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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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省司庫支銀一萬兩。
分貯歸德府、鄭州、武陟、封邱、縣庫。
東省司庫、支銀三千兩。
分貯曹單縣庫。
以資購料搶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福州将軍阿爾賽疏言、駐防福州水師旗營。
佐領、防禦、骁騎校、等官。
照乍浦水師營之例。
分别賞給馬匹。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安溪縣民林天郎女、林氏。
○己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
明年元旦。
停止升殿受朝。
皇太後前照常行禮。
今奏聞皇太後。
蒙降懿旨。
明年元旦。
尚在二十七月之内。
皇帝既不受朝。
其王大臣、等赴慈甯宮行禮之處。
亦着停止。
○戶部議覆、署湖廣總督史贻直疏言、四川建始縣。
改隸湖北。
例銷淮南引鹽。
相距漢鎮。
水陸二千餘裡。
淮商成本。
及水商腳價。
每鹽一斤。
需銀六七分不等。
而相離雲陽縣鹽場。
地近價廉。
照舊行銷川鹽。
商民兩便。
應如所請。
從之。
○免陝西府谷、神木、二縣雹災、本年額賦有差。
○議叙軍前效力、列為一等之侍讀學士職掌理藩院員外郎五十九、戶部主事佛保、大理寺寺正來成德、充中書職掌翰林院八品筆帖式高偉、理藩院員外郎黑色、僧保、筆帖式常明柱、骁騎校索鼐、各依本身之銜。
遇缺升用。
其列為二等之主事伊昌阿、筆帖式賽音察克等、及領催、供事人員。
分别紀錄升賞有差。
○庚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歸化城駐防兵丁。
于明春即當遣往。
但正在辦理城工。
兵丁尚無住房。
若俟一切完竣後。
始行遣往駐防。
未免較遲。
着先将兵丁住房修理。
俟遣往駐防後。
再行修理城工。
○吏部議準、盛京兵部侍郎永福疏言、盛京筆帖式九十二缺。
應每旗分定十一缺。
照京城例、八缺作為繙譯。
三缺作為清字。
其餘四缺。
亦作繙譯。
分給左右翼各二缺。
挨次補用。
從之。
○叙雍正十年平台灣北路逆番功。
給陣亡把總張春、恤銀一百兩。
蔭子弟一人、以外委把總拔補。
立功身功之副将祁進忠、遊擊李科、鄭良達、金越、守備王世琳、蔡斌、陳鉽、江武、千總楊志才、章廷祺、洪貴、藍宏沛、把總林正春、葉龍、宋顯臣、鄭仁、巡檢錢得位、外委劉鑒、郭天一、楊茂、功加林志、并蔭一子監生。
入祀忠義祠。
陣亡功加兵丁宋榮、劉魁才、照陣亡外委例、賞恤。
又陣亡、傷亡、飄沒、身故之兵丁楊雄等、一百三十六名。
陣亡受傷義民、壯丁。
通事。
黃啟熙等、共五十九名。
受傷兵丁王順等。
一百五十二名。
得功義名、壯丁。
林尚隆等。
五百五十四名。
病故兵丁徐才等。
二百四十一名。
分别賞恤。
其餘在軍文武官員。
各以軍功加級紀錄升用有差。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言、暹羅國王遣使朗三立哇提等、赍表入貢。
其副貢一船。
照例先遣回國。
今該國王因副貢船逾期未到。
複令楊石等駕船來粵探貢。
并帶有槟榔蘇木等項、壓艙貨物。
查節次探貢船來。
均有補進方物。
是以壓艙貨物免稅。
今并無帶進方物。
其雜貨應否免科。
及探貢船内梢目水手。
應否支給口糧等語。
該國王以貢使未回。
引領待命。
複令人航海遠來。
情屬恭順。
所有貨物。
應停徵稅。
梢目水手。
照例支給口糧。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陳、河務四條。
一、永定河搶築工程。
應照豫省黃河之例。
令該道于南北兩岸。
除歲修之外。
豫備購料銀各三千兩。
一、河兵積土、應照南河例。
每二名、月積土十五方。
如不足數。
将該管廳汛員弁參處。
一、直隸運河、并永定河、臨河州縣。
應照豫東江南之例。
于現任州縣内。
揀選熟悉河務之員調補。
如無可調。
于河工品級相當各官内。
揀選才守兼優之員題補。
如現任沿河州縣。
有明晰河務者。
題補河務廳員。
俱照例送部引見。
一、永定河南北運河千把。
應照南河武職之例。
各給坐糧四分。
以資養贍。
并應如所請。
從之。
○河道總督高斌等、遵旨議以南河副總河。
移駐徐州府。
應建衙署。
查明辦理。
遇有兩河會商事宜。
令與南北河臣。
公同勘議。
其毛城鋪、減水閘壩。
該副總河就近督率徐屬廳營。
按時啟閉。
南河各工險汛繁多。
仍令往來查看。
遇有應修應築處所。
公商辦理。
下部議行。
○赈山西朔州等四州縣、被雹災民。
蠲緩本年分額賦有差。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叙平準噶爾功。
予在克爾森齊牢、額爾得尼招、二處打仗之喀爾喀頭等副台吉古木布車淩、紮薩克頭等台吉諾爾布紮布、俱晉封為輔國公。
喀爾喀二等台吉喇嘛紮布等十人、俱授為頭等台吉。
三等台吉紮木巴喇等二人、四等台吉烏爾瑚瑪等六人、俱升一等。
并分别賞給緞疋。
管旗章京阿哩魯克善等三人、俱賞給騎都尉。
副都統德勒格爾等七人、俱賞給雲騎尉。
參領以下官三十二人、
豫省司庫支銀一萬兩。
分貯歸德府、鄭州、武陟、封邱、縣庫。
東省司庫、支銀三千兩。
分貯曹單縣庫。
以資購料搶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福州将軍阿爾賽疏言、駐防福州水師旗營。
佐領、防禦、骁騎校、等官。
照乍浦水師營之例。
分别賞給馬匹。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安溪縣民林天郎女、林氏。
○己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
明年元旦。
停止升殿受朝。
皇太後前照常行禮。
今奏聞皇太後。
蒙降懿旨。
明年元旦。
尚在二十七月之内。
皇帝既不受朝。
其王大臣、等赴慈甯宮行禮之處。
亦着停止。
○戶部議覆、署湖廣總督史贻直疏言、四川建始縣。
改隸湖北。
例銷淮南引鹽。
相距漢鎮。
水陸二千餘裡。
淮商成本。
及水商腳價。
每鹽一斤。
需銀六七分不等。
而相離雲陽縣鹽場。
地近價廉。
照舊行銷川鹽。
商民兩便。
應如所請。
從之。
○免陝西府谷、神木、二縣雹災、本年額賦有差。
○議叙軍前效力、列為一等之侍讀學士職掌理藩院員外郎五十九、戶部主事佛保、大理寺寺正來成德、充中書職掌翰林院八品筆帖式高偉、理藩院員外郎黑色、僧保、筆帖式常明柱、骁騎校索鼐、各依本身之銜。
遇缺升用。
其列為二等之主事伊昌阿、筆帖式賽音察克等、及領催、供事人員。
分别紀錄升賞有差。
○庚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歸化城駐防兵丁。
于明春即當遣往。
但正在辦理城工。
兵丁尚無住房。
若俟一切完竣後。
始行遣往駐防。
未免較遲。
着先将兵丁住房修理。
俟遣往駐防後。
再行修理城工。
○吏部議準、盛京兵部侍郎永福疏言、盛京筆帖式九十二缺。
應每旗分定十一缺。
照京城例、八缺作為繙譯。
三缺作為清字。
其餘四缺。
亦作繙譯。
分給左右翼各二缺。
挨次補用。
從之。
○叙雍正十年平台灣北路逆番功。
給陣亡把總張春、恤銀一百兩。
蔭子弟一人、以外委把總拔補。
立功身功之副将祁進忠、遊擊李科、鄭良達、金越、守備王世琳、蔡斌、陳鉽、江武、千總楊志才、章廷祺、洪貴、藍宏沛、把總林正春、葉龍、宋顯臣、鄭仁、巡檢錢得位、外委劉鑒、郭天一、楊茂、功加林志、并蔭一子監生。
入祀忠義祠。
陣亡功加兵丁宋榮、劉魁才、照陣亡外委例、賞恤。
又陣亡、傷亡、飄沒、身故之兵丁楊雄等、一百三十六名。
陣亡受傷義民、壯丁。
通事。
黃啟熙等、共五十九名。
受傷兵丁王順等。
一百五十二名。
得功義名、壯丁。
林尚隆等。
五百五十四名。
病故兵丁徐才等。
二百四十一名。
分别賞恤。
其餘在軍文武官員。
各以軍功加級紀錄升用有差。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言、暹羅國王遣使朗三立哇提等、赍表入貢。
其副貢一船。
照例先遣回國。
今該國王因副貢船逾期未到。
複令楊石等駕船來粵探貢。
并帶有槟榔蘇木等項、壓艙貨物。
查節次探貢船來。
均有補進方物。
是以壓艙貨物免稅。
今并無帶進方物。
其雜貨應否免科。
及探貢船内梢目水手。
應否支給口糧等語。
該國王以貢使未回。
引領待命。
複令人航海遠來。
情屬恭順。
所有貨物。
應停徵稅。
梢目水手。
照例支給口糧。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陳、河務四條。
一、永定河搶築工程。
應照豫省黃河之例。
令該道于南北兩岸。
除歲修之外。
豫備購料銀各三千兩。
一、河兵積土、應照南河例。
每二名、月積土十五方。
如不足數。
将該管廳汛員弁參處。
一、直隸運河、并永定河、臨河州縣。
應照豫東江南之例。
于現任州縣内。
揀選熟悉河務之員調補。
如無可調。
于河工品級相當各官内。
揀選才守兼優之員題補。
如現任沿河州縣。
有明晰河務者。
題補河務廳員。
俱照例送部引見。
一、永定河南北運河千把。
應照南河武職之例。
各給坐糧四分。
以資養贍。
并應如所請。
從之。
○河道總督高斌等、遵旨議以南河副總河。
移駐徐州府。
應建衙署。
查明辦理。
遇有兩河會商事宜。
令與南北河臣。
公同勘議。
其毛城鋪、減水閘壩。
該副總河就近督率徐屬廳營。
按時啟閉。
南河各工險汛繁多。
仍令往來查看。
遇有應修應築處所。
公商辦理。
下部議行。
○赈山西朔州等四州縣、被雹災民。
蠲緩本年分額賦有差。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叙平準噶爾功。
予在克爾森齊牢、額爾得尼招、二處打仗之喀爾喀頭等副台吉古木布車淩、紮薩克頭等台吉諾爾布紮布、俱晉封為輔國公。
喀爾喀二等台吉喇嘛紮布等十人、俱授為頭等台吉。
三等台吉紮木巴喇等二人、四等台吉烏爾瑚瑪等六人、俱升一等。
并分别賞給緞疋。
管旗章京阿哩魯克善等三人、俱賞給騎都尉。
副都統德勒格爾等七人、俱賞給雲騎尉。
參領以下官三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