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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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施恩散赈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該衙門、查例議奏。
尋議、應遣侍衛一員、理藩院司官一員、馳驿前往。
于各旗存倉谷石、及忒蔔克阿拜等處耕種所收谷内、動支散赈。
倘不敷用、仍需谷石若幹、照依時價算銀、由戶部關領、照數賞給。
得旨、依議。
着阿蘭泰去。
○工部覆準、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宗室塞爾赫等奏、請于京倉各處、添建廒九十三座。
從之。
○丙戌。
谕八旗大臣、近因八旗生齒日繁。
朕特加恩、命大臣等核議、賞借官員兵丁俸祿錢糧。
俾于生計有益。
汝等務将該管官兵、加意曉谕。
此項賞銀、不可妄費。
務須撙節、以期生計長有裨益。
倘任意奢侈、數日間即蕩費無餘。
将來仍在伊等錢糧内坐扣。
每月所餘無幾、生計愈至不敷。
仍難免于窘迫。
汝等不可苟且塞責、必須懇切開導。
俾伊等各知勉勵。
無負朕加恩體恤至意。
○禮部奏世宗憲皇帝梓宮發引儀注。
得旨、是。
依議。
奏内議稱奉移梓宮發引時、朕随行出寰宇尊親牌樓門、跪于街南。
恭候梓宮過後、朕乘輿出西直門、由别路前往恭候。
至于梓宮到泰陵三孔橋、更換小轝時。
朕先至隆恩門内恭候。
到陵後安奉梓宮之次日、祭畢即行回京等語。
雍和宮奉移梓宮之日、朕不忍于城内乘輿前往。
應步行送梓宮出城後、再乘輿由别路前往。
以便跪接。
至三孔橋更換、小轝時、朕仍在傍跪候。
不必先至隆恩門。
梓宮到陵之次日、祭畢即回、朕心實為不安。
朕欲在彼居住數日、以申哀戀之忱。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
十月初九日、行奉移梓宮禮。
告祭畢、朕即在雍和宮居住、恭候梓宮發引。
尋議、臣等謹按前代帝王、親送梓宮者少、無成憲可稽。
禮曰、既葬、反而卒哭。
又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有司以幾筵舍奠于墓左。
反。
日中而虞。
是安奉既畢、原無複行居住之文。
恭查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七日、世宗憲皇帝親送聖祖仁皇帝梓宮至山陵。
屢降谕旨、欲于奉安後在陵居住數日。
群臣再三陳請、伏蒙俞允、于四月初三日祭畢回銮。
臣等恭請皇上遵照世宗憲皇帝典禮、于次日祭後回銮。
實屬允協。
得旨、王大臣援引禮經、及皇考所行成例具奏。
朕謹遵此禮行。
○遣官祭賢良祠。
○丁亥。
谕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前聞雲南地方、今春雨澤短少。
後據尹繼善等奏報、漸次得雨。
以朕看來、仍是不足之象。
迄今兩月有餘、未見尹繼善張允随奏事。
滇省雨澤沾足與否。
夏田收成如何。
朕俱未聞知。
甚為系念。
似此關系民生切要之事、何得視為泛常。
假若地方收成歉薄、亦當悉心籌畫速行奏聞。
早為料理。
總之皇考時諸臣奏事太密。
将不應陳奏之事、頻頻渎奏。
今日則将應奏之事、亦不陳奏。
似此怠忽、将緻懈弛。
豈朕所望于封疆大吏者。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解兵部尚書通智任。
以奉天将軍那蘇圖、為兵部尚書。
調甯古塔将軍博第、為奉天将軍。
以前鋒統領吉黨阿、為甯古塔将軍。
護軍統領瑚林、為前鋒統領。
○命禮部尚書任蘭枝、工部侍郎張廷瑑、左副都禦史索柱、内閣學士劉統勳、閱順天鄉試回避子弟試卷。
○青州将軍阿裡衮、緣事降級、調來引見。
○赈陝西府谷、神木、二縣、雹災饑民。
并緩徵本年分額賦有差。
○戊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準噶爾部人恭格敦多蔔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己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增滿洲官卷中額三名。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大學士朱轼條陳鹽務各款。
窮乏竈戶、或有借貸商本。
而于買鹽給價則權衡子母、加倍扣克。
窮竈誠屬難堪。
應令各該督撫鹽政、轉饬該管官、于掣鹽時、公同酌定價值。
無許扣克短少。
務使窮竈得沾利益。
至竈戶售私、律有明條。
各該督撫鹽政。
遇拏獲私販、必根究其買自何地。
賣自何人。
無使私鹽透漏。
以肅鹾政。
又商人認引行鹽、自宜老成富厚之人充當。
至初本有餘、而花銷敗落、仍然充商者。
将來勢必有誤引課。
自應斥革。
而豪強霸占、并私相售賣、無藉之輩、尤應嚴禁。
但各處商人甚多、若必一時甄别稽查、不無紛擾。
應令各該管鹽督撫鹽政、曉谕衆商。
如有前項情弊、許其自退、免其治罪。
倘仍隐匿不報、或被該管官察出、旁人首告。
嚴拏按律究治。
其鹽價酌定中平、毋得過為增減、緻累商民。
至鹽觔經過地方、盤驗挂号陋規、久經嚴禁。
如有借端需索者、該商據實首告。
審實題參。
按贓治罪。
其經過地方盤驗、所以稽查夾帶私鹽之弊。
仍令嚴饬沿邊地方各官、随到随驗。
如有藉詞留難。
即行指名題參。
倘該督撫等失于覺察、一并交部議處。
從之。
○刑部議準、山東按察使黃叔琳奏、請嗣後相驗、遇本縣印官公出、即請鄰縣印官代驗。
或鄰縣遼遠、方許派委佐貳代驗。
其代驗之員、必系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
毋得濫派雜職。
從之。
○赈江南江甯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該衙門、查例議奏。
尋議、應遣侍衛一員、理藩院司官一員、馳驿前往。
于各旗存倉谷石、及忒蔔克阿拜等處耕種所收谷内、動支散赈。
倘不敷用、仍需谷石若幹、照依時價算銀、由戶部關領、照數賞給。
得旨、依議。
着阿蘭泰去。
○工部覆準、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宗室塞爾赫等奏、請于京倉各處、添建廒九十三座。
從之。
○丙戌。
谕八旗大臣、近因八旗生齒日繁。
朕特加恩、命大臣等核議、賞借官員兵丁俸祿錢糧。
俾于生計有益。
汝等務将該管官兵、加意曉谕。
此項賞銀、不可妄費。
務須撙節、以期生計長有裨益。
倘任意奢侈、數日間即蕩費無餘。
将來仍在伊等錢糧内坐扣。
每月所餘無幾、生計愈至不敷。
仍難免于窘迫。
汝等不可苟且塞責、必須懇切開導。
俾伊等各知勉勵。
無負朕加恩體恤至意。
○禮部奏世宗憲皇帝梓宮發引儀注。
得旨、是。
依議。
奏内議稱奉移梓宮發引時、朕随行出寰宇尊親牌樓門、跪于街南。
恭候梓宮過後、朕乘輿出西直門、由别路前往恭候。
至于梓宮到泰陵三孔橋、更換小轝時。
朕先至隆恩門内恭候。
到陵後安奉梓宮之次日、祭畢即行回京等語。
雍和宮奉移梓宮之日、朕不忍于城内乘輿前往。
應步行送梓宮出城後、再乘輿由别路前往。
以便跪接。
至三孔橋更換、小轝時、朕仍在傍跪候。
不必先至隆恩門。
梓宮到陵之次日、祭畢即回、朕心實為不安。
朕欲在彼居住數日、以申哀戀之忱。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
十月初九日、行奉移梓宮禮。
告祭畢、朕即在雍和宮居住、恭候梓宮發引。
尋議、臣等謹按前代帝王、親送梓宮者少、無成憲可稽。
禮曰、既葬、反而卒哭。
又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有司以幾筵舍奠于墓左。
反。
日中而虞。
是安奉既畢、原無複行居住之文。
恭查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七日、世宗憲皇帝親送聖祖仁皇帝梓宮至山陵。
屢降谕旨、欲于奉安後在陵居住數日。
群臣再三陳請、伏蒙俞允、于四月初三日祭畢回銮。
臣等恭請皇上遵照世宗憲皇帝典禮、于次日祭後回銮。
實屬允協。
得旨、王大臣援引禮經、及皇考所行成例具奏。
朕謹遵此禮行。
○遣官祭賢良祠。
○丁亥。
谕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前聞雲南地方、今春雨澤短少。
後據尹繼善等奏報、漸次得雨。
以朕看來、仍是不足之象。
迄今兩月有餘、未見尹繼善張允随奏事。
滇省雨澤沾足與否。
夏田收成如何。
朕俱未聞知。
甚為系念。
似此關系民生切要之事、何得視為泛常。
假若地方收成歉薄、亦當悉心籌畫速行奏聞。
早為料理。
總之皇考時諸臣奏事太密。
将不應陳奏之事、頻頻渎奏。
今日則将應奏之事、亦不陳奏。
似此怠忽、将緻懈弛。
豈朕所望于封疆大吏者。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解兵部尚書通智任。
以奉天将軍那蘇圖、為兵部尚書。
調甯古塔将軍博第、為奉天将軍。
以前鋒統領吉黨阿、為甯古塔将軍。
護軍統領瑚林、為前鋒統領。
○命禮部尚書任蘭枝、工部侍郎張廷瑑、左副都禦史索柱、内閣學士劉統勳、閱順天鄉試回避子弟試卷。
○青州将軍阿裡衮、緣事降級、調來引見。
○赈陝西府谷、神木、二縣、雹災饑民。
并緩徵本年分額賦有差。
○戊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準噶爾部人恭格敦多蔔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己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增滿洲官卷中額三名。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大學士朱轼條陳鹽務各款。
窮乏竈戶、或有借貸商本。
而于買鹽給價則權衡子母、加倍扣克。
窮竈誠屬難堪。
應令各該督撫鹽政、轉饬該管官、于掣鹽時、公同酌定價值。
無許扣克短少。
務使窮竈得沾利益。
至竈戶售私、律有明條。
各該督撫鹽政。
遇拏獲私販、必根究其買自何地。
賣自何人。
無使私鹽透漏。
以肅鹾政。
又商人認引行鹽、自宜老成富厚之人充當。
至初本有餘、而花銷敗落、仍然充商者。
将來勢必有誤引課。
自應斥革。
而豪強霸占、并私相售賣、無藉之輩、尤應嚴禁。
但各處商人甚多、若必一時甄别稽查、不無紛擾。
應令各該管鹽督撫鹽政、曉谕衆商。
如有前項情弊、許其自退、免其治罪。
倘仍隐匿不報、或被該管官察出、旁人首告。
嚴拏按律究治。
其鹽價酌定中平、毋得過為增減、緻累商民。
至鹽觔經過地方、盤驗挂号陋規、久經嚴禁。
如有借端需索者、該商據實首告。
審實題參。
按贓治罪。
其經過地方盤驗、所以稽查夾帶私鹽之弊。
仍令嚴饬沿邊地方各官、随到随驗。
如有藉詞留難。
即行指名題參。
倘該督撫等失于覺察、一并交部議處。
從之。
○刑部議準、山東按察使黃叔琳奏、請嗣後相驗、遇本縣印官公出、即請鄰縣印官代驗。
或鄰縣遼遠、方許派委佐貳代驗。
其代驗之員、必系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
毋得濫派雜職。
從之。
○赈江南江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