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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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上年軍興以來。
先後已撥解帑銀二百萬兩。
雖現今軍務漸竣。
而善後事宜。
及目前赈恤。
尚在需費。
即使已經敷用。
而該省藩庫。
亦應富餘儲蓄。
以備緩急之需。
着該部再撥銀六十萬兩。
解送黔省。
毋得遲緩。
○禮部等衙門題、泰陵設立官員。
鑄造關防。
辦理祭祀。
一切事宜。
除守護貝勒、公、大臣、官員、侍衛、已奉旨派出。
其内務府、應設總管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内管領一員。
内副管領一員。
膳房總領二員。
茶房總領一員。
由内務府具奏外。
其筆帖式二員。
由吏部補放。
鑄造泰陵修造關防一顆。
令内務府總管掌管。
禮部、應照例設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于現在各部郎中員外内揀選、引見補放。
讀祝官二員。
贊禮郎四員。
應半于太常寺現在熟練人調補、半由太常寺揀選、送吏部補放。
筆帖式四員。
交與吏部補放。
由禮部鑄造泰陵奉祀禮部關防一顆。
于派出大臣内、開列請旨。
派一員掌管。
承辦一切祭祀事務。
工部、設郎中一員。
于工部熟谙工程郎中内揀選。
員外郎一員。
亦于現在各部員外郎内揀選。
引見補放。
筆帖式二員。
由吏部補放。
鑄造泰陵管理修造事務關防一顆。
亦于大臣内派一員掌管。
承辦一切工程事務。
兵部、照例設總管一員。
副總管二員。
于應升官員侍衛内揀選、引見補放。
鑄造泰陵看守山河關防一顆。
令總管掌管。
筆帖式二員。
由吏部補放。
每旗、防禦二員。
由兵部于應升人員内揀選、引見補放。
八旗披甲人八十名。
由各旗挑選派往。
每旗拴馬一匹。
總管親随披甲人一名。
其各項吏役夫匠莊頭園頭人等。
及應支錢糧。
撥給園地緞布。
祭祀所用祭品、祭器、牛羊。
官員房屋各條。
俱恭按孝陵各陵規制、逐一敬謹會同詳議。
進呈禦覽。
得旨是。
依議。
○兵部議準、經略兼管貴州總督張廣泗奏。
新設之永豐州知州、州同、州判、三處、文移往來。
必須鋪兵遞送。
請于羅斛至大坡打苗各處。
共設二十一鋪。
每鋪設兵二名。
共添鋪兵四十二名。
改轄之荔波縣。
額設鋪兵十二名。
該縣隻應立四鋪。
共需鋪兵六名。
其餘六名。
撥歸獨山州之羅寨等處安設。
再于獨山州城、深河、兔場、三處。
各設鋪兵二名。
共添鋪兵六名。
除多餘鋪兵改設外。
共添鋪兵四十八名。
其工食照例支給。
從之。
○工部議準署蘇州巡撫顧琮等條奏海塘善後事宜六款。
一、松屬自上海連寶山縣境土塘。
勢甚單薄。
舊寶山一段、長三百餘丈。
更當頂沖。
急宜加幫。
就近于長、元、吳、三縣失業遊民内、雇募九十人。
每名給與布衫布褲各一件。
日給工銀四分。
每三名、以一役統之。
每三十名、令外委一員彈壓。
每日亦給飯食銀三分。
令其趕築。
以備伏秋大汛。
其餘、于今冬農隙。
次第培修。
一、寶山縣對江墩一帶未築土塘、計八百餘丈。
經前撫臣喬世臣題準修築。
此地急宜興修。
再松屬土塘。
頂面高寬不同。
而底寬處均屬五丈。
除塘身占立外、内外各止一丈五尺。
形勢陡削。
請嗣後歲修土塘。
如塘頂加高一尺。
塘面應幫寬二尺。
塘底應幫寬四尺五寸。
此四尺五寸之數。
塘内止須坡開一尺五寸。
塘外坡開三尺。
以禦潮水搜刷。
寶山補築、即照此合算。
一、寶山縣護城土圩、四千二百餘丈。
系上年民力自築。
卑薄不足捍禦。
應每年相度潮汛情形。
入于塘工歲修内估培。
一、寶山等處應築土石塘岸。
就近取土。
田既挖廢。
額賦仍舊。
小民賠累難堪。
請令各該縣、将先經修築挖廢田畝實數。
并應豁課則。
詳題請免。
嗣後塘工有需取土處。
田畝給價。
錢糧即行豁除。
至現在已未挖廢地畝。
既為歲修取土。
所産花禾蘆葦等項。
不便仍令業戶辦糧。
應交塘長管理。
每年所得花息。
勘估定額交官。
以為歲修塘工。
修葺堡房、及工食之用。
歸本案題報。
一、内外土石各工綿長。
須大員彈壓。
應照浙江塘工、特設兵備道之例。
添設海防道一員。
駐松太二屬适中之地。
專管海塘歲修工程事務。
将原管塘工之同知、州同、各官。
資其調遣。
遇緊急時。
于熟谙工程人員内、酌量選委。
其衙署查撥改建。
吏役照例召募。
再外護塘工。
亦應照例添設塘長守護。
一、松太二屬田地。
全資潮水灌溉。
所有支河小港。
如招賢泾、鹽鐵塘、等處。
八十餘道。
皆系勘明應行修浚。
但民力不齊。
尚未一律深通。
今塘工既專設道員。
則水利之事。
應一并令其辦理。
從之。
○命禮部侍郎程元章、暫署吏部右侍郎。
○停止稽察歸化城禦史。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申嚴科場舞弊之禁。
谕曰、國家三載賓興。
擇經明學優之士。
登之賢書。
以儲任用。
典綦重也。
而京師首善之區。
南北貢監。
輻辏觀光。
更當樹厥風聲。
以立四方之準。
從前北闱滋弊。
相習成風。
及我皇考禦極。
厘剔廓清。
每當大比之年。
于司衡分校各官。
慎重遴選。
杜絕弊端。
訓饬士子。
提撕防範。
使皆循守規矩。
無敢生事。
以故十餘年來。
科場肅清。
士氣安靜。
實為向時所未有。
但恐積久法弛。
人情生玩。
雖苞苴賄賂。
未敢即行。
而或采虛聲以收人望。
假援引以市私恩。
以為薦拔之人。
既系寒士。
又有文名。
推挽遊揚。
并非受賂者可比。
不知糊名易書。
乃朝廷取士之律令。
設防維不謹。
暗通關節。
則考官得以營私。
舉子得以幸進。
不畏刑法。
不安義命。
豈惟獲罪于君。
抑亦獲罪于天矣。
亦思科舉大典。
乃為國以樹人。
始進不正。
人品早已不端。
國家亦安所用之乎。
考官奉命掄材。
不能登選公明。
乃罔上舞弊。
以奸國法。
無論自困噬臍。
即令彼清夜扪心。
又何以自容乎。
朕臨禦方始。
特開恩
先後已撥解帑銀二百萬兩。
雖現今軍務漸竣。
而善後事宜。
及目前赈恤。
尚在需費。
即使已經敷用。
而該省藩庫。
亦應富餘儲蓄。
以備緩急之需。
着該部再撥銀六十萬兩。
解送黔省。
毋得遲緩。
○禮部等衙門題、泰陵設立官員。
鑄造關防。
辦理祭祀。
一切事宜。
除守護貝勒、公、大臣、官員、侍衛、已奉旨派出。
其内務府、應設總管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内管領一員。
内副管領一員。
膳房總領二員。
茶房總領一員。
由内務府具奏外。
其筆帖式二員。
由吏部補放。
鑄造泰陵修造關防一顆。
令内務府總管掌管。
禮部、應照例設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于現在各部郎中員外内揀選、引見補放。
讀祝官二員。
贊禮郎四員。
應半于太常寺現在熟練人調補、半由太常寺揀選、送吏部補放。
筆帖式四員。
交與吏部補放。
由禮部鑄造泰陵奉祀禮部關防一顆。
于派出大臣内、開列請旨。
派一員掌管。
承辦一切祭祀事務。
工部、設郎中一員。
于工部熟谙工程郎中内揀選。
員外郎一員。
亦于現在各部員外郎内揀選。
引見補放。
筆帖式二員。
由吏部補放。
鑄造泰陵管理修造事務關防一顆。
亦于大臣内派一員掌管。
承辦一切工程事務。
兵部、照例設總管一員。
副總管二員。
于應升官員侍衛内揀選、引見補放。
鑄造泰陵看守山河關防一顆。
令總管掌管。
筆帖式二員。
由吏部補放。
每旗、防禦二員。
由兵部于應升人員内揀選、引見補放。
八旗披甲人八十名。
由各旗挑選派往。
每旗拴馬一匹。
總管親随披甲人一名。
其各項吏役夫匠莊頭園頭人等。
及應支錢糧。
撥給園地緞布。
祭祀所用祭品、祭器、牛羊。
官員房屋各條。
俱恭按孝陵各陵規制、逐一敬謹會同詳議。
進呈禦覽。
得旨是。
依議。
○兵部議準、經略兼管貴州總督張廣泗奏。
新設之永豐州知州、州同、州判、三處、文移往來。
必須鋪兵遞送。
請于羅斛至大坡打苗各處。
共設二十一鋪。
每鋪設兵二名。
共添鋪兵四十二名。
改轄之荔波縣。
額設鋪兵十二名。
該縣隻應立四鋪。
共需鋪兵六名。
其餘六名。
撥歸獨山州之羅寨等處安設。
再于獨山州城、深河、兔場、三處。
各設鋪兵二名。
共添鋪兵六名。
除多餘鋪兵改設外。
共添鋪兵四十八名。
其工食照例支給。
從之。
○工部議準署蘇州巡撫顧琮等條奏海塘善後事宜六款。
一、松屬自上海連寶山縣境土塘。
勢甚單薄。
舊寶山一段、長三百餘丈。
更當頂沖。
急宜加幫。
就近于長、元、吳、三縣失業遊民内、雇募九十人。
每名給與布衫布褲各一件。
日給工銀四分。
每三名、以一役統之。
每三十名、令外委一員彈壓。
每日亦給飯食銀三分。
令其趕築。
以備伏秋大汛。
其餘、于今冬農隙。
次第培修。
一、寶山縣對江墩一帶未築土塘、計八百餘丈。
經前撫臣喬世臣題準修築。
此地急宜興修。
再松屬土塘。
頂面高寬不同。
而底寬處均屬五丈。
除塘身占立外、内外各止一丈五尺。
形勢陡削。
請嗣後歲修土塘。
如塘頂加高一尺。
塘面應幫寬二尺。
塘底應幫寬四尺五寸。
此四尺五寸之數。
塘内止須坡開一尺五寸。
塘外坡開三尺。
以禦潮水搜刷。
寶山補築、即照此合算。
一、寶山縣護城土圩、四千二百餘丈。
系上年民力自築。
卑薄不足捍禦。
應每年相度潮汛情形。
入于塘工歲修内估培。
一、寶山等處應築土石塘岸。
就近取土。
田既挖廢。
額賦仍舊。
小民賠累難堪。
請令各該縣、将先經修築挖廢田畝實數。
并應豁課則。
詳題請免。
嗣後塘工有需取土處。
田畝給價。
錢糧即行豁除。
至現在已未挖廢地畝。
既為歲修取土。
所産花禾蘆葦等項。
不便仍令業戶辦糧。
應交塘長管理。
每年所得花息。
勘估定額交官。
以為歲修塘工。
修葺堡房、及工食之用。
歸本案題報。
一、内外土石各工綿長。
須大員彈壓。
應照浙江塘工、特設兵備道之例。
添設海防道一員。
駐松太二屬适中之地。
專管海塘歲修工程事務。
将原管塘工之同知、州同、各官。
資其調遣。
遇緊急時。
于熟谙工程人員内、酌量選委。
其衙署查撥改建。
吏役照例召募。
再外護塘工。
亦應照例添設塘長守護。
一、松太二屬田地。
全資潮水灌溉。
所有支河小港。
如招賢泾、鹽鐵塘、等處。
八十餘道。
皆系勘明應行修浚。
但民力不齊。
尚未一律深通。
今塘工既專設道員。
則水利之事。
應一并令其辦理。
從之。
○命禮部侍郎程元章、暫署吏部右侍郎。
○停止稽察歸化城禦史。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申嚴科場舞弊之禁。
谕曰、國家三載賓興。
擇經明學優之士。
登之賢書。
以儲任用。
典綦重也。
而京師首善之區。
南北貢監。
輻辏觀光。
更當樹厥風聲。
以立四方之準。
從前北闱滋弊。
相習成風。
及我皇考禦極。
厘剔廓清。
每當大比之年。
于司衡分校各官。
慎重遴選。
杜絕弊端。
訓饬士子。
提撕防範。
使皆循守規矩。
無敢生事。
以故十餘年來。
科場肅清。
士氣安靜。
實為向時所未有。
但恐積久法弛。
人情生玩。
雖苞苴賄賂。
未敢即行。
而或采虛聲以收人望。
假援引以市私恩。
以為薦拔之人。
既系寒士。
又有文名。
推挽遊揚。
并非受賂者可比。
不知糊名易書。
乃朝廷取士之律令。
設防維不謹。
暗通關節。
則考官得以營私。
舉子得以幸進。
不畏刑法。
不安義命。
豈惟獲罪于君。
抑亦獲罪于天矣。
亦思科舉大典。
乃為國以樹人。
始進不正。
人品早已不端。
國家亦安所用之乎。
考官奉命掄材。
不能登選公明。
乃罔上舞弊。
以奸國法。
無論自困噬臍。
即令彼清夜扪心。
又何以自容乎。
朕臨禦方始。
特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