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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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部院要缺。
及辦事緊要之處。
因一時不得其人。
是以令王大臣等兼管。
朕思一人管理三四處、及五六處事件。
恐一人之精神有限。
而事務繁多。
未免過于勞勚。
朕心深為轸念。
昔年戶部事務、經怡賢親王整理之後。
又複廢弛。
我皇考以果親王公忠體國。
誠心辦事。
特令管理戶部事務、整頓一切。
今戶部事務。
已有頭緒。
而刑部事務。
現在廢弛。
正須果親王專心整頓之時。
不必管理戶部。
其戶部三庫事務。
仍着總理。
其宗人府一切事務。
既有履郡王管理。
果親王亦停其兼管。
莊親王辦理事務亦多。
着暫管工部事務。
俟來保到京。
着署理工部尚書。
莊親王即不必兼管。
貝勒允禧、既管宗人府、及都統事。
其禦書處、及粘杆處事、不必兼管。
着另行開列請旨。
大學士張廷玉、所辦事務亦多。
不必兼管翰林院事。
其翰林院掌院事務。
着邵基兼管。
其邵基所兼國子監祭酒一缺。
着開列請旨。
署戶部尚書海望、不必兼管領侍衛内大臣、及戶部三庫事。
○谕内務府總管太監等。
圓明園阿哥處太監王自立、前日來請皇太後安。
未候見朕。
徑回圓明園去。
今皇太後向朕說。
圓明園阿哥請安。
稱朕為汗阿哥。
阿哥年小。
如何知道請安之禮。
自然是王自立教阿哥如此。
此時不向好處導引。
候阿哥長大。
倚恃皇太後照看。
性情自然驕縱。
稱慣了汗阿哥字樣。
朕雖不見責。
經王大臣聞知。
必然參奏。
豈不贻誤阿哥。
如今阿哥年幼。
傳谕王自立、盡心往好處導引。
阿哥系朕之弟。
日後成立。
知感朕思。
即是朕之輔佐。
爾等将王自立傳來。
重責四十闆。
令伊回去。
小心導引阿哥。
俟明年阿哥進宮來。
一并令謝成照管。
與永璜、永琏、同住齋宮。
阿哥等朝夕相見。
必按長幼禮節。
若因是朕之子。
令圓明園阿哥卑禮相見。
斷乎不可。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内大臣海望奏、現今大兵駐防鄂爾昆。
所有軍營官駝數萬。
别無所用。
若以給台站蒙古運米。
則運價大省。
于蒙古生計有裨。
請自歸化城至鄂爾昆、編台站三十二。
每台給官駝一百五十隻。
三班更代。
日以駝五十隻。
運米一百石。
每年計八閱月、可運米二萬四千石。
台兵原額六十名。
今增丁役二十。
以四十名、輪班運米。
其運米之月。
加給銀一兩。
在台參領章京骁騎校等、各加銀三兩。
領催、加銀二兩。
牽駝往來、每台給官馬三十匹。
統計每年運米需費。
及增給蒙古官兵錢糧、添補駝馬等費。
共需銀十二萬九千餘兩。
較商人範毓馪之運價。
可省銀十八萬有奇。
較都統丹津等之運價。
可省銀十二萬有奇。
其台站應如何移置。
令總管五十四辦理。
尋經五十四奏言、自歸化城至鄂爾昆。
設台站三十二。
用丁役八十。
駝二百隻。
自張家口至歸化城。
設台站八。
用丁役四十。
駝一百隻。
其原設腰站。
應徹者悉行裁徹。
從之。
○吏部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言、嘉興府屬之秀水縣王江泾地方。
與江省吳江、震澤、等縣。
犬牙相錯。
南北要津。
素稱藏奸之薮。
嘉興總捕同知。
駐劄乍浦。
不能周曆巡緝。
該處僅設巡檢一員。
不足彈壓。
請添設王江泾總捕同知一員。
将附近乍浦之石門、海鹽、平湖、三縣。
歸乍浦同知管轄。
附近王江泾之嘉興、秀水、嘉善、桐鄉、四縣。
歸王江泾同知管轄。
其原設王江泾巡檢。
請裁。
從之。
○刑部遵旨議奏、伊都立系身負重罪之人。
複授為額外侍郎。
辦理糧饷。
竟敢假捏報銷。
肆行分盜。
應如英誠公豐盛額所拟。
即将伊都立、在軍前正法。
以昭炯戒。
得旨、伊都立、着改為應斬。
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嵇曾筠疏言、南河工程。
每年例撥兩淮鹽課銀三十萬兩。
年來物料充裕。
請減十萬兩。
得旨、江南河工協濟銀兩。
舊例三十萬兩。
着照舊撥給。
豫備充裕。
不必裁減。
○工部等部議準、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言、衮州鎮标中軍遊擊。
改為督标中軍副将。
請照例添設中軍都司一員。
原設遊擊中軍守備、應裁。
其副将都司。
添建衙署。
從之。
○青海紮薩克和碩親王察罕丹津故。
以其養子旺楚克承襲。
○以原任侍郎圖理琛、為内閣學士。
○以原任佥都禦史李徽、署左佥都禦史。
○遣翰林院侍讀學士保良、緻祭長白山等處。
内閣侍讀學士同濟、緻祭醫巫闾山。
翰林院侍講學士伊爾敦、緻祭東嶽泰山等處。
侍講學士楊椿、緻祭西嶽華山等處。
管禮部右侍郎事刑部左侍郎王纮、緻祭中嶽嵩山等處。
兵部左侍郎楊汝谷、緻祭南嶽衡山。
工部左侍郎王鈞、緻祭北嶽恒山等處。
通政使司通政使趙之垣、緻祭南鎮會稽山。
詹事府少詹事福十寶、緻祭南海。
太常寺卿王<??泭>、緻祭太昊伏羲氏等陵。
太常寺少卿雅爾呼達、緻祭炎帝神農氏等陵。
太仆寺卿素着。
緻祭女娲氏等陵。
太仆寺少卿魯國華、緻祭黃帝軒轅氏等陵。
光祿寺卿納爾泰、緻祭少昊金天氏等陵。
孔子阙裡。
詹事府詹事覺羅吳拜、緻祭颛顼高陽氏等陵。
鴻胪寺卿朱必階、緻祭夏禹王等陵。
大理寺少卿盧承綸、緻祭遼太祖陵。
○墨爾根城副都統多奇納故。
賜祭如例。
○甲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大義覺迷錄、着照尚書徐本所請。
停其講解。
其頒發原書。
着該督撫彙送禮部。
候朕再降谕旨。
○停止應選知縣之進士、舉人、分部學習之例。
從禮部尚書任蘭枝請也。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都統丹津奏、明年自歸化城、運米至額爾德尼招。
凡四萬八百石。
除募内紮薩克牛車挽載二萬四百石外。
其喀爾喀應運二萬四百石。
停止官駝。
折給腳價。
募商人駝隻挽運。
至需用米石。
前經山西巡撫石麟、奏撥大同、朔平、倉米。
運送歸化城辦理。
路遠費繁。
應即于商人範毓馪、交還前借二府廒米内、就近撥運。
從之。
○兵部議準、禦史福海奏言、驿站遞送文書。
必須遲速得宜。
嘗見黑龍江等處将軍、副都統。
差遞本報之骁騎校等。
每行或多至八九人。
不分事之緩急。
一概日行六七站。
差旋仍複飛馳。
緻馬受傷者十有八九。
請嗣後緊急要件。
該将軍等、于火牌内填日行幾站。
沿途照牌應付。
其正副差官、每人止許跟役一名。
亦不得多差人役。
其尋常事件。
照例日行兩站。
如原摺奉有朱批要務。
兵部換給火牌。
或填注原牌用印。
勒限送到。
如無要務。
不遵牌票。
越站多行者。
令該驿丞呈報。
咨部嚴參。
應行令該處将軍等遵照。
遇緊要公文。
準照定例連站星馳外。
其平常事件。
應照雍正三年議定之例。
每日不許馳過三站。
赍進本章、照例準差二人。
各準帶差役一名。
如有背負物件。
應用多人。
仍于火牌内注明緣由。
以憑稽查。
從之。
○以署尚書戶部左侍郎海望、為戶部尚書。
○乙酉。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禁陳奏樂善好施。
道不拾遺等事。
谕曰、比來殷富之家。
有願出巳财、以赈恤鄉裡者。
即周官五黨相赒。
通财救荒之遺意。
是以皇考恩賜議叙。
以鼓勵風俗。
而又恐因是或滋弊端。
于本年五月間。
山西巡撫石麟奏稱、太原府紳衿士民。
捐銀貯公、以備赒恤一摺。
特降谕旨、以為樂善好施者。
大都由地方之水旱饑馑。
捐資赈助。
既平常無事時。
或置義倉、義田、及養老育嬰等事。
必出于本人之誠心。
而又能親身料理。
始可以惠鄉闾而收實效。
石麟于地方現無應辦之事。
而乃奏紳衿士民、捐銀以備公用。
直是另開捐納之條。
而胥吏土豪。
乘此得以侵蝕。
與所降原旨不合。
曾經嚴加申饬。
并令向後不得無故捐銀交官。
是皇考于獎誘善良之中。
而豫防其流弊。
至深且悉也。
朕觀各直省捐助一事。
或督撫欲博化民成俗之譽。
授意屬員。
或有司欲邀勸輸宣力之名。
多方迎合。
竟至抑勒誅求。
計家資之豐約。
定捐輸之多寡。
甚且假公苛斂。
中飽侵漁。
名曰利民。
而适以病民。
誠有如皇考谕旨中所慮及者。
嗣後各州縣如遇荒歉。
及修城築堤公事。
果有殷實良民。
實情樂輸者。
許親赴布政司具呈。
詳請題奏。
地方官不得自行申報。
其他如倡立義田、義倉、義學、義冢。
許具呈本州縣、詳報上司立案。
仍聽本人身自經管。
胥吏土豪。
不得幹涉。
希圖漁利。
該督撫體公核實。
大者題請。
小者量行旌獎。
倘有官吏勒派。
該督撫失察。
并有徇庇者。
均照例分别處分。
至于道不拾遺。
蓋以孔子至聖。
德盛化神。
所治僅蕞爾之魯。
故偶一有之。
成康之際。
周召輔治。
百度修明。
刑措四十餘年。
不聞有此。
則非人情所常有之事。
而政治之美。
不徒恃此孑孑之小義可知矣。
近見諸督撫以此陳奏者漸多。
若不加禁遏。
恐滋奸民邀賞。
有司幹譽之弊。
諸督撫果能實心體國。
子育蒸黎。
休養化導。
使衣食滋殖。
仁讓相先。
太平之象。
自有蘊蒸而不可掩者。
亦不在道不拾遺之一節也。
嗣後即果有此。
該州縣量行獎賞。
不得申詳。
該督撫亦不得以此陳奏。
○饬督撫不得濫請改隸州縣。
增設官職。
谕曰、朕聞利不十不變法。
害不十不易制。
蓋以政有恒則易守。
法數變則奸生。
而況州縣隸屬之有常。
文武職業之有定者乎。
往者直省一二州縣、理宜改隸。
及員弁宜增設者。
皇考曾允督撫之請。
敕部議行。
而督撫中遂有借此以見其整饬地方。
留心吏治。
而絕無關于利害之實者。
不知改隸一邑。
則獄訟錢谷。
緣絕簿書。
百弊叢生。
急難綜察。
增設一官。
則文移期會。
事緒益紛。
供給送迎。
闾閻滋擾。
且封域驟改。
奸宄或緻潛藏。
官吏日增。
責任轉無專屬。
自後必州縣離府逴遠。
實宜改隸。
市鎮繁雜之地。
定須添官彈壓者。
方準具題酌度。
其餘不許渎奏。
至于守土之官。
必久于其職。
而後政教可行。
故周室郅隆。
居官者以為姓氏。
兩漢之盛。
為吏者長子孫。
是以上下相親。
利病周知。
而民安其政教也。
近見道府州縣員缺。
督撫多題請更調。
有二三歲而更。
或一歲而更者。
如此則雖有循良。
不能從容展布。
民何由被其休澤。
諸督撫身為大臣。
當實心體國。
凡無關利害之事。
不宜陳奏。
況此類皆無利而有害乎。
○下旗民喪葬禁令。
谕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
葬于中野。
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榔。
所以通變宜民。
而達其仁孝之心也。
本朝肇迹關東。
以師兵為營衛。
遷徙無常。
遇父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部院要缺。
及辦事緊要之處。
因一時不得其人。
是以令王大臣等兼管。
朕思一人管理三四處、及五六處事件。
恐一人之精神有限。
而事務繁多。
未免過于勞勚。
朕心深為轸念。
昔年戶部事務、經怡賢親王整理之後。
又複廢弛。
我皇考以果親王公忠體國。
誠心辦事。
特令管理戶部事務、整頓一切。
今戶部事務。
已有頭緒。
而刑部事務。
現在廢弛。
正須果親王專心整頓之時。
不必管理戶部。
其戶部三庫事務。
仍着總理。
其宗人府一切事務。
既有履郡王管理。
果親王亦停其兼管。
莊親王辦理事務亦多。
着暫管工部事務。
俟來保到京。
着署理工部尚書。
莊親王即不必兼管。
貝勒允禧、既管宗人府、及都統事。
其禦書處、及粘杆處事、不必兼管。
着另行開列請旨。
大學士張廷玉、所辦事務亦多。
不必兼管翰林院事。
其翰林院掌院事務。
着邵基兼管。
其邵基所兼國子監祭酒一缺。
着開列請旨。
署戶部尚書海望、不必兼管領侍衛内大臣、及戶部三庫事。
○谕内務府總管太監等。
圓明園阿哥處太監王自立、前日來請皇太後安。
未候見朕。
徑回圓明園去。
今皇太後向朕說。
圓明園阿哥請安。
稱朕為汗阿哥。
阿哥年小。
如何知道請安之禮。
自然是王自立教阿哥如此。
此時不向好處導引。
候阿哥長大。
倚恃皇太後照看。
性情自然驕縱。
稱慣了汗阿哥字樣。
朕雖不見責。
經王大臣聞知。
必然參奏。
豈不贻誤阿哥。
如今阿哥年幼。
傳谕王自立、盡心往好處導引。
阿哥系朕之弟。
日後成立。
知感朕思。
即是朕之輔佐。
爾等将王自立傳來。
重責四十闆。
令伊回去。
小心導引阿哥。
俟明年阿哥進宮來。
一并令謝成照管。
與永璜、永琏、同住齋宮。
阿哥等朝夕相見。
必按長幼禮節。
若因是朕之子。
令圓明園阿哥卑禮相見。
斷乎不可。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内大臣海望奏、現今大兵駐防鄂爾昆。
所有軍營官駝數萬。
别無所用。
若以給台站蒙古運米。
則運價大省。
于蒙古生計有裨。
請自歸化城至鄂爾昆、編台站三十二。
每台給官駝一百五十隻。
三班更代。
日以駝五十隻。
運米一百石。
每年計八閱月、可運米二萬四千石。
台兵原額六十名。
今增丁役二十。
以四十名、輪班運米。
其運米之月。
加給銀一兩。
在台參領章京骁騎校等、各加銀三兩。
領催、加銀二兩。
牽駝往來、每台給官馬三十匹。
統計每年運米需費。
及增給蒙古官兵錢糧、添補駝馬等費。
共需銀十二萬九千餘兩。
較商人範毓馪之運價。
可省銀十八萬有奇。
較都統丹津等之運價。
可省銀十二萬有奇。
其台站應如何移置。
令總管五十四辦理。
尋經五十四奏言、自歸化城至鄂爾昆。
設台站三十二。
用丁役八十。
駝二百隻。
自張家口至歸化城。
設台站八。
用丁役四十。
駝一百隻。
其原設腰站。
應徹者悉行裁徹。
從之。
○吏部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言、嘉興府屬之秀水縣王江泾地方。
與江省吳江、震澤、等縣。
犬牙相錯。
南北要津。
素稱藏奸之薮。
嘉興總捕同知。
駐劄乍浦。
不能周曆巡緝。
該處僅設巡檢一員。
不足彈壓。
請添設王江泾總捕同知一員。
将附近乍浦之石門、海鹽、平湖、三縣。
歸乍浦同知管轄。
附近王江泾之嘉興、秀水、嘉善、桐鄉、四縣。
歸王江泾同知管轄。
其原設王江泾巡檢。
請裁。
從之。
○刑部遵旨議奏、伊都立系身負重罪之人。
複授為額外侍郎。
辦理糧饷。
竟敢假捏報銷。
肆行分盜。
應如英誠公豐盛額所拟。
即将伊都立、在軍前正法。
以昭炯戒。
得旨、伊都立、着改為應斬。
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嵇曾筠疏言、南河工程。
每年例撥兩淮鹽課銀三十萬兩。
年來物料充裕。
請減十萬兩。
得旨、江南河工協濟銀兩。
舊例三十萬兩。
着照舊撥給。
豫備充裕。
不必裁減。
○工部等部議準、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言、衮州鎮标中軍遊擊。
改為督标中軍副将。
請照例添設中軍都司一員。
原設遊擊中軍守備、應裁。
其副将都司。
添建衙署。
從之。
○青海紮薩克和碩親王察罕丹津故。
以其養子旺楚克承襲。
○以原任侍郎圖理琛、為内閣學士。
○以原任佥都禦史李徽、署左佥都禦史。
○遣翰林院侍讀學士保良、緻祭長白山等處。
内閣侍讀學士同濟、緻祭醫巫闾山。
翰林院侍講學士伊爾敦、緻祭東嶽泰山等處。
侍講學士楊椿、緻祭西嶽華山等處。
管禮部右侍郎事刑部左侍郎王纮、緻祭中嶽嵩山等處。
兵部左侍郎楊汝谷、緻祭南嶽衡山。
工部左侍郎王鈞、緻祭北嶽恒山等處。
通政使司通政使趙之垣、緻祭南鎮會稽山。
詹事府少詹事福十寶、緻祭南海。
太常寺卿王<??泭>、緻祭太昊伏羲氏等陵。
太常寺少卿雅爾呼達、緻祭炎帝神農氏等陵。
太仆寺卿素着。
緻祭女娲氏等陵。
太仆寺少卿魯國華、緻祭黃帝軒轅氏等陵。
光祿寺卿納爾泰、緻祭少昊金天氏等陵。
孔子阙裡。
詹事府詹事覺羅吳拜、緻祭颛顼高陽氏等陵。
鴻胪寺卿朱必階、緻祭夏禹王等陵。
大理寺少卿盧承綸、緻祭遼太祖陵。
○墨爾根城副都統多奇納故。
賜祭如例。
○甲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大義覺迷錄、着照尚書徐本所請。
停其講解。
其頒發原書。
着該督撫彙送禮部。
候朕再降谕旨。
○停止應選知縣之進士、舉人、分部學習之例。
從禮部尚書任蘭枝請也。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都統丹津奏、明年自歸化城、運米至額爾德尼招。
凡四萬八百石。
除募内紮薩克牛車挽載二萬四百石外。
其喀爾喀應運二萬四百石。
停止官駝。
折給腳價。
募商人駝隻挽運。
至需用米石。
前經山西巡撫石麟、奏撥大同、朔平、倉米。
運送歸化城辦理。
路遠費繁。
應即于商人範毓馪、交還前借二府廒米内、就近撥運。
從之。
○兵部議準、禦史福海奏言、驿站遞送文書。
必須遲速得宜。
嘗見黑龍江等處将軍、副都統。
差遞本報之骁騎校等。
每行或多至八九人。
不分事之緩急。
一概日行六七站。
差旋仍複飛馳。
緻馬受傷者十有八九。
請嗣後緊急要件。
該将軍等、于火牌内填日行幾站。
沿途照牌應付。
其正副差官、每人止許跟役一名。
亦不得多差人役。
其尋常事件。
照例日行兩站。
如原摺奉有朱批要務。
兵部換給火牌。
或填注原牌用印。
勒限送到。
如無要務。
不遵牌票。
越站多行者。
令該驿丞呈報。
咨部嚴參。
應行令該處将軍等遵照。
遇緊要公文。
準照定例連站星馳外。
其平常事件。
應照雍正三年議定之例。
每日不許馳過三站。
赍進本章、照例準差二人。
各準帶差役一名。
如有背負物件。
應用多人。
仍于火牌内注明緣由。
以憑稽查。
從之。
○以署尚書戶部左侍郎海望、為戶部尚書。
○乙酉。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禁陳奏樂善好施。
道不拾遺等事。
谕曰、比來殷富之家。
有願出巳财、以赈恤鄉裡者。
即周官五黨相赒。
通财救荒之遺意。
是以皇考恩賜議叙。
以鼓勵風俗。
而又恐因是或滋弊端。
于本年五月間。
山西巡撫石麟奏稱、太原府紳衿士民。
捐銀貯公、以備赒恤一摺。
特降谕旨、以為樂善好施者。
大都由地方之水旱饑馑。
捐資赈助。
既平常無事時。
或置義倉、義田、及養老育嬰等事。
必出于本人之誠心。
而又能親身料理。
始可以惠鄉闾而收實效。
石麟于地方現無應辦之事。
而乃奏紳衿士民、捐銀以備公用。
直是另開捐納之條。
而胥吏土豪。
乘此得以侵蝕。
與所降原旨不合。
曾經嚴加申饬。
并令向後不得無故捐銀交官。
是皇考于獎誘善良之中。
而豫防其流弊。
至深且悉也。
朕觀各直省捐助一事。
或督撫欲博化民成俗之譽。
授意屬員。
或有司欲邀勸輸宣力之名。
多方迎合。
竟至抑勒誅求。
計家資之豐約。
定捐輸之多寡。
甚且假公苛斂。
中飽侵漁。
名曰利民。
而适以病民。
誠有如皇考谕旨中所慮及者。
嗣後各州縣如遇荒歉。
及修城築堤公事。
果有殷實良民。
實情樂輸者。
許親赴布政司具呈。
詳請題奏。
地方官不得自行申報。
其他如倡立義田、義倉、義學、義冢。
許具呈本州縣、詳報上司立案。
仍聽本人身自經管。
胥吏土豪。
不得幹涉。
希圖漁利。
該督撫體公核實。
大者題請。
小者量行旌獎。
倘有官吏勒派。
該督撫失察。
并有徇庇者。
均照例分别處分。
至于道不拾遺。
蓋以孔子至聖。
德盛化神。
所治僅蕞爾之魯。
故偶一有之。
成康之際。
周召輔治。
百度修明。
刑措四十餘年。
不聞有此。
則非人情所常有之事。
而政治之美。
不徒恃此孑孑之小義可知矣。
近見諸督撫以此陳奏者漸多。
若不加禁遏。
恐滋奸民邀賞。
有司幹譽之弊。
諸督撫果能實心體國。
子育蒸黎。
休養化導。
使衣食滋殖。
仁讓相先。
太平之象。
自有蘊蒸而不可掩者。
亦不在道不拾遺之一節也。
嗣後即果有此。
該州縣量行獎賞。
不得申詳。
該督撫亦不得以此陳奏。
○饬督撫不得濫請改隸州縣。
增設官職。
谕曰、朕聞利不十不變法。
害不十不易制。
蓋以政有恒則易守。
法數變則奸生。
而況州縣隸屬之有常。
文武職業之有定者乎。
往者直省一二州縣、理宜改隸。
及員弁宜增設者。
皇考曾允督撫之請。
敕部議行。
而督撫中遂有借此以見其整饬地方。
留心吏治。
而絕無關于利害之實者。
不知改隸一邑。
則獄訟錢谷。
緣絕簿書。
百弊叢生。
急難綜察。
增設一官。
則文移期會。
事緒益紛。
供給送迎。
闾閻滋擾。
且封域驟改。
奸宄或緻潛藏。
官吏日增。
責任轉無專屬。
自後必州縣離府逴遠。
實宜改隸。
市鎮繁雜之地。
定須添官彈壓者。
方準具題酌度。
其餘不許渎奏。
至于守土之官。
必久于其職。
而後政教可行。
故周室郅隆。
居官者以為姓氏。
兩漢之盛。
為吏者長子孫。
是以上下相親。
利病周知。
而民安其政教也。
近見道府州縣員缺。
督撫多題請更調。
有二三歲而更。
或一歲而更者。
如此則雖有循良。
不能從容展布。
民何由被其休澤。
諸督撫身為大臣。
當實心體國。
凡無關利害之事。
不宜陳奏。
況此類皆無利而有害乎。
○下旗民喪葬禁令。
谕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
葬于中野。
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榔。
所以通變宜民。
而達其仁孝之心也。
本朝肇迹關東。
以師兵為營衛。
遷徙無常。
遇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