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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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十二月。
庚申朔。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令布蘭泰往北路管理糧饷事務。
聞布蘭泰之母。
年已七十有餘。
着将伊留京侍養。
其糧饷事務。
着常安自備資斧。
前往管理。
○兵部議覆、馬蘭鎮總兵官永常疏言。
左營窄道子。
前經奏準、添兵防守。
請于鄧廠地方。
添建營房。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言。
江南徐屬等廳。
額收外解河銀。
應改歸河庫道收貯。
備料搶險。
從之。
○以孝陵左翼副總管喀都立、為孝陵總管。
○以故四川長甯安撫司蘇文耀之孫蘇永錫、松林土千戶王德洽之子王國卿、阿壩土千戶春皮之弟達格、襲職。
○辛酉。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鐘保疏言、漢陽縣濱江被水沖坍屯地五頃六十二畝有奇。
應納更名租饷。
又下稅地七十三畝有奇。
應納民賦條饷。
共攤丁銀十九兩有奇。
請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理藩院奏、據巴林多羅郡王桑裡達報稱、伊等四旗。
今歲亢旱。
地畝未種。
請派員、于戶部支銀五千兩。
前往赈濟。
得旨。
着派侍衛旺紮爾去。
銀五千兩。
恐不敷用。
着帶一萬兩速去。
○以故五經博士朱坤之孫朱世潤、襲職。
○賞川省赴黔協剿之陣亡病故土兵夭格等七十七名、銀兩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大河衛軍吳興隆妻、劉氏。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禮部疏請乾隆二年元旦、行朝賀禮。
得旨、今歲元旦。
乃朕禦極元年。
朝正大典。
禮制攸關。
且在皇考大事百日之外。
是以勉從諸王大臣所請。
禦殿受朝。
明年元旦。
尚在二十七月之内。
升殿受賀。
朕心不忍。
皇考雍正二年升殿。
原系補行元年朝正之典。
至雍正三年。
仍未升殿。
乾隆二年元旦。
不必升殿行禮。
皇太後前、照例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楊凱任内。
屢次具摺奏事。
連篇累牍。
動辄數千言。
皆非伊職任所當言之務。
躁妄乖張。
私心顯露。
已于伊摺内、嚴切批谕申饬。
及訪其在任辦事。
多不妥協。
不勝楚省提督之任。
正欲令其解任來京。
面加訓谕。
而史贻直參奏适至。
是以一并降旨。
乃伊不知省愆思過。
反以督臣之參奏、為奸險傾陷。
忿激渎奏。
希冀報複。
其性情乖戾。
舉動狂肆。
即此可見。
楊凱着革職交部議罪。
○截留湖北潛江等五州縣額漕。
赈漢川等十一州縣衛水災軍民。
○以原任四川提督黃廷桂、為銮儀衛銮儀使。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禁督撫受土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近日督撫中。
于屬員饋送土宜物件。
間有收受一二者。
此風斷不可長。
夫吏治以操守廉潔為本。
而持廉之道。
莫先于謹小慎微。
是以懸魚留犢。
前史着為美談。
而陸贽亦雲、鞭鞾不已。
必及珠玉。
古名臣持身之謹恪如此。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宵旰勤勞。
日以整饬官方。
澄清吏治。
為惠養斯民之要道。
十餘年來。
直省督撫。
類能禀守訓谕。
砥砺清操。
用使大法小廉。
以貪墨為懼。
而闾閻共受其福。
朕繼緒以來。
實冀中外臣工。
恪遵聖訓。
實力奉行。
一如皇考臨禦之時。
豈可以交際之微。
開苞苴之漸。
且從前州縣陋規未革。
所入本豐。
即饋送上司。
亦非盡剝削小民所得。
自酌定養廉。
各有定數。
多者千金。
少者數百金。
僅足為養贍家口。
延緻幕客之資。
安有餘力交接上司。
勢必額外巧取。
吾民深受其患。
督撫為一省表率。
既收州縣土宜。
則兩司道府饋遺。
又不可卻。
而州縣既送督撫土宜。
則兩司道府饋送。
又不可少。
層累遞及。
督撫所收有限。
而屬員之費已不赀矣。
且我皇考着定養廉之意。
原欲使上司下屬。
無絲毫之授受。
則舉劾悉出公心。
無所瞻徇回護。
至督撫養廉之項。
頗為寬裕。
一絲一粟。
不必取辦于有司。
而屬員亦不得藉端獻媚。
俾督撫得潔己秉公。
盡察吏安民之職。
設因些微土産。
而于黜陟之間。
稍幹物議。
抑豈遠嫌之道。
我皇考澄清整饬之良規。
萬世所當遵守者。
何忍稍有踰越。
漸緻縱弛。
是用特申誡谕。
務各凜遵。
如有暗中收受者。
或經朕訪聞。
或被風聞參劾。
必嚴加議處。
以為簠簋不饬之戒。
○兵部議覆、江南總督趙宏恩疏言、通州狼山鎮右營遊守。
先經原任總兵王安國、
丙辰。
十二月。
庚申朔。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令布蘭泰往北路管理糧饷事務。
聞布蘭泰之母。
年已七十有餘。
着将伊留京侍養。
其糧饷事務。
着常安自備資斧。
前往管理。
○兵部議覆、馬蘭鎮總兵官永常疏言。
左營窄道子。
前經奏準、添兵防守。
請于鄧廠地方。
添建營房。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言。
江南徐屬等廳。
額收外解河銀。
應改歸河庫道收貯。
備料搶險。
從之。
○以孝陵左翼副總管喀都立、為孝陵總管。
○以故四川長甯安撫司蘇文耀之孫蘇永錫、松林土千戶王德洽之子王國卿、阿壩土千戶春皮之弟達格、襲職。
○辛酉。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鐘保疏言、漢陽縣濱江被水沖坍屯地五頃六十二畝有奇。
應納更名租饷。
又下稅地七十三畝有奇。
應納民賦條饷。
共攤丁銀十九兩有奇。
請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理藩院奏、據巴林多羅郡王桑裡達報稱、伊等四旗。
今歲亢旱。
地畝未種。
請派員、于戶部支銀五千兩。
前往赈濟。
得旨。
着派侍衛旺紮爾去。
銀五千兩。
恐不敷用。
着帶一萬兩速去。
○以故五經博士朱坤之孫朱世潤、襲職。
○賞川省赴黔協剿之陣亡病故土兵夭格等七十七名、銀兩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大河衛軍吳興隆妻、劉氏。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禮部疏請乾隆二年元旦、行朝賀禮。
得旨、今歲元旦。
乃朕禦極元年。
朝正大典。
禮制攸關。
且在皇考大事百日之外。
是以勉從諸王大臣所請。
禦殿受朝。
明年元旦。
尚在二十七月之内。
升殿受賀。
朕心不忍。
皇考雍正二年升殿。
原系補行元年朝正之典。
至雍正三年。
仍未升殿。
乾隆二年元旦。
不必升殿行禮。
皇太後前、照例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楊凱任内。
屢次具摺奏事。
連篇累牍。
動辄數千言。
皆非伊職任所當言之務。
躁妄乖張。
私心顯露。
已于伊摺内、嚴切批谕申饬。
及訪其在任辦事。
多不妥協。
不勝楚省提督之任。
正欲令其解任來京。
面加訓谕。
而史贻直參奏适至。
是以一并降旨。
乃伊不知省愆思過。
反以督臣之參奏、為奸險傾陷。
忿激渎奏。
希冀報複。
其性情乖戾。
舉動狂肆。
即此可見。
楊凱着革職交部議罪。
○截留湖北潛江等五州縣額漕。
赈漢川等十一州縣衛水災軍民。
○以原任四川提督黃廷桂、為銮儀衛銮儀使。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禁督撫受土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近日督撫中。
于屬員饋送土宜物件。
間有收受一二者。
此風斷不可長。
夫吏治以操守廉潔為本。
而持廉之道。
莫先于謹小慎微。
是以懸魚留犢。
前史着為美談。
而陸贽亦雲、鞭鞾不已。
必及珠玉。
古名臣持身之謹恪如此。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宵旰勤勞。
日以整饬官方。
澄清吏治。
為惠養斯民之要道。
十餘年來。
直省督撫。
類能禀守訓谕。
砥砺清操。
用使大法小廉。
以貪墨為懼。
而闾閻共受其福。
朕繼緒以來。
實冀中外臣工。
恪遵聖訓。
實力奉行。
一如皇考臨禦之時。
豈可以交際之微。
開苞苴之漸。
且從前州縣陋規未革。
所入本豐。
即饋送上司。
亦非盡剝削小民所得。
自酌定養廉。
各有定數。
多者千金。
少者數百金。
僅足為養贍家口。
延緻幕客之資。
安有餘力交接上司。
勢必額外巧取。
吾民深受其患。
督撫為一省表率。
既收州縣土宜。
則兩司道府饋遺。
又不可卻。
而州縣既送督撫土宜。
則兩司道府饋送。
又不可少。
層累遞及。
督撫所收有限。
而屬員之費已不赀矣。
且我皇考着定養廉之意。
原欲使上司下屬。
無絲毫之授受。
則舉劾悉出公心。
無所瞻徇回護。
至督撫養廉之項。
頗為寬裕。
一絲一粟。
不必取辦于有司。
而屬員亦不得藉端獻媚。
俾督撫得潔己秉公。
盡察吏安民之職。
設因些微土産。
而于黜陟之間。
稍幹物議。
抑豈遠嫌之道。
我皇考澄清整饬之良規。
萬世所當遵守者。
何忍稍有踰越。
漸緻縱弛。
是用特申誡谕。
務各凜遵。
如有暗中收受者。
或經朕訪聞。
或被風聞參劾。
必嚴加議處。
以為簠簋不饬之戒。
○兵部議覆、江南總督趙宏恩疏言、通州狼山鎮右營遊守。
先經原任總兵王安國、