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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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深期士風醇茂。
人才日興。
亦望爾臣工、恪恭厥職。
各知自愛。
以襄盛典。
自今以後。
凡與校文之任者。
務各痛洗舊習。
杜絕請托之私。
矢慎矢公。
無負朕之簡用。
倘有絲毫未改。
不能謝絕親友情面。
勾通關節者。
國法具在。
朕不能為若輩寬也。
至于士子、讀書稽古。
将以應嘉賓之選。
尤宜立品端醇。
居心恬淡。
豈可奔競鑽營。
妄生憤懑。
與不肖無賴之徒相等耶。
倘有場前鑽剌。
豫報元魁。
及榜後生事。
捏造歌謠。
為人心風俗之害者。
着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禦史、密訪嚴拏。
按法治罪。
以昭尚賢簡不肖之典。
○定山東曹、泰安、二州改府學額。
曹州府學。
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
廪、增、各額設四十名。
選拔二名。
新設附府之菏澤縣。
取進文童。
二十名。
武童、十五名。
廪、增、各額設二十名。
選拔一名。
泰安府學。
及新設附府之泰安縣。
皆如之。
餘所屬各州縣、從前所增之額、仍撥歸原額取進。
○追恤進藏、于喀拉烏蘇陣亡之二等侍衛諾裡爾達等。
及坐台陣亡員弁。
襲蔭祭葬各有差。
○辛醜。
永除新疆苗賦。
谕曰、貴州古州等處苗衆。
從古以來。
未歸王化。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如天之仁。
特允督臣所請。
不忍棄置帡幪之外。
遂因伊等俯首傾心。
輸誠歸順之切。
收入版圖。
使得沾濡德澤。
共享昇平之福。
原非利其土地民人。
為開拓疆圉之舉也。
即如從前所定糧額。
本屬至輕至微。
不過略表其向化輸租之意。
俟數年之後。
原欲并此加恩寬免。
此皇考撫恤苗民之聖心。
向朕與諸王大臣、曾經再三宣谕者。
讵苗衆生性。
反覆靡常。
于上年三四月間。
騷擾内地。
并勾引熟苗。
攻掠城池。
燒毀村落。
百姓被其荼毒。
兇惡頑梗。
法所必誅。
是以遣發大兵。
分路進讨。
剿撫兼施。
其中肆逆抗拒者。
或就誅夷。
或被擒獲。
而脅從附和之苗寨。
又各擒縛為首之犯。
相率投赴軍前。
呈繳器械。
悔罪歸誠。
軍務漸次告竣。
朕思此等逆苗。
孽由自作。
固王法所當重懲者。
而在皇考與朕視之。
則普天率土。
皆吾赤子。
此特赤子中之不肖者耳。
今身罹刑辟。
家口分離。
朕心仍覺不忍。
且現在就撫苗衆。
多屬脅從附和。
其中尚有并未從逆。
始終守法之各寨。
均當加意撫恤。
俾得生養安全。
因思苗人納糧一事。
正額雖少。
而徵之于官。
收之于吏。
其間經手重壘。
恐繁雜之費。
或轉多于正額。
亦未可知。
惟有将正賦悉行豁除。
使苗民與胥吏。
終歲無交涉之處。
則彼此各安本分。
雖欲生事滋擾。
其釁無由。
況蠲免新疆苗賦。
原屬皇考聖意。
朕此時當敬謹遵奉。
見之施行者也。
用是特頒谕旨。
着總督張廣泗、出示通行曉谕。
将古州等處新設錢糧。
盡行豁免。
永不徵收。
伊等既無官吏需索之擾。
并無輸糧納稅之煩。
耕田鑿井。
俯仰優遊。
永為天朝良順之民。
以樂其妻孥。
長其子孫。
苗衆亦具有人心。
豈有舍衽席而蹈湯火之理。
至于建立營汛。
分布官兵。
乃國家定制。
原以诘奸禁暴。
安戢善良。
各省内地且然。
況苗疆險要。
防範尤不可不嚴。
且設兵之意。
所以禁約漢奸。
播弄構釁。
又以查察熟苗。
私入勾引。
朋比為奸。
非特以新附之苗為不可信。
而以重兵彈壓之也。
其設兵事宜。
仍着總督張廣泗、遵照前旨。
悉心妥議辦理。
至駐守弁兵。
均當謹守法度。
不得借端滋事。
如有絲毫擾累。
該管官即行詳報題參。
從重治罪。
若或隐匿不報。
經朕訪聞。
定将該管文武各官。
一并重處。
苗民風俗。
與内地百姓迥别。
嗣後苗衆一切自相争訟之事。
俱照苗例完結。
不必繩以官法。
至有與兵民及熟苗關涉之案件。
隸文官者、仍聽文員辦理。
隸武官者、仍聽武弁辦理。
必秉公酌理。
毋得生事擾累。
貴州總督張廣泗、可一并曉谕知之。
○又谕、直省秋審内、有自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三年以前、皆系緩決者。
此等案犯。
遇赦不準援免。
論法本無可寬。
而已經拟以緩決。
閱有年所。
不複再拟情實。
徒使長系囹圄。
瘐斃獄底。
于情亦屬可憫。
此次秋審。
着九卿科道等、将康熙五十二年以後、至雍正三年以前、秋審各犯。
逐一詳加查核。
如有屢經情實未勾。
今應仍拟情實者。
無庸開入外。
其積年俱拟緩決之犯。
悉心簡閱。
将伊等情罪、應否減等之處。
酌議請旨。
尋議、臣等核其情罪。
酌量分别。
拟似應減等者、一百九十九名口。
拟似不應減等者、七十七名口。
會題請旨。
從之。
○命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朱轼、兵部尚書甘汝來、為三禮館總裁。
禮部尚書楊名時、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内閣學士方苞、王蘭生、為副總裁。
○壬寅。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北路徹回之厄魯特二等侍衛阿南達、三等侍衛巴當、前在軍營。
頗知奮勉。
數次臨陣。
斬獲賊衆。
着有勞績。
曾經保送。
着加恩各升一級。
阿南達、授頭等侍衛。
巴當、授二等侍衛。
其侍衛濟木巴等、亦頗着勞績。
着一體加恩。
二等侍衛濟木巴、阿喇蔔珠爾、阿喇蔔坦、俱授頭等侍衛。
三等侍衛巴顔、授二等侍衛。
藍翎侍衛沙禮、授三等侍衛。
鄂勒錐、原系頭等侍衛。
着賞銀三百。
以示朕轸念軍營、鼓舞效力人員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總管五十四奏稱、商都達布遜諾爾牧場馬匹。
孳生蕃多。
牧養之人不敷。
請于徹回牧場官兵内、将護軍等分撥各場、牧養馬匹。
仍着查緝盜賊。
護軍校、兼管牧長事務。
防禦骁騎校等、專辦查緝盜賊等事。
防禦缺出、即于骁騎校内揀補。
骁騎校缺出、亦即于目兵内揀補等語。
應如所請。
其散秩大臣巴雜爾所領之牧兵。
及太仆寺牛羊牧場
深期士風醇茂。
人才日興。
亦望爾臣工、恪恭厥職。
各知自愛。
以襄盛典。
自今以後。
凡與校文之任者。
務各痛洗舊習。
杜絕請托之私。
矢慎矢公。
無負朕之簡用。
倘有絲毫未改。
不能謝絕親友情面。
勾通關節者。
國法具在。
朕不能為若輩寬也。
至于士子、讀書稽古。
将以應嘉賓之選。
尤宜立品端醇。
居心恬淡。
豈可奔競鑽營。
妄生憤懑。
與不肖無賴之徒相等耶。
倘有場前鑽剌。
豫報元魁。
及榜後生事。
捏造歌謠。
為人心風俗之害者。
着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禦史、密訪嚴拏。
按法治罪。
以昭尚賢簡不肖之典。
○定山東曹、泰安、二州改府學額。
曹州府學。
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
廪、增、各額設四十名。
選拔二名。
新設附府之菏澤縣。
取進文童。
二十名。
武童、十五名。
廪、增、各額設二十名。
選拔一名。
泰安府學。
及新設附府之泰安縣。
皆如之。
餘所屬各州縣、從前所增之額、仍撥歸原額取進。
○追恤進藏、于喀拉烏蘇陣亡之二等侍衛諾裡爾達等。
及坐台陣亡員弁。
襲蔭祭葬各有差。
○辛醜。
永除新疆苗賦。
谕曰、貴州古州等處苗衆。
從古以來。
未歸王化。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如天之仁。
特允督臣所請。
不忍棄置帡幪之外。
遂因伊等俯首傾心。
輸誠歸順之切。
收入版圖。
使得沾濡德澤。
共享昇平之福。
原非利其土地民人。
為開拓疆圉之舉也。
即如從前所定糧額。
本屬至輕至微。
不過略表其向化輸租之意。
俟數年之後。
原欲并此加恩寬免。
此皇考撫恤苗民之聖心。
向朕與諸王大臣、曾經再三宣谕者。
讵苗衆生性。
反覆靡常。
于上年三四月間。
騷擾内地。
并勾引熟苗。
攻掠城池。
燒毀村落。
百姓被其荼毒。
兇惡頑梗。
法所必誅。
是以遣發大兵。
分路進讨。
剿撫兼施。
其中肆逆抗拒者。
或就誅夷。
或被擒獲。
而脅從附和之苗寨。
又各擒縛為首之犯。
相率投赴軍前。
呈繳器械。
悔罪歸誠。
軍務漸次告竣。
朕思此等逆苗。
孽由自作。
固王法所當重懲者。
而在皇考與朕視之。
則普天率土。
皆吾赤子。
此特赤子中之不肖者耳。
今身罹刑辟。
家口分離。
朕心仍覺不忍。
且現在就撫苗衆。
多屬脅從附和。
其中尚有并未從逆。
始終守法之各寨。
均當加意撫恤。
俾得生養安全。
因思苗人納糧一事。
正額雖少。
而徵之于官。
收之于吏。
其間經手重壘。
恐繁雜之費。
或轉多于正額。
亦未可知。
惟有将正賦悉行豁除。
使苗民與胥吏。
終歲無交涉之處。
則彼此各安本分。
雖欲生事滋擾。
其釁無由。
況蠲免新疆苗賦。
原屬皇考聖意。
朕此時當敬謹遵奉。
見之施行者也。
用是特頒谕旨。
着總督張廣泗、出示通行曉谕。
将古州等處新設錢糧。
盡行豁免。
永不徵收。
伊等既無官吏需索之擾。
并無輸糧納稅之煩。
耕田鑿井。
俯仰優遊。
永為天朝良順之民。
以樂其妻孥。
長其子孫。
苗衆亦具有人心。
豈有舍衽席而蹈湯火之理。
至于建立營汛。
分布官兵。
乃國家定制。
原以诘奸禁暴。
安戢善良。
各省内地且然。
況苗疆險要。
防範尤不可不嚴。
且設兵之意。
所以禁約漢奸。
播弄構釁。
又以查察熟苗。
私入勾引。
朋比為奸。
非特以新附之苗為不可信。
而以重兵彈壓之也。
其設兵事宜。
仍着總督張廣泗、遵照前旨。
悉心妥議辦理。
至駐守弁兵。
均當謹守法度。
不得借端滋事。
如有絲毫擾累。
該管官即行詳報題參。
從重治罪。
若或隐匿不報。
經朕訪聞。
定将該管文武各官。
一并重處。
苗民風俗。
與内地百姓迥别。
嗣後苗衆一切自相争訟之事。
俱照苗例完結。
不必繩以官法。
至有與兵民及熟苗關涉之案件。
隸文官者、仍聽文員辦理。
隸武官者、仍聽武弁辦理。
必秉公酌理。
毋得生事擾累。
貴州總督張廣泗、可一并曉谕知之。
○又谕、直省秋審内、有自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三年以前、皆系緩決者。
此等案犯。
遇赦不準援免。
論法本無可寬。
而已經拟以緩決。
閱有年所。
不複再拟情實。
徒使長系囹圄。
瘐斃獄底。
于情亦屬可憫。
此次秋審。
着九卿科道等、将康熙五十二年以後、至雍正三年以前、秋審各犯。
逐一詳加查核。
如有屢經情實未勾。
今應仍拟情實者。
無庸開入外。
其積年俱拟緩決之犯。
悉心簡閱。
将伊等情罪、應否減等之處。
酌議請旨。
尋議、臣等核其情罪。
酌量分别。
拟似應減等者、一百九十九名口。
拟似不應減等者、七十七名口。
會題請旨。
從之。
○命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朱轼、兵部尚書甘汝來、為三禮館總裁。
禮部尚書楊名時、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内閣學士方苞、王蘭生、為副總裁。
○壬寅。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北路徹回之厄魯特二等侍衛阿南達、三等侍衛巴當、前在軍營。
頗知奮勉。
數次臨陣。
斬獲賊衆。
着有勞績。
曾經保送。
着加恩各升一級。
阿南達、授頭等侍衛。
巴當、授二等侍衛。
其侍衛濟木巴等、亦頗着勞績。
着一體加恩。
二等侍衛濟木巴、阿喇蔔珠爾、阿喇蔔坦、俱授頭等侍衛。
三等侍衛巴顔、授二等侍衛。
藍翎侍衛沙禮、授三等侍衛。
鄂勒錐、原系頭等侍衛。
着賞銀三百。
以示朕轸念軍營、鼓舞效力人員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總管五十四奏稱、商都達布遜諾爾牧場馬匹。
孳生蕃多。
牧養之人不敷。
請于徹回牧場官兵内、将護軍等分撥各場、牧養馬匹。
仍着查緝盜賊。
護軍校、兼管牧長事務。
防禦骁騎校等、專辦查緝盜賊等事。
防禦缺出、即于骁騎校内揀補。
骁騎校缺出、亦即于目兵内揀補等語。
應如所請。
其散秩大臣巴雜爾所領之牧兵。
及太仆寺牛羊牧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