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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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之例。
是必其再犯也。
朕何忍如此薄待吾民乎。
據汝所定。
亦不能盡情盡法。
毋枉毋縱也。
且頭緒紛繁。
亦難畫一。
此事惟在地方大吏。
善為開導。
必使遇赦之人。
群聞朕旨。
知有所感而不忍為非。
知有所懼而不敢犯法。
則善矣。
即有一二再犯之人。
亦應量其情罪。
哀矜勿喜。
豈可概定一律。
以待人之再犯乎。
倫達禮此奏。
着發回。
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
将朕此谕。
遍行曉谕。
鹹使聞知。
○以内閣學士索柱、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仍兼内閣學士。
○乙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昨據尚書傅鼐奏稱、各省來京會試舉人内。
有年歲七十八十以上者。
四十餘人。
志切觀光。
可否酌量加恩錄用。
朕因令查落卷之大臣等。
一并簡閱。
續取中五人。
其餘未取者。
着交與禮部驗看。
酌量分别。
作何賞給職銜之處。
妥議具奏。
此等年老舉人。
朕格外加恩。
乃一時之曠典。
在伊等無心遭遇則可。
若心存希冀。
強赴公車。
以緻皓首寒儒。
跋涉辛苦。
既存僥幸之心。
亦非朕愛士恤老之意。
此事後不為例。
着禮部通行曉谕知之。
○免廣東歸善、海豐、惠來、潮陽、四縣加增漁稅。
及通省埠租。
谕、廣東山海奧區。
貧民多以捕魚為業。
各縣俱有額徵漁課。
為數無多。
相沿巳久。
後因歸善縣不肖知縣。
私取陋規。
加于額徵十數倍。
遂經撫臣定議。
加增魚稅一千餘兩。
作為赢餘。
而海豐、惠來、潮陽、三縣。
亦仿照加增。
海豐縣則增至四千餘兩。
惠來縣增至五百兩。
潮陽縣增至七百餘兩。
朕思粵東山多田少。
小民生計艱辛。
故以捕魚為養贍之計。
今他縣漁租。
皆仍舊額。
而歸善等四縣。
獨徵收加重。
恐漁民輸納維艱。
非國家愛養黎元之意。
着将四縣加增之數。
悉予豁免。
仍照原額徵收。
其捕魚小船。
尤不應在輸稅之内。
再查粵東有埠租一項。
亦民間自收之微利。
前經地方官通查歸公。
為湊修圍基之費。
夫圍基既動公項銀兩修築。
則埠租一項。
亦着一體免徵。
以免闾閻之煩擾。
該督撫轉饬有司。
實力奉行。
毋使奸胥地棍。
借端私取。
緻窮民不得均沾實恩。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等奏、巴裡坤兵丁。
應于六月初十後次第徹回。
派赴哈密之甘涼西肅兵五千。
應于四五月分起出口。
五月内到齊。
仍分一千駐塔爾納沁。
一千駐三堡沙棗泉。
餘三千俱駐哈密。
所有應徹之兵。
即分起分路徹回。
又分防赤靖等處兵五千。
應于督标、固原、延綏、甯夏、河州、五處兵内派往。
俱于六月初間。
次第出口。
六月望間。
各到駐處。
大營徹回之兵。
令口外各衛所。
及口内沿途州縣。
給車輛口糧如例。
又大兵全徹之後。
應于馬蓮井子以東。
星星峽以西。
分别安設馬塘。
遞送文報。
所有口外軍台。
即行全徹。
均應如所奏至西北兩路卡倫台站。
原以彼此通信。
大兵雖徹。
仍有駐防。
應照舊接續安設。
未便如所奏一并徹回。
得旨、依議。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碩色疏稱、富平縣于康熙二十一年河水泛漲。
沖壓水田十九頃十八畝有奇。
維時該縣令郭詩、以耗銀代賠。
嗣後俱踵前轍。
至耗羨歸公。
仍為民困。
其應徵糧一百三十八石零。
折色均徭銀一百八十七兩零。
均宜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協理軍台事務總管覺和托奏請、将二十四台。
移于克勒。
紮拉腰站。
移于桑衮達賴。
二十五台。
移于齊希勒達克岱。
丁薩腰站。
移于哲格蘇泰。
二十六台。
移于西巴爾圖。
二十七台。
移于烏蘭淖爾。
下部知之。
○丙辰。
命戶部尚書海望、兼管三庫事務。
○命内閣學士杭奕祿、為實錄館副總裁。
○命國子監祭酒崔紀、提督順天學政。
○命直隸古北口提督宗室璋格、管轄通省兵丁。
節制各鎮。
○丁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宗人府議奏、果親王允禮、于三月初一日。
皇上親詣堂子、躬行安杆典禮。
凡系親王。
理應于祭祀時敬謹齊集。
乃臨期托病不到。
應照例削去王爵。
奏入得旨、允禮原應照所奏治罪。
但伊自辦理部務以來。
尚屬勤奮。
着免其削去王爵。
将特恩賞給親王之雙俸裁去。
并将加給一倍親王之護衛官員。
及護軍馬甲徹回。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延綏鎮總兵米國正奏、榆林、神木、等處邊口。
越種蒙古餘閑套地。
約三四千頃。
歲得糧十萬石。
邊民獲糧。
蒙古得租。
彼此兩便。
事屬可行。
其強種勒索者禁止。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前署湖廣總督大學士邁柱疏稱、忠峝等十五土司地方。
改土為流。
議設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縣丞、經曆、典史、巡檢、等官。
額編俸銀共八百三十餘兩。
各項人夫鋪兵。
歲給工食銀共四千九百八十餘兩。
請按年在司庫地丁銀兩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賞給漢軍兵丁生息銀兩。
請于每旗漢軍。
拟生息本銀二萬五千兩。
共銀二十萬兩。
息銀存貯内庫。
其鑲黃、正黃、正白、三旗。
每旗月支銀三百兩。
其餘五旗。
每旗月支銀二百二十兩。
賞為兵丁紅白等事之用。
得旨、依議。
着照每旗拟定之數。
分交現今承辦生息銀兩之王大臣等辦理。
○又議覆杭州将軍富森疏稱、武鄉試騎射。
天氣晴朗。
仍照定期考試。
如遇霪雨泥濘。
暫行展限。
應如所請。
并通行各省。
從之。
○戊午。
谕禮部。
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六省舉人。
赴京應試。
未經中式者。
着照雍正十一年之例。
揀選奏聞請旨。
其上次記名二十一人。
一并入于此内請旨。
○禮部奏世宗憲皇帝配享圜丘典禮。
應于乾隆二年冬至大祀之日舉行。
照冬至緻祭儀行禮。
配享祈谷壇典禮。
應于乾隆三年、孟春上辛日舉行。
照祈谷緻祭儀行禮。
配享方澤擅典禮。
應于乾隆三年、夏至大祀日舉行。
照夏至緻祭儀行禮。
得旨、是。
依議。
○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請頒聖祖仁皇帝禦制周易折中。
性理精義。
朱子全書。
欽定尚書傳說彙纂。
詩經傳說彙纂。
春秋傳說彙纂。
各書十六部。
儲于太學。
刊示諸生。
得旨、楊名時所請書籍。
着将武英殿現有者。
各種發二十部。
餘照所請行。
○己未。
修舜陵。
設各陵守戶。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各省曆代帝王陵廟。
均宜嚴肅整齊。
以昭敬禮。
聞湖廣地方。
炎帝神農氏陵廟。
殿宇牆垣。
丹雘合度。
而帝舜有虞氏陵廟。
則規模狹窄。
丹青剝落。
不足以肅觀瞻。
着該督撫轉饬有司。
動用公費。
即行修葺。
其他處陵廟。
若有類此者。
着各該督撫委員查勘。
動用存公銀兩。
酌量修理。
務令完整。
再各陵向來未設陵戶。
無人看守者。
可酌設幾戶。
令其專司巡查灑埽。
永着為例。
○調原任湖南布政使趙城、原任潮州府知府龍為霖、降調嶍峨縣知縣彭朝佐、原任會澤縣知縣王忠武
是必其再犯也。
朕何忍如此薄待吾民乎。
據汝所定。
亦不能盡情盡法。
毋枉毋縱也。
且頭緒紛繁。
亦難畫一。
此事惟在地方大吏。
善為開導。
必使遇赦之人。
群聞朕旨。
知有所感而不忍為非。
知有所懼而不敢犯法。
則善矣。
即有一二再犯之人。
亦應量其情罪。
哀矜勿喜。
豈可概定一律。
以待人之再犯乎。
倫達禮此奏。
着發回。
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
将朕此谕。
遍行曉谕。
鹹使聞知。
○以内閣學士索柱、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仍兼内閣學士。
○乙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昨據尚書傅鼐奏稱、各省來京會試舉人内。
有年歲七十八十以上者。
四十餘人。
志切觀光。
可否酌量加恩錄用。
朕因令查落卷之大臣等。
一并簡閱。
續取中五人。
其餘未取者。
着交與禮部驗看。
酌量分别。
作何賞給職銜之處。
妥議具奏。
此等年老舉人。
朕格外加恩。
乃一時之曠典。
在伊等無心遭遇則可。
若心存希冀。
強赴公車。
以緻皓首寒儒。
跋涉辛苦。
既存僥幸之心。
亦非朕愛士恤老之意。
此事後不為例。
着禮部通行曉谕知之。
○免廣東歸善、海豐、惠來、潮陽、四縣加增漁稅。
及通省埠租。
谕、廣東山海奧區。
貧民多以捕魚為業。
各縣俱有額徵漁課。
為數無多。
相沿巳久。
後因歸善縣不肖知縣。
私取陋規。
加于額徵十數倍。
遂經撫臣定議。
加增魚稅一千餘兩。
作為赢餘。
而海豐、惠來、潮陽、三縣。
亦仿照加增。
海豐縣則增至四千餘兩。
惠來縣增至五百兩。
潮陽縣增至七百餘兩。
朕思粵東山多田少。
小民生計艱辛。
故以捕魚為養贍之計。
今他縣漁租。
皆仍舊額。
而歸善等四縣。
獨徵收加重。
恐漁民輸納維艱。
非國家愛養黎元之意。
着将四縣加增之數。
悉予豁免。
仍照原額徵收。
其捕魚小船。
尤不應在輸稅之内。
再查粵東有埠租一項。
亦民間自收之微利。
前經地方官通查歸公。
為湊修圍基之費。
夫圍基既動公項銀兩修築。
則埠租一項。
亦着一體免徵。
以免闾閻之煩擾。
該督撫轉饬有司。
實力奉行。
毋使奸胥地棍。
借端私取。
緻窮民不得均沾實恩。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等奏、巴裡坤兵丁。
應于六月初十後次第徹回。
派赴哈密之甘涼西肅兵五千。
應于四五月分起出口。
五月内到齊。
仍分一千駐塔爾納沁。
一千駐三堡沙棗泉。
餘三千俱駐哈密。
所有應徹之兵。
即分起分路徹回。
又分防赤靖等處兵五千。
應于督标、固原、延綏、甯夏、河州、五處兵内派往。
俱于六月初間。
次第出口。
六月望間。
各到駐處。
大營徹回之兵。
令口外各衛所。
及口内沿途州縣。
給車輛口糧如例。
又大兵全徹之後。
應于馬蓮井子以東。
星星峽以西。
分别安設馬塘。
遞送文報。
所有口外軍台。
即行全徹。
均應如所奏至西北兩路卡倫台站。
原以彼此通信。
大兵雖徹。
仍有駐防。
應照舊接續安設。
未便如所奏一并徹回。
得旨、依議。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碩色疏稱、富平縣于康熙二十一年河水泛漲。
沖壓水田十九頃十八畝有奇。
維時該縣令郭詩、以耗銀代賠。
嗣後俱踵前轍。
至耗羨歸公。
仍為民困。
其應徵糧一百三十八石零。
折色均徭銀一百八十七兩零。
均宜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協理軍台事務總管覺和托奏請、将二十四台。
移于克勒。
紮拉腰站。
移于桑衮達賴。
二十五台。
移于齊希勒達克岱。
丁薩腰站。
移于哲格蘇泰。
二十六台。
移于西巴爾圖。
二十七台。
移于烏蘭淖爾。
下部知之。
○丙辰。
命戶部尚書海望、兼管三庫事務。
○命内閣學士杭奕祿、為實錄館副總裁。
○命國子監祭酒崔紀、提督順天學政。
○命直隸古北口提督宗室璋格、管轄通省兵丁。
節制各鎮。
○丁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宗人府議奏、果親王允禮、于三月初一日。
皇上親詣堂子、躬行安杆典禮。
凡系親王。
理應于祭祀時敬謹齊集。
乃臨期托病不到。
應照例削去王爵。
奏入得旨、允禮原應照所奏治罪。
但伊自辦理部務以來。
尚屬勤奮。
着免其削去王爵。
将特恩賞給親王之雙俸裁去。
并将加給一倍親王之護衛官員。
及護軍馬甲徹回。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延綏鎮總兵米國正奏、榆林、神木、等處邊口。
越種蒙古餘閑套地。
約三四千頃。
歲得糧十萬石。
邊民獲糧。
蒙古得租。
彼此兩便。
事屬可行。
其強種勒索者禁止。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前署湖廣總督大學士邁柱疏稱、忠峝等十五土司地方。
改土為流。
議設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縣丞、經曆、典史、巡檢、等官。
額編俸銀共八百三十餘兩。
各項人夫鋪兵。
歲給工食銀共四千九百八十餘兩。
請按年在司庫地丁銀兩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賞給漢軍兵丁生息銀兩。
請于每旗漢軍。
拟生息本銀二萬五千兩。
共銀二十萬兩。
息銀存貯内庫。
其鑲黃、正黃、正白、三旗。
每旗月支銀三百兩。
其餘五旗。
每旗月支銀二百二十兩。
賞為兵丁紅白等事之用。
得旨、依議。
着照每旗拟定之數。
分交現今承辦生息銀兩之王大臣等辦理。
○又議覆杭州将軍富森疏稱、武鄉試騎射。
天氣晴朗。
仍照定期考試。
如遇霪雨泥濘。
暫行展限。
應如所請。
并通行各省。
從之。
○戊午。
谕禮部。
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六省舉人。
赴京應試。
未經中式者。
着照雍正十一年之例。
揀選奏聞請旨。
其上次記名二十一人。
一并入于此内請旨。
○禮部奏世宗憲皇帝配享圜丘典禮。
應于乾隆二年冬至大祀之日舉行。
照冬至緻祭儀行禮。
配享祈谷壇典禮。
應于乾隆三年、孟春上辛日舉行。
照祈谷緻祭儀行禮。
配享方澤擅典禮。
應于乾隆三年、夏至大祀日舉行。
照夏至緻祭儀行禮。
得旨、是。
依議。
○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請頒聖祖仁皇帝禦制周易折中。
性理精義。
朱子全書。
欽定尚書傳說彙纂。
詩經傳說彙纂。
春秋傳說彙纂。
各書十六部。
儲于太學。
刊示諸生。
得旨、楊名時所請書籍。
着将武英殿現有者。
各種發二十部。
餘照所請行。
○己未。
修舜陵。
設各陵守戶。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各省曆代帝王陵廟。
均宜嚴肅整齊。
以昭敬禮。
聞湖廣地方。
炎帝神農氏陵廟。
殿宇牆垣。
丹雘合度。
而帝舜有虞氏陵廟。
則規模狹窄。
丹青剝落。
不足以肅觀瞻。
着該督撫轉饬有司。
動用公費。
即行修葺。
其他處陵廟。
若有類此者。
着各該督撫委員查勘。
動用存公銀兩。
酌量修理。
務令完整。
再各陵向來未設陵戶。
無人看守者。
可酌設幾戶。
令其專司巡查灑埽。
永着為例。
○調原任湖南布政使趙城、原任潮州府知府龍為霖、降調嶍峨縣知縣彭朝佐、原任會澤縣知縣王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