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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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泰甯鎮酌撥。
聽易州營管轄。
原防良鄉、房山、涞水、之拱極等營兵弁。
應即徹回本營。
又于易州添設直隸州州判一員。
涿州添設州同一員。
涞水、房山、各添設縣丞一員。
協辦差委。
并于良鄉縣屬之長新店。
添設腰站一處。
房山縣屬之吉陽村。
添設吉陽一驿。
涞水縣屬之石亭村。
添設腰站一處。
易州清苑驿。
增添夫馬車輛。
至易州駐防員役。
需用米石。
應照薊州、遵化、豐潤、三州縣供應之例。
于天津截漕。
由白溝河轉運。
所需黑豆谷草等項。
亦照薊遵豐三州縣供應之例。
照依時價采買。
所有新設各官。
并應鑄給關防印信。
添建衙署。
得旨、依議速行。
○工部等衙門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修理海塘捐納條款。
酌增六條。
得旨、浙江修理海塘工程。
該督郝玉麟等奏請、增添捐納條款。
經九卿會議準行。
朕思捐納一事。
原為一時權宜。
無益于吏治。
并無益于國帑。
朕知之甚悉。
浙省增捐之處。
不必行。
海塘工程。
着動正項錢糧辦理。
○加賞泰甯營巡防出力兵丁六百名月饷銀米。
從總督李衛請也。
○以通政使司右通政使蔣漣、為順天府府尹。
○乙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兩淮商人、向蒙皇考深仁體恤。
有加無已。
十餘年來。
商力寬裕。
伊等鹹知感激。
新舊正額帶徵各項。
俱能急公完納。
朕臨禦以來。
時時仰體皇考深求民瘼之盛心。
早夜咨詢。
凡有關于民生日用者。
竭慮殚思。
務期至當。
商衆即吾民也。
朕心豈有歧視。
淮南鹽政、課額甲于天下。
兩江、三楚、延袤七八千裡。
皆仰給于淮鹽。
課源用以饒裕。
近聞湖北早禾收成稍歉。
鹽未暢銷。
楚地素為魚米之鄉。
湖魚旺産。
亦号豐收。
商得資其腌切。
藉以完課。
今年漢水漲發。
魚市稀少。
又湖南因經理貴州苗疆軍務。
未暇轉運。
以緻漢口鹽壅未銷。
積至七八百萬包。
是乙卯綱正額未能當年報銷。
而明年乾隆元年丙辰綱、又應按年起運。
兩年并納。
商力維艱。
朕心深為轸念。
用是詳為區畫。
籌度變通。
将乙卯綱未完正額提出、分年帶徵。
自乾隆元年丙辰綱起。
按年接運。
則商力既纾。
完納自無遲誤。
其帶徵之處。
俟現在各項帶徵完納之後。
分年起限。
其乙卯綱内應帶運口岸之鹽。
免其帶運。
俾得易于疏銷。
至丙辰綱課額。
媒将乙卯綱提出之後。
若仍于九月奏銷。
則新頒引鹽甫到口岸。
課源尚難接濟。
着展限至乾隆二年二月奏銷。
從此年清年額。
可永無遞壓之虞。
着該督趙宏恩、該鹽政高斌、實力奉行。
務令諸弊盡革。
實惠均沾。
以示朕優恤商民之至意。
○又谕、從前設立宗學。
以訓迪宗室子弟。
原欲造就人材。
今已數年。
自應有所成就。
着宗人府王公等、将此内人品可觀。
學業長進者。
秉公查選。
具奏請旨。
○調山東登萊青道董自超、來京引見。
○是月。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密奏酷吏濫刑。
緻成冤獄。
請革職審訊。
得旨、命案重大。
知縣高人傑、若果鍜煉成獄。
拖累多人。
則罪不可逭。
應速具本嚴參。
革職審訊。
何待請旨而後行耶。
○江西巡撫常安、具奏地方情形七條。
一、澄清吏治。
一、嚴禁邪教。
一、整饬營伍。
一、查诘漁船。
一、編察棚民。
一、帶徵積欠。
一、清厘稅務。
得旨、覽奏各件、知道了。
總以實心實政為要。
不在陳奏之虛文也。
○管理兩淮鹽政布政使高斌、具奏辦理運口江工。
請于鹽務巡費節省銀内動支。
得旨、捐修之事。
朕所不取。
應動何項。
即動用何項。
況急公奉上。
原不在此也。
若從汝所請。
恐天下督撫效尤。
保無刻民之事乎。
○又覆奏、欽荷訓谕。
敬抒下悃。
得旨、觀汝陳奏。
識見系過于謹慎忠厚之人。
勉為國家大臣可也。
大臣之道。
不在謹慎忠厚之一節。
即如請捐河工一事。
亦非大臣之大節也。
必其忠誠居心。
明通措事。
務存大體。
時時以國計民生為念然後可。
此非朕背誦篇章也。
蓋實實有見于此。
南省督撫、并各大員。
優劣品行。
朕實不知。
可密奏來。
再者朕即位以來。
輿論如何。
人情如何。
訪聞速奏。
此皆汝應奏事件。
何以未奏。
不可徒寫頌聖虛文。
朕日理萬幾。
豈暇覽一幅祥符表乎。
○又奏場竈秋收情形。
得旨、歉收場内竈戶煎丁。
若有貧苦乏食者。
汝當加意赈濟。
毋使一夫失所。
從前匿災惡習。
宜切戒之。
○安慶巡撫趙國麟、具奏宣城縣民種軍田。
不甘津貼。
聚衆罷市。
嚴拿究辦。
得旨、聚衆罷市。
大幹法紀。
應将為首兇犯、嚴拿懲治。
以儆刁風。
若牽累無辜。
使奸民漏網。
則罪在督撫有司。
朕必不寬貸也。
○河東總督王士俊、奏駁南陽鎮總兵薛鳳翼、請以馬糧全數給兵騎操。
以步兵二守糧、抵給一馬。
留作養贍一摺。
不如仍照舊制為便。
并密請随丁馬匹、仍存價交代。
以裕武臣養贍之需。
得旨、回奏薛鳳翼條陳之處。
知道了。
至于買補馬匹一事。
系已經通行之案。
不便驟然改易。
俟徐徐行之。
○廣西巡撫金鉷、奏懇節哀。
并陳籌辦軍需。
得旨、汝奏請節哀。
知道了。
兩月以來。
已屢次降旨。
曉谕外省臣工。
想汝已領悉矣。
汝既感戴皇考深恩。
惟有殚心竭力。
經理地方。
庶可報稱。
至于協濟黔省軍需。
尤當善為區畫。
務令軍旅有資。
闾閻不擾。
此目前第一要務也。
○四川總督黃廷桂等、具奏川東一帶。
偶缺雨澤。
收成歉薄。
酌動倉谷平粜借支。
并請緩徵。
得旨、川省巴縣等九處。
應徵錢糧。
已降旨豁免矣。
既有歉收之州縣。
恐窮民乏食。
且恐缺少耔種。
汝等當加意籌畫。
多方接濟。
若作紙上空談。
使百姓不得其所。
朕必加以溺職處分。
決不寬貸也。
勉之。
又批、凡為地方大吏。
當首以愛民為要務。
其餘一切經理。
皆當自度力量識見。
緩緩為之。
不可為近功邀利之舉。
不可用一已偏執之見。
至于錢糧之不敢侵欺。
弊端之不敢少作。
羨餘之必報絲毫。
屬員之必參微過。
此不過一端一事之能臣所為。
豈國家封疆大臣之要務哉。
朕願爾督撫以大臣自處。
則朕之百姓受恩多矣。
○廣東巡撫楊永斌、具奏地方情形八條。
一、支用庫項、均歸核實。
一、倉谷俱無虧缺。
一、生俊納谷捐監、分撥貯倉。
一、開墾田地、一百二十萬餘畝。
一、剔除關稅弊窦。
一、訓練兵丁。
一、防範猺疆。
一。
赈恤潮水浸溢居民。
得旨、自是爾職分之所當為。
然朕不與汝等計絲毫也。
捐納之事、必應禁止者。
報墾非徒無益、而且有害之事。
朕不為也。
裕課尤宜恤商。
又批、摺内各條。
皆地方應行之事。
果能如此辦理。
而皆出于至誠。
無粉飾之詞。
則亦可稱幹濟之能臣。
然朕之所望于爾等督撫者。
不止此也。
封疆大臣。
以察吏安民。
為第一要務。
必須端本澄源。
撫綏化導。
使休養生息。
吾民如登衽席。
斯不負國家倚任之重。
将此并谕督臣知之。
○貴州巡撫元展成、具奏籌辦赈恤避苗難民。
得旨、汝于赈恤難民。
再不悉心料理。
俾朕罹災之赤子。
各得其所。
則汝之罪。
萬萬不可逭矣。
至于善後一切事宜。
總聽張廣泗調度。
不可掣肘。
若張廣泗有一言及汝。
汝獨不念爾八十歲之老父乎。
○福建布政使張廷枚奏、交代正雜錢糧。
及公費養廉銀兩不清。
秉公确查。
分别辦理。
得旨、總以公平辦理為要。
苛刻之舉。
乃皇考所深惡者。
汝其志之。
○又奏報糧價。
并赈恤台灣被風難民。
得旨、據奏米石價值。
及雨水情形。
知道了。
粉飾之習。
切以為戒。
一有不實。
朕必加以嚴譴。
台灣被風民人。
尤宜加意赈恤。
勿徒為紙上之談。
○又奏、閩省内地之林麓埔塘港汊洲渚。
俱應查勘報墾。
其台灣地方。
及沿海各島嶼。
不便潛弛禁令。
使奸民乘機聚集生事。
以緻海洋不靖。
并請照舊禁止沿海各省、及邊省有苗民聯界之處。
停其報墾。
得旨、各省奏報開墾者。
多屬有名無實。
竟成累民之舉。
而河南尤甚。
前此已頒發谕旨矣。
閩省海洋之地。
尤不可生事滋擾。
并傳谕爾督撫知之。
○江南總督趙宏恩等覆奏、東台石港兩場。
雖土城年久坍卸。
現有文武職官駐劄。
兵丁巡防。
人煙稠密。
可以起建義倉。
分貯谷石。
以資接濟。
前以鹽政高斌摺内、未經備細陳明。
緻廑大行皇帝聖慮。
今臣等斟酌詳議。
請仍照前奏辦理。
得旨、此奏明晰。
着照所奏行。
并報部存案。
○雲貴總督尹繼善、奏懇節哀。
以副大行皇帝付托之重。
得旨、實實如是。
而一種敬天勤民之心。
為臣子者。
尤不能窺見萬一也。
朕惟有念繼序之艱難。
報高厚于萬一耳。
又批、敢不勉強節哀。
以仰承先烈。
以料理庶務。
然敬念我皇考十三年之苦心。
未嘗一日享有天下之樂。
朕之沉痛。
又何能自已耶。
即昨見卿所繳朱批。
朕不禁涕泣沾襟。
然所以撫定苗疆克成先志。
則在我君臣之自勉耳。
○又奏、滇省連歲秋成豐稔。
米價平賤。
請遵循成例、仍收秋糧。
以裕倉儲。
得旨、雖然如是。
又不可使民受徵催之苦。
以供胥吏之中飽。
○直隸總督李衛奏、前任督臣宜兆熊、錯拟斬罪之張三一犯。
請予省釋。
得旨、張三一案。
宜兆熊、劉師恕、辦理錯缪。
已蒙皇考洞鑒。
今曆年已久。
卿又奏伊瘋病已愈。
着入于恩赦内釋放。
并将朕旨咨部知之。
○湖廣總督張廣泗具奏、奉命總理苗疆事務。
即日赴黔、悉心辦理剿撫事宜。
得旨、如此辦理。
朕深慶苗疆之不難指日底定也。
苗疆用兵、乃目前第一要務。
從前皇考宵旰焦勞今曠日持久。
尚無頭緒。
朕心倍切憂慮。
張照、行事乖張。
哈元生、董芳、又各持意見。
不能和衷共濟。
是以命卿為經略總統軍務。
一切惟卿是賴。
凡有應舉應劾之處。
秉公行之。
勿避嫌疑。
勿辭勞怨。
應與尹繼善相商者。
行文商酌。
務期早奏膚功。
乂安黎庶。
為地方久遠之計。
以報皇考之恩。
以副朕心之望。
勉之。
○廣東巡撫楊永斌具奏、粵東官兵、出師黔省。
酌籌接濟俸饷銀兩。
并密陳揚威将軍哈元生、副将軍董芳、辦理剿撫事宜。
意見不知。
請旨各加訓饬。
及查撫避兵黔民。
得旨、此奏甚是。
哈元生、董芳、各持意見。
不能和衷共濟。
朕已洞悉其情。
是以特命張廣泗為經略。
統領軍務。
伊到黔省。
自另有一番布置也。
被難之民。
若有來至粵東者。
可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卷之五
聽易州營管轄。
原防良鄉、房山、涞水、之拱極等營兵弁。
應即徹回本營。
又于易州添設直隸州州判一員。
涿州添設州同一員。
涞水、房山、各添設縣丞一員。
協辦差委。
并于良鄉縣屬之長新店。
添設腰站一處。
房山縣屬之吉陽村。
添設吉陽一驿。
涞水縣屬之石亭村。
添設腰站一處。
易州清苑驿。
增添夫馬車輛。
至易州駐防員役。
需用米石。
應照薊州、遵化、豐潤、三州縣供應之例。
于天津截漕。
由白溝河轉運。
所需黑豆谷草等項。
亦照薊遵豐三州縣供應之例。
照依時價采買。
所有新設各官。
并應鑄給關防印信。
添建衙署。
得旨、依議速行。
○工部等衙門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修理海塘捐納條款。
酌增六條。
得旨、浙江修理海塘工程。
該督郝玉麟等奏請、增添捐納條款。
經九卿會議準行。
朕思捐納一事。
原為一時權宜。
無益于吏治。
并無益于國帑。
朕知之甚悉。
浙省增捐之處。
不必行。
海塘工程。
着動正項錢糧辦理。
○加賞泰甯營巡防出力兵丁六百名月饷銀米。
從總督李衛請也。
○以通政使司右通政使蔣漣、為順天府府尹。
○乙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兩淮商人、向蒙皇考深仁體恤。
有加無已。
十餘年來。
商力寬裕。
伊等鹹知感激。
新舊正額帶徵各項。
俱能急公完納。
朕臨禦以來。
時時仰體皇考深求民瘼之盛心。
早夜咨詢。
凡有關于民生日用者。
竭慮殚思。
務期至當。
商衆即吾民也。
朕心豈有歧視。
淮南鹽政、課額甲于天下。
兩江、三楚、延袤七八千裡。
皆仰給于淮鹽。
課源用以饒裕。
近聞湖北早禾收成稍歉。
鹽未暢銷。
楚地素為魚米之鄉。
湖魚旺産。
亦号豐收。
商得資其腌切。
藉以完課。
今年漢水漲發。
魚市稀少。
又湖南因經理貴州苗疆軍務。
未暇轉運。
以緻漢口鹽壅未銷。
積至七八百萬包。
是乙卯綱正額未能當年報銷。
而明年乾隆元年丙辰綱、又應按年起運。
兩年并納。
商力維艱。
朕心深為轸念。
用是詳為區畫。
籌度變通。
将乙卯綱未完正額提出、分年帶徵。
自乾隆元年丙辰綱起。
按年接運。
則商力既纾。
完納自無遲誤。
其帶徵之處。
俟現在各項帶徵完納之後。
分年起限。
其乙卯綱内應帶運口岸之鹽。
免其帶運。
俾得易于疏銷。
至丙辰綱課額。
媒将乙卯綱提出之後。
若仍于九月奏銷。
則新頒引鹽甫到口岸。
課源尚難接濟。
着展限至乾隆二年二月奏銷。
從此年清年額。
可永無遞壓之虞。
着該督趙宏恩、該鹽政高斌、實力奉行。
務令諸弊盡革。
實惠均沾。
以示朕優恤商民之至意。
○又谕、從前設立宗學。
以訓迪宗室子弟。
原欲造就人材。
今已數年。
自應有所成就。
着宗人府王公等、将此内人品可觀。
學業長進者。
秉公查選。
具奏請旨。
○調山東登萊青道董自超、來京引見。
○是月。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密奏酷吏濫刑。
緻成冤獄。
請革職審訊。
得旨、命案重大。
知縣高人傑、若果鍜煉成獄。
拖累多人。
則罪不可逭。
應速具本嚴參。
革職審訊。
何待請旨而後行耶。
○江西巡撫常安、具奏地方情形七條。
一、澄清吏治。
一、嚴禁邪教。
一、整饬營伍。
一、查诘漁船。
一、編察棚民。
一、帶徵積欠。
一、清厘稅務。
得旨、覽奏各件、知道了。
總以實心實政為要。
不在陳奏之虛文也。
○管理兩淮鹽政布政使高斌、具奏辦理運口江工。
請于鹽務巡費節省銀内動支。
得旨、捐修之事。
朕所不取。
應動何項。
即動用何項。
況急公奉上。
原不在此也。
若從汝所請。
恐天下督撫效尤。
保無刻民之事乎。
○又覆奏、欽荷訓谕。
敬抒下悃。
得旨、觀汝陳奏。
識見系過于謹慎忠厚之人。
勉為國家大臣可也。
大臣之道。
不在謹慎忠厚之一節。
即如請捐河工一事。
亦非大臣之大節也。
必其忠誠居心。
明通措事。
務存大體。
時時以國計民生為念然後可。
此非朕背誦篇章也。
蓋實實有見于此。
南省督撫、并各大員。
優劣品行。
朕實不知。
可密奏來。
再者朕即位以來。
輿論如何。
人情如何。
訪聞速奏。
此皆汝應奏事件。
何以未奏。
不可徒寫頌聖虛文。
朕日理萬幾。
豈暇覽一幅祥符表乎。
○又奏場竈秋收情形。
得旨、歉收場内竈戶煎丁。
若有貧苦乏食者。
汝當加意赈濟。
毋使一夫失所。
從前匿災惡習。
宜切戒之。
○安慶巡撫趙國麟、具奏宣城縣民種軍田。
不甘津貼。
聚衆罷市。
嚴拿究辦。
得旨、聚衆罷市。
大幹法紀。
應将為首兇犯、嚴拿懲治。
以儆刁風。
若牽累無辜。
使奸民漏網。
則罪在督撫有司。
朕必不寬貸也。
○河東總督王士俊、奏駁南陽鎮總兵薛鳳翼、請以馬糧全數給兵騎操。
以步兵二守糧、抵給一馬。
留作養贍一摺。
不如仍照舊制為便。
并密請随丁馬匹、仍存價交代。
以裕武臣養贍之需。
得旨、回奏薛鳳翼條陳之處。
知道了。
至于買補馬匹一事。
系已經通行之案。
不便驟然改易。
俟徐徐行之。
○廣西巡撫金鉷、奏懇節哀。
并陳籌辦軍需。
得旨、汝奏請節哀。
知道了。
兩月以來。
已屢次降旨。
曉谕外省臣工。
想汝已領悉矣。
汝既感戴皇考深恩。
惟有殚心竭力。
經理地方。
庶可報稱。
至于協濟黔省軍需。
尤當善為區畫。
務令軍旅有資。
闾閻不擾。
此目前第一要務也。
○四川總督黃廷桂等、具奏川東一帶。
偶缺雨澤。
收成歉薄。
酌動倉谷平粜借支。
并請緩徵。
得旨、川省巴縣等九處。
應徵錢糧。
已降旨豁免矣。
既有歉收之州縣。
恐窮民乏食。
且恐缺少耔種。
汝等當加意籌畫。
多方接濟。
若作紙上空談。
使百姓不得其所。
朕必加以溺職處分。
決不寬貸也。
勉之。
又批、凡為地方大吏。
當首以愛民為要務。
其餘一切經理。
皆當自度力量識見。
緩緩為之。
不可為近功邀利之舉。
不可用一已偏執之見。
至于錢糧之不敢侵欺。
弊端之不敢少作。
羨餘之必報絲毫。
屬員之必參微過。
此不過一端一事之能臣所為。
豈國家封疆大臣之要務哉。
朕願爾督撫以大臣自處。
則朕之百姓受恩多矣。
○廣東巡撫楊永斌、具奏地方情形八條。
一、支用庫項、均歸核實。
一、倉谷俱無虧缺。
一、生俊納谷捐監、分撥貯倉。
一、開墾田地、一百二十萬餘畝。
一、剔除關稅弊窦。
一、訓練兵丁。
一、防範猺疆。
一。
赈恤潮水浸溢居民。
得旨、自是爾職分之所當為。
然朕不與汝等計絲毫也。
捐納之事、必應禁止者。
報墾非徒無益、而且有害之事。
朕不為也。
裕課尤宜恤商。
又批、摺内各條。
皆地方應行之事。
果能如此辦理。
而皆出于至誠。
無粉飾之詞。
則亦可稱幹濟之能臣。
然朕之所望于爾等督撫者。
不止此也。
封疆大臣。
以察吏安民。
為第一要務。
必須端本澄源。
撫綏化導。
使休養生息。
吾民如登衽席。
斯不負國家倚任之重。
将此并谕督臣知之。
○貴州巡撫元展成、具奏籌辦赈恤避苗難民。
得旨、汝于赈恤難民。
再不悉心料理。
俾朕罹災之赤子。
各得其所。
則汝之罪。
萬萬不可逭矣。
至于善後一切事宜。
總聽張廣泗調度。
不可掣肘。
若張廣泗有一言及汝。
汝獨不念爾八十歲之老父乎。
○福建布政使張廷枚奏、交代正雜錢糧。
及公費養廉銀兩不清。
秉公确查。
分别辦理。
得旨、總以公平辦理為要。
苛刻之舉。
乃皇考所深惡者。
汝其志之。
○又奏報糧價。
并赈恤台灣被風難民。
得旨、據奏米石價值。
及雨水情形。
知道了。
粉飾之習。
切以為戒。
一有不實。
朕必加以嚴譴。
台灣被風民人。
尤宜加意赈恤。
勿徒為紙上之談。
○又奏、閩省内地之林麓埔塘港汊洲渚。
俱應查勘報墾。
其台灣地方。
及沿海各島嶼。
不便潛弛禁令。
使奸民乘機聚集生事。
以緻海洋不靖。
并請照舊禁止沿海各省、及邊省有苗民聯界之處。
停其報墾。
得旨、各省奏報開墾者。
多屬有名無實。
竟成累民之舉。
而河南尤甚。
前此已頒發谕旨矣。
閩省海洋之地。
尤不可生事滋擾。
并傳谕爾督撫知之。
○江南總督趙宏恩等覆奏、東台石港兩場。
雖土城年久坍卸。
現有文武職官駐劄。
兵丁巡防。
人煙稠密。
可以起建義倉。
分貯谷石。
以資接濟。
前以鹽政高斌摺内、未經備細陳明。
緻廑大行皇帝聖慮。
今臣等斟酌詳議。
請仍照前奏辦理。
得旨、此奏明晰。
着照所奏行。
并報部存案。
○雲貴總督尹繼善、奏懇節哀。
以副大行皇帝付托之重。
得旨、實實如是。
而一種敬天勤民之心。
為臣子者。
尤不能窺見萬一也。
朕惟有念繼序之艱難。
報高厚于萬一耳。
又批、敢不勉強節哀。
以仰承先烈。
以料理庶務。
然敬念我皇考十三年之苦心。
未嘗一日享有天下之樂。
朕之沉痛。
又何能自已耶。
即昨見卿所繳朱批。
朕不禁涕泣沾襟。
然所以撫定苗疆克成先志。
則在我君臣之自勉耳。
○又奏、滇省連歲秋成豐稔。
米價平賤。
請遵循成例、仍收秋糧。
以裕倉儲。
得旨、雖然如是。
又不可使民受徵催之苦。
以供胥吏之中飽。
○直隸總督李衛奏、前任督臣宜兆熊、錯拟斬罪之張三一犯。
請予省釋。
得旨、張三一案。
宜兆熊、劉師恕、辦理錯缪。
已蒙皇考洞鑒。
今曆年已久。
卿又奏伊瘋病已愈。
着入于恩赦内釋放。
并将朕旨咨部知之。
○湖廣總督張廣泗具奏、奉命總理苗疆事務。
即日赴黔、悉心辦理剿撫事宜。
得旨、如此辦理。
朕深慶苗疆之不難指日底定也。
苗疆用兵、乃目前第一要務。
從前皇考宵旰焦勞今曠日持久。
尚無頭緒。
朕心倍切憂慮。
張照、行事乖張。
哈元生、董芳、又各持意見。
不能和衷共濟。
是以命卿為經略總統軍務。
一切惟卿是賴。
凡有應舉應劾之處。
秉公行之。
勿避嫌疑。
勿辭勞怨。
應與尹繼善相商者。
行文商酌。
務期早奏膚功。
乂安黎庶。
為地方久遠之計。
以報皇考之恩。
以副朕心之望。
勉之。
○廣東巡撫楊永斌具奏、粵東官兵、出師黔省。
酌籌接濟俸饷銀兩。
并密陳揚威将軍哈元生、副将軍董芳、辦理剿撫事宜。
意見不知。
請旨各加訓饬。
及查撫避兵黔民。
得旨、此奏甚是。
哈元生、董芳、各持意見。
不能和衷共濟。
朕已洞悉其情。
是以特命張廣泗為經略。
統領軍務。
伊到黔省。
自另有一番布置也。
被難之民。
若有來至粵東者。
可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