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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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七十四頃。
入額升科。
今朕聞得泗州地方。
濱河臨湖。
地勢極低。
凡虹縣、桃源、之水。
皆歸入泗州、安河、入洪澤湖。
而此等淤地。
即在安河兩岸。
每年水勢漲發。
淹涸靡常。
收成無定。
小民不免賠糧之苦。
深可憫恻。
着照淮安府阜甯縣之例。
将泗州、安河、兩岸重糧水淹之淤地一千二百七十四頃九十七畝。
額徵錢糧一千二百二十二兩三錢。
麥一百一十石八鬥。
自雍正十三年為始。
盡予豁免。
以示朕減賦恤民之至意。
○吏部帶領考試試差之翰林、科道、部屬、各員引見。
得旨、考試一二等各員。
俱着記名。
俟各省開列試差時。
另降谕旨。
内禦史薛馧、曹繩柱、着以事簡道員用。
郎中奚源、編修周範蓮、着以知府用。
主事蘇霖渤、周人骥、着以同知用。
俟有缺出。
爾部奏聞請旨。
其考試三等人員。
不必記名。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分八溝所轄地方事件。
歸喀爾沁同知、承德州分管。
移八溝通判、及東河司巡檢、駐四旗适中之土城子。
通判管旗民命盜等事。
巡檢專司監獄。
添設黃姑屯、郭家屯、大閣兒、巡檢各一員。
土城子、千總一員。
白虎溝、外委把總一員。
郭家屯、大閣兒、上黃旗、把總各一員。
均聽土城子通判差遣。
移十八裡台之外委千總。
巡防西卯正。
添設喀爾沁千總一員。
聽八溝同知轄。
移西河司巡檢、駐承德州之鞍匠屯。
添設下闆城中關把總一員。
設承德州州同一員。
改灤陽驿丞為巡檢。
帶管驿站。
新設員缺。
在外調補。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鹿耳門、為全台重地。
請于台協三營遊擊内。
分年撥防。
其輪年遊擊。
各與本營千總。
每三月更換。
又嗣後商船出口。
責令地方官詳查舵工、水手籍貫年貌。
嚴定處分。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叙出征克爾森齊老、并額爾得尼昭、二處有功之副将軍塔爾岱、給三等輕車都尉世職。
副都統厄爾欽、哲庫納、布爾涉、阿斯哈、營總、副營總、關音保等十九員。
及額爾得尼昭一處有功之參贊大臣查克丹、阿成阿、塔爾瑪善、阿岱、給雲騎尉世職。
二處有功之參領以下托拜等、一百六十三員。
骁騎校、護軍校、賽必幹等、一百七員。
及額爾德尼昭一處有功之副都統王常、阿那布、吳查拉、總管、營總、副營總、巴裡孟古等、二十一員。
參領以下厄倫泰等、一百一十六員。
骁騎校、前鋒校、護軍校、七十等、九十二員。
克爾森齊老一處有功之營總松愛等三員。
參領以下雅圖等九員。
骁騎校、護軍校、紮番塔等八員。
各給功牌。
加級有差。
在事文員弁兵。
及受傷将士。
各升授賞赉如例。
○予故散秩大臣一等伯阿爾遜、祭葬如例。
○降工部侍郎圖理琛、為内閣學士。
升内閣學士杭奕祿、為工部侍郎。
○甲子。
管理旗務王大臣、遵旨詢問江甯荊州将軍咨送回京各員。
情願留京。
及願回本省當差之處。
除前面奏願留京之協領常在、噶爾薩、雲布外。
據佐領五斤等稱、願留京當差。
協領阿三太等稱、願回本處當差。
分列名單具奏。
得旨、前者帶領引見時。
朕曾降旨詢問。
惟有三人情願留京。
朕複交管理旗務王大臣詢問。
據奏又有三人情願留京當差效力行走外。
餘皆願回本處等語。
伊等不知行兵之道。
不能受勞苦。
迷失道路。
罪愆種種。
及至軍營。
又不能牧養馬匹。
以緻倒斃甚多。
皇考特降谕旨。
将伊等解任。
并伊妻子回京。
欲其學習事件。
勤慎辦公之意。
向來滿洲舊習。
皆以尊君親上。
圖報國恩為重。
并無懷土之私念。
若論滿洲始基。
原在盛京。
至于荊州、江甯、不過暫遣駐防。
并非故土。
乃伊等并不思遵循滿洲舊習。
反戀戀于駐防之處。
甚屬不合。
但朕已降谕旨詢問。
暫恕此次。
此内情願在京效力行走之三人。
交該旗照伊原品即用。
王大臣所問情願在京效力之三人。
俱着回原省。
照伊原官降一等。
試用一年之後。
若實在行走勤慎。
該管将軍據實奏請實授。
此等皆系有罪之員。
朕特施恩辦理。
倘有仍不黾勉效力。
複蹈罪愆者。
着該将軍即行從重治罪。
○戶部議準經略苗疆張廣泗疏稱、台拱逆苗不法。
所調各處土兵。
與官兵同勞。
請将土官照千總酌減之例。
日給鹽菜銀三分。
土目照把總之例。
日給銀二分。
土兵日給銀一分。
彙入軍需報銷。
從之。
○兵部議覆原任漕運總督顧琮疏稱、佃湖集為水陸咽喉。
較窈港營地勢緊要。
請移窈港營都司、把總、駐佃湖集。
分轄廟灣營水陸汛地。
并轄安東把總。
窈港營所遺汛地。
歸廟灣營轄。
移佃湖原設千總駐窈港營。
廟灣所轄闆湖緊要處。
請投煙墩五座。
各駐兵如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
直隸副總河定柱奏請、酌減各直省額賦。
量增八旗錢糧。
得旨、語雲。
雖小道。
必有可觀者焉。
緻遠恐泥。
所謂小道者。
即汝此奏婦寺之仁是也。
試問照汝此奏。
兵民果得遂生複性。
國課果得充裕無虧乎。
津見朕凡事務為寬仁。
遂為此迎合之奏。
而不計及可行與否。
朕之實心實政。
豈汝此等婦寺之仁比哉。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七裡溝、賈家莊、二處新工。
應于堤内接築月堤。
即将月堤作縷。
不做埽工。
毛城鋪、上冬未曾堵閉石閘。
今将支河要隘。
堵築草壩。
得旨、覽奏、辦理俱屬妥協。
知道了。
○又奏、宿遷縣黃河北岸縷堤。
漸次塌厓。
勘估應下護厓婦一百二十五丈。
興工儹做。
得旨、如此辦理。
方為允當。
地勢情形不一。
原應相機酌量。
豈可拘于一例乎。
高其倬到京。
朕觀其人。
過于蒼練。
且才亦非肆應。
不能勝蘇撫之任是實。
顧琮近日辦理一切政務。
輿論如何。
○署江蘇巡撫顧琮奏、酌平鹽價。
俾商無賠課。
民免貴價。
得旨、此事朕不便明頒谕旨。
恐又蹈天津之弊也。
故子産之言曰。
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鮮死焉。
水懦弱。
民狎而玩之。
則多死焉。
故寬難。
其後太叔不忍猛而寬。
鄭國多盜。
卒至盡殺之。
盜乃少止。
則朕辦理鹽政之謂也。
雖然。
朕意豈如是哉。
亦巡鹽諸臣。
奉行不善耳。
朕旨原為肩挑背負之窮民不禁耳。
豈謂私枭而亦不禁乎。
若此、則稂莠不除。
而嘉禾敗矣。
夫目前奏摺諸臣。
一則曰請寬某件雲雲。
再則曰請寬某件雲雲。
不知今之請寬者。
即向日之一則曰請嚴某件雲雲。
再則曰請嚴某件雲雲者也。
夫不論其與吏治民生。
有益與否。
而但觇上之意、以為奏摺辦事之張本。
是豈公爾忘私、古大臣之謂乎。
且皇考十三年以來之整頓。
并非有意用嚴也。
而諸臣則以為凡事宜從嚴。
且曰、不如是則站不住也。
即朕今日政惟求舊。
亦并非有意用寬也。
而諸臣則以為凡事宜從寬。
庶皇上之見許也。
是皆以一已得失為重。
而未嘗就事論事明矣。
朕意當今之政。
莫若謹守皇考十三年以來之整理。
而向日一二奉行不善。
過于苛細者。
漸次緩改。
則吏治而民安。
毋
入額升科。
今朕聞得泗州地方。
濱河臨湖。
地勢極低。
凡虹縣、桃源、之水。
皆歸入泗州、安河、入洪澤湖。
而此等淤地。
即在安河兩岸。
每年水勢漲發。
淹涸靡常。
收成無定。
小民不免賠糧之苦。
深可憫恻。
着照淮安府阜甯縣之例。
将泗州、安河、兩岸重糧水淹之淤地一千二百七十四頃九十七畝。
額徵錢糧一千二百二十二兩三錢。
麥一百一十石八鬥。
自雍正十三年為始。
盡予豁免。
以示朕減賦恤民之至意。
○吏部帶領考試試差之翰林、科道、部屬、各員引見。
得旨、考試一二等各員。
俱着記名。
俟各省開列試差時。
另降谕旨。
内禦史薛馧、曹繩柱、着以事簡道員用。
郎中奚源、編修周範蓮、着以知府用。
主事蘇霖渤、周人骥、着以同知用。
俟有缺出。
爾部奏聞請旨。
其考試三等人員。
不必記名。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分八溝所轄地方事件。
歸喀爾沁同知、承德州分管。
移八溝通判、及東河司巡檢、駐四旗适中之土城子。
通判管旗民命盜等事。
巡檢專司監獄。
添設黃姑屯、郭家屯、大閣兒、巡檢各一員。
土城子、千總一員。
白虎溝、外委把總一員。
郭家屯、大閣兒、上黃旗、把總各一員。
均聽土城子通判差遣。
移十八裡台之外委千總。
巡防西卯正。
添設喀爾沁千總一員。
聽八溝同知轄。
移西河司巡檢、駐承德州之鞍匠屯。
添設下闆城中關把總一員。
設承德州州同一員。
改灤陽驿丞為巡檢。
帶管驿站。
新設員缺。
在外調補。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鹿耳門、為全台重地。
請于台協三營遊擊内。
分年撥防。
其輪年遊擊。
各與本營千總。
每三月更換。
又嗣後商船出口。
責令地方官詳查舵工、水手籍貫年貌。
嚴定處分。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叙出征克爾森齊老、并額爾得尼昭、二處有功之副将軍塔爾岱、給三等輕車都尉世職。
副都統厄爾欽、哲庫納、布爾涉、阿斯哈、營總、副營總、關音保等十九員。
及額爾得尼昭一處有功之參贊大臣查克丹、阿成阿、塔爾瑪善、阿岱、給雲騎尉世職。
二處有功之參領以下托拜等、一百六十三員。
骁騎校、護軍校、賽必幹等、一百七員。
及額爾德尼昭一處有功之副都統王常、阿那布、吳查拉、總管、營總、副營總、巴裡孟古等、二十一員。
參領以下厄倫泰等、一百一十六員。
骁騎校、前鋒校、護軍校、七十等、九十二員。
克爾森齊老一處有功之營總松愛等三員。
參領以下雅圖等九員。
骁騎校、護軍校、紮番塔等八員。
各給功牌。
加級有差。
在事文員弁兵。
及受傷将士。
各升授賞赉如例。
○予故散秩大臣一等伯阿爾遜、祭葬如例。
○降工部侍郎圖理琛、為内閣學士。
升内閣學士杭奕祿、為工部侍郎。
○甲子。
管理旗務王大臣、遵旨詢問江甯荊州将軍咨送回京各員。
情願留京。
及願回本省當差之處。
除前面奏願留京之協領常在、噶爾薩、雲布外。
據佐領五斤等稱、願留京當差。
協領阿三太等稱、願回本處當差。
分列名單具奏。
得旨、前者帶領引見時。
朕曾降旨詢問。
惟有三人情願留京。
朕複交管理旗務王大臣詢問。
據奏又有三人情願留京當差效力行走外。
餘皆願回本處等語。
伊等不知行兵之道。
不能受勞苦。
迷失道路。
罪愆種種。
及至軍營。
又不能牧養馬匹。
以緻倒斃甚多。
皇考特降谕旨。
将伊等解任。
并伊妻子回京。
欲其學習事件。
勤慎辦公之意。
向來滿洲舊習。
皆以尊君親上。
圖報國恩為重。
并無懷土之私念。
若論滿洲始基。
原在盛京。
至于荊州、江甯、不過暫遣駐防。
并非故土。
乃伊等并不思遵循滿洲舊習。
反戀戀于駐防之處。
甚屬不合。
但朕已降谕旨詢問。
暫恕此次。
此内情願在京效力行走之三人。
交該旗照伊原品即用。
王大臣所問情願在京效力之三人。
俱着回原省。
照伊原官降一等。
試用一年之後。
若實在行走勤慎。
該管将軍據實奏請實授。
此等皆系有罪之員。
朕特施恩辦理。
倘有仍不黾勉效力。
複蹈罪愆者。
着該将軍即行從重治罪。
○戶部議準經略苗疆張廣泗疏稱、台拱逆苗不法。
所調各處土兵。
與官兵同勞。
請将土官照千總酌減之例。
日給鹽菜銀三分。
土目照把總之例。
日給銀二分。
土兵日給銀一分。
彙入軍需報銷。
從之。
○兵部議覆原任漕運總督顧琮疏稱、佃湖集為水陸咽喉。
較窈港營地勢緊要。
請移窈港營都司、把總、駐佃湖集。
分轄廟灣營水陸汛地。
并轄安東把總。
窈港營所遺汛地。
歸廟灣營轄。
移佃湖原設千總駐窈港營。
廟灣所轄闆湖緊要處。
請投煙墩五座。
各駐兵如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
直隸副總河定柱奏請、酌減各直省額賦。
量增八旗錢糧。
得旨、語雲。
雖小道。
必有可觀者焉。
緻遠恐泥。
所謂小道者。
即汝此奏婦寺之仁是也。
試問照汝此奏。
兵民果得遂生複性。
國課果得充裕無虧乎。
津見朕凡事務為寬仁。
遂為此迎合之奏。
而不計及可行與否。
朕之實心實政。
豈汝此等婦寺之仁比哉。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七裡溝、賈家莊、二處新工。
應于堤内接築月堤。
即将月堤作縷。
不做埽工。
毛城鋪、上冬未曾堵閉石閘。
今将支河要隘。
堵築草壩。
得旨、覽奏、辦理俱屬妥協。
知道了。
○又奏、宿遷縣黃河北岸縷堤。
漸次塌厓。
勘估應下護厓婦一百二十五丈。
興工儹做。
得旨、如此辦理。
方為允當。
地勢情形不一。
原應相機酌量。
豈可拘于一例乎。
高其倬到京。
朕觀其人。
過于蒼練。
且才亦非肆應。
不能勝蘇撫之任是實。
顧琮近日辦理一切政務。
輿論如何。
○署江蘇巡撫顧琮奏、酌平鹽價。
俾商無賠課。
民免貴價。
得旨、此事朕不便明頒谕旨。
恐又蹈天津之弊也。
故子産之言曰。
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鮮死焉。
水懦弱。
民狎而玩之。
則多死焉。
故寬難。
其後太叔不忍猛而寬。
鄭國多盜。
卒至盡殺之。
盜乃少止。
則朕辦理鹽政之謂也。
雖然。
朕意豈如是哉。
亦巡鹽諸臣。
奉行不善耳。
朕旨原為肩挑背負之窮民不禁耳。
豈謂私枭而亦不禁乎。
若此、則稂莠不除。
而嘉禾敗矣。
夫目前奏摺諸臣。
一則曰請寬某件雲雲。
再則曰請寬某件雲雲。
不知今之請寬者。
即向日之一則曰請嚴某件雲雲。
再則曰請嚴某件雲雲者也。
夫不論其與吏治民生。
有益與否。
而但觇上之意、以為奏摺辦事之張本。
是豈公爾忘私、古大臣之謂乎。
且皇考十三年以來之整頓。
并非有意用嚴也。
而諸臣則以為凡事宜從嚴。
且曰、不如是則站不住也。
即朕今日政惟求舊。
亦并非有意用寬也。
而諸臣則以為凡事宜從寬。
庶皇上之見許也。
是皆以一已得失為重。
而未嘗就事論事明矣。
朕意當今之政。
莫若謹守皇考十三年以來之整理。
而向日一二奉行不善。
過于苛細者。
漸次緩改。
則吏治而民安。
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