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庸我君臣汲汲皇皇。
今日曰寬此。
明日曰寬彼。
以至群相怠玩。
百弊叢生。
必至激朕又有不得不用其嚴之時。
則非天下臣民之福也。
即朕此谕。
亦并非自悔其寬。
而有意用嚴之漸。
惟訓勉汝督撫大臣。
奉公盡職。
察吏安民則朕可常用其寬。
豈不韪欤。
可将此谕、與江浙二省督撫藩臬等大員共觀之。
以共相砥砺。
即将此事。
和衷共議前來。
候朕再降谕旨。
又批谕大學士嵇曾筠、江南總督趙宏恩、巡撫顧琮、趙國麟、督撫為一省表率。
而安民必在察吏。
朕即位之初。
各省道府諸員。
皆不深知其人。
汝等可将各屬員賢否事迹。
各摺奏前來。
務須秉公甄别。
以備朕錄用。
○安徽巡撫趙國麟奏報、雨水溥遍。
惟歙縣有小冰雹。
麥菜不無受傷之處。
得旨、據奏各屬雨澤情形。
知道了。
徽州山内出蛟。
何并不奏聞。
第以有小冰雹。
麥菜不無受傷之處掩過。
殊屬輕視災黎粉飾之奏。
若再不督率屬員。
加意赈恤。
經朕訪聞。
必不姑寬也。
○又奏請、改蕪湖關飯食解費二項名色、為火耗。
止收加一、為管關養廉工食等用。
從前飯解不足加一。
及無飯解者。
均不加增。
如不敷用。
應于盈餘銀内動支。
正陽一關。
向無火耗。
今仍照舊例行。
得旨、關稅一項。
朕旨原令去其巧立名色。
及吏胥之苛索耳。
若飯費與火耗何别。
為一名色而改。
仍不能禁吏胥之苛索。
是于國帑有虧。
而于民生無益。
何庸其改乎。
将此谕與同省大員共觀之。
趙宏恩等、亦令知之。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各屬雨水沾足。
惟金、衢、嚴、處、地方。
因徽州山内出蛟。
間被冰雹。
為時無幾。
為地有限。
俟查有稍重之處。
即酌給耔種。
得旨、覽。
被雹處所。
雖不妨礙。
亦當加意赈恤。
○又奏報、桃汛水勢安瀾。
塘工平穩。
得旨、忻悅覽之。
海塘之任。
畀卿以來。
諸事得宜。
朕嘉悅之懷。
筆不能宣。
卿更當抒忠宣猷。
以副朕望。
○又奏、私販鹽枭、藉端生事。
得旨、此事天津亦有之。
經督臣李衛奏過。
巳頒發谕旨矣。
似此、雖小民之無知。
亦屬有司之不能料理合宜之所緻也。
屬員中有應參奏者。
即應指明參奏。
以警其餘。
○又奏、清厘鹽政事宜六條。
一、請量添附竈、以廣煎辦。
即令正竈戶丁分煎。
一、發帑廣收餘鹽。
以備接濟。
并于杭州、紹興、蘇州、常州、添築鹽倉。
一、停止借給商帑、以免壓引誤課。
一、聚團竈舍。
并于舍外築垣安栅。
以司啟閉。
一、各場收買餘鹽。
以六分運貯所倉儲備。
以四分留場。
以恤貧民。
一、慎選差員。
分路遊巡。
以緝巨枭。
得旨、朕細閱諸條。
具見卿忠誠任事。
悉心料理。
嘉是之外。
無可訓谕。
着照所奏行。
應具題報部者。
仍具題報部可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奏稱、海澨安瀾。
賈舶辏集。
皆由風神默佑。
廈門商民。
願捐資建立風神專祠奉祀。
得旨、極好之事。
自應敬謹建立。
即動用公項。
官為建立、亦可。
○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各省新設鼓鑄。
多因民間繳官黃銅、存貯日久。
恐緻官吏侵欺。
是以設爐鼓鑄。
未便遽停。
并請弛各省黃銅之禁。
得旨、此議朕嘉悅覽之。
戶部尚書海望。
亦為此奏。
部覆以為應照所奏行。
朕猶以為行之既久。
未便更張。
今覽卿奏。
明晰妥協。
情理允當。
已準行矣。
其議覆崔紀一摺。
俟朕再為酌量。
○又奏報、楚南糧價。
漸次平減。
俟昂貴時。
當即減粜。
得旨、米價騰貴之語。
原屬風聞。
卿等身任地方。
如此辦理。
自是四五月間。
米價昂貴。
固宜預籌。
至于黔省兵革之後。
倘若應須接濟。
尤不可不早為慮及也。
○湖南巡撫鐘保奏陳、史贻直沉靜練達。
材識兼優。
得旨、知道了。
史贻直之才識兼優。
汝當效法者。
夫地方督撫。
首以察吏安民為要務。
湖南一省之道府各員。
日與汝共事。
其中豈無賢否優劣之别。
汝當具摺奏聞于朕。
始為以人事君之道。
朕待之半年、而未見奏到、何哉。
○山東巡撫嶽浚遵旨奏陳、文登縣令王維幹劣迹。
得旨、朕既敕部傳旨。
令汝明白回奏。
汝當具本。
何得僅具奏摺。
希圖朦混耶。
且摺内多有粉饬處。
朕何暇一一批谕。
○又奏報、各屬得雨情形。
得旨、據此各處得雨情形。
則東省不如直隸遠甚。
雖未覺旱。
但目前青黃不接之時。
平粜倉谷。
最為要緊。
其未報得雨之州縣。
更當加意籌畫。
○又奏報、由德州會勘河工回署日期。
得旨、覽。
汝為東省巡撫。
安民察吏。
是汝責任。
通省若文若武。
屬員大吏。
不知有幾。
其賢否優劣。
從未一言奏及。
是何意見。
汝于皇考時。
不過為一小心謹饬之材。
然尚黾勉辦事也。
近日看汝光景。
大有廢弛之漸。
想汝觀望朕之用人行政。
好尚寬大。
故為怠玩乎。
不知朕之寬。
乃公正之寬。
非荒廢之寬也。
其有玩法犯科之流。
朕何曾少有假借。
而忍棄我皇考十三年以來宵旰勤勞。
一番整理乎。
汝其識之。
○四川巡撫楊馝奏報、華陽縣連被火災。
延燒龍神廟。
城隍廟。
及中軍參将衙署一所。
被災貧民。
俱各查赈。
得旨、知道了。
看汝居心行事。
自不能免如許災傷。
但被災之民。
若再不加意赈恤。
苟緻一人失所。
則汝為不具人心之人矣。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近年稅羨。
較之七年分數目不足。
系各官侵蝕。
今查尚屬因公用去。
應邀豁免。
并鄉鎮村落稅口。
全行裁革。
得旨、奏内所稱稅羨。
既有可諒之情。
且系已往之事。
着從寬免追。
若因朕此旨。
而後來收稅之員。
徒飽私囊。
肆無忌憚。
而于國課有虧。
商民無補。
則不但有司之着追如前。
而汝等督撫之治罪。
必較前仍加倍。
決不姑寬。
将此旨令通省官員知之。
仍行咨部可也。
○廣東高雷廉羅總兵譚行義彙奏東兵效力苗疆情形。
一、副将王濤、參将王鼐、領官兵攻克高<?浦女>、高表、各寨。
一、副将馬成林、領兵斬關奪險。
開通清江。
一、都司魏子鳳、援應八寨有功。
一、都司金相守備姜諧五、援應上江有功。
一、土官岑應祺、把總戴德留守黎平。
援應苗光有功。
一、遊擊王璋、王臣、張守鳳襲險克敵。
保衛鎮城糧道有功。
得旨、覽。
此次逆苗之警。
鄂彌達之盡力協濟。
及汝等之用命行間。
其功均不可掩。
統俟張廣泗彙奏後。
自有加恩議叙也。
将此旨先谕将士共知之。
○苗疆經略張廣泗奏報、分布官兵。
合攻牛皮箐苗寨。
首逆就獲。
搜剿餘黨無算。
所調川兵。
慣登山險。
最為骁健。
并即親赴清江。
部署下河一帶得旨、覽。
務期一勞永勉。
不可為苟且完事之舉。
看來四川土兵。
甚為用命。
所當詳記論功者也。
○又奏報、鎮遠府屬被苗擾害難民。
巳曉谕陸續回籍。
酌給口糧。
并黔省下遊各屬。
籌辦平粜事宜。
得旨、此奏何遲耶。
朕已一一代卿布置矣。
總理事務處、寄字到時自曉。
卷之十五
今日曰寬此。
明日曰寬彼。
以至群相怠玩。
百弊叢生。
必至激朕又有不得不用其嚴之時。
則非天下臣民之福也。
即朕此谕。
亦并非自悔其寬。
而有意用嚴之漸。
惟訓勉汝督撫大臣。
奉公盡職。
察吏安民則朕可常用其寬。
豈不韪欤。
可将此谕、與江浙二省督撫藩臬等大員共觀之。
以共相砥砺。
即将此事。
和衷共議前來。
候朕再降谕旨。
又批谕大學士嵇曾筠、江南總督趙宏恩、巡撫顧琮、趙國麟、督撫為一省表率。
而安民必在察吏。
朕即位之初。
各省道府諸員。
皆不深知其人。
汝等可将各屬員賢否事迹。
各摺奏前來。
務須秉公甄别。
以備朕錄用。
○安徽巡撫趙國麟奏報、雨水溥遍。
惟歙縣有小冰雹。
麥菜不無受傷之處。
得旨、據奏各屬雨澤情形。
知道了。
徽州山内出蛟。
何并不奏聞。
第以有小冰雹。
麥菜不無受傷之處掩過。
殊屬輕視災黎粉飾之奏。
若再不督率屬員。
加意赈恤。
經朕訪聞。
必不姑寬也。
○又奏請、改蕪湖關飯食解費二項名色、為火耗。
止收加一、為管關養廉工食等用。
從前飯解不足加一。
及無飯解者。
均不加增。
如不敷用。
應于盈餘銀内動支。
正陽一關。
向無火耗。
今仍照舊例行。
得旨、關稅一項。
朕旨原令去其巧立名色。
及吏胥之苛索耳。
若飯費與火耗何别。
為一名色而改。
仍不能禁吏胥之苛索。
是于國帑有虧。
而于民生無益。
何庸其改乎。
将此谕與同省大員共觀之。
趙宏恩等、亦令知之。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各屬雨水沾足。
惟金、衢、嚴、處、地方。
因徽州山内出蛟。
間被冰雹。
為時無幾。
為地有限。
俟查有稍重之處。
即酌給耔種。
得旨、覽。
被雹處所。
雖不妨礙。
亦當加意赈恤。
○又奏報、桃汛水勢安瀾。
塘工平穩。
得旨、忻悅覽之。
海塘之任。
畀卿以來。
諸事得宜。
朕嘉悅之懷。
筆不能宣。
卿更當抒忠宣猷。
以副朕望。
○又奏、私販鹽枭、藉端生事。
得旨、此事天津亦有之。
經督臣李衛奏過。
巳頒發谕旨矣。
似此、雖小民之無知。
亦屬有司之不能料理合宜之所緻也。
屬員中有應參奏者。
即應指明參奏。
以警其餘。
○又奏、清厘鹽政事宜六條。
一、請量添附竈、以廣煎辦。
即令正竈戶丁分煎。
一、發帑廣收餘鹽。
以備接濟。
并于杭州、紹興、蘇州、常州、添築鹽倉。
一、停止借給商帑、以免壓引誤課。
一、聚團竈舍。
并于舍外築垣安栅。
以司啟閉。
一、各場收買餘鹽。
以六分運貯所倉儲備。
以四分留場。
以恤貧民。
一、慎選差員。
分路遊巡。
以緝巨枭。
得旨、朕細閱諸條。
具見卿忠誠任事。
悉心料理。
嘉是之外。
無可訓谕。
着照所奏行。
應具題報部者。
仍具題報部可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奏稱、海澨安瀾。
賈舶辏集。
皆由風神默佑。
廈門商民。
願捐資建立風神專祠奉祀。
得旨、極好之事。
自應敬謹建立。
即動用公項。
官為建立、亦可。
○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各省新設鼓鑄。
多因民間繳官黃銅、存貯日久。
恐緻官吏侵欺。
是以設爐鼓鑄。
未便遽停。
并請弛各省黃銅之禁。
得旨、此議朕嘉悅覽之。
戶部尚書海望。
亦為此奏。
部覆以為應照所奏行。
朕猶以為行之既久。
未便更張。
今覽卿奏。
明晰妥協。
情理允當。
已準行矣。
其議覆崔紀一摺。
俟朕再為酌量。
○又奏報、楚南糧價。
漸次平減。
俟昂貴時。
當即減粜。
得旨、米價騰貴之語。
原屬風聞。
卿等身任地方。
如此辦理。
自是四五月間。
米價昂貴。
固宜預籌。
至于黔省兵革之後。
倘若應須接濟。
尤不可不早為慮及也。
○湖南巡撫鐘保奏陳、史贻直沉靜練達。
材識兼優。
得旨、知道了。
史贻直之才識兼優。
汝當效法者。
夫地方督撫。
首以察吏安民為要務。
湖南一省之道府各員。
日與汝共事。
其中豈無賢否優劣之别。
汝當具摺奏聞于朕。
始為以人事君之道。
朕待之半年、而未見奏到、何哉。
○山東巡撫嶽浚遵旨奏陳、文登縣令王維幹劣迹。
得旨、朕既敕部傳旨。
令汝明白回奏。
汝當具本。
何得僅具奏摺。
希圖朦混耶。
且摺内多有粉饬處。
朕何暇一一批谕。
○又奏報、各屬得雨情形。
得旨、據此各處得雨情形。
則東省不如直隸遠甚。
雖未覺旱。
但目前青黃不接之時。
平粜倉谷。
最為要緊。
其未報得雨之州縣。
更當加意籌畫。
○又奏報、由德州會勘河工回署日期。
得旨、覽。
汝為東省巡撫。
安民察吏。
是汝責任。
通省若文若武。
屬員大吏。
不知有幾。
其賢否優劣。
從未一言奏及。
是何意見。
汝于皇考時。
不過為一小心謹饬之材。
然尚黾勉辦事也。
近日看汝光景。
大有廢弛之漸。
想汝觀望朕之用人行政。
好尚寬大。
故為怠玩乎。
不知朕之寬。
乃公正之寬。
非荒廢之寬也。
其有玩法犯科之流。
朕何曾少有假借。
而忍棄我皇考十三年以來宵旰勤勞。
一番整理乎。
汝其識之。
○四川巡撫楊馝奏報、華陽縣連被火災。
延燒龍神廟。
城隍廟。
及中軍參将衙署一所。
被災貧民。
俱各查赈。
得旨、知道了。
看汝居心行事。
自不能免如許災傷。
但被災之民。
若再不加意赈恤。
苟緻一人失所。
則汝為不具人心之人矣。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近年稅羨。
較之七年分數目不足。
系各官侵蝕。
今查尚屬因公用去。
應邀豁免。
并鄉鎮村落稅口。
全行裁革。
得旨、奏内所稱稅羨。
既有可諒之情。
且系已往之事。
着從寬免追。
若因朕此旨。
而後來收稅之員。
徒飽私囊。
肆無忌憚。
而于國課有虧。
商民無補。
則不但有司之着追如前。
而汝等督撫之治罪。
必較前仍加倍。
決不姑寬。
将此旨令通省官員知之。
仍行咨部可也。
○廣東高雷廉羅總兵譚行義彙奏東兵效力苗疆情形。
一、副将王濤、參将王鼐、領官兵攻克高<?浦女>、高表、各寨。
一、副将馬成林、領兵斬關奪險。
開通清江。
一、都司魏子鳳、援應八寨有功。
一、都司金相守備姜諧五、援應上江有功。
一、土官岑應祺、把總戴德留守黎平。
援應苗光有功。
一、遊擊王璋、王臣、張守鳳襲險克敵。
保衛鎮城糧道有功。
得旨、覽。
此次逆苗之警。
鄂彌達之盡力協濟。
及汝等之用命行間。
其功均不可掩。
統俟張廣泗彙奏後。
自有加恩議叙也。
将此旨先谕将士共知之。
○苗疆經略張廣泗奏報、分布官兵。
合攻牛皮箐苗寨。
首逆就獲。
搜剿餘黨無算。
所調川兵。
慣登山險。
最為骁健。
并即親赴清江。
部署下河一帶得旨、覽。
務期一勞永勉。
不可為苟且完事之舉。
看來四川土兵。
甚為用命。
所當詳記論功者也。
○又奏報、鎮遠府屬被苗擾害難民。
巳曉谕陸續回籍。
酌給口糧。
并黔省下遊各屬。
籌辦平粜事宜。
得旨、此奏何遲耶。
朕已一一代卿布置矣。
總理事務處、寄字到時自曉。
卷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