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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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賞銀有差。
其或在克爾森齊牢、或在額爾得尼招。
一處打仗之巴林多羅郡王桑裡達、喀爾喀多羅貝勒旺紮勒、輔國公巴木丕勒多爾濟、策淩旺布、紮薩克頭等台吉旺布齊巴克紮布、旺紮勒、巴朗、車淩旺舒克、達什丕勒、彭素克、拉布坦、旺布多爾濟、車布登、音達博第、特克什、又頭等台吉鄂齊爾等三人、協辦旗務台吉拉素隆多爾濟等九人、三等台吉車木丕勒等二百三十二人、分别賞緞有差。
管旗章京車布登等四十人、委署營總參領以下一百九十六員、分别賞銀有差。
其前進剿賊受傷兵一千四百九十名、俱分别賞給銀兩。
○癸酉。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富德等疏言、東省之曹、單、二縣。
河南之考城等三縣。
所有隔河遙轄之地。
前準河督王士俊、疏請撥歸附近各縣管轄。
茲據兩省民人。
以改撥不便、呈請查勘屬實。
請仍照舊。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遵旨議覆、自山海關至殺虎口、保德州。
并古北、宣化、大同、所屬地方。
均系沿邊要地。
副參遊都守等官。
以三分留與綠旗補用。
七分給與旗員對品補用。
又河屯營副将标下、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并分防喀喇河屯、龍須門、波羅樹、森吉圖、各千總。
大店子、馬圈子、喇嘛洞、虎什哈、了頭溝、二溝、中六溝、八溝營、左右司各把總。
歸八旗補用。
其餘千總。
仍照舊悉歸河屯營。
及内地沿邊弁兵内拔補。
得旨、此分定之缺。
今暫不必開。
遇有缺出。
再行補用。
夫所以間用旗員者。
原以伊等弓馬娴熟。
用資防禦。
伊等扺任後。
當循營伍規矩。
倘以身系滿洲。
遂與上司抗違。
不遵營規。
不善訓練。
或妄幹民間之事。
朕即将伊等從重治罪。
并停揀發補用。
着将此旨、傳谕直隸總督提督總兵等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河标兵駐劄濟甯。
為南北水陸通衢。
居民繁庶。
家鮮蓋藏。
每至青黃不接之時。
米價必昂。
州民尚有常平捐積等谷。
可以接濟。
營兵并無儲積。
不得不稱貸貴籴。
迨銀饷到手。
加利償還。
未免拮據。
請照廣東鎮臣黃錫申奏定、營倉積谷濟兵之例。
于河标生息銀内。
支買谷四千石。
設倉存貯。
責令城守營都司經管。
河标副将盤查稽察。
下部議行。
○緩徵江蘇蕭縣、砀山、二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免兩淮莞渎等三場水災竈戶、雍正十三年分額徵有差。
○安徽巡撫趙國麟疏報、廬州等三府屬。
雍正十三年分、開墾水田一頃八十七畝有奇。
旱田二十三頃。
四十四畝有奇。
又雍正十二年分、開墾折實上地五頃六十九畝有奇。
○甲戌。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關帝廟、火神廟、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淮南引鹽。
自鹽場捆重。
由淮揚一帶河路。
運至儀所掣摯。
方赴江廣口岸分銷。
今淮揚運河。
于來歲糧船回空後。
築壩挑浚。
約計半年之期。
鹽船不能行走。
民食所關。
必須先事綢缪。
豫為捆重。
運至儀所。
以便源源運往。
口岸免緻缺乏。
按月計額。
計得豫運鹽七十萬引。
但商人行鹽。
原系陸續完課。
以次轉輸。
今既豫運七十萬之引鹽。
即須早完七十萬引之正雜錢糧。
商力未免竭蹷。
查鹽務正雜錢糧。
商人向分三次完納。
首先完銀。
謂之請單。
其次完銀。
謂之呈綱。
最後完銀。
謂之加觔。
此舊例也。
今朕寬緩其期。
将此豫運之引鹽。
所有請單、呈綱、兩次應納錢糧。
準于加觔時一并完納。
俾商力寬舒。
得以從容辦課。
至淮北引鹽。
亦由運河經過。
所有豫運鹽觔十萬餘引。
亦照此例行。
着該鹽政、遵照谕旨辦理。
并通行曉谕衆商知之。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疏言、口外東西兩河旗地。
舊照現定科則徵糧。
旗人未免不敷養贍。
又居住遠近不一。
每屆完糧之期。
馱載維艱。
此項旗人地畝。
原以口内熟地。
退換開荒。
應請分别等次。
酌減糧則。
并照察哈爾西四旗之例、改徵銀兩。
上則、每畝納銀一分四厘。
中則、以二畝折上地一畝。
下則、以二畝折中地一畝。
庶旗人于輸納之外。
養贍寬裕。
并即歸該同知通判、按地編徵。
解交藩庫。
無庸熱河總管經理。
應如所請。
又蒙古達拉圖等地畝。
亦應一體輸銀。
但與熟地退換荒地者有别。
應令照察哈爾例、每畝徵銀一分四厘。
從之。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言、遵旨議浚毛城鋪閘内、洪溝、巴河、蔣溝、崖河、并祝家口、潘家口、宿州境内之灰谷堆、燕子口、孟山湖、雙宅子、利仁閘、烏鴉嶺、謝家溝、等處。
約需銀二十萬兩。
俟今冬水涸之日興工。
下部議行。
○以通政使司左通政登柱、為太仆寺卿。
○以故四川雜谷安撫司班第爾吉之子蒼旺、中渣壩沱土百戶揚瑪齊立之子呷喀齊立、襲職。
○四川巡撫楊馝疏報、黃郎所苗民、雍正十一年分、開墾田地十頃四畝有奇。
卷之三十二
其或在克爾森齊牢、或在額爾得尼招。
一處打仗之巴林多羅郡王桑裡達、喀爾喀多羅貝勒旺紮勒、輔國公巴木丕勒多爾濟、策淩旺布、紮薩克頭等台吉旺布齊巴克紮布、旺紮勒、巴朗、車淩旺舒克、達什丕勒、彭素克、拉布坦、旺布多爾濟、車布登、音達博第、特克什、又頭等台吉鄂齊爾等三人、協辦旗務台吉拉素隆多爾濟等九人、三等台吉車木丕勒等二百三十二人、分别賞緞有差。
管旗章京車布登等四十人、委署營總參領以下一百九十六員、分别賞銀有差。
其前進剿賊受傷兵一千四百九十名、俱分别賞給銀兩。
○癸酉。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富德等疏言、東省之曹、單、二縣。
河南之考城等三縣。
所有隔河遙轄之地。
前準河督王士俊、疏請撥歸附近各縣管轄。
茲據兩省民人。
以改撥不便、呈請查勘屬實。
請仍照舊。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遵旨議覆、自山海關至殺虎口、保德州。
并古北、宣化、大同、所屬地方。
均系沿邊要地。
副參遊都守等官。
以三分留與綠旗補用。
七分給與旗員對品補用。
又河屯營副将标下、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并分防喀喇河屯、龍須門、波羅樹、森吉圖、各千總。
大店子、馬圈子、喇嘛洞、虎什哈、了頭溝、二溝、中六溝、八溝營、左右司各把總。
歸八旗補用。
其餘千總。
仍照舊悉歸河屯營。
及内地沿邊弁兵内拔補。
得旨、此分定之缺。
今暫不必開。
遇有缺出。
再行補用。
夫所以間用旗員者。
原以伊等弓馬娴熟。
用資防禦。
伊等扺任後。
當循營伍規矩。
倘以身系滿洲。
遂與上司抗違。
不遵營規。
不善訓練。
或妄幹民間之事。
朕即将伊等從重治罪。
并停揀發補用。
着将此旨、傳谕直隸總督提督總兵等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河标兵駐劄濟甯。
為南北水陸通衢。
居民繁庶。
家鮮蓋藏。
每至青黃不接之時。
米價必昂。
州民尚有常平捐積等谷。
可以接濟。
營兵并無儲積。
不得不稱貸貴籴。
迨銀饷到手。
加利償還。
未免拮據。
請照廣東鎮臣黃錫申奏定、營倉積谷濟兵之例。
于河标生息銀内。
支買谷四千石。
設倉存貯。
責令城守營都司經管。
河标副将盤查稽察。
下部議行。
○緩徵江蘇蕭縣、砀山、二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免兩淮莞渎等三場水災竈戶、雍正十三年分額徵有差。
○安徽巡撫趙國麟疏報、廬州等三府屬。
雍正十三年分、開墾水田一頃八十七畝有奇。
旱田二十三頃。
四十四畝有奇。
又雍正十二年分、開墾折實上地五頃六十九畝有奇。
○甲戌。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關帝廟、火神廟、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淮南引鹽。
自鹽場捆重。
由淮揚一帶河路。
運至儀所掣摯。
方赴江廣口岸分銷。
今淮揚運河。
于來歲糧船回空後。
築壩挑浚。
約計半年之期。
鹽船不能行走。
民食所關。
必須先事綢缪。
豫為捆重。
運至儀所。
以便源源運往。
口岸免緻缺乏。
按月計額。
計得豫運鹽七十萬引。
但商人行鹽。
原系陸續完課。
以次轉輸。
今既豫運七十萬之引鹽。
即須早完七十萬引之正雜錢糧。
商力未免竭蹷。
查鹽務正雜錢糧。
商人向分三次完納。
首先完銀。
謂之請單。
其次完銀。
謂之呈綱。
最後完銀。
謂之加觔。
此舊例也。
今朕寬緩其期。
将此豫運之引鹽。
所有請單、呈綱、兩次應納錢糧。
準于加觔時一并完納。
俾商力寬舒。
得以從容辦課。
至淮北引鹽。
亦由運河經過。
所有豫運鹽觔十萬餘引。
亦照此例行。
着該鹽政、遵照谕旨辦理。
并通行曉谕衆商知之。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疏言、口外東西兩河旗地。
舊照現定科則徵糧。
旗人未免不敷養贍。
又居住遠近不一。
每屆完糧之期。
馱載維艱。
此項旗人地畝。
原以口内熟地。
退換開荒。
應請分别等次。
酌減糧則。
并照察哈爾西四旗之例、改徵銀兩。
上則、每畝納銀一分四厘。
中則、以二畝折上地一畝。
下則、以二畝折中地一畝。
庶旗人于輸納之外。
養贍寬裕。
并即歸該同知通判、按地編徵。
解交藩庫。
無庸熱河總管經理。
應如所請。
又蒙古達拉圖等地畝。
亦應一體輸銀。
但與熟地退換荒地者有别。
應令照察哈爾例、每畝徵銀一分四厘。
從之。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言、遵旨議浚毛城鋪閘内、洪溝、巴河、蔣溝、崖河、并祝家口、潘家口、宿州境内之灰谷堆、燕子口、孟山湖、雙宅子、利仁閘、烏鴉嶺、謝家溝、等處。
約需銀二十萬兩。
俟今冬水涸之日興工。
下部議行。
○以通政使司左通政登柱、為太仆寺卿。
○以故四川雜谷安撫司班第爾吉之子蒼旺、中渣壩沱土百戶揚瑪齊立之子呷喀齊立、襲職。
○四川巡撫楊馝疏報、黃郎所苗民、雍正十一年分、開墾田地十頃四畝有奇。
卷之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