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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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綏德州轄。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賞留已革銮儀衛整儀尉寶德、一等男世職。
○以太仆寺少卿德爾敏、為太仆寺卿。
○署川陝總督劉于義參奏河州鎮總兵張豹、貪暴不職。
降旨革職。
○壬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上年恩诏。
凡民人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八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以榮其身。
朕思直省生監中。
有年登耄耋者。
祇以名列膠庠轉未得邀恩錫。
于引年尚齒之典。
尚為未備。
着通行内外直省。
凡屬生監年七十以上者。
優免一丁。
年八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
○又谕、良鄉縣密迩京師。
其城垣久未修理。
不足以肅觀瞻。
着該督李衛、遴選賢員。
料估奏聞。
即行興修。
其工費若幹。
于存公項内動支。
如不敷用。
即于正項錢糧内補足。
準其報銷。
○又谕、聞山西霍州中鎮廟殿宇。
年久未修。
漸就傾圯。
着該撫委員确估修葺。
以妥神靈。
○封莊親王允祿之子弘普、為貝子。
○吏部題奏、江蘇患病休緻翰林院編修鮑開。
請援恩诏起複供職。
得旨允行。
○戶部議覆山西布政使王謩疏稱、州縣交代之際。
每于買補出粜倉糧。
互相推诿。
雍正九年。
戶部定有協同買補之例。
州縣官員。
因是不肯多粜。
有礙民食。
請嗣後于實無賣多報少之員。
仍責令新任接收買補。
應如所請。
從之。
○署鑲紅旗漢軍都統平郡王福彭、議覆都統公豐盛額奏請、各旗閑散幼丁。
其并無産業。
家中亦無馬甲、拜唐阿之人。
年逾十歲者。
令該管之參佐領等。
切實保送。
補為養育兵。
應如所請。
從之。
○癸酉。
春分、朝日于東郊。
遣顯親王衍潢、恭代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治道貴乎得中。
矯枉不可過正。
前已屢降谕旨。
訓迪廷臣。
近見八旗辦事情形。
及諸臣條奏事件。
尚有未合大公至正者。
如八旗事務。
頭緒繁多。
章程不一。
朕是以略加斟酌。
去其繁冗。
俾從簡易。
而都統副都統等、竟于會議之時。
多不到班。
更有乾清門奏事亦不到者。
且有交辦事件。
遲至一年半年而後議奏者。
有朕面詢所奏之事情節。
而茫然不能應對者。
如此、則日漸廢弛。
鮮能振作。
豈朕料理旗務之本意乎。
又如諸臣條陳關稅者甚多。
而皆未得其樞要。
夫鈔關之弊。
如額外巧取。
違例橫徵。
奸胥猾吏。
多般需索。
自當嚴行禁止。
違者重治其罪。
故鄉村落地稅。
苛累細民。
已經特谕革除。
若将關稅正項。
概行議減。
不過官吏中飽。
上有損于國課。
而下無益于商民。
乃事理之顯然可見者。
又如有請除學校煩苛之弊。
欲更成例者。
在國家養育人才。
士子原當優恤。
倘學臣等約束規條。
過于嚴厲。
俾多士有束縛之苦。
而無優遊之樂。
固不可行。
若一味寬縱。
不繩以禮法。
則蕩檢踰閑。
如前明之紳衿。
武斷鄉曲。
淩虐庶民。
贻害于風俗人心。
而本身亦罹法網。
豈國家優待士人之道乎。
其他矯枉過正。
與此相類者。
不一而足。
是皆狃于一偏。
而不知其流弊者也。
大抵皇祖聖祖仁皇帝時。
久道化成。
與民休息。
而臣下奉行不善。
多有寬縱之弊。
皇考世宗憲皇帝。
整頓積習。
仁育而兼義正。
臣下奉行不善。
又多有嚴峻之弊。
朕缵承統緒。
繼述谟烈。
惟日孜孜。
正欲明作有功。
以幾惇大成裕之治。
近觇諸臣奉行。
漸有錯會朕旨。
而趨于怠弛之意。
朕滋懼焉。
天下之事。
有一利、必有一害。
凡人之情。
有所矯、必有所偏。
是以中道最難。
先儒謂子莫所執、乃楊墨之中。
非義理之中也。
必如古聖帝明王。
随時随事。
以義理為權衡而得其中。
乃可以類萬物之情。
成天下之務。
故寬非縱弛之謂。
嚴非刻薄之謂。
朕惡刻薄之有害于民生。
亦惡縱弛之有妨于國事。
爾諸臣尚其深自省察。
交相勸勉。
屏絕揣摩迎合之私心。
庶幾無曠厥職。
而實有補于政教。
戒之慎之。
○禮部奏冊立皇後典禮。
得旨、着遵前旨。
于二十七月後舉行。
○甲戌。
遣官祭先醫之神。
○遣官祭昭忠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禮部奏請二月十三日禦門聽政。
朕思百日之後。
雖閱兩月。
位皇考梓宮。
現在雍和宮。
朕即禦門聽政。
心實不忍。
可俟梓宮奉移山陵後。
再行請旨。
○定江南佐雜養廉。
谕曰、聞江南佐雜等官。
向來未議養廉。
該省事務繁多。
差遣絡繹。
倍于他省。
微員俸少力薄。
未免衣食艱難。
查江蘇有不充饷之鹽規銀兩。
安徽司庫。
有存公耗羨銀兩。
着總督趙宏恩、巡撫顧琮、趙國麟、公同查核。
仿照江西湖廣之例。
酌定數目。
每年賞給以為養廉示朕體恤微員之至意。
○遣準噶爾來使吹納木喀起程。
召入乾清宮。
谕曰、此次爾等來時。
朕未曾派出大員。
與爾等議定疆界者。
非朕不受爾等請和。
意欲興戎也。
以爾台吉噶爾丹策淩、未能遵奉皇考谕旨。
酌定疆界。
且又假詞陳請。
朕雖派員定議。
亦屬無益。
況疆界一事。
爾等豈可專主。
是以未經定議。
将谕旨命爾等赍回。
噶爾丹策淩、又奏請遣使。
先是皇考轸念黃教衆生。
曾經遣使。
爾等并未遵奉定界。
今朕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賞留已革銮儀衛整儀尉寶德、一等男世職。
○以太仆寺少卿德爾敏、為太仆寺卿。
○署川陝總督劉于義參奏河州鎮總兵張豹、貪暴不職。
降旨革職。
○壬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上年恩诏。
凡民人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八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以榮其身。
朕思直省生監中。
有年登耄耋者。
祇以名列膠庠轉未得邀恩錫。
于引年尚齒之典。
尚為未備。
着通行内外直省。
凡屬生監年七十以上者。
優免一丁。
年八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
○又谕、良鄉縣密迩京師。
其城垣久未修理。
不足以肅觀瞻。
着該督李衛、遴選賢員。
料估奏聞。
即行興修。
其工費若幹。
于存公項内動支。
如不敷用。
即于正項錢糧内補足。
準其報銷。
○又谕、聞山西霍州中鎮廟殿宇。
年久未修。
漸就傾圯。
着該撫委員确估修葺。
以妥神靈。
○封莊親王允祿之子弘普、為貝子。
○吏部題奏、江蘇患病休緻翰林院編修鮑開。
請援恩诏起複供職。
得旨允行。
○戶部議覆山西布政使王謩疏稱、州縣交代之際。
每于買補出粜倉糧。
互相推诿。
雍正九年。
戶部定有協同買補之例。
州縣官員。
因是不肯多粜。
有礙民食。
請嗣後于實無賣多報少之員。
仍責令新任接收買補。
應如所請。
從之。
○署鑲紅旗漢軍都統平郡王福彭、議覆都統公豐盛額奏請、各旗閑散幼丁。
其并無産業。
家中亦無馬甲、拜唐阿之人。
年逾十歲者。
令該管之參佐領等。
切實保送。
補為養育兵。
應如所請。
從之。
○癸酉。
春分、朝日于東郊。
遣顯親王衍潢、恭代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治道貴乎得中。
矯枉不可過正。
前已屢降谕旨。
訓迪廷臣。
近見八旗辦事情形。
及諸臣條奏事件。
尚有未合大公至正者。
如八旗事務。
頭緒繁多。
章程不一。
朕是以略加斟酌。
去其繁冗。
俾從簡易。
而都統副都統等、竟于會議之時。
多不到班。
更有乾清門奏事亦不到者。
且有交辦事件。
遲至一年半年而後議奏者。
有朕面詢所奏之事情節。
而茫然不能應對者。
如此、則日漸廢弛。
鮮能振作。
豈朕料理旗務之本意乎。
又如諸臣條陳關稅者甚多。
而皆未得其樞要。
夫鈔關之弊。
如額外巧取。
違例橫徵。
奸胥猾吏。
多般需索。
自當嚴行禁止。
違者重治其罪。
故鄉村落地稅。
苛累細民。
已經特谕革除。
若将關稅正項。
概行議減。
不過官吏中飽。
上有損于國課。
而下無益于商民。
乃事理之顯然可見者。
又如有請除學校煩苛之弊。
欲更成例者。
在國家養育人才。
士子原當優恤。
倘學臣等約束規條。
過于嚴厲。
俾多士有束縛之苦。
而無優遊之樂。
固不可行。
若一味寬縱。
不繩以禮法。
則蕩檢踰閑。
如前明之紳衿。
武斷鄉曲。
淩虐庶民。
贻害于風俗人心。
而本身亦罹法網。
豈國家優待士人之道乎。
其他矯枉過正。
與此相類者。
不一而足。
是皆狃于一偏。
而不知其流弊者也。
大抵皇祖聖祖仁皇帝時。
久道化成。
與民休息。
而臣下奉行不善。
多有寬縱之弊。
皇考世宗憲皇帝。
整頓積習。
仁育而兼義正。
臣下奉行不善。
又多有嚴峻之弊。
朕缵承統緒。
繼述谟烈。
惟日孜孜。
正欲明作有功。
以幾惇大成裕之治。
近觇諸臣奉行。
漸有錯會朕旨。
而趨于怠弛之意。
朕滋懼焉。
天下之事。
有一利、必有一害。
凡人之情。
有所矯、必有所偏。
是以中道最難。
先儒謂子莫所執、乃楊墨之中。
非義理之中也。
必如古聖帝明王。
随時随事。
以義理為權衡而得其中。
乃可以類萬物之情。
成天下之務。
故寬非縱弛之謂。
嚴非刻薄之謂。
朕惡刻薄之有害于民生。
亦惡縱弛之有妨于國事。
爾諸臣尚其深自省察。
交相勸勉。
屏絕揣摩迎合之私心。
庶幾無曠厥職。
而實有補于政教。
戒之慎之。
○禮部奏冊立皇後典禮。
得旨、着遵前旨。
于二十七月後舉行。
○甲戌。
遣官祭先醫之神。
○遣官祭昭忠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禮部奏請二月十三日禦門聽政。
朕思百日之後。
雖閱兩月。
位皇考梓宮。
現在雍和宮。
朕即禦門聽政。
心實不忍。
可俟梓宮奉移山陵後。
再行請旨。
○定江南佐雜養廉。
谕曰、聞江南佐雜等官。
向來未議養廉。
該省事務繁多。
差遣絡繹。
倍于他省。
微員俸少力薄。
未免衣食艱難。
查江蘇有不充饷之鹽規銀兩。
安徽司庫。
有存公耗羨銀兩。
着總督趙宏恩、巡撫顧琮、趙國麟、公同查核。
仿照江西湖廣之例。
酌定數目。
每年賞給以為養廉示朕體恤微員之至意。
○遣準噶爾來使吹納木喀起程。
召入乾清宮。
谕曰、此次爾等來時。
朕未曾派出大員。
與爾等議定疆界者。
非朕不受爾等請和。
意欲興戎也。
以爾台吉噶爾丹策淩、未能遵奉皇考谕旨。
酌定疆界。
且又假詞陳請。
朕雖派員定議。
亦屬無益。
況疆界一事。
爾等豈可專主。
是以未經定議。
将谕旨命爾等赍回。
噶爾丹策淩、又奏請遣使。
先是皇考轸念黃教衆生。
曾經遣使。
爾等并未遵奉定界。
今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