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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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例咨取滿員補用。
再副将系從二品。
步軍總尉、城守尉、協領、俱系正三品。
其由副将補用步軍總尉等官者。
應給與從二品項帶俸祿。
遇有應升缺出。
與京官一體較俸。
開列具題。
從之。
○宗人府議奏、鑲藍旗滿洲都統豐盛額條奏、閑散覺羅等、遇有紅白事出。
俱加恩賞銀兩。
覺羅較之宗室。
雖曰有間。
究非常人可比。
請照護軍校、骁騎校、前鋒護軍、茶膳房拜唐阿、城門吏、各部院筆帖式之例。
酌量加增。
紅事賞銀二十兩。
白事賞銀三十兩。
此項賞銀。
亦照宗室之例。
着該旗将其本生年月日時。
開寫保送。
到臣衙門。
以便稽查。
年終同恩賞宗室銀兩。
一并彙題。
但此項恩賞銀兩。
亦不可不拟定章程。
七品以下官員。
至閑散覺羅。
準其支領。
曾任侍衛官員。
告退之閑散覺羅。
亦準支領。
其覺羅骁騎校、護軍校、雖系六品官。
但系支食錢糧。
亦準支領。
子以下、六品官員以上、及現任大臣官員侍衛等、不準支領。
自覺羅大臣以下。
閑散覺羅以上。
獲罪至監禁者。
不準支領。
命下之日。
頒行八旗。
一體遵行。
從之。
○禮部遵旨詳議、清厘僧道之法。
莫善于給度牒。
而給度牒之法。
必盡令其恪守清淨。
請令順天府、奉天府、直省督撫、轉饬該地方官。
于文到三月内。
将各戒僧、全真道士、年貌籍貫。
焚修處所。
清查造冊。
取具印結。
申送彙齊到部。
發給度牒。
轉饬地方官。
當堂給發。
各僧道收執。
遇有事故。
追出彙繳。
嗣從情願出家之人。
必請給度牒。
方準簪剃受戒。
如有借名影射。
及私行出家者。
查出治罪。
至于應付僧人。
令地方官一體、給與度牒。
若不願受戒者。
即行勒令還俗。
其中老邁殘疾。
既難受戒。
又難還俗者。
查實給與度牒。
看守寺廟。
以終天年。
又如深山僻壤。
不能遠出受戒。
及俗家并無可歸者。
亦姑給與度牒。
仍另行注冊。
永不許招受生徒。
至清微正一道士。
除龍虎山上清宮。
由真人給與印照。
各直省清微靈寶道士。
仍給部照。
毋庸給牒外。
火居道士。
俱令還俗。
其年老不能還俗者。
亦暫給部照。
永不許招受生徒。
又尼僧、亦應照僧道之例。
願還俗者。
聽其還俗。
不能還俗者。
亦暫給度牒。
永不許招受年少生徒。
嗣後婦女。
必年逾四十。
方準出家。
年少者、嚴行禁止。
從之。
○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贈恤如例。
○以江西鹽驿道閻堯熙、為湖北按察使。
○辛未。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奏請、雍正三年分、漢陽、均州、等十州縣。
民墾旱地。
雍正七年分、蕲、黃、松滋、恩施、等四州縣衛。
民墾水田。
共一百五十頃三畝九分零。
應于雍正十三年升科。
下部知之。
○以原任湖北布政使李世倬、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壬申。
定邊大将軍慶複奏、副将軍常德、參贊大臣伯伊勒慎、患病。
俱調回京。
授王常、海瀾、為參贊大臣。
協同副将軍額驸策淩辦事。
王常、海瀾、每人賞銀二千兩。
○以右通政高其倬、為湖北巡撫。
暫署湖南巡撫印務。
○癸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賜從征九股逆苗陣亡副将加贈右都督楊馥、守備羅資衮、蔣秉忠、高本陽、何英、千總楊漢飛、賀雲龍、顧錦、尹成熙、劉上仁、黃招賢、蘇成鳳、秦登魁、西堡司土司溫寬、把總高騰鳳、李瓊、樂禹、謝景雲、王允武、劉鳳臨、徐三錫、唐起鳳、王朝傑、關志傑、祭葬如例。
○鑲白旗漢軍都統貝勒允祜奏、原任提督何祥書名下。
拖欠軍需米價銀一萬二千九百兩零。
逾限不完。
應交部照例定拟治罪。
得旨。
不必交部。
将伊子何永升等俸祿錢糧坐扣補還。
何祥書如果實心效力。
居官好。
朕将伊應完銀兩寬免。
亦未可定。
若不黾勉效力。
居官不好。
必照該都統等所奏。
将伊交部治罪。
此旨、着曉谕何祥書知之。
○甲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稽察歸化城軍需工科掌印給事中永泰條奏。
一、歸化舊城。
修整完固。
于城東門外。
緊接舊城。
築一新城。
新舊兩城。
搭蓋營房。
連為犄角。
聲勢相援。
便于呼應。
一、右衛駐防兵丁。
不宜遷移。
鎮守仍照舊制。
庶于地方有益。
一、歸化城一帶地畝。
不便改為民種升科。
得旨。
築城開墾事件。
交通智總管辦理。
俟城工告竣之時。
先派家選兵二千名。
熱河兵一千名。
前往駐防。
其家選兵照八旗另記檔案人例。
另記檔案。
将來補授骁騎校等微職。
不可用至大員。
右衛兵丁。
暫行停止遷移。
仍着在本處駐防。
歸化城周圍田地。
悉行開墾。
俟積谷充裕之時。
于京城八旗閑散滿洲内。
将情願者。
挑派三千名。
以為新城駐防兵丁。
其錢糧家口米石。
及拴養馬匹。
俱着照熱河兵家選兵例。
右衛兵丁。
既停止遷移。
将軍副都統筆帖式等。
俱仍駐本處。
新城着設将軍一員。
副都統二員。
俟應行派往之時。
着該部再行請旨具奏。
筆帖式着照例補放遣往。
○吏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廣東瓊州府屬之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縣。
正雜佐貳等官。
照台灣之例。
二年報滿。
回内地以應升之缺題補。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奉恩輔國公奇通阿、為正紅旗滿洲都統。
○乙亥。
谕八旗。
及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向來護軍校、骁騎校等、升途甚窄。
嗣後遇有副參領缺出。
将護軍校、骁騎校、與應
照例咨取滿員補用。
再副将系從二品。
步軍總尉、城守尉、協領、俱系正三品。
其由副将補用步軍總尉等官者。
應給與從二品項帶俸祿。
遇有應升缺出。
與京官一體較俸。
開列具題。
從之。
○宗人府議奏、鑲藍旗滿洲都統豐盛額條奏、閑散覺羅等、遇有紅白事出。
俱加恩賞銀兩。
覺羅較之宗室。
雖曰有間。
究非常人可比。
請照護軍校、骁騎校、前鋒護軍、茶膳房拜唐阿、城門吏、各部院筆帖式之例。
酌量加增。
紅事賞銀二十兩。
白事賞銀三十兩。
此項賞銀。
亦照宗室之例。
着該旗将其本生年月日時。
開寫保送。
到臣衙門。
以便稽查。
年終同恩賞宗室銀兩。
一并彙題。
但此項恩賞銀兩。
亦不可不拟定章程。
七品以下官員。
至閑散覺羅。
準其支領。
曾任侍衛官員。
告退之閑散覺羅。
亦準支領。
其覺羅骁騎校、護軍校、雖系六品官。
但系支食錢糧。
亦準支領。
子以下、六品官員以上、及現任大臣官員侍衛等、不準支領。
自覺羅大臣以下。
閑散覺羅以上。
獲罪至監禁者。
不準支領。
命下之日。
頒行八旗。
一體遵行。
從之。
○禮部遵旨詳議、清厘僧道之法。
莫善于給度牒。
而給度牒之法。
必盡令其恪守清淨。
請令順天府、奉天府、直省督撫、轉饬該地方官。
于文到三月内。
将各戒僧、全真道士、年貌籍貫。
焚修處所。
清查造冊。
取具印結。
申送彙齊到部。
發給度牒。
轉饬地方官。
當堂給發。
各僧道收執。
遇有事故。
追出彙繳。
嗣從情願出家之人。
必請給度牒。
方準簪剃受戒。
如有借名影射。
及私行出家者。
查出治罪。
至于應付僧人。
令地方官一體、給與度牒。
若不願受戒者。
即行勒令還俗。
其中老邁殘疾。
既難受戒。
又難還俗者。
查實給與度牒。
看守寺廟。
以終天年。
又如深山僻壤。
不能遠出受戒。
及俗家并無可歸者。
亦姑給與度牒。
仍另行注冊。
永不許招受生徒。
至清微正一道士。
除龍虎山上清宮。
由真人給與印照。
各直省清微靈寶道士。
仍給部照。
毋庸給牒外。
火居道士。
俱令還俗。
其年老不能還俗者。
亦暫給部照。
永不許招受生徒。
又尼僧、亦應照僧道之例。
願還俗者。
聽其還俗。
不能還俗者。
亦暫給度牒。
永不許招受年少生徒。
嗣後婦女。
必年逾四十。
方準出家。
年少者、嚴行禁止。
從之。
○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贈恤如例。
○以江西鹽驿道閻堯熙、為湖北按察使。
○辛未。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奏請、雍正三年分、漢陽、均州、等十州縣。
民墾旱地。
雍正七年分、蕲、黃、松滋、恩施、等四州縣衛。
民墾水田。
共一百五十頃三畝九分零。
應于雍正十三年升科。
下部知之。
○以原任湖北布政使李世倬、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壬申。
定邊大将軍慶複奏、副将軍常德、參贊大臣伯伊勒慎、患病。
俱調回京。
授王常、海瀾、為參贊大臣。
協同副将軍額驸策淩辦事。
王常、海瀾、每人賞銀二千兩。
○以右通政高其倬、為湖北巡撫。
暫署湖南巡撫印務。
○癸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賜從征九股逆苗陣亡副将加贈右都督楊馥、守備羅資衮、蔣秉忠、高本陽、何英、千總楊漢飛、賀雲龍、顧錦、尹成熙、劉上仁、黃招賢、蘇成鳳、秦登魁、西堡司土司溫寬、把總高騰鳳、李瓊、樂禹、謝景雲、王允武、劉鳳臨、徐三錫、唐起鳳、王朝傑、關志傑、祭葬如例。
○鑲白旗漢軍都統貝勒允祜奏、原任提督何祥書名下。
拖欠軍需米價銀一萬二千九百兩零。
逾限不完。
應交部照例定拟治罪。
得旨。
不必交部。
将伊子何永升等俸祿錢糧坐扣補還。
何祥書如果實心效力。
居官好。
朕将伊應完銀兩寬免。
亦未可定。
若不黾勉效力。
居官不好。
必照該都統等所奏。
将伊交部治罪。
此旨、着曉谕何祥書知之。
○甲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稽察歸化城軍需工科掌印給事中永泰條奏。
一、歸化舊城。
修整完固。
于城東門外。
緊接舊城。
築一新城。
新舊兩城。
搭蓋營房。
連為犄角。
聲勢相援。
便于呼應。
一、右衛駐防兵丁。
不宜遷移。
鎮守仍照舊制。
庶于地方有益。
一、歸化城一帶地畝。
不便改為民種升科。
得旨。
築城開墾事件。
交通智總管辦理。
俟城工告竣之時。
先派家選兵二千名。
熱河兵一千名。
前往駐防。
其家選兵照八旗另記檔案人例。
另記檔案。
将來補授骁騎校等微職。
不可用至大員。
右衛兵丁。
暫行停止遷移。
仍着在本處駐防。
歸化城周圍田地。
悉行開墾。
俟積谷充裕之時。
于京城八旗閑散滿洲内。
将情願者。
挑派三千名。
以為新城駐防兵丁。
其錢糧家口米石。
及拴養馬匹。
俱着照熱河兵家選兵例。
右衛兵丁。
既停止遷移。
将軍副都統筆帖式等。
俱仍駐本處。
新城着設将軍一員。
副都統二員。
俟應行派往之時。
着該部再行請旨具奏。
筆帖式着照例補放遣往。
○吏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廣東瓊州府屬之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縣。
正雜佐貳等官。
照台灣之例。
二年報滿。
回内地以應升之缺題補。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奉恩輔國公奇通阿、為正紅旗滿洲都統。
○乙亥。
谕八旗。
及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向來護軍校、骁騎校等、升途甚窄。
嗣後遇有副參領缺出。
将護軍校、骁騎校、與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