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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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柱、向曾屢奉皇考訓旨。
傳谕朕躬、及和親王等。
設有嚴饬教訓旨意。
必皆正顔厲色。
告誡周詳。
毫無瞻顧之私。
甚合大體。
及至尋常進見。
則複敬謹小心。
周旋盡禮設彼時伊等傳宣谕旨。
而稍有曲意迎合。
不顧體統之處。
朕必鄙薄而問其罪。
豈複肯加恩任用乎。
蓋傳旨有傳旨之體統。
而自見有自見之體統。
此四人者。
較之蘇培盛、張爾泰。
何啻天淵。
今朕紹登大寶。
恐太監之風漸熾。
故降旨訓谕。
想蘇培盛等、此時必心懷憂懼。
與其憂懼于今日。
何不敬謹于當時。
朕今即将蘇培盛、問以不敬之律。
未為不可。
即揆之于理亦未為過當。
然朕君臨天下。
惟以大公至正為心。
因念蘇培盛之偶爾失儀。
尚屬糊塗可赦之罪。
未至漢唐宋明宦寺之放縱也。
然星星之火。
尚能燎原。
涓涓不杜。
終成江河。
從前皇考因太監等敬謹畏法。
小心供役。
是以特沛殊恩。
賞賜官職。
實為榮幸。
伊等在皇考前。
固知戒謹恐懼。
而愚昧無知之輩。
于外面遂漸加驕縱。
不似皇祖時之守法矣。
伊等既不能仰副皇考加恩之至意。
朕獨不能執法以懲其罪乎。
倘蘇培盛等、仍複怙惡不悛。
朕不但重治其罪。
且必将衆太監之官職。
盡行削革。
伊等縱不自惜。
獨不為衆太監、稍留餘地耶。
嗣後爾太監等、各宜凜遵制度。
恪守名分。
如遇奉宣谕旨之時。
朝廷自有儀制。
設有嚴饬之旨。
自宜莊厲傳宣。
不可稍顧情面。
而尋常以公事接見王公大臣時。
禮貌必恭。
言語必謹。
不可稍涉驕縱。
以失尊卑大體。
即在街市行走。
不可出言詈人父母。
若太監等有詈人父母者。
許。
被詈之人。
即行重責。
至接奏内廷阿哥等事件。
必當莊重敬謹。
不可曲意順從。
而奉朕旨傳宣。
又當仰體朕意。
告誡諄諄。
不可稍有瞻狥。
尤不可略通信息。
設總管太監自行見阿哥等。
必當拜跪請安。
阿哥等賜坐。
必當席地而坐。
即内宮之宮眷。
雖答應之微。
爾總管不可不跪拜也。
阿哥之家眷。
雖官女子之微。
爾總管不可不跪拜也。
此朕防微杜漸之舉。
後世子孫。
世世遵行。
若總管太監等、仍改蹈襲前轍。
妄自狂縱。
不遵定制。
經朕察出。
将首犯之人。
立行正法。
衆太監官職。
并行革退。
着将此旨、亦曉谕阿哥等知之。
内務府總管衙門。
仍登記檔案。
若太監略有放縱。
許内務府總管、先挐後奏。
○戶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疏言、本省調撥貼防沅靖一帶、沿邊隘口弁兵。
冒暑遠涉。
久戍苗邊。
請照出師官兵之例。
支給鹽菜銀兩。
得旨、依議速行。
○以河東副總河劉勷、為直隸河道水利總督。
○以貝勒允禧、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岱琳蔔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以署銮儀使策楞、署鑲紅旗。
漢軍都統。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旺紮爾、署鑲藍旗漢軍都統。
○召原任尚書彭維新、原任侍郎俞兆晟、原任巡撫張楷、赴部引見。
○丁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降旨、将一應着追銀兩。
暫停追比。
俟查明分晰之後再定。
今八旗官員兵丁内、有拖欠錢糧、将伊等俸饷、及子孫俸饷坐扣者。
俱着暫停坐扣。
俟查明再降谕旨。
着傳谕該部八旗知之。
○又谕、據宗人府奏稱、鎖禁高牆之宗室新德、新福、雲喬順、宗教、散禁高牆之宗室鄂齊。
在家鎖禁之宗室豐庫。
散禁之宗室裕伸、德存、勇端、讷爾蘇、廣甯、揚德、華玢等。
平日行為惡劣。
不安本分。
情屬可惡。
其應否釋放之處。
請旨等語。
此輩雖不應寬宥。
但已遇赦。
着宗人府放出高牆。
俾各在家居住。
不許出門。
并着傳谕、伊等身系宗室。
犯法獲罪。
行玷天潢。
于太祖太宗之裔孫名目。
大有關礙。
原不可寬宥。
今朕特沛殊恩。
将伊等放出高牆。
嗣後應痛加改悔。
倘再幹法紀。
當不止于監禁。
必按國家定律治罪。
朕即将伊等從嚴懲治。
亦無非敦叙親族、裁成宗室之至意。
着将此旨曉谕伊等知之。
○戊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禮部事務王大臣等。
據禮部以十一月十三日。
恭遇皇祖聖祖仁皇帝忌辰。
或照陵寝忌辰。
祭祀禮緻祭。
或照四時大祭。
禮緻祭之處具奏。
朕思皇考大行皇帝、誠孝純笃。
哀慕無窮。
三年之後。
每遇聖祖仁皇帝忌辰。
于景陵祭祀之禮。
特加隆備。
并降谕旨。
謂此禮惟朕躬特行之于皇考。
後世子孫。
不得奉為成便。
但朕仰體皇考孝思。
于皇祖聖祖仁皇帝忌辰祭祀之禮。
意欲仍照舊例舉行。
至于率親率祖。
理本同原。
孝享明禋。
不容或異。
嗣後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應否遵照緻祭景陵之禮。
一體舉行。
以展報本追遠之意。
王大臣會同禮部定議具奏。
尋議、各陵寝四時大祭。
牲用太牢。
獻帛爵。
讀祝文。
緻祭于隆恩殿具朝服行禮。
從前聖祖仁皇帝、于孝莊文皇後忌辰。
此禮行之最久。
原與各陵忌辰祭祀之禮不同。
至聖祖仁皇帝忌辰。
系照周年緻祭。
禮特加隆。
曾奉大行皇帝谕旨。
不得奉為成例。
今詳酌典禮。
十一月十三日。
聖祖仁皇帝忌辰。
應照陵寝四時大祭禮。
遣官承祭。
在陵官員。
鹹令陪祀。
永遠遵行。
并請嗣後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均照陵寝四時大飨禮舉行。
從之。
○又谕、今年順天武闱鄉試。
孝閱騎射。
聞各項人材弓馬。
頗有可觀。
其間技藝優長。
漢仗魁偉者亦多。
此皆由國家培養日深。
所以人人鼓舞向上。
着于定額取中外。
加增十名。
以示朕廣育人材之至意。
○又谕、據顯親王将雍和宮所屬地方。
枷号鎖禁人犯、查明援赦具奏。
朕思各處高牆、及九門。
亦有似此等問罪人犯。
着将此摺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将各處高牆及九門、所有似此永遠枷号等犯。
俱行查明、是否與恩诏赦款相符之處。
一并分别議奏。
○谕吏部、國家政務殷繁。
需才辦理。
遇有部院員缺。
一時不得其人。
是以暫令兼攝。
非得已也。
朕觀張楷、彭維新、俞兆晟、陳世倌等。
均系罷斥負罪之員。
但伊等獲罪之由。
尚非貪婪犯贓者可比。
且尚有可用之才。
曾經皇祖皇考、錄用任使。
朕今格外施恩。
蠲棄前愆。
特加拔擢。
彭維新、着署理都察院左都禦史。
張楷、着署理禮部侍郎。
俞兆晟、着在内閣學士裡行走。
副都禦史陳世倕、現在出差。
其副都禦史員缺。
着陳世倌署理。
陳世倕回京日。
朕另降谕旨。
彭維新等務各悔過更新。
感皇祖皇考生成之德。
念朕任用之恩。
奮志報效。
實力奉公。
倘不痛加湔滌。
複幹咎戾。
則不惟不知畏罪。
亦并不知感恩。
朕必加倍治罪。
即置重典。
○吏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南澳孤懸海島。
界連閩粵。
兵民雜處。
請添設巡檢一員。
隸南澳同知管轄。
鑄給粵閩南澳巡檢司印信。
從之。
○禮部議奏、謹按郊祀钜典。
吉禮攸先。
今冬至大祀。
尚在大行皇帝上賓百日之内。
應遣官恭代。
至明年上辛祈谷、及本年歲暮祫祭。
則均逾百日。
拟請皇帝親詣行禮。
又按十一月十三日。
為聖祖仁皇帝忌辰。
見在百日内。
未便遠行。
亦應遣官恭代。
俟明年清明節。
親詣景陵。
從之。
○兵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疏請、由荊州将軍派往常德之副都統一員。
統領滿洲官兵一千二百員名。
于府城外教場、搭造營房八百六十五間。
駐劄彈壓。
于南北兩省公項内、動支辦理。
從之。
○以左春坊左庶子劉統勳、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左春坊左中允彭啟豐、為副考官。
○己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奏請、撰拟元旦萬壽冬至表式。
頒發中外。
朕思長至令節。
尚在皇考百日之内。
朕豈忍受賀。
又查雍正元年元旦。
皇考未曾升殿慶賀。
雍正二年。
因諸王大臣固請。
方始舉行。
至于萬壽表文。
則過二十七月。
方行頒發。
成憲具在。
朕今悉當遵奉。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九卿、定議具奏 ○又谕、前因大兵進剿。
預備調遣。
是以挑選在京八旗滿洲蒙古兵。
每旗各二千名。
八旗漢軍兵二千名。
包衣佐領兵二千名。
特派大臣官員、管轄操演。
又另添訓練兵。
二千名。
交與弘昇等、督率操演。
又挑選八旗兵二千名。
在圓明園操演。
伊等于騎射鳥槍、及布陣之法。
既巳熟習。
且現今大兵陸續徹回。
無庸預備調遣。
将此訓練兵丁另行操演之處。
俱着停止。
各撥回本營當差。
其春秋二季大操之處。
仍照舊例操演。
○暫停科道内升外轉一次。
○戶部議準、蘇州巡撫高其倬疏言、寶蘇局鼓鑄錢文。
前經署巡撫喬世臣、以收存銅斤。
業已鑄完。
題請暫停。
今陸續收買銅器一百二十五萬餘斤。
足敷鼓鑄。
蘇省商賈雲集。
需用較多。
仍請開爐鑄錢。
以資民用。
從之。
○又議覆、安慶巡撫趙國麟疏報、泗州、潛山、二州縣。
七月初旬。
陡發山水。
田禾被淹。
應令委員會勘。
果否成災。
如有應行赈濟之處。
即行赈濟。
不緻失所。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疏言、凡三十歲以内守節之婦人。
後因子貴受封者。
應請一體旌表。
從之。
○庚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纂修實錄開館事宜。
得旨、着大學士鄂爾泰、為監修總裁官。
大學士尹泰、張廷玉、朱轼、尚書三泰、為總裁官。
尚書任蘭枝、傅鼐、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侍郎徐元夢、張廷瑑、班第、為副總裁官。
餘依議。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雷州協屬白鴿寨。
為雷郡門戶。
邊海要區。
僅以千把總駐防。
未免官卑任輕。
查該寨與右營守備所管陸汛毗連。
請将守備移駐白鴿寨。
即将該寨弁兵、歸并右營管理。
兼防水陸遊巡。
仍隸雷州協統轄。
其原管右營陸路弁兵内、抽撥把總一員。
外委一名。
目兵一百二十四名。
并原防汛地。
俱割歸左營守備管轄。
至右營兼管水陸。
應多轄千總一員、派撥巡防。
從之。
○以左春坊左庶子劉統勳、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卷之四
傳谕朕躬、及和親王等。
設有嚴饬教訓旨意。
必皆正顔厲色。
告誡周詳。
毫無瞻顧之私。
甚合大體。
及至尋常進見。
則複敬謹小心。
周旋盡禮設彼時伊等傳宣谕旨。
而稍有曲意迎合。
不顧體統之處。
朕必鄙薄而問其罪。
豈複肯加恩任用乎。
蓋傳旨有傳旨之體統。
而自見有自見之體統。
此四人者。
較之蘇培盛、張爾泰。
何啻天淵。
今朕紹登大寶。
恐太監之風漸熾。
故降旨訓谕。
想蘇培盛等、此時必心懷憂懼。
與其憂懼于今日。
何不敬謹于當時。
朕今即将蘇培盛、問以不敬之律。
未為不可。
即揆之于理亦未為過當。
然朕君臨天下。
惟以大公至正為心。
因念蘇培盛之偶爾失儀。
尚屬糊塗可赦之罪。
未至漢唐宋明宦寺之放縱也。
然星星之火。
尚能燎原。
涓涓不杜。
終成江河。
從前皇考因太監等敬謹畏法。
小心供役。
是以特沛殊恩。
賞賜官職。
實為榮幸。
伊等在皇考前。
固知戒謹恐懼。
而愚昧無知之輩。
于外面遂漸加驕縱。
不似皇祖時之守法矣。
伊等既不能仰副皇考加恩之至意。
朕獨不能執法以懲其罪乎。
倘蘇培盛等、仍複怙惡不悛。
朕不但重治其罪。
且必将衆太監之官職。
盡行削革。
伊等縱不自惜。
獨不為衆太監、稍留餘地耶。
嗣後爾太監等、各宜凜遵制度。
恪守名分。
如遇奉宣谕旨之時。
朝廷自有儀制。
設有嚴饬之旨。
自宜莊厲傳宣。
不可稍顧情面。
而尋常以公事接見王公大臣時。
禮貌必恭。
言語必謹。
不可稍涉驕縱。
以失尊卑大體。
即在街市行走。
不可出言詈人父母。
若太監等有詈人父母者。
許。
被詈之人。
即行重責。
至接奏内廷阿哥等事件。
必當莊重敬謹。
不可曲意順從。
而奉朕旨傳宣。
又當仰體朕意。
告誡諄諄。
不可稍有瞻狥。
尤不可略通信息。
設總管太監自行見阿哥等。
必當拜跪請安。
阿哥等賜坐。
必當席地而坐。
即内宮之宮眷。
雖答應之微。
爾總管不可不跪拜也。
阿哥之家眷。
雖官女子之微。
爾總管不可不跪拜也。
此朕防微杜漸之舉。
後世子孫。
世世遵行。
若總管太監等、仍改蹈襲前轍。
妄自狂縱。
不遵定制。
經朕察出。
将首犯之人。
立行正法。
衆太監官職。
并行革退。
着将此旨、亦曉谕阿哥等知之。
内務府總管衙門。
仍登記檔案。
若太監略有放縱。
許内務府總管、先挐後奏。
○戶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疏言、本省調撥貼防沅靖一帶、沿邊隘口弁兵。
冒暑遠涉。
久戍苗邊。
請照出師官兵之例。
支給鹽菜銀兩。
得旨、依議速行。
○以河東副總河劉勷、為直隸河道水利總督。
○以貝勒允禧、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岱琳蔔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以署銮儀使策楞、署鑲紅旗。
漢軍都統。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旺紮爾、署鑲藍旗漢軍都統。
○召原任尚書彭維新、原任侍郎俞兆晟、原任巡撫張楷、赴部引見。
○丁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降旨、将一應着追銀兩。
暫停追比。
俟查明分晰之後再定。
今八旗官員兵丁内、有拖欠錢糧、将伊等俸饷、及子孫俸饷坐扣者。
俱着暫停坐扣。
俟查明再降谕旨。
着傳谕該部八旗知之。
○又谕、據宗人府奏稱、鎖禁高牆之宗室新德、新福、雲喬順、宗教、散禁高牆之宗室鄂齊。
在家鎖禁之宗室豐庫。
散禁之宗室裕伸、德存、勇端、讷爾蘇、廣甯、揚德、華玢等。
平日行為惡劣。
不安本分。
情屬可惡。
其應否釋放之處。
請旨等語。
此輩雖不應寬宥。
但已遇赦。
着宗人府放出高牆。
俾各在家居住。
不許出門。
并着傳谕、伊等身系宗室。
犯法獲罪。
行玷天潢。
于太祖太宗之裔孫名目。
大有關礙。
原不可寬宥。
今朕特沛殊恩。
将伊等放出高牆。
嗣後應痛加改悔。
倘再幹法紀。
當不止于監禁。
必按國家定律治罪。
朕即将伊等從嚴懲治。
亦無非敦叙親族、裁成宗室之至意。
着将此旨曉谕伊等知之。
○戊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禮部事務王大臣等。
據禮部以十一月十三日。
恭遇皇祖聖祖仁皇帝忌辰。
或照陵寝忌辰。
祭祀禮緻祭。
或照四時大祭。
禮緻祭之處具奏。
朕思皇考大行皇帝、誠孝純笃。
哀慕無窮。
三年之後。
每遇聖祖仁皇帝忌辰。
于景陵祭祀之禮。
特加隆備。
并降谕旨。
謂此禮惟朕躬特行之于皇考。
後世子孫。
不得奉為成便。
但朕仰體皇考孝思。
于皇祖聖祖仁皇帝忌辰祭祀之禮。
意欲仍照舊例舉行。
至于率親率祖。
理本同原。
孝享明禋。
不容或異。
嗣後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應否遵照緻祭景陵之禮。
一體舉行。
以展報本追遠之意。
王大臣會同禮部定議具奏。
尋議、各陵寝四時大祭。
牲用太牢。
獻帛爵。
讀祝文。
緻祭于隆恩殿具朝服行禮。
從前聖祖仁皇帝、于孝莊文皇後忌辰。
此禮行之最久。
原與各陵忌辰祭祀之禮不同。
至聖祖仁皇帝忌辰。
系照周年緻祭。
禮特加隆。
曾奉大行皇帝谕旨。
不得奉為成例。
今詳酌典禮。
十一月十三日。
聖祖仁皇帝忌辰。
應照陵寝四時大祭禮。
遣官承祭。
在陵官員。
鹹令陪祀。
永遠遵行。
并請嗣後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均照陵寝四時大飨禮舉行。
從之。
○又谕、今年順天武闱鄉試。
孝閱騎射。
聞各項人材弓馬。
頗有可觀。
其間技藝優長。
漢仗魁偉者亦多。
此皆由國家培養日深。
所以人人鼓舞向上。
着于定額取中外。
加增十名。
以示朕廣育人材之至意。
○又谕、據顯親王将雍和宮所屬地方。
枷号鎖禁人犯、查明援赦具奏。
朕思各處高牆、及九門。
亦有似此等問罪人犯。
着将此摺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将各處高牆及九門、所有似此永遠枷号等犯。
俱行查明、是否與恩诏赦款相符之處。
一并分别議奏。
○谕吏部、國家政務殷繁。
需才辦理。
遇有部院員缺。
一時不得其人。
是以暫令兼攝。
非得已也。
朕觀張楷、彭維新、俞兆晟、陳世倌等。
均系罷斥負罪之員。
但伊等獲罪之由。
尚非貪婪犯贓者可比。
且尚有可用之才。
曾經皇祖皇考、錄用任使。
朕今格外施恩。
蠲棄前愆。
特加拔擢。
彭維新、着署理都察院左都禦史。
張楷、着署理禮部侍郎。
俞兆晟、着在内閣學士裡行走。
副都禦史陳世倕、現在出差。
其副都禦史員缺。
着陳世倌署理。
陳世倕回京日。
朕另降谕旨。
彭維新等務各悔過更新。
感皇祖皇考生成之德。
念朕任用之恩。
奮志報效。
實力奉公。
倘不痛加湔滌。
複幹咎戾。
則不惟不知畏罪。
亦并不知感恩。
朕必加倍治罪。
即置重典。
○吏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南澳孤懸海島。
界連閩粵。
兵民雜處。
請添設巡檢一員。
隸南澳同知管轄。
鑄給粵閩南澳巡檢司印信。
從之。
○禮部議奏、謹按郊祀钜典。
吉禮攸先。
今冬至大祀。
尚在大行皇帝上賓百日之内。
應遣官恭代。
至明年上辛祈谷、及本年歲暮祫祭。
則均逾百日。
拟請皇帝親詣行禮。
又按十一月十三日。
為聖祖仁皇帝忌辰。
見在百日内。
未便遠行。
亦應遣官恭代。
俟明年清明節。
親詣景陵。
從之。
○兵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疏請、由荊州将軍派往常德之副都統一員。
統領滿洲官兵一千二百員名。
于府城外教場、搭造營房八百六十五間。
駐劄彈壓。
于南北兩省公項内、動支辦理。
從之。
○以左春坊左庶子劉統勳、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左春坊左中允彭啟豐、為副考官。
○己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奏請、撰拟元旦萬壽冬至表式。
頒發中外。
朕思長至令節。
尚在皇考百日之内。
朕豈忍受賀。
又查雍正元年元旦。
皇考未曾升殿慶賀。
雍正二年。
因諸王大臣固請。
方始舉行。
至于萬壽表文。
則過二十七月。
方行頒發。
成憲具在。
朕今悉當遵奉。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九卿、定議具奏 ○又谕、前因大兵進剿。
預備調遣。
是以挑選在京八旗滿洲蒙古兵。
每旗各二千名。
八旗漢軍兵二千名。
包衣佐領兵二千名。
特派大臣官員、管轄操演。
又另添訓練兵。
二千名。
交與弘昇等、督率操演。
又挑選八旗兵二千名。
在圓明園操演。
伊等于騎射鳥槍、及布陣之法。
既巳熟習。
且現今大兵陸續徹回。
無庸預備調遣。
将此訓練兵丁另行操演之處。
俱着停止。
各撥回本營當差。
其春秋二季大操之處。
仍照舊例操演。
○暫停科道内升外轉一次。
○戶部議準、蘇州巡撫高其倬疏言、寶蘇局鼓鑄錢文。
前經署巡撫喬世臣、以收存銅斤。
業已鑄完。
題請暫停。
今陸續收買銅器一百二十五萬餘斤。
足敷鼓鑄。
蘇省商賈雲集。
需用較多。
仍請開爐鑄錢。
以資民用。
從之。
○又議覆、安慶巡撫趙國麟疏報、泗州、潛山、二州縣。
七月初旬。
陡發山水。
田禾被淹。
應令委員會勘。
果否成災。
如有應行赈濟之處。
即行赈濟。
不緻失所。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疏言、凡三十歲以内守節之婦人。
後因子貴受封者。
應請一體旌表。
從之。
○庚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纂修實錄開館事宜。
得旨、着大學士鄂爾泰、為監修總裁官。
大學士尹泰、張廷玉、朱轼、尚書三泰、為總裁官。
尚書任蘭枝、傅鼐、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侍郎徐元夢、張廷瑑、班第、為副總裁官。
餘依議。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雷州協屬白鴿寨。
為雷郡門戶。
邊海要區。
僅以千把總駐防。
未免官卑任輕。
查該寨與右營守備所管陸汛毗連。
請将守備移駐白鴿寨。
即将該寨弁兵、歸并右營管理。
兼防水陸遊巡。
仍隸雷州協統轄。
其原管右營陸路弁兵内、抽撥把總一員。
外委一名。
目兵一百二十四名。
并原防汛地。
俱割歸左營守備管轄。
至右營兼管水陸。
應多轄千總一員、派撥巡防。
從之。
○以左春坊左庶子劉統勳、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