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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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
豈竟無一二人足膺保舉。
而必于族黨中求之耶。
陳樹萱向系卑鄙鑽營之流。
人人共知。
往年告假回籍。
生事不法。
曾幹重戾。
為督撫所嚴參。
皇考念系陳鵬年之子。
格外寬宥。
姑留侍郎之任。
理合悔罪更新。
以贖前愆。
乃朕臨禦之初。
辄敢如此妄奏。
既欲便巳之私。
又欲博内舉不避之美名。
則其居心巧詐。
全未悛改可知。
着革戶部侍郎任。
仍帶侍郎銜。
前往奉天、辦理福陵工程如果殚心竭力承辦妥協。
朕另降谕旨 ○又谕、臣僚軍民均宜一體施恩。
共沾德意。
但國家經費有常必通盤計算。
方可舉行。
故施之有後先。
而行之有次第。
今據陳樹萱奏稱、六部滿漢郎中以下官員。
請酌增俸銀。
及得缺之同知以下、知縣以上各官。
無力赴任者。
請在京豫支養廉等語。
夫内外臣工用度不敷。
深宜體恤。
此朕早已籌及之事。
但現今八旗人等。
貧窘者不少。
朕日與王大臣等、悉心籌畫。
思所以贍足之道。
而各省逋欠甚多。
民力艱難。
殊宜寬恤。
故必恩膏先及于在内之八旗兵丁。
暨直省之百姓。
而後可知于臣工。
蓋以臣工現受祿糈。
雖未必充裕。
而較之兵民。
猶屬可支。
事尚可緩。
然不将此旨宣揚于外。
陳樹萱存心卑鄙。
欲市美名。
必将以朕為膜視臣工者。
特行宣谕、令内外諸臣共知朕意。
○又谕、雍正元年。
皇考曾降谕旨。
令各部院堂官、于滿漢司官十人内保舉一等一人二等一人。
列名具奏。
其筆帖式、亦酌量保舉。
今朕即位之初。
着仿照前例。
令各部院堂官、于滿漢司官及筆帖式内保舉、分别一二等、彙摺具奏。
應如何引見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
○又谕、黔省苗疆。
用兵日久。
目今天氣寒冷。
兵丁等效力勤苦。
着将黔省派調各兵。
及雲南、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等省、協剿應援之兵。
俱各賞給一月饷銀。
以為制備寒衣之用。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奏、鄂爾昆建城、周一千八十丈。
四面開三門。
城内外俱浚壕引水。
南門内設銀庫、米倉、收貯軍器等房及兵丁房、共二百五十八間。
北門内設土台一。
撥滿洲蒙古綠旗兵、五千七百六十八名。
工作人照烏裡雅蘇台築城之例。
支給羊隻銀兩。
營總等官、賞給緞疋有差。
出衆效力者、加賞銀牌。
從之。
○轉吏部右侍郎邵基、為左侍郎。
以原任侍郎署河東鹽政孫嘉淦、為吏部右侍郎。
○命太常寺少卿汪由敦、兼翰林院起居注行走。
○癸酉。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八旗都統、察舉孝廉方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周官以六德六行六藝。
教萬民而賓興之。
而黨正之所教。
族師闾胥之所書。
皆以六行為本。
師氏保氏以三德三行六藝教國子。
而德亦以孝為先。
蓋德蘊于中。
藝之敏鈍随其材。
惟行則徵實。
積久不可掩飾。
而孝弟又百行之根源也。
朕即位之初。
頒布恩诏。
即令直省府州縣衛。
察舉孝廉方正。
暫賜六品頂帶。
以備召用。
因念八旗根本之地。
尤宜敦尚實行。
以為天下倡。
諸參領佐領、各考察所屬人士。
孝弟端方、曆久不怠者。
詳列實行。
申報都統。
都統實心核驗。
擇其德行才識俱優者。
切具考語。
送部引見。
即樸實拘謹。
無他藝能。
亦題請旌表。
賜以頂帶榮身。
至前诏直省所舉孝廉方正、擇其尤者。
亦送部引見。
夫十室之邑。
必有忠信。
三人并行。
厥有我師。
豈得漫言所領州郡竟無其人。
亦不得冒濫。
以輕名器。
○又谕、江南、江西、湖廣等省、正供錢糧款内。
有蘆課一項。
凡蘆洲俱系沿江沙灘。
坍漲靡定。
是以定例、五年一丈量。
令地方官、踏勘新舊坍。
漲沙地。
據實報聞。
而不肖官吏、往往借此納賄行私。
巳坍之地。
不得豁除正賦。
新漲之區。
反可。
脫漏升科。
此種積弊。
甚為民害。
嗣後屆期丈量。
着該督撫于通省道員内、選廉能夙着者。
率同該州縣官、履畝清查。
凡有赢縮。
俱按現在實數升除。
毋使漏課。
亦毋使賠糧。
其不肖官吏。
或尚有借端需索等弊。
即行指名參處。
不得姑容徇庇。
自幹咎戾。
○又谕、阿其那、塞思黑、存心悖亂。
不孝不忠。
獲罪于我。
皇祖聖祖仁皇帝。
我皇考即位之後。
二人更心懷怨望。
思亂宗社。
是以皇考特降谕旨。
削籍離宗。
究之二人之罪。
不止于此。
此我皇考至仁至厚之寬典也。
但阿其那、塞思黑、孽由自作。
萬無可矜。
而其子若孫。
實聖祖仁皇帝之支派也。
若俱屏除宗牒之外。
則将來子孫、與庶民無異。
當初辦理此事。
乃諸王大臣再三固請。
實非我皇考本意。
其作何辦理之處。
着諸王滿漢文武大臣翰詹科道。
各抒巳見。
确議具奏。
其中若有兩議三議者。
亦準陳奏。
○又谕、曾靜大逆不道雖置之極典。
不足蔽其辜。
乃我皇考聖度如天。
曲加寬宥。
夫曾靜之罪。
不減于呂留良。
而我皇考于呂留良則明正典刑。
于曾靜則屏棄法外者。
以留良謗議及于皇祖而曾靜止及于聖躬也。
今朕紹承大統。
當遵皇考辦理呂留良案之例。
明正曾靜之罪。
誅叛逆之渠魁。
洩臣民之公憤。
着湖廣督撫、将曾靜張熙、即行鎖挐。
遴選幹員。
解京候審。
毋得疎縱洩漏。
其嫡屬、交與地方官嚴行看守候旨。
○緩徵浙江遂安、宣平二縣、被旱錢糧。
仙居、東陽、永康、永嘉、缙雲等五縣、被水錢糧。
○加左都禦史福敏、為太子太保。
贈禮部侍郎蔡世遠為禮部尚書。
○甲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治天下之道。
貴得其中。
故寬則糾之以猛。
猛則濟之以寬。
而記稱一張一弛。
為文武之道。
凡以求協乎中。
非可以。
矯枉過正也。
皇祖聖祖仁皇帝、深仁厚澤、垂六十年。
休養生息。
民物恬熙。
循是以往。
恐有過寬之弊。
我皇考紹承大統。
振饬紀綱。
俾吏治澄清。
庶事厘正。
人知畏法遠罪。
而不敢萌徼幸之心。
此皇考之因時更化。
所以導之于至中。
而整肅官方。
無非惠愛斯民之至意也。
皇考嘗以朕為賦性寬緩。
屢教誡之。
朕仰承聖訓。
深用警惕。
茲當禦極之初。
時時以皇考之心為心。
即以皇考之政為政。
惟思剛柔相濟。
不競不絿。
以臻平康正直之治。
夫整饬之與嚴厲。
寬大之與廢弛。
相似而實不同。
朕之所謂寬者。
如兵丁之宜存恤。
百姓之宜惠保。
而非謂罪惡之可以悉赦。
刑罰之可以姑縱。
與庶政之可以怠荒而弗理也。
朕觀近日王大臣等所辦事務。
頗有遲延疏縱之處。
想以朕寬大居心。
諸臣辦理、可以無事于整饬耶。
此則不諒朕心。
而與朕用寬之意相左矣。
夫經世理物。
貴乎君臣惟日孜孜。
交勉不逮。
朕主于寬。
而諸王大臣嚴明振作。
以輔朕之寬。
夫然後政和事理。
俾朕可以常用其寬。
而收寬之效。
此則諸臣贊助之功也。
倘不能如是。
恐相習日久。
必至人心玩愒。
事務廢弛。
激朕有不得不嚴之勢。
此不惟臣工之不幸。
抑亦天下之不幸。
更即朕之不幸矣。
朕與王大臣、同辦國家政事。
實為一體。
爰開誠布公。
将計慮所及。
特行曉谕。
期于共相勉勖。
以防将來之流弊。
○兵部議準、雲貴總督尹繼善疏言、邊地界連外域。
山深箐密。
蠢頑聚處。
乘此蕩平之後。
固應加意撫綏。
尤當詳籌防範。
因地制宜。
以為一勞永逸之計。
一、駐防攸樂之普洱鎮标右營遊擊。
應移駐思茅、統兵防守。
駐劄攸樂之普洱府同知。
亦應移駐思茅。
即改為思茅同知。
其原駐原茅之普洱府通判、應裁。
一、普洱府應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一、普洱鎮三營。
每營應添兵一百名。
其中左右三營、原設各小汛。
徹歸大營。
仍酌撥備弁。
帶兵駐防通關哨等汛。
餘兵、令遊擊帶同千把總等官随總兵駐普城。
又鎮沅府城、應撥原駐威遠之左營遊擊、帶領弁兵駐劄。
酌撥弁兵、駐防恩樂等汛。
又威遠地方、應撥左營守備、帶領弁兵駐防。
内抽弁兵、分駐抱母井。
其左營原貼攸樂兵丁、令千總等官帶領、随總兵駐普城。
又思茅地方、應撥右營弁兵、令遊擊帶領駐劄。
其普藤猛旺茶山、直抵九龍江一路。
令各該土弁、沿途設立土塘。
傳遞公文。
酌撥弁兵、駐防班鸠坡。
餘兵、令備弁等帶領、随總兵駐普城。
仍令各營汛備弁、每月撥兵于連界各路、會哨一次。
一、宣慰司刁紹文之母刁氏與土弁刁細悶納堵剿有功刁氏應照例給封。
刁細悶納、應給與土守備職銜。
并随征出力之普藤土千總刁猛比等、分别給與職銜。
及倚邦土弁曹當齋等、俱令分管地方。
仍以土目管土人。
流官管土目。
一、普洱府向系土城。
應行改建石城。
其思茅鎮沅二城。
亦應修葺。
并于思城添設炮台。
一、思茅茶山、責成文武互相稽查。
嚴禁官員販茶圖利。
以及兵役入山滋擾。
一、攸樂一帶。
地處邊瘴。
四井夷竈。
産鹽較少。
夷民生計不贍。
應将鹽課銀兩照數豁除。
一、元江所屬、善政裡豬山者鬼布林、臘猛、三鄉。
上下猛□□面、猛松、左戛、及惠遠裡之磨鋪薩等寨。
應改歸普洱管轄。
元江所屬惠遠裡之西薩猛列地方。
應改歸威遠管轄。
鎮沅所屬之壩朗、壩木、壩癡、三寨。
應改歸元江管轄。
以便就近稽查。
一、威遠地方、應改歸鎮沅府管轄。
其原設之撫夷同知。
改為鎮沅府分防威遠撫夷同知。
一切刑名錢谷事務。
照大關同知之例。
仍令辦理。
其原設威遠經曆。
改為鎮沅府知事。
仍随同知駐劄威遠。
其威遠向附元江之生童。
俱令入鎮沅府學考試。
鎮沅府屬之新撫地方。
應添設巡檢一員。
即名新撫司巡檢。
一、元江營應裁之遊擊、改為參将。
添設守備一員。
把總、外委把總各二員。
馬步兵四百名。
分為左右二軍。
仍屬臨元鎮管轄。
令左軍守備帶領弁兵、随參将駐元江府城撥右軍守備帶領弁兵、與他郎通判同城。
駐劄。
酌撥弁兵防守阿墨江口等處并令不時撥兵于壩罕一帶遊巡稽查。
一、新嶍營應添馬步兵二百名。
添設把總外委把總各二員。
同原設把總分為頭二三司仍屬臨元鎮管轄。
以參将帶領備弁兵丁駐劄新平縣城。
酌撥弁兵駐防腳底母等處。
其原防嶍峨縣弁兵、照舊防守。
又撥弁兵、
豈竟無一二人足膺保舉。
而必于族黨中求之耶。
陳樹萱向系卑鄙鑽營之流。
人人共知。
往年告假回籍。
生事不法。
曾幹重戾。
為督撫所嚴參。
皇考念系陳鵬年之子。
格外寬宥。
姑留侍郎之任。
理合悔罪更新。
以贖前愆。
乃朕臨禦之初。
辄敢如此妄奏。
既欲便巳之私。
又欲博内舉不避之美名。
則其居心巧詐。
全未悛改可知。
着革戶部侍郎任。
仍帶侍郎銜。
前往奉天、辦理福陵工程如果殚心竭力承辦妥協。
朕另降谕旨 ○又谕、臣僚軍民均宜一體施恩。
共沾德意。
但國家經費有常必通盤計算。
方可舉行。
故施之有後先。
而行之有次第。
今據陳樹萱奏稱、六部滿漢郎中以下官員。
請酌增俸銀。
及得缺之同知以下、知縣以上各官。
無力赴任者。
請在京豫支養廉等語。
夫内外臣工用度不敷。
深宜體恤。
此朕早已籌及之事。
但現今八旗人等。
貧窘者不少。
朕日與王大臣等、悉心籌畫。
思所以贍足之道。
而各省逋欠甚多。
民力艱難。
殊宜寬恤。
故必恩膏先及于在内之八旗兵丁。
暨直省之百姓。
而後可知于臣工。
蓋以臣工現受祿糈。
雖未必充裕。
而較之兵民。
猶屬可支。
事尚可緩。
然不将此旨宣揚于外。
陳樹萱存心卑鄙。
欲市美名。
必将以朕為膜視臣工者。
特行宣谕、令内外諸臣共知朕意。
○又谕、雍正元年。
皇考曾降谕旨。
令各部院堂官、于滿漢司官十人内保舉一等一人二等一人。
列名具奏。
其筆帖式、亦酌量保舉。
今朕即位之初。
着仿照前例。
令各部院堂官、于滿漢司官及筆帖式内保舉、分别一二等、彙摺具奏。
應如何引見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
○又谕、黔省苗疆。
用兵日久。
目今天氣寒冷。
兵丁等效力勤苦。
着将黔省派調各兵。
及雲南、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等省、協剿應援之兵。
俱各賞給一月饷銀。
以為制備寒衣之用。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奏、鄂爾昆建城、周一千八十丈。
四面開三門。
城内外俱浚壕引水。
南門内設銀庫、米倉、收貯軍器等房及兵丁房、共二百五十八間。
北門内設土台一。
撥滿洲蒙古綠旗兵、五千七百六十八名。
工作人照烏裡雅蘇台築城之例。
支給羊隻銀兩。
營總等官、賞給緞疋有差。
出衆效力者、加賞銀牌。
從之。
○轉吏部右侍郎邵基、為左侍郎。
以原任侍郎署河東鹽政孫嘉淦、為吏部右侍郎。
○命太常寺少卿汪由敦、兼翰林院起居注行走。
○癸酉。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八旗都統、察舉孝廉方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周官以六德六行六藝。
教萬民而賓興之。
而黨正之所教。
族師闾胥之所書。
皆以六行為本。
師氏保氏以三德三行六藝教國子。
而德亦以孝為先。
蓋德蘊于中。
藝之敏鈍随其材。
惟行則徵實。
積久不可掩飾。
而孝弟又百行之根源也。
朕即位之初。
頒布恩诏。
即令直省府州縣衛。
察舉孝廉方正。
暫賜六品頂帶。
以備召用。
因念八旗根本之地。
尤宜敦尚實行。
以為天下倡。
諸參領佐領、各考察所屬人士。
孝弟端方、曆久不怠者。
詳列實行。
申報都統。
都統實心核驗。
擇其德行才識俱優者。
切具考語。
送部引見。
即樸實拘謹。
無他藝能。
亦題請旌表。
賜以頂帶榮身。
至前诏直省所舉孝廉方正、擇其尤者。
亦送部引見。
夫十室之邑。
必有忠信。
三人并行。
厥有我師。
豈得漫言所領州郡竟無其人。
亦不得冒濫。
以輕名器。
○又谕、江南、江西、湖廣等省、正供錢糧款内。
有蘆課一項。
凡蘆洲俱系沿江沙灘。
坍漲靡定。
是以定例、五年一丈量。
令地方官、踏勘新舊坍。
漲沙地。
據實報聞。
而不肖官吏、往往借此納賄行私。
巳坍之地。
不得豁除正賦。
新漲之區。
反可。
脫漏升科。
此種積弊。
甚為民害。
嗣後屆期丈量。
着該督撫于通省道員内、選廉能夙着者。
率同該州縣官、履畝清查。
凡有赢縮。
俱按現在實數升除。
毋使漏課。
亦毋使賠糧。
其不肖官吏。
或尚有借端需索等弊。
即行指名參處。
不得姑容徇庇。
自幹咎戾。
○又谕、阿其那、塞思黑、存心悖亂。
不孝不忠。
獲罪于我。
皇祖聖祖仁皇帝。
我皇考即位之後。
二人更心懷怨望。
思亂宗社。
是以皇考特降谕旨。
削籍離宗。
究之二人之罪。
不止于此。
此我皇考至仁至厚之寬典也。
但阿其那、塞思黑、孽由自作。
萬無可矜。
而其子若孫。
實聖祖仁皇帝之支派也。
若俱屏除宗牒之外。
則将來子孫、與庶民無異。
當初辦理此事。
乃諸王大臣再三固請。
實非我皇考本意。
其作何辦理之處。
着諸王滿漢文武大臣翰詹科道。
各抒巳見。
确議具奏。
其中若有兩議三議者。
亦準陳奏。
○又谕、曾靜大逆不道雖置之極典。
不足蔽其辜。
乃我皇考聖度如天。
曲加寬宥。
夫曾靜之罪。
不減于呂留良。
而我皇考于呂留良則明正典刑。
于曾靜則屏棄法外者。
以留良謗議及于皇祖而曾靜止及于聖躬也。
今朕紹承大統。
當遵皇考辦理呂留良案之例。
明正曾靜之罪。
誅叛逆之渠魁。
洩臣民之公憤。
着湖廣督撫、将曾靜張熙、即行鎖挐。
遴選幹員。
解京候審。
毋得疎縱洩漏。
其嫡屬、交與地方官嚴行看守候旨。
○緩徵浙江遂安、宣平二縣、被旱錢糧。
仙居、東陽、永康、永嘉、缙雲等五縣、被水錢糧。
○加左都禦史福敏、為太子太保。
贈禮部侍郎蔡世遠為禮部尚書。
○甲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治天下之道。
貴得其中。
故寬則糾之以猛。
猛則濟之以寬。
而記稱一張一弛。
為文武之道。
凡以求協乎中。
非可以。
矯枉過正也。
皇祖聖祖仁皇帝、深仁厚澤、垂六十年。
休養生息。
民物恬熙。
循是以往。
恐有過寬之弊。
我皇考紹承大統。
振饬紀綱。
俾吏治澄清。
庶事厘正。
人知畏法遠罪。
而不敢萌徼幸之心。
此皇考之因時更化。
所以導之于至中。
而整肅官方。
無非惠愛斯民之至意也。
皇考嘗以朕為賦性寬緩。
屢教誡之。
朕仰承聖訓。
深用警惕。
茲當禦極之初。
時時以皇考之心為心。
即以皇考之政為政。
惟思剛柔相濟。
不競不絿。
以臻平康正直之治。
夫整饬之與嚴厲。
寬大之與廢弛。
相似而實不同。
朕之所謂寬者。
如兵丁之宜存恤。
百姓之宜惠保。
而非謂罪惡之可以悉赦。
刑罰之可以姑縱。
與庶政之可以怠荒而弗理也。
朕觀近日王大臣等所辦事務。
頗有遲延疏縱之處。
想以朕寬大居心。
諸臣辦理、可以無事于整饬耶。
此則不諒朕心。
而與朕用寬之意相左矣。
夫經世理物。
貴乎君臣惟日孜孜。
交勉不逮。
朕主于寬。
而諸王大臣嚴明振作。
以輔朕之寬。
夫然後政和事理。
俾朕可以常用其寬。
而收寬之效。
此則諸臣贊助之功也。
倘不能如是。
恐相習日久。
必至人心玩愒。
事務廢弛。
激朕有不得不嚴之勢。
此不惟臣工之不幸。
抑亦天下之不幸。
更即朕之不幸矣。
朕與王大臣、同辦國家政事。
實為一體。
爰開誠布公。
将計慮所及。
特行曉谕。
期于共相勉勖。
以防将來之流弊。
○兵部議準、雲貴總督尹繼善疏言、邊地界連外域。
山深箐密。
蠢頑聚處。
乘此蕩平之後。
固應加意撫綏。
尤當詳籌防範。
因地制宜。
以為一勞永逸之計。
一、駐防攸樂之普洱鎮标右營遊擊。
應移駐思茅、統兵防守。
駐劄攸樂之普洱府同知。
亦應移駐思茅。
即改為思茅同知。
其原駐原茅之普洱府通判、應裁。
一、普洱府應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一、普洱鎮三營。
每營應添兵一百名。
其中左右三營、原設各小汛。
徹歸大營。
仍酌撥備弁。
帶兵駐防通關哨等汛。
餘兵、令遊擊帶同千把總等官随總兵駐普城。
又鎮沅府城、應撥原駐威遠之左營遊擊、帶領弁兵駐劄。
酌撥弁兵、駐防恩樂等汛。
又威遠地方、應撥左營守備、帶領弁兵駐防。
内抽弁兵、分駐抱母井。
其左營原貼攸樂兵丁、令千總等官帶領、随總兵駐普城。
又思茅地方、應撥右營弁兵、令遊擊帶領駐劄。
其普藤猛旺茶山、直抵九龍江一路。
令各該土弁、沿途設立土塘。
傳遞公文。
酌撥弁兵、駐防班鸠坡。
餘兵、令備弁等帶領、随總兵駐普城。
仍令各營汛備弁、每月撥兵于連界各路、會哨一次。
一、宣慰司刁紹文之母刁氏與土弁刁細悶納堵剿有功刁氏應照例給封。
刁細悶納、應給與土守備職銜。
并随征出力之普藤土千總刁猛比等、分别給與職銜。
及倚邦土弁曹當齋等、俱令分管地方。
仍以土目管土人。
流官管土目。
一、普洱府向系土城。
應行改建石城。
其思茅鎮沅二城。
亦應修葺。
并于思城添設炮台。
一、思茅茶山、責成文武互相稽查。
嚴禁官員販茶圖利。
以及兵役入山滋擾。
一、攸樂一帶。
地處邊瘴。
四井夷竈。
産鹽較少。
夷民生計不贍。
應将鹽課銀兩照數豁除。
一、元江所屬、善政裡豬山者鬼布林、臘猛、三鄉。
上下猛□□面、猛松、左戛、及惠遠裡之磨鋪薩等寨。
應改歸普洱管轄。
元江所屬惠遠裡之西薩猛列地方。
應改歸威遠管轄。
鎮沅所屬之壩朗、壩木、壩癡、三寨。
應改歸元江管轄。
以便就近稽查。
一、威遠地方、應改歸鎮沅府管轄。
其原設之撫夷同知。
改為鎮沅府分防威遠撫夷同知。
一切刑名錢谷事務。
照大關同知之例。
仍令辦理。
其原設威遠經曆。
改為鎮沅府知事。
仍随同知駐劄威遠。
其威遠向附元江之生童。
俱令入鎮沅府學考試。
鎮沅府屬之新撫地方。
應添設巡檢一員。
即名新撫司巡檢。
一、元江營應裁之遊擊、改為參将。
添設守備一員。
把總、外委把總各二員。
馬步兵四百名。
分為左右二軍。
仍屬臨元鎮管轄。
令左軍守備帶領弁兵、随參将駐元江府城撥右軍守備帶領弁兵、與他郎通判同城。
駐劄。
酌撥弁兵防守阿墨江口等處并令不時撥兵于壩罕一帶遊巡稽查。
一、新嶍營應添馬步兵二百名。
添設把總外委把總各二員。
同原設把總分為頭二三司仍屬臨元鎮管轄。
以參将帶領備弁兵丁駐劄新平縣城。
酌撥弁兵駐防腳底母等處。
其原防嶍峨縣弁兵、照舊防守。
又撥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