谕内外大臣官員。
務須痛改此習。
不得仍蹈前轍。
若再不改除。
不但有玷滿洲顔面。
且敗壞滿洲美習。
其罪不可言矣。
凡為臣下者。
固不可邀結黨援。
營私作弊。
亦不可同辦一事。
各懷異心。
但能屏除私意。
共矢公忠。
知尊君親上之大義。
甯有彼此不相和睦者乎。
倘同事而異心。
于公事必緻贻誤國家何所倚賴。
今殷劄納、伊禮布、互參之案。
既經總理事務王大臣援赦議免。
着依議免其處分。
将來仍有似此者。
定行審明、按律處治。
不稍寬貸。
○谕、内務府總管太監等。
尊卑有一定之體統。
上下有不易之禮儀。
自宜循分遵行。
豈容稍有僭越。
太監等乃鄉野愚民。
至微極賤。
得入宮闱。
叨賜品秩。
已屬非分隆恩。
況朕八旗滿漢、舊人甚多。
豈盡得如太監等、日觐天顔出入内廷乎。
爾等當自揣分量敬謹小心。
常懷畏懼。
庶幾永受皇恩。
得免罪戾。
凡諸王大臣。
皆國家屏藩輔翊之人。
爾等尋常接見。
自應恭謹盡禮。
豈得與奉旨宣谕時。
一一樣舉止乎。
至内廷阿哥等。
我朝舊制。
無論王公大臣。
俱行跪見請安之禮。
惟有親伯叔行。
乃免跪見、至尊重也。
何況爾等微末太監。
諺雲、一歲主。
百歲奴。
上下之分秩然。
豈得以阿哥等年尚沖幼。
遂爾怠忽耶。
即如蘇培盛、乃一愚昧無知人耳。
得蒙皇考加恩。
授為宮殿監督領侍。
賞賜四品官職。
非分巳極。
乃伊不知惶愧感恩。
竟敢肆行狂妄。
向日于朕弟兄前。
或半跪請安。
或執手問詢。
甚至莊親王并坐接談。
毫無禮節。
莊親王總管内務府事務。
凡内廷大小太監。
均屬統轄。
而蘇培盛即目無内務府。
獨不思莊親王、乃聖祖仁皇帝之子。
大行皇帝之弟乎。
昔者塞思黑之子弘晸呼魏珠為伯父。
皇考曾嚴切教訓。
此風、不可長也。
前朕與和親王等、在九州清晏瞻禮時。
值蘇培盛等在彼飲馔。
伊等不但不行回避。
且複延坐共食。
而阿哥等亦有貪其口腹。
與之同餐者。
朕躬後至。
稍坐而出。
嗣是朕即不複在九州清晏用飯。
夫阿哥等一時失于檢點。
而蘇培盛狂妄驕恣。
公然與皇子等、并坐而食。
似此種種悖亂。
不可枚舉。
此皆朕躬所親見者也。
再張爾泰從前亦甚驕縱。
及獲罪革退之後。
見朕兄弟。
猶敢竟行執手。
問詢不法如前。
此二人之行止。
如皇考察知。
自必早行懲治。
決不姑容也。
至張起麟、乃效力最久之人。
年紀老邁。
見朕兄弟、猶必長跪請安。
不敢怠忽。
或我輩賜坐伊必叩頭。
席地而坐。
此宮中太監所共見者。
至今思之殊可憫念。
陳福、李英、暨王常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