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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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若遇明察之有司。
尚知稽查禁約。
至昏愦庸懦者。
則置若罔聞。
益滋闾閻之擾矣。
嗣後直省州縣。
倘遇查勘水旱等事。
凡一切飯食盤費、及造冊紙張各費。
俱酌量動用存公銀兩。
毋許絲毫派累。
地方。
若州縣官不能詳察嚴禁。
以緻胥役裡保。
仍蹈故轍。
舞弊蠹民者。
着該督立即題參。
從重議處。
該部即通行曉谕知之。
○吏部等衙門議準、署甯古塔将軍都赉議覆、副都統巴爾岱條奏。
請裁白都讷地方新設長甯縣。
所募民人、附近歸永吉州安插。
其牛馬雜稅等項、交副都統徵收。
從之。
○戶部議準、廣東巡撫楊永斌奏。
番禺、歸善、二縣、添建常平倉六座。
從之。
○兵部議準、馬蘭口總兵官永常奏。
陵寝重地。
防護宜周。
左營窄道子一汛。
額設把總一員。
兵二十名。
地廣兵少。
右營楊樹溝一汛。
額設把總一員。
兵四十名。
地小兵多。
應将楊樹溝之兵。
撥給二十名與窄道子。
又該鎮巡查、與他鎮不同。
請嗣後出口巡查。
不拘次數。
亦無庸督提代題。
以緻遲誤。
一面摺奏。
一面即行前往。
從之。
○刑部議覆、臣部尚書傅鼐奏。
請敕法司将故勘平人之律、及從前比照之例、詳加酌改。
不得朦胧援引。
應如所請。
嗣後承審官吏。
凡遇命盜案。
如将平空無事、并無名字在官之人。
挾讐故勘緻死者。
依懷挾私讐、故勘平人、因而緻死律、拟斬監候。
倘事實無幹。
或因其人家道殷實。
官吏起意勒詐不遂。
暗行賄囑罪人誣扳。
因而刑訊緻死。
後經被害之家告發。
或上司查出。
此等不法官員。
因私圖貪婪。
戕賊民命。
亦與懷挾私讐者無異。
應并照懷挾私讐、故勘平人緻死律拟斬。
至将幹連人犯。
不應拷訊。
誤執已見。
刑訊緻斃者。
應依決人不如法、因而緻死律、杖一百。
其有将幹連在官人犯。
不應拷訊。
任性疊夾緻斃者。
照非法毆打緻死律、杖一百。
徒三年。
如将徒流人犯。
拷訊緻斃二命者。
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
徒一年。
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
其将笞杖人犯。
緻斃二命者。
照非法毆打緻死律、加一等。
杖一百。
流二千裡。
緻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裡。
若因公事幹連人犯。
依法拷訊。
邂逅緻死。
或受刑後、因病死者。
均依邂逅緻死律、勿論。
再如奸徒挾讐誣告平人。
官吏知情受囑。
因而拷訊緻死者。
本犯依誣告律拟抵。
官吏照為從律滿流。
如誣告平人。
官吏不知情。
依法拷訊緻死者。
将誣告之人拟抵。
官吏照失察例議處。
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
因而疊夾緻斃。
照非法毆打緻死律定拟。
均不得删改律文懷挾私讐字樣。
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
嗣後各衙門定拟此等案件。
務宜細心參酌。
毋縱毋苛。
倘不按實具題。
各含糊照覆。
以緻輕重失平。
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從之。
○命分辦糧運知州範清曠、到京時赴部引見。
○昭陵總管江米告休。
以鑲黃旗頭等侍衛侍衛班領德祿、為昭陵總管。
○戊戌。
刑部議覆、署兵部侍郎王士俊奏。
侵盜錢糧。
有原非入已。
照侵盜拟罪。
較之實犯侵欺。
情罪稍輕。
應如所奏。
除臣部此等案件、另行查辦外。
應行文各旗省、将此等人犯。
不必計銀數多寡。
酌奪該犯情節。
可否免罪。
咨送臣部查核具奏。
又虧空軍需。
亦應如所奏。
除實在侵蝕。
希圖肥已。
指名冒銷。
借端克扣。
罔利營私。
以緻軍需虧空。
不準免罪外。
其有實系軍需中之挪移。
及報銷到部。
如何核減。
并已經準銷。
又核減不準開銷。
着落賠補之處。
應行文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
會同臣部核奪、具奏請旨。
從之。
○己亥。
饬督撫籌畫籴粜便民之策。
谕曰、積貯平粜之法。
原以便民。
乃聞各省州縣。
于倉谷出入。
竟有派累百姓者。
當出粜之時。
則派單令其納銀、領谷若幹。
及買補之時。
則派單令其納谷、領銀若幹。
納銀則收書重取其赢餘。
納谷則倉胥大肆其勒抑。
甚至以黴爛之谷。
充為乾潔。
小民畏勢。
不敢不領。
惟有隐忍賠累而已。
更有山多田少之地。
産谷無多。
而該地方官、不能向他處采買。
但按田畝冊籍。
核算發價。
派令百姓将田畝歲收之谷交倉。
絕不為民間計及蓋藏。
至有十餘畝之田。
而亦責其承買谷石者。
在附郭居民。
去倉廒不遠。
尚可就近轉輸。
至于遠鄉僻壤。
離城或百裡、或七八十裡之遙。
亦一概令其領銀納谷。
小民肩挑背負。
越嶺登山。
窮日之力。
始至交納之所。
而奸胥蠹吏。
又複任意留難。
及平粜之日。
而窎遠鄉村。
更不能均沾實惠。
是徒有轉運之苦。
而不獲蒙積貯之益。
夫良法美意。
行之不善。
流弊種種。
其作何變通之法。
使闾閻實受籴粜之益。
而無有擾累。
各該督撫大吏、當悉心籌畫。
令有司實力奉行。
以副朕愛養斯民之意。
○又谕、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鎮遠、思州、黃平、施秉、餘慶、青溪、玉屏、等府州縣。
于本年四月後。
或被水災。
或遭冰雹。
雖山溪水漲。
涸不待時。
冰雹所過。
僅一二裡。
而此一帶之田畝民房。
多遭傷損。
已委員星赴各處查勘。
動撥銀兩。
即行散赈。
竭力撫綏等語。
黔省地方。
上年被逆苗之擾。
今鎮遠思州一帶。
又有被水淹沒之處。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張廣泗、加意撫恤。
嚴饬各該地方官。
實力撫綏。
務使被災民人。
不緻失所。
至黔省應徵錢糧。
上年已蒙皇考聖恩。
将通省錢糧蠲免一年。
其被擾之處、蠲免三年。
今該省又有被水處所。
而通省民人。
辦運軍需等項。
未免生計維艱。
着再加恩、将乾隆元年分、通省應徵錢糧米石耗羨。
概予蠲免。
該督張廣泗、即通行曉谕。
鹹使聞知。
再黔
若遇明察之有司。
尚知稽查禁約。
至昏愦庸懦者。
則置若罔聞。
益滋闾閻之擾矣。
嗣後直省州縣。
倘遇查勘水旱等事。
凡一切飯食盤費、及造冊紙張各費。
俱酌量動用存公銀兩。
毋許絲毫派累。
地方。
若州縣官不能詳察嚴禁。
以緻胥役裡保。
仍蹈故轍。
舞弊蠹民者。
着該督立即題參。
從重議處。
該部即通行曉谕知之。
○吏部等衙門議準、署甯古塔将軍都赉議覆、副都統巴爾岱條奏。
請裁白都讷地方新設長甯縣。
所募民人、附近歸永吉州安插。
其牛馬雜稅等項、交副都統徵收。
從之。
○戶部議準、廣東巡撫楊永斌奏。
番禺、歸善、二縣、添建常平倉六座。
從之。
○兵部議準、馬蘭口總兵官永常奏。
陵寝重地。
防護宜周。
左營窄道子一汛。
額設把總一員。
兵二十名。
地廣兵少。
右營楊樹溝一汛。
額設把總一員。
兵四十名。
地小兵多。
應将楊樹溝之兵。
撥給二十名與窄道子。
又該鎮巡查、與他鎮不同。
請嗣後出口巡查。
不拘次數。
亦無庸督提代題。
以緻遲誤。
一面摺奏。
一面即行前往。
從之。
○刑部議覆、臣部尚書傅鼐奏。
請敕法司将故勘平人之律、及從前比照之例、詳加酌改。
不得朦胧援引。
應如所請。
嗣後承審官吏。
凡遇命盜案。
如将平空無事、并無名字在官之人。
挾讐故勘緻死者。
依懷挾私讐、故勘平人、因而緻死律、拟斬監候。
倘事實無幹。
或因其人家道殷實。
官吏起意勒詐不遂。
暗行賄囑罪人誣扳。
因而刑訊緻死。
後經被害之家告發。
或上司查出。
此等不法官員。
因私圖貪婪。
戕賊民命。
亦與懷挾私讐者無異。
應并照懷挾私讐、故勘平人緻死律拟斬。
至将幹連人犯。
不應拷訊。
誤執已見。
刑訊緻斃者。
應依決人不如法、因而緻死律、杖一百。
其有将幹連在官人犯。
不應拷訊。
任性疊夾緻斃者。
照非法毆打緻死律、杖一百。
徒三年。
如将徒流人犯。
拷訊緻斃二命者。
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
徒一年。
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
其将笞杖人犯。
緻斃二命者。
照非法毆打緻死律、加一等。
杖一百。
流二千裡。
緻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裡。
若因公事幹連人犯。
依法拷訊。
邂逅緻死。
或受刑後、因病死者。
均依邂逅緻死律、勿論。
再如奸徒挾讐誣告平人。
官吏知情受囑。
因而拷訊緻死者。
本犯依誣告律拟抵。
官吏照為從律滿流。
如誣告平人。
官吏不知情。
依法拷訊緻死者。
将誣告之人拟抵。
官吏照失察例議處。
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
因而疊夾緻斃。
照非法毆打緻死律定拟。
均不得删改律文懷挾私讐字樣。
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
嗣後各衙門定拟此等案件。
務宜細心參酌。
毋縱毋苛。
倘不按實具題。
各含糊照覆。
以緻輕重失平。
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從之。
○命分辦糧運知州範清曠、到京時赴部引見。
○昭陵總管江米告休。
以鑲黃旗頭等侍衛侍衛班領德祿、為昭陵總管。
○戊戌。
刑部議覆、署兵部侍郎王士俊奏。
侵盜錢糧。
有原非入已。
照侵盜拟罪。
較之實犯侵欺。
情罪稍輕。
應如所奏。
除臣部此等案件、另行查辦外。
應行文各旗省、将此等人犯。
不必計銀數多寡。
酌奪該犯情節。
可否免罪。
咨送臣部查核具奏。
又虧空軍需。
亦應如所奏。
除實在侵蝕。
希圖肥已。
指名冒銷。
借端克扣。
罔利營私。
以緻軍需虧空。
不準免罪外。
其有實系軍需中之挪移。
及報銷到部。
如何核減。
并已經準銷。
又核減不準開銷。
着落賠補之處。
應行文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
會同臣部核奪、具奏請旨。
從之。
○己亥。
饬督撫籌畫籴粜便民之策。
谕曰、積貯平粜之法。
原以便民。
乃聞各省州縣。
于倉谷出入。
竟有派累百姓者。
當出粜之時。
則派單令其納銀、領谷若幹。
及買補之時。
則派單令其納谷、領銀若幹。
納銀則收書重取其赢餘。
納谷則倉胥大肆其勒抑。
甚至以黴爛之谷。
充為乾潔。
小民畏勢。
不敢不領。
惟有隐忍賠累而已。
更有山多田少之地。
産谷無多。
而該地方官、不能向他處采買。
但按田畝冊籍。
核算發價。
派令百姓将田畝歲收之谷交倉。
絕不為民間計及蓋藏。
至有十餘畝之田。
而亦責其承買谷石者。
在附郭居民。
去倉廒不遠。
尚可就近轉輸。
至于遠鄉僻壤。
離城或百裡、或七八十裡之遙。
亦一概令其領銀納谷。
小民肩挑背負。
越嶺登山。
窮日之力。
始至交納之所。
而奸胥蠹吏。
又複任意留難。
及平粜之日。
而窎遠鄉村。
更不能均沾實惠。
是徒有轉運之苦。
而不獲蒙積貯之益。
夫良法美意。
行之不善。
流弊種種。
其作何變通之法。
使闾閻實受籴粜之益。
而無有擾累。
各該督撫大吏、當悉心籌畫。
令有司實力奉行。
以副朕愛養斯民之意。
○又谕、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鎮遠、思州、黃平、施秉、餘慶、青溪、玉屏、等府州縣。
于本年四月後。
或被水災。
或遭冰雹。
雖山溪水漲。
涸不待時。
冰雹所過。
僅一二裡。
而此一帶之田畝民房。
多遭傷損。
已委員星赴各處查勘。
動撥銀兩。
即行散赈。
竭力撫綏等語。
黔省地方。
上年被逆苗之擾。
今鎮遠思州一帶。
又有被水淹沒之處。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張廣泗、加意撫恤。
嚴饬各該地方官。
實力撫綏。
務使被災民人。
不緻失所。
至黔省應徵錢糧。
上年已蒙皇考聖恩。
将通省錢糧蠲免一年。
其被擾之處、蠲免三年。
今該省又有被水處所。
而通省民人。
辦運軍需等項。
未免生計維艱。
着再加恩、将乾隆元年分、通省應徵錢糧米石耗羨。
概予蠲免。
該督張廣泗、即通行曉谕。
鹹使聞知。
再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