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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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一萬零三百八十名。
土目、土舍、土兵、共三千零五十九名。
容山等司土兵、二百七十名。
均俟查開姓名到日再議。
其自備鞍馬效力人員。
查部冊無名。
應照例停其議叙。
又功過相抵。
及過多功少人員。
均照例分别辦理。
至陣亡副将楊馥等、二十四員。
均照例分别賞給恩蔭、及祭葬銀兩有差。
立功身故之參将夏成賢等十四員。
均照例蔭一子八監。
三省陣亡、傷亡、受傷、漢土官兵。
亦均照例分别賞赉銀兩。
從之。
○又議準、九門提督鄂善疏請、步軍副尉、每員給錢糧三分。
副步軍副尉、捕盜章京、每員給錢糧二分。
步軍校、每員給錢糧一分。
以為養廉之資。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許容疏稱、甯夏府屬之親渠、寶豐、平羅、三縣。
西甯府屬之大通衛。
嘉峪關外安西、沙州衛。
所有添設驿站。
并令該縣衛就近管理。
從之。
○刑部題、會審高起、懷私挾詐。
将黃炳、祥泰等、妄參一案。
查高起身為尚書。
懷挾私心。
肆行欺罔。
如查奏黃炳虧空。
止因欲賤買黃炳房屋未遂。
積怒行讐。
于查伊家産時。
刻意搜求。
必欲坐以隐匿。
至祥泰侵蝕變賣官房銀兩之事。
并無确據。
妄行參奏。
又屬旗員将祥泰嚴行拷逼。
勒令供認。
應依律将高起、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得旨、如所拟。
○又議覆、刑部尚書徐本等疏言、直省審竊盜三犯案件、贓銀五十兩以下者。
或解部外遣。
或發極邊衛充軍。
辦理不同。
請分别贓數多寡拟罪。
應如所奏。
嗣後竊盜三犯、自五十兩至三十兩者。
俱發鄂爾昆種地。
十兩以上者。
改為發極邊衛充軍。
如不及十兩者。
杖一百。
流三千裡。
從之。
○又議覆、内閣學士吳家骐奏、提拏家屬訊供。
請禁止株連婦女。
應如所奏。
嗣後内外各衙門承審案件。
除應提婦女收禁。
照例提訊。
其餘小事牽連。
仍照例提子侄兄弟外。
如遇虧空賠累追贓搜查家産雜犯等案。
概不許提審婦女。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稱、直隸沿河各州縣、添設巡檢等官。
應需衙署二十四所。
除置買民房、改作一所外。
共估需銀三千九百五十四兩零。
在司庫地糧銀内撥領。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前河東總督王士俊奏稱、賈魯河水、由鄭州雙橋境内八淮。
貼近黃河大堤。
恐有沖突之虞。
鄭州百姓、前挑新河一道。
改河避黃。
現以下流淤塞。
不能循軌、達委。
請分段浚築。
俾直達中牟、節次八淮。
查該處地勢情形、未能深悉。
其浚築果否有益之處。
請敕下河南巡撫、河東總河、親履賈魯河。
詳加相度。
妥議具題。
從之。
○都察院奏、原任新淦縣知縣汪波呈稱、被參盜賣漕米。
系巡撫常安、鍛煉成獄。
實非侵蝕。
并将臨江府知府魏乾敩代伊辯冤。
申送布政司印禀。
一并呈驗。
應交與該督撫、秉公确審定議。
得旨、屬員于被參之後。
讦告上司。
最為惡習。
況常安離任。
汪波始赴都察院控告。
希圖翻案。
情斃顯然。
若汪波果有冤抑。
何不于常安在任之時、早行揭報也。
此等刁風。
斷不可長。
都察院所奏汪波控告之案。
着交與新任巡撫俞兆嶽、秉公查審。
若其中果有屈抑情由。
亦着據實具奏。
○理藩院尚書僧格、以老病乞休。
得旨、卿效力年久。
簡任尚書。
正資料理。
着照舊供職。
不必以老病求罷。
○以協領齊神保、為江甯右翼副都統。
○以故吏部尚書勵廷儀、八祀順天鄉賢祠。
河南安陽縣知縣馬國正、入祀河南名宦祠。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禦極恩诏内、将出征兵丁所借銀兩、俱已免其繳還。
又念出征之護軍校、骁騎校、雖系官員品級。
仍在兵丁數内、支食錢糧。
特降谕旨。
将伊等借支銀兩、一并豁免。
今複思綠旗内、有千百把總、及外委微員。
既與兵丁一同效力疆場。
當與八旗護軍校骁騎校、一同沾被恩澤。
着将伊等所借錢糧。
亦免繳還。
以示朕加恩末弁之至意。
○丙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隆昇、剛愎自用。
怙過不悛。
若仍留浙江。
于海工無益。
着解任來京。
其副都統、織造、二缺。
候朕另降論旨。
程元章、身為巡撫。
不能和衷共濟。
乃懷挾私心。
贻誤公事。
亦不應留于浙省。
着解任來京。
其巡撫印務。
即着大學士嵇曾筠兼管。
俾地方管轄、與海塘工程、歸并一手。
自無掣肘牽制之患。
張坦麟、汪漋、俱照司道例。
聽嵇曾筠節制委用。
隆昇所管關稅事務。
着嵇曾筠委員、暫行管理。
嵇曾筠摺内、所參骁騎校常祿、巡檢王國标、蔣文暹、通判葉齊、俱着革職。
王國标、蔣文暹、葉齊、仍着留工效力。
倘怠忽贻誤。
着嵇曾筠即行嚴參治罪。
江南總督趙宏恩、駐劄江甯。
難以兼管河務。
江南總河員缺、着高斌補授。
其管理兩淮鹽政。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李禧、高起、耿韬、深負國恩。
俱犯重罪。
伊等之子。
應發往台站效力。
着該旗查明具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言、大兵既徹。
若喀爾喀蒙古等、必需内兵防護。
請酌留東三省兵五千名。
駐劄鄂爾昆。
現今鄂爾昆貯米甚多。
可支五千人數年之食。
其察罕廋爾所貯糧三萬餘石。
亦應運赴鄂爾昆。
又歸化城、路當通衢。
地廣土肥。
駐兵可保護紮薩克蒙古等。
調用亦便。
請于右衛兵四千内、酌撥三千。
并軍營所徹家選兵二千。
熱河鳥槍兵一千。
并令攜家、駐歸化城。
若喀爾喀等自能防守。
鄂爾昆不必留駐内兵。
則歸化城、請再酌增兵四千為一萬人。
令其留戍。
設将軍一員總理。
副都統二員協理。
所留右衛兵一千名。
以副都統一員領之。
仍隸歸化城将軍管轄。
并請特命大臣一人馳往、會右衛将軍岱琳蔔、歸化城都統丹津、根敦、尚書通智等。
相視形勢。
其戍兵如何分駐。
及築城墾田、以足兵食等事。
詳悉确議具奏。
再紮薩克蒙古北邊、因保護遊牧。
撥科爾泌等三處會盟兵五千。
駐烏爾輝音紮罕。
烏朱穆秦。
蘇尼特等旗下兵二千。
駐達裡剛愛。
今大兵既徹。
亦令各歸所在聽調。
再車臣汗部撥兵一千。
在邊上遊牧操練。
亦應徹還。
再哈密回子等、歸順已久。
亦應駐兵防護。
今哈密貯米二十萬餘石。
其賽巴什達裡雅墾種田。
每年可得米一萬餘石。
不需内地運送。
現在令查郎阿等、酌議安西駐兵事宜。
若安西增駐兵五千。
可即其中撥二千赴哈密駐守。
不必議增。
再哈密、安西、守邊綠旗兵。
向隸提督總兵官管轄。
可以無庸更遣滿洲将軍大臣等。
從之。
○禮部奏。
歲暮祫祭太廟。
自二十六日為始。
齋戒三日。
世宗憲皇帝歲暮緻祭禮。
應移于二十五日。
從之。
○正黃旗滿洲都統、帶領承襲雲騎尉金泰引見。
得旨、布爾哈雲騎尉。
着金泰承襲。
此世職止應襲此一世。
但布爾哈陣亡可憫。
再加恩承襲二世。
伊子孫倘有另行效力之處。
伊襲官之時、再加恩賜。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諸王滿漢文武大臣。
朕自即位以來。
兢兢業業。
時刻以皇考敬天勤民之心為心。
凡政事之張弛。
治理之競絿。
惟恐不能協乎大中至正之矩。
以緻獲戾于天心。
乃當三冬望雪之時。
而天恩未降。
朕窮疑政治之間、有所阙失。
用是焦勞祗懼。
晨夕不甯。
今于立春之前一日。
上天普賜瑞雪、至于盈尺。
始信天意鑒佑。
我君臣數月間所辦事務。
尚未謬戾。
深為感慶。
但朕受天眷顧。
當益思所以敬承之。
倘稍有自恃之念。
而乘之以懈肆。
無論不能永邀恩佑。
而于目前所以降福之天意、已多負矣。
蓋朕之受恩于天。
猶爾臣工之受恩于朕也。
臣工受朕之恩。
固當歡忭感激。
然尤必問之于心。
在已果有可加之恩。
而後受之無忝。
倘并無勞績可紀。
職業可報。
而虛受寵榮。
其能無愧于心乎。
土目、土舍、土兵、共三千零五十九名。
容山等司土兵、二百七十名。
均俟查開姓名到日再議。
其自備鞍馬效力人員。
查部冊無名。
應照例停其議叙。
又功過相抵。
及過多功少人員。
均照例分别辦理。
至陣亡副将楊馥等、二十四員。
均照例分别賞給恩蔭、及祭葬銀兩有差。
立功身故之參将夏成賢等十四員。
均照例蔭一子八監。
三省陣亡、傷亡、受傷、漢土官兵。
亦均照例分别賞赉銀兩。
從之。
○又議準、九門提督鄂善疏請、步軍副尉、每員給錢糧三分。
副步軍副尉、捕盜章京、每員給錢糧二分。
步軍校、每員給錢糧一分。
以為養廉之資。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許容疏稱、甯夏府屬之親渠、寶豐、平羅、三縣。
西甯府屬之大通衛。
嘉峪關外安西、沙州衛。
所有添設驿站。
并令該縣衛就近管理。
從之。
○刑部題、會審高起、懷私挾詐。
将黃炳、祥泰等、妄參一案。
查高起身為尚書。
懷挾私心。
肆行欺罔。
如查奏黃炳虧空。
止因欲賤買黃炳房屋未遂。
積怒行讐。
于查伊家産時。
刻意搜求。
必欲坐以隐匿。
至祥泰侵蝕變賣官房銀兩之事。
并無确據。
妄行參奏。
又屬旗員将祥泰嚴行拷逼。
勒令供認。
應依律将高起、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得旨、如所拟。
○又議覆、刑部尚書徐本等疏言、直省審竊盜三犯案件、贓銀五十兩以下者。
或解部外遣。
或發極邊衛充軍。
辦理不同。
請分别贓數多寡拟罪。
應如所奏。
嗣後竊盜三犯、自五十兩至三十兩者。
俱發鄂爾昆種地。
十兩以上者。
改為發極邊衛充軍。
如不及十兩者。
杖一百。
流三千裡。
從之。
○又議覆、内閣學士吳家骐奏、提拏家屬訊供。
請禁止株連婦女。
應如所奏。
嗣後内外各衙門承審案件。
除應提婦女收禁。
照例提訊。
其餘小事牽連。
仍照例提子侄兄弟外。
如遇虧空賠累追贓搜查家産雜犯等案。
概不許提審婦女。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稱、直隸沿河各州縣、添設巡檢等官。
應需衙署二十四所。
除置買民房、改作一所外。
共估需銀三千九百五十四兩零。
在司庫地糧銀内撥領。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前河東總督王士俊奏稱、賈魯河水、由鄭州雙橋境内八淮。
貼近黃河大堤。
恐有沖突之虞。
鄭州百姓、前挑新河一道。
改河避黃。
現以下流淤塞。
不能循軌、達委。
請分段浚築。
俾直達中牟、節次八淮。
查該處地勢情形、未能深悉。
其浚築果否有益之處。
請敕下河南巡撫、河東總河、親履賈魯河。
詳加相度。
妥議具題。
從之。
○都察院奏、原任新淦縣知縣汪波呈稱、被參盜賣漕米。
系巡撫常安、鍛煉成獄。
實非侵蝕。
并将臨江府知府魏乾敩代伊辯冤。
申送布政司印禀。
一并呈驗。
應交與該督撫、秉公确審定議。
得旨、屬員于被參之後。
讦告上司。
最為惡習。
況常安離任。
汪波始赴都察院控告。
希圖翻案。
情斃顯然。
若汪波果有冤抑。
何不于常安在任之時、早行揭報也。
此等刁風。
斷不可長。
都察院所奏汪波控告之案。
着交與新任巡撫俞兆嶽、秉公查審。
若其中果有屈抑情由。
亦着據實具奏。
○理藩院尚書僧格、以老病乞休。
得旨、卿效力年久。
簡任尚書。
正資料理。
着照舊供職。
不必以老病求罷。
○以協領齊神保、為江甯右翼副都統。
○以故吏部尚書勵廷儀、八祀順天鄉賢祠。
河南安陽縣知縣馬國正、入祀河南名宦祠。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禦極恩诏内、将出征兵丁所借銀兩、俱已免其繳還。
又念出征之護軍校、骁騎校、雖系官員品級。
仍在兵丁數内、支食錢糧。
特降谕旨。
将伊等借支銀兩、一并豁免。
今複思綠旗内、有千百把總、及外委微員。
既與兵丁一同效力疆場。
當與八旗護軍校骁騎校、一同沾被恩澤。
着将伊等所借錢糧。
亦免繳還。
以示朕加恩末弁之至意。
○丙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隆昇、剛愎自用。
怙過不悛。
若仍留浙江。
于海工無益。
着解任來京。
其副都統、織造、二缺。
候朕另降論旨。
程元章、身為巡撫。
不能和衷共濟。
乃懷挾私心。
贻誤公事。
亦不應留于浙省。
着解任來京。
其巡撫印務。
即着大學士嵇曾筠兼管。
俾地方管轄、與海塘工程、歸并一手。
自無掣肘牽制之患。
張坦麟、汪漋、俱照司道例。
聽嵇曾筠節制委用。
隆昇所管關稅事務。
着嵇曾筠委員、暫行管理。
嵇曾筠摺内、所參骁騎校常祿、巡檢王國标、蔣文暹、通判葉齊、俱着革職。
王國标、蔣文暹、葉齊、仍着留工效力。
倘怠忽贻誤。
着嵇曾筠即行嚴參治罪。
江南總督趙宏恩、駐劄江甯。
難以兼管河務。
江南總河員缺、着高斌補授。
其管理兩淮鹽政。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李禧、高起、耿韬、深負國恩。
俱犯重罪。
伊等之子。
應發往台站效力。
着該旗查明具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言、大兵既徹。
若喀爾喀蒙古等、必需内兵防護。
請酌留東三省兵五千名。
駐劄鄂爾昆。
現今鄂爾昆貯米甚多。
可支五千人數年之食。
其察罕廋爾所貯糧三萬餘石。
亦應運赴鄂爾昆。
又歸化城、路當通衢。
地廣土肥。
駐兵可保護紮薩克蒙古等。
調用亦便。
請于右衛兵四千内、酌撥三千。
并軍營所徹家選兵二千。
熱河鳥槍兵一千。
并令攜家、駐歸化城。
若喀爾喀等自能防守。
鄂爾昆不必留駐内兵。
則歸化城、請再酌增兵四千為一萬人。
令其留戍。
設将軍一員總理。
副都統二員協理。
所留右衛兵一千名。
以副都統一員領之。
仍隸歸化城将軍管轄。
并請特命大臣一人馳往、會右衛将軍岱琳蔔、歸化城都統丹津、根敦、尚書通智等。
相視形勢。
其戍兵如何分駐。
及築城墾田、以足兵食等事。
詳悉确議具奏。
再紮薩克蒙古北邊、因保護遊牧。
撥科爾泌等三處會盟兵五千。
駐烏爾輝音紮罕。
烏朱穆秦。
蘇尼特等旗下兵二千。
駐達裡剛愛。
今大兵既徹。
亦令各歸所在聽調。
再車臣汗部撥兵一千。
在邊上遊牧操練。
亦應徹還。
再哈密回子等、歸順已久。
亦應駐兵防護。
今哈密貯米二十萬餘石。
其賽巴什達裡雅墾種田。
每年可得米一萬餘石。
不需内地運送。
現在令查郎阿等、酌議安西駐兵事宜。
若安西增駐兵五千。
可即其中撥二千赴哈密駐守。
不必議增。
再哈密、安西、守邊綠旗兵。
向隸提督總兵官管轄。
可以無庸更遣滿洲将軍大臣等。
從之。
○禮部奏。
歲暮祫祭太廟。
自二十六日為始。
齋戒三日。
世宗憲皇帝歲暮緻祭禮。
應移于二十五日。
從之。
○正黃旗滿洲都統、帶領承襲雲騎尉金泰引見。
得旨、布爾哈雲騎尉。
着金泰承襲。
此世職止應襲此一世。
但布爾哈陣亡可憫。
再加恩承襲二世。
伊子孫倘有另行效力之處。
伊襲官之時、再加恩賜。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諸王滿漢文武大臣。
朕自即位以來。
兢兢業業。
時刻以皇考敬天勤民之心為心。
凡政事之張弛。
治理之競絿。
惟恐不能協乎大中至正之矩。
以緻獲戾于天心。
乃當三冬望雪之時。
而天恩未降。
朕窮疑政治之間、有所阙失。
用是焦勞祗懼。
晨夕不甯。
今于立春之前一日。
上天普賜瑞雪、至于盈尺。
始信天意鑒佑。
我君臣數月間所辦事務。
尚未謬戾。
深為感慶。
但朕受天眷顧。
當益思所以敬承之。
倘稍有自恃之念。
而乘之以懈肆。
無論不能永邀恩佑。
而于目前所以降福之天意、已多負矣。
蓋朕之受恩于天。
猶爾臣工之受恩于朕也。
臣工受朕之恩。
固當歡忭感激。
然尤必問之于心。
在已果有可加之恩。
而後受之無忝。
倘并無勞績可紀。
職業可報。
而虛受寵榮。
其能無愧于心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