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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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氏為皇後。
谕禮部、欽奉皇太後懿旨。
倫常攸重。
肇始坤元。
風化由基。
恒資内輔。
禮昭王制。
聿隆褕翟之儀。
詩首關睢。
爰啟肅雝之治。
典至钜也。
皇帝嫡妃富察氏、恭淑性成。
柔嘉素着。
宮廷視膳。
笃敬順以承歡。
壸掖傳徽。
昭儉勤而宣教。
動符禮度。
化洽賢慈。
宜正位于中宮。
用光襄夫宸極。
應立為皇後。
以崇内治。
以裕嘉祥。
欽此。
朕祇遵慈命。
立嫡妃富察氏為皇後。
應行典禮。
爾部詳察具奏。
○又谕、八旗軍需虧空人員。
有本身已故。
家産盡絕。
而各旗仍有将伊等子孫之俸饷扣抵者。
現在各旗、或因軍需虧欠。
仍行勒追。
或因奉有暫停坐扣之旨。
暫停坐扣。
辦理俱不畫一。
朕思此等虧空人員。
雖屬軍需。
而本身已故。
家産盡絕。
其子孫所得之俸饷。
若仍行坐扣。
未免艱苦。
着該部查明、奏聞豁免。
○戶部議準、總督銜浙江巡撫程元章疏稱、覆勘鎮海等縣。
于雍正七年、十年、墾複老荒田地、共一百八十頃三十五畝。
應徵銀米。
照例于雍正十三年升科。
從之。
○刑部議準、副都統雅爾圖奏、向例步軍統領衙門番役。
有出京拏人者。
未免滋擾地方。
請祇令在京城巡緝。
毋許越境。
如緝獲竊盜賭博等案。
不許遲留私拷。
即送該管官審訊。
系命盜案件。
不必審訊。
即送刑部辦理。
從之。
○紮薩克多羅郡王彭蘇克旺紮爾故、以其子貢楚克達什承襲。
○召現任江西鹽驿道閻堯熙、原任禦史黃叔璥、楊缵緒、原任江蘇驿鹽道包括、河南管河道祝兆鵬、陝西督糧道杜濱、福建興化府知府沈起元、陝西西安府知府王紹文、現任山東兖州府運河同知白嵘、來京引見。
○以在編修上行走之萬承蒼、充日講起居注官。
○甲申。
谕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兇頑。
大逆不道。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聖度如天。
以其謗議止及聖躬。
貸其殊死。
并有将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之谕旨。
然在皇考當日、或可姑容。
而在朕今日、斷難曲宥。
前後辦理雖有不同。
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
則未嘗不一。
況億萬臣民所切骨憤恨。
欲速正典刑于今日者。
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惡乎。
曾靜、張熙、着照法司所拟。
淩遲處死。
○王大臣題、遵旨會審革職都統李禧、革職副都統耿韬、一案。
查李禧、奸險狂悖。
婪贓植黨。
誣及親藩。
甚至捏造語言。
詐稱谕旨。
惡逆不法。
莫此為極。
應依律将李禧、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耿韬與李禧、朋比為奸。
互相濟惡。
于審訊尼克裡之時。
擅用非刑。
令其誣扳弘春受賄。
應依律将耿韬、杖一百。
徒三年。
系旗人、折枷鞭責。
得旨、如所拟。
○吏部奏、倉上人老格、偷竊金托盤一案。
其内務府總管王大臣等、應分别降級罰俸。
但事在恩赦以前。
均應免議。
得旨、丁皂保、盛安、俱着降一級調用。
允祿、常明、海望、佛表、俱着罰總管俸一年。
凡有關系雍和宮事件。
議處降革罰俸等案。
俱不準援赦寬免。
○又遵旨議、各省道府缺出。
除苗疆煙瘴邊遠等缺。
及題明揀選題補者。
仍照舊例。
令該督撫題補外。
至沖繁疲難四項三項相兼者。
由部開單進呈。
恭候簡用。
其一項二項相兼之缺。
照例按月升選。
從之。
○又議覆、吏部左侍郎邵基奏、請嚴屬員誣揭上司處分。
應如所奏。
嗣後直省各上司。
有恃勢抑勒屬員。
而督撫徇庇上司、不行參究。
或督撫自行抑勒者。
準直揭部科。
該部科查奏。
行令該督撫确審。
該上司暫免解任。
審有抑勒情由。
照例議處。
若屬員已知上司揭參。
乘參本未到之先。
捏詞誣揭者。
該部科查奏。
将該員解任。
行令該督撫确審。
果系誣揭。
将該員革職。
其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如被參之本罪、輕于所誣者。
照誣告律治罪。
倘本罪有重于誣告者。
從重歸結。
從之。
○又議覆、署理陝西總督劉于義奏稱、涼州府屬之柳林湖等處屯員。
呼應不靈。
應照直隸屯田例、歸地方官管轄。
查該處知縣、俱系沖要。
各有地方事件。
應于涼州府、添設通判一員。
駐劄鎮番。
專管屯田。
仍責成涼州道督查。
高台縣、添設縣丞一員。
駐劄鎮夷堡。
專管毛目城、雙樹墩屯田。
添設主簿一員。
專管三清灣、柔遠堡、平州堡屯田。
肅州、添設州判一員。
駐劄九家窰。
專管屯務。
兼查南山一帶地方事件。
其肅高二處屯田。
俱責成肅州道督查。
請再立勸懲條例。
如該屯增墾籽種二百五十石以上者。
準紀錄一次。
五百石以上者。
準紀錄二次。
一千石以上者。
準加一級。
再多、遞加。
如該屯荒蕪籽種一百石以上者。
罰俸一年。
二百石以上者。
降一級留任。
三百石以上者、革職。
仍勒令墾複舊額。
方準回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司業胡宗緒奏、學政歲考前列十名卷。
請解送部科磨勘。
至主司衡文。
倘有冒濫。
亦令九卿嚴加磨勘、分别處分。
從之。
○又議準、河南學政鄒升恒疏稱、文武生員、及舉貢監生。
遇本生父母之喪。
期年内、不許應歲科兩考、及鄉會二試。
童生亦不許應府州縣及院試。
從之。
○又議覆、廣西學政徐以升奏稱、粵西各郡、文風不一。
因之出貢遲速回異。
奉準部覆。
查明酌議具題。
請将泗城府屬之西隆州學、慶遠府屬之思恩縣學、照左養永之例。
四年一貢。
其南甯府屬之上思州學、慶遠府屬之河池州學、天河縣學、平樂府屬之永安州學、修仁縣學、柳州府屬之來賓縣學、羅城縣學、照奉天府學滿字号之例。
三年一貢。
又桂林府屬之永甯州學、思恩府屬之遷江縣學、出貢亦屬太速。
請暫改為三年一貢。
俟該二學人文加盛。
再照舊例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題、請改正軍功議叙。
應遵新例。
按照立功次數。
給予功牌。
并分别賞赉。
查雍正二年、議叙阿爾泰等處軍功案内。
除原給頭等功牌。
抵叙一功。
并以功抵罪者。
毋庸再議外。
其打仗三次官十一員。
應各補給二等功牌二個。
打仗二次官一百七十二員。
應各補給二等功牌一個。
至兵丁之前進者、有一二三次之殊。
立功有頭二三等之異。
且一日兩次前進。
與越日兩次前進者。
亦稍有間。
擒獲賊人名數多寡。
及獨力、協力、均有不同。
應各分别補給功牌。
及賞赉銀兩有差。
其頭等前進四次、内三次為首前進之前鋒。
與授官之例相符。
應咨吏部辦理。
又查探賊蹤。
接應官兵。
招撫賊人。
看守地方各官。
共計一百八十五員。
内已照打仗次數補給功牌者、三十八員。
其餘一百四十七員。
雖未曾打仗。
亦與有微勞。
應各給予五等功牌一個。
從之。
○又議覆、雲貴總督尹繼善疏稱、查明蕩平九股逆苗之黔粵楚三省官兵。
核計功過。
分别辦理。
内開頭等軍功之武職官、副将馮茂等、一百二十員。
土官楊绶等三員。
文職官、知府劉□□冉等三員。
均照例準其随帶軍功紀錄二次。
二等軍功之武職官、遊擊王友文等四十員。
土官吳光岐一員。
文職官、按察使方顯等八員。
均照例準其随帶軍功紀錄一次。
三等軍功之武職官、把總李正凡等八員。
土官安宏治等四員。
文職官、知府朱東啟等十二員。
均照例準其将效力之處注冊。
頭等軍功之外委官喻登雲等、九百十七員。
土外委官、班可用等八員。
均照例準其于補官日、随帶軍功紀錄二次。
二等軍功之外委官、李起瑞等、一百六十一員。
生員夏朝正一員。
均照例準其于補官日、随帶軍功紀錄一次。
三等軍功之外委官、邱應林等十員。
生員楊再炜一員。
土外委官、楊武功等二員。
應襲官、吳謙一員。
四等随師效力之武生羅昆等三員。
均照例準其将效力之處注冊。
廣西省兵丁、共一千零七十名。
土目、土舍、土兵、共五百九十九名。
湖廣省兵丁、共一千四百九十五名。
均照例每名各賞銀一兩。
至貴州省兵丁
谕禮部、欽奉皇太後懿旨。
倫常攸重。
肇始坤元。
風化由基。
恒資内輔。
禮昭王制。
聿隆褕翟之儀。
詩首關睢。
爰啟肅雝之治。
典至钜也。
皇帝嫡妃富察氏、恭淑性成。
柔嘉素着。
宮廷視膳。
笃敬順以承歡。
壸掖傳徽。
昭儉勤而宣教。
動符禮度。
化洽賢慈。
宜正位于中宮。
用光襄夫宸極。
應立為皇後。
以崇内治。
以裕嘉祥。
欽此。
朕祇遵慈命。
立嫡妃富察氏為皇後。
應行典禮。
爾部詳察具奏。
○又谕、八旗軍需虧空人員。
有本身已故。
家産盡絕。
而各旗仍有将伊等子孫之俸饷扣抵者。
現在各旗、或因軍需虧欠。
仍行勒追。
或因奉有暫停坐扣之旨。
暫停坐扣。
辦理俱不畫一。
朕思此等虧空人員。
雖屬軍需。
而本身已故。
家産盡絕。
其子孫所得之俸饷。
若仍行坐扣。
未免艱苦。
着該部查明、奏聞豁免。
○戶部議準、總督銜浙江巡撫程元章疏稱、覆勘鎮海等縣。
于雍正七年、十年、墾複老荒田地、共一百八十頃三十五畝。
應徵銀米。
照例于雍正十三年升科。
從之。
○刑部議準、副都統雅爾圖奏、向例步軍統領衙門番役。
有出京拏人者。
未免滋擾地方。
請祇令在京城巡緝。
毋許越境。
如緝獲竊盜賭博等案。
不許遲留私拷。
即送該管官審訊。
系命盜案件。
不必審訊。
即送刑部辦理。
從之。
○紮薩克多羅郡王彭蘇克旺紮爾故、以其子貢楚克達什承襲。
○召現任江西鹽驿道閻堯熙、原任禦史黃叔璥、楊缵緒、原任江蘇驿鹽道包括、河南管河道祝兆鵬、陝西督糧道杜濱、福建興化府知府沈起元、陝西西安府知府王紹文、現任山東兖州府運河同知白嵘、來京引見。
○以在編修上行走之萬承蒼、充日講起居注官。
○甲申。
谕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兇頑。
大逆不道。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聖度如天。
以其謗議止及聖躬。
貸其殊死。
并有将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之谕旨。
然在皇考當日、或可姑容。
而在朕今日、斷難曲宥。
前後辦理雖有不同。
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
則未嘗不一。
況億萬臣民所切骨憤恨。
欲速正典刑于今日者。
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惡乎。
曾靜、張熙、着照法司所拟。
淩遲處死。
○王大臣題、遵旨會審革職都統李禧、革職副都統耿韬、一案。
查李禧、奸險狂悖。
婪贓植黨。
誣及親藩。
甚至捏造語言。
詐稱谕旨。
惡逆不法。
莫此為極。
應依律将李禧、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耿韬與李禧、朋比為奸。
互相濟惡。
于審訊尼克裡之時。
擅用非刑。
令其誣扳弘春受賄。
應依律将耿韬、杖一百。
徒三年。
系旗人、折枷鞭責。
得旨、如所拟。
○吏部奏、倉上人老格、偷竊金托盤一案。
其内務府總管王大臣等、應分别降級罰俸。
但事在恩赦以前。
均應免議。
得旨、丁皂保、盛安、俱着降一級調用。
允祿、常明、海望、佛表、俱着罰總管俸一年。
凡有關系雍和宮事件。
議處降革罰俸等案。
俱不準援赦寬免。
○又遵旨議、各省道府缺出。
除苗疆煙瘴邊遠等缺。
及題明揀選題補者。
仍照舊例。
令該督撫題補外。
至沖繁疲難四項三項相兼者。
由部開單進呈。
恭候簡用。
其一項二項相兼之缺。
照例按月升選。
從之。
○又議覆、吏部左侍郎邵基奏、請嚴屬員誣揭上司處分。
應如所奏。
嗣後直省各上司。
有恃勢抑勒屬員。
而督撫徇庇上司、不行參究。
或督撫自行抑勒者。
準直揭部科。
該部科查奏。
行令該督撫确審。
該上司暫免解任。
審有抑勒情由。
照例議處。
若屬員已知上司揭參。
乘參本未到之先。
捏詞誣揭者。
該部科查奏。
将該員解任。
行令該督撫确審。
果系誣揭。
将該員革職。
其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如被參之本罪、輕于所誣者。
照誣告律治罪。
倘本罪有重于誣告者。
從重歸結。
從之。
○又議覆、署理陝西總督劉于義奏稱、涼州府屬之柳林湖等處屯員。
呼應不靈。
應照直隸屯田例、歸地方官管轄。
查該處知縣、俱系沖要。
各有地方事件。
應于涼州府、添設通判一員。
駐劄鎮番。
專管屯田。
仍責成涼州道督查。
高台縣、添設縣丞一員。
駐劄鎮夷堡。
專管毛目城、雙樹墩屯田。
添設主簿一員。
專管三清灣、柔遠堡、平州堡屯田。
肅州、添設州判一員。
駐劄九家窰。
專管屯務。
兼查南山一帶地方事件。
其肅高二處屯田。
俱責成肅州道督查。
請再立勸懲條例。
如該屯增墾籽種二百五十石以上者。
準紀錄一次。
五百石以上者。
準紀錄二次。
一千石以上者。
準加一級。
再多、遞加。
如該屯荒蕪籽種一百石以上者。
罰俸一年。
二百石以上者。
降一級留任。
三百石以上者、革職。
仍勒令墾複舊額。
方準回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司業胡宗緒奏、學政歲考前列十名卷。
請解送部科磨勘。
至主司衡文。
倘有冒濫。
亦令九卿嚴加磨勘、分别處分。
從之。
○又議準、河南學政鄒升恒疏稱、文武生員、及舉貢監生。
遇本生父母之喪。
期年内、不許應歲科兩考、及鄉會二試。
童生亦不許應府州縣及院試。
從之。
○又議覆、廣西學政徐以升奏稱、粵西各郡、文風不一。
因之出貢遲速回異。
奉準部覆。
查明酌議具題。
請将泗城府屬之西隆州學、慶遠府屬之思恩縣學、照左養永之例。
四年一貢。
其南甯府屬之上思州學、慶遠府屬之河池州學、天河縣學、平樂府屬之永安州學、修仁縣學、柳州府屬之來賓縣學、羅城縣學、照奉天府學滿字号之例。
三年一貢。
又桂林府屬之永甯州學、思恩府屬之遷江縣學、出貢亦屬太速。
請暫改為三年一貢。
俟該二學人文加盛。
再照舊例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題、請改正軍功議叙。
應遵新例。
按照立功次數。
給予功牌。
并分别賞赉。
查雍正二年、議叙阿爾泰等處軍功案内。
除原給頭等功牌。
抵叙一功。
并以功抵罪者。
毋庸再議外。
其打仗三次官十一員。
應各補給二等功牌二個。
打仗二次官一百七十二員。
應各補給二等功牌一個。
至兵丁之前進者、有一二三次之殊。
立功有頭二三等之異。
且一日兩次前進。
與越日兩次前進者。
亦稍有間。
擒獲賊人名數多寡。
及獨力、協力、均有不同。
應各分别補給功牌。
及賞赉銀兩有差。
其頭等前進四次、内三次為首前進之前鋒。
與授官之例相符。
應咨吏部辦理。
又查探賊蹤。
接應官兵。
招撫賊人。
看守地方各官。
共計一百八十五員。
内已照打仗次數補給功牌者、三十八員。
其餘一百四十七員。
雖未曾打仗。
亦與有微勞。
應各給予五等功牌一個。
從之。
○又議覆、雲貴總督尹繼善疏稱、查明蕩平九股逆苗之黔粵楚三省官兵。
核計功過。
分别辦理。
内開頭等軍功之武職官、副将馮茂等、一百二十員。
土官楊绶等三員。
文職官、知府劉□□冉等三員。
均照例準其随帶軍功紀錄二次。
二等軍功之武職官、遊擊王友文等四十員。
土官吳光岐一員。
文職官、按察使方顯等八員。
均照例準其随帶軍功紀錄一次。
三等軍功之武職官、把總李正凡等八員。
土官安宏治等四員。
文職官、知府朱東啟等十二員。
均照例準其将效力之處注冊。
頭等軍功之外委官喻登雲等、九百十七員。
土外委官、班可用等八員。
均照例準其于補官日、随帶軍功紀錄二次。
二等軍功之外委官、李起瑞等、一百六十一員。
生員夏朝正一員。
均照例準其于補官日、随帶軍功紀錄一次。
三等軍功之外委官、邱應林等十員。
生員楊再炜一員。
土外委官、楊武功等二員。
應襲官、吳謙一員。
四等随師效力之武生羅昆等三員。
均照例準其将效力之處注冊。
廣西省兵丁、共一千零七十名。
土目、土舍、土兵、共五百九十九名。
湖廣省兵丁、共一千四百九十五名。
均照例每名各賞銀一兩。
至貴州省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