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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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亦照此辦理。
從之。
○以原任河南副都統博清額、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命禮部侍郎鄧鐘嶽、提督浙江學政。
○癸卯。
吏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奏、請停老農總吏之例。
查歲舉老農。
給以八品頂帶。
所以勸民稼穑。
乃各州縣中、往往有似農非農之輩。
觊觎鑽謀。
恃職不法。
雍正七年、改為三年一舉。
較前更難。
賄囑益甚。
請停止。
如果有務本力農者。
仍不時獎賞。
又定例、州縣到任。
揀選殷實老成書吏二人。
充錢糧總吏。
五年毫無虧空。
咨部以九品雜職即用。
雖為慎重倉庫。
其中縱容徇隐、挾制夤緣之弊甚多。
請将總吏停止。
仍責成該管上司盤查。
均應如所請。
再直省州縣。
向設有提牢典吏。
與總吏事同一例。
亦應停止。
從之。
○戶部議準、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虧空倉儲。
向例計贓科罪。
請查照一米二谷之成例。
每侵那米一石、比照侵那銀一兩。
谷一石、比照侵那銀五錢。
計算治罪。
麥豆高粱青稞等各色雜糧。
照谷石一例科斷。
從之。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富德疏奏、向例河南省房考官十二員。
近科應試士子日增。
請詩、易、二房。
各增房考一員。
從之。
○以兵部左侍郎德沛、為古北口提督。
調吏部左侍郎普泰、為兵部左侍郎。
○甲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軍前徹回官兵、所給馬匹。
定數之外。
有倒斃者。
例應賠償。
念其軍營效力。
勞苦多年。
此項馬匹。
沿途倒斃。
着加恩免其賠補。
○刑部審奏、革職副将署永州總兵官崔起潛、捏詞妄參大學士鄂爾泰一案。
臣等按伊原疏、逐加詳鞫。
該犯已将私心揣度。
狂妄誣捏。
希圖僥幸各情由。
供吐不諱。
崔起潛應照律杖責。
佥妻流三千裡。
加徒役三年。
得旨。
崔起潛妄議國政。
誣蔑大臣。
本應加以重懲。
姑念愚昧無知。
誤聽浮言。
尚與有心傾陷者有間。
着從寬免其治罪。
○工部等衙門議準、江南總督趙宏恩奏、串場河新舊石閘十座。
泰州屬小海、草堰、二閘、歸場大使管理。
鹽城縣石<?石達>口一閘、歸縣丞管理。
廖家港草堰口二閘、歸新興場大使管理。
泰州屬丁溪一閘、歸場大使管理。
興化縣白駒南中北三閘隔遠、應令白駒場大使管理二閘、安豐司巡檢管理一閘。
仍令泰州興化鹽城管河佐雜、各就本汛河道海口協理。
毋庸另設閘官。
至小海、草堰、青龍、石<?石達>口、四閘、水勢較急、各設閘夫六名。
丁溪、廖家港。
二閘、水勢較緩。
各設閘夫四名。
草堰口白駒南中北四閘、水勢平緩。
各設閘夫二名。
共四十名。
其工食、在各該州縣地丁款内支給。
又王家港、新洋港、二處海口。
每處設犁船二。
混江龍二。
每歲春秋汛、拖刷二次。
每次、以十日為率。
犁船一、用水手六名。
混江龍一、用夫六十名。
每名日給工食銀五分。
均于正項動支。
王家港犁船混江龍。
責成泰州州同管理。
新洋港責成鹽城縣丞管理。
仍令東台同知、督地方官實力拖刷。
又東台場添設水利同知、應專管河道閘座。
督率疏浚。
察匪緝私。
未便幹豫地方詞訟。
查揚河通判、所管興泰西境溝渠水利。
似非緊要。
應将揚江防同知所轄之甘泉一汛。
上自高甘交界三十裡鋪起、下至灣頭芒稻河等閘止、兩岸各工、長五十五裡。
歸揚河通判管理。
仍兼管興泰西境溝渠水利。
其東台新設同知、添建衙署官役、鑄給關防、照例辦理。
又瓜洲巡檢一員、改歸河工。
所有三岔河至瓜洲江工、應令專管。
從之。
○建奉天府屬新設複州、永吉、甯海、義州、四州縣文廟。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山東巡撫嶽浚奏、登州新設成山汛養魚池。
請添設水師守備一員。
屬登州鎮水師前營遊擊兼轄。
登州總兵會同巡撫、于熟谙水師千總内、揀選題補。
應如所請。
從之。
○停止庶吉士開列順天鄉試外簾官。
從禦史王文璇請也。
○旌表守志捐軀之直隸民劉桐從孫女、劉氏。
○丙午。
兵部議準、山東巡撫嶽浚奏裁歸膠州管轄之靈山衛。
裁歸即墨之鳌山衛。
雄崖所。
浮山所。
各應建造衙署營房馬棚。
從之。
○刑部議覆原任江西巡撫常安、回京時。
縱容家人喝逼閘夫。
辱罵閘官。
及降旨詢問。
又不據實陳奏。
常安應枷号鞭責。
不準納贖。
家人三喜等、均應鞭責。
得旨、常安從寬。
免其枷責。
餘依議。
○以翰林院侍讀吳應枚、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沈昌宇、為副考官。
四譯館少卿汪由敦、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左中允彭啟豐、為副考官。
侍講鄒升恒、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侍讀嵩壽、為副考官。
○赈江西安福縣、水災饑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沂水縣民李大孝妻、劉氏。
○丁未。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河标三營新兵、與别營額外添募者有間。
未便全裁。
臣詳加斟酌。
中營新兵六百名議裁一百名。
合舊兵共六百九十八名。
左營新兵二百名議裁一百名。
合舊兵共八百四十九名。
右營新兵二百名、議裁一百名。
合舊兵共七百九十一名。
所裁新兵。
除老病辭退外。
其餘暫留原饷差操。
額兵缺出、先盡本兵子弟頂補如無子弟則用新兵。
其從前添設之把總。
應俟新兵開除将完酌調得旨着該部行文各直省。
凡有新設之兵、應行裁汰者。
俱照如此詳議具奏候旨此奏着照所請行。
卷之二十二
應亦照此辦理。
從之。
○以原任河南副都統博清額、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命禮部侍郎鄧鐘嶽、提督浙江學政。
○癸卯。
吏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奏、請停老農總吏之例。
查歲舉老農。
給以八品頂帶。
所以勸民稼穑。
乃各州縣中、往往有似農非農之輩。
觊觎鑽謀。
恃職不法。
雍正七年、改為三年一舉。
較前更難。
賄囑益甚。
請停止。
如果有務本力農者。
仍不時獎賞。
又定例、州縣到任。
揀選殷實老成書吏二人。
充錢糧總吏。
五年毫無虧空。
咨部以九品雜職即用。
雖為慎重倉庫。
其中縱容徇隐、挾制夤緣之弊甚多。
請将總吏停止。
仍責成該管上司盤查。
均應如所請。
再直省州縣。
向設有提牢典吏。
與總吏事同一例。
亦應停止。
從之。
○戶部議準、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虧空倉儲。
向例計贓科罪。
請查照一米二谷之成例。
每侵那米一石、比照侵那銀一兩。
谷一石、比照侵那銀五錢。
計算治罪。
麥豆高粱青稞等各色雜糧。
照谷石一例科斷。
從之。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富德疏奏、向例河南省房考官十二員。
近科應試士子日增。
請詩、易、二房。
各增房考一員。
從之。
○以兵部左侍郎德沛、為古北口提督。
調吏部左侍郎普泰、為兵部左侍郎。
○甲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軍前徹回官兵、所給馬匹。
定數之外。
有倒斃者。
例應賠償。
念其軍營效力。
勞苦多年。
此項馬匹。
沿途倒斃。
着加恩免其賠補。
○刑部審奏、革職副将署永州總兵官崔起潛、捏詞妄參大學士鄂爾泰一案。
臣等按伊原疏、逐加詳鞫。
該犯已将私心揣度。
狂妄誣捏。
希圖僥幸各情由。
供吐不諱。
崔起潛應照律杖責。
佥妻流三千裡。
加徒役三年。
得旨。
崔起潛妄議國政。
誣蔑大臣。
本應加以重懲。
姑念愚昧無知。
誤聽浮言。
尚與有心傾陷者有間。
着從寬免其治罪。
○工部等衙門議準、江南總督趙宏恩奏、串場河新舊石閘十座。
泰州屬小海、草堰、二閘、歸場大使管理。
鹽城縣石<?石達>口一閘、歸縣丞管理。
廖家港草堰口二閘、歸新興場大使管理。
泰州屬丁溪一閘、歸場大使管理。
興化縣白駒南中北三閘隔遠、應令白駒場大使管理二閘、安豐司巡檢管理一閘。
仍令泰州興化鹽城管河佐雜、各就本汛河道海口協理。
毋庸另設閘官。
至小海、草堰、青龍、石<?石達>口、四閘、水勢較急、各設閘夫六名。
丁溪、廖家港。
二閘、水勢較緩。
各設閘夫四名。
草堰口白駒南中北四閘、水勢平緩。
各設閘夫二名。
共四十名。
其工食、在各該州縣地丁款内支給。
又王家港、新洋港、二處海口。
每處設犁船二。
混江龍二。
每歲春秋汛、拖刷二次。
每次、以十日為率。
犁船一、用水手六名。
混江龍一、用夫六十名。
每名日給工食銀五分。
均于正項動支。
王家港犁船混江龍。
責成泰州州同管理。
新洋港責成鹽城縣丞管理。
仍令東台同知、督地方官實力拖刷。
又東台場添設水利同知、應專管河道閘座。
督率疏浚。
察匪緝私。
未便幹豫地方詞訟。
查揚河通判、所管興泰西境溝渠水利。
似非緊要。
應将揚江防同知所轄之甘泉一汛。
上自高甘交界三十裡鋪起、下至灣頭芒稻河等閘止、兩岸各工、長五十五裡。
歸揚河通判管理。
仍兼管興泰西境溝渠水利。
其東台新設同知、添建衙署官役、鑄給關防、照例辦理。
又瓜洲巡檢一員、改歸河工。
所有三岔河至瓜洲江工、應令專管。
從之。
○建奉天府屬新設複州、永吉、甯海、義州、四州縣文廟。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山東巡撫嶽浚奏、登州新設成山汛養魚池。
請添設水師守備一員。
屬登州鎮水師前營遊擊兼轄。
登州總兵會同巡撫、于熟谙水師千總内、揀選題補。
應如所請。
從之。
○停止庶吉士開列順天鄉試外簾官。
從禦史王文璇請也。
○旌表守志捐軀之直隸民劉桐從孫女、劉氏。
○丙午。
兵部議準、山東巡撫嶽浚奏裁歸膠州管轄之靈山衛。
裁歸即墨之鳌山衛。
雄崖所。
浮山所。
各應建造衙署營房馬棚。
從之。
○刑部議覆原任江西巡撫常安、回京時。
縱容家人喝逼閘夫。
辱罵閘官。
及降旨詢問。
又不據實陳奏。
常安應枷号鞭責。
不準納贖。
家人三喜等、均應鞭責。
得旨、常安從寬。
免其枷責。
餘依議。
○以翰林院侍讀吳應枚、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沈昌宇、為副考官。
四譯館少卿汪由敦、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左中允彭啟豐、為副考官。
侍講鄒升恒、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侍讀嵩壽、為副考官。
○赈江西安福縣、水災饑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沂水縣民李大孝妻、劉氏。
○丁未。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河标三營新兵、與别營額外添募者有間。
未便全裁。
臣詳加斟酌。
中營新兵六百名議裁一百名。
合舊兵共六百九十八名。
左營新兵二百名議裁一百名。
合舊兵共八百四十九名。
右營新兵二百名、議裁一百名。
合舊兵共七百九十一名。
所裁新兵。
除老病辭退外。
其餘暫留原饷差操。
額兵缺出、先盡本兵子弟頂補如無子弟則用新兵。
其從前添設之把總。
應俟新兵開除将完酌調得旨着該部行文各直省。
凡有新設之兵、應行裁汰者。
俱照如此詳議具奏候旨此奏着照所請行。
卷之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