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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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谕、黔省逆苗不法。
擾害地方。
深廑皇考聖懷。
憂勞倍切。
乃用兵許久。
諸事尚未就緒在事諸臣則懼責而未免有所掩飾。
鄰省諸臣。
又喜事而或張大其詞。
均非地方實在情形也。
至于封章上達。
朕發交廷議。
再裁酌降旨。
而數千裡外之揣度。
豈能切中本地機宜。
絲毫不爽。
兼之一摺批發。
而觀望者群起而窺伺之。
以為上意如此。
勉強遷就。
轉緻事務紛更。
難于奏績。
朕計慮及此。
是以不便頻降谕旨指示方略。
而至于憂念苗疆。
則未嘗一刻去諸懷也。
所望在事諸臣、盡屏私心。
視公事如巳事。
竭誠辦理。
并将确實情形。
入告于朕。
不事掩飾。
候朕降旨裁奪。
至于鄰省大臣、尤當休戚相關。
勿存喜事之心。
勿為将來邀功之地。
誠心助理。
據實奏聞。
如此方不愧人臣公忠之道而公事亦易于觀成矣。
可密谕黔省在事大臣、及鄰省督撫等共知之。
○多羅履郡王允祹、帶領衍聖公孔廣棨、引見。
谕曰、至聖先師、功在萬世。
我皇考尊師重道。
備極敬誠。
典禮之隆。
超越往古。
爾為後裔。
當躬行實踐。
勤學讀書。
勉為聖賢。
以仰承先澤。
凡爾子姓兄弟。
雖親疎不一。
姿禀或殊。
然遠溯尼山要皆聖人之後。
不可自待菲薄。
務期交相砥砺。
立志端方。
使天下儒風。
有所宗仰。
遵家訓、即所以報國恩也。
朕實有厚望焉。
○吏部題、大學士張廷玉、恩賞世襲一等輕車都尉。
并前所得一等輕車都尉。
照例歸并。
授為三等子。
仍與伊長子張若霭承襲。
從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王蘭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命翰林院侍講嵩壽庶吉士介福、鄂容安、在南書房行走。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纂修皇考世宗憲皇帝實錄。
朕思記事之文。
務期确實。
方可信今傳後。
我皇考臨禦以來。
敬天法祖。
勤政愛民。
立極陳常。
德洋恩溥。
一切顯谟彜訓。
皆出實心實政。
不尚虛文。
茲當編纂之時。
惟在敬謹繹思。
據實紀載。
不必沿襲史氏繁詞。
徒作鋪張揚厲之體。
至于皇考十三年中整綱饬紀。
事事極其周詳。
覺世牖民。
言言可為典則。
為臣子者、自當慎重考核。
編述詳明。
期于聖德神功。
廣大悉備。
庶可昭垂簡冊。
傳示萬年。
其條例款項。
及監修總裁等應用人員。
并一切開館事宜。
總理事務王大臣、詳議具奏。
○刑部侍郎王纮年老乞休。
得旨、王纮以年屆七旬難勝刑部繁劇之任。
懇請緻仕。
朕念伊系皇考簡用舊人。
事簡之部。
尚可辦理。
着勵宗萬以禮部侍郎管刑部侍郎事。
王纮、以刑部侍郎管禮部侍郎事。
○禮部議準河東總督王士俊等疏請、新改陳許二府。
新設淮甯石梁二縣。
酌定學額。
應照例陳許二府學、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
淮甯石梁二縣學、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五名。
從之。
○己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柳州城守營、兵少差繁。
請撥提标中營存城兵、一百二十名。
将右哨千總、改為把總添入柳州城守營。
其中營所轄通道汛千總改為提标中營右哨千總。
仍駐通道汛防守。
從之。
○命果親王允禮總理宗人府事務。
履郡王允祹、管理宗人府事務。
○轉工部右侍郎王鈞、為左侍郎。
以詹事府詹事張廷瑑、為工部右侍郎。
○庚午。
禮部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内閣翰林院。
拟定恭上皇太後尊号、曰崇慶皇太後。
得旨、是。
依議。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高其倬疏請、清厘坍漲蘆洲田地。
以除積斃。
應如所請。
限六個月、将各屬現長蘆葦之地。
據實查丈歸足課額。
餘地照則起科。
并将已經墾熟之蘆洲。
接連漕田之新漲。
照例轉科報升。
其實在坍缺地畝。
查取冊結。
保題豁除。
此後續有坍漲随時勘丈。
毋緻久延滋斃。
至屆五年丈量之期。
仍照例委員确勘。
不實者指參。
如有從前。
隐漲捏坍、并以漕報蘆等斃。
許于查丈之前。
一一指首。
免追從前糧賦。
其公占田地。
如開河築堤營房。
及水沖沙積荒廢山田。
從前或有未經開除。
及捏報之處。
均令照例自行首報。
俟勘丈竣後。
即行改正。
仍嚴饬各員、依限辦理。
報部查核。
從之。
○命暫管禮部事務履郡王允祹、管理禮部事務。
○命工部侍郎張廷瑑、兼辦起居注事務。
○轉禮部右侍郎鐘保、為左侍郎。
以署侍郎内閣侍讀學士木和林、為禮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申珠渾、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徐元夢、為刑部右侍郎。
○召原任尚書塗天相、原任侍郎陳守創、原任侍講李清植、原任編修徐用錫、赴部引見。
○辛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嚴禁地方官匿災谕曰洪範庶徵。
凡雨旸之愆和。
關人事之得失所以着感應之理。
使修人事。
然水旱之災雖堯湯不能免。
惟有勤恤民隐。
竭力補救。
可以化災沴而成太和。
總在積至誠以昭假。
不可萌一念之欺罔也。
督撫身任封疆重寄。
奏報收成分數。
乃關系地方民命必确實無欺。
始得議行蠲赈以蘇民困朕平日留心此事。
見各省陳報收成分數或有隻據一方豐收數目為定。
雨水過多之處。
以高阜所收為準。
亢旱時有之年。
以低下所獲為準。
并不分析某處豐收。
某處歉獲。
其意祗圖粉飾以邀感召和氣之名。
而不知即此一念欺罔。
已為獲罪于民。
獲罪于君。
而獲罪于天矣。
夫至誠格天。
乃聖人體信達順。
參贊化育之事。
爾等督撫即使辦理妥協。
亦不過仰承皇考聖訓。
遵循罔越。
豈得因年歲之豐阜。
貪天之功為巳功乎。
若歲豐可引為巳功。
則必歲歉懼為巳罪。
捏報豐收。
不恤民艱使饑凍流亡之慘不得上聞。
蠲免赈恤之恩不得下逮。
職思其故。
誰為厲階。
清夜扪心。
何以自問。
且朕體皇考敬天勤民之意。
膺君國子民之任。
豈肯姑貸此等督撫。
以為民害耶。
嗣後務各警醒。
所奏報各地方收獲分數。
少是絲毫假飾。
以幹重戾。
○嚴禁地方官諱盜。
谕曰、督撫身任封疆之寄。
凡一切事宜俱應據實辦理。
而嚴緝盜賊所以甯輯地方。
尤關緊要。
夫盜賊豈能盡絕。
在地方官查挐嚴密。
使犯者無所逃隐。
然後未犯者始可望其畏法而改行。
所慮督撫昏愦。
柔靡。
不能覺察。
不肖州縣官、希圖脫免處分。
隐諱盜案。
督撫受其蒙蔽。
以為某州某縣。
絕少盜賊。
而不知盜賊方竊發而未巳也更有督撫存心狡詭弋取甯谧美名。
不恤民生之失所。
轉哈意屬員。
使之彌縫盜案。
而地方官禀承其意。
每于踏看時。
窮诘事主。
鈎緻隐微。
或誣以家賊。
或坐以妄報。
使失事之家。
不得不懇求銷案。
是不惟受盜劫之慘。
而更遭官刑之辱。
但有一二案如此。
則呈報被盜之累。
通省皆知人各惴懼。
吞忍不報。
終歲之間。
名為無盜。
而不知縱盜殃民正使繼起者橫行而無所忌。
朕深悉此弊。
殊為切齒。
倘或仍有此等喪失良心之督撫斷不姑貸。
以贻民害。
其地方不肖有司有拖累事主。
希圖諱匿者。
督撫若不即行指參經朕訪聞。
亦必從重處分。
○又谕、據李禧奏稱、在京漢軍兵丁。
可否照官員之例。
遇有喪事。
準借四個月錢糧。
或懇格外施恩。
賞給資生銀兩等語。
王大臣等奏稱、現奉谕旨。
令為八旗籌議恒産。
為兵丁久遠之計。
漢軍兵丁。
本應一并入議。
今李禧諸事敗露。
且将密奏之件。
宣揚于外。
欲以市恩。
其所奏姑且不必施行等語。
朕思天下事隻論其應行與否。
不必論其為何人所奏也。
李禧劣迹。
雖巳敗露。
其人甚屬可惡。
而其言未必一無可采。
此魯論所謂不以人廢言也至于以示恩歸咎臣下。
朕不為也。
何則、條陳在臣下。
而允行則出朕旨。
臣下之承流宣化即朕之恩施臣民也。
若臣下恐居市恩之名。
而将應行之事。
格而不行以緻膏澤不能下逮朕實不忍推而廣之臣下之功。
即朕之功臣下之過。
即朕之過朕斷不肯以功過歸臣下也即如各省之豐歉水旱。
其所以感天和而緻天戒者。
亦惟在朕躬。
朕之此心。
實可以對上天皇考惟願諸臣、屏去私心。
緝熙百度直陳無隐。
以副朕望。
其賞給漢軍兵丁生息一事。
朕原與王大臣等商酌次第舉行者。
豈可因李禧陳奏而中止。
着交該部定議。
并将此旨曉谕中外臣工知之。
○又谕、徐元夢以年老衰邁不能辦理刑名事件。
懇辭刑部侍郎之任。
徐元夢、着調補禮部侍郎。
其刑部侍郎員缺。
着木和林調補。
○朝鮮國王李昑具奏、審拟擅入内地、搶劫人參之國人等。
并進方物。
得旨、該部議奏。
其進獻禮物。
停其收受。
仍着存留。
準作年貢。
○又朝鮮國王李昑、以寬免處分。
具表謝恩。
得旨覽王奏謝、知道了。
所進謝恩儀物。
準作正貢。
○以吏部左侍郎任蘭枝、為禮部尚書。
○壬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果親王密奏、江南等省、漕項蘆課。
及學租雜稅等銀。
亦系雍正十二年以前之民欠。
似可照例豁免。
特行請旨等語。
朕思此等欠項。
實系應免者。
果親王分晰詳明。
據實陳奏。
甚屬可嘉。
着全行豁免。
并令嗣後遇有恩诏。
俱将各項入于豁免之内。
永着為令。
果親王秉性忠直。
辦理部務。
悉本公心是以蒙。
皇考深加優獎。
推誠信任。
而王亦不屑以寬慈邀譽。
是以外間或有嚴厲之疑。
皆不知王之居心者。
又或有司員奉行不善之處。
亦未可定。
實與王無預。
今觀密奏蠲免漕蘆等項舊欠一摺。
則王存心寬厚。
辦事公明。
即此可見着将原奏及朕此旨、宣示九卿等共知之。
又谕、國家圖治。
以得人為先。
故以人事君者。
人臣之大義。
雖出于至公。
尚恐無知人之明。
況參以私意乎。
向來薦剡多屬夤緣。
朕深悉其弊。
今番特令諸臣、各行保舉。
惟冀痛洗積習。
以展丹忱。
據陳樹萱奏保鹽大使陳樹芳。
系伊族弟。
又保優貢生陳長鎮。
詢之亦系伊同族。
殊可怪歎。
夫内舉不避。
必自處實屬祁奚。
而為所舉者實屬祁午而後可。
試問陳樹萱為人。
果足以比祁奚。
而所舉之陳樹芳等。
果足以方祁午耶。
且陳樹萱生平所知廷臣外
擾害地方。
深廑皇考聖懷。
憂勞倍切。
乃用兵許久。
諸事尚未就緒在事諸臣則懼責而未免有所掩飾。
鄰省諸臣。
又喜事而或張大其詞。
均非地方實在情形也。
至于封章上達。
朕發交廷議。
再裁酌降旨。
而數千裡外之揣度。
豈能切中本地機宜。
絲毫不爽。
兼之一摺批發。
而觀望者群起而窺伺之。
以為上意如此。
勉強遷就。
轉緻事務紛更。
難于奏績。
朕計慮及此。
是以不便頻降谕旨指示方略。
而至于憂念苗疆。
則未嘗一刻去諸懷也。
所望在事諸臣、盡屏私心。
視公事如巳事。
竭誠辦理。
并将确實情形。
入告于朕。
不事掩飾。
候朕降旨裁奪。
至于鄰省大臣、尤當休戚相關。
勿存喜事之心。
勿為将來邀功之地。
誠心助理。
據實奏聞。
如此方不愧人臣公忠之道而公事亦易于觀成矣。
可密谕黔省在事大臣、及鄰省督撫等共知之。
○多羅履郡王允祹、帶領衍聖公孔廣棨、引見。
谕曰、至聖先師、功在萬世。
我皇考尊師重道。
備極敬誠。
典禮之隆。
超越往古。
爾為後裔。
當躬行實踐。
勤學讀書。
勉為聖賢。
以仰承先澤。
凡爾子姓兄弟。
雖親疎不一。
姿禀或殊。
然遠溯尼山要皆聖人之後。
不可自待菲薄。
務期交相砥砺。
立志端方。
使天下儒風。
有所宗仰。
遵家訓、即所以報國恩也。
朕實有厚望焉。
○吏部題、大學士張廷玉、恩賞世襲一等輕車都尉。
并前所得一等輕車都尉。
照例歸并。
授為三等子。
仍與伊長子張若霭承襲。
從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王蘭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命翰林院侍講嵩壽庶吉士介福、鄂容安、在南書房行走。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纂修皇考世宗憲皇帝實錄。
朕思記事之文。
務期确實。
方可信今傳後。
我皇考臨禦以來。
敬天法祖。
勤政愛民。
立極陳常。
德洋恩溥。
一切顯谟彜訓。
皆出實心實政。
不尚虛文。
茲當編纂之時。
惟在敬謹繹思。
據實紀載。
不必沿襲史氏繁詞。
徒作鋪張揚厲之體。
至于皇考十三年中整綱饬紀。
事事極其周詳。
覺世牖民。
言言可為典則。
為臣子者、自當慎重考核。
編述詳明。
期于聖德神功。
廣大悉備。
庶可昭垂簡冊。
傳示萬年。
其條例款項。
及監修總裁等應用人員。
并一切開館事宜。
總理事務王大臣、詳議具奏。
○刑部侍郎王纮年老乞休。
得旨、王纮以年屆七旬難勝刑部繁劇之任。
懇請緻仕。
朕念伊系皇考簡用舊人。
事簡之部。
尚可辦理。
着勵宗萬以禮部侍郎管刑部侍郎事。
王纮、以刑部侍郎管禮部侍郎事。
○禮部議準河東總督王士俊等疏請、新改陳許二府。
新設淮甯石梁二縣。
酌定學額。
應照例陳許二府學、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
淮甯石梁二縣學、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五名。
從之。
○己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柳州城守營、兵少差繁。
請撥提标中營存城兵、一百二十名。
将右哨千總、改為把總添入柳州城守營。
其中營所轄通道汛千總改為提标中營右哨千總。
仍駐通道汛防守。
從之。
○命果親王允禮總理宗人府事務。
履郡王允祹、管理宗人府事務。
○轉工部右侍郎王鈞、為左侍郎。
以詹事府詹事張廷瑑、為工部右侍郎。
○庚午。
禮部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内閣翰林院。
拟定恭上皇太後尊号、曰崇慶皇太後。
得旨、是。
依議。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高其倬疏請、清厘坍漲蘆洲田地。
以除積斃。
應如所請。
限六個月、将各屬現長蘆葦之地。
據實查丈歸足課額。
餘地照則起科。
并将已經墾熟之蘆洲。
接連漕田之新漲。
照例轉科報升。
其實在坍缺地畝。
查取冊結。
保題豁除。
此後續有坍漲随時勘丈。
毋緻久延滋斃。
至屆五年丈量之期。
仍照例委員确勘。
不實者指參。
如有從前。
隐漲捏坍、并以漕報蘆等斃。
許于查丈之前。
一一指首。
免追從前糧賦。
其公占田地。
如開河築堤營房。
及水沖沙積荒廢山田。
從前或有未經開除。
及捏報之處。
均令照例自行首報。
俟勘丈竣後。
即行改正。
仍嚴饬各員、依限辦理。
報部查核。
從之。
○命暫管禮部事務履郡王允祹、管理禮部事務。
○命工部侍郎張廷瑑、兼辦起居注事務。
○轉禮部右侍郎鐘保、為左侍郎。
以署侍郎内閣侍讀學士木和林、為禮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申珠渾、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徐元夢、為刑部右侍郎。
○召原任尚書塗天相、原任侍郎陳守創、原任侍講李清植、原任編修徐用錫、赴部引見。
○辛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嚴禁地方官匿災谕曰洪範庶徵。
凡雨旸之愆和。
關人事之得失所以着感應之理。
使修人事。
然水旱之災雖堯湯不能免。
惟有勤恤民隐。
竭力補救。
可以化災沴而成太和。
總在積至誠以昭假。
不可萌一念之欺罔也。
督撫身任封疆重寄。
奏報收成分數。
乃關系地方民命必确實無欺。
始得議行蠲赈以蘇民困朕平日留心此事。
見各省陳報收成分數或有隻據一方豐收數目為定。
雨水過多之處。
以高阜所收為準。
亢旱時有之年。
以低下所獲為準。
并不分析某處豐收。
某處歉獲。
其意祗圖粉飾以邀感召和氣之名。
而不知即此一念欺罔。
已為獲罪于民。
獲罪于君。
而獲罪于天矣。
夫至誠格天。
乃聖人體信達順。
參贊化育之事。
爾等督撫即使辦理妥協。
亦不過仰承皇考聖訓。
遵循罔越。
豈得因年歲之豐阜。
貪天之功為巳功乎。
若歲豐可引為巳功。
則必歲歉懼為巳罪。
捏報豐收。
不恤民艱使饑凍流亡之慘不得上聞。
蠲免赈恤之恩不得下逮。
職思其故。
誰為厲階。
清夜扪心。
何以自問。
且朕體皇考敬天勤民之意。
膺君國子民之任。
豈肯姑貸此等督撫。
以為民害耶。
嗣後務各警醒。
所奏報各地方收獲分數。
少是絲毫假飾。
以幹重戾。
○嚴禁地方官諱盜。
谕曰、督撫身任封疆之寄。
凡一切事宜俱應據實辦理。
而嚴緝盜賊所以甯輯地方。
尤關緊要。
夫盜賊豈能盡絕。
在地方官查挐嚴密。
使犯者無所逃隐。
然後未犯者始可望其畏法而改行。
所慮督撫昏愦。
柔靡。
不能覺察。
不肖州縣官、希圖脫免處分。
隐諱盜案。
督撫受其蒙蔽。
以為某州某縣。
絕少盜賊。
而不知盜賊方竊發而未巳也更有督撫存心狡詭弋取甯谧美名。
不恤民生之失所。
轉哈意屬員。
使之彌縫盜案。
而地方官禀承其意。
每于踏看時。
窮诘事主。
鈎緻隐微。
或誣以家賊。
或坐以妄報。
使失事之家。
不得不懇求銷案。
是不惟受盜劫之慘。
而更遭官刑之辱。
但有一二案如此。
則呈報被盜之累。
通省皆知人各惴懼。
吞忍不報。
終歲之間。
名為無盜。
而不知縱盜殃民正使繼起者橫行而無所忌。
朕深悉此弊。
殊為切齒。
倘或仍有此等喪失良心之督撫斷不姑貸。
以贻民害。
其地方不肖有司有拖累事主。
希圖諱匿者。
督撫若不即行指參經朕訪聞。
亦必從重處分。
○又谕、據李禧奏稱、在京漢軍兵丁。
可否照官員之例。
遇有喪事。
準借四個月錢糧。
或懇格外施恩。
賞給資生銀兩等語。
王大臣等奏稱、現奉谕旨。
令為八旗籌議恒産。
為兵丁久遠之計。
漢軍兵丁。
本應一并入議。
今李禧諸事敗露。
且将密奏之件。
宣揚于外。
欲以市恩。
其所奏姑且不必施行等語。
朕思天下事隻論其應行與否。
不必論其為何人所奏也。
李禧劣迹。
雖巳敗露。
其人甚屬可惡。
而其言未必一無可采。
此魯論所謂不以人廢言也至于以示恩歸咎臣下。
朕不為也。
何則、條陳在臣下。
而允行則出朕旨。
臣下之承流宣化即朕之恩施臣民也。
若臣下恐居市恩之名。
而将應行之事。
格而不行以緻膏澤不能下逮朕實不忍推而廣之臣下之功。
即朕之功臣下之過。
即朕之過朕斷不肯以功過歸臣下也即如各省之豐歉水旱。
其所以感天和而緻天戒者。
亦惟在朕躬。
朕之此心。
實可以對上天皇考惟願諸臣、屏去私心。
緝熙百度直陳無隐。
以副朕望。
其賞給漢軍兵丁生息一事。
朕原與王大臣等商酌次第舉行者。
豈可因李禧陳奏而中止。
着交該部定議。
并将此旨曉谕中外臣工知之。
○又谕、徐元夢以年老衰邁不能辦理刑名事件。
懇辭刑部侍郎之任。
徐元夢、着調補禮部侍郎。
其刑部侍郎員缺。
着木和林調補。
○朝鮮國王李昑具奏、審拟擅入内地、搶劫人參之國人等。
并進方物。
得旨、該部議奏。
其進獻禮物。
停其收受。
仍着存留。
準作年貢。
○又朝鮮國王李昑、以寬免處分。
具表謝恩。
得旨覽王奏謝、知道了。
所進謝恩儀物。
準作正貢。
○以吏部左侍郎任蘭枝、為禮部尚書。
○壬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果親王密奏、江南等省、漕項蘆課。
及學租雜稅等銀。
亦系雍正十二年以前之民欠。
似可照例豁免。
特行請旨等語。
朕思此等欠項。
實系應免者。
果親王分晰詳明。
據實陳奏。
甚屬可嘉。
着全行豁免。
并令嗣後遇有恩诏。
俱将各項入于豁免之内。
永着為令。
果親王秉性忠直。
辦理部務。
悉本公心是以蒙。
皇考深加優獎。
推誠信任。
而王亦不屑以寬慈邀譽。
是以外間或有嚴厲之疑。
皆不知王之居心者。
又或有司員奉行不善之處。
亦未可定。
實與王無預。
今觀密奏蠲免漕蘆等項舊欠一摺。
則王存心寬厚。
辦事公明。
即此可見着将原奏及朕此旨、宣示九卿等共知之。
又谕、國家圖治。
以得人為先。
故以人事君者。
人臣之大義。
雖出于至公。
尚恐無知人之明。
況參以私意乎。
向來薦剡多屬夤緣。
朕深悉其弊。
今番特令諸臣、各行保舉。
惟冀痛洗積習。
以展丹忱。
據陳樹萱奏保鹽大使陳樹芳。
系伊族弟。
又保優貢生陳長鎮。
詢之亦系伊同族。
殊可怪歎。
夫内舉不避。
必自處實屬祁奚。
而為所舉者實屬祁午而後可。
試問陳樹萱為人。
果足以比祁奚。
而所舉之陳樹芳等。
果足以方祁午耶。
且陳樹萱生平所知廷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