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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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州。
公事漸簡。
酌分一人赴蘭。
辦理撫事。
似屬可行。
其總督事務。
或應分辦合辦之處。
着查郎阿、劉于義、悉心妥議。
一面管理。
一面奏聞。
務期一體相關。
和衷共濟。
俾吏治民生。
均有裨益。
以副朕眷倚信任之至意。
○兵部奏、未能敬謹看守雍和宮之護軍統領哲爾金、應降三級。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長葛縣民史文奇之妻杜氏。
○已亥。
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請。
移永善縣副官村巡檢、駐魯甸之古寨。
副官村添設縣丞一員。
俱定為夷疆要缺。
由部鑄給關防钤記。
下部議行。
○庚子。
以加上列祖列後尊谥典禮。
先期遣官告祭天。
地。
社。
稷。
世宗憲皇帝。
孝敬憲皇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查閱汪景祺等舊案。
景祺狂亂悖逆。
罪不容誅。
但其逆書西征筆記。
乃出遊秦省時所作。
其兄弟族屬。
南北遠隔。
皆不知情。
今事已十載有餘。
着将伊兄弟及兄弟之子。
發遣甯古塔者。
開恩赦回。
其族人牽連革禁者。
悉予寬宥。
查嗣庭本身已經正法。
其子侄等拘系配所。
亦将十載。
亦着從寬赦回。
○吏部議覆光祿寺少卿德爾弼奏言、由筆帖式升用主事人員。
請合計前俸。
遇員外郎缺升用。
無庸試俸三年。
即無庸轉行各部院另保應升。
應如所請。
停止部院保送。
至試俸應照舊例。
如應升缺出。
無試俸年滿之主事。
以俸次在前者。
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從之。
○兵部議覆直隸馬蘭鎮總兵吳正疏稱、曹家路為陵寝龍脈。
風水攸關。
宜敬謹保護。
請于黑峪關東南之桦皮房、闆谷嶺、黃木溝、分水嶺、朝陽洞、西南之芍香峪、南峪溝、走馬安溝、三岔口、南橫嶺、諸處。
各安撥汛。
派兵巡守。
應如所請。
從之。
○鎮守奉天将軍那蘇圖奏、奉天所屬徹回雍正七九十三年内出征官兵。
應交原給馬八千一百六十二匹。
請即作為官兵本身之馬。
于俸饷内、定價每匹八兩坐扣。
倘有需用之處。
給發原價。
從之。
○以故喀爾沁頭等塔布囊輔國公那遜額爾德呢之子旺紮爾、襲頭等塔布囊。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南昌縣民趙石一之妻喻氏。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趙之垣奏稱、奉命緻祭南鎮。
事竣回京。
于本年正月十三日。
行至蘇州地方。
舟泊虎邱。
夜被竊賊鑽艙。
偷去皮衣銀兩等項。
及行至揚州地方。
據蘇州巡撫高其倬差送咨文、内稱此案竊賊。
名喚邵隆。
已經拏獲。
追出原失皮衣等物。
并銀十六兩交還。
餘贓再追等語。
竊賊擾害地方。
首宜嚴禁。
今以奉差大員。
泊舟省會人煙輻辏之處。
尚被偷竊。
則商賈往來。
以及隻身孤客。
更難免于失事。
而鄉村僻地。
尤無所防範可知。
是額設之兵役。
均為無用。
緝捕之文武。
竟成具員。
此系高其倬任内之事。
爾等可傳谕總督趙宏恩、巡撫顧琮、詢問高其倬。
何以疎忽至此。
并嚴饬該地方文武各官。
務須嚴緝盜賊。
以靖地方。
以安行旅。
毋得仍前玩愒。
緻幹嚴譴。
○裁雲南鹽課赢餘。
谕、朕聞滇省鹽價昂貴。
每百斤自二兩四五錢起。
竟有賣至四兩以上者。
邊地百姓。
物力艱難。
僻壤夷民。
更為窮苦。
每因鹽價太貴。
有終年茹淡之事。
朕心深為轸念。
查該省鹽課。
除正項外。
有增添赢餘。
以備地方公事之用。
朕思赢餘之名。
原系出于民食充裕之後。
若民食不充。
自無仍取赢餘之理。
着總督尹繼善悉心妥辦。
将赢餘一項。
即行裁汰。
務令鹽價平減。
縱使昂貴。
亦隻可在三兩以下。
若裁去赢餘之後。
公用有不敷處。
可另行酌議請旨。
○吏部議準河南道監察禦史毛之玉、請嚴地方官疎縱訟師處分。
将明知訟師唆訟。
徇畏不報之條。
改罰俸一年為降一級調用。
從之。
○兵部奏、已革散秩大臣一等子祥泰、先因都統高起參其侵蝕入官銀兩革職。
今經刑部審虛。
應請開複。
從之。
○又議覆陝西布政使程仁圻疏稱、營中動用公項。
向不知會文員。
無從查對。
請嗣後于修補軍裝、及差遣官兵盤纏之用。
責令該管員弁。
報明提鎮。
提鎮陸續移會藩司存案。
以便查核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寅。
是日起。
上以恭上列祖列後尊谥。
緻祭太廟。
齋戒三日。
○饬嚴治四惡。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奸宄不鋤。
不可以安良善。
風俗不正。
不可以興教化。
闾閻之大惡有四。
一曰盜賊。
三代聖王。
所不待教而誅者也。
二曰賭博。
幹犯功令。
贻害父兄。
以視周官之罷民。
未麗于法而系諸嘉石。
收之圜土者。
罪有甚矣。
三曰打架。
即周公所謂亂民。
孟子所謂賊民也。
四曰娼妓。
則自周以前。
人類中未嘗有此。
此四惡者。
劫人之财。
戕人之命。
傷人之肢體。
破人之家。
敗人之德。
為善良之害者。
莫大于此。
是以我皇考愛民之深。
憂民之切。
嚴申糾禁。
戒饬守土之官。
法在必行。
日夜捕緝。
積歲月之久。
然後道路少響馬及老瓜賊、而商旅以甯。
賭博及造賭具者漸次改業、而家室以安。
聚黨打架者斂迹、而城市鄉鎮。
鮮聞鬥嚣。
娼妓遠藏。
不敢淹留于客店。
此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貫注。
而海内臣民。
顯見其功效。
實享其樂利者也。
朕自嗣位以來。
蠲免租賦。
豁除賠累。
裁革積弊。
增廣赦條。
無非惠保良民。
使得從容休息。
衣食滋殖。
而無識諸臣。
誣謂朕一切寬容。
不事稽
公事漸簡。
酌分一人赴蘭。
辦理撫事。
似屬可行。
其總督事務。
或應分辦合辦之處。
着查郎阿、劉于義、悉心妥議。
一面管理。
一面奏聞。
務期一體相關。
和衷共濟。
俾吏治民生。
均有裨益。
以副朕眷倚信任之至意。
○兵部奏、未能敬謹看守雍和宮之護軍統領哲爾金、應降三級。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長葛縣民史文奇之妻杜氏。
○已亥。
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請。
移永善縣副官村巡檢、駐魯甸之古寨。
副官村添設縣丞一員。
俱定為夷疆要缺。
由部鑄給關防钤記。
下部議行。
○庚子。
以加上列祖列後尊谥典禮。
先期遣官告祭天。
地。
社。
稷。
世宗憲皇帝。
孝敬憲皇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查閱汪景祺等舊案。
景祺狂亂悖逆。
罪不容誅。
但其逆書西征筆記。
乃出遊秦省時所作。
其兄弟族屬。
南北遠隔。
皆不知情。
今事已十載有餘。
着将伊兄弟及兄弟之子。
發遣甯古塔者。
開恩赦回。
其族人牽連革禁者。
悉予寬宥。
查嗣庭本身已經正法。
其子侄等拘系配所。
亦将十載。
亦着從寬赦回。
○吏部議覆光祿寺少卿德爾弼奏言、由筆帖式升用主事人員。
請合計前俸。
遇員外郎缺升用。
無庸試俸三年。
即無庸轉行各部院另保應升。
應如所請。
停止部院保送。
至試俸應照舊例。
如應升缺出。
無試俸年滿之主事。
以俸次在前者。
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從之。
○兵部議覆直隸馬蘭鎮總兵吳正疏稱、曹家路為陵寝龍脈。
風水攸關。
宜敬謹保護。
請于黑峪關東南之桦皮房、闆谷嶺、黃木溝、分水嶺、朝陽洞、西南之芍香峪、南峪溝、走馬安溝、三岔口、南橫嶺、諸處。
各安撥汛。
派兵巡守。
應如所請。
從之。
○鎮守奉天将軍那蘇圖奏、奉天所屬徹回雍正七九十三年内出征官兵。
應交原給馬八千一百六十二匹。
請即作為官兵本身之馬。
于俸饷内、定價每匹八兩坐扣。
倘有需用之處。
給發原價。
從之。
○以故喀爾沁頭等塔布囊輔國公那遜額爾德呢之子旺紮爾、襲頭等塔布囊。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南昌縣民趙石一之妻喻氏。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趙之垣奏稱、奉命緻祭南鎮。
事竣回京。
于本年正月十三日。
行至蘇州地方。
舟泊虎邱。
夜被竊賊鑽艙。
偷去皮衣銀兩等項。
及行至揚州地方。
據蘇州巡撫高其倬差送咨文、内稱此案竊賊。
名喚邵隆。
已經拏獲。
追出原失皮衣等物。
并銀十六兩交還。
餘贓再追等語。
竊賊擾害地方。
首宜嚴禁。
今以奉差大員。
泊舟省會人煙輻辏之處。
尚被偷竊。
則商賈往來。
以及隻身孤客。
更難免于失事。
而鄉村僻地。
尤無所防範可知。
是額設之兵役。
均為無用。
緝捕之文武。
竟成具員。
此系高其倬任内之事。
爾等可傳谕總督趙宏恩、巡撫顧琮、詢問高其倬。
何以疎忽至此。
并嚴饬該地方文武各官。
務須嚴緝盜賊。
以靖地方。
以安行旅。
毋得仍前玩愒。
緻幹嚴譴。
○裁雲南鹽課赢餘。
谕、朕聞滇省鹽價昂貴。
每百斤自二兩四五錢起。
竟有賣至四兩以上者。
邊地百姓。
物力艱難。
僻壤夷民。
更為窮苦。
每因鹽價太貴。
有終年茹淡之事。
朕心深為轸念。
查該省鹽課。
除正項外。
有增添赢餘。
以備地方公事之用。
朕思赢餘之名。
原系出于民食充裕之後。
若民食不充。
自無仍取赢餘之理。
着總督尹繼善悉心妥辦。
将赢餘一項。
即行裁汰。
務令鹽價平減。
縱使昂貴。
亦隻可在三兩以下。
若裁去赢餘之後。
公用有不敷處。
可另行酌議請旨。
○吏部議準河南道監察禦史毛之玉、請嚴地方官疎縱訟師處分。
将明知訟師唆訟。
徇畏不報之條。
改罰俸一年為降一級調用。
從之。
○兵部奏、已革散秩大臣一等子祥泰、先因都統高起參其侵蝕入官銀兩革職。
今經刑部審虛。
應請開複。
從之。
○又議覆陝西布政使程仁圻疏稱、營中動用公項。
向不知會文員。
無從查對。
請嗣後于修補軍裝、及差遣官兵盤纏之用。
責令該管員弁。
報明提鎮。
提鎮陸續移會藩司存案。
以便查核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寅。
是日起。
上以恭上列祖列後尊谥。
緻祭太廟。
齋戒三日。
○饬嚴治四惡。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奸宄不鋤。
不可以安良善。
風俗不正。
不可以興教化。
闾閻之大惡有四。
一曰盜賊。
三代聖王。
所不待教而誅者也。
二曰賭博。
幹犯功令。
贻害父兄。
以視周官之罷民。
未麗于法而系諸嘉石。
收之圜土者。
罪有甚矣。
三曰打架。
即周公所謂亂民。
孟子所謂賊民也。
四曰娼妓。
則自周以前。
人類中未嘗有此。
此四惡者。
劫人之财。
戕人之命。
傷人之肢體。
破人之家。
敗人之德。
為善良之害者。
莫大于此。
是以我皇考愛民之深。
憂民之切。
嚴申糾禁。
戒饬守土之官。
法在必行。
日夜捕緝。
積歲月之久。
然後道路少響馬及老瓜賊、而商旅以甯。
賭博及造賭具者漸次改業、而家室以安。
聚黨打架者斂迹、而城市鄉鎮。
鮮聞鬥嚣。
娼妓遠藏。
不敢淹留于客店。
此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貫注。
而海内臣民。
顯見其功效。
實享其樂利者也。
朕自嗣位以來。
蠲免租賦。
豁除賠累。
裁革積弊。
增廣赦條。
無非惠保良民。
使得從容休息。
衣食滋殖。
而無識諸臣。
誣謂朕一切寬容。
不事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