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關燈
小
中
大
母之喪。
棄之不忍。
<?扌嶲>之不能。
故用火化。
以便随身捧持。
聊以遂其不忍相離之願。
非得已也。
自定鼎以來。
八旗蒙古。
各有甯居。
祖宗墟墓。
悉隸鄉土。
喪葬可依古以盡禮。
而流俗不察。
或仍用火化。
此狃于沿習之舊。
而不思當年所以不得已而出此之故也。
朕思人子事親。
送死最為大事。
豈可不因時定制。
而痛自猛省乎。
嗣後除遠鄉貧人。
不能扶柩回裡。
不得已擕骨歸葬者。
姑聽不禁外。
其餘一概不許火化。
倘有犯者。
按律治罪。
族長及佐領等、隐匿不報。
一并處分。
朕又聞漢人多惑于堪輿之說。
購求風水。
以緻累年停柩。
漸緻子孫貧乏。
數世不得舉葬。
愚悖之風。
至此為極。
嗣後守土之官。
必多方勸導。
俾得按期葬埋。
以妥幽靈。
以盡子職。
此厚人倫美風俗之要務也。
務各凜遵毋忽。
○又谕、果親王為皇考宣力多年。
公忠誠直。
皇考稱為一德一心。
朕即位以來。
祗因總理事務。
加給雙俸。
今當仰體皇考友愛之至意。
再行加恩。
履郡王、在朕諸叔之中。
年齒最長。
且實心辦事。
朕意欲晉封親王。
貝勒允禧、幼好讀書。
識見明晰。
辦理旗務。
亦屬妥協。
朕意欲封為郡王。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宗人府、定議具奏。
○又谕、朕以近日八旗辦事。
徒增事款。
頭緒紛繁。
恐舊時淳樸之風。
漸緻湮沒。
曾降旨詳加申饬。
嗣後務須恪遵舊制。
以期實效。
不可妄事更張。
徒滋紛擾。
今覽允禧所奏。
實屬切中情弊。
着允禧會同八旗大臣。
将從前條奏事件。
應如何定例通行之處。
斟酌畫一。
務期從簡從易。
經久可行。
以副朕整饬旗務之至意。
○吏部題、大學士鄂爾泰、恩賞世襲一等輕車都尉。
并原襲之三等男。
照例歸并。
授為一等子。
世襲罔替。
從之。
○理藩院奏、翁牛特多羅都楞郡王羅蔔藏、喀爾沁多羅貝勒和碩額驸、僧衮紮蔔等、呈請留京。
俟大行皇帝百日滿後。
再回遊牧。
得旨、蒙古王台吉、伊等祖宗。
自太祖太宗時。
傾心歸化。
世結婚姻。
受恩深重。
皇祖皇考、視伊等如子。
體恤備至。
伊等亦視同祖父。
實心報效。
今因皇考大事。
來京居住。
懇求守制百日。
誠尊君親上之實意。
朕甚嘉焉。
但念伊等地方緊要。
各遊牧處。
俱有應辦事務。
今天氣寒冷。
着伊等俱回本地。
再每年近禦行走、蒙古王台吉等。
俱令分班來京。
不過令其學習禮儀。
若俱令其守制百日。
則遊牧事務。
必至廢弛。
今除值班人等外。
其餘皆令回去。
照舊例輪班行走。
○以署鑲紅旗漢軍都統策楞、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署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參領馬元熙、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署鑲白旗滿洲副都統頭等侍衛索拜、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丙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呂耀曾、不必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
其府尹員缺。
着該部開列具奏。
○又谕、水利庫一應錢糧。
着即歸并戶部管理。
王鈞回京時。
亦不必管理。
○谕八旗都統。
從前皇考轸念效力行間人員。
恐絕其禋祀。
将太祖太宗時、所授世職人員、内有絕嗣未經承襲者。
特派大臣查伊等族中親戚。
或本旗人内可繼伊嗣襲職者。
俱已準其承襲。
世祖章皇帝以來。
軍功所授世職。
亦系一體效力行間之人。
因無子嗣。
不與承襲。
以緻絕其禋祀。
甚屬可憫。
着交與八旗、将世祖章皇帝以來。
軍功所授世職人員内。
如有絕嗣未經承襲者。
亦照前查明、如何承襲之處議奏。
再世職人員内、有襲與子孫族人。
緣罪革職者。
如其原獲情罪重大猶可。
若因輕罪革職。
即不與承襲。
則原效力者之功。
竟緻泯沒。
亦着交與八旗、似此等者、詳查分别情罪議奏。
○内務府查奏分賠等案。
得旨、這查奏分賠代賠着賠等案。
俱着寬免。
其民人應追各案。
着一并豁免。
○工部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言、閩省灘河危險。
舟楫維艱。
請于建甯府浦城縣。
至福州府古田縣水口。
大灘七十六處。
凡河心石塊。
遍行錾鑿。
并修築纖道。
立柱指迷。
堅制官船八隻。
豫備協救。
以資利濟。
從之。
○調刑部侍郎申珠渾、為戶部侍郎。
○以大學士朱轼之子舉人朱必坦、承襲騎都尉。
○丁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少卿巴德保、系山海關監督任内、因事徹回之員。
理應将更換徹回緣由、聲明摺内。
乃伊公然似任滿人員。
含糊具奏。
顯系有心隐匿。
希圖恩賞。
殊屬不合。
巴德保、着交該部察議具奏。
其羨餘銀一萬四千兩。
毋庸賞給。
着賞給内閣官員等四千兩。
其餘一萬兩。
交總理事務王大臣等、酌量賞給朕往雍和宮、沿途管街步兵等。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平郡王福彭等奏請、自洪郭爾鄂隆徹還京兵。
及巴裡坤徹還打牲烏拉兵。
各增管轄官員一摺。
前以大兵進剿。
故額驸策淩等、有兵丁編隊、增委各官之請。
今大兵已徹過半。
所有留駐兵丁。
無庸增委。
平郡王所奏過多。
請令大将軍量減。
已委者于缺出時扣除。
從之。
○禮部議覆、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請、緻祭河南開封府城河神廟。
應令該督往祭。
祭文香帛。
部臣敬謹閱看。
派員赍往。
扁額字樣。
内閣撰進呈。
得旨。
河神顯示靈異。
皇考特旨緻祭。
以答神贶。
朕親閱祭文香帛。
用展誠敬報享之意。
餘依議。
○貴州巡撫元展成參奏、卭水司土官楊政炯、副土官袁周佐等、于各苗煽惑。
全無覺察。
又不能撫綏防禦。
相率逃避。
請革職嚴審定拟。
得旨、黔省生苗不法。
勾結熟苗。
元展成、哈元生、身為封疆大臣。
猶不能撫馭覺察于先。
亦不能防守堵禦于後。
揚政炯等、僅一土官。
何得責以抗鋒撫衆。
着從寬免其究處。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禹州民王寶之妻烈婦王氏。
○戊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周官王朝之獄訟。
雖鄉遂都家公邑之士分掌之。
而一人獄訟之詞。
大司寇必集群士司刑公聽之。
使各麗其法以獻其議。
其有疑獄。
則又訊之群臣。
訊之群吏。
訊之萬民。
王與三公六卿共議之。
誠以刑為天讨。
或出或入。
一成而不可變。
适輕适重。
隐深而難得其情。
不可不慎也。
故刑部之任。
視别部尤重。
吏兵二部、铨選失宜。
不過一二人資格之不當。
先後之或淆。
戶工二部、稽察不精。
不過為胥吏所侵欺。
微虧國帑。
非民生之劇害也。
刑部乃天下民命所關。
直省督撫按拟。
不過據州縣之獄詞。
州縣賢不肖混淆。
即無以賄鬻獄之奸心。
亦未必盡有明清單辭之卓識。
其間輕重倒置。
情罪不符者多矣。
而況誣上行私。
改易供招。
枉法出入者乎。
若刑部不能悉其聰明、原情酌理。
慎測誠僞淺深之介。
以定出入輕重之衡。
則殘民命而傷天和。
其負國曠官。
豈他職所可比耶。
且律條有定。
不足以該事之變。
故引例以斷。
即呂刑所謂上下比罪也。
不肖有司及胥吏、巧法舞文。
出入輕重。
皆由于此。
苟不能察。
則失入固以戕良民。
而失出亦以縱奸宄。
誤重則受刑者不服。
誤輕則含冤者不伸。
夫一夫不獲。
時予之辜。
我君臣代天讨以用五刑。
必至虛至公。
必誠必悫。
務盡乎天理之極。
而不可執成心。
或重改已定之案。
倘督撫拟罪、有于律便未安。
必悉心詳察。
另議奏聞。
不得稍涉疎忽。
即如近日湖廣督臣具題臨時行強毆傷僧人以思身死之鄧正一案。
刑部如拟。
照殺人強盜例。
斬決枭示題覆。
朕思強盜殺人。
有明火執仗。
殺人而取其财物者。
有起意行竊。
被事主追毆。
希圖脫身。
因而回毆。
緻傷事主身死者。
其中情罪。
原有分别。
今鄧正穿窬入廟。
以思執棍出視。
鄧正頓起強心。
持鐮向敵。
緻傷以思身死。
與殺人強盜。
亦微有差别。
其應否枭示。
尚宜斟酌。
朕已着九卿另議具奏。
諸凡此類。
刑部皆須細心體究。
使絲毫不爽。
書曰、與其殺不辜。
甯失不經。
朕深望于明刑弼教之臣工焉。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旗兵革退。
應繳糧饷。
請照監察禦史察喇原奏、一體免其追繳。
其逃兵應繳糧饷。
請照都統彰格所奏、暫存旗庫、于每年春季彙交戶部。
從之。
○己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我皇考親弟。
俱已加恩晉封。
惟允祁尚系公爵。
着封為貝勒。
以展朕笃厚懿親之意。
○又谕、從前允<?礻我>、允禵、狂肆乖張。
不知大義。
罪戾種種。
皆獲罪皇祖之人。
我皇考悉皆寬宥。
因恐其在外生事。
複罹重譴。
不得已加以拘禁。
乃委曲保全之大恩也。
今朕即位。
念二人收禁已經數年。
定知感皇考曲全之恩。
悔已身從前之過。
意欲酌量寬宥。
予以自新。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宗人府、九卿、會議具奏。
○又谕、從前三阿哥、年少無知。
性情放縱。
行事不謹。
皇考特加嚴懲。
以教導朕兄弟等。
使知儆戒。
今三阿哥已故多年。
朕念兄弟之誼。
似應仍收入譜牒之内。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酌議具奏。
○又谕、來保、着署理工部尚書。
兼管内務府總管事務。
莽鹄立、不必署理工部尚書事。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福安縣所屬白沙泛地方。
添設一塘。
由福甯鎮标左營弁兵内、撥外委帶目兵駐查往來船隻。
其盤驗船貨出入。
仍由白石司泛專管。
從之。
○召内閣侍讀學士鼐滿岱、吏部郎中公元、戶部郎中雅爾圖、帶領引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銅山縣民閻彭然之妻烈婦楊氏。
○庚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之書吏。
即古之府史胥徒也。
各部院衙門。
皆額設召募。
所以檢收檔案。
繕寫文書。
乃役滿之後。
每複改換姓名。
竄入别部。
舞文作弊。
更有一種缺主。
已身并未充役。
居然盤踞都中。
呼朋引類遇事生風。
影射撞騙。
靡所不為。
此十數年以前之積弊也。
皇考洞悉此種惡習。
屢降谕旨、着都察院饬五城坊官。
嚴查訪緝。
其有潛匿京師、及附京州縣者。
該地方官、定以失察處分。
有能拏獲者。
以名數多寡、分别議叙。
載入欽定條例中。
俾各實力奉行。
用是元二年以後。
奸徒漸知斂戢。
部務得以整齊。
此皇考之所以芟鋤稂莠。
而滋植良苗。
民生吏治。
均受禆益也。
朕禦極以來。
仰遵皇考遺诏。
每事務從寬厚。
凡八旗直省、以至窮邊極壤。
無不殚慮精思。
周詳體恤。
冀臻惇大成裕之治。
然寬厚二字。
非可一概視也。
厚民生。
纾民力。
加惠于兵丁。
施恩于百姓。
乃為寬厚。
朕所以仰承先志。
而日夜孳孳者此耳。
若夫姑息以養奸
棄之不忍。
<?扌嶲>之不能。
故用火化。
以便随身捧持。
聊以遂其不忍相離之願。
非得已也。
自定鼎以來。
八旗蒙古。
各有甯居。
祖宗墟墓。
悉隸鄉土。
喪葬可依古以盡禮。
而流俗不察。
或仍用火化。
此狃于沿習之舊。
而不思當年所以不得已而出此之故也。
朕思人子事親。
送死最為大事。
豈可不因時定制。
而痛自猛省乎。
嗣後除遠鄉貧人。
不能扶柩回裡。
不得已擕骨歸葬者。
姑聽不禁外。
其餘一概不許火化。
倘有犯者。
按律治罪。
族長及佐領等、隐匿不報。
一并處分。
朕又聞漢人多惑于堪輿之說。
購求風水。
以緻累年停柩。
漸緻子孫貧乏。
數世不得舉葬。
愚悖之風。
至此為極。
嗣後守土之官。
必多方勸導。
俾得按期葬埋。
以妥幽靈。
以盡子職。
此厚人倫美風俗之要務也。
務各凜遵毋忽。
○又谕、果親王為皇考宣力多年。
公忠誠直。
皇考稱為一德一心。
朕即位以來。
祗因總理事務。
加給雙俸。
今當仰體皇考友愛之至意。
再行加恩。
履郡王、在朕諸叔之中。
年齒最長。
且實心辦事。
朕意欲晉封親王。
貝勒允禧、幼好讀書。
識見明晰。
辦理旗務。
亦屬妥協。
朕意欲封為郡王。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宗人府、定議具奏。
○又谕、朕以近日八旗辦事。
徒增事款。
頭緒紛繁。
恐舊時淳樸之風。
漸緻湮沒。
曾降旨詳加申饬。
嗣後務須恪遵舊制。
以期實效。
不可妄事更張。
徒滋紛擾。
今覽允禧所奏。
實屬切中情弊。
着允禧會同八旗大臣。
将從前條奏事件。
應如何定例通行之處。
斟酌畫一。
務期從簡從易。
經久可行。
以副朕整饬旗務之至意。
○吏部題、大學士鄂爾泰、恩賞世襲一等輕車都尉。
并原襲之三等男。
照例歸并。
授為一等子。
世襲罔替。
從之。
○理藩院奏、翁牛特多羅都楞郡王羅蔔藏、喀爾沁多羅貝勒和碩額驸、僧衮紮蔔等、呈請留京。
俟大行皇帝百日滿後。
再回遊牧。
得旨、蒙古王台吉、伊等祖宗。
自太祖太宗時。
傾心歸化。
世結婚姻。
受恩深重。
皇祖皇考、視伊等如子。
體恤備至。
伊等亦視同祖父。
實心報效。
今因皇考大事。
來京居住。
懇求守制百日。
誠尊君親上之實意。
朕甚嘉焉。
但念伊等地方緊要。
各遊牧處。
俱有應辦事務。
今天氣寒冷。
着伊等俱回本地。
再每年近禦行走、蒙古王台吉等。
俱令分班來京。
不過令其學習禮儀。
若俱令其守制百日。
則遊牧事務。
必至廢弛。
今除值班人等外。
其餘皆令回去。
照舊例輪班行走。
○以署鑲紅旗漢軍都統策楞、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署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參領馬元熙、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署鑲白旗滿洲副都統頭等侍衛索拜、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丙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呂耀曾、不必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
其府尹員缺。
着該部開列具奏。
○又谕、水利庫一應錢糧。
着即歸并戶部管理。
王鈞回京時。
亦不必管理。
○谕八旗都統。
從前皇考轸念效力行間人員。
恐絕其禋祀。
将太祖太宗時、所授世職人員、内有絕嗣未經承襲者。
特派大臣查伊等族中親戚。
或本旗人内可繼伊嗣襲職者。
俱已準其承襲。
世祖章皇帝以來。
軍功所授世職。
亦系一體效力行間之人。
因無子嗣。
不與承襲。
以緻絕其禋祀。
甚屬可憫。
着交與八旗、将世祖章皇帝以來。
軍功所授世職人員内。
如有絕嗣未經承襲者。
亦照前查明、如何承襲之處議奏。
再世職人員内、有襲與子孫族人。
緣罪革職者。
如其原獲情罪重大猶可。
若因輕罪革職。
即不與承襲。
則原效力者之功。
竟緻泯沒。
亦着交與八旗、似此等者、詳查分别情罪議奏。
○内務府查奏分賠等案。
得旨、這查奏分賠代賠着賠等案。
俱着寬免。
其民人應追各案。
着一并豁免。
○工部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言、閩省灘河危險。
舟楫維艱。
請于建甯府浦城縣。
至福州府古田縣水口。
大灘七十六處。
凡河心石塊。
遍行錾鑿。
并修築纖道。
立柱指迷。
堅制官船八隻。
豫備協救。
以資利濟。
從之。
○調刑部侍郎申珠渾、為戶部侍郎。
○以大學士朱轼之子舉人朱必坦、承襲騎都尉。
○丁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少卿巴德保、系山海關監督任内、因事徹回之員。
理應将更換徹回緣由、聲明摺内。
乃伊公然似任滿人員。
含糊具奏。
顯系有心隐匿。
希圖恩賞。
殊屬不合。
巴德保、着交該部察議具奏。
其羨餘銀一萬四千兩。
毋庸賞給。
着賞給内閣官員等四千兩。
其餘一萬兩。
交總理事務王大臣等、酌量賞給朕往雍和宮、沿途管街步兵等。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平郡王福彭等奏請、自洪郭爾鄂隆徹還京兵。
及巴裡坤徹還打牲烏拉兵。
各增管轄官員一摺。
前以大兵進剿。
故額驸策淩等、有兵丁編隊、增委各官之請。
今大兵已徹過半。
所有留駐兵丁。
無庸增委。
平郡王所奏過多。
請令大将軍量減。
已委者于缺出時扣除。
從之。
○禮部議覆、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請、緻祭河南開封府城河神廟。
應令該督往祭。
祭文香帛。
部臣敬謹閱看。
派員赍往。
扁額字樣。
内閣撰進呈。
得旨。
河神顯示靈異。
皇考特旨緻祭。
以答神贶。
朕親閱祭文香帛。
用展誠敬報享之意。
餘依議。
○貴州巡撫元展成參奏、卭水司土官楊政炯、副土官袁周佐等、于各苗煽惑。
全無覺察。
又不能撫綏防禦。
相率逃避。
請革職嚴審定拟。
得旨、黔省生苗不法。
勾結熟苗。
元展成、哈元生、身為封疆大臣。
猶不能撫馭覺察于先。
亦不能防守堵禦于後。
揚政炯等、僅一土官。
何得責以抗鋒撫衆。
着從寬免其究處。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禹州民王寶之妻烈婦王氏。
○戊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周官王朝之獄訟。
雖鄉遂都家公邑之士分掌之。
而一人獄訟之詞。
大司寇必集群士司刑公聽之。
使各麗其法以獻其議。
其有疑獄。
則又訊之群臣。
訊之群吏。
訊之萬民。
王與三公六卿共議之。
誠以刑為天讨。
或出或入。
一成而不可變。
适輕适重。
隐深而難得其情。
不可不慎也。
故刑部之任。
視别部尤重。
吏兵二部、铨選失宜。
不過一二人資格之不當。
先後之或淆。
戶工二部、稽察不精。
不過為胥吏所侵欺。
微虧國帑。
非民生之劇害也。
刑部乃天下民命所關。
直省督撫按拟。
不過據州縣之獄詞。
州縣賢不肖混淆。
即無以賄鬻獄之奸心。
亦未必盡有明清單辭之卓識。
其間輕重倒置。
情罪不符者多矣。
而況誣上行私。
改易供招。
枉法出入者乎。
若刑部不能悉其聰明、原情酌理。
慎測誠僞淺深之介。
以定出入輕重之衡。
則殘民命而傷天和。
其負國曠官。
豈他職所可比耶。
且律條有定。
不足以該事之變。
故引例以斷。
即呂刑所謂上下比罪也。
不肖有司及胥吏、巧法舞文。
出入輕重。
皆由于此。
苟不能察。
則失入固以戕良民。
而失出亦以縱奸宄。
誤重則受刑者不服。
誤輕則含冤者不伸。
夫一夫不獲。
時予之辜。
我君臣代天讨以用五刑。
必至虛至公。
必誠必悫。
務盡乎天理之極。
而不可執成心。
或重改已定之案。
倘督撫拟罪、有于律便未安。
必悉心詳察。
另議奏聞。
不得稍涉疎忽。
即如近日湖廣督臣具題臨時行強毆傷僧人以思身死之鄧正一案。
刑部如拟。
照殺人強盜例。
斬決枭示題覆。
朕思強盜殺人。
有明火執仗。
殺人而取其财物者。
有起意行竊。
被事主追毆。
希圖脫身。
因而回毆。
緻傷事主身死者。
其中情罪。
原有分别。
今鄧正穿窬入廟。
以思執棍出視。
鄧正頓起強心。
持鐮向敵。
緻傷以思身死。
與殺人強盜。
亦微有差别。
其應否枭示。
尚宜斟酌。
朕已着九卿另議具奏。
諸凡此類。
刑部皆須細心體究。
使絲毫不爽。
書曰、與其殺不辜。
甯失不經。
朕深望于明刑弼教之臣工焉。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旗兵革退。
應繳糧饷。
請照監察禦史察喇原奏、一體免其追繳。
其逃兵應繳糧饷。
請照都統彰格所奏、暫存旗庫、于每年春季彙交戶部。
從之。
○己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我皇考親弟。
俱已加恩晉封。
惟允祁尚系公爵。
着封為貝勒。
以展朕笃厚懿親之意。
○又谕、從前允<?礻我>、允禵、狂肆乖張。
不知大義。
罪戾種種。
皆獲罪皇祖之人。
我皇考悉皆寬宥。
因恐其在外生事。
複罹重譴。
不得已加以拘禁。
乃委曲保全之大恩也。
今朕即位。
念二人收禁已經數年。
定知感皇考曲全之恩。
悔已身從前之過。
意欲酌量寬宥。
予以自新。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宗人府、九卿、會議具奏。
○又谕、從前三阿哥、年少無知。
性情放縱。
行事不謹。
皇考特加嚴懲。
以教導朕兄弟等。
使知儆戒。
今三阿哥已故多年。
朕念兄弟之誼。
似應仍收入譜牒之内。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酌議具奏。
○又谕、來保、着署理工部尚書。
兼管内務府總管事務。
莽鹄立、不必署理工部尚書事。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福安縣所屬白沙泛地方。
添設一塘。
由福甯鎮标左營弁兵内、撥外委帶目兵駐查往來船隻。
其盤驗船貨出入。
仍由白石司泛專管。
從之。
○召内閣侍讀學士鼐滿岱、吏部郎中公元、戶部郎中雅爾圖、帶領引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銅山縣民閻彭然之妻烈婦楊氏。
○庚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之書吏。
即古之府史胥徒也。
各部院衙門。
皆額設召募。
所以檢收檔案。
繕寫文書。
乃役滿之後。
每複改換姓名。
竄入别部。
舞文作弊。
更有一種缺主。
已身并未充役。
居然盤踞都中。
呼朋引類遇事生風。
影射撞騙。
靡所不為。
此十數年以前之積弊也。
皇考洞悉此種惡習。
屢降谕旨、着都察院饬五城坊官。
嚴查訪緝。
其有潛匿京師、及附京州縣者。
該地方官、定以失察處分。
有能拏獲者。
以名數多寡、分别議叙。
載入欽定條例中。
俾各實力奉行。
用是元二年以後。
奸徒漸知斂戢。
部務得以整齊。
此皇考之所以芟鋤稂莠。
而滋植良苗。
民生吏治。
均受禆益也。
朕禦極以來。
仰遵皇考遺诏。
每事務從寬厚。
凡八旗直省、以至窮邊極壤。
無不殚慮精思。
周詳體恤。
冀臻惇大成裕之治。
然寬厚二字。
非可一概視也。
厚民生。
纾民力。
加惠于兵丁。
施恩于百姓。
乃為寬厚。
朕所以仰承先志。
而日夜孳孳者此耳。
若夫姑息以養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