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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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以緻大小官吏。
日就縱弛。
民間訛言諸禁已開。
風聞直省四惡。
皆微露其端倪。
即如天津一帶。
私鹽橫行無忌。
恐其他類此者。
相繼而起。
是守土之官。
敢悖世宗憲皇帝之明旨。
隳十有三年之成功。
而戕賊善良。
傷敗風俗也。
自後州縣官有政令廢弛。
使四惡複行于境内者。
該督撫不時訪察。
即行嚴參。
督撫司道郡守。
有不能董率州縣。
殚心捕治者。
或被内外臣工核實列奏。
或朕訪聞得知。
必以溺職治罪。
與通苞苴、受賄賂等。
決不輕貸。
爾諸臣慎毋洩洩沓沓。
自取殃咎。
戒之戒之。
○予貴州安籠鎮總兵劉朝貴緻仕。
入籍大定。
以廣西新泰協副将崔善元、為安籠鎮總兵。
○以雲貴督标副将王大绶、署開化鎮總兵。
○調雲南臨元鎮總兵顧純祖、為鶴麗鎮總兵。
鶴麗鎮總兵何勉、為臨元鎮總兵。
○癸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每月逢五朝期。
鴻胪寺照例奏請禦殿。
朕雖未準行。
而未經降旨曉谕。
蓋此二十七月之内。
如遇國家重大典禮。
萬不可已者。
間一禦殿。
外此概不舉行。
從前谕旨。
甚為明晰。
似此朝會常儀。
理應停止。
俟二十七月之後。
再行奏請。
○又谕、尚書楊名時奏薦進士莊亨陽、舉人潘永季、蔡德峻、秦蕙田、吳鼐、拔貢生官獻瑤、監生夏宗瀾、等七人。
皆留心經學。
可備錄用等語。
楊名時現管國子監事務。
所薦莊亨陽等七人。
既留心經學。
着該部調來引見。
用為該監屬員。
聽楊名時等分委辦事。
以收成均課士之益。
○停佐雜以下扣荒。
谕曰、聞直省州縣地方。
額徵地丁錢糧項下。
有起解存留二款。
如官役俸工。
即在存留款内支給。
若該省有地畝荒蕪。
糧額豁除者。
即将官役俸工扣減。
以抵豁除之數。
名曰扣荒。
此亦不得已之辦理也。
但此扣荒一項。
自應合省大小官員均攤。
方不悖于情理。
乃聞外省。
止扣知府以下、及州縣佐雜教職寒苦之員。
而督撫司道。
轉不在扣除之内。
此則大非情理矣。
着該部通行傳谕各直省督撫。
若該省有荒缺銀兩。
應于督撫司道大員、及府縣正印官俸工内。
酌量均攤扣除。
以抵所缺之數。
至于佐雜教職等官俸工。
概免扣除。
俾微末官吏。
得以養贍。
若有因地方荒缺。
而裁減祭祀銀兩者。
着遵雍正十一年皇考世宗憲皇帝恩旨。
于該省存公銀兩内撥補。
以重祀典。
俱着各省督撫悉心妥議辦理。
○給予告在籍大學士尚書全俸。
谕、凡大臣中。
有引年求退。
奉旨以原官緻仕者。
均系宣力甚久。
素為國家優禮之人。
雖經解組。
仍當加恩。
以示眷念耆舊之意。
現在滿漢大學士。
及曾為部院尚書。
予告在家者。
俱着照其品級。
給與全俸。
在京于戶部支領。
在外于該省藩司支領。
永着為例。
○減廣西鹽價。
谕、向來廣西鹽引。
因商人無力承辦。
以緻民間有淡食之苦。
于雍正元年。
經督臣孔毓珣題請官運官銷。
借動庫銀為鹽本。
赴廣東納價配鹽。
分給各州縣。
照部定價值發賣。
行之二年。
已有赢餘。
遂将通省鹽價。
照部定之數。
每觔減去二厘發賣。
百姓稱便。
雍正五年。
又經孔毓珣奏稱。
粵西鹽觔。
自官運官銷以來。
巳無鹽缺價貴之虞。
應請仍照原定部價。
一體銷售。
不必裁減二厘。
部議準行。
至今因之。
朕思食鹽乃小民日用之需。
部價既多二厘。
則民間所費。
必不止于二厘。
廣西地瘠民貧。
道路遙遠。
應令鹽價平減。
以惠闾閻。
自乾隆元年為始。
着照雍正元年原題。
每觔減去二厘銷售。
該督撫可嚴饬各州縣。
不許加增分毫。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倘有高價病民者。
查出嚴行參處。
○吏部議覆管理兩淮鹽政高斌疏請、裁通分司所屬之馬塘場。
歸石港場轄。
餘中場、歸餘西場轄。
淮分司所屬之白駒場。
歸草偃場轄。
莞渎場、歸闆浦場轄。
闆浦為淮北引鹽總彙。
請添設大使一員。
淮分司所屬之劉莊、伍佑、新興、廟灣、四場。
請改隸泰分司轄。
泰分司所屬之拼茶場、角斜場。
請改隸通分司轄。
通泰二分司。
請管淮南場竈。
淮分司管淮北場竈。
兼辦掣務。
新設大使。
在外揀題。
所裁大使。
留淮候補。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延綏鎮黃甫營所屬麻地溝一汛。
民番錯處。
請添設千總一員。
馬守兵六十名。
其糧缺于宜君、延安、鄜州、波羅、各營。
抽撥足額。
仍隸黃甫營轄。
應如所請。
從之。
○甲辰。
戶部遵旨議奏、各省防範私販。
請照兩浙兩淮現行之例。
六十歲以上。
十五歲以下。
及少壯之有殘疾者。
婦女年老而孤獨無依者。
許其負鹽四十斤、易米度日。
于本縣報名。
驗實注冊。
給以印烙腰牌木籌。
每日赴場買鹽一次。
不許船裝。
至因地制宜之處。
請令各督撫鹽政。
悉心妥議。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覆陝西巡撫碩色疏請、榆林府學。
額設廪增各四十名。
照例一年一貢。
榆林、懷遠、二縣學。
分撥榆林衛舊設廪增各四十名。
照例二年一貢。
靖邊、定邊、二學。
分撥靖邊所舊設廪增各二十名。
先靖後定。
二年輪流一貢。
俱各食饩如例。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正紅旗滿洲副都統雅虎、祭葬如例。
○乙巳。
加上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弘文定業高皇帝尊谥曰。
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
孝慈昭憲敬順仁徽慶顯承
以緻大小官吏。
日就縱弛。
民間訛言諸禁已開。
風聞直省四惡。
皆微露其端倪。
即如天津一帶。
私鹽橫行無忌。
恐其他類此者。
相繼而起。
是守土之官。
敢悖世宗憲皇帝之明旨。
隳十有三年之成功。
而戕賊善良。
傷敗風俗也。
自後州縣官有政令廢弛。
使四惡複行于境内者。
該督撫不時訪察。
即行嚴參。
督撫司道郡守。
有不能董率州縣。
殚心捕治者。
或被内外臣工核實列奏。
或朕訪聞得知。
必以溺職治罪。
與通苞苴、受賄賂等。
決不輕貸。
爾諸臣慎毋洩洩沓沓。
自取殃咎。
戒之戒之。
○予貴州安籠鎮總兵劉朝貴緻仕。
入籍大定。
以廣西新泰協副将崔善元、為安籠鎮總兵。
○以雲貴督标副将王大绶、署開化鎮總兵。
○調雲南臨元鎮總兵顧純祖、為鶴麗鎮總兵。
鶴麗鎮總兵何勉、為臨元鎮總兵。
○癸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每月逢五朝期。
鴻胪寺照例奏請禦殿。
朕雖未準行。
而未經降旨曉谕。
蓋此二十七月之内。
如遇國家重大典禮。
萬不可已者。
間一禦殿。
外此概不舉行。
從前谕旨。
甚為明晰。
似此朝會常儀。
理應停止。
俟二十七月之後。
再行奏請。
○又谕、尚書楊名時奏薦進士莊亨陽、舉人潘永季、蔡德峻、秦蕙田、吳鼐、拔貢生官獻瑤、監生夏宗瀾、等七人。
皆留心經學。
可備錄用等語。
楊名時現管國子監事務。
所薦莊亨陽等七人。
既留心經學。
着該部調來引見。
用為該監屬員。
聽楊名時等分委辦事。
以收成均課士之益。
○停佐雜以下扣荒。
谕曰、聞直省州縣地方。
額徵地丁錢糧項下。
有起解存留二款。
如官役俸工。
即在存留款内支給。
若該省有地畝荒蕪。
糧額豁除者。
即将官役俸工扣減。
以抵豁除之數。
名曰扣荒。
此亦不得已之辦理也。
但此扣荒一項。
自應合省大小官員均攤。
方不悖于情理。
乃聞外省。
止扣知府以下、及州縣佐雜教職寒苦之員。
而督撫司道。
轉不在扣除之内。
此則大非情理矣。
着該部通行傳谕各直省督撫。
若該省有荒缺銀兩。
應于督撫司道大員、及府縣正印官俸工内。
酌量均攤扣除。
以抵所缺之數。
至于佐雜教職等官俸工。
概免扣除。
俾微末官吏。
得以養贍。
若有因地方荒缺。
而裁減祭祀銀兩者。
着遵雍正十一年皇考世宗憲皇帝恩旨。
于該省存公銀兩内撥補。
以重祀典。
俱着各省督撫悉心妥議辦理。
○給予告在籍大學士尚書全俸。
谕、凡大臣中。
有引年求退。
奉旨以原官緻仕者。
均系宣力甚久。
素為國家優禮之人。
雖經解組。
仍當加恩。
以示眷念耆舊之意。
現在滿漢大學士。
及曾為部院尚書。
予告在家者。
俱着照其品級。
給與全俸。
在京于戶部支領。
在外于該省藩司支領。
永着為例。
○減廣西鹽價。
谕、向來廣西鹽引。
因商人無力承辦。
以緻民間有淡食之苦。
于雍正元年。
經督臣孔毓珣題請官運官銷。
借動庫銀為鹽本。
赴廣東納價配鹽。
分給各州縣。
照部定價值發賣。
行之二年。
已有赢餘。
遂将通省鹽價。
照部定之數。
每觔減去二厘發賣。
百姓稱便。
雍正五年。
又經孔毓珣奏稱。
粵西鹽觔。
自官運官銷以來。
巳無鹽缺價貴之虞。
應請仍照原定部價。
一體銷售。
不必裁減二厘。
部議準行。
至今因之。
朕思食鹽乃小民日用之需。
部價既多二厘。
則民間所費。
必不止于二厘。
廣西地瘠民貧。
道路遙遠。
應令鹽價平減。
以惠闾閻。
自乾隆元年為始。
着照雍正元年原題。
每觔減去二厘銷售。
該督撫可嚴饬各州縣。
不許加增分毫。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倘有高價病民者。
查出嚴行參處。
○吏部議覆管理兩淮鹽政高斌疏請、裁通分司所屬之馬塘場。
歸石港場轄。
餘中場、歸餘西場轄。
淮分司所屬之白駒場。
歸草偃場轄。
莞渎場、歸闆浦場轄。
闆浦為淮北引鹽總彙。
請添設大使一員。
淮分司所屬之劉莊、伍佑、新興、廟灣、四場。
請改隸泰分司轄。
泰分司所屬之拼茶場、角斜場。
請改隸通分司轄。
通泰二分司。
請管淮南場竈。
淮分司管淮北場竈。
兼辦掣務。
新設大使。
在外揀題。
所裁大使。
留淮候補。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延綏鎮黃甫營所屬麻地溝一汛。
民番錯處。
請添設千總一員。
馬守兵六十名。
其糧缺于宜君、延安、鄜州、波羅、各營。
抽撥足額。
仍隸黃甫營轄。
應如所請。
從之。
○甲辰。
戶部遵旨議奏、各省防範私販。
請照兩浙兩淮現行之例。
六十歲以上。
十五歲以下。
及少壯之有殘疾者。
婦女年老而孤獨無依者。
許其負鹽四十斤、易米度日。
于本縣報名。
驗實注冊。
給以印烙腰牌木籌。
每日赴場買鹽一次。
不許船裝。
至因地制宜之處。
請令各督撫鹽政。
悉心妥議。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覆陝西巡撫碩色疏請、榆林府學。
額設廪增各四十名。
照例一年一貢。
榆林、懷遠、二縣學。
分撥榆林衛舊設廪增各四十名。
照例二年一貢。
靖邊、定邊、二學。
分撥靖邊所舊設廪增各二十名。
先靖後定。
二年輪流一貢。
俱各食饩如例。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正紅旗滿洲副都統雅虎、祭葬如例。
○乙巳。
加上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弘文定業高皇帝尊谥曰。
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
孝慈昭憲敬順仁徽慶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