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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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柔以縱惡。
聽若輩贻民害而蠹國事。
以待善良者待奸蠹。
則适所以成其慘刻殘忍。
而為不寬厚之尤者也。
朕深恐此輩不知朕所以用寬厚之意。
而故智複萌。
以身試法。
用是特為申谕。
着都察院五城坊官、順天府大宛二縣、及九門提督、各文武衙門。
不時嚴查訪緝。
倘有此輩潛匿京城。
或混入貼寫之中。
并有罪遞回原籍之後。
仍潛入京師。
或附京地方者。
事發之日。
除本犯治罪外。
定将各失察衙門、照例處分。
必不姑貸。
○吏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等疏言、長沙、衡州、嶽州、三府通判。
職司糧務。
向無關防。
請各鑄給管糧通判關防。
其長嶽二府通判俱兼捕務、請照衡州府同知管理捕務之例。
改歸該二府同知管理。
從之。
○兵部議奏、武職分發各省。
已經委署任事。
尚未接受部劄之員。
應照所署之缺、酌給俸薪一半。
其紙紅馬乾銀兩、準照署任支給。
俟接劄之日、照例全行支給。
至現任題升人員、已經任事。
尚未受劄。
及未經引見者。
應照舊任支給俸薪。
照新任支給馬乾。
從之。
○辛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據李禧參奏、蕭德貴鑽營行賄一案。
奉皇考谕旨、着該都統會同該部審理。
随據李禧等審訊、以貝子弘春、得受蕭德貴、銀一千兩。
違法貪賄是實。
應交宗人府查議。
續經宗人府議、将弘春革去貝子、在家圈禁。
此本年六七月間事也。
比時皇考聖心、深知其中情罪不确。
特降谕旨、交與兵部另行确查。
今據兵部查奏、弘春并無受賄情事。
其指名撞騙者、乃尼克裡所為。
而從前尼克裡、與伊家人黑子、誣賴弘春受賄者。
實系李禧、耿韬等、将尼克裡主仆、非刑夾訊。
逼令供扳。
人人知為冤抑。
我朝宗室甚多。
其中不肖之人。
或性情暴戾。
或行事乖張。
空或有之。
至于枉法婪贓。
貪污敗檢者。
則從來罕見。
今李禧、耿韬等、串謀取供。
鍛煉成獄。
必欲誣弘春以受賄之罪。
是何肺腸。
着交與刑部、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從前兵部等衙門審訊之案。
着發回、另議具奏。
○又谕、朕前降旨、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
悉行豁免。
查直隸州縣。
有旗退地畝。
及入官地畝。
俱由地方官徵收租項。
曆年既久。
拖欠頗多。
向雖不在恩诏蠲免之内。
然租銀與地丁。
名色不同。
其為民欠則一。
着将雍正十二年以前旗退地畝租銀、及入官地畝租銀租糧。
一并加恩豁免。
○又谕、鄂善、交辦之事甚多。
着不必辦理旗務。
所遺正藍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莽鹄立補授。
公豐盛額、着補授鑲藍旗滿洲都統。
其正黃旗滿洲副都統蘇爾泰員缺。
着副都統職銜吉三補授。
公弘昉、着不必署理鑲白旗漢軍都統事務。
其員缺另行奏請補授。
策楞、旺紮爾、俱經補授副都統。
其鑲紅、鑲藍、二旗漢軍都統員缺。
另行奏請補授。
再現今署理副都統事務副都統長壽、護軍參領鄂鼐、塞都參領達魁、寶山、西特庫、着該部帶領引見。
追封孝敬皇後之曾祖、光祿大夫透讷巴圖魯、祖、光祿大夫布克查、俱為一等公。
曾祖母祖母、俱為公妻一品夫人。
遣官緻祭。
修茔立碑。
父、步軍統領一等公費揚古、母、多羅格格、加祭建碑如例。
晉封費揚古之子一等侯武格、為一等公。
世襲罔替。
○吏部議準、山西學政沈文鎬奏言、生員犯賭。
有玷膠庠。
未便與平民犯罪者同科。
教官有約束士子之責。
應定失察處分。
請嗣後文武生員犯賭斥革、比常人加一等治罪。
該管教官、自行查出申報者。
免其處分。
失于查察者、罰俸一年。
知情不報者、革職留任。
失察造賣賭具者、照溺職例革職。
從之。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高其倬疏報、阜甯、鹽城、興化、海州、贛榆、五州縣。
雨澤稀少。
其地處最高。
不通河水。
以及鹹潮灌浸之區。
禾豆均已枯槁。
酌籌接濟。
應令委員會勘。
果否成災。
有應行赈濟之處。
即行赈濟。
毋緻失所。
得旨、依議速行。
○甘肅巡撫許容奏請、甘省本色糧草。
可否于蠲免民欠項内、一并豁免。
得旨、秦省本色糧草。
已在前旨豁免之内。
着該部作速行文曉谕。
鹹使聞知。
○頒賞朝鮮國進表陪臣李樯等、綢縀鞍馬有差。
停止筵宴。
○壬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訓谕乾清門侍衛等。
務各勤習持藝。
勿得妄相戲谑。
當時遵奉朕旨。
尚知儆戒悛改。
近聞豐昇額、岱焞、伍彌泰、方海等、仍聚一處戲谑。
殊屬卑鄙不堪。
着将岱焞、伍彌泰、退出乾清門。
令在散秩大臣上、效力行走。
方海、着仍在侍衛處行走。
○又谕、刑部所奏不應援赦之各犯内、京貴、佛插、劉五兒、陳文經、蔡珽、王之傑、楊緒、耿揚、常兒、索兒、克什兔、白達色、常在、蔡起俊、周仁舉、張國玺等、情罪尚屬可原。
俱着赦免。
○吏部議覆、刑部尚書徐本奏、請複知縣行取舊例。
應行知各省督撫、遇行取之年。
于正途出身知縣内、揀選賢能出衆之員。
不拘資格。
大省保舉五六員。
小小保舉三四員。
送部引見。
以主事用。
至所奏行取知縣、揀補禦史之處。
查禦史現改為正五品。
于翰林編檢、各部郎中、員外郎内、保舉簡用。
若知縣即得升補。
未免過優。
且與康熙四十四年定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從之。
○停止外省舉人、送充鄰省鄉試同考官之例。
仍以科甲出身之同知州縣等官、入闱分校。
從工部侍郎張廷瑑請也。
○癸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弘春蒙皇考聖慈。
望其成立。
晉封郡王。
加恩優渥。
此中外所共知者。
乃伊秉性巧詐。
愆過多端。
于上年奉旨革去郡王。
仍留貝子之職。
冀其悔過自新。
伊仍不知悛改。
家庭之間。
不孝不友。
其辦理旗下事務。
始則紛更多事。
後則因循推诿。
種種不妥之處。
深負皇考天恩。
着革去貝子。
不許出門。
令宗人府、将伊諸弟帶領引見。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從前當皇考元年二年間。
各部院奏事。
俱兼清漢文。
近見祗用漢文者甚多。
着谕各部院、嗣後凡奏事。
俱兼清漢文具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審拟具奏、傅爾丹、身膺統兵重任。
剛愎自用。
淩虐士卒。
輕舉妄動。
損折官兵。
蒙大行皇帝格外施恩。
不即治罪。
仍令為将軍。
予以自新之路。
又敢于烏遜珠勒對敵之時。
畏縮敗遁。
失誤軍機。
罪不容誅。
應将傅爾丹拟斬立決一疏。
又審奏原任領侍衛内大臣侯馬蘭泰、在推河領兵駐劄。
賊兵自來授首城下。
畏縮不出。
縱賊遠逃。
仍敢捏報軍功。
誣參無辜。
有心欺蔽。
非尋常失機可比。
應将馬蘭泰拟斬立決一疏。
先是刑部等衙門、以嶽鐘琪身為西路甯遠大将軍。
受恩深重。
乃任性驕恣。
安心偾事。
所犯失誤軍機之罪八條。
亟宜明正典刑。
以彰國憲。
副将軍石雲倬、昏庸懦怯。
一任嶽鐘琪錯亂廢弛。
不行參奏。
及領兵剿賊。
又複退縮畏避。
縱賊失機。
應将石雲倬、照出征處所幹犯号令違法亂行例。
拟斬立決二疏。
于雍正十一年七月初四日具題。
是日一并發下。
谕曰、傅爾丹、嶽鐘琪、石雲倬、馬蘭泰、失誤軍機。
負恩欺罔之罪。
不可勝數。
本應即正典刑。
以彰國法。
但我皇考從前未即降旨。
今朕仰體皇考遲回降旨之意。
着将傅爾丹、嶽鐘琪、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石雲倬、馬蘭泰之罪。
較傅爾丹、嶽鐘琪、稍輕。
亦着改為監候。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西北二路軍務、交辦理軍機事務之大臣等定議。
其苖疆事務、又另委大臣等定議。
今西北二路既已無事。
而苖疆之事亦少。
大小事件、既交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辦理。
其軍機事務、與苗疆事務。
亦着交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兼理。
其原辦軍機事務之讷親、海望、徐本、着協辦總理事務。
納延泰、着照班第、索住、例行走。
豐盛額、莽鹄立、着不必辦理軍機事務。
各在本任行走。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都統弘昇奏言、八旗事務。
向由佐領、骁騎校、領催、族長、辦理。
均屬發協無弊。
自添設副佐領以來。
一切印用圖記等事。
多有制肘之處。
再察旗侍衛章京等官、亦屬有名無實。
徒滋繁冗。
均請裁汰。
查舊例、八旗每甲喇。
設有參領、委參領、各一員。
護軍參領、委護軍參領、各一員。
每佐領、設有骁騎校、護軍校、各一員。
嗣經添設副參領、副佐領、副骁騎校、副護軍校等官。
冗員既多。
益滋煩擾。
應如所請。
将各旗委參領、委護軍參領、副佐領、副骁騎校、副護軍校、及包衣副管領、副骁騎校、副護軍校、并察旗章京侍衛等官。
悉行裁汰。
又署副都禦史索柱奏言、八旗事務。
既有都統、副都統、專辦。
其協同辦理之部院司員、既于旗務不能谙習。
且恐于本任事件。
轉緻贻誤。
不如仍令專在部院當差。
亦應如所請。
停止部員幫辦旗務之例。
從之。
○吏部議奏、浙江海塘工程潰決。
應将承辦之副都統隆昇、總督銜管巡撫事程元章、大理寺卿汪漋、内閣學士張坦麟、均降一級調用。
得旨、隆昇、程元章、汪漋、張坦麟、系特簡辦理塘工之大員。
且蒙皇考訓誨諄諄、望其和衷共濟。
自應堅固條築、以資捍禦。
乃伊等私心蔽锢、意見參差。
惟為苟且塞責之計。
以緻堤岸易于沖潰。
此乃關系民生切要之務。
不應援赦寬免。
隆昇、程元章、汪漋、張坦麟、着照部議各降一級。
從寬免其調用。
仍令督工效力贖罪。
倘再有怠忽之處。
朕必加以嚴懲。
○兵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言、易州為山陵重地。
向設泰甯營副将。
應照馬蘭峪之例。
改協為鎮。
并添設中軍遊擊一員。
管左營事。
兼轄右營。
原設都司。
改為左營遊擊中軍守備。
除原設右營備弁兵丁外。
再添設千總二員。
把總四員。
馬步兵四百名。
并于就近各營酌撥外委千把總各二員。
以符經制。
新設遊擊員缺。
并改設守備員缺。
咨取旗員揀補。
其易州等營。
凡有關涉防護風水之處。
俱受泰甯鎮節制。
仍聽總督提督管轄調遣。
至插箭嶺礬山堡、廣昌城、等營。
應歸紫荊關參将管轄。
泰甯鎮統轄。
以專責成。
又良鄉、房山、涞水、三縣。
為前往易州經由之路。
應各添設守備一員。
把總一員。
外委把總一員。
兵一百名。
易州營都司。
即改為遊擊。
應設中軍。
裁龍門路守備一員。
改為易州營中軍守備。
其易州原防完唐二縣弁兵。
撥歸保定營管轄。
良鄉縣添設弁兵。
仍屬拱極營管轄。
房山、涞水、二縣兵丁。
優柔以縱惡。
聽若輩贻民害而蠹國事。
以待善良者待奸蠹。
則适所以成其慘刻殘忍。
而為不寬厚之尤者也。
朕深恐此輩不知朕所以用寬厚之意。
而故智複萌。
以身試法。
用是特為申谕。
着都察院五城坊官、順天府大宛二縣、及九門提督、各文武衙門。
不時嚴查訪緝。
倘有此輩潛匿京城。
或混入貼寫之中。
并有罪遞回原籍之後。
仍潛入京師。
或附京地方者。
事發之日。
除本犯治罪外。
定将各失察衙門、照例處分。
必不姑貸。
○吏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等疏言、長沙、衡州、嶽州、三府通判。
職司糧務。
向無關防。
請各鑄給管糧通判關防。
其長嶽二府通判俱兼捕務、請照衡州府同知管理捕務之例。
改歸該二府同知管理。
從之。
○兵部議奏、武職分發各省。
已經委署任事。
尚未接受部劄之員。
應照所署之缺、酌給俸薪一半。
其紙紅馬乾銀兩、準照署任支給。
俟接劄之日、照例全行支給。
至現任題升人員、已經任事。
尚未受劄。
及未經引見者。
應照舊任支給俸薪。
照新任支給馬乾。
從之。
○辛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據李禧參奏、蕭德貴鑽營行賄一案。
奉皇考谕旨、着該都統會同該部審理。
随據李禧等審訊、以貝子弘春、得受蕭德貴、銀一千兩。
違法貪賄是實。
應交宗人府查議。
續經宗人府議、将弘春革去貝子、在家圈禁。
此本年六七月間事也。
比時皇考聖心、深知其中情罪不确。
特降谕旨、交與兵部另行确查。
今據兵部查奏、弘春并無受賄情事。
其指名撞騙者、乃尼克裡所為。
而從前尼克裡、與伊家人黑子、誣賴弘春受賄者。
實系李禧、耿韬等、将尼克裡主仆、非刑夾訊。
逼令供扳。
人人知為冤抑。
我朝宗室甚多。
其中不肖之人。
或性情暴戾。
或行事乖張。
空或有之。
至于枉法婪贓。
貪污敗檢者。
則從來罕見。
今李禧、耿韬等、串謀取供。
鍛煉成獄。
必欲誣弘春以受賄之罪。
是何肺腸。
着交與刑部、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從前兵部等衙門審訊之案。
着發回、另議具奏。
○又谕、朕前降旨、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
悉行豁免。
查直隸州縣。
有旗退地畝。
及入官地畝。
俱由地方官徵收租項。
曆年既久。
拖欠頗多。
向雖不在恩诏蠲免之内。
然租銀與地丁。
名色不同。
其為民欠則一。
着将雍正十二年以前旗退地畝租銀、及入官地畝租銀租糧。
一并加恩豁免。
○又谕、鄂善、交辦之事甚多。
着不必辦理旗務。
所遺正藍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莽鹄立補授。
公豐盛額、着補授鑲藍旗滿洲都統。
其正黃旗滿洲副都統蘇爾泰員缺。
着副都統職銜吉三補授。
公弘昉、着不必署理鑲白旗漢軍都統事務。
其員缺另行奏請補授。
策楞、旺紮爾、俱經補授副都統。
其鑲紅、鑲藍、二旗漢軍都統員缺。
另行奏請補授。
再現今署理副都統事務副都統長壽、護軍參領鄂鼐、塞都參領達魁、寶山、西特庫、着該部帶領引見。
追封孝敬皇後之曾祖、光祿大夫透讷巴圖魯、祖、光祿大夫布克查、俱為一等公。
曾祖母祖母、俱為公妻一品夫人。
遣官緻祭。
修茔立碑。
父、步軍統領一等公費揚古、母、多羅格格、加祭建碑如例。
晉封費揚古之子一等侯武格、為一等公。
世襲罔替。
○吏部議準、山西學政沈文鎬奏言、生員犯賭。
有玷膠庠。
未便與平民犯罪者同科。
教官有約束士子之責。
應定失察處分。
請嗣後文武生員犯賭斥革、比常人加一等治罪。
該管教官、自行查出申報者。
免其處分。
失于查察者、罰俸一年。
知情不報者、革職留任。
失察造賣賭具者、照溺職例革職。
從之。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高其倬疏報、阜甯、鹽城、興化、海州、贛榆、五州縣。
雨澤稀少。
其地處最高。
不通河水。
以及鹹潮灌浸之區。
禾豆均已枯槁。
酌籌接濟。
應令委員會勘。
果否成災。
有應行赈濟之處。
即行赈濟。
毋緻失所。
得旨、依議速行。
○甘肅巡撫許容奏請、甘省本色糧草。
可否于蠲免民欠項内、一并豁免。
得旨、秦省本色糧草。
已在前旨豁免之内。
着該部作速行文曉谕。
鹹使聞知。
○頒賞朝鮮國進表陪臣李樯等、綢縀鞍馬有差。
停止筵宴。
○壬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訓谕乾清門侍衛等。
務各勤習持藝。
勿得妄相戲谑。
當時遵奉朕旨。
尚知儆戒悛改。
近聞豐昇額、岱焞、伍彌泰、方海等、仍聚一處戲谑。
殊屬卑鄙不堪。
着将岱焞、伍彌泰、退出乾清門。
令在散秩大臣上、效力行走。
方海、着仍在侍衛處行走。
○又谕、刑部所奏不應援赦之各犯内、京貴、佛插、劉五兒、陳文經、蔡珽、王之傑、楊緒、耿揚、常兒、索兒、克什兔、白達色、常在、蔡起俊、周仁舉、張國玺等、情罪尚屬可原。
俱着赦免。
○吏部議覆、刑部尚書徐本奏、請複知縣行取舊例。
應行知各省督撫、遇行取之年。
于正途出身知縣内、揀選賢能出衆之員。
不拘資格。
大省保舉五六員。
小小保舉三四員。
送部引見。
以主事用。
至所奏行取知縣、揀補禦史之處。
查禦史現改為正五品。
于翰林編檢、各部郎中、員外郎内、保舉簡用。
若知縣即得升補。
未免過優。
且與康熙四十四年定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從之。
○停止外省舉人、送充鄰省鄉試同考官之例。
仍以科甲出身之同知州縣等官、入闱分校。
從工部侍郎張廷瑑請也。
○癸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弘春蒙皇考聖慈。
望其成立。
晉封郡王。
加恩優渥。
此中外所共知者。
乃伊秉性巧詐。
愆過多端。
于上年奉旨革去郡王。
仍留貝子之職。
冀其悔過自新。
伊仍不知悛改。
家庭之間。
不孝不友。
其辦理旗下事務。
始則紛更多事。
後則因循推诿。
種種不妥之處。
深負皇考天恩。
着革去貝子。
不許出門。
令宗人府、将伊諸弟帶領引見。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從前當皇考元年二年間。
各部院奏事。
俱兼清漢文。
近見祗用漢文者甚多。
着谕各部院、嗣後凡奏事。
俱兼清漢文具奏。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審拟具奏、傅爾丹、身膺統兵重任。
剛愎自用。
淩虐士卒。
輕舉妄動。
損折官兵。
蒙大行皇帝格外施恩。
不即治罪。
仍令為将軍。
予以自新之路。
又敢于烏遜珠勒對敵之時。
畏縮敗遁。
失誤軍機。
罪不容誅。
應将傅爾丹拟斬立決一疏。
又審奏原任領侍衛内大臣侯馬蘭泰、在推河領兵駐劄。
賊兵自來授首城下。
畏縮不出。
縱賊遠逃。
仍敢捏報軍功。
誣參無辜。
有心欺蔽。
非尋常失機可比。
應将馬蘭泰拟斬立決一疏。
先是刑部等衙門、以嶽鐘琪身為西路甯遠大将軍。
受恩深重。
乃任性驕恣。
安心偾事。
所犯失誤軍機之罪八條。
亟宜明正典刑。
以彰國憲。
副将軍石雲倬、昏庸懦怯。
一任嶽鐘琪錯亂廢弛。
不行參奏。
及領兵剿賊。
又複退縮畏避。
縱賊失機。
應将石雲倬、照出征處所幹犯号令違法亂行例。
拟斬立決二疏。
于雍正十一年七月初四日具題。
是日一并發下。
谕曰、傅爾丹、嶽鐘琪、石雲倬、馬蘭泰、失誤軍機。
負恩欺罔之罪。
不可勝數。
本應即正典刑。
以彰國法。
但我皇考從前未即降旨。
今朕仰體皇考遲回降旨之意。
着将傅爾丹、嶽鐘琪、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石雲倬、馬蘭泰之罪。
較傅爾丹、嶽鐘琪、稍輕。
亦着改為監候。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西北二路軍務、交辦理軍機事務之大臣等定議。
其苖疆事務、又另委大臣等定議。
今西北二路既已無事。
而苖疆之事亦少。
大小事件、既交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辦理。
其軍機事務、與苗疆事務。
亦着交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兼理。
其原辦軍機事務之讷親、海望、徐本、着協辦總理事務。
納延泰、着照班第、索住、例行走。
豐盛額、莽鹄立、着不必辦理軍機事務。
各在本任行走。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都統弘昇奏言、八旗事務。
向由佐領、骁騎校、領催、族長、辦理。
均屬發協無弊。
自添設副佐領以來。
一切印用圖記等事。
多有制肘之處。
再察旗侍衛章京等官、亦屬有名無實。
徒滋繁冗。
均請裁汰。
查舊例、八旗每甲喇。
設有參領、委參領、各一員。
護軍參領、委護軍參領、各一員。
每佐領、設有骁騎校、護軍校、各一員。
嗣經添設副參領、副佐領、副骁騎校、副護軍校等官。
冗員既多。
益滋煩擾。
應如所請。
将各旗委參領、委護軍參領、副佐領、副骁騎校、副護軍校、及包衣副管領、副骁騎校、副護軍校、并察旗章京侍衛等官。
悉行裁汰。
又署副都禦史索柱奏言、八旗事務。
既有都統、副都統、專辦。
其協同辦理之部院司員、既于旗務不能谙習。
且恐于本任事件。
轉緻贻誤。
不如仍令專在部院當差。
亦應如所請。
停止部員幫辦旗務之例。
從之。
○吏部議奏、浙江海塘工程潰決。
應将承辦之副都統隆昇、總督銜管巡撫事程元章、大理寺卿汪漋、内閣學士張坦麟、均降一級調用。
得旨、隆昇、程元章、汪漋、張坦麟、系特簡辦理塘工之大員。
且蒙皇考訓誨諄諄、望其和衷共濟。
自應堅固條築、以資捍禦。
乃伊等私心蔽锢、意見參差。
惟為苟且塞責之計。
以緻堤岸易于沖潰。
此乃關系民生切要之務。
不應援赦寬免。
隆昇、程元章、汪漋、張坦麟、着照部議各降一級。
從寬免其調用。
仍令督工效力贖罪。
倘再有怠忽之處。
朕必加以嚴懲。
○兵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言、易州為山陵重地。
向設泰甯營副将。
應照馬蘭峪之例。
改協為鎮。
并添設中軍遊擊一員。
管左營事。
兼轄右營。
原設都司。
改為左營遊擊中軍守備。
除原設右營備弁兵丁外。
再添設千總二員。
把總四員。
馬步兵四百名。
并于就近各營酌撥外委千把總各二員。
以符經制。
新設遊擊員缺。
并改設守備員缺。
咨取旗員揀補。
其易州等營。
凡有關涉防護風水之處。
俱受泰甯鎮節制。
仍聽總督提督管轄調遣。
至插箭嶺礬山堡、廣昌城、等營。
應歸紫荊關參将管轄。
泰甯鎮統轄。
以專責成。
又良鄉、房山、涞水、三縣。
為前往易州經由之路。
應各添設守備一員。
把總一員。
外委把總一員。
兵一百名。
易州營都司。
即改為遊擊。
應設中軍。
裁龍門路守備一員。
改為易州營中軍守備。
其易州原防完唐二縣弁兵。
撥歸保定營管轄。
良鄉縣添設弁兵。
仍屬拱極營管轄。
房山、涞水、二縣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