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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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部引見。
○吏部議準前江蘇巡撫高其倬疏請、移吳江縣同裡鎮之太湖水利同知、駐東山、移督糧水利同知、駐楓橋。
從之。
○又議準大學士前署湖廣總督邁柱奏、外省題補要缺。
請立限期。
以杜觀望規避。
違限者照遲延例議。
道府州縣賢否。
責令各上司查核。
四季申送藩臬。
藩臬轉呈督撫。
從之。
○改五品前鋒侍衛十六員、為正四品。
從前鋒統領阿岱等請也。
○庚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科新進士選拔庶常。
悉照從前之例行。
着大學士張廷玉、會同掌院學士辦理。
○又谕曰、劉于義奏、許啟盛、董仲、俱非常赦所不原者。
着準其贖罪。
朕前因官爵有關名器。
仕途不宜冒濫。
是以降旨停止捐納。
至于贖罪一條。
原系古人金作贖刑之義。
況在内由部臣奏請。
在外由督撫奏請。
皆屬斟酌情罪。
有可原者。
方準納贖。
其事尚屬可行。
嗣後将贖罪一條。
仍照舊例辦理。
○命左都禦史福敏、戶部左侍郎李绂、署兵部右侍郎王士俊、會同會試主考官、揀選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六省會試未經中式舉人。
○大學士總理兵部事務鄂爾泰等、議覆兵部右侍郎吳應棻奏請、将發往各直省候補之年滿千總。
其有缺可題者。
仍留題補。
其題缺無多之省分。
将各該員履曆。
并發往年月報部。
歸入分發千總班内。
簽掣铨選。
應如所請。
從之。
○予三等輕車都尉劉诏之孫劉宗襲襲職。
○辛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士子倚恃青衿。
抗欠國課。
定例褫革追比。
原以懲戒不率。
使知禮法。
至革後如能清完者。
準予開複。
所以廣自新之路也。
今直省所有雍正十二年以前舊欠錢糧。
俱巳豁免。
此等革生内。
容有所欠錢糧。
亦已陸續完納。
祇緣尾欠未清。
未曾循例開複。
而所欠又奉豁免之恩诏。
遂令所革衣頂。
永無開複之期。
情殊可憫。
着各省督撫。
轉饬各州縣。
查明前經欠糧革退之舉貢生監等。
實系抗欠不完。
褫革之後。
并未完納者。
仍不準開複。
若所欠錢糧。
曾于革後陸續完納。
祇有未清之尾欠。
而适逢赦免之恩诏。
将褫革之案。
準其開複。
俾得改過自新。
并将姓名登記檔冊。
倘此次邀恩之後。
将來再有抗欠之事。
着該督撫嚴參治罪。
○宗人府奏、查原任貝勒延信、蘇努、原任公烏爾占、皆因獲罪、革去宗室。
今請照例查明伊等子孫。
賞給紅帶子。
月給三兩錢糧米石。
登記黃删之末。
俟修玉牒之年。
附登玉牒之末。
注明伊祖父獲罪情由。
從之。
○戶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官保等疏稱、廣甯所屬五道河、至慈兒岡、旗民耕種地畝。
系自備資本、報墾成熟之地。
未便照前楊什木哈達牧群總管對秦所請。
設立牧廠。
又稱、旗民人等。
自報新墾地八百三十五晌餘畝。
系傍熟地滋墾。
應照例徵糧。
得旨允行。
○兵部議叙多羅平郡王福彭、統兵北路軍功。
紀錄三次。
從之。
○刑部議覆協理陝西道監察禦史福德奏請、定逃回遣犯為匪罪名。
及改發門監枷号人犯地方一疏。
如平常逃回遣犯。
其審有行兇為匪者。
應照現在所犯。
分别定拟。
如犯斬監候者。
改為立斬。
犯絞監候者。
改為立絞。
犯該徒以上者。
改為絞監候。
罪止笞杖者。
于常例枷号外。
再枷号一月。
至旗人枷号人犯。
男犯仍應枷号各門。
女犯枷号之處。
應令提督衙門會同臣部、詳度門監内外。
設屋安置。
無論男婦。
各許親屬一人、跟随照管。
于步軍統領防察外。
再請每月派滿漢禦史一員。
往來稽察。
毋庸議改。
奏入。
從之。
○定邊大将軍公慶複奏、派副都統銜哲庫、将出征陣亡之骼胔埋揜。
并派喇嘛二人。
赴烏遜珠勒誦經。
得旨嘉獎。
○鑄給天津府海防糧捕鹽漕同知關防。
從直隸總督李衛請也。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廣東道監察禦史鐘衡、請加國子監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品級一疏。
應如所請。
加從八品助教、為從七品。
加正九品學正、從九品學錄、為正八品。
至正八品監丞。
亦應加為正七品。
從八品博士、加為從七品。
滿洲、蒙古、助教等缺品級。
均歸畫一。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移衢鎮右營守備與中營遊擊、同駐郡城。
左營遊擊駐常山。
右營遊擊駐江山。
左營守備駐華埠。
中營守備駐龍遊。
添設右營兵九十四名。
城守營兵四十名。
由中左兩營撥補。
改金協之湯溪縣三塘汛。
歸衢鎮中營轄。
駐把總一員。
蘭溪千總歸金協轄。
其兵米于各協營酌給。
江山南米。
改徵折色。
為楓、衢、二營購糧之用。
裁溢額馬二百九十匹。
備補倒缺。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正黃旗滿洲都統奏、江甯荊州将軍咨送五格等各員回京。
帶領引見。
得旨、此等官員。
既不知行兵之道。
又不能受勞苦。
途間所犯罪過種種。
及至軍前。
複不能牧養馬匹。
以緻倒斃甚多。
是以皇考降旨。
将伊等解任。
同伊家口回京。
所以為怠玩公事者戒也。
今看伊等弓箭。
尚屬去得。
此内豈無因罪多于軍前效力改過之人。
曾着該将軍查明情由。
及咨送家口回京之處。
具奏請旨。
再行咨回。
今并未請旨。
即行咨回。
甚屬不合。
爾等詳細查問。
伊等在本處住居甚久。
或有已立産業。
願在本處當差效力者。
奏聞請旨。
若有願回京效力居住者。
亦着奏聞。
朕另行降旨。
爾等此次詢問。
務将伊等情願之處。
據實奏聞。
不可強逼。
○予出征亡故副都統銜頭等侍衛雲騎尉胡錫五、祭葬如例。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亥。
定提鎮見總督規條。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督撫有節制重寄。
而提鎮乃彈壓大員。
凡到任、離任、及因公出境、入境。
例應具題者。
所以慎職守。
重封疆也。
查川陝江西等省提鎮。
與總督隔省。
駐劄遙遠。
無越境相見之例。
惟雲南、廣東、浙江、福建等省。
有因赴任之初。
由省而見總督者。
有因巡查地方。
離省不遠。
順便谒見者。
蓋因苗疆重地。
或濱海要區。
當日軍務倥偬。
海氛未靖之初。
是以不行題達。
竟赴省城。
與總督面商機務。
此乃一時權宜。
遂爾相沿成習。
此時若不酌定規條。
恐大小官弁。
視為固然。
徒長奔競趨谒之風。
而不顧職守之曠誤與否。
是不可不防其漸也。
嗣後提鎮之于總督。
若系平常事件。
祇許文移來往。
如有緊要公務。
必須親見總督面言者。
或總督有應行檄調面議者。
俱将因公起程。
及回署日期。
繕疏題明。
至所帶兵役。
仍照部議巡查地方之例。
不得過三十名。
免緻兵丁擾累。
汛守空虛。
永着為例。
○免安徽泗州、安河、兩岸水淹淤地額徵銀米。
谕曰、朕查江南泗州地方。
前經河臣齊蘇勒、升報新淤地畝九千八百餘頃。
嗣蒙皇考察知辦理之員。
勘報不實。
谕令督臣尹繼善、再加确勘。
随開恩豁免八千六百餘頃。
止存淤地一千
○吏部議準前江蘇巡撫高其倬疏請、移吳江縣同裡鎮之太湖水利同知、駐東山、移督糧水利同知、駐楓橋。
從之。
○又議準大學士前署湖廣總督邁柱奏、外省題補要缺。
請立限期。
以杜觀望規避。
違限者照遲延例議。
道府州縣賢否。
責令各上司查核。
四季申送藩臬。
藩臬轉呈督撫。
從之。
○改五品前鋒侍衛十六員、為正四品。
從前鋒統領阿岱等請也。
○庚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科新進士選拔庶常。
悉照從前之例行。
着大學士張廷玉、會同掌院學士辦理。
○又谕曰、劉于義奏、許啟盛、董仲、俱非常赦所不原者。
着準其贖罪。
朕前因官爵有關名器。
仕途不宜冒濫。
是以降旨停止捐納。
至于贖罪一條。
原系古人金作贖刑之義。
況在内由部臣奏請。
在外由督撫奏請。
皆屬斟酌情罪。
有可原者。
方準納贖。
其事尚屬可行。
嗣後将贖罪一條。
仍照舊例辦理。
○命左都禦史福敏、戶部左侍郎李绂、署兵部右侍郎王士俊、會同會試主考官、揀選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六省會試未經中式舉人。
○大學士總理兵部事務鄂爾泰等、議覆兵部右侍郎吳應棻奏請、将發往各直省候補之年滿千總。
其有缺可題者。
仍留題補。
其題缺無多之省分。
将各該員履曆。
并發往年月報部。
歸入分發千總班内。
簽掣铨選。
應如所請。
從之。
○予三等輕車都尉劉诏之孫劉宗襲襲職。
○辛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士子倚恃青衿。
抗欠國課。
定例褫革追比。
原以懲戒不率。
使知禮法。
至革後如能清完者。
準予開複。
所以廣自新之路也。
今直省所有雍正十二年以前舊欠錢糧。
俱巳豁免。
此等革生内。
容有所欠錢糧。
亦已陸續完納。
祇緣尾欠未清。
未曾循例開複。
而所欠又奉豁免之恩诏。
遂令所革衣頂。
永無開複之期。
情殊可憫。
着各省督撫。
轉饬各州縣。
查明前經欠糧革退之舉貢生監等。
實系抗欠不完。
褫革之後。
并未完納者。
仍不準開複。
若所欠錢糧。
曾于革後陸續完納。
祇有未清之尾欠。
而适逢赦免之恩诏。
将褫革之案。
準其開複。
俾得改過自新。
并将姓名登記檔冊。
倘此次邀恩之後。
将來再有抗欠之事。
着該督撫嚴參治罪。
○宗人府奏、查原任貝勒延信、蘇努、原任公烏爾占、皆因獲罪、革去宗室。
今請照例查明伊等子孫。
賞給紅帶子。
月給三兩錢糧米石。
登記黃删之末。
俟修玉牒之年。
附登玉牒之末。
注明伊祖父獲罪情由。
從之。
○戶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官保等疏稱、廣甯所屬五道河、至慈兒岡、旗民耕種地畝。
系自備資本、報墾成熟之地。
未便照前楊什木哈達牧群總管對秦所請。
設立牧廠。
又稱、旗民人等。
自報新墾地八百三十五晌餘畝。
系傍熟地滋墾。
應照例徵糧。
得旨允行。
○兵部議叙多羅平郡王福彭、統兵北路軍功。
紀錄三次。
從之。
○刑部議覆協理陝西道監察禦史福德奏請、定逃回遣犯為匪罪名。
及改發門監枷号人犯地方一疏。
如平常逃回遣犯。
其審有行兇為匪者。
應照現在所犯。
分别定拟。
如犯斬監候者。
改為立斬。
犯絞監候者。
改為立絞。
犯該徒以上者。
改為絞監候。
罪止笞杖者。
于常例枷号外。
再枷号一月。
至旗人枷号人犯。
男犯仍應枷号各門。
女犯枷号之處。
應令提督衙門會同臣部、詳度門監内外。
設屋安置。
無論男婦。
各許親屬一人、跟随照管。
于步軍統領防察外。
再請每月派滿漢禦史一員。
往來稽察。
毋庸議改。
奏入。
從之。
○定邊大将軍公慶複奏、派副都統銜哲庫、将出征陣亡之骼胔埋揜。
并派喇嘛二人。
赴烏遜珠勒誦經。
得旨嘉獎。
○鑄給天津府海防糧捕鹽漕同知關防。
從直隸總督李衛請也。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廣東道監察禦史鐘衡、請加國子監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品級一疏。
應如所請。
加從八品助教、為從七品。
加正九品學正、從九品學錄、為正八品。
至正八品監丞。
亦應加為正七品。
從八品博士、加為從七品。
滿洲、蒙古、助教等缺品級。
均歸畫一。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移衢鎮右營守備與中營遊擊、同駐郡城。
左營遊擊駐常山。
右營遊擊駐江山。
左營守備駐華埠。
中營守備駐龍遊。
添設右營兵九十四名。
城守營兵四十名。
由中左兩營撥補。
改金協之湯溪縣三塘汛。
歸衢鎮中營轄。
駐把總一員。
蘭溪千總歸金協轄。
其兵米于各協營酌給。
江山南米。
改徵折色。
為楓、衢、二營購糧之用。
裁溢額馬二百九十匹。
備補倒缺。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正黃旗滿洲都統奏、江甯荊州将軍咨送五格等各員回京。
帶領引見。
得旨、此等官員。
既不知行兵之道。
又不能受勞苦。
途間所犯罪過種種。
及至軍前。
複不能牧養馬匹。
以緻倒斃甚多。
是以皇考降旨。
将伊等解任。
同伊家口回京。
所以為怠玩公事者戒也。
今看伊等弓箭。
尚屬去得。
此内豈無因罪多于軍前效力改過之人。
曾着該将軍查明情由。
及咨送家口回京之處。
具奏請旨。
再行咨回。
今并未請旨。
即行咨回。
甚屬不合。
爾等詳細查問。
伊等在本處住居甚久。
或有已立産業。
願在本處當差效力者。
奏聞請旨。
若有願回京效力居住者。
亦着奏聞。
朕另行降旨。
爾等此次詢問。
務将伊等情願之處。
據實奏聞。
不可強逼。
○予出征亡故副都統銜頭等侍衛雲騎尉胡錫五、祭葬如例。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亥。
定提鎮見總督規條。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督撫有節制重寄。
而提鎮乃彈壓大員。
凡到任、離任、及因公出境、入境。
例應具題者。
所以慎職守。
重封疆也。
查川陝江西等省提鎮。
與總督隔省。
駐劄遙遠。
無越境相見之例。
惟雲南、廣東、浙江、福建等省。
有因赴任之初。
由省而見總督者。
有因巡查地方。
離省不遠。
順便谒見者。
蓋因苗疆重地。
或濱海要區。
當日軍務倥偬。
海氛未靖之初。
是以不行題達。
竟赴省城。
與總督面商機務。
此乃一時權宜。
遂爾相沿成習。
此時若不酌定規條。
恐大小官弁。
視為固然。
徒長奔競趨谒之風。
而不顧職守之曠誤與否。
是不可不防其漸也。
嗣後提鎮之于總督。
若系平常事件。
祇許文移來往。
如有緊要公務。
必須親見總督面言者。
或總督有應行檄調面議者。
俱将因公起程。
及回署日期。
繕疏題明。
至所帶兵役。
仍照部議巡查地方之例。
不得過三十名。
免緻兵丁擾累。
汛守空虛。
永着為例。
○免安徽泗州、安河、兩岸水淹淤地額徵銀米。
谕曰、朕查江南泗州地方。
前經河臣齊蘇勒、升報新淤地畝九千八百餘頃。
嗣蒙皇考察知辦理之員。
勘報不實。
谕令督臣尹繼善、再加确勘。
随開恩豁免八千六百餘頃。
止存淤地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